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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中绒:重大诉讼公告2019-01-08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公告编号:2019-0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4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

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公司涉及两起民事诉

讼。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诉讼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宁夏
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39号,负责人:王仁堂。
       被告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生态纺织园区
(灵武市商二环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战英杰。
       被告2: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生态纺织
园 区(灵武市商二环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马生明。
       被告3:马生国。
       被告4:张永春。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1
    2015年5月25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银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为2015年中银宁司最高额保质字
E2015037号《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以其持有的
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20,442.09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进出
口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875
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为被告中银股份
公司与原告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
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质押担保,担保债权的
最高本金余额为39,000万元,协议签订后,遂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2016年5月3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银国际公司〕、马生国及其配偶张永春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6年中银宁司最高额保字A2016030-l
号、2016年中银宁司最高额保字A2016030-2号),约定,被告中银国
际公司、马生国及其配偶张永春为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自2016
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4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
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
为133,6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时,
合同还对违约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7年4月12日,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
2017年中银宁司字A201703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中
银股份公司向原告借款2,6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同时,合同
还对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担保、违约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为2017年中银宁司
抵字A2017034号《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以其所有的
5,646项机器设备为编号2017年中银宁司字A2017034号《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遂办理了动产抵押登

                             2
记。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中银股份公司发放了借款
2,600万元。
       编号2017年中银宁司字A201703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到期后,
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偿还。截至
2018年10月18日,被告共计欠付原告本金26,000,000.00元,利息、
罚息968,346.47元。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
款本金26,000,000.00元 ,利息、罚息共计968,346.47元(利息、罚
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以上合计26,968,346.47元,以后利
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连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原告的银行
系统显示为准);
       (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的5,646项机器设备的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20,442.09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进
出口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875
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的折价,变卖、
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
国、 张永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
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二

       诉讼情况如下:

                                 3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宁

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 39 号,负责人:陈志能。

    被告 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生态纺织园

区(灵武市南二环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战英杰。

    被告 2: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生态纺

织园区(灵武市商二环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马生明。

    被告 3:马生国。

    被告 4:张永春。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5年5月25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银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为2015年中银宁司最高额保质字
E2015037号《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以其持有的
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20,442.09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进出
口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875
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为被告中银股份
公司与原告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
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质押担保,担保债权的
最高本金余额为39,000万元,协议签订后,遂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2016年5月3日,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为2016
年中银宁司字E2016004号《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中
银股份公司授信额度133,600万元。同时,协议还对担保、违约等其
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
公司)、马生国及其配偶张永春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为:2016年中银宁司最高额保字A2016030-l号、2016年中
                              4
银宁司最高额保字A2016030-2号),约定,被告中银国际公司、马生
国及其配偶张永春分别为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签署的借款、贸易
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
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133,6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
满之日起二年。同时,合同还对违约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7年9月,卖方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原
料公司)与被告中银股份公司签订了二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
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以赊销方式向中银原料公司购买面料。被告中银股
份公司为了向卖方中银原料公司支付货款,于2018年9月29日、9月30
日与原告签订了二份《融易达业务授信额度使用协议书》(编号:2017
年中银宁结字RYD016号、2017年中银宁结字RYD017号),约定,原告
同意在上述二笔业务中为被告中银股份公司核定融易达业务额度共
计18,120万元。同时,原告根据卖方中银原料公司的申请,与其签订
了二份《融易达业务合同》和二份《融易达业务申请书》,约定,原
告在为被告中银股份公司核定的18,120万元授信额度内,为卖方中银
原料公司提供无追索权应收胀款融资,卖方中银原料公司需将依据二
笔《产品销售合同》对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无条件转让
给原告。之后,卖方中银原料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二份《债权转让书》,
被告中银股份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二份《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并保
证将按上述二笔《产品销售合同》规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将款项
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卖方中银原料公司支付了18,120
万元。但被告中银股份公司并未按照上述融易达业务约定的期限向原
告归还贸易融资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偿还。截至2018年10
月18日,被告累计欠付原告贸易融资本金181,200,000.00元,利息、
罚息10,837,686.63元。

                              5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贸
易融资本金181,200,000.00元,利息、罚息共计10,837,686.63元(利
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以上合计192,037,686.63元,
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连续计算至贸易融资本金实际付清之
日止(以原告的银行系统显示为准);
    (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20,442.09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进
出口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875
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的折价,变卖、
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
国、张永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
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

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

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传票》(2018)宁 01 民初 1302 号。
    1、《民事起诉状》、《传票》(2018)宁 01 民初 1304 号。

                                6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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