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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中绒: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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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9)第 072 号


       致: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宁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8 层、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1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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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刊登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刊登。2019 年 4 月 16 日
       在上述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补
       充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关于补选戴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关于补选李向春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关于补选张刚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
       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申晨先
       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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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司 875,940,444 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5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 74 人,代表公司 23,678,629 股份,占公司总股份数
       的 1.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
       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议案采
       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
       时间为:2019 年 4 月 25 日-2019 年 4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4 月 26 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5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
       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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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77 人,共代表公
       司 899,619,073 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84%。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 1、2 均已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
       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戴平先
       生、李向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张刚先生当选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
       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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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师          刘庆国
                                                                     刘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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