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 中绒:管理人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2019-11-14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      公告编号:2019-12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上午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会议
   表决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于
2019 年 7 月 9 日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宁夏
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或“公司”)的重整申请,
并于同日指定中银绒业清算组担任中银绒业管理人。(详见中银绒业
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发布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
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9-69)。

    中银绒业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上午通
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
会议完成了既定议程,并表决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现将会议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会议议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
规定,本次会议议程包括:1、管理人作重整期间阶段性工作报告;2、
管理人作债权补充申报及审查情况的说明;3、债权人会议核查《中
银绒业债权表(二)》;4、管理人作《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5、
法院临时确定表决权额;6、债权人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仅一项表决事项,由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
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计 7 家。
其中 6 家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总
人数的 85.71%,已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该 6 家债权人
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 4,598,447,822.50 元,占全部有财产担保债
权总额的 97.46%,已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有财产
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职工债权未受到《重整计划(草案)》的调整或者影响,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债权组不参加重整计划草
案的表决。

    3、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税款债权人共计 3 家。其中
3 家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总人数
的 100%,已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该 3 家债权人所代表
的债权金额合计 181,870,047.11 元,占全部税款债权总额的 100%,
已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
计划(草案)》。

    4、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计 108 家。其
                               2
中 106 家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
总人数的 98.15%,已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该 106 家债
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 3,089,007,124.32 元,占全部普通债权
总额的 98.36%,已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普通债权
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重整计划(草
案)》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三、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
《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
日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依法向银川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
计划的申请》。

    四、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
未能获得法院的裁定批准,则存在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
算程序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第 14.4.1 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
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3
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公告为准。同时也提醒广
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