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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中绒:重整计划(草案)2019-11-1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草案)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目录



释义 ................................................................................................................................ 3


前言 ................................................................................................................................ 7


摘要 ................................................................................................................................ 8


正文 ................................................................................................................................ 9


一、       中银绒业基本情况 .............................................................................................. 9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13


三、       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 15


四、       债权受偿方案.................................................................................................... 17


五、       经营方案........................................................................................................... 18


六、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 ........................................................... 20


七、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 21


八、       其他 .................................................................................................................. 22




                                                                  2
                                      释义

“中银绒业”、“公司”或“上   指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破产法》”                 指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


“银川中院”或“法院”         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雍润”                   指   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整申请人


“管理人”                     指   由银川中院指定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
                                    司管理人


“中绒集团”                   指   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恒天金石”                   指   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恒天嘉源”                   指   恒天嘉源(宁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恒天
                                    金石子公司


“贸易公司”                   指   宁夏恒天丝路贸易有限公司


“羊绒基金”                   指   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3
“债权人”             指   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中银绒业
                            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出资人”或“股东”   指   截至 2019 年 11 月 6 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中银绒业股东


“股票受让方”         指   管理人处置股票的受让方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税款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债务人所欠的税款


“职工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
                            恤费用、各项社保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普通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确认债权”           指   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预计债权”           指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截至本重整计划提交之日
                            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以及尚未申报
                            但账面记载的债权


“未申报债权”         指   根据公司账簿记载及公司说明,在公司进入重
                            整程序前已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


“担保财产”           指   已设定抵质押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


                                 4
“清偿”                指    向债权人分配现金或分配股票以抵偿债务


“财产变现价款”        指    处置变现中银绒业合法拥有财产的所得


“评估机构”            指    为中银绒业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北京
                              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项目所涉及资产清算价值评估报告》(中
                              天华资评报字[2019]第 1655 号)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书》(中天华咨报
                              字[2019]第 2080 号)


“财务顾问”            指    为中银绒业重整案提供财务咨询服务的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 指     2019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中银绒业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
                              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


“处置财产”            指    根据《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管理人有权在
                              中银绒业重整程序中予以处置的财产,包括中
                              银绒业所有的除货币资金、应收出口退税款、
                              对江阴绒耀进出口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东
                              方羊绒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外的全部财产;
                              中银绒业在向子公司出资前因已办理抵押、质
                              押登记而未完成过户的财产;中银绒业的子公
                              司抵质押给中银绒业债权人的财产;重整期间
                              新发现的归属于中银绒业的财产,以及中银绒
                              业重整期间取得和可能取得的财产或者权益

                                   5
                    (包括中银绒业因为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
                    而对相关子公司享有的追偿权等)


“转增股票”   指   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以中银绒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元”         指   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
                    外,均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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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银绒业因受固定资产投资过大、资产折旧损失和财务费用负担过高、原材

料价格攀升等各种不利因素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银川中院根据债权人上海雍润的申请,于 2019 年 7 月 9 日依法作出

(2018)宁 01 破申 2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银绒业重整一案,并于同

日作出(2019)宁 01 破 6-1 号《决定书》,指定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

部门人员及中介机构组成清算组担任中银绒业管理人。

    中银绒业的重整工作得到了银川市政府、灵武市政府、银川中院和相关部门

的悉心关怀和大力支持。本案从案件受理阶段的形式和实质审查,到指定管理人

后的债权审查、资产评估及重整计划的制定、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等各个环节,银

川中院均严格把关和监督,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确保重整程序依法合

规地开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重整成功,避免中银绒业破产清算,管理人在银川中院的监督和指导

下,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委托中银绒业原经营管理

层继续做好生产经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经营和职工基本稳定;另一方面全力以

赴做好与重整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组织资产调查和评估、债权登记和审查、

信息整理和披露、财产处置变现、偿债能力测算、重整计划的论证和制定、债权

人会议的组织和召开等。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基本完成或组织完成对中银绒业债权审查和确认、资产

评估等重整所需各项基础工作,对中银绒业的整体现状已有基本了解。管理人在

充分听取、吸收债权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评估机构和财务顾问单

位的专业分析意见的前提下,在充分进行法律上的风险评估和论证、可行性预判

和分析的条件下,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中银绒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重整计划,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中涉及

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7
                                 摘要

    根据本重整计划,中银绒业本次重整如能成功实施:


    一、 中银绒业的企业性质及证券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在深交所上

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以中银绒业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约 13.61 股的比例实施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 24.57 亿股,最终转增股票的准确数量以通过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和划转的数量为准。上述转增的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其

中约 9.81 亿股由管理人进行公开处置,股票受让方参与股票处置的条件为同时

承诺另以不低于处置财产第五次流拍价 10 亿元的价格购买处置财产,其余约

14.76 亿股用于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抵偿债务和支付重整费用。


    三、 对于以处置财产范围内相关资产担保的债权,在担保财产处置变现后,

以担保财产实际变现所得受偿。对于不能以担保财产实际变现所得受偿的有财产

担保债权,将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四、 职工债权预计约 10,772.95 万元(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税款债权

18,187.00 万元将以财产处置中无担保财产变现所得及处置转增股票所得进行支

付。


    五、 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

债权部分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超过 50 万元的普通债权部分,以中银绒业资本

公积金转增的股票抵偿,每股抵债价格为 5.87 元,每 100 元债权可分得约

17.035775 股中银绒业股票。


    综上,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得以改善,在减轻债务负

担的同时可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在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

全体投资者所持有的中银绒业股票的实际价值将得以提升。



                                   8
                                 正文

    一、 中银绒业基本情况

    (一) 设立情况


    中银绒业原名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宁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会批准,于 1998 年 9 月 15 日在宁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2000]76 号文件,公司于 2000

年 7 月 6 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中银绒业”,股票代码为 000982,经

历次转增、配股后,现公司总股本为 1,805,043,279 股。中银绒业经营范围为羊

绒及其制品、毛纺织品、棉纺织品、各种纤维的混纺织品及其它纺织品的开发、

设计、生产和销售;轻工产品、土畜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统一联合经

营的 16 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 14 种进口商品外的其他商品及技

术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国

内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必须提供专项审批文件及许可证),仓储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股本结构


    目前,中银绒业总股本为 1,805,043,279 股,全部为流通股。公司的第一大

股东为中绒集团,中绒集团共计持有 481,496,444 股,持股比例为 26.68%。


    (三) 暂停上市、退市风险情况


    公司 2018 年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13.2.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自 2018 年年度报告发

布后,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 2019 年年度不能通过重整


                                    9
程序重组公司债务,增加公司净资产,则公司 2019 年度期末净资产可能继续为

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另外,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13.2.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规定,在公司 2019 年度极可能再次亏

损的情况下,如不能通过本次重整将公司原有低效资产清理出表,则公司在 2020

年度可能再次因经营收入有限无法覆盖大额的折旧、摊销或资产减值等成本导致

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 2020 年度)报告显示

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

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

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根据《上市规

则》第 14.4.1 条第(一)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综上,因严重债务危机和低效资产拖累上市公司盈利,公司面临严峻的退市

风险,亟需在 2019 年度通过重整程序对资产和债务进行彻底的改组。


    (四) 被申请重整情况


    中银绒业受固定资产投资过大、资产折旧损失和财务费用负担过高、原材料

价格攀升等各种不利因素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2018 年 11 月 14 日,债权人上海雍润依据《破产法》向银川中院提交了

关于对中银绒业实施重整的申请。银川中院经审查后认为,中银绒业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重整受理条件。2019 年 7 月 9

日,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 01 破申字第 2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

中银绒业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9)宁 01 破 6-1 号《决定书》,决定由银川

                                   10
市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人员及中介机构组成清算组担任中银绒业管理人。


    (五) 资产情况


    1. 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重整受理日即 2019 年 7 月 9 日

为评估基准日,中银绒业账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对外应收债权、固定资产、存

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等,上述资产评估

总值为 39.44 亿元。


    2. 财产处置情况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管理人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启动对中银绒业处置财产的公开拍卖程序,但截至本重整计划提交

表决之日,管理人对处置财产进行了五轮拍卖,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处置

财产第五轮拍卖的流拍价格为 10 亿元。


    (六) 负债情况


    1.   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 2019 年 10 月 29 日,共有 159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 168 笔债权,

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 11,007,258,231.36 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 7 笔,申报

金额为 4,718,689,786.67 元;税款债权 3 笔,申报金额为 181,870,047.11 元;普

通债权 158 笔,申报金额为 6,106,698,397.58 元。


    2.   债权审查情况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依法登记,并依照债权审查原则严格进行审查。截至,管

理人已经完成对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审查确认工作,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合

计 8,367,859,594.00 元。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 7 笔,审


                                    11
查确定的金额为 4,718,180,103.53 元;普通债权 102 笔,审查确定的金额为

3,467,809,443.36 元;税款债权 3 笔,审查确定的金额为 181,870,047.11 元。


    另外,因债权申报主体不适格、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等原因,债权人已申报

但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债权共有 43 笔,申报金额为 207,370,230.77 元。


    3.   预计债权


    中银绒业预计债权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形:


    (1)因涉及债权生效条件未成就、涉诉未决、价款未结算等原因,债权人

已申报但管理人尚无法确定债权金额的债权共有 13 笔,对应的申报金额为

2,426,852,309.52 元,债权性质全部为普通债权。


    (2)根据公司财务账簿记载及公司说明,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账面

记载的债权尚有约 2,633 万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4.   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中银绒业职工债权总额预计约 10,772.95 万元(以实际发生

金额为准),其中欠缴社会保险 6,619.31 万元、预计经济补偿金 3,511.33 万元、

医疗和伤残补助 88.04 万元、欠付第三方垫付重整前工资 450 万元、三期职工费

用 41.34 万元、欠付职工体检费等 62.93 万元。


    (七) 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结合处置财产目前已经五次拍卖流拍的客观实

际,假设中银绒业的处置财产可按照第五次拍卖的流拍价格(10 亿元)处置,

且本部账面未纳入处置范围的货币资金、应收出口退税款、对江阴绒耀进出口有

限公司 100%股权、对东方羊绒有限公司 100%股权能够按照评估值 1.27 亿元予

以处置,则公司清算状态下可用偿债资金预计为 11.27 亿元。按照《破产法》规

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其他财产
                                    12
的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

的费用(含预计财产处置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

的费用、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等],并全额清偿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

后,已无剩余财产用于普通债权分配,中银绒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

比例为 0%。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表:

                                                              单位:亿元
                        项目                                 清偿测算
清算下预计可供分配财产价值                                         11.27
    假设处置财产按第五次流拍价格处置所得                            10.00
    处置范围外财产评估值                                             1.27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                                   7.91
    减:破产费用                                                     0.93
    减:共益债务                                                     0.71
    减:职工债权                                                     1.08
    减:税款债权                                                     1.82
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                                     无
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                                       0.00%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中银绒业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若中银绒

业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

益为 0。为挽救中银绒业,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

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重整程序中对中银绒业出资人的权益进行

调整。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

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至 2019 年 11 月 6 日


                                   13
(出资人组会议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银绒业股东组

成。上述股东在 2019 年 11 月 6 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

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

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三)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1.   贸易公司豁免债权形成资本公积


    羊绒基金将贸易公司 99.998%股权转让给恒天嘉源,完成股权转让后,贸易

公司成为恒天金石控制的公司。贸易公司与上市公司、管理人共同签署债务豁免

协议,为支持上市公司重整,贸易公司豁免其对上市公司债权中的 5 亿元部分 1 ,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中银绒业获得相应利得并计入资本公积。


    前 述 新增 资 本公 积加 上 中银 绒业 账 面原 有资 本 公积 (资 本 溢价 部分 )

1,956,833,774.03 元,可用于转增股票的资本公积不低于 2,456,833,774.03 元。


     2.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以中银绒业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约转增 13.61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 2,456,833,774 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中银绒业总股本将由

1,805,043,279 股增至 4,261,877,053 股。


     3.   转增股票的用途


     上述转增所得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由管理人进行处置以及向债权人分配抵

偿债务。其中:(1)约 9.81 亿股转增股票由管理人进行处置,股票处置所得优

先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清偿各类债务,剩余部分则用于提高中银绒业的经营能

力。(2)其余约 14.76 亿股用于抵偿债务。
1
  贸易公司剩余 1,402,182,882.52 元债权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参与分配,贸易公司按照该金额行使对本重
整计划的表决权。

                                             14
    三、 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对债权的分类及调整方案如下:


    (一)    债权分类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债权审查确认情况,中银绒业重整分有财产担

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具体情况如下:


    1.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 4,718,180,103.53 元,共计 7 家债权人,包括已经中

银绒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银川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3,459,323,973.08

元、已经管理人审查但尚未经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和银川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1,258,856,130.45 元。


    2.   职工债权组


    中银绒业职工债权总额约 10,772.95 万元(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涉及职

工 2,000 余人。


    3.   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总额为 181,870,047.11 元,共计 3 家债权人。


    4.   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 5,895,437,135.13 元,共计 112 家债权人,包括已

经 中 银 绒 业 第 一 次 债 权 人 会 议 核 查 并 经 银 川 中 院 裁 定 确 认的 债 权

1,546,492,986.39 元、已经管理人审查但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和银川中院裁定

确认的债权 1,921,316,456.97 元和因涉诉未决、条件尚未成就等原因暂缓确认的

2,426,852,309.52 元债权。



                                       15
   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

分组表决(职工债权组无调整,不参与重整计划表决)。


   (二)    债权调整方案


    1.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其经确认的担保债权额就担保财产变现价款优先受偿,未

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除中银绒业以本部账面财产提供的担保外,担保财产变现价款还包括:(1)

中银绒业在向子公司出资前因已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完成过户的财产之变现

价款;(2)中银绒业的子公司抵质押给债权人的财产,经相应抵质押权人授权,

管理人已经纳入财产处置方案一并处置的变现价款。


    2.   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全额清偿,不做调整。


    3.   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全额清偿。


    4.   普通债权组


   为最大限度地提升债权人的受偿水平,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银绒

业的实际情况,本重整计划将对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作较大幅度的提高,具体调

整方法如下:


   (1)对每家普通债权人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 100%

的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


   (2)对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

部分股票抵偿,每股抵债价格为 5.87 元,每 100 元债权可分得约 17.035775 股股
                                    16
票。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约为 100%。以股抵债过程中,如债权人可分得

的股票存在不足 1 股的情况的,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

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


    四、 债权受偿方案

    (一)   偿债资金和股票的来源


   中银绒业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并清偿各类债权所需

的资金及股票,将通过如下方式实现:


    1.   执行本重整计划所需资金来源于财产处置所得,以及


    2.   财产处置所得不足情况下,以处置资本公积转增股票所得资金补足;


    3.   执行本重整计划偿债所需的股票将通过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筹

集。


    (二)   确认债权的受偿方案


   已申报的债权在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将按照如下方案进行清偿:


    1.   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就担保财产的

财产变现价款优先受偿。在中银绒业履行完毕上述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解除对担保财产设定的抵押手续,并就担保财产不再享有优

先受偿权。该组债权不能全额清偿的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组受偿

方案进行清偿。


    2.   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重整

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支付。
                                    17
    3.   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支付。


    4.   普通债权


    (1)每家债权人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债权部分,由中银绒业在本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2)对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

部分股票抵偿,每股抵债价格为 5.87 元,每 100 元债权可分得约 17.035775 股股

票。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约为 100%。以股抵债过程中,如债权人可分得

的股票存在不足 1 股的情况的,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

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


    按照上述债权清偿方案,普通债权的受偿率为 100%。


    (三)   预计债权


    1.   已申报但暂未审查确认债权


    因诉讼未决、债权生效条件未成立或其他原因导致暂时无法确认的债权,待

其符合债权确认条件后,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受偿。


    2.   未申报债权


    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但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

债权的清偿条件向中银绒业主张权利。


    五、 经营方案

    为使中银绒业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管理人在深入调查研究中银绒

业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如下经营方案:
                                    18
   (一)   愿景与定位


    结合公司的资源条件、能力与优势、所处产业的特点和行业竞争态势,中银

绒业未来经营将以回归羊绒主业为战略支点,矫正资源错配,重塑公司产业核心

竞争力。在完成资产剥离后,成为一家为羊绒纺织产业提供供应链服务的轻资产

运营上市公司,控制原绒供应,并着力打造高端羊绒原料、纱线和面料品牌。


   (二)   近期经营(2020 年-2021 年)


    重整结束后,上市公司剥离低效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并获得充足流动性,

资产和负债状态得到极大改善,实现轻装再上阵。结合行业现状和市场需求,短

期经营主要以控制原绒供应、围绕羊绒相关产品贸易展开。加大原料收购和对原

料市场的主导是近期经营的关键,上市公司将凭借资金优势快速恢复羊绒等原料

的规模化采购,在原料端形成一定的市场控制力,控制公司的采购成本,形成成

本优势;同时,依托于多年以来通过实施海外并购和行业整合,在英国、意大利、

美国、日本、柬埔寨等国建立的较为完整的国际销售网络和营销体系,快速恢复

相关客户的合作关系,实现主营业务的快速增长。


   (三)   中远期经营(2022 年以后)


    中远期发展来看,在控制原料的基础上,上市公司将从原料、纱线和面料着

手打造高端品牌,以达到扩展业务规模、增厚经营利润的经营目的。结合全球纺

织服饰行业的发展趋势,原料、纱线和面料对于服饰设计越来越重要,上市公司

将加大研发投入、内外部合作、人才引进和技术研发力度,建立起产学研一体化

的研发体系,实现掌握关键技术和建设高端品牌的中远期目标。原料品牌建设以

去除杂质技术为突破;纱线品牌建设以高纯纱线、混纺纱线、花支和高支纱线、

天然染料纱线、抗起球纱线等技术为突破;面料品牌建设以后整理技术和环保印

染技术为突破。上市公司通过不断提升产品研发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打造成真

正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原料、纱线、面料品牌。

                                  19
    从主导产业链经营着手构建纺织互联网生产平台。现阶段,国内纺织行业产

能过剩,既有绝对产能过剩,也有结构性产能过剩。在结构性产能过剩下,一些

工厂订单充足、产能利用率高;而另一些工厂订单量少、产能利用率低。针对行

业痛点,经过重整后初期的持续投入和积累,上市公司将依靠高端品牌优势及与

上下游厂商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集中获取大额订单,减少上下游厂商低效对接。

同时,针对上市公司现有不足,加大对 ERP 系统及物联网(主要包括订单分析

系统、进度监控系统与采购系统)的投入和建设;深度融入工业互联,构建集中

获取订单、按合作工厂不同优势最优化分配订单的生产平台。实现高效智能调度

和生产、全程监控订单进度,帮助合作工厂平滑淡旺季订单波动,提高其生产效

率及稳定性,显著压缩订单交付周期及生产成本,实现产业链的互联网优化升级,

打造产业级生产平台。


    六、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

   本重整计划由中银绒业负责执行。


   (一)   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银川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中银

绒业应当于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

期限内,中银绒业及相关各方应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

付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


   (二)   执行期限的延长


    如非中银绒业自身原因,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中银

绒业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银川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

银川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三)   执行完毕的标准


                                    20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   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应当向债权

人分配的清偿款项以及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


       2.   债权人未领受的偿债资金与偿债股票以及预计债权对应的偿债资金与

偿债股票,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

户。


       3.   债权人与中银绒业就执行本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

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视为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四)       协助执行事项


   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中银绒业及/或管理

人将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七、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管理人负责监督中银绒业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   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


       (二)   监督期限内管理人及中银绒业的职责


   监督期限内,中银绒业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

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财产处置等事项。


       (三)   监督期限的延长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由管

理人向银川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银川中院批准的


                                      21
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期限届满时,管理人将向银川中院提交监督报告,

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八、 其他

    (一)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本重整计划在依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由债权

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债权人会议、出资

人组会议虽未表决通过但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本重整计划生效后,

对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管理人处置转增股票


   本重整计划得到法院裁定批准后,管理人将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对约 9.81

亿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进行公开处置,股票受让方参与股票处置的主要条件

为同时承诺另以不低于处置财产第五次拍卖流拍价 10 亿元的价格购买处置财

产,其他条件以管理人另行公告为准。


    (三)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分配


    1.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

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见附件一)书面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

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

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

所有/控制的账户内。


    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

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22
       2. 每家债权人以股票抵偿的债权部分,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的股票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见附件二)一并提供领受分配股票的证券账户信

息。


    逾期不提供证券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股票将按照本重整计划的

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因债权

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股票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所

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抵债

股票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

账户内。


    (四)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提存及处理


   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分配的偿债

资金和抵债股票的,根据本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和股票将提存至管理人指

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提存后,视为中银绒业已根据本重整计划履行了清偿

责任。提存的偿债资金及股票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

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清偿款项的权利。已提存的偿债资金将归还

上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已提存的偿债股票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生效决

议予以处置。


   因诉讼未决,条件未成立或其他原因导致管理人暂时无法作出审查结论的债

权之金额,与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存在差异的,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按

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受偿方案受偿。根据本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和股票将

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提存后,视为中银绒业已根据本重整

计划履行了清偿责任。已按照本重整计划预留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在清偿上述债权




                                    23
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将归还上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剩余的偿债

股票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生效决议予以处置。


         对于未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

应向其分配的资金和股票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提存后,

视为中银绒业已根据本重整计划履行了清偿责任。该部分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主张权利的,根据本重整计划为其预留的资金将

归还上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已提存的偿债股票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生

效决议予以处置。


         (五)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即 2019 年 7 月 9 日)之后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

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及总额受偿;债权

人向两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

比例分配。


         (六)重整费用的支付


         中银绒业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财产处置税费、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

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中银绒业及管理人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按本重整计划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上述费用明细如

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备注
     1      重整案件受理费                                     300,000.00
     2      管理人报酬2                                    30,000,000.00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计算,管理人可以收取的报酬
总额约 5,128 万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的规定,中

                                             24
序号                     项目                             金额                   备注
  3      资产评估机构费                                     2,780,000.00
  4      债委会中介机构费用                                 2,500,000.00
  5      财务顾问费用                                      10,000,000.00

      此外,中银绒业财产处置税费、转增股票登记税费及股票过户税费、管理人

执行职务的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实际情况随时支付。


      (七)共益债务的清偿


      中银绒业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

务、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重

整期间向股东方借款等,由中银绒业随时清偿。


      (八)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

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中银绒业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本

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协助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


      (九)债权人授权处置子公司抵质押资产


      关于中银绒业的子公司抵押给债权人的财产,相关债权人授权管理人将中银

绒业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资产纳入到《财产处置方案》的处置范围中一并予以

处置,本次重整将按照《财产处置方案》确定该部分债权人抵质押物的具体变现

金额。


      (十)子公司债权不参与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分配




银绒业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不收取报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成
员和清算组副组长单位,有权根据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具体情况依法收取管理人报酬。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
情况,确定按照上述算得报酬总额的六折实际收取管理人报酬,即管理人实际收取的报酬总额取整后为
3,0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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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绒业子公司对中银绒业的应收款等内部往来债权和中银绒业子公司为

中银绒业提供担保产生的追偿债权,均予以豁免,不参与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

分配。


    (十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市场化管理机制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成

为上市公司股东。中银绒业将继续优化完善上市公司的管理机制,与金融机构等

债权人建立稳定的沟通机制,使公司治理结构更加规范化与市场化,具体措施如

下:


   1.建立稳定的沟通机制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将与金融机构等债权人股东建立稳定的沟通

机制,确保债权人股东在法律框架范围内依法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同时积极参

与公司治理。


   2.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各项机制建设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金融机构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将依法享有各项股

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对公司日常经营提出合理建议,公司也将认真听取

各金融机构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的相关建议或意见,切实保障金融机构股东与广

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股东有权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名推荐专业人士,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审议后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含独

立董事)或监事,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述专业人士的引进,将完善上市公司

的治理机制,增强上市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依托专业人士的专业能力,上市公司

的市场化机制建设也将进一步完善。


   (以下无正文)




                                   26
附件:


   一、 《关于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


   二、 《关于领受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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