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中绒:独立董事意见2021-05-2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函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议案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中
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向春先生为董事长、聘任郝广利先生为总经理、
聘任申晨先生、刘京津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徐蓉女士为董事长助理、聘任张志
敏先生为财务总监、聘任禹万明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聘任徐金叶女士为证券事务
代表之事宜,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供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实绩等情况,上述人员的提名
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任职资格合法,符合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禁止任职
情况,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选举李向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郝广利先
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申晨先生、刘京津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徐蓉女
士担任董事长助理,聘任张志敏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聘任禹万明先生担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徐金叶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上述人员任期与本届董
事会任期相同。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函
议有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新元
张刚
虞世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