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绒业: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0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严格
遵循有关法规要求,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未
发生对外担保及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
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均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的
经营性往来。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就租赁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大厦15层办公楼事宜与公司股东
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生国先生签署《房屋租赁协议》。
2021年4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租赁办公
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2021 年度内的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公平、公正、
公开,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对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议评估,并出具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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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该报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能够适应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有效保障公
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
合理的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对此无异议。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对该事项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的2021年度暂不分红、不送股、不转增的分配预
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
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
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这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及子
公司资金的管理,没有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六、《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恪尽职
守,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正、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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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
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
构。
七、独立董事关于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底进行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核意见
经过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
批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证券投资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在
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未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提高了公司暂时闲置自
有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与股东的利益。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开展证券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开展证券投资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以上投资行为,公司已建立健全《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内
控制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关于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八、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向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九、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提供担保之对象系公司合并范围内之控股
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该等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时可进一步提高其经
济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相关控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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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并直接分享该等公司的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为该
等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补选朱丽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补选朱丽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次提名是在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后做出的,被提名人具备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朱丽梅女士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独立董
事的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关于补选朱丽梅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虞世全 张刚 王新元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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