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绒业: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0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宁夏中银绒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
立董事, 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
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
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
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
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
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提请董事会
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刚 虞世全 王新元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