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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庆华科: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收购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2021-08-1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购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收购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报告




        二O二一年八月
                                   释     义
    本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涵义:

收购报告书                         指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次收购、本次股权划转、本次无偿        林源炼油将其所持有的大庆华科20,339,700股普
划转、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本次   指   通股股份(占大庆华科总股本的15.69%)无偿划转
交易                                    给大庆石化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
上市公司、大庆华科                 指
                                        票代码:000985.SZ

收购人、大庆石化                   指   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林源炼油、划出方                   指   中国石油林源炼油有限公司
中石油集团                         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海通证券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收购财务顾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收购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16号准则》、《准则第16号》       指
                                        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A股、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特别说明:本财务顾问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

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1
                                                           目        录

释     义............................................................................................................................ 1

第一节 序言.................................................................................................................. 3

第二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4

第三节 财务顾问意见.................................................................................................. 6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25




                                                                     2
                               第一节 序言

       本次收购系由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引发。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大
庆石化持有上市公司 39.34%股权,第二大股东林源炼油持有上市公司 15.69%股
权;本次无偿划转中,林源炼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普通股 20,339,700 股(占
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 15.69%)无偿划转给大庆石化;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第
一大股东仍为大庆石化,持有上市公司 55.03%股权。大庆石化和林源炼油同为
中石油集团全资子公司。通过本次收购,大庆石化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
从 39.34%上升为 55.03%,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
变。

       海通证券接受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
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收购行为的基础上,对收购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财务顾问报
告。




                                        3
                  第二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一、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
收购人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披露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
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三)经核查,同时根据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函,本财务顾问确信本次收购符
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
获得通过。

    (五)本财务顾问在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
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除收购方案操作必须的与监管部门沟通外,未泄漏与收
购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六)本财务顾问与收购人就收购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已经依照相关法规要
求签署了协议。


二、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提供,
收购人已出具承诺: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
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
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收购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
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4
    (三)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核查意见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
陈述。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大庆华科的
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
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报告仅供本次收购事宜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
面同意,本财务顾问报告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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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收购人本次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
序,对收购人提交本次收购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收购报告
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从收购人财务顾问角度对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内容、方
式等进行必要的建议。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收购人在其制作的
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符合《证券法》、《收购
管理办法》、《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对收购人收购目的的核查

    收购人在其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中对本次收购的目的进行了陈述: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确定的‘集团公司、专业公司及所属
企业按照聚焦发展主业、优化股权结构、规避经营风险、提升股权价值’原则,
为通过股权集中管理聚集发展主业、提升股权价值,执行中石油集团集中股东、
清理法人实体等相关政策,为下一步清理法人实体、减少法人户数等工作奠定基
础,拟实施本次划转。”

    本财务顾问就收购人的收购目的查询了国家有关政策、收购人上级单位和监
管机构的批示等相关文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的收购目的未与现
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对收购人关于上述收购目的的描述,本财务顾问认为
是真实的。


三、对收购人主体资格、收购能力和诚信记录的核查

    (一)收购人提供了本次收购信息披露所要求的必备证明文件




                                     6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
序,对收购人提交收购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收购报告书及收
购人提供的必备证明文件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已经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
《16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了必备的证明文件,未发现任何重大遗
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核查

   公司名称: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129320398X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1984年10月16日
   法定代表人:王一民
   注册资本:168460万人民币
   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兴化村
   经营范围:石油石化产品(不含成品油)、深加工产品、化纤产品、塑料产
品、复合肥料、石油化工机械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计量器具的检定、校
准、检测;化肥零售;进出口业务[按(2000)黑外经贸登字第044号规定的进出
口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房屋、设备租
赁,仓储、代理,生产技术服务,通讯器材销售,计算机服务,供热,物业管理,
汽车租赁,特种设备检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限分
支机构经营:长途客运,游乐场,自备车篷布出租服务,餐饮,客房,美发,洗
浴,药品、医疗器械零售,编织袋销售;餐饮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长期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未发现收购人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7
    经查阅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政府部门开具的合规经营情况证明、企
业信用报告等资料,并经公开搜索网络资料,未发现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
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未发现收购人最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
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未发现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情
形;未发现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事处罚、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未发现收购
人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进行本次收购的其他情
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未发现收购人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收购人具备《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
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三)对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的核查

       最近三年,收购人简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度/末            2019年度/末        2018年度/末
总资产                        525,160.61             499,298.10           506,513.53
净资产                       -158,902.16             -94,261.37           -35,663.93
资产负债率                       130.26%               118.88%              107.04%
营业收入                      420,792.78             466,245.92           577,200.64
净利润                        -63,939.65             -60,080.26           -7,589.81
净资产收益率                      40.24%                63.74%               21.28%
       注: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净资产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方式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收购人无需
支付现金对价,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

       (四)对收购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收购人未有严重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本次收购未导致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和控股股东的变更,在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即为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收购人在企业管理运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熟悉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有关
法律、法规,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能力。
                                           8
     基于上述情况及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
理能力。

     (五)对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的核
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引发,经查阅相关
批复和股权划转协议,未发现收购人存在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情况。

     (六)对收购人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未发现收购人最近三年内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
信行为。

     (七)对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未发现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因违反证券监管以及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等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的情形;未发
现收购人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发
现收购人存在标的额超过经审计 2020 年末大庆石化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的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收购人主要负
责人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
和责任。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已经熟悉证券市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五、对收购人股权控制结构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控
股股东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国务

                                     9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情况如下:




六、对本次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本次收购方式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收购人无需支付对价,不涉及资金来源
问题。


七、对收购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2021 年 4 月 29 日,中石油集团印发《关于无偿划转中国石油林源炼油有限
公司所持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调整方案的批复》(中油资运[2021]74 号);

    2021 年 5 月 6 日,大庆华科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大庆华
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2021 年 8 月 16 日,划出方执行董事签署《中国石油林源炼油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决定》,同意林源炼油将其所持大庆华科 20,339,700 股普通股股份(占大庆
华科总股本的 15.69%)以无偿划转方式转让给大庆石化,并签订相关协议;

    2021 年 8 月 16 日,划入方执行董事签署《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决定》, 同意大 庆石化 以无偿 划转方 式受让林 源炼油 所持大 庆华科
20,339,700 股普通股股份(占大庆华科总股本的 15.69%),并签订相关协议;

    2021 年 8 月 16 日,划出方与划入方签署了《大庆华科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10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划入方和划出方同为中石油集团下属企业,本次划转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对本次收购事宜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内部批准程序,且履行了必要的国资批复程序。


八、对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根据收购人说明,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后续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
大调整的计划

    大庆石化未来 12 个月内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
或做出重大调整,收购人将根据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敦促上
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
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大庆石化目前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大庆华科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
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使大庆华科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
组计划。若未来涉及上述重组计划,大庆石化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
行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大庆石化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提出调整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
期、改选董事、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任期届满
换届时向上市公司依法推荐人选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无拟改变上
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具体计划,亦未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


                                   11
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大庆石化不存在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对
可能阻碍收购大庆华科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亦无修改的草
案。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大庆石化没有对大庆华科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将督促上
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
定履行劳动合同。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大庆石化无对大庆华科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大庆石化暂无其他对大庆华科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未来
收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实施具有重大影响的计
划,收购人将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未发现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不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未发现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产生不利影
响的情况。


九、对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

争、关联交易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核查

       (一)对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核查

       1、对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核查

   本次收购不涉及大庆华科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
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为保持上市公

                                      12
司的独立运作,收购人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收购人就
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
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
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
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3、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
资金、资产;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
担保。

   (二)保证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
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
系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保证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
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
用一个银行账户。

                                     13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证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3、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干涉
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

   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
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
间持续有效。”

    2、避免同业竞争的核查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上市公司是否
存在同业竞争构成影响,不新增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石化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聚丙烯、乙烯
焦油、轻芳烃(AS1)、加氢戊烯等。除大庆华科和大庆化建外,收购人直接控股
的其他重要企业主要情况如下:



                                   14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直接持股比例

       大庆石油化工工                    工程检测技术服务,炼化设备监测、
1      程检测技术有限       1800         检测技术服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     100.00%
       公司                              测,质检技术服务,环境保护监测。
                                         压力容器设计与制造:高压容器,第
                                         三类低、中压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
                                         (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压力管
                                         道及元件制造;阀门,垫片,焊接钢
                                         管,锻制法兰及管接头,紧固件;石
                                         油化工装置检修、维修;压力容器的
       大庆石油化工机                    安装、改造、维修;换热器、浮盘、
2                           7500                                              100.00%
       械厂有限公司                      石蜡成型机、防静电设备制造;安全
                                         阀校验;工业自动化仪表设计、销
                                         售,计算机控制技术开发;计量器具
                                         检定、校准与测试;炼化设备监测、
                                         检测技术服务;腐蚀监测、检测技术
                                         服务;电气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检测;质检技术服务;环境保护监测。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
                                         务;安防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
                                         (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
                                         施)、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办公设
       大庆金桥信息技
3                           8000         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     100.00%
       术工程有限公司
                                         燃易爆品及剧毒品)的销售;计算机、
                                         仪器仪表维修;进出口业务(国家禁
                                         止的不得经营,限制的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电子设备租赁;通信线路
                                         和设备安装、维护;通信网络支撑系
                                         统技术服务。
                                         经营石油系统所产化工类、机械设备
                                         等商品的出口业务;机械设备、仪
       大庆石化技术开                    器仪表等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代理
4                           220                                               100.00%
       发有限公司                        本系统单位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
                                         出口业务(按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批准文件执行)。
       大庆石化建设有                    电力设施承装三级、承修二级、承试
5                          11000                                              100.00%
       限公司                            二级;压力管道安装;压力容器安


                                             15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直接持股比例

                                         装、改造、维修;桥式、门式起重
                                         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
                                         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安装、维修;
                                         锅炉安装、改造;流动式起重机维
                                         修保养;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
                                         包;工程测量;设备物理清洗;阀
                                         门、电机维修;密封垫片加工;钢
                                         材、机械配件、金属制品(稀贵金
                                         属除外)、五金产品、防腐保温材
                                         料、电缆桥架销售;建筑工程机械
                                         租赁;房屋出租;建材、管道、电
                                         线电缆、机电产品、化工专用设备、
                                         消防设备、通讯器材(不含卫星电
                                         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石油
                                         化工检维修资质;石油化工工程技
                                         术服务及咨询;工程管理服务;道
                                         路普通货物运输;汽车维修;施工
                                         劳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培训;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开发后
                                         的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
                                         制毒化学品)、石油设备、仪器仪表、
       北京圣金桥信息
6                           300          电子元器件;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 100.00%
       技术有限公司
                                         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市场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深冷技术开发;粉煤灰综合治理技术
                                         研究;粉煤灰综合利用及销售;塑料
                                         制品、食品添加剂、化工产品(不含
       大庆雪龙石化技
7                         5409.17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销售;化纤滤     100.00%
       术开发有限公司
                                         布的加工与销售;计算机维修与销
                                         售;气瓶、饮水机销售;医疗器械销
                                         售;叉车装卸;房屋租赁;机械设备


                                             16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直接持股比例

                                          经营租赁;无缝气瓶检验;氮(压缩
                                          的、液化的)、氩(压缩的、液化的)、
                                          氧(压缩的、液化的)、二氧化碳(压
                                          缩的)、氢、氢氧化钾溶液(含量
                                          ≥30%)生产(见《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书编号:黑WH安许证字【2018】0033
                                          号,有效期至2021年5月10日);气
                                          体标准物质生产;危险化学品批发
                                          (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见《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黑E
                                          高安经字【2017】000022号,有效期
                                          至2023年10月22日);道路货物运输;
                                          以下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医用氧
                                          生产、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
                                          用纯净水)] 生产、销售;医疗器械
                                          销售;液化石油气、丙烷充装销售;
                                          印刷;场地租赁。
       大庆石化工程招                     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
 8                           200                                                 100.00%
        标代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业务。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贰级);房地产
                                          经纪、咨询服务;房屋租赁;设备租
       大庆久隆房地产
                                          赁;生产、销售:砌块、水泥制品、
 9      开发股份有限公      163118                                               99.9994%
                                          塑钢窗、金属门窗、铁艺制品、木制
        司
                                          品、塑料制品、苯板胶;道路普通货
                                          物运输。

       收购人及其除上市公司外的下属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只有大庆石化和
大庆雪龙石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存在化工产品、塑料制品的生产与销
售,其中大庆石化主要承担对下属单位的管理职能和从事矿区的管理和运营等,
未实际生产化工产品,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主要为土地房屋租赁和矿区运营(物业、
绿化等)等收入;大庆雪龙石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包含化工产品的生产
销售,但是产品主要是气体、化工助剂、打包袋、纯净水等,不存在主要产品与
大庆华科的主要产品重合的情况。

     为避免本次交易后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收购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如下:

                                              17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
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
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委托管理、通过第三方经营、担任顾
问等)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不存在其他任何与上市公司
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次划转完成后,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新增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
或近似的业务,包括不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
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委托管理、通过第三方经营、担任顾问等)间接从
事与其他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似的经营活动。
   3、本公司将对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本公司控制企业
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现有主营业务或进一步拓展后的主营业务出现构成同业竞
争的情况,本公司承诺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一切合理努力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本条出现的同业竞争的问
题:
   1)上市公司认为必要时,本公司将减持控制企业股权直至不再控制该等企
业或者转让控制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
   2)上市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以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收
购控制企业的股权或控制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
   3)如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上市公司
的利益;及/或
   4)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赔偿上市公司因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企业违反本承诺函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对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主要为与
生产经营相关的购买和销售商品及服务等。主要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18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化工销售大
                                             采购商品                -        213.79
庆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     采购商品   151,987.20        187,924.57
大庆雪龙石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10.80             57.97
大庆石油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171.58            787.14
大庆石油化工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51.75            199.70
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1,958.72          1,115.52
大庆龙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297.70          1,108.56
大庆金桥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395.17             21.6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     采购商品        25.84                 -
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78.15              6.22
大庆五龙实业有限公司(原大庆龙化实业总)公   采购商品
                                                             66.89             75.49
司                                           接受劳务
大庆龙化新实业总公司管理配件厂               采购商品        26.57             15.73

    2、上市公司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     销售商品      1,225.79        2,039.443
大庆雪龙石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             28.06

    3、上市公司资金存放及利息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存款         12,224.52             8,848.93
 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存款              49.30                65.22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利息收入            195.49               218.31
 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利息收入               1.00                 0.48

    本次交易完成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仍将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

    为保证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大庆石化已就减少和规范未来可
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1、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资源等利益,并在不利
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收购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确定交易方式及价格,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交易事项若有政府定价的,
适用政府定价;交易事项若有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若无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交易事项有可比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
                                        19
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若交易事项无可比独立第三方市
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参照收购人及其控股的其他企业与独立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
交易价格或者上市公司与独立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若既无可比独立第
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也无收购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上市公司与独
立第三方发生的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作为定价的依据。
   3、就收购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将督促上市公司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
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对于正常商业项目合作均严格
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合理合法确定交易价格。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收购人及其所控制的其
他企业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或采用预收款、应付款等形式违规变相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收购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坚
决预防和杜绝收购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
况发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资源,不以
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5、收购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
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也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收购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
担保。

   6、对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收购人将依法对上市公
司及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
无效或终止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完成后,大庆石化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
企业与上市公司仍将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如上述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将能有利
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对在收购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在收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
                                    20
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未发现收购人在收
购标的上设定的其他权利和补偿安排。


十一、对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以

及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

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产交易

    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详见上述“九、对收购人所从事
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经
营独立性的核查”。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经查阅收购人审计报告、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说明,截至收购报告书签
署日前 24 个月内,未发现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经查阅收购人的相关说明,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未发现收
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
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具体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经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收购人说明等文件,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
前 24 个月内,未发现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对上市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二、对前六个月内买卖大庆华科股票情况的核查


                                     21
     大庆华科于 2021 年 5 月 6 日披露了《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国有
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股票交易查询期间为 2020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1
年 5 月 6 日。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和登记公司查询结果,未发现本次划转首次信息披露前六
个月内,收购人、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存在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
份的行为。


十三、对收购人要约豁免条件的评价

     2021年4月29日,中石油集团印发《关于无偿划转中国石油林源炼油有限公
司所持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调整方案的批复》(中油资运[2021]74号),
对本次股权无偿划转作出批复。

     2021年8月16日,划转双方签订了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划入方和划出方同为中石油集团全资下属企业,本次划转是在同一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股权
无偿划转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资者可以免
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行为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情形,可以免于
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十四、对收购人是否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提供文件的核查意

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提供了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
文件。


十五、本次交易中,收购方、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

                                     22
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形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各类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项目申请时应在披露文件中说明不存在未披
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服务对象进
行专项核查,关注其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
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
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相关聘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证券公司应就上述核查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中,海通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收购人除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即该类项
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
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六、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人的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
的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发现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情形,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涉及本次收购的有关规定;收
购人可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情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以下无正文)




                                    23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收购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丽君           林双




    法定代表人: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4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1 号——上市公司收购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名称                                     财务顾问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司
证券简称                      大庆华科             证券代码      000985.SZ
收购人名称或姓名              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化            是 □     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协议收购           □
                              要约收购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收购           □
收购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
                              林源炼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普通股 20,339,7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
方案简介                      总额的 15.69%)无偿划转给大庆石化。通过本次收购,大庆石化在上市
                              公司中拥有的权益从 39.34%上升为 55.0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变。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填写
1.1
             1.1.1-1.1.6,如为自然人则直接填写 1.2.1-1.2.6)
             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
1.1.1                                                              √
             与注册登记的情况是否相符
             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及各层
             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及收购人披露的最终控制人
1.1.2                                                              √
             (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是否清晰,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
1.1.3                                                              √
             心业务、关联企业,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1.1.4        者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下同)      √
             的身份证明文件

                                                 25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
        者护照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收购人证券账
                                                           √    户号码为
                                                                 0800013386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收购人不是两
1.1.5   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家以上上市公
                                                           √
                                                                司的控股股东
                                                                 和实控人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
                                                           √     未持有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情况是
1.1.6   否相符(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制的,应说明     √
        具体控制方式)
1.2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自然人)
        收购人披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方式(包
1.2.1                                                             不适用
        括联系电话)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                不适用
1.2.2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不适用
        者护照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最近 5 年的职业和职务                     不适用
1.2.3
        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不适用
        收购人与最近 5 年历次任职的单位是否不存在产权关
1.2.4                                                             不适用
        系
        收购人披露的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核心业务、
1.2.5                                                             不适用
        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不适用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不适用
1.2.6   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
                                                                  不适用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1.3     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收购人是否具有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
1.3.1                                                      √
        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 3 年无违规证明
        如收购人设立未满 3 年,是否提供了银行、海关、税
1.3.2   务、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            不适用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的无违规证

                                          26
           明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是否未受
1.3.3                                                       √
           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罚
           收购人是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1.3.4                                                       √
           者仲裁,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收购人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规范运
           作问题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或者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          不适用
1.3.5      或处罚等问题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占用其
           他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等问          不适用
           题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                        税务机关出具
1.3.6                                                       √   了无税收违法
                                                                  记录证明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其他违规失信记
1.3.7      录,如被海关、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监管部门列入   √
           重点监管对象
1.4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1.4.1                                                       √
           规定的情形
           收购人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
1.4.2                                                       √
           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为多人的,收购人是否在股权、资产、业务、
                                                                   不适用
           人员等方面存在关系
1.5
           收购人是否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一致行动协议
                                                                   不适用
           或者意向的内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
           收购人是否接受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         √
1.6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法律、行
                                                            √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收购目的
2.1        本次收购的战略考虑
           收购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
2.1.1                                                       √   控股股东不变
           的收购
2.1.2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属于产业性收购                 √

                                              27
           是否属于金融性收购                                    √
           收购人本次收购后是否自行经营                               上市公司经营
                                                            √        权不会发生重
                                                                            大变化
           是否维持原经营团队经营                                     目前收购人 无
2.1.3
                                                                      不维持原经 营
                                                            √        团队经营上 市
                                                                      公司的具体 计
                                                                      划
2.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其收购目的                     √
           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
2.3                                                              √
           份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否已披露其做出本
2.4                                                         √
           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具体时间
三、收购人的实力
3.1        履约能力
           以现金支付的,根据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
3.1.1      资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说明收购人是否具                   不适用
           备足额支付能力
3.1.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相关支付安排                                   不适用
           除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外,收购人还需要支付其
           他费用或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如解决原控股股东对
3.1.2.1                                                                     不适用
           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职工安置等,应说明收购人是
           否具备履行附加义务的能力
           如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抵扣收购价款的,收购人是
                                                                            不适用
           否已提出员工安置计划
3.1.2.2
           相关安排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
                                                                            不适用
           门批准
           如存在以资产抵扣收购价款或者在收购的同时进行资
           产重组安排的,收购人及交易对方是否已履行相关程                   不适用
3.1.2.3
           序并签署相关协议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相关资产的权属及定价公允性                       不适用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做出其他相关承诺的,是否具备履             做出了避免同
           行相关承诺的能力                                           业竞争和规范
3.1.3                                                       √
                                                                      及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
3.1.4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就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司股   √

                                            28
           份进行质押或者对上市公司的阶段性控制作出特殊安
           排的情况;如有,应在备注中说明
3.2        收购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收购人是否具有 3 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              √
           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未发现收购人
                                                                      不具备持续经
3.2.1
                                                            √        营能力,但是
                                                                      最近三年连续
                                                                         亏损
           收购人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收购人合并报
                                                                 √
                                                                      表净资产为负
           是否不存在债务拖欠到期不还的情况                           未发现存在重
                                                            √        大债务拖欠到
3.2.2
                                                                      期不还的情行
           如收购人有大额应付账款的,应说明是否影响本次收             不适用,本次
           购的支付能力                                               收购不需支付
                                                                         现金
           收购人如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通过核查其
3.2.3      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业务和资产情况,说明是否具备               不适用
           持续经营能力
           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无实业管理经验的,是否
                                                                        不适用
3.2.4      已核查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
           是否不存在受他人委托进行收购的问题                           不适用
3.3        收购人的经营管理能力
           基于收购人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
3.3.1      验和能力,是否足以保证上市公司在被收购后保持正   √
           常运营
           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是否不存
3.3.2                                                       √
           在影响收购人正常经营管理被收购公司的不利情形
           收购人属于跨行业收购的,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
3.3.3                                                                   不适用
           能力
四、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收购资金是否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
4.1        不是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               不适用
           交易获得资金的情况
           如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是否已核查借贷协议的主要
4.2                                                                     不适用
           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

                                              29
           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
           也须做出说明)
4.3        收购人是否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                  √   未计划
4.4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收购报告书正文中
4.4.1                                                       √
           是否已披露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表
           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已经具
4.4.2      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   √
           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会计师是否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
                                                            √
           会计政策
4.4.3
           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                               √
           如不一致,是否做出相应的调整                     √
           如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
4.4.4      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             不适用
           收购人是否已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
4.4.5      收购而设立的,是否已比照上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             不适用
           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是否已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
                                                                      不适用
           名称及时间
4.4.6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是否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不适用
           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
           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的,财务顾问是否就其具体情况             不适用
           进行核查
4.4.7
           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材料的原因是否属实                 不适用
           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                           √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
五、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注要点
5.1        协议收购及其过渡期间的行为规范
           协议收购的双方是否对自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期间公
5.1.1                                                                 不适用
           司的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作出过渡性安排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不适用
5.1.2      如改选,收购人推荐的董事是否未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不适用
           1/3


                                              30
        被收购公司是否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不适用
5.1.3
        是否拟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             不适用
        被收购公司是否未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
5.1.4                                                          不适用
        与其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是否已对过渡期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和资
                                                               不适用
        金往来进行核查
5.1.5   是否可以确认在分期付款或者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的情况下,不存在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         不适用
        信用为其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5.2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定向发行)
        是否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的 3 日内按        不适用
5.2.1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是否披露非现金资产的最近 2         不适用
        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5.2.2
        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
        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非现金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         不适用
5.2.3
        盈利能力、经营独立性
5.3     国有股行政划转、变更或国有单位合并

5.3.1   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批准                √
        是否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
5.3.2                                                     √
        3 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5.4     司法裁决
        申请执行人(收购人)是否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3 日内        不适用
5.4.1
        履行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此前是否就股份公开拍卖或仲裁的情况予以         不适用
5.4.2
        披露
        采取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披露         不适用
5.5
        义务
5.6     管理层及员工收购
        本次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6.1                                                          不适用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最近 24 个月内是否与管理层
        和其近亲属及其所任职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存         不适用
5.6.2
        在资金、业务往来
        是否不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不适用
5.6.3   如还款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奖励基金的,奖励基金的         不适用
                                           31
          提取是否已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
          管理层及员工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
5.6.4                                                        不适用
          份的,是否已核查
          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各自的持股比例及分配原
5.6.4.1                                                      不适用
          则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组织架构、内部的
5.6.4.2                                                      不适用
          管理和决策程序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股东协议、类似法律文
5.6.4.3                                                      不适用
          件的主要内容,关于控制权的其他特殊安排
5.6.5     如包括员工持股的,是否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不适用
          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作为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的,
                                                             不适用
          经核查,是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
5.6.6     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适用
          是否已全面披露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
                                                             不适用
          情况
          是否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分红解决其收购资金来源       不适用
5.6.7
          是否披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不适用
          是否披露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不适用
5.6.8
          股权是否未质押给贷款人                             不适用
          外资收购(注意:外资收购不仅审查 5.9,也要按全部
5.7       要求核查。其中有无法提供的,要附加说明以详细陈
          述原因)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     不适用
5.7.1
          合发布的 2005 年第 28 号令规定的资格条件
          外资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程     不适用
5.7.2
          序
          外资收购是否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事项并履行了相     不适用
5.7.3
          应的程序
5.7.4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           不适用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     不适用
5.7.5
          声明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有在华机构、代表人并符合 1.1.1   不适用
5.7.6
          的要求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能够提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不适用
5.7.7
          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
5.7.8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已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不适用


                                             32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上市公司董事             不适用
5.7.9
           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批             不适用
5.7.10
           准
           间接收购(控股股东改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5.8
           化)
           如涉及控股股东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而导致上市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向控股股东出资的新
5.8.1                                                                不适用
           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
           出资到位情况
           如控股股东因其股份向多人转让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影响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各
           方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后续计
5.8.2                                                                不适用
           划及相关安排、公司章程的修改、控股股东和上市公
           司董事会构成的变化或可能发生的变化等问题;并在
           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如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资产作为对控股股东
           的出资的,是否已核查其他相关出资方的实力、资金
5.8.3                                                                不适用
           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资金和人员往来情况,
           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结合改制
5.8.4      的方式,核查改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等方            不适用
           面的影响,并在备注中说明
5.9        一致行动
           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性动人                本次收购无一
5.9.1                                                         √
                                                                    致行动人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人员、资金安排          收购人在收购
5.9.2      等方式控制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而取得公司实际控制     √   前即为控股股
           权                                                          东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没有产权关系的第三方持有被收购
           公司的股份或者与其他股东就共同控制被收购公司达
5.9.3                                                         √
           成一致行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默契及
           其他一致行动安排
           如多个投资者参与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核查参与改            不适用
5.9.4      制的各投资者之间是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是否未就控制权做出特殊安排                不适用
六、收购程序

                                            33
           本次收购是否已经收购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类
6.1                                                         √
           似机构批准
                                                                      已取得中石油
6.2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
                                                                       集团批复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
6.3                                                         √
           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6.4        收购人为完成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
6.5        上市公司收购人是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七、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
7.1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的相符性     √
           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是否拟就上市公司
7.2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
           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        √
7.3
           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该重组计划是否可实施                                         不适用
           是否不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               未有具体的调
7.4                                                         √
           整;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整计划
           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
7.5                                                              √
           款进行修改;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7.6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
7.7                                                              √
           动;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八、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8.1        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做到人员
8.1.1                                                       √
           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
8.1.2
           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
           如不独立(例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依               存在购销等关
8.1.3                                                            √
           赖),在备注中简要说明相关情况及拟采取减少关联               联交易
           交易的措施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完成后,收购             收购人出具了
8.2        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   √        关于避免同业
           同业竞争;如有,在备注中简要说明为避免或消除同             竞争、规范和


                                            34
           业竞争拟采取的措施                                              减少关联交易
                                                                              的承诺
           针对收购人存在的其他特别问题,分析本次收购对上
8.3                                                                           不适用
           市公司的影响
九、申请豁免的特别要求
(适用于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按一般程序(非简易程序)豁免的情形)
9.1        本次增持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不适用
9.2        申请人做出的各项承诺是否已提供必要的保证                           不适用
           申请豁免的事项和理由是否充分                                       不适用
9.3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适用
9.4        申请豁免的理由                                                     不适用
9.4.1      是否为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间的转让                               不适用
9.4.2      申请人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特别要求                               不适用
9.4.2.1    申请人是否已承诺 3 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适用
9.4.2.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申请人免于发出要约                       不适用
           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豁免要约收
9.4.3                                                                         不适用
           购义务的
9.4.3.1    申请人是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资产重组方案                             不适用
9.4.3.2    申请人是否具备重组的实力                                           不适用
9.4.3.3    方案的实施是否可以保证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不适用
9.4.3.4    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不适用
9.4.3.5    申请人是否已承诺 3 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适用
十、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
(在要约收购情况下,除按本表要求对收购人及其收购行为进行核查外,还须核查以下内容)
           收购人如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否具备相应的
10.1                                                                          不适用
           收购实力
           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的
10.2       全面要约,是否就公司退市后剩余股东的保护作出适                     不适用
           当安排
           披露的要约收购方案,包括要约收购价格、约定条件、
10.3       要约收购的期限、要约收购的资金安排等,是否符合                     不适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支付手段为现金的,是否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
10.4       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 20%作为履约保证                     不适用
           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10.5       支付手段为证券

                                              35
           是否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
10.5.1                                                                  不适用
           报告、证券估值报告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
10.5.2     的,在收购完成后,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是否不               不适用
           少于 1 个月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
10.5.3     款的,是否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               不适用
           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收购人如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
                                                                        不适用
10.5.4     价款的,是否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
           是否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和程序安排                   不适用
十一、其他事项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
           人)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
11.1       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是否未与下列
           当事人发生以下交易
           如有发生,是否已披露                               √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合计金额
           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
11.1.1                                                             √
           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资产交易(前述交易按累
           计金额计算)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11.1.2                                                        √
           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是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11.1.3                                                        √
           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是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
11.1.4                                                        √
           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
                                                              √
           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11.2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
                                                              √
           交易所调查的情况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
                                                                   √
           诺
11.3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不适用
           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未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不适用
11.4       经对收购人(包括一致行动人)、收购人的董事、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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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为本次收购提供服
              务的专业机构及执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证券账户予
              以核查,上述人员是否不存在有在本次收购前 6 个月
              内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行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原大股东及其关联
11.5          企业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                     不适用
              保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如存在,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不存在抵押、司
11.6                                                             √
              法冻结等情况
              被收购上市公司是否设置了反收购条款                        √
11.7          如设置了某些条款,是否披露了该等条款对收购人的
                                                                                 不适用
              收购行为构成障碍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对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和资信情况、为本次收购履行的必要内部授权和批准程序、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后续计划、相
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等进行了核查。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就本次收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收购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
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程序;收购人可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
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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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1 号——上
市公司收购》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丽君           林双




    法定代表人: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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