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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法律意见书2023-02-09  

                                                    编号:黑司律见字【2023】018 号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大庆华科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司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下

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出具。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

进行了必要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必

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通知及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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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公告编号:2023003)。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 2023

年 2 月 8 日(星期三)14:30 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中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并对所有事项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2023

年 2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6)。

      (二)会议召开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8 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在

黑龙江省大庆龙凤区兴化北街 8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

      1、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 年 2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 、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8 日(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8 日(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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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数 8232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4996%。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核查结果,认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上述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网络投票股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为 42203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2554%。

      经核查,本次会议没有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发生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及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三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了表决,表决结

果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82320600 股,占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 4200400 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85%;反对票 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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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65%;弃权票 1900 股,占网络投

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0%。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65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770%,反对票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0.0208%,弃权票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022%。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陈树相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2320600 股,占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

意 4218401 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0%。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65390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77%,该项选举通过。

      2、选举窦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2320600 股,占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

意 4218401 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0%。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65390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77%,该项选举通过。

      3、选举王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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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2320600 股,占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

意 4218401 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0%。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65390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77%,该项选举通过。

      (三)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潘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2320600 股,占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

意 4218401 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0%。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65390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77%,该项选举通过。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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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签署页)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祁     艳

                                          经办律师:阚     迪

                                          负 责 人:陈树春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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