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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依依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7-2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 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1 年 7 月 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zse.cn)的《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1 年 7 月 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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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网站(www.szse.cn)的《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1 年 7 月 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zse.cn)的《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 公司 2021 年 7 月 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zse.cn)的《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 年 7 月 19 日)的股东名册;

   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
      果;

   9.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
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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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召
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下午 14 时 0 分在天津
       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工业园区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高福忠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1 年 7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7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7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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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如下:

    1. 现场会议的出席及表决情况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0 名,代表股份共计 56,185,4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6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52,503.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59%。

    2. 网络投票的参与及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
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 , 代 表 股 份 共 计 3,058,303.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242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有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1%。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名,代表股份共计
59,243,7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02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
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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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的相关议案内容相符,没有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9,240,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6%;反对 3,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55,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4%;反对 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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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46%;弃权 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9,240,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6%;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55,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弃权 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9,241,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56,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9%;弃权 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6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李 佳




                                                   ________________

                                                        谭 凯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