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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菱线缆: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2021-08-20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湖南华菱
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信息披露部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
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
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
(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证券部: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证券部: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
定信托;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其它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
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班
子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
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
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
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
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
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
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
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
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
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