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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菱线缆: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8-31  

                          证券代码:001208    证券简称:华菱线缆   公告编号:2022-056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
规定,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要求变更会计政策,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
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2022年1月
1日起执行。
   2、变更日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
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
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
起施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的
有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
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
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
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
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
认为相关资产。解释第15号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
样品等情形。
   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
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该规定对公司无影响。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
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
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
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
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
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
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2022 年1月1日尚
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
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
表数据。该规定对公司无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的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公司实施解释第15号对公司财务状况不会产生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
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
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的规定。
    特此公告。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