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房节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9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金房暖通节能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在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认真、负责的独立判断,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7〕1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对上市公司的规定
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止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符合规
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2)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风险。目前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相关事项。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议案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
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3、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独立意见
经事前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作为专业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聘请天健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
其工作勤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完成
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天健为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
据 2022 年公司及子公司业务规模和市场公允合理地定价原则与审计
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协议。
4、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独立意见
我们对《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认真审
阅后,认为: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并能够得到有效
的执行。《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反映
了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运行的实际情况。
5、关于《2022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独
立意见
公司此项授权,是为满足公司运营的实际需要和适应融资机构审
核的需要。公司目前融资渠道畅通,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控制体
系。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独立意见
本次分配方案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既考虑到了公司
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时又兼顾了股东利益,体现了公司积
极回报股东的原则。一致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 2021 年计提资产减值》的议案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
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确保公司规范
运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
8、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交易
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
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
次《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关于《公司变更董事》的议案独立意见
本次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认真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上市公司董事职责的资格和能力,
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中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提名宋建彪先生
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我们核查了肖慧琳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其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本次变
更后,独立董事人数的比例不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我们一致
同意该议案内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的薪酬方案是由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充分调查研究,充分考虑了公司 2022 年战
略实施及经营预算目标,参照公司经营规模及行业整体薪酬水平后提
出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确认核销应收账款>的议案》
公司本次核销资产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
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核
销资产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意本次核销资产
事项。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审阅魏澄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魏澄先生具备履行
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
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魏澄先生的提名、选举和
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的
开展,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