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北 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金房暖 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取得公司 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 完整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 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 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 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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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二》)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 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线下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进行投票。鉴于近期疫情形势严峻,本次股东大会由现场会议改为视频会议。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提示性公告一》 及《提示性公告二》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杨建勋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的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视频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65,131,5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7719%。 1、网络视频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视频会议的股 东共计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130,8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649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2年5月 13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 律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以视频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投票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11,000,7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223%。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 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3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线下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 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和监票。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 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网络视频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该表 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推举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并 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本次 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通过网络视频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情况。该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公司提供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投票结果,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如 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65,130,18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1,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9,547,44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853%;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4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5,130,18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1,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9,547,44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853%;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4 数的0.014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5,130,18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1,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9,547,44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853%;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4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65,130,18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1,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9,547,44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853%;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4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65,130,18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1,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9,547,44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853%;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4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65,130,18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1,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9,547,44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5 股份总数的99.9853%;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4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5,130,18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1,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9,547,44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853%;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4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5,130,18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1,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9,547,44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853%;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4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65,130,18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1,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9,547,44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853%;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4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计提资产减值>的议案》 表决结果:65,130,18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1,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9,547,44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6 股份总数的99.9853%;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4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65,130,18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1,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9,547,44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853%;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4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65,130,18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1,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9,547,44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853%;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4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61,987,4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726%。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6,404,67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7.0728%。 14、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61,987,4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726%。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6,404,67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7.0728%。 1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61,987,4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 95.1726%。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6,404,67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7.0728%。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