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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房节能:金房节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01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北
           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金房暖
           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取得公司
           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
           完整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
           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
           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
           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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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junhe.com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0月15日公告的《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以下简称“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决议”)以及《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
集人、会议审议议案、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31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
街甲23号院1号楼12层1201-12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建勋先生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
10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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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7,533,4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399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50,389,3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526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2年10
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
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144,0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724%。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
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根据本所律
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并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




                                   3
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
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
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推举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并
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
    (五)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
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57,533,36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0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6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5.7143%;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85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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