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房节能: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2022-12-21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金房暖通节能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在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认真、负责的独立判断,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增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的
开展,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符合《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以及募集资金
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3、关于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补充增加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补充增加额度符合公司正常经
营活动需要;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
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于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补充增加额
度的议案》。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认真审阅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上市公司董事职责的
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中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提
名杨建勋先生、魏澄先生、丁琦先生、付英女士、宋建彪先生、许振
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核查了胡仕林先生、童盼女士、肖慧琳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
料,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
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亦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本次变更后,独立董事人数的比例不低于董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胡仕林、童盼、肖慧琳
202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