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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味央厨: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摘要2021-11-23  

                        证券简称:千味央厨                                  证券代码:001215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二次修订稿)摘要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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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摘要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
——股权激励》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千味央厨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
划。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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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摘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计 1,568,400 股,约占本
激 励 计划 草 案公 告 时公 司股 本 总额 85,104,136 股 的 1.84% 。其 中 首次 授 予
1,526,2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5,104,136 股的 1.79%;
预留 42,2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5,104,136 股的 0.05%,
预留部分约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 2.69%。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1.01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保持一致。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80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核心研发、业务等骨干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有效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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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拟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权益授予和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
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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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     明............................................................................................................................ 2
特别提示........................................................................................................................ 3
目     录............................................................................................................................ 6
第一章         释义................................................................................................................ 8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1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1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1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2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2
第五章         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 14
       一、标的股票的种类及来源.............................................................................. 14
       二、标的股票的数量.......................................................................................... 14
       三、标的股票的分配情况.................................................................................. 1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规定 . 16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16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6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6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17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9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9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9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9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20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20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20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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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4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24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24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的程序.............................. 25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7
    一、会计处理方法.............................................................................................. 27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27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27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 29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29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30
    三、法律法规变化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32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及程序 ......................................................... 33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33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33
    三、回购调整的程序.......................................................................................... 34
第十三章      附则..........................................................................................................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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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千味央厨、公司、本公司、
                         指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
限制性股票                     指
                                    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的董
激励对象                       指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研发、业务等骨干人员
                                    (含子公司)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授予日                         指
                                    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限售期                         指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
解除限售期                     指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
《业务指南第 9 号》            指
                                    ——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
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部
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可能由于四舍五入结果不同而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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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
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 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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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和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
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监事会就
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的要求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
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
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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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摘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核心研发、业务等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80 人,包括:

    1、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3、核心研发、业务等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或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本激励计划设有预留权益,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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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摘要


留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
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
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经公司董事会提出、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
将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获授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四)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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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摘要


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
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




                                  13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摘要



     第五章            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标的股票的种类及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计 1,568,400 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5,104,136 股的 1.84%。其中首次授予 1,526,2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5,104,136 股的 1.79%;预留 42,2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5,104,136 股的 0.05%,预留部分
约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 2.69%。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标的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授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票总数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孙剑          董事长                 142,900              9.11%                      0.17%
 白瑞      董事、总经理                97,400              6.21%                      0.11%
           董事、副总经
王植宾                                 87,700              5.59%                      0.10%
           理、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董事
徐振江                                116,900              7.45%                      0.14%
              会秘书
   核心人员(76 人)                 1,081,300            68.94%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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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票总数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预留股份                       42,200              2.69%                      0.05%
          合计                       1,568,400          100.00%                       1.84%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授予前离职或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会有权将
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
进行分配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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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
                         除限售安排和禁售规定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
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则以审议授予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和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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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可解除限
                                        解除限售时间
  的解除限售安排                                                            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的解除限售安排                                                            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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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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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31.0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1.0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61.1867 元
的 50%,为每股 30.5934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62.0188
元的 50%,为每股 31.0094 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1.01 元/股。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即
31.01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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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激励对象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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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激励对象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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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Am)              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
                     以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7%
                                                                年度目标值的 80%
                     以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1%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Am)              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
                     以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7%
                                                                年度目标值的 80%
                     以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1%

    每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根据下表中对应
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对比 2020 年度)
                                      A≥Am                             X=100%
          A                       Am*8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