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味央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3-24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
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1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2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
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招考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
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
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规定及时举行公司业绩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3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
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
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
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4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
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投资者
可以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
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
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
询。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为公司指定的
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
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
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
5
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十九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路
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大会、网站、现场
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
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接待
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
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
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
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
6
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
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
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二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
待。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
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
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
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
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
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
7
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
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
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
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8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五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发现其中存在
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
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
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
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
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
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9
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表示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
众媒体出现对上市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
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互动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并根
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 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 门或人
10
员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
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博客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
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
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
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若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在本制度修
订之前,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