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 3333 号润德大厦)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接受安徽华尔泰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华尔泰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 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3-1-2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目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名称 ....................................................................................................................... 4 二、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 4 三、本次发行项目的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4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 5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6 七、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相关行为的核查 ............................................................................... 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9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10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 11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8 五、对发行人前景的评价 ......................................................................................................... 25 3-1-3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名称: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周木红,证书编号:S0560719040001,恒泰长财融资并购部副总经理,硕 士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具有 2 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和 14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先后参与了富临运业 (002357)IPO、科新机电(300092)IPO、永高股份(002641)IPO、富临精工 (300432)IPO、百合花(603823)IPO 项目,及 2010 年东北高速(600003)分 拆上市、2010 年长春经开(600215)重大资产重组、2016 年华友钴业(603799) 再融资、2016 年中金公司与中投证券合并重组之股东方财务顾问、2017 年长春 经开(600215)控制权转让等项目。最近 5 年一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执业过 程中能够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最近 3 年未受到证监会或交 易所处罚或纪律处分,执业记录良好。 翁智,证书编号:S0560719050001,恒泰长财融资并购部总经理,硕士研 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具有 6 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 15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先后参与了中科金财 (002657)IPO、长荣股份(300195)IPO、永高股份(002641)IPO、中国广核 (003816)IPO 项目,2013 年中泰化学(002092)非公开发行、2017 年天富能 源(600509)非公开发行以及 2010 年长春经开(600215)重大资产重组、2016 年群兴玩具(002575)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最近 5 年一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 执业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最近 3 年未受到证监 会或交易所处罚或纪律处分,执业记录良好。 三、本次发行项目的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陈跃杰,证书编号:S0560119010001,恒泰长财融资并购部 业务总监,硕士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具有多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先后 3-1-4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参与了富临精工(300432)IPO、方圆支承(002147)再融资、万丰奥威(002085) 重大资产重组及多个新三板挂牌项目。 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徐豪、陈洁、徐源(已离职)、任杰、汪雪瑶、周 亮强(已离职)、何锡慧、杨鑫(已离职)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NHUI HUAERTAI CHEMICAL CO., LTD.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4,89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吴李杰 成立日期: 2000 年 1 月 5 日 住所: 安徽省东至县香隅镇 邮政编码: 247260 电话号码: 0566-5299004 传真号码: 0566-5299005 互联网网址: http://www.ahhet.com 电子信箱: huatai0008@163.com 经营范围: 生产和销售硝酸、硝酸钠、亚硝酸钠、碳酸氢铵、液氨、 二氧化碳、硫酸、三聚氰胺、双氧水、甲醛、氨基模树脂 及其他相关产品,液氨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气瓶 充装)。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 1.本机构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发行人独立董事陈广垒曾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2 日担 任恒泰长财母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非执行董事, 3-1-5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于 2020 年 3 月 21 日至今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保 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 行人任职的情况。 4.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恒泰证券直接持有恒泰长财 100.00%的股 权,同时,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持有恒泰证券 29.99% 的股权,为恒泰证券第一大股东。恒泰证券与天风证券合称“上级股东单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本保荐机构上级股东单位、 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亦不存在相互提 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本保荐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 履行保荐职责。 5.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机构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 本机构质量控制部、内核部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具体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核后 提交内核委员会审议并出具内核意见。 本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 项目组在向恒泰长财立项委员会申请项目立项时,由质量控制部对立项申 请文件进行初审并出具明确意见,然后提交立项委员会审核。公司立项委员会 履行立项审议决策职责,对项目是否予以立项做出决议。 2.辅导阶段的审核 辅导期间,项目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辅导备案申请、辅导工作 报告等文件需提交质量控制部、内核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辅导期间 内,项目组需向质量控制部、内核部汇报辅导进展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 讨论。 3-1-6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3.申报阶段的审核 项目组启动内核审议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获取和 归集工作,并将全套申报文件提交质量控制部审核验收,质量控制部指定审核 员对工作底稿和申请文件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质量控制部对工作底稿和申请文件验收通过后,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提 交内核部,内核部对拟提交内核委员会审议的投行项目履行问核程序后,召开 内核会议。内核委员对项目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然后表决决定是否同意推 荐申报并出具内核意见。 4.申报后的审核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后,项目组将中国证监会的历次反馈意 见答复在申报前提交质量控制部审核,质控部审核通过后再提交内核部审核, 内核部认为有必要履行内核程序的,需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在获得内核部或 内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 5.持续督导期间的审核 公司质量控制部将持续关注并督导保荐代表人在此期间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的情况,对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出现的重大或异常情况进行核查,质控部、内 核部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给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文件进行审 核。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关于华尔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项目内核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召开。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 7 人,实际参加人数 为 7 人,符合规定人数。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安徽 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七、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3-1-7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 就在本次发行项目中对是否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的 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财经公关服务,双方签署了委托协议书。 (三)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1)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2)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有偿聘请第 三方等相关行为合法合规;(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符合《关于加强证券 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3-1-8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保荐机构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如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9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作为华尔泰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恒泰长财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 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 发行人律师及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华尔泰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 发展,因此,恒泰长财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华尔泰本次发行并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保荐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 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的批准 2020 年 5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0 年 5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上述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 关议案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程序 合法、内容明确,合法、有效。 3-1-10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 1.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 治理架构,具有生产经营所需的职能部门且运行良好;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等内部制度,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综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127,461.84 万元、125,691.19 万元及 114,755.32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0,991.62 万元、14,613.99 万元及 16,796.98 万元。综上,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 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0333 号),认为发行人 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2020 年 度、2019 年度以及 2018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综上,发行人最近三年 财务会计文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尧诚集团、实际控制人吴李杰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24,890.00 万元,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8,297.00 万股 A 股股份、不低于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发行后股本总额不 少于人民币 5,000.00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 3-1-11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虚假记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的规定。综上,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主体资格符合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进 行了尽职调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设立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设立和变更登 记文件、主要资产权属证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文件、发起人和 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开展经营所需的业务许可证照或者批准文件。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体资格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结论如下: (1)发行人系由安徽华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有限”)于 2009 年整体变更设立,原华泰有限的 2 名股东安徽尧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为安 徽尧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浦化学私人有限公司为发起人。2009 年 7 月 10 日,华尔泰在安徽省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自设立以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未发生任何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发行人成立至今,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 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已经 验资,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 (4)发行人主要从事硝酸、硫酸、双氧水、三聚氰胺、碳酸氢铵、合成氨、 甲醛、密胺树脂等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3-1-12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5)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尧诚集团 14,062.85 56.50% 2 东泰科技 3,459.71 13.90% 3 中华化工 2,737.90 11.00% 4 宁波农之杰 1,368.95 5.50% 5 黄文明 1,368.95 5.50% 6 安徽曙光 547.58 2.20% 7 吴李杰 467.932 1.88% 8 吴澳洲 54.758 0.22% 9 孙爱国 54.758 0.22% 10 纪干平 54.758 0.22% 11 徐方友 54.758 0.22% 12 许东良 54.758 0.22% 13 陈玉喜 54.758 0.22% 14 王海雄 54.758 0.22% 15 汪孔斌 54.758 0.22% 16 杨卓印 54.758 0.22% 17 盛建全 54.758 0.22% 18 梁绍冰 27.379 0.11% 19 柯根鹏 27.379 0.11% 20 徐景发 27.379 0.11% 21 笪贤忠 27.379 0.11% 22 周润良 27.379 0.11% 23 周春翔 27.379 0.11% 24 徐玉银 27.379 0.11% 25 何宏海 27.379 0.11% 26 杨双陆 27.379 0.11% 27 徐根松 27.379 0.11% 28 夏胜利 27.379 0.11% 29 何朝江 27.379 0.11% 合计 24,890.00 100.00% 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一节关于主体资格的规 定。 3-1-13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2.发行人规范运行符合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规范运行进 行了尽职调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制 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辅导机构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辅导培训的底稿、涉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三会文件及各 自出具的调查问卷;各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 部控制审核报告等。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规范运行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结论如下: (1)发行人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公司 治理制度,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 规定。 (2)保荐机构作为发行人本次证券上市的辅导机构,对发行人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上市辅导。通过上市前的辅导、考试,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了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 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②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1-14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公司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为基础的法人治理架构,以及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公司制 订的各项内控制度实现了对资金活动、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 投资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有效控制,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根据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核报 告》(容诚专字[2021]230Z0312 号),认为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 (5)根据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及发行人承诺,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 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3-1-15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6)发行人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主要股东及其控制 的机构以借款、代偿债务垫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财务和会计符合发行条件 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和会计 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其 他经会计师审计或发表专业意见的财务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发行人采购、销 售、贷款等重大合同,发行人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相关资料等。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和会计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结论如下: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较为合理,盈利能力强,现金流 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已由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0312 号),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所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 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 3-1-16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5)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 恰当地披露关联交易。发行人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 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相 关财务数据如下: ①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0,991.62 万元、14,613.99 万元及 16,794.8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0,583.07 万元、13,785.25 万元及 15,106.26 万元; 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②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127,461.84 万元、 125,691.19 万元及 114,755.32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 币 3 亿元; ③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 24,890.00 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④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 权和采矿权等后)账面价值为 23.84 万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⑤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资料、相关税收优惠文件,取得了 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认为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 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3-1-17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主体资格、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等各方 面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1.宏观环境变化及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合成氨、硝酸、硫酸、双氧水、三聚氰胺、碳酸氢铵、甲 醛、密胺树脂等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拥有多条成套化工产品生产装备。 化工行业受国内外宏观经济、行业法规和贸易政策等宏观因素的变化影响较大。 近年来,全球宏观经济表现平稳,国内经济稳中有升,化工行业在供给侧改革以 3-1-18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及安全环保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的背景下,供需格局有所改善,优质龙头企业市场 份额逐步提升。为确保完成我国“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 的目标,国家必将对工业领域推进绿色制造、对重点行业领域实施减污降碳,这 将对化工行业特别是基础化工行业的供给形成重大影响。未来,如果国内外宏观 环境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等 引起全球经济下滑,可能会对化工行业及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化工行业是国民经济支柱性行业之一,下游的应用领域十分广泛,几乎遍及 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化工行业的周期性变化趋势与国民经济、社会固定资产投 资规模的变动较为一致,当宏观经济下行,国民资产投资增速放缓或减少,下游 行业对化工产品的需求减少,将导致化工产品的市场供需及价格发生波动,从而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无烟煤、硫磺、尿素及各类催化剂等。公司合成氨技 术主要使用无烟块煤,该类煤的煤化程度、燃烧效率较高,但无烟块煤储量较少 有较高的稀缺性。在去产能的大背景下及资源禀赋限制,国内无烟块煤近年来产 量连续下降,且未来无烟块煤的产量仍将呈现逐渐下滑的趋势。无烟块煤资源的 稀缺性不断加强,这势必将推高公司的无烟煤采购价格。 公司硫酸采用硫磺制酸工艺同时副产蒸汽,硫磺市场行情对公司经营业绩有 一定影响。我国硫磺市场对外依存度较高,国内硫磺价格波动较大,从而影响下 游硫磺制酸企业的生产成本。 公司三聚氰胺主要原材料为尿素,尿素下游市场主要为化肥行业,上游为天 然气行业,受农业需求、石油行业波动影响较大。国际石油供求关系、地缘政治 格局变化、国际大宗原材料波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都将助推尿素等一系列化工 原材料价格变化。 虽然公司为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在成本控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仍不 排除未来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的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的风险 目前公司产品结构以基础化工产品为主,大宗基础化工产品结构往往较为单 一,竞争较为充分,规模经济特征明显。虽然公司的产能规模和循环经济手段使 公司能够充分降低生产成本,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但由于行业集中度较低,区 3-1-19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域性明显,生产厂家的议价能力不强,行业竞争风险较大。如果公司市场拓展不 力,经营策略不适应市场变化,不能保持产品质量和成本优势,公司将面临不利 的市场竞争局面,进而可能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 4.新冠疫情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给发行人带来业绩下滑的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于 2020 年 1 月在全国爆发。为防控新冠疫情, 全国各地政府均出台了新冠疫情防控措施。新冠疫情导致公司及上下游企业复 工延迟,对公司原材料采购、产品制造、货物运输、产品销售等造成不利影响。 2020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2,038.86 万元,实现净利润 5,956.21 万元, 较 2019 年同期平均水平分别下降 17.20%和 18.49%。2020 年下半年得益于国内 疫情有效控制,化工产品等大宗商品价格迅速回升,使得公司全年利润有所增 长,但由于新冠疫情的延续时间及影响范围尚不明朗,若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 内进一步持续或加剧,则可能会给发行人带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1.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仍是我国进入“十四五”的 工作重点。同时,在安监、环保高压之下,化工行业的供给侧改革将有利于整 个行业内部结构调整和优化,从而使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产能过剩程度有 效缓解,有利于行业内大型优质企业的发展。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127,461.84 万元、125,691.19 万元及 114,755.32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0,991.62 万元、14,613.99 万元及 16,794.8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10,583.06 万元、13,785.25 万元及 15,106.26 万元。虽然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同比有所下 滑,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保持了持续增长。若未来宏观 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特别是国际贸易贸易摩擦升级等,将有可能导致化工 行业下游市场需求萎缩、国内产品竞争加剧,从而对公司产品销售或生产成本 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出现下滑风险。 2.产品开发和技术研发能力不足风险 公司产品结构以基础化工产品为主,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科技附加值相对不 高,产品议价能力较弱。近年来,公司不断通过产学研结合、引进技术人才等手 3-1-20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段,加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力度,逐步向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更高的精细化工 产业链延伸。但公司在精细化工领域产品开发起步较晚,技术储备稍显不足,未 来公司如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研发不达预期,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经营风 险。 3.产品销售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目前主营产品属于基础化工原料,相关产品价格受市场供给、需求影响 较大,且公司主要产品受周期性、区域性及季节性影响,未来相关产品销售价格 若出现难以预期的下跌,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内部控制的风险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对采购、销售等活动中的行为予以 约束和规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仍然可能发生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情形,对合规 及有效运作等造成不利影响。 5.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多种危险化学品销售,部分产品具有强腐蚀性及易燃易爆 等特性,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主要风险因素包括第三方破坏、管道腐蚀、设计 缺陷、操作失误等,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可能会对公司的正常 生产经营以及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6、环保风险 化工行业是国家重点环保监控行业,对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升,节能减排 已经成为我国化工行业未来发展的主导方向。进入行业的企业必须具有较强的 环保意识,根据国家环保规定进行生产经营。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国家和地方政府可能会颁布更新、更严的环保法 规,提高环保标准,从而导致公司增加环保治理方面的费用支出,影响公司的 盈利水平。 公司目前生产的产品均属于化工产品,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数量 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主要风险因素包括:液氨、双氧水、甲醇的存储、 运输泄漏事故,以及火灾、爆炸事故等引起的环保风险。尽管公司已按照国际 先进的环保理念投资建设了较完备的三废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最新环保政策 的要求不断加大环保设施投入,在工艺上积极探索节能减排的技术和方法。但 若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处理不当,公司仍存在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的可能,从而 3-1-21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导致公司面临环保处罚、停产整顿等风险,并对公司声誉、生产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 (三)财务风险 1.税收优惠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公司 2016 年 12 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 2019 年 12 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报告期内享受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得的优惠政策。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合 计分别为 1,018.65 万元、1,162.18 万元及 1,360.46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 例分别为 8.09%、6.90%及 7.03%。上述税收优惠到期后,如公司不能继续取得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或国家取消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 将导致公司税负的增加,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票据可收回性风险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应收银行承兑汇票账面价值分别 为 14,193.82 万元、14,773.69 万元及 16,413.03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占流动资产 的比例分别为 44.54%、50.90%及 44.20%。虽然公司制定了接收银行承兑汇票 的标准,且随着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不断加快,票据的可靠性、可回收性得到 了极大改善,但因公司面对的客户众多、承兑银行风险控制能力参差不齐,公 司仍面临一定票据可回收性风险。 3、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116.48 万元、3,139.70 万元及 4,046.46 万元,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92%、 10.82%及 10.90%。虽然公司客户信誉度较好,账龄较短,发生大比例坏账的可 能性较小,但仍不排除部分客户出现支付困难、拖延付款的情况,届时公司将 面临无法及时收回货款风险。 4.存货跌价风险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5,676.77 万 元、5,613.85 万元及 8,017.04 万元,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7.81%、 19.34%及 21.59%。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 0 万元、16.32 万元及 0.68 万元。公司 3-1-22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虽然制定诸多措施加强存货管理,但因部分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快,公司仍将 面临存货跌价风险。 5.政府补助风险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收到的各类政府补助合计分别为 580.36 万元、1,061.51 万元及 1,568.31 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 920.34 万元、1,376.95 万元及 1,586.03 万元,占各年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7.31%、 8.17%及 8.20%。如果未来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有较大波动,会对公司盈利情况 带来一定的影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产能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热电联产项目、年产 15 万吨双氧水(二期)项目、 年产 1 万吨 N-甲基吗啉-吗啉联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公司将新增年产 15 万吨双氧水、年产 1 万吨甲 基吗啉-吗啉产能,需要公司进行大规模的市场拓展。虽然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进行了审慎的可行性论证,并对新产品市场开拓采取了营销管理、人 才建设和市场拓展等一系列措施,但如果市场需求、市场竞争状况、行业发展 形势等方面出现不利变化,将会带来项目实施后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效果不达预期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当前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 业状况、市场需求、公司技术能力等作出的决策。公司成功实施投资项目后, 对于丰富现有产品结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可进一步提升公 司核心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严谨、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在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面临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状况、产业 政策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或因项目建设进度缓慢、项目预算控制不到 位等情况,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或者实施后不能达到预期收益,进而对 公司经营计划的实现和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对未来业绩影响的风险 3-1-23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新增固定资产约 6 亿元,特别是发行人对常年处 于高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按预计使用年限 10 年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预计项目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后,每年折旧与摊销金额将大幅增加。如果公司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达到预期效益,则公司未来存在因固定资产折旧大量 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五)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收入及净利润较为稳定,但公司盈利能力受行业政策、 公司管理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出现重大行业变化及自身经营风险,公司 的收入及净利润将不能保持较快增长甚至出现下降。特别是公司上市后,股本 规模扩大,净资产规模大幅提高,如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及时产生效 益,或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幅度不能与股本和净资产增长幅度匹配,短期内 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存在较上市前有所下降的风险。 (六)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吴李杰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1.88%的股份,同 时间接控制尧诚集团持有发行人的 56.50%的股份及间接控制东泰科技持有发 行人的 13.90%的股份,合计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 72.28%的股份;吴李杰先 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虽然吴李杰先生控制了发行人 72.28%的股份表决 权,但穿透计算后吴李杰先生实际享有发行人权益比例仅为 17.20%。 虽然吴李杰先生为尧诚集团单一大股东,是尧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但因 其直接持有尧诚集团的股权比例仅为 25.82%,存在因持股比例过低而失去尧诚 集团控制权的风险,进而导致实际控制人因持股比例较低给发行人重大经营决 策带来潜在风险。为增强吴李杰先生在尧诚集团的控制权,确保其在尧诚集团 的控制权稳定,尧诚集团的 17 名小股东已与吴李杰先生签署《保证安徽尧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协议》,签署协议的小股东确认就涉及尧诚集团的 经营、管理、控制及其他相关事项将继续与吴李杰先生保持一致,同时承诺不 单独或联合其他股东共同谋求对尧诚集团的控制权。此外,尧诚集团章程明确 规定,尧诚集团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必须由包括吴李杰在内的代表过半数或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尧诚集团的董事由吴李杰提 3-1-24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名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未经吴李杰事先书面同意,尧诚集团的股东不得以任 何方式转让、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尧诚集团股权,亦不得在其持有的尧诚集 团股权上设置质押、担保等任何权利限制。若有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尧诚集 团股权,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吴李杰征求同意,吴李杰拥有优 先于其他股东购买该等股权的权利。在吴李杰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其他股东应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对发行人前景的评价 发行人系国内优秀的基础化工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成本控制 等方面已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发行人有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优质客户积累,整 体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突出,且拥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及社会知名度,为安徽 省池州市工业支柱企业。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随着发行人发展战略的 推进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发行人综合业务实力等各方面都将得到进一步提 升。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3-1-25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___________________ 王 琳 晶 年 月 日 总经理、保荐业务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张 伟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翁 智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 杨 羽 云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周 木 红 翁 智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 陈 跃 杰 年 月 日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26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附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我公司周木红和翁智作为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要求具体负责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 目的保荐工作。 截至本授权书出具日, (一)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 规记录情况; (二)周木红及翁智最近 3 年内未担任过保荐业务签字保荐代表人。 (三)除本项目外,周木红及翁智未担任其他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综上,周木红和翁智作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 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双人双签”的相关规定。我公司法定代表 人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 任。 3-1-27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周 木 红 翁 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___________________ 王 琳 晶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