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915 号”文核准,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泰”或“公司”或 “发行人”)不超过 8,297.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工作已于 2021 年 9 月 8 日 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8,297.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 行。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作为华尔泰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 或“保荐机构”)认为华尔泰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推 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先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概况 中文名称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NHUI HUAERTAI CHEMICAL CO., 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24,890 万元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 33,187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70072334689XH 法定代表人 吴李杰 成立日期 2000 年 1 月 5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09 年 7 月 10 日 公司住所 安徽省东至县香隅镇 邮政编码 247260 联系电话 0566-5299004 传真号码 0566-5299005 1 公司网站 www.ahhet.com/ 电子邮箱 huatai0008@163.com 投资者关系部门 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 吴炜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硝酸、硝酸钠、亚硝酸钠、碳酸氢铵、液氨、二氧化 碳、硫酸、三聚氰胺、双氧水、甲醛、氨基模树脂(非危化品)及其他相关产品, 液氨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气瓶充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华尔泰系由华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原华泰有限的 2 名股东作为发起人,以 经安徽正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皖鼎会审字[2009]010 号)审计的华泰有 限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 152,999,739.86 元为基础,按 1:0.7320 的比例 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 112,000,000 元,由全体发起人按在原华泰有限所占出资比 例分别持有,其余净资产 40,999,739.86 元计入资本公积。各股东在股份公司的 持股比例与整体变更前持股比例一致。2009 年 6 月 1 日,安徽正鼎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验资报告》(皖鼎会验字(2009)第 134 号),对华尔泰的注册资本进行 了验证。 2009 年 7 月 6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向华尔泰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皖府资字[2001]224 号)。2009 年 7 月 10 日,华尔 泰在安徽省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341700400000898)。 华尔泰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原华泰有限的股东即为公司的发 起人,包括尧诚集团、新加坡新浦两个法人。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出资及持 股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尧诚集团 净资产折股 82,000,000.00 73.21% 2 新加坡新浦 净资产折股 30,000,000.00 26.79% 合计 112,000,000.00 100.00% (二)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已发展成为以合 成氨、硝酸、硫酸、双氧水等基础化工产品为基础,以精细化工产品为方向的综 合型化工企业。公司现有年产合成氨(12 万吨)、硝酸(25 万吨)、硫酸(60 万 2 吨)、双氧水(15 万吨)、三聚氰胺(3 万吨)、碳酸氢铵(22.2 万吨)、甲醛(5 万吨)、密胺树脂(2 万吨)等化工成套生产装备,以及拥有年吞吐总量为 63 万 吨的长江危化码头和件杂货码头。根据中国氮肥工业协会资料显示,公司商品浓 硝酸(指以出售为目的的浓硝酸)产能位居全国同行业第一位,市场占有率第一 位,“华硝”牌商标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公司建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煤气化合成氨多联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先后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安徽省优秀民营企业”、“安徽省技术创新 示范企业”、“安徽省节能先进企业”、“安徽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国家级绿色 工厂”等荣誉。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已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 系、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公司“蒽醌钯触媒新工艺生产双氧水技术”和“三废混燃炉资源综合利用项 目”分别入选安徽省 2020 年全省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节能 环保先进技术”和“节能环保重点改造项目”目录。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产品凭借过硬的质量和稳定的供应能力,建立了成熟 的销售网络,广泛应用于化工、造纸、建材、化肥、染料、爆破等下游行业,尤 其在公司重点销售区域内,产品获得了市场的普遍认可。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根据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03,284.57 94,167.12 97,588.65 流动资产 37,131.30 29,022.18 31,868.74 非流动资产 66,153.27 65,144.94 65,719.91 负债总额 25,454.86 27,117.78 43,155.97 流动负债 20,704.89 22,842.52 38,547.44 净资产 77,829.70 67,049.34 54,432.68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114,755.32 125,691.19 127,461.84 营业利润 18,620.25 17,131.59 13,011.76 利润总额 19,347.49 16,843.65 12,597.93 净利润 16,794.81 14,613.99 10,991.62 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15,106.26 13,785.25 10,583.07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660.15 12,378.26 6,071.5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48.29 1,461.83 -2,690.8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026.28 -11,262.05 -3,565.0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785.58 2,578.04 -184.43 4.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 12 月 31 2019 年 12 月 31 2018 年 12 月 31 项目 日 日 日 流动比率(倍) 1.79 1.27 0.83 速动比率(倍) 1.41 1.02 0.68 资产负债率(%) 24.65 28.80 44.22 每股净资产(元) 3.13 2.69 2.19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 0.03 - - 占净资产的比例(%)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31.94 34.64 33.01 存货周转率(次/年) 12.88 16.32 17.08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28,966.10 28,684.62 22,926.14 利息保障倍数(倍) 197.61 32.57 17.35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0.43 0.50 0.24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7 0.10 -0.01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1.2021 年 1-6 月经审阅经营业绩 依据容诚专字[2021]230Z2133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21 年 1-6 月主要财务 信息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1-6 月 增加金额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78,442.85 52,038.86 26,403.99 50.74% 营业利润 20,780.18 6,336.35 14,443.83 227.95% 利润总额 20,953.44 6,853.66 14,099.78 205.7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8,170.32 5,956.21 12,214.11 205.0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17,636.43 4,963.46 12,672.98 255.33%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021 年 1-6 月收入为 78,442.85 万元,同比 2020 年 1-6 月增长 50.74%;利 润总额为 20,953.44 万元,同比增长 205.73%;净利润为 18,170.32 万元,同比增 4 长 205.07%。 2020 年上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产品市场需求及价格出现一 定程度的下滑。2021 年上半年,得益于国内疫情有效控制,化工产品等大宗商品 价格迅速回升,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因此较 2020 年同期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2.2021 年 1-9 月经营业绩预计 结合公司产销数据及化工产品行情变化情况,公司预计 2021 年 1-9 月营业 收入及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 1-9 月 项目 变动率 (预计数) (未审数) 营业收入 117,664.27 79,261.77 48.45% 净利润 27,255.47 9,371.43 190.8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7,255.47 9,371.43 190.8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26,721.59 9,109.75 193.33%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21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保持较 快增长,主要系受市场、行业及国家总体政策的影响。上述 2021 年 1-9 月业绩 预计情况系发行人根据当前公司经营情况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 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8,297.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股 份总数的 25%,均为公开发行新股。 4.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 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本 次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有 效 申 购 户 数 为 18,543,158 户 ,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249,643,690,500 股,配号总数为 499,287,381 个,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7,522.10710 倍,高于 150 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829.70 万股,占本 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7,467.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 5 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299118315%,申购倍数为 3,343.15871 倍。 根据《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本 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74,530,204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779,585,933.84 元,放弃 认购 142,796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1,493,646.16 元;本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8,288,475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86,697,448.50 元,放弃认购 8,525 股,放弃认购 金额为 89,171.50 元。 本次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 股份的数量为 151,321 股,包销金额为 1,582,817.66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8%。 5.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 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 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0.46 元/股。 6.发行市盈率: (1)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 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 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7.发行后每股收益:0.46 元/股(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64 元/股(按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的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9.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0.股票锁定期:无锁定期限制 11.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本 次 公开 发行 募 集资金 总 额为 人民 币 86,786.62 万 元 ,扣 除发行 费 用 10,697.34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76,089.28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6 合伙)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214 号”验资报告。 发行费用(以下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10,697.34 万元 项目 金额 券商承销费用 8,479.05 万元 保荐费用 400.00 万元 审计费用与验资费用 849.06 万元 律师费用 507.55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30.19 万元 发行手续费 31.50 万元 发行费用合计 10,697.34 万元 (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尧诚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 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 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价。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东泰科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7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 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 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价。 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李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不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及锁定期延长的承诺;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仍 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玉喜、周润良、汪孔斌、徐方 友、杨卓印、徐玉银、徐根松及离任董事孙爱国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8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及锁定期延长的承诺;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 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黄文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 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吴澳洲、王海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 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7.其他自然人股东杨双陆、何宏海、许东良、纪干平、盛建全、徐景发、 柯根鹏、笪贤忠、夏胜利、梁绍冰、何朝江、周春翔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8.公司其他股东中华化工、宁波农之杰、安徽曙光承诺: 9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尧诚集团承诺: (1)本企业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严格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 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企业 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 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本企业进行 减持的,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 份数量的 50%。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 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3)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企业拟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采取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4)本企业在进行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减持时,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要求。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则本企业将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 10 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2.持股 5%以上股东东泰科技、中华化工、宁波农之杰、黄文明承诺: (1)本人/本企业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本企 业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 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 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 售期内,本人/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 为。 (2)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 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 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3)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人/本企业拟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采取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4)本人/本企业在进行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减持时,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要求。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 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则本人/本企业将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 11 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 行;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33,187.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 (三)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8,297.00 万股,占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 不低于 25%;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 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股东、 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12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如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 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 项 安 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2 个完整会 (一)持续督导事项 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协助发行人制定、执行有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 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 人资源的制度 事项的知情权,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 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 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 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 度 况 13 事 项 安 排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人负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同时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并加以核实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规 定,审慎核查发行人应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 售股份上市流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投资或套期保值等业务等事项 并就其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合规性、可能存在的 风险及发行人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等发表独立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 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 人的相关信息 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 人进行现场检查 关资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检查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 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周木红 翁智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C 座 5 层 电 话:010-56673824 传 真:010-56673777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特别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并认真阅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 提示”以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 14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担任安徽华尔泰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15 (此页无正文,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木 红 翁 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王 琳 晶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