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22
证券代码:001217 证券简称:华尔泰 公告编号:2022-023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鉴于公司经营管理及内部规范运作需要,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调整,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章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1 新增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错误!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第一款(三)项、第(五)
未找到引用源。第(三)款、第(五)款、
2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六)款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章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4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
制。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章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补亏损方案;
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5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修改本章程;
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作出决议;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30%的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
时披露。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
大会审批。 时披露。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通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通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6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提供的担保;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产 30%的担保;
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上; 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司
供的担保; 其他制度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
(八)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司 他对外担保事项。
其他制度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章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
第四章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
7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材料。
第四章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8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删除原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三条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章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四章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9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第四章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第四章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权的股份总数。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10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权的股份总数。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四章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11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删除原章程第四章第八十一条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章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第四章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12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票。
第五章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五章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 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
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
的相关知识。 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13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五章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
第五章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事。独立董事的设置和履行职责应按照法
1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案;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的方案;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的方案;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八)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捐赠等事项;
15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易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查总经理的工作;
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 第五章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16 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捐赠等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准。 大会批准。
第五章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17 议时;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三)监事会提议时;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
第六章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中规定
五条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18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
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六章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19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20 新增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
第七章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
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21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任监事。
第七章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七章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22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八章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第八章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23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定进行编制。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八章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结合公司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在考虑对全体股东
第八章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结合公司
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基础上提出利润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在考虑对全体股东
分配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基础上提出利润
时,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分配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时,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24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就此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就此
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
议。
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八章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第八章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25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续聘。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修订内容
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为准。
二、授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事宜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备案手续,授权有效期限
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备查文件
1、《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