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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尔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03-20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
         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
         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考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   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投入产业效益化;

         (四)   控制风险,加强监管。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中关于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
         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重大经营与投资事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1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或受让;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经营投资事项中
         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下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
         《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
         履行审批程序。

         (一)   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2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估,并对
       投资方案进行前期拟定,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后报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议批准;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总经理将投资
       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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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投资方案的前期拟定、可行性分析与
                评估等调研工作,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
                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后报董事会审议。

         (三)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相关指标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标
                准时,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外,公司董事会可授权公司总经理
                审批后执行。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以同一或相关资产为经营投资标的,以
                其累计数计算经营投资数额。

                公司持有 50%以上权益子公司发生经营投资行为视同公司行
                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经营投资行为,批准权限以相关金额
                乘以参股比例后按照上述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业务合同的签订审批权限:

         (一)   公司总经理有权签订标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
                资产的 10%的销售、采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其他业务合
                同;

         (二)   标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10%的销售、采购、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其他业务合同,公司总经理应报告公司
                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
                人签订该合同;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
                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
                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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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拟实施投资事项前,应由负责公司投资的业务部门协同总经理办
         公室、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并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
         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和
         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就经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
         作出决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
                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
                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   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财务评价
                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投资经营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
         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在投资管理、营销策划、咨询服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二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应将
         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
         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履行审批手续。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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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作出的重大事项决策,由总经
                理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   负责公司投资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
                事项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
                办公会议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
                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   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
                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
                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   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
                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五)   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坚持推
                行公开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织专
                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
                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
                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
                算审计;

         (六)   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
                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门等相关职
                能部门、总经理申请验收,由总经理、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
                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
                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
                事会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交相关职能部门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投资项目的监督考核:

         (一)   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每三个月以书面
                形式向总经理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等情
                况;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实施的投资项目,总经理
                应当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以上内容。

         (二)   建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度。职能部门通过对项目进度
                落实、款项清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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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建立项目评估制度。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决策的权限,由总经
                 理组织对项目规模、标准、质量、工期、资金运用、投资效益
                 等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四)   建立项目考核制度。由总经理组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对项
                 目责任人进行考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对投资决策部门或责任
                 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 董事会负责组织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其结果报告股
          东大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解释。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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