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致: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欧克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 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湖南启 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欧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已逾2021年9月30日,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截 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1]2-445号《欧 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2-446 号《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 报告》”)、天健审[2021]2-449号《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纳税鉴证报告》”)等报告,发 行人根据截至2021年9月30日新发生的事实及变化情况更新了《欧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对首次申报文件中 部分内容进行相应修订。本所现就《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期间”)发行人最新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变化事项 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内容,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除另有定义或注明外,与本所出具的 5-1-2-1 《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的简称术语或定义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律师 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 称报告期系指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9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 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 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必 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及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5-1-2-2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四、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0 八、发行人的业务...................................................................................................... 1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6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 2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3 二十二、结论意见...................................................................................................... 23 5-1-2-3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作出 的批准本次发行上市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决议,有效期 为该决议做出之日起十二个月。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 决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尚在有 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交易尚 需经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期间,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未 发生变化。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净 资产为534,720,242.63元(合并报表数),发行人不存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解散、清算、破产或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 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然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 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A股)并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5-1-2-4 每股面值1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安信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 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发行人自设立至今历次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的相关会议资料,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 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连 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上述人员的确认,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6、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即《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公 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 三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 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5-1-2-5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产业 政策的规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发行人主要从事生活用纸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最近 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 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胡坚晟、胡甫晟、李燕梅,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 未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实际控制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 规定。 2、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 其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上述人员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上述人员的 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 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下列情形: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发行人已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 投资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的内 部控制情况出具了《内控鉴证报告》,根据该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1年9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5-1-2-6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 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 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 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以及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 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⑥严重损 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 (6)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 行人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发行人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决策程序等 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发行 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财务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资产质量 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1年9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5-1-2-7 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的财 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18 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 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类似的 经济业务,适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其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 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下述条件: ①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9月的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分别为41,317,392.09元、58,150,683.76元、246,695,912.58元、157,397,256.08元,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②发行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9月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分别为14,230,782.77元、55,609,410.10元、147,211,309.71元、140,177,895.29 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发行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9月营业收入分别为185,646,124.22元、 226,208,291.50元、528,813,931.60元、422,338,242.56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 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③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 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5-1-2-8 的规定; ④ 根据《申报财务报告》,发行人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无形资产(扣除土 地使用权后)为0元,净资产为534,720,242.63元,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 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 ⑤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天健会计师出具的《纳 税审核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 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 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 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 (9)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人申报文件、发行人声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 要信息;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不存在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 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等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 (10)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的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下列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5-1-2-9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设立相关事宜。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组织机构、 财务方面的独立性未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的相关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发起 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股本 结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均未设置质押、也不存在司 法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发行人各股东不存在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或其他形式的代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 5-1-2-10 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欧 克材料新增一项业务资质,具体如下:2021年9月15日,九江市行政审批局、九 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向欧克材料核发编号为(赣)印证字3604002021005 号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准范围为“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 自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 经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经营范围内业务所需的有关行业许可及 业务资质,上述相关资质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亦 不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的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除有部分进出 口业务外,未直接在中国境外经营业务,未在中国境外设立或收购控股子公司或 分公司。 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的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 发生变更。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9月的主 营业务收入(合并报表口径)分别为18,233.36万元、22,266.69万元、52,147.43 万元、41,375.50万元,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97%,主营业务突出。 6、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 或有事项,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关联方的 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 1、补充期间,发行人新增关联方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赛灵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黄利萍兼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株洲嘉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黄利萍兼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2、补充期间,发行人已披露关联方变化情况 5-1-2-11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独立董事黄利萍自2021年10月起不再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二)关联交易(不含发行人与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新增 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的薪酬,合计 2,056,147.00元。 (三)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仍然有效。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确认、《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主要 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欧克材 料就其纸箱制造机械项目的自建厂房(11号厂房)取得赣(2021)修水县不动产 权第0042814号不动产权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情况 如下: 土地使 序 规划 权利 权利人 权证编号 坐落 面积(㎡) 用权期 号 用途 限制 限至 共有宗地面积 赣(2021)修水 修水县工业园 60,007.89㎡/房 工业 2062.11 1. 发行人 县不动产权第 芦塘项目区办 抵押 屋建筑面积 用地 .14 0001899号 公楼1-3层 2,811.74㎡ 2. 发行人 赣(2021)修水 修水县工业园 共有宗地面积 工业 2064.05 无 5-1-2-12 土地使 序 规划 权利 权利人 权证编号 坐落 面积(㎡) 用权期 号 用途 限制 限至 县不动产权第 芦塘项目区门 60,007.89㎡/房 用地 .01 0001898号 卫室 屋建筑面积 81.58㎡ 土地使用权面 赣(2021)修水 修水县工业园 积4,384.67㎡/ 工业 2062.11 3. 发行人 县不动产权第 芦塘项目区1 抵押 房屋建筑面积 用地 .14 0017066 号 号厂房 4,368㎡ 共有宗地面积 赣(2021)修水 修水县工业园 60,007.89㎡/房 工业 2062.11 4. 发行人 县不动产权第 芦塘项目区2 抵押 屋建筑面积 用地 .14 0001902号 号厂房 4,368.00㎡ 共有宗地面积 赣(2021)修水 修水县工业园 60,007.89㎡/房 工业 2062.11 5. 发行人 县不动产权第 芦塘项目区3 抵押 屋建筑面积 用地 .14 0001901号 号厂房 4,368.00㎡ 共有宗地面积 赣(2021)修水 修水工业园芦 60,007.89㎡/房 工业 2062.11 6. 发行人 县不动产权第 塘项目区4#厂 抵押 屋建筑面积 用地 .14 0001900号 房 4,395.84㎡ 共有宗地面积 赣(2021)修水 修水工业园芦 60,007.89㎡/房 工业 2062.11 7. 发行人 县不动产权第 塘项目区5#厂 抵押 屋建筑面积 用地 .14 0017065号 房 4,395.84㎡ 土地使用权面 赣(2021)修水 修水工业园芦 积11,393.30㎡ 工业 2064.05 8. 发行人 县不动产权第 塘项目区6#厂 抵押 /房屋建筑面 用地 .01 0017063号 房 积3,913.84㎡ 宁州镇工业园 共有宗地面积 赣(2021)修水 芦塘项目区柯 60,007.89m/ 工业 2064.05 9. 发行人 县不动产权第 龙公路东侧欧 无 房屋建筑面积 用地 .01 0027332号 克科技7号车 3,192.00㎡ 间 土地使用权面 赣(2021) 修 修水工业园芦 积26,271.24㎡/ 工业 2064.05 10. 发行人 水县不动产权 塘项目区8#厂 抵押 房屋建筑面积 用地 .01 第0017062号 房 15,548.94㎡ 5-1-2-13 土地使 序 规划 权利 权利人 权证编号 坐落 面积(㎡) 用权期 号 用途 限制 限至 共有宗地面积 赣(2021)修水 修水工业园芦 5,252.60㎡/房 工业 2064.05 11. 发行人 县不动产权第 塘项目区9#厂 抵押 屋建筑面积 用地 .01 0017060号 房 4,832.08㎡ 宁州镇工业园 共有宗地面积 赣(2021)修水 芦塘项目区柯 60,007.89m/ 工业 2064.05 12. 发行人 县不动产权第 龙公路东侧欧 无 房屋建筑面积 用地 .01 0027812号 克科技10号车 1,539.12㎡ 间 赣(2021)修水 宁州镇工业园 土地使用权面 积 工业 2065.03 13. 发行人 县不动产权第 芦塘项目区柯 无 用地 .29 0001973号 龙公路东侧 1,852.31㎡ 宁州镇修水工 土地使用权面 赣(2020)修水 欧克材 业园宁州项目 积 工业 2070.04 14. 县不动产权第 无 料 区柯龙公路北 用地 .25 0028738号 11,759.79㎡ 侧 修水(九江) 工业园裕港路 赣(2021)九江 欧克材 以北、爱民路 土地使用权面 工业 2062.12 15. 市不动产权第 无 料 以西、江边支 积46,652.48m 用地 .02 0037896号 港以东、春江 路以南地块 宁州镇修水工 共有宗地面积 赣(2021)修水 欧克材 业园宁州项目 82,051.64m/房 工业 2070.04 16. 县不动产权第 无 料 区柯龙公路南 屋建筑面积 用地 .25 0042814号 侧装配车间 33,567.16m 注:补充期间,发行人将其持有的一项土地使用权(权证号:赣(2021)修水县不动产 权第0017061号不动产权)转让至子公司欧克材料,后上述不动产权与欧克材料原“赣(2020) 修水县不动产权第0028743号”、“赣(2020)修水县不动产权第0120201号”不动产权证书 合并为“赣(2021)修水县不动产权第0042814号”不动产权证书。 (二)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为77,233,674.50 元,主要为发行人子公司欧克材料在受让的奥普新科技破产财产上开展的生活用 纸可降解包装材料生产建设项目(一期),欧克材料就该在建工程取得了修水县 5-1-2-14 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修水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网站 (cpquery.cnipa.gov.cn),补充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欧克机械将其持有的6项专利 转让至发行人并于2021年10月-2021年11月期间完成专利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1 欧克机械 发行人 一种预制袋与片膜通用包装机 ZL201810684382.2 发明 2 欧克机械 发行人 一种四通道全自动手帕纸生产线 ZL201910060634.9 发明 3 欧克机械 发行人 一种用于折叠机的真空吸附辊 ZL201910512867.8 发明 4 欧克机械 发行人 一种有芯无芯通用的复卷机 ZL201920890911.4 实用新型 5 欧克机械 发行人 复卷机自动落管及推纸机构 ZL201920928273.0 实用新型 6 欧克机械 发行人 一种用于折叠机的自动接纸装置 ZL201920891017.9 实用新型 除上述专利转让的情况外,补充期间,发行人持有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到期 失效(专利名称:手帕纸生产线;专利号ZL201120431765.2)。 (四)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新增的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 首次发表 权利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权利范围 取得方式 号 日期 限制 1. 发行人 制袋机控制系统V1.0 2021SR1598758 未发表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无 无溶剂复合机控制系 2. 发行人 2021SR1554167 未发表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无 统V1.0 3. 发行人 检品机控制系统V1.0 2021SR1598741 未发表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无 4. 发行人 溶边机控制系统V1.0 2021SR1598734 未发表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无 流延膜机控制系统 5. 发行人 2021SR1403966 未发表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无 V1.0 5-1-2-15 序 首次发表 权利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权利范围 取得方式 号 日期 限制 6. 发行人 吹膜机控制系统V1.0 2021SR1554168 未发表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无 注: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 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其他设备,其账面价值合计45,906,606.06 元。 (六)发行人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使的限制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上述 新增不动产权、软件著作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被采取 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采购、销售合同金额达到500万元 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或者合同金额虽 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是对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未来发展、财务状况、本 次发行上市具有重要影响或本所依其性质认为应该披露的合同,但不包括发行人 与其子公司之间的合同。 1、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 行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含税合同金额 序号 销售方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签署时间 (万元) 金红叶纸业(南通)有限公 2019.08.29/ 1. 发行人 3600mm软抽纸生产线 14,762.00 司 2021.09.30 5-1-2-16 含税合同金额 序号 销售方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签署时间 (万元)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 2. 发行人 软抽纸生产线 3,082.00 2021.06.18 司唐山分公司 2021.07.31/ 3. 发行人 江门中顺纸业有限公司 擦手纸生产线 923.00 2021.11.24 4. 发行人 上海源杨贸易有限公司 手帕纸生产线、折叠机 5,195.00 2021.07.23 5. 发行人 上海源杨贸易有限公司 3600mm软抽纸生产线 7,604.90 2021.09.03 1800mm软抽纸/盒抽纸生 6. 发行人 上海源杨贸易有限公司 709.64 2021.09.03 产线 3600mm软抽纸/盒抽纸生 7. 发行人 上海源杨贸易有限公司 12,929.46 2021.09.03 产线 注:上表仅列示合同总金额超过500万元且未履行部分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合同。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签署的上述重大合同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重大合同而产 生的诉讼或仲裁。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 知识产权、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审 计报告》及《律师工作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其 关联方之间没有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其他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其 他应收款的账面余额(合并报表数)为3,446,924.89元。根据《审计报告》,发 行人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明细如下: 5-1-2-17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元) 款项性质 1 应收出口退税 3,264,641.43 出口退税 2 修水县兴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0 贷款保证金 3 张焱华 50,000.00 员工借支 4 胡水平 20,000.00 员工借支 5 丁文贵 20,000.00 员工借支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 款期末余额为1,782,250.72元,主要为应付及预提费用。 据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 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亦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以来《公司 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情况。经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草案)》进行修订。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为本次发行上市制定 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补充期间,发行人召开了1次董事会、1次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 化。 5-1-2-1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税收优惠的情况,经本所律 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9 年 9 月 16 日 , 发 行 人 通 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复 审 , 并 取 得 证 书 编 号 为 GR20193600092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因此,补充期间发 行人的企业所得税按15%的优惠税率计缴。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文件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 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发行人 补充期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号文)规定,公司产品属于嵌入式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期间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二)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21年1-9月期间 新增的金额5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情况如下: 金额 主体 补助项目 依据或确认文件 (万元) 发行人 工业发展奖励资金 2,790.63 发行人与修水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书》 5-1-2-19 金额 主体 补助项目 依据或确认文件 (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即征即退 1,695.06 (财税[2011]100 号) 修水县商务局《关于请求拨付修水县 2020 年度企业创新 2020 年度企业创新奖励 201.00 奖励基金的报告》(修商务字[2021]10 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 上市补助 100.00 培育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 [2018]11 号) 修水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以工代训补贴 85.62 落实以工代训政策的通知》(修提升办字[2020]1 号)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 2020 年省级工业发展 省级中小企发展专项资金 50.00 专项(省级中小企发展专项)第三批扶持项目计划的通知)》 (赣工信投资字[2020]353 号) 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2020 年度推进工 县企业纳税贡献奖 50.00 业发展贡献突出单位和个人的通报》(九字[2021]59 号) 首位产业企业物流补助 20.00 修水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修水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关于开展 2019 年度就业困 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6.15 难人员社保补贴工作的通知》 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2020 年度推进工 县企业规模奖 15.00 业发展贡献突出单位和个人的通报》(九字[2021]59 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1 年外经贸资金发展预 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11.52 算的通知》(赣财建指[2020]233 号) 修水县人民政府《修水县人民政府抄告单》(修府抄字 科技进步奖 5.00 [2021]11 号) 修水县人民政府《修水县人民政府抄告单》(修府抄字 县科技创新奖 5.00 [2021]11 号) 修水县人民政府《修水县人民政府抄告单》(修府抄字 县优秀企业家奖 5.00 [2021]11 号)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关于九江市以“直航”促“三同” 发行人、 三同补贴款 18.38 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九港办[2019]47 号) 江西耐 修水县商务局《关于请求兑现企业外贸出口补贴的请示》 斯 2020 年出口补贴款 15.79 (修商务字[2021]11 号)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三)关于发行人依法纳税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与《纳税鉴证报告》并经 发行人确认,补充期间,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水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渣津税务分局、修水县 5-1-2-20 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欧克机械、江西耐斯、欧克材料补充期间 依法照章纳税,不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认为,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 税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修水县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期间不存在因 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补充期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 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 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情况。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1、发行人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补充期间不存在新增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补充期间,《律师 5-1-2-21 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相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中信格义循环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格义”)合同 纠纷案进展 就发行人与中信格义合同纠纷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出具 (2021)晥0422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中信格义诉讼请求后,中信格 义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本诉讼结案。 (2)发行人与吾福康合同纠纷案进展 就发行人与吾福康合同纠纷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 日出具(2021)赣04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吾福康的全部诉讼 请求。后吾福康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上述案件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2、发行人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新增行政处罚1项,具体如下:2021年7月9日,九江海关出具浔关罚 字(简易)[2021]0004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子公司江西耐斯因出口一 批机械设备时存在货值申报错误,影响海关统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九江海关决定对江西耐斯处罚款 500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西耐斯已停止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2021年12月,九江海关出具《证明》,确认江西耐斯上述处罚所涉行为不属 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 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 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 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因江西耐 斯上述罚款金额较小,且远低于前述法规规定的罚款金额最高标准,不属于情节 严重的情形,该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 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期间不存在其他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5-1-2-22 形。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涉及的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 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 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相关内容真实、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会因此引 致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壹式陆份,伍份交发行人报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和机 构,壹份由本所留存备查,均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5-1-2-23 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