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欧克科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2-12-09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欧克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欧克科技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欧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特作
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表法律
意见的依据。
    5、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
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相关数据、结论的真

                                  1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法
定资格。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使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申请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2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发行人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2021 年 7 月 1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及其他相
关议案,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发行人分别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2022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
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处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期限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72 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
不超过 1,668 万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2022 年 12 月 8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144 号),同意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 2011 年 8 月 23 日设立的江西欧克科技有限公司以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取得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424581605242N 的《营业执照》,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


                                    3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江西欧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的持
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二)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清算、解散、破
产或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
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72 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根据《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结果公告》
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出具的天
健验[2022]2-41 号《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发行人的股票已公开发行,符合《证
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聘
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机构和人
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四十
七条和《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2]2-38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三)
项的规定。
    (四)根据天健验[2022]2-41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
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6,668 万
元,不少于 5,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规则》第 3.1.1 条
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5,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1,668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

                                    4
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五)项的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开具的无犯
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        、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网
(https://rmfygg.court.gov.cn/)、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等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和《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六)项的规定。
     (七)根据天健审[2022]2-386 号《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规则》 第 3.1.1 条第(七)项的规
定。
     (八)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向深交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第 3.1.3
条的规定。
     (九)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坚晟、胡甫晟、李燕梅及其他股东已
分别出具了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符合《上市规则》第 3.1.4 条、第 3.1.5 条的规
定。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规定
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信证券”)签署保荐协议,发行人聘请安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
安信证券为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根据深交所官网(http://www.szse.cn/)
的公示信息,安信证券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和《上市规
则》第12.2.1条、第12.2.2条的规定。
     (二)安信证券已指定樊长江、陈鹏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发行上市

                                                5
的保荐工作,前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
人名单,符合《上市规则》第12.2.3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
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
件;发行人已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叁份交发行人报深交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壹份由
本所留存备查,均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邹   棒


                                      经办律师:
                                                        黄靖珂


                                       经办律师:
                                                        周晓玲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