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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里得电科: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2-04-2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接受武汉里得电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
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情况

      成员             姓名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曾负责或参与了德奥通航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南通锻压 2016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利民股份
                      习歆悦     2018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三安光电 2019 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晶科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保荐代表人                   板上市项目
                                 曾负责或参与了泰尔股份、利德曼、森特股份、展
                                 鹏科技、优彩资源 IPO 项目;泰尔股份、通鼎互联、
                      惠淼枫
                                 澳洋顺昌可转债;紫江企业、电广传媒、陕西黑猫、
                                 纳思达定增等项目
                                 曾参与利民股份 2018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晶科
    项目协办人        刘蔷蔷
                                 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    岳磊磊、何晓晓、杨钊宇、谭笑雨、吕耀祖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1-3-1
    住所: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一期A8号楼5-6层

    注册资本:6,363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颂锋

    成立日期:2007年7月30日

    联系电话:027-86639018

    传真号码:027-84891381

    经营范围:电力电气设备、电力专用车辆的研发、加工、销售、维护、租赁、
维修服务;机械设备、五金交电、液压工具、高低压电器、仪器仪表、绝缘材料、
不停电作业产品、标识产品及耗材、安防产品、特种作业服装的研发、生产、销
售;特种作业服装的洗涤服务;环保设备、化工产品(不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
险品)、建筑材料、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输变电工程、承装(修、试)工程设计、施工;安全工具柜及库房的设计、施工
及维修;电力工程设计;实验室建设总承包;电网线路不停电作业总承包、技术
服务及技术咨询;电气状态试验;绝缘材料的电气性能试验;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计算机软件与网络工程技术及设备的设计开发、工程施工;无人机、多功能飞行
器的研发、销售、租赁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证券发行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3-1-3-2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履行了严格的内部
审核程序:

    1、项目组完成全面尽职调查、取得工作底稿并制作完成申报文件,经履行
业务部门复核程序后提交质量控制总部验收。

    2、2021年2月23日-3月4日,质量控制总部审核人员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
查。质量控制总部对项目是否符合内核标准和条件,项目组拟报送的材料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业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等进行核查和判断,并出具核查意见。项目组对质量控制总部的核查意见进行补
充核查、回复,并提交质量控制总部验收确认。

    3、项目申请文件和工作底稿经质量控制总部验收通过并经履行问核程序后,
项目组向内核事务部提请召开内核会议。内核事务部对项目组提交文件的完备性
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召开内核会议。

    4、2021年4月19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发行上市
申请进行审议。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员共7人,分别为花金钟、栗
皓、周琪、胡敏、李丽、王剑敏、武佩增。内核委员在会上就本项目存在的问题
与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进行了充分交流及讨论,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项目
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项目获得内核会议审议通过。

    项目组对内核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
并提交内核事务部审核确认。


                                 3-1-3-3
(二)内核意见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
的发行条件,同意推荐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


五、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3-1-3-4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财务专项核查的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
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要求,保荐机构会
同会计师、发行人对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了
全面自查。

    经核查,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以下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形:

    (一)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二)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
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三)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
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
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五)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
虚构利润;

    (六)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
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
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七)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
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八)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3-1-3-5
    (九)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
利润,粉饰报表;

    (十)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十一)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
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十二)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慎核
查。

(一)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于2021年1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
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决议,包括:《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等。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
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关于《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1-3-6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1、主体资格

    (1)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为成立于2015年8
月18日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截至目前仍然依法存续。因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为成立于2007年7
月3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5年8月18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且截至目前仍然依法存续。因此,发行人设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三
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并且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变更注
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查阅了相关资产权属证明,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确
认发行人股东历次出资均已足额缴纳,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
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的
经营范围为电力电气设备、电力专用车辆的研发、加工、销售、维护、租赁、维
修服务;机械设备、五金交电、液压工具、高低压电器、仪器仪表、绝缘材料、
不停电作业产品、标识产品及耗材、安防产品、特种作业服装的研发、生产、销
售;特种作业服装的洗涤服务;环保设备、化工产品(不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


                                3-1-3-7
险品)、建筑材料、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输变电工程、承装(修、试)工程设计、施工;安全工具柜及库房的设计、施工
及维修;电力工程设计;实验室建设总承包;电网线路不停电作业总承包、技术
服务及技术咨询;电气状态试验;绝缘材料的电气性能试验;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计算机软件与网络工程技术及设备的设计开发、工程施工;无人机、多功能飞行
器的研发、销售、租赁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专用设备、
专用工具、专业服务和系统解决方案的提供者,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为我国电
力系统提供更安全、更可靠、更高效的配网不停电作业产品和服务,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
决议和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均为王颂锋,没有发生变更。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历次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
会)决议、历次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
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规范运行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章程、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
东会)决议、会议记录及相关制度文件,经核查:

    ①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
理层各司其职,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3-1-3-8
    ②发行人已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制度,该等议事规则
及制度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制定、修改均已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③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与股票发行
上市、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辅导与培训,并进
行了考试,确认相关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自身的
法定义务和责任。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访谈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具备法定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
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
效果。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3-1-3-9
    (5)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重大违法违
规情况的说明,获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规范运作,不存在
下列违法违规情形:

    ①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
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向银行取得了发行人的信用记录
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发行
人关于对外担保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
保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核查了发行人往来款项,查
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
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确认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
度,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3-1-3-10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本保荐机构分析了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
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师进行沟通,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
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出具了众环
专字(2022)011005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里得电科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22)
0110271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文件及核查了发行
人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
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
未随意变更。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决
议和会议记录,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说明,取得了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
发行人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


                                3-1-3-11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已按重要性
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
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经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

    ①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人民币6,843.37万元、8,844.28万元和10,098.38
万元,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②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2,614.61万元、40,375.02
万元和45,923.26 万元,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363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
采矿权等)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67%,未超过20%;

    ⑤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期末未分配利润为21,304.05万元,不存在未
弥补亏损。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相关税收优惠文件,取得了税务机关出具的
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能够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分析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近三年发行人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848.43
万元、1,100.47万元和1,197.86万元,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0.14%、
10.20%和9.83%,确认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本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析了发行人的财务
报告和审计报告,发行人有关偿债能力指标分别为:




                                  3-1-3-12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流动比率(倍)                           2.12           2.69           2.35

速动比率(倍)                           1.89           2.20           2.0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5.59             30.76          42.43

资产负债率(合并)(%)              36.18             31.56          43.08


    本保荐机构向银行取得了发行人的相关信用记录文件,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对
外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的声明,核查了发行人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文件。经核查,
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了发行人申报文件,确认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本保荐机构查阅并分析了发行人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并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重大资
产权属文件、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3-1-3-13
    ④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中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股东中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履行了备案程
序,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

(五)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稳定未发生
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生产、
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相对平稳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未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
化。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审计
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六)关于本次证券发行聘请第三方机构情况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3-1-3-14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在本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人聘请本保荐机构担任保荐机构,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及验资复核机构,聘请国浩律师(武汉)事务
所为发行人律师,聘请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评估机构,聘请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验资机构,聘请深圳市亿威联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担任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咨询服务机构。

    除前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的行为。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机构(承
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

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拟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并经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的承诺函》。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
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发行人已制订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


                               3-1-3-15
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相应承诺,上述措施和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
关 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股东发售股份的情形。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面临如下主要风险:

    1、创新与技术风险

    (1)技术升级迭代风险

    发行人长期以来重视创新能力的发展和提升,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分别为
1,102.99万元、1,271.20万元和1,540.47万元,研发投入不断加大。

    未来若发行人在自身的新品研发、与客户的协同开发及业态创新等方面无法
达到预期,落后于同行业升级换代水平,或者发行人技术研发方向偏离市场发展
趋势,无法满足下游消费者需求,将导致发行人研发资源浪费并错失市场发展机
会,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市场竞争力。

    (2)知识产权相关风险

    发行人通过多年的行业积累,以及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截至本发行
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171 项授权专利,包括 5 项发明专利、
131 项实用新型专利、35 项外观设计专利。同时,发行人另有部分研发成果处于
专利申请中,部分属于多年积累的非专利成果。如果上述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与
其他企业发生纠纷,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品牌形象带来不利影响。

    (3)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和泄密风险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和技术积累,研发团队专注于不
停电作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核心技术人员已成为发行人发展的
重要基础。若未来出现因人才竞争加剧导致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保护措

                                 3-1-3-16
施不足导致核心技术泄密,将对发行人的产品竞争力和持续创新能力产生不利影
响,进而影响发行人业务发展。

    2、经营风险

    (1)对电力行业及电网公司存在依赖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为电力系统提供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产品和服务,目前业务主要
面向电力行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
及下属企业,其中来自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 87.75%、
77.63%和 80.39%,客户群体相对集中。如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电力行业以及电
网公司发展规划发生不利变化,或发行人产品性能、技术水平不符合行业的发展
要求,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采购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采购成本和直接材料占比分别为 97.24%、
97.19%和 92.08%,占比较高。若采购成本和直接材料价格出现波动,导致发行
人成本上升,将对发行人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对国外供应商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产品和原材料需从日本、美国、韩国等国家采购,发
行人境外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2.92%、20.18%和 16.63%。当
前国际局势仍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若未来相关国家的出口贸易政策发生不利变
化,将对发行人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4)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其物资采购遵守严格的预算管理
制度,各省电力公司的投资立项申请与审批集中在每年的上半年,执行实施相对
集中在下半年。因此,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各省级电力公司对电力物资的采购需
求主要集中于下半年。

    考虑到中标后的生产和交货验收周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实现主要集中
在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受客户经营行为的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存在着较


                                  3-1-3-17
为明显的季节性波动,该季节性特征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组织、资金调配和运营
成本带来一定的影响。

    (5)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配网不停电作业随着电力系统全面推广而快速发展,虽然目前该细
分领域尚未形成充分竞争格局,且发行人作为行业较早进入者已具备一定的先发
优势,但随着行业的逐步发展成熟,越来越多的参与者将进入并改变竞争格局。
若发行人不能扩大业务规模,巩固和提升产品优势,持续壮大自身综合实力,则
有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6)中美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境外销售情形,境外采购占比分别为 52.92%、20.18%
和 16.63%。其中,无支腿绝缘斗臂车主要来自于美国 ETI,采购占比分别为
34.95%、5.48%和 0.02%,2020 年度受疫情影响下游需求减少,导致采购下降较
多;2021 年度采购较少,主要系美国 ETI 进行无支腿绝缘斗臂车底盘升级,更
换发动机等部件,公司需要对该车型重新申请 CCC 认证、整车环保公开证明和
免征车辆购置税资格等手续,周期较长。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和美
国 ETI 签订 25 台无支腿绝缘斗臂车采购合同且已预付部分款项,待上述 CCC 认
证、整车环保公开证明和免征车辆购置税资格等手续办理完成后正常推进相关合
同的履行。目前该产品还未被加入贸易限制清单,中美贸易摩擦尚未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恶化,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产生影响。

    (7)美国ETI无支腿绝缘斗臂车代理权无法续期风险

    发行人拥有美国 ETI 无支腿绝缘斗臂车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权,授权
期限为 2017 年 8 月 8 日至 2026 年 8 月 8 日,若到期后无法续期,将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3、内控风险

    (1)高速成长过程中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32,614.61 万元、40,375.02 万元和 45,923.26

                                  3-1-3-18
万元,2019 年至 2021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8.66%;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
总额分别为 54,727.70 万元、58,898.44 万元和 71,034.25 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
为 13.93%。公司资产和收益规模均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
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进一步得到提升。

    尽管发行人通过多年发展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并成功培养了一批中
高层管理人员,但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和募投项目的实施,发行人资产和经营规
模将迅速扩大,发行人经营决策、风险控制的难度将增加,对发行人管理团队的
管理水平及驾驭经营风险的能力带来一定程度的挑战。如果发行人经营管理水平
和组织结构体系不能满足发行人资产和经营规模扩大后的要求,将对发行人经营
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带来风险。

    (2)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王颂锋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28.56%的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同时,王
颂锋先生通过控制康菲得间接控制发行人 10.92%的表决权股份,通过控制明瑞
达间接控制发行人 24.52%的表决权股份。因此,王颂锋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方
式合计控制发行人 64.00%的表决权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王颂锋先生同时还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能够通过股东大会、董
事会控制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决策及管理人员的选任。若王颂锋先生利用其对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权,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等进行不当控制,将对发行
人经营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关联交易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的金额分别为 2,284.41 万元、2,136.38 万元和
2,261.95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00%、5.29%和 4.93%;关联采购的金
额分别为 419.29 万元、1,546.43 万元和 858.86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
别为 2.36%、6.60%和 3.28%。上述关联交易的发生具有合理性,且已履行了相
关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发行人在《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
度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和程序作出规定,形成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体
系。但未来如果发行人出现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发行人治理不够规范,关联方

                                 3-1-3-19
仍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对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4、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0,445.33 万元、24,544.03 万
元和 30,783.94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4.67%、53.15%和 60.27%。
虽然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债务方客户主要为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电网公司,且应
收账款期末余额较高主要受行业季节性波动因素影响,信用风险较低,坏账风险
较小。但随着发行人销售规模的持续扩大,应收账款余额有可能继续增加,如果
发行人对应收账款催收不力,导致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将对发行人的资产结
构、偿债能力、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2)存货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6,737.52 万元、8,439.16 万元和
5,562.72 万元,呈现波动的趋势,主要原因系 2018 年以来,随着下游需求量的
增长,公司报告期内不断扩大业务规模,采购金额上升较快,导致公司存货规模
大幅增长,2021 年公司销售规模较好,期末库存金额下降。若未来产品市场价
格大幅下降,存货出现损毁或者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不适应市场的需求,发行人
存货将面临一定的跌价风险,对发行人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5.64%、41.96%和 42.99%,维持在
较高水平。但市场竞争加剧、市场供求变化、汇率波动、产品迭代等因素均可能
对发行人的产品毛利率产生较大影响。

    未来发行人若不能持续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不能及时适应市场需求变
化,或者产品销售价格和产品采购成本出现较大不利变化,将使发行人面临毛利
率波动甚至下降的风险。

    (4)汇率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2.92%、20.18%


                                  3-1-3-20
和 16.63%。公司境外采购主要以美元、日元为结算币种,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
业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影响产品采购成本。报告期内,公司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
损益金额分别为 4.48 万元、63.50 万元和-20.78 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
为 0.06%、 0.69%和-0.20%。随着发行人未来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境外采购金
额将继续增加,若发行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汇率风险,则可能对发行人盈利
水平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5)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发行人及子公司立世达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2021 年 11 月 15 日取得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为三年。根据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适用 15.00%的企业所得税
税率。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发行人未来无法被继续认定为享受税收
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可能对发行人的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法律风险

    (1)不动产抵押风险

    发行人拥有的融科智谷一期 A8 号楼 2-6 层的房产处于抵押状态,其 2021
年末账面价值为 4,320.98 万元,占发行人总资产的 6.08%。尽管发行人偿债能力
较强,抵押风险较小,但若发行人业务未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能如期偿还抵
押房产的借款,上述资产将可能因抵押权行使而被处置,从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

    (2)产品的责任风险

    发行人产品销售通常会提供 1 年以上的质保期。尽管发行人在研发设计、生
产和检测三个重要环节均建立并有效运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发行人产品质
量也得到了下游客户的认可。如因发行人质量控制体系中个别环节出现漏洞,将
会增加发行人的产品责任成本,影响发行人经营效益。此外,不停电作业专用产
品的应用领域为电力行业,具有较高安全要求,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作业人
员伤亡或客户经济损失,发行人还可能面临由此引发的相关诉讼、索赔风险,并
对发行人声誉、业务带来负面影响。


                                  3-1-3-21
    6、对赌风险

    王颂锋、曾莉莉、周跃、徐燕曾经与建鑫投资、臻至同源、海汇投资、国弘
华钜、国弘纪元、硅谷天堂、星燎高投、长江文锦、温氏投资、温氏肆号、齐创
共享签署过对赌协议,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前述股东与投资者的对赌协议
均已清理完毕。

    7、募集资金投向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停电作业工程服务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实施包括厂
房建设及装修、设备采购、安装、测试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施工进度、工程
质量、设备采购、资质办理等环节受市场变化、施工主体、安全生产、资质备案
政策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按计划顺利实施。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与摊销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的风险

    随着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固定成本将大幅增
加。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顺利达产,或者达产后相关产品市场环境、
客户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将面临新增产能无法有效消化,折旧、摊销大量
增加,导致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3)募集资金到位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股本增加导致的每股收益被摊薄
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46.82%、24.96%和 22.3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
人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预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加。由于募投项目建成达产
需要一定的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前,可能存在发行人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
和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8、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

    目前,我国境内新冠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各行业已全面启动复工复产,经


                               3-1-3-22
济已逐步恢复发展。但国外新冠疫情尚未得到全面有效控制,成为全球经济发展
的不稳定因素。

    尽管发行人 2020 年上半年即已全面复工复产,但由于未来疫情的延续时间
及影响范围尚不明朗,若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持续,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
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十)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1、影响发展的有利因素

    (1)行业发展获得政策支持

    2015 年,国家能源局下发的《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 年)》
提出:“到 2020 年,中心城市(区)智能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大幅提高,供电可靠
率达到 99.99%,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 1 小时,供电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城镇地区供电能力及供电安全水平显著提升,供电可靠率达到 99.88%以上,用
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 10 小时,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面开展配网不
停电作业则是提高供电可靠率的主要途径。

    2016 年 11 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
(2016-2020 年)》中提出:“电力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电力供应和安全
事关国家安全战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优化
布局,安全发展,构建规模合理、分层分区、安全可靠的电力系统,提高电力抗
灾和应急保障能力。”

    2019 年,国家电网下发《国网设备部关于全面加强配网不停电作业管理工
作的通知》,明确提出“通过提升不停电作业精益化管理水平,打造世界一流不
停电作业队伍,不断强化工器具(装备)配置力度,创新不停电作业技术,完善
不停电作业培训体系等举措,推动配网作业由停电为主向不停电为主转变,为建
设世界一流能源互联网企业提供强大的支撑能力。”

    2020 年,南方电网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司配网不停电作业工作的通知》,
明确提出“全面推进配网不停电作业管理精益化、业务规范化,提高不停电作业
安全防护水平,建立起一套适应公司供电可靠性发展水平的不停电作业标准体

                                3-1-3-23
系、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和作业体系,逐步推进配网从停电作业到不停电作业,
从停电检修到不停电检修的转变。”

    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对配网不停电作业的支持,为行业发展
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2)配网投资建设加速,不停电作业需求增强

    2015 年,国家能源局印发的《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 年)》
提出:2015-2020 年,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不低于 2 万亿元。为了提高配电网建
设水平,促进智能电网、微电网的发展,2016 年 1 月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
能源局分五批在全国范围内批复了 483 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基本实现地级
以上城市全覆盖。2016 年 2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新
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意见》,提出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到 2020 年,全国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供电能力和服
务水平明显提升,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保障。

    以国家政策为导向,近年来我国配电网建设投入不断加大,“重输轻配”的
不平衡状态已经开始扭转。根据中电联发布的《2019-2020 年度全国电力供需形
势分析预测报告》,2019 年全国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投资 4,856 亿元,其中 110 千
伏及以下配电网投资为 3,074 亿元,占电网投资的比重为 63.30%。

    目前,我国的电网运营主体主要为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根据公开数据显示,
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配电网投资由 2010 年的 1,664.60 亿元增长至 2018 年的
3,882.83 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1.17%。

    随着我国配网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并逐渐成熟,不停电作业的应用市场将越来
越大,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期。

    (3)配网不停电作业进入全面推广阶段,行业迎来高速发展期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
(2016-2020 年)》,全力支撑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等世界级、国家级城市群建设
发展,国家电网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选取北京、天津、上海等 10 个大型城市,
开展世界一流城市配电网建设,实现主要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公司配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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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方式转变和运营管理水平提升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在此基础上,国家电网 2019 年发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供电服务水平
两年行动计划(2019-2020 年)》,要求 2019 年起各省公司全面推行不停电作业,
到 2020 年实现不停电接火率达到 90%以上。配网不停电作业进入全面推广阶段,
带动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

    (4)配网不停电作业工程服务成为行业发展的新增长点

    2019 年 1 月,国家电网下发《国网设备部关于全面加强配网不停电作业管
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探索外包模式,将集体企业作为不停电作业劳务外包的
主体,开展业务管理、计价标准、现场管控等工作试点,在保证安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充分发挥外包单位能动性,壮大不停电作业支撑力量。”

    2019 年 8 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配电网工程不停电作业定额应用指导意见
(试行)》正式下发,对四大类 33 项不停电作业项目取费标准予以指导,推进了
不停电作业工程服务外包模式的具体开展。

    配网不停电作业所包括的作业项目全部纳入可进行业务外包的范围,必将释
放出巨大的市场空间,成为行业新的增长点。

    2、发行人竞争优势

    (1)技术创新优势

    ①发行人拥有国际领先的先进技术

    发行人始终坚持自主研发与技术创新,经过多年对创新技术的研究与积累,
“配网不停电作业成套技术及装备”项目被湖北省电工技术学会认定为:项目取
得的创新成果为配网不停电作业检修提供了新的检修设备和工具,提高了作业的
安全性和效率,为国内外首创,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②技术积累深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171 项授权专利,包括
5 项发明专利、131 项实用新型专利、35 项外观设计专利。发行人产品技术获得
了行业及主要客户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广泛认可,曾获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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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度电力科技创新奖技术类二等奖、国家电网 2018 年度科学技术进步三等
奖和南方电网 2018 年度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同时,发行人参与起草了《配电
线路旁路作业技术导则 》国家标准,以及《带电作业用绝缘斗臂车使用导则》、
《10kV 带电作业用绝缘平台》、《带电作业用绝缘毯》、《带电作业用绝缘袖套》、
《带电作业用绝缘垫》、《带电作业用绝缘导线剥皮器》、《带电作业用导线飞车》
等七项行业标准。

    (2)市场地位和先发优势

    发行人2009年便已引入国外先进的不停电作业旁路系统,是我国较早进入配
网不停电作业专业服务领域的企业之一。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发行人不断完善自
己的业务体系,市场范围从武汉向全国不断拓展,逐步发展成为目前配网不停电
作业领域为数不多的产品种类全覆盖的全国性企业。

    在配网不停电专用车辆领域,发行人是美国ETI无支腿绝缘斗臂车在我国的
经销商,是我国无支腿绝缘斗臂车的主力供应商;是旁路负荷转移车、旁路环网
柜车、旁路电缆车的主要供应商。

    在配网不停电作业旁路系统领域,发行人是我国最早引入国外旁路系统的公
司之一,掌握先发优势,在我国旁路系统细分领域始终处于领先地位。不停电作
业专用车改装生产企业多通过采购发行人的旁路系统,改装生产专用车辆。

    在绝缘杆操作工具领域,发行人是我国为数不多的可提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绝缘杆操作工具的主要企业之一。

    在配网不停电作业工程服务领域,已获得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颁发的《承
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成为较早开展配网不停电作业工程服务的企业
之一。

    (3)客户信任优势

    发行人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电力企业,对产品和服务的安
全性、可靠性要求极高,供应商准入门槛也较高。发行人经过多年实践积累,熟
知客户对不同产品最佳参数、性能的要求,可以提供符合客户需求、更加安全可
靠的产品和服务,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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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全产业链协同优势

    发行人作为行业的较早进入者,通过多年的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经验积累,
已逐步发展为可以提供包括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专用设备、专用工具和专
业服务的全产业链供应商。发行人的产品和服务种类基本可覆盖国家电网四大类
33项、南方电网41项不停电作业项目所需,一方面可以及时响应客户对不同产品
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为客户提供最优的产品搭配方案,产品协同优势明显。

(十一)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证券法》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同意担任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保荐机构并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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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刘蔷蔷


项目组其他成员

                      岳磊磊                何晓晓            杨钊宇



                      谭笑雨                吕耀祖




保荐代表人签名
                        习歆悦                    惠淼枫



内核负责人签名
                         刘学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花金钟



保荐机构总裁签名
                         朱建民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签名
                         菅明军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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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
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习歆悦、惠淼枫担任武汉里
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发
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习歆悦目前无已申报的在审企业;惠淼枫目前无已申报的在审企业。

    最近3年内,习歆悦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最近3年内,惠淼枫担任过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998)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该项目已成功发行上市。

    习歆悦、惠淼枫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录。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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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习歆悦                 惠淼枫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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