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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里得电科: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2-04-26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 于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31 号知音广 4 楼邮编:430070
  4/F,Zhiyin Plaza,No.31 ZhongbeiRoad,Wuchang District,Wuhan430070, China
          电话/Tel: +86 027 8730 1319 传真/Fax: +86 027 8726 567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12 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节 引 言 .....................................................................................................................4
第二节 《反馈意见》回复 ................................................................................................ 5
反馈意见第 1 项:..............................................................................................................5
反馈意见第 2 项:..............................................................................................................8
反馈意见第 3 项:............................................................................................................12
反馈意见第 4 项:............................................................................................................15
反馈意见第 5 项:............................................................................................................20
反馈意见第 6 项:............................................................................................................24
反馈意见第 7 项:............................................................................................................42
第三节 签署页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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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1 鄂国浩法意 GHWH101-02 号


致: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接受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
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
于武汉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2021 鄂国浩法意 GHWH10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武汉里得电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2021 鄂国浩法意
GHWH102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证监会于 2021 年 11 月口头补充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反馈
意见》中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及发行人在上述期间相关情况进行查验的
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所律师出具的其他文
件为准。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第 12 号》、《执业办法》、《执业
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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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三)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对其进行
访谈的访谈笔录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
引用或按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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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反馈意见》回复

    反馈意见第 1 项: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一次反馈意见显示,2011 年 12 月,陈微将其在本公司
71%的股权对应的 852 万元出资转让给王颂锋,王颂锋与陈微离婚,股权作为离婚
财产的一部分进行分割,根据陈微与王颂锋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由王
颂锋一次性支付陈微人民币 300 万元,陈微将登记在其名下的里得有限的股权变更
登记到王颂锋名下。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将其认定为平价转让的依据和
合理性,并就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纳税风险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
查过程和依据。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了王颂锋与陈微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
    2.查阅了(2012)鄂蔡甸民一初字第 00664 号案件的案卷材料及《民事裁定
书》;
    3.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颂锋出具的承诺;
    4.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颂锋就里得有限 2011 年 12 月 7 日的股权
转让事项进行了访谈;
    5.获取了 2012 年 12 月 7 日前陈微向里得有限借款的相关凭证以及信会师报字
[2015]第 711346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其他应收款明细。


    核查情况如下:
    一、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将其认定为平价转让的依据和合理性,并
就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纳税风险发表明确意见
    (一)认定为平价转让的依据和合理性
    根据陈微与王颂锋于 2011 年 12 月 7 日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双方将包
括里得有限股权在内的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具体情况如下:“1、王颂锋须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向陈微支付儿子王奕雄 18 周岁以前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 50 万
元;2、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夏威夷国际花园三期可爱人居第 19 幢 6 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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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儿子王奕雄所有,居住该房屋的相关费用由王颂锋承担,房屋按揭由王颂锋承
担,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归王奕雄所有;3、牌号为鄂 AE0300 奔驰车(E200L
型号)归女方所有;4、王颂锋向陈微支付人民币 300 万元整;5、陈微将其持有的
里得有限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王颂锋名下;6、里得有限的债权债务由王颂锋享有和
负担,与陈微无关且无纠纷。”
    2011 年 12 月 7 日,王颂锋与陈微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后,双方在武汉市
工商局洪山分局办理了里得有限股权变更登记事项。
    在《自愿离婚协议书》签署前,双方就陈微对里得有限的债务情况进行了梳
理,截至 2011 年 12 月 7 日,陈微共欠付里得有限 475 万元。根据《自愿离婚协议
书》,上述债务由王颂锋承接,在股份公司成立前,王颂锋已将 475 万元欠款结
清。
    根据王颂锋向陈微支付的 300 万元现金,代陈微向里得有限还款 475 万元,同
时放弃了部分婚姻存续期内的财产,如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夏威夷国际花园
三期可爱人居第 19 幢 6 号房屋、鄂 AE0300 奔驰车(其中东方夏威夷房产购置成
本 979,842 元,鄂 AE0300 号奔驰车购置成本 415,000 元),考虑到房产及车辆的
折旧,就双方本次离婚事宜,王颂锋所支付或代为偿还的款项及放弃的财产价值基
本上等同于取得里得有限 71%的股权(对应 852 万元出资额)的资产价值。
    综上所述,根据王颂锋与陈微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王颂锋取得里得有
限 71%股权所支付或代为偿还的款项及放弃的财产价值,与本次离婚析产涉及里得
有限 71%股权价值对等,本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事宜认定为平价转让具备合理性。
       (二)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纳税风险
    1.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

    王颂锋与陈微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后,双方于 2011 年 12 月 7 日办理了股
权变更登记,双方均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2012 年 12 月 5 日,陈微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于
2011 年 12 月 7 日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约定的内容,要求重新分
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1,394,842 元(其中东方夏威夷房产 979,842
元,鄂 AE0300 号奔驰车 415,000 元)。本案于 2013 年 5 月 9 日上午 9 时在武汉市
蔡甸区人民法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法庭审理笔录,陈微认为王颂锋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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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及时偿还东方夏威夷房产的房贷,以此要求对东方
夏威夷房产和鄂 AE0300 号奔驰车重新分割。陈微在庭审中明确发表意见,对王颂
锋通过向陈微支付 300 万元并承担其他债务,而取得里得有限 71%股权的事项没有
异议。庭审完成后,王颂锋、陈微及其他参与庭审人员均在法庭审理笔录的每一页
上签字确认。

    2013 年 7 月 2 日,陈微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向法
院申请撤诉。2013 年 7 月 4 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出具(2012)鄂蔡甸民一初
字第 0066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陈微撤回起诉。

    综上所述,双方已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且陈微
已将里得有限 71%的股权过户至王颂锋名下,虽然后来陈微就房产与车辆的财产分
割事宜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案件起诉状及审理过程中,陈微并
未就里得有限 71%股权转让事项提出异议,且认可此次转让是公平合理的。

    陈微在庭审完成后主动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法院同意了陈微的撤诉
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
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
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此案件
已过诉讼时效,陈微已丧失胜诉权。

    自陈微撤诉后至今,双方未曾再次发生纠纷。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
    2.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纳税风险
    由于本次股权转让为平价转让,故转让方陈微无须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缴纳个
人所得税。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颂锋承诺,若就本次股权转让事
项,税务机关认为陈微须缴纳税款,本人(王颂锋)将承担陈微全部应缴税款及相
关滞纳金及罚金,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事项受到任何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平价转让认定为平价转让具备合理性。
    2.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不存在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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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意见第 2 项:
    关于宗新志入股。2015 年 5 月,外部自然人投资者宗新志以 486 万元受让了
王颂锋和周跃持有的公司 300 万元出资,股权转让价格参考公司当时净资产,经各
方协商确定为 1.62 元/出资。此次股权转让系发行人申报新三板前引入新股东,请
发行人:(1)说明宗新志入股的详细过程(包括如何及何时与宗新志认识、入股
比例及价格的谈判、宗新志投资之前的尽调过程(报告)、发行人相关的内部决策
程序等);(2)提供与宗新志签署的投资协议并根据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经营业绩、偿债能力等)说明引入该股东的合理性;(3)详细说明入股价
格的确定依据,并结合投资入股时的每股净资产及收益,参考同行业可比公司的
PB 及 PE 等相关信息说明入股价格的合理性及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4)说明宗新志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
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宗新志填写的人员调查表;
    2.对宗新志、宗新友、宗俊宇进行访谈,了解入股资金来源及是否存在代持情
况,并获取相关承诺;
    3.查阅《股权转让协议》;
    4.查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711346
号《审计报告》;
    5.查阅海伦哲、北京科锐 2014 年年度报告及 2015 年 5 月 28 日交易数据;
    6.获取宗新志、宗新友、宗俊宇提供的宗新志入股前一年的银行流水,核查资
金来源及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
    7.获取宗新志、王颂锋、周跃出具的确认函。


    核查情况如下:
    一、说明宗新志入股的详细过程(包括如何及何时与宗新志认识、入股比例
及价格的谈判、宗新志投资之前的尽调过程(报告)、发行人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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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宗新志入股的详细过程
       宗新志工作初期主要从事于电力行业相关工作,对电力行业的产品和业务比较
熟悉。自 2008 年开始转型进入产业投资领域,涉及的行业包括电气机械和器材制
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商务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和专业技术服务业
等。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宗新志对外投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具体如下:
                              注册资本(万
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任职情况      所属行业
                                  元)
         江苏荆棘生物科技有                                                    科技推广和
 1                              1,000.00             99.00%      执行董事
               限公司                                                          应用服务业
         江苏金天甲科技有限                                     执行董事兼总   研究和试验
 2                              1,000.00             98.00%
                 公司                                               经理         发展
         南京荆元科技有限公                                     执行董事兼总
 3                               500.00              90.00%                    商务服务业
                   司                                               经理
                                                江苏荆棘生物
         南京理合健康技术有
 4                              5,000.00        科技有限公司         --          卫生
               限公司
                                                持股 65.00%
                                                江苏金天甲科
                                                                               电气机械和
 5        基元电气有限公司      5,000.00        技有限公司持       董事
                                                                               器材制造业
                                                  股 50.00%
                                                南京荆元科技
         江苏齐正电力技术有                                                    专业技术服
 6                              5,000.00        有限公司持股         --
               限公司                                                            务业
                                                    70.00%
         易虎网科技南京有限                                                    科技推广和
 7                              2,000.00             20.00%          --
                 公司                                                          应用服务业
         江苏智臻能源科技有                                                    研究和试验
 8                              1,725.00             14.00%          --
               限公司                                                            发展
         佳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电气机械和
 9                              14,616.00            10.67%          --
                   司                                                          器材制造业
         南京荣港电气技术有                                                    研究和试验
 10                             6,000.00             10.00%          --
               限公司                                                            发展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颂锋于 2014 年通过朋友介绍与宗新志相识,
双方保持着紧密的联系,王颂锋经常与其探讨公司经营发展理念,在此过程中,宗
新志也不断加深了对里得有限的了解,对王颂锋和里得有限都很认可。
       2015 年里得有限准备股改并申报新三板挂牌,宗新志看好里得有限的发展,
希望以财务投资的方式入股。同时,股东王颂锋和周跃有资金需求,根据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711346 号《审计报告》,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里得有限对王颂锋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084.31 万元,王
颂锋于 2014 年度归还借款后资金压力较大;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里得有限对
周跃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98.78 万元,周跃资金需求较大。宗新志与王颂锋、周
跃通过协商方式确认了股权转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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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里得有限每股净资产约为 1.20 元,经过协商后,宗
新志与王颂锋、周跃同意按照里得有限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每股净资产数额
上浮 35%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即 1.62 元/出资。王颂锋转让里得有限 8%股
权(对应 240 万元出资额)、周跃转让里得有限 2%股权(对应 60 万元出资额)给
宗新志,宗新志合计受让里得有限 10%股权(对应 300 万元出资额),转让价款合
计为 486 万元人民币。
    由于本次股权转让是宗新志以个人名义投资入股,出于其对电力行业及里得有
限和王颂锋的了解,且里得有限已由专业机构按照新三板的要求整改规范,宗新志
本次投资入股未单独尽调并出具尽调报告等书面文件。
    (二)发行人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5 年 5 月 27 日,里得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王颂锋将其在里得有限
8%的股权对应的 240 万元出资转让给宗新志,同意股东周跃将其在里得有限 2%的
股权对应的 60 万元出资转让给宗新志;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相应的内部
决策程序。
    二、提供与宗新志签署的投资协议并根据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经营业绩、偿债能力等)说明引入该股东的合理性

    基于本次股权转让,2015 年 5 月 27 日,宗新志分别与王颂锋、周跃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除此之外,各方未签署其他的投资协议。

    由于宗新志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入股里得有限,且并未在发行人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未在发行人工作,未参与发行人实际经营,因此,引
入该股东未对发行人当时的经营业绩、偿债能力产生直接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主要为: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信会师报字[2015]第 711346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里得有限对
王颂锋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084.31 万元,王颂锋于 2014 年度归还借款后资金压
力较大;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里得有限对周跃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98.78 万
元,周跃资金需求较大。宗新志看好里得有限后期发展,且股东王颂锋、周跃也有
意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解决资金需求。此次股权转让发生在发行人改制设立之前,
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且距离报告期时间久远,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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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偿债能力等亦未产生直接影响。
    综上所述,宗新志通过股权转让成为里得有限股东具备合理性。
    三、详细说明入股价格的确定依据,并结合投资入股时的每股净资产及收
益,参考同行业可比公司的 PB 及 PE 等相关信息说明入股价格的合理性及是否存
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一)详细说明入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是由宗新志与王颂锋、周跃参考里得有限当时净资产情况
协商确定。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里得有限每股净资产约为 1.20 元,经过各方
协商后,宗新志与王颂锋、周跃同意按照里得有限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每股
净资产数额上浮 35%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即 1.62 元/出资。
    (二)结合投资入股时的每股净资产及收益,参考同行业可比公司的 PB 及
PE 等相关信息说明入股价格的合理性及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711346 号
《 审 计 报 告 》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里 得 有 限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为
36,186,497.99 元,每股净资产为 1.2062 元,每股收益为 0.058 元。本次股权转让价
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27.79,市净率为 1.34。
    本次股权转让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故本所律师选择 2015
年 5 月 28 日计算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市盈率及市净率进行对比,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发行人             海伦哲           北京科锐           咸亨国际

    市盈率             27.79             207.86             34.86                -

    市净率               1.34             5.14               2.28                -
    注:咸亨国际于 2021 年 7 月上市,未披露 2015 年 5 月 28 日相关数据。
    里得有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时的市盈率为 27.79 倍,市净率为
1.34 倍,低于上市公司海伦哲、北京科锐。考虑到如下因素:1、发行人 2015 年的
主营业务产品仍以仪器仪表、五金工具、打印标识等电力行业通用产品为主,且均
为经销产品;海伦哲通过自主生产方式销售高空作业车等;北京科锐通过自主生产
模式,销售配电及控制设备;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生产方式和产品结构与发行人均存
在差异;2、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流动性、估值考量因素等不同。因此,宗新
志本次入股价格市盈率、市净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入股价格参考了发行人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有限公司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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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股权转让价格市盈率达到 27.79 倍具备合理性。因此,本次入股价格具备合理性,
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情况。
    四、说明宗新志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一)宗新志具备对外投资的资金实力
    宗新志自 2008 年开始转型进入产业投资领域,涉及的行业包括电气机械和器
材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商务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和专业技术服务
业等。截至投资里得有限时,宗新志已投资江苏金天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荆元科
技有限公司、北京瑞凯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齐正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基元电气
有限公司等公司,具备对外投资的资金实力。
    (二)宗新志本次股权转让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结合宗新志的资金实力,经核查其本人及其实际使用的宗新友(宗新志哥
哥)、宗俊宇(宗新志侄子)银行卡入股前一年银行流水,以及宗新志、宗新友、
宗俊宇出具的相关承诺、访谈记录,宗新志本次股权转让支付款均为其自有资金,
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对宗新志入股过程进行说明,具备合理性;发行人已按照《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
    2.宗新志通过股权转让成为里得有限股东具备合理性;
    3.入股价格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4.宗新志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反馈意见第 3 项:
    关于入股价格。2015 年发行人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共经历 5 次增资、4 次股权
转让,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对应上年及股权变动当年的市盈
率,说明相邻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合理
性,是否存在股东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和
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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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查阅发行人的工商底档;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访谈记录;
         2.获取股东调查表及承诺函;
         3.查看历次增资缴税凭证;
         4.获取了各方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等。


         核查情况如下:
         一、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对应上年及股权变动当年的市盈
率
                                                           增资/股权变动    增资/股权变动当
 序号        增资/股权转让情况      增资/股权转让价格
                                                             上年市盈率         年市盈率
             2016 年 6 月,股份公
     1                                   3.5 元/股             11.03              8.33
                司第一次增资
             2017 年 2 月,股份公
     2                                    8 元/股              25.21              19.05
                司第二次增资
                                    本次增资系未分配利
            2017 年 10 月,股份公
     3                              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           -                  -
                司第三次增资
                                        本,无价格
            2019 年 8 月,股份公
     4       司终止挂牌后第一次         4.15 元/股              6.80              3.27
                   股权转让
            2019 年 10 月,股份公
     5       司终止挂牌后第二次           8 元/股              13.11              11.02
                   股权转让
            2019 年 11 月,股份公
             司第四次增资及终止
     6                                   14 元/股              22.95              11.02
             挂牌后第三次股权转
                      让
            2019 年 12 月,股份公
     7                                  15.67 元/股            25.69              12.34
                 司第五次增资
            2019 年 12 月,股份公
     8       司终止挂牌后第四次         15.67 元/股            25.69              12.34
                   股权转让
         二、说明相邻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
合理性,是否存在股东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股份公司设立后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情况如下:
                                                       增资或股权转    与相邻增资或股权转让
序
          事项             转让或增资情况              让价格及公允    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
号
                                                             性                合理性
         2016 年    里得电科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3.5 元/股,价   因为本次增资是为了引
         6 月,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武汉里得       格为参考公司    进做市商,提高发行人
1
         份 公 司   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       当时经营情      股票的活跃性,故增资
         第 一 次   方案》等议案,通过股票定向发       况,交易各方    价格低于 2017 年 2 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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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增资或股权转      与相邻增资或股权转让
序
      事项               转让或增资情况                 让价格及公允      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
号
                                                              性                 合理性
     增资       行方式向天风证券、第一创业、            协商确定,价     二次增资价格,具备合
                中原证券合计发行 40 万股股份            格公允           理性
                里得电科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          8 元/股,价格    因为本次增资是基于当
     2017 年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武汉里得            为参考公司当     时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并
     2 月,股
                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            时经营情况,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确
2    份 公 司
                方案》等议案,通过股票定向发            交易各方协商     定,故价格高于 2016 年
     第 二 次
                行方式向陈望泉等 8 名认购对象           确定,价格公     6 月引进做市商的价格,
     增资
                合计发行 136 万股股份                   允               具备合理性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资本公积金向股权登记
     2017 年
                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10 月 ,
                股,同时未分配利润向股权登记
3    股 份 公                                           不适用           不适用
                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司 第 三
                4 股,共计转增 12,704,000 股,本
     次增资
                次送红股及转增后,里得电科总
                股本增至 53,992,000 股
                                                                         本次股权转让系发行人
                                                                         回购异议股东股权的情
     2019 年
                                                                         形,此价格系王颂锋与
     8 月,股
                王颂锋与何光新签署了《股份回            4.15 元/股, 价   何光新沟通协商确定,
     份 公 司
                购合同》,何光新以 4.15 元/股的         格为双方协商     且何光新持有的股数较
4    终 止 挂
                价格向王颂锋转让其持有的 4,000          确定,价格公     少,故此次股权转让价
     牌 后 第
                股股份,转让金额总计 16,600 元          允               格低于 2019 年 10 月股
     一 次 股
                                                                         份公司终止挂牌后第二
     权转让
                                                                         次股权转让,具备合理
                                                                         性
                                                                         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均系
     2019 年
                                                                         发行人外部股东,股权
     10 月 ,
                                                                         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
     股 份 公   何环英与钟均奇签订了《股份转
                                                        8 元/股, 价格    商确定,故高于股份公
     司 终 止   让合同》,何环英以 8 元/股的价
5                                                       为双方协商确     司终止挂牌后第一次股
     挂 牌 后   格,向钟均奇转让其持有的
                                                        定,价格公允     权转让价格且低于股份
     第 二 次   170,000 股公司股份
                                                                         公司第四次增资及终止
     股 权 转
                                                                         挂牌后第三次股权转
     让
                                                                         让,具备合理性
                                                                         本次增资系公司引入投
     2019 年    恒盛源与姚绍山签署了《关于武                             资者,投资者对公司尽
     11 月 ,   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调后与公司协商一致确
                                                        转让价格和增
     股 份 公   股份转让协议》,恒盛源将其持有                           定本次增资价格为 14 元/
                                                        资价格均为 14
     司 第 四   的 134,000 股股份以 14 元/股的价                         股,同次进行的股权转
                                                        元/股,价格为
     次 增 资   格向姚绍山转让;                                         让参照增资价格进行确
6                                                       参考公司经营
     及 终 止   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定。由于建鑫投资系第
                                                        情况,各方协
     挂 牌 后   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                             一轮投资者,所以本次
                                                        商确定,价格
     第 三 次   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建鑫投资                           股权转让及增资价格略
                                                        公允
     股 权 转   以 14 元 / 股 的 价 格 , 认 购 公 司                    低于股份公司第五次增
     让         2,285,000 股新增股份                                     资时引入其他投资者的
                                                                         价格,具备合理性


                                             5-1-3-1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增资或股权转      与相邻增资或股权转让
序
      事项               转让或增资情况              让价格及公允      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
号
                                                           性                合理性
                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
                                                                       本次增资系公司引入第
                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         15.67 元 /股 ,
     2019 年                                                           二轮投资者,本次增资
                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长江文         价格为参考公
     12 月 ,                                                          价格参考前次增资价格
                锦、国弘华钜、臻至同源、国弘         司当时经营情
7    股 份 公                                                          并略有提高,最终由公
                纪元、温氏投资、温氏肆号、海         况,交易各方
     司 第 五                                                          司与其他投资者确认增
                汇投资、硅谷天堂、星燎高投、         协商确定,价
     次增资                                                            资价格为 15.67 元/股,
                齐创共享以 15.67 元/股的价格,       格公允
                                                                       具备合理性
                认购公司 7,353,000 股新增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
                王颂锋、恒盛源与温氏投资、温                           也是股份公司第五次增
     2019 年
                氏肆号、齐创共享签署了《股份                           资所引入的投资者,因
     12 月 ,
                转让协议》,王颂锋以 15.67 元/股     15.67 元 /股 ,   为温氏投资、温氏肆
     股 份 公
                的价格向温氏投资、温氏肆号、         价格为参考公      号、齐创共享想获得更
     司 终 止
8               齐创共享转让其持有的 1,119,760       司经营情况,      多的股权,同时解决王
     挂 牌 后
                股公司股份,恒盛源以 15.67 元/       各方协商确        颂锋及员工的部分资金
     第 四 次
                股的价格向温氏投资、温氏肆           定,价格公允      需求,故从王颂锋、恒
     股 权 转
                号、齐创共享转让其持有的                               盛源受让了部分股权,
     让
                366,000 股公司股份                                     转让价格与增资价格一
                                                                       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股份公司第五次增资与股份公司终止挂牌后第四次股
权转让价格无差异外,股份公司设立后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相邻增资或股权
转让价格存在差异,但存在价格差异具备合理性。股份公司设立后发行人历次增资
或股权转让价格具备公允性,不存在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况,不存在利益输送。


     本所律师认为:
     1.除股份公司第五次增资与股份公司终止挂牌后第四次股权转让价格无差异
外,股份公司设立后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相邻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
异,但存在价格差异具备合理性;
     2.股份公司设立后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具备公允性,不存在入股价
格明显异常的情况,不存在利益输送。


     反馈意见第 4 项:
     关于对赌协议。历史上股东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等特殊
协议解除后,存在 IPO 失败后自动恢复相关条款或其他相关利益安排。请保荐机
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对赌协议是否彻底解除,认定为不存在《首发业务若干
问题解答》中规定的应当在申报前清理的情形依据是否充分,并发表明确意见。

                                          5-1-3-15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建鑫投资与王颂锋、曾莉莉、周跃、徐燕签署的《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2.获取王颂锋与温氏投资、温氏肆号、齐创共享签署的《关于<武汉里得电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解除协议》;
    3.获取王颂锋分别与温氏投资、温氏肆号、齐创共享签署的《关于<武汉里得
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解除协议》;
    4.获取里得电科、王颂锋分别与臻至同源、海汇投资、国弘华钜、国弘纪元、
硅谷天堂、星燎高投、长江文锦、温氏投资、温氏肆号、齐创共享签署的《关于<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解除协议》及补充协
议;
    5.查阅众环阅字(2021)0100018 号《审阅报告》。


       核查情况如下:
       一、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对赌协议是否彻底解除,认定为不存
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规定的应当在申报前清理的情形依据是否充分
       (一)对赌协议解除情况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方与建鑫投资签署的存在恢复条款的对赌协议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颂锋及其配偶曾莉莉、股东周跃、徐燕与建鑫投资签
署的《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第 4 项约
定:“4.各方同意,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报送上市的申请材料时,甲方根据本补
充协议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应自动中止,对各方不具有任何约束;若公司上市申请
证监会未受理或公司从证监会撤回上市申请,或证监会不予核准公司的上市申请,
各方承诺及确认上述特别保护条款即自动恢复效力。若中国证监会不认可前述关于
权利的自动中止和自动恢复的约定,甲方同意配合清理《增资协议》和本补充协议
中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相关约定和条款,并另行协商和签署相关协议。特别保
护权利指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回购、领售权、共同出售、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清
算优先权、最惠投资人待遇。上述特别保护性权利在公司于上海或深圳交易所挂牌
上市后应自行终止。”

                                      5-1-3-16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述解除协议存在 IPO 失败后自动恢复相关条款,未彻底解除对赌协议。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温氏投资、温氏肆号、齐创共享签署的存在恢复条款
的对赌协议
    根据王颂锋与温氏投资、温氏肆号、齐创共享签署了《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解除协议》,上述解除协议“第
四条协议效力”约定如下:“1.本解除协议自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
券交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的申请材料并被受理之日起生效。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转让/认购补充协议重新恢复效力:(1)公司提交的 IPO 申
请未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审查、否决、驳回、不予注册;(2)公司撤
回 IPO 申请;(3)公司未能在申报材料受理后完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3.本解除协议不影响《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认购合同》的效力,本解除协议未特别约定事项适用该转让/认
购协议的约定。”
    上述解除协议存在 IPO 失败后自动恢复相关条款,未彻底解除对赌协议。
    3、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与臻至同源、海汇投资、国弘华钜、国弘纪元、硅谷天
堂、星燎高投、长江文锦、温氏投资、温氏肆号、齐创共享签署的对赌解除协议
    (1)对赌协议中的中止和恢复条款
    根据王颂锋分别与臻至同源、海汇投资、国弘华钜、国弘纪元、硅谷天堂、星
燎高投、长江文锦签署了《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之
补充协议>的解除协议》,该解除协议“第四条协议效力”约定如下:“1.本解除协
议自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并上市的申请材料并被受理之日起生效。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解除协议中
止,增资补充协议重新恢复:(1)公司提交的 IPO 申请未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审查、否决、驳回、不予注册;(2)公司撤回 IPO 申请;(3)公司未能在
申报材料受理后完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交易(其中星燎高投、长江文锦约定为“公司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公司再次向中



                                  5-1-3-17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的申请
材料并被受理之日起,本解除协议恢复效力。3.本解除协议不影响《武汉里得电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的效力,本解除协议未特别约定事项适用该增资
协议的约定。”
    上述解除协议存在 IPO 失败后自动恢复相关条款,未彻底解除对赌协议。
    (2)对赌解除协议
    根据王颂锋分别与臻至同源、海汇投资、国弘华钜、国弘纪元、硅谷天堂、星
燎高投、长江文锦签署了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之
补充协议>的解除协议》之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各方于 2021 年 3 月签署了《<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解除协议》,该协议对‘第四条协议效力’
问题进行了相关约定,各方一致同意对解除协议‘第四条协议效力’的约定进行相
应修改,同意删除‘解除协议第四条第 2 项’内容,修改后‘解除协议第四条’内
容如下:‘1.本解除协议自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的申请材料并被受理之日起生效。2.本解除协议不影
响《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的效力,本解除协议未特别约
定事项适用该增资协议的约定。’”
    第三条约定:“各方确认,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各方不存在其他涉及目标公司
的对赌、股份回购等相关协议、承诺或其他类似文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臻至同源、海汇投资、国弘华钜、国弘纪元、硅
谷天堂、星燎高投、长江文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已彻底解
除。
       (二)认定为不存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规定的应当在申报前清理
的情形依据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5 关于对赌协议的规定:“投资机构在投
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
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
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
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5-1-3-18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规定的可以在申报前不予清
理的情形,具体分析情况如下:
《首发业务
若干问题解                                   具体情况
答》要求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臻至同源、海汇投资、国弘华钜、国弘纪元、硅
发行人不作   谷天堂、星燎高投、长江文锦已彻底解除对赌协议,不存在该情形;
为对赌协议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与建鑫投资、温氏投资、温氏肆号、齐创
当事人       共享仍存在对赌恢复条款,但发行人未签署对赌相关协议,未作为对赌协议的
             当事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臻至同源、海汇投资、国弘华钜、国弘纪元、硅
             谷天堂、星燎高投、长江文锦已彻底解除对赌协议,不存在该情形;
                 2、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颂锋及其配偶曾莉莉、股东周跃、徐燕与建
             鑫投资签署的对赌相关协议,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颂锋与温氏投资、温氏
             肆号、齐创共享(下称“温氏三家”)签署的对赌相关协议约定,发行人向中国
             证监会正式报送上市的申请材料时,对赌协议约定的特别保护权利自动中止,
             对各方不具有任何约束,若公司上市申请证监会未受理或公司从证监会撤回上
             市申请,或证监会不予核准公司的上市申请,特别保护条款即自动恢复效力。
             因此:
                 (1)发行人在 IPO 审核期间不会触发回购情形;
                 (2)若发行人 IPO 未获得证监会核准,触发回购条款,按照相关股东初
             始投资金额+10%年化收益率测算,截至 2021 年 12 月 8 日,回购建鑫投资、温
             氏三家所需资金分别为 3,879.12 万元、6,001.37 万元,合计 9,880.49 万元。经
对赌协议不
             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具备股份回购资金实力,具体如下:
存在可能导
                 ①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
致公司控制
             的预案》,发行人拟进行现金分红 5,090.40 万元,目前尚有 3000.00 万元未进行
权变化的约
             分配,计划 2021 年 12 月完成分配;②根据众环阅字(2021)0100018 号《审
定
             阅报告》,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18,094.76 万元,
             王颂锋、曾莉莉、周跃、徐燕可以此为基准获得现金分红;③综合上述 2 项可
             分配利润,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王颂锋可获得现金分红 9,624.82 万元,曾莉
             莉、周跃、徐燕可获得现金分红合计 1,884.52 万元;因此,王颂锋个人具备回
             购温氏三家股份所需 6,001.37 万元的资金实力;王颂锋回购温氏三家股份后剩
             余款项 3,623.45 万元,与曾莉莉、周跃、徐燕现金分红 1,884.52 万元的合计金
             额为 5,507.98 万元,具备回购建鑫投资股份所需 3,879.12 万元的资金实力。
                 王颂锋、曾莉莉、周跃、徐燕分别出具承诺,在建鑫投资、温氏三家对赌
             相关协议履行完毕前,上述承诺人的现金分红款优先用于回购建鑫投资、温氏
             三家的股份,直至对赌相关协议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具备股份回购的资金实力,回购相关投资人
             的股份将会增加王颂锋的持股数量及比例,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
             化。
                 1、发行实际控制人与臻至同源、海汇投资、国弘华钜、国弘纪元、硅谷
对赌协议不   天堂、星燎高投、长江文锦已彻底解除对赌协议,不存在该情形;
与市值挂钩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与建鑫投资、温氏投资、温氏肆号、齐创
             共享的对赌协议均不与市值挂钩。
对赌协议不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臻至同源、海汇投资、国弘华钜、国弘纪元、硅
存在严重影   谷天堂、星燎高投、长江文锦已彻底解除对赌协议,不存在该情形;
响发行人持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与建鑫投资、温氏投资、温氏肆号、齐创
续经营能力   共享签署的补充协议及解除协议约定,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申请材料
或者其他严   后,协议中的特殊权利条款均已中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

                                      5-1-3-19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首发业务
若干问题解                                 具体情况
  答》要求
重影响投资   力或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即便相关特殊权利条款恢复,发行人实
者权益的情   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具备股份回购实力,也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
形           能力或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臻至同源、海汇投资、国弘
华钜、国弘纪元、硅谷天堂、星燎高投、长江文锦的对赌协议已清理完毕。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与建鑫投资、温氏投资、温氏肆号、齐创共享的对赌协议符合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可以在申报前不予清理。综上所述,认定发行
人不存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规定的应当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的情形依
据充分。
    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臻至同源、海汇投资、国
弘华钜、国弘纪元、硅谷天堂、星燎高投、长江文锦的对赌协议已彻底解除;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与建鑫投资、温氏
投资、温氏肆号、齐创共享的对赌协议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可
以在申报前不予清理,认定发行人不存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规定的应当
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的情形依据充分。


    反馈意见第 5 项:
    关于车辆生产资质。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是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专用设备、专用工具、专业服务和系统解决方案的提供者,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
于为我国电力系统提供更安全、更可靠、更高效的配网不停电作业产品和服务。
目前,公司共拥有旁路负荷转移车、旁路电缆车、旁路开关车、绝缘斗臂车等 13
种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公司配网不停电专用设备所属的行业为为“C3829 其
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网不停电作业安防工具、仪器仪表等经销产品所属
行业为“F51 批发业”,细分行业为“F517 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
发”。公司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之一“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致力
于打造专用车辆自主生产基地。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是否已经取得专
用车生产资质(公告),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专用车辆涉及的整车、车辆上装
产品公告申请过程,以及销售专用车辆的整车合格证出具方及车辆的上户过程;


                                    5-1-3-20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发行人募投项目所需专用车辆生产资质(公告)申请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重
大不利影响或障碍,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可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请保荐
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询《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核查发行人专用车辆
外协厂商的专用车改装生产资质(公告);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了解销售专用
车辆的整车合格证出具方及车辆的上户过程;
    2.查询《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了
解发行人募投项目所需专用车辆生产资质(公告)申请进展情况;获取募投项目设
备采购报价单。


       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是否已经取得专用车生产资质(公告),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
专用车辆涉及的整车、车辆上装产品公告申请过程,以及销售专用车辆的整车合
格证出具方及车辆的上户过程。
       (一)发行人是否已经取得专用车生产资质(公告),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销
售专用车辆涉及的整车、车辆上装产品公告申请过程
       1.专用车生产资质(公告)办理的适用范围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
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
入管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
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因此,在我国从事专用车辆生产的企业须按规定办理专用车生产资质(公
告)。
       2.发行人专用车辆的生产模式不涉及办理生产资质(公告)
    发行人是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的提供者,但其产品生产主要是通过“自主
生产+外协加工”的方式进行的,涉及车辆改装生产的环节通过拥有专用车改装生
产资质的外协厂商完成,因此发行人无需办理专用车生产资质(公告)。具体如
下:

                                      5-1-3-2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提供的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主要由车辆底盘、上装、不停电作业旁
路系统组成,其中,车辆底盘由发行人或外协厂商向底盘生产商采购;不停电作业
旁路系统由发行人集成装配至车辆中,仅涉及集成安装,不涉及车辆生产,因此无
需办理专用车生产资质(公告);而上装生产环节则是对车辆进行的改装生产,该
环节发行人通过外协加工方式,由外协厂商进行,因此,外协厂商须按照《道路机
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申请办理专用车生产资质(公告)。
    经核查,发行人专用车辆外协生产厂商许继三铃、湖北震序、河南红宇、上海
科泰、海德馨均拥有专用车改装生产资质(公告),发行人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的
生产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3.发行人专用车辆的外协生产方式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规定:“鼓励道路机动车
辆生产企业之间开展研发和产能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
委托加工生产。”因此,通过外协方式进行专用车辆生产成为国家政策明确允许并
鼓励的一种生产方式,发行人专用车辆的外协生产方式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二)销售专用车辆的整车合格证出具方及车辆的上户过程
    发行人销售专用车辆的整车合格证由具有专用车辆生产资质的外协厂商出具,
车辆上户一般根据合同约定,由发行人代办或客户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过程具体如
下:
    1、验车:将车辆开到交管所民警验车处,出示机动车公告,由民警对照车辆
验车,确认无问题后会在公告上签字;
    2、新车上线检车系统录入:根据民警签字的公告、车辆整车合格证、机动车
购置发票,将车辆信息录入系统,获取验车单;
    3、缴纳车辆安全检查费用、外观轮廓检查费用;
    4、车辆进行外观检测:完成车辆外观检查,获取检测报告;
    5、车辆安全性能技术检测:完成车辆安全性能技术检测,获取检测报告;
    6、领取环保清单:携带发票、整车合格证、环保委托书等领取环保清单;
    7、安检、外观检测数据录入:将安检、外观检测报告数据上传到系统,并经
过交管所审核通过;
    8、新车预入:将上述步骤中所有的单据整理好,完成新车预入岗亭录入,完



                                    5-1-3-22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成后出具民警验车单;
    9、二次验车:完成上述步骤后,民警进行二次验车并通过;
    10、选领牌照:到牌照办理中心选领牌照,完成车辆上户。
    二、发行人募投项目所需专用车辆生产资质(公告)申请进展情况,是否存
在重大不利影响或障碍,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可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
    (一)专用车辆生产资质(公告)申请办理的条件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专用车辆生产企业在申请资质
(公告)前,需主要满足如下条件:
    “2.4.5 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的专用装置、专用车/消防车/特种车底盘相适应的
试制、试装能力,上述能力可结合产品生产过程实现。
    2.4.8 企业应具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的生产环境,并与生产规
模相适应;生产组织布局合理,物流通畅,区域标识明显。具有与产品类别相适应
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所有权。
    2.4.12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装置装配生产能力和专用车整车的
总装生产能力。”
    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之一,即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生产基
地建设项目需完成厂房、生产线建设、设备安装调试等,具备车辆生产能力后方可
提出专用车辆生产资质备案申请。
    (二)发行人募投项目所需专用车辆生产资质(公告)申请进展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厂房
及配套设施已完成主要厂房、综合楼、宿舍食堂等基础建设,目前处于装修阶段;
生产设备已于 2021 年 12 月启动采购,预计 2022 年 3 月完成设备采购及生产线安
装调试。待发行人募投项目完成生产线安装调试,具备车辆生产能力后,将及时向
主管部门提出专用车辆生产资质备案申请。
    (三)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或障碍,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可行,是否存在重
大不确定因素
    根据发行人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办理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备案证》,该项目于 2020 年 9 月开工建设,计划建设周期为 18 个月。在该
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发行人由于工程设计阶段仅对地质做初步地勘,待施工方进



                                   5-1-3-23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场后通过详细勘察,勘察报告反应出综合楼基础下方有大面积不规则溶洞,原地基
处理设计为人工墩基础已经不能符合地勘设计要求,所有人工墩基础全部改为旋挖
桩,溶洞采用混凝土灌注处理,另加之冬季寒冷和南方春季多雨无法施工,造成工
期延误。目前,相关问题已顺利解决,未对项目建设造成重大影响,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该募投项目已完成主要厂房、综合楼、宿舍食堂等基础建
设,进入装修阶段,设备采购也已于 2021 年 12 月启动,预计 2022 年 3 月完成设
备采购及生产线安装调试。
    发行人曾全资控股许继三铃,并由许继三铃进行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的自主生
产;在许继三铃控股权转让后,发行人继续以外协加工的方式与外协厂商合作生产
专用车辆。因此,发行人拥有比较丰富的专用车生产经验,在募投项目设计、建设
过程中,均按照符合专用车生产资质条件的要求进行。
    同时,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汽车产业投资管
理规定》,规定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取
消了汽车投资项目核准制,大大降低了专用车辆资质办理的难度和周期。发行人该
募投项目在建设完成并通过现场审查后,通过备案申请程序便可获得专用车生产资
质(公告)。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建设内容均按照专用车辆资质办理要求进行,待项目建设达到
生产要求后将及时进行专用车生产资质(公告)的备案申请,对募投项目不存在重
大不利影响或障碍,募投项目实施具备可行性,不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现阶段无需取得专用车生产资质(公告);发行人销售专用车辆的整
车合格证出具方为外协厂商,车辆的上户过程已进行说明;
    2.发行人募投项目所需专用车辆生产资质(公告)申请进展正常推进,不存在
重大不利影响或障碍,募投项目实施具备可行性,不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


    反馈意见第 6 项:
    关于与许继集团合作。报告期内,许继集团为国家电网的全资子公司。许继
三铃曾为发行人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的生产基地。2019 年,为了加强与许继

                                  5-1-3-2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集团的战略合作,发行人将许继三铃的控股权转让于许继集团。发行人生产环节
转为外协加工方式。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与许继集团合作后,在获
取国家电网订单等业务获取方面是否有不当利益安排,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发行人是否对单一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出让许继三铃控股权后,主要通过
外协方式进行生产,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核心竞
争力如何体现;(2)许继集团和美国时代成立许继时代,进行绝缘上装的生产,
许继三铃通过采购许继时代的绝缘上装生产绝缘斗臂车。请发行人说明许继三铃
生产的绝缘斗臂车与发行人独家经销的美国 ETI 无支腿绝缘斗臂车是否存在竞争
替代关系,量化分析说明有支腿及无支腿绝缘斗臂车的市场供求及竞争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国内主要供应商名称、家数及自主成产或代理品牌情况;(3)结合上
述情况及中美贸易摩擦,说明独家经销产品市场环境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请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规;获取并统计发行人对国家电网不同销售方式产生的收入明细;查询同
行业可比公司咸亨国际招股说明书;
    2. 获取发行人关于绝缘斗臂车的说明;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了解绝缘斗臂
车相关市场竞争情况。


       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与许继集团合作后,在获取国家电网订单等业务获取方面是否有
不当利益安排,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发行人是否对单一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发行人出让许继三铃控股权后,主要通过外协方式进行生产,是否对发行人的独
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如何体现
       (一)发行人与许继集团合作后,在获取国家电网订单等业务获取方面是否
有不当利益安排,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1.发行人获取国家电网订单的主要方式
    发行人获取国家电网的订单主要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进
行。

                                      5-1-3-25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其中,招标形式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一般指客户指定招
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吸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客
户根据投标厂商的经营规模、历史业绩、技术指标、产品报价和售后服务等综合因
素确定中标供应商;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一般指客户在其合格供应商范围
内,选择 3 家以上的相关厂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根据投标厂商的经营规模、
历史业绩、技术指标、产品报价和售后服务等综合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 3 家)进行谈
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 3 家)发出采购货物询
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
购方式。
    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均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并在国家电
网、南方电网及其下属各电力公司采购中加以应用,具有公认的公平、公正、公开
特征。
    2.在获取国家电网订单等业务获取方面是否有不当利益安排,是否影响发行人
独立性
    (1)按业务获取方式分类,发行人对国家电网的收入结构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对国家电网产生
的收入情况具体如下:

获取订单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式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3,188.4
公开招标               35.87%                 28.66%   9,769.92   42.09%   3,791.77    25.09%
                   7             7,809.58
邀请招标      90.58      1.02%                 8.03%     -14.53   -0.06%     49.65      0.33%
                                 2,189.13
             1,241.0             10,791.0
竞争性谈判             13.96%                 39.60%   7,366.28   31.73%   4,585.60    30.35%
                   1                    8
             4,213.6
询价采购               47.41%                 12.44%   3,004.71   12.94%   5,861.58    38.79%
                   8             3,390.92
             8,733.7             24,180.7              20,126.3            14,288.6
  小计:               98.26%                 88.74%              86.70%               94.56%
                   4                    1                     8                   0
商业谈判     147.80      1.66%                 8.17%    476.05     2.05%    259.31      1.72%
                                 2,226.21
单一来源采
               8.53      0.10%     21.90       0.08%     26.73     0.12%           -          -
购

                                            5-1-3-26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其他            -1.65    -0.02%     820.87      3.01%     2,584.47   11.13%    562.75    3.72%
             8,888.4 100.00 27,249.7   100.00 23,213.6               100.00   15,110.6   100.00
  合计:
                   3     %         0       %         3                   %           6       %
   注:销售金额及占比为负数,主要系当年退货导致。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对国
家电网产生的收入占比合计分别为 94.56、86.70、88.74 和 98.26,占比均较高。因
此,发行人与许继集团合作后,仍主要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公
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获得国家电网的订单,不存在不当利益安排,发行人获取国
家电网订单等业务具备独立性。
       (二)发行人是否对单一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1.发行人客户集中符合行业特性
       (1)发行人客户比较集中,与下游电力行业由国家集中经营相关
       发行人主营业务面向电力系统配网不停电作业领域,主要为电力行业提供配网
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专业设备、专用工具、专业服务和系统解决方案。
       发行人下游为电力行业,主要下游客户为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及其下属各电力
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有86.81%、87.75%、77.63%和73.68%的业务收入来
源于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客户比较集中。
       发行人客户集中主要是由于下游电力行业电网领域由国家集中经营所致,而国
家电网、南方电网是我国电力系统的主要经营主体,发行人的产品和服务最终用户
均主要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
       (2)发行人客户集中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根据可获取的公开资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咸亨国
际对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收入占比情况对比如下:
                                     2021年1-6          2020年度占   2019年度占     2018年度占
         项目            公司名称
                                        月                  比           比             比

对国家电网和南方电        发行人         86.81%             87.75%        77.63%         73.68%
网产生的收入             咸亨国际                 -         56.16%        65.02%         68.27%

对国家电网产生的收        发行人         67.15%             67.49%        71.18%         55.82%
入                       咸亨国际                 -         51.57%        61.08%         59.48%
    注:①数据来源:咸亨国际招股说明书;②咸亨国际未披露2021年1-6月份对国家电网、
南方电网的收入情况。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咸亨国际主营业务来自于国家电网、


                                             5-1-3-27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南 方 电 网 及 下 属 企 业 等 电 力 行 业 客 户 的 收 入 占 比 分 别 为 68.27% 、 65.02% 和
56.16%,其中国家电网及其下属企业收入占比分别为 59.48%、61.08%和 51.57%。
因此,咸亨国际的收入也主要集中于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且国家电网占比较高,
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差异。咸亨国际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对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
销售收入略低于发行人主要系其主营业务不仅服务电力系统,还面向铁路、城市轨
道交通领域,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全部服务于电力系统略有差异。
       综上所述,发行人客户集中具有行业普遍性,与下游电力行业由国家集中经营
相关,符合行业特性,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不存在对单一客户重大依赖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金额(万     占营业收
年份     序号         客户                  主要销售内容
                                                                      元)       入的比例
          1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8,888.43      67.15%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1.1                                                          4,247.84      32.09%
                      公司           专业服务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1.2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1,073.63       8.11%
                                     专用设备、专用工具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工具、
         1.3                                                            616.55       4.66%
                      公司           专业服务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1.4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602.49       4.55%
                                     专用设备、专用工具
                国网电子商务有限公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1.5                                                            482.94       3.65%
                        司           专用设备、专用工具
         1.6          其他           /                                1,864.98      14.09%
202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
年1-6     2                          /                                  863.94       6.53%
                      任公司
  月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2.1                                                            441.66       3.34%
                        司           专用设备、专用工具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2.2                                                            405.24       3.06%
                        司           专用设备、专用工具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工具、
         2.3                                                             12.68       0.10%
                        司           专用设备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工具、
         2.4                                                              4.37       0.03%
                        司           专业服务
                江苏苏电集体资产运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工具、
          3                                                             848.80       6.41%
                      营中心         专用设备、专业服务
                湖南安培电力带电作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工具、
          4                                                             390.56       2.95%
                    业有限公司       专用设备
                杭州汽轮汽车销售服
          5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363.19       2.74%
                    务有限公司



                                         5-1-3-28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额(万     占营业收
年份   序号         客户                    主要销售内容
                                                                 元)       入的比例
                                  合计                          11,354.92     85.79%

        1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27,249.70     67.49%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1.1.                                                      7,550.63     18.70%
                  有限公司          专用工具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1.2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3,797.06      9.40%
                                    专用设备、专用工具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1.3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2,878.25      7.13%
                                    专用设备、专用工具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1.4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2,136.38      5.29%
                                    专用设备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1.5                                                       1,866.79      4.62%
                    公司            专用设备、专用工具
       1.6          其他                            /            9,020.59     22.3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
        2                                           /            4,092.16     10.14%
2020                任公司
 年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2.1                                                       2,929.13      7.25%
                      司            专用设备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
       2.2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工具        812.76       2.01%
                      司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工具、
       2.3                                                        282.11       0.70%
                      司            专用设备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
       2.4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工具         68.16       0.17%
                      司
              扬州北辰电气集团有    配网不停电作业工具、专用
        3                                                        2,087.83      5.17%
                    限公司          设备
              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
        4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设备       1,036.81      2.57%
                    限公司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5                                                         704.30       1.74%
                股份有限公司        专用工具
                                  合并                          35,170.80     87.11%

        1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23,213.63     71.18%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1.1                                                       6,947.35     21.30%
                  有限公司          专用工具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1.2                                                       5,390.82     16.53%
                    公司            专用工具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工具、
2019   1.3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2,111.42      6.47%
                                    专用设备
 年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1.4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1,139.84      3.49%
                                    专用设备
       1.5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工具       1,107.78      3.40%

       1.6          其他                            /            6,516.42     19.98%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
        2                                           /            5,403.24     16.57%
                    任公司

                                         5-1-3-29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额(万     占营业收
年份   序号         客户                    主要销售内容
                                                                 元)       入的比例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2.1                                                       4,075.81     12.50%
                      司            专用设备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
       2.2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工具        713.75       2.19%
                      司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工具、
       2.3                                                        567.26       1.74%
                      司            专用设备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
       2.4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工具         46.43       0.14%
                      司
              湖北大喜科技有限公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3                                                         843.69       2.59%
                      司            专用设备
              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
        4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592.45       1.82%
                    限公司
              北京咸亨国际通用设
        5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工具        200.37       0.61%
                  备有限公司
                                  合计                         30,253.38      92.76%

        1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15,110.65     55.82%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
       1.1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5,872.37     21.69%
                    有限公司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
       1.2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设备       1,901.09      7.02%
                  团有限公司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1.3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1,311.62      4.85%
                                    专用工具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1.4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1,268.63      4.69%
                                    专用工具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1.5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865.72       3.20%
                                    专用工具
       1.6          其他                            /            3,891.22     14.37%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
        2                                           /            8,390.53     30.99%
2018                任公司
 年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2.1                                                       7,407.94     27.36%
                      司            专用工具、专用设备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设备、
       2.2                                                        574.92       2.12%
                      司            专用工具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工具、
       2.3                                                        360.86       1.33%
                      司            其他产品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
       2.4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设备         46.81       0.17%
                      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设备、
        3                                                         307.41       1.14%
                有限责任公司        专用工具
              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
        4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设备        273.71       1.01%
                    限公司
              湖北创承浩源电力设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设备、
        5                                                         209.88       0.78%
                  备有限公司        专用工具
                                  合计                          24,292.18     89.74%



                                         5-1-3-30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由上表可知,虽然发行人对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按同一控制口径统计的收入占
比较高,但发行人对其下属各电力公司的收入占比均不存在超过 35%的情形,且其
下属各电力公司均为独立经营、根据各自需求进行采购。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对单
一客户的重大依赖。
    (三)发行人出让许继三铃控股权后,主要通过外协方式进行生产,是否对
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如何体现
    1.出让许继三铃控股权后,外协生产模式对发行人独立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1)外协加工环节对专用车辆性能不起决定性作用
    发行人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是搭载不停电作业旁路系统等装备的专用车辆,其
外协加工的主要环节为车辆上装生产环节,主要是外协厂商按照公司提供的技术参
数、图纸、设计方案等,在车辆原有结构的基础上对厢体部分进行改装,使其满足
不停电作业旁路系统等装备集成装配的要求,并提供操作空间。而改装车辆本身并
不具备不停电作业功能,该功能主要是由车辆搭载的不停电作业旁路系统提供的。
    不停电作业旁路系统主要由旁路电缆、快速插拔连接器、中间接头、旁路负荷
开关等核心部件组成,如涉及变压器、环网柜检修作业,还可搭载变压器、环网柜
等设备共同搭建大旁路系统,是采用旁路作业法进行配网不停电作业的核心设备。
发行人的不停电作业旁路系统既可以单独作业,也可集成装配到改装车厢体内,使
改装车辆具备不停电作业所要求的特殊性能和使用用途,成为专用车辆。
    因此,不停电作业旁路系统是使得改装车辆具备不停电作业功能的核心设备,
而外协加工涉及的上装部分对车辆性能不起决定性作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拥有 24 项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授权专利技术、58 项旁路系统相关授权
专利技术,发行人掌握不停电作业旁路系统和专用车辆的核心技术,在外协厂商选
择方面占据主导地位,外协厂商需严格按照公司的设计要求提供车辆改装服务,公
司不存在严重依赖外协加工的情形。
    (2)发行人外协厂商选择范围较广,不存在对单一供应商的依赖
    发行人所属地湖北省是全国专用车改装企业的聚集地,拥有随州市、十堰市等
专用车改装基地,可选择的外协供应商较多。发行人转让许继三铃控股权后,通过
逐步扩大专用车辆外协厂商的范围,来满足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的市场需求,
同时也降低了对单一外协厂商的依赖,提高了专用车辆外协加工模式的稳定性。报



                                   5-1-3-3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告期内,发行人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的外协厂商主要包括许继三铃、湖北震
序、海德馨、河南红宇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上海科泰专用车有限公司等,不存在对
单一供应商的依赖。
    (3)发行人在产品生产中拥有较大的自主权
    为提高投资回报率,发行人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前端研发、设计和后端核心设备
集成上,中间生产环节主要采取外协加工的“轻资产”模式。同时,发行人始终掌
握并不断改进自主产品核心技术,从外协厂商选择、产品生产核心要素(包括技术
参数、图纸、设计方案、主要原材料供应或采购标准等)、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全
面把控,掌握核心业务环节。具体如下:
    ①外协厂商的选择
    发行人对外协厂商的选择标准主要如下:A、供应商应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和
一定的资金实力;B、优先选择按照国家(国际)标准建立质量体系并已通过认证
的供应商;C、具有足够的生产能力,能满足公司连续的需求以及进一步扩大产量
的需求;D、业务效率高,配合度强,能有效处理紧急订单;E、样品通过试用且
合格。
    发行人确定与外协厂商的合作关系需经过初步评审、现场评审、样品质检等环
节,在采购部、品质部、研发部联合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合格供应商名单。
    ②掌握产品生产核心要素
    发行人始终掌握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旁路系统、绝缘杆操作工具等自主产品
的核心技术,在相关产品外协生产过程中,发行人向外协厂商提供基于核心技术和
经验积累制定的技术参数、图纸、设计方案等生产要求,并根据情况提供主要原材
料或采购要求。外协厂商须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组织生产,产品品质的核心决定因
素由发行人掌握。
    ③质量控制
    发行人对外协生产进行全程质量把控,具体如下:
    A、外协产品加工过程质量监控:品质部按产品标准不定期到现场对外协厂商
的产品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改进要求。研发部配合
解答外协厂商提出的各种工艺问题。
    B、外协产品生产现场问题协调与处理:外协厂商生产现场出现影响交期、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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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量、成本、事故等较大问题时,生产部和商品部制定应急预案,即刻反应,保证公
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C、外协产品质检及验收:外协产品加工完毕送至指定地点,收料仓库人员确
认产品数量型号与委外加工单一致及包装无破损,并及时向品质部报检。品质部检
验合格后,由质检员开具检验合格报告,通知仓库办理入库手续;经检验外协产品
不符合标准及要求,开具不合格报告,直接退回外协厂商,同时将不合格报告传递
到采购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4)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发行人将完成不停电作业专用车生产基地建设
    本次募投项目之一“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产能规划如
下:年产旁路负荷转移车 70 台、旁路环网柜车 40 台、旁路电缆车 30 台、旁路开
关车 50 台、带电作业工具库房车 30 台、移动发电车 30 台。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完
成后,发行人将拥有年产 250 辆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的生产基地,实现专用车辆的
自主生产,发行人的生产模式和产业链将获得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综上所述,发行人虽然主要采用外协加工的方式进行生产,但始终掌握自主产
品的核心技术和核心生产要素,未将核心业务环节进行外协。发行人主要负责技术
研发、质量控制、生产管理、集成装配等,上述环节的把控保证了公司整体生产的
稳定性,并通过不断的技术研发提升产品的附加值,推动公司产品结构的优化,是
发行人产品在市场中保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此,发行人转让许继三铃控股权
后,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通过外协加工方式完成,对其独立性不存在重大不利
影响。发行人通过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建设将实现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的自主
生产,产品生产的独立性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2.发行人核心竞争力如何体现
    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掌握自主核心技术、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拥有
行业先发优势、细分领域产品种类最齐全、行业经验丰富、业务判断能力精准等方
面,具体如下:
    (1)发行人是国内最早进入配网不停电作业领域的企业之一
    配网不停电作业在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已经发展较为成熟,是电力系统检修的主
要方式。而我国配网不停电作业起步较晚,早期发展较慢。比如,美国、日本等发
达国家户均停电时间均小于 100 分钟,其中,日本户均停电时间仅为 20 分钟,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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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国家电网统计数据,2019 年国家电网户均停电时间为 813 分钟,远高于国外
主要发达国家。
    随着我国电力供应逐步稳定,电网投资向配电网倾斜,我国配网不停电作业开
始进入加速发展阶段。2002 年我国首次开展了架空线路旁路作业,2010 年,国家
电网首次将旁路作业方法引入我国不停电作业工作。2019 年,在北京、天津、上
海等大型城市开展配网不停电作业取得显著成果的基础上,国家电网提出全面推行
不停电作业的目标。因此,配网不停电作业经过多年的积累,在近几年才进入加速
发展阶段。
    发行人早在 2009 年便已引入韩国联合精密株式会社先进的旁路系统,与国家
电网首次采用旁路作业法基本同步,是我国最早引入旁路系统、进入配网不停电作
业领域的企业之一。发行人在此基础上不断吸收改进先进技术,开发出拥有自主知
识产权的旁路系统、专用车辆等产品,拥有 24 项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授权专利技
术、58 项旁路系统相关授权专利技术、44 项绝缘杆操作工具专利技术,具备了明
显的先发优势。
    (2)发行人是配网不停电作业产品和服务种类最齐全的企业之一,具备产业
链协同优势
    根据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分类标准,国家电网将配网不停电作业分为四大类
33 项作业项目,南方电网包括 41 项作业项目。
    发行人作为行业的较早进入者,通过多年的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经验积累,
已逐步发展为可以提供包括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专用设备、专用工具和专业
服务的全产业链供应商,产品和服务种类基本可覆盖国家电网四大类 33 项、南方
电网 41 项不停电作业项目所需。一方面可以及时响应客户对不同产品服务的需
求,另一方面可以为客户提供最优的产品搭配方案,产品协同优势明显。
    发行人目前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均为在某一细分产品领域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
的企业,尚无与发行人产品存在全面竞争,可同样覆盖国家电网四大类 33 项、南
方电网 41 项不停电作业项目所需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发行人具备明显的产业链协
同优势。
    (3)发行人拥有先进的核心技术,是行业标准制定的参与者
    发行人始终坚持自主研发与技术创新,经过多年对创新技术的研究与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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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配网不停电作业成套技术及装备”项目被湖北省电工技术学会认定为:项目取得
的创新成果为配网不停电作业检修提供了新的检修设备和工具,提高了作业的安全
性和效率,为国内外首创,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151 项授权专利,包括 5 项发明专
利、118 项实用新型专利、28 项外观设计专利。发行人产品获得了行业和主要客户
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广泛认可,曾获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2019 年度电力科技
创新奖技术类二等奖、国家电网 2018 年度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和南方电网 2018 年
度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作为我国配网不停电作业专业领域的主要参与者,发行人参与起草了多项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中,发行人是《配电线路旁路作业技术导则》国家标准的主要
起草单位,是《带电作业用绝缘斗臂车使用导则》、《10kV 带电作业用绝缘平台》、
《带电作业用绝缘毯》、《带电作业用绝缘袖套》、《带电作业用绝缘垫》、《带电作业
用绝缘导线剥皮器》、《带电作业用导线飞车》等七项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
    (4)发行人细分产品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
    发行人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应用于不停电作业领域,因涉及作业人员直接或间接
接触带电体,属于高危险作业方式,客户试错承受力较低,对产品和服务的安全
性、稳定性、专业性要求极高。行业内多数企业仅涉及配网不停电作业的部分领
域,能够提供全覆盖产品的企业较少。发行人在行业内各主要细分市场的竞争情况
及竞争优势如下:
    ①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A、绝缘斗臂车
    绝缘斗臂车分为无支腿绝缘斗臂车和有支腿绝缘斗臂车。
    目前,我国无支腿绝缘斗臂车尚未实现自主生产,行业内各主要供应商仍处于
技术研发或小批量生产阶段,短期内尚无可替代的同类国产产品。因此,我国无支
腿绝缘斗臂车的市场供应仍主要依赖进口。发行人是美国 ETI 无支腿绝缘斗臂车在
我国国内市场的唯一代理商,报告期内销售美国 ETI 无支腿绝缘斗臂车 171 辆,是
我国无支腿绝缘斗臂车最大的供应商。
    在有支腿绝缘斗臂车领域,发行人参股子公司许继三铃通过采购许继时代的绝
缘上装生产有支腿绝缘斗臂车,目前已发展为我国有支腿绝缘斗臂车的主要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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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之一。
    B、旁路作业车(旁路负荷转移车、旁路环网柜车、旁路电缆车、移动电源
车)
    除绝缘斗臂车外,我国的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已基本可实现自主生产。旁
路负荷转移车、旁路环网柜车、旁路电缆车、移动电源车是最主要的不停电作业专
用车辆,我国国内主要供应商包括海伦哲、海德馨、龙岩畅丰、发行人等。其中,
海伦哲、海德馨、龙岩畅丰是移动电源车的主要供应商,发行人则是旁路负荷转移
车、旁路环网柜车、旁路电缆车的主要供应商。
    ②旁路系统
    发行人是我国最早引入国外旁路系统的公司之一,拥有先发优势,在我国旁路
系统细分领域拥有领先的技术优势。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58
项旁路系统相关授权专利技术。发行人研发的包括“10kV 旁路智能连接头”、
“快速接入式环网柜”技术的“配网不停电作业成套技术及装备”项目被湖北省电
工技术学会认定为:项目取得的创新成果为配网不停电作业检修提供了新的检修设
备和工具,提高了作业的安全性和效率,为国内外首创,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③绝缘杆操作工具
    我国绝缘杆操作工具生产企业虽然数量较多,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较
少。目前,发行人和天津市华电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可提供拥有自主知识
产权绝缘杆操作工具的主要企业。发行人 2017 年与日本 NGK 合作开发了拥有共同
专利技术的绝缘杆操作工具,并由采用原材料材质及加工精度水平更高的日本
NGK 代为生产,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果,产品性能优势和价格优势均较为突出。
    同时,发行人研发的包括 “10kV 配网架空线路桥接法工器具”、“10kV 配网架
空线路新型感应式智能剥皮器”等绝缘杆相关技术的“配网不停电作业成套技术及
装备”项目被湖北省电工技术学会认定为国内外首创,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④配网不停电作业工程服务
    配网不停电作业工程服务属于全新的业务模式,2019 年 1 月,国家电网下发
《国网设备部关于全面加强配网不停电作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允许不停电作业通
过劳务外包的形式开展。2019 年 7 月,发行人即已获得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颁
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成为最早开展配网不停电作业工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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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企业之一。
    发行人是目前国内较少的可以提供覆盖国家电网四大类 33 项、南方电网 41 项
不停电作业项目所需产品和服务的企业,而同行业可比公司多为单一领域的参与
者,发行人相对而言对不停电作业的产品和作业方式更为熟悉和专业,因此进入配
网不停电作业工程服务领域的基础更为扎实。
    发行人配网不停电作业工程服务业务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完成资质办理、人员
招聘与培训、订单储备后,于 2021 年进入发展阶段,2021 年 1-6 月份,发行人配
网不停电作业工程服务实现收入 1,445.24 万元。
    (5)发行人行业经验丰富,具有精准的业务判断能力
    ①发行人较早进入了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领域
    发行人作为我国较早引入旁路系统的企业之一,一直致力于旁路作业法在不停
电作业领域的应用研究。为了使得旁路系统更加便捷的应用到不停电作业中,发行
人于 2012 年便已获得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相关专利技术,并通过外协生产方式正
式进入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领域。
    2017 年,发行人通过收购湖北三铃建立了独立的专用车辆生产基地,并在同
年获得美国 ETI 无支腿绝缘斗臂车在中国大陆的独家经销权,开始加速发展专用车
辆业务。与此同时,国家电网也开始提升不停电作业专用装备的配置水平,不停电
作业专用车辆采购由 2015 年的 1,346 辆增加至 2019 年的 4,193 辆,年均复合增长
率为 32.85%。
    综上所述,发行人凭借多年的行业经验,对市场发展做出精准的判断,抓住了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行业发展的机遇,实现了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业务的快速
发展。2018 年至 2020 年,发行人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实现收入分别为 15,105.45 万
元、13,789.08 万元和 20,067.19 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5.26%。
    ②发行人较早开展了配网不停电作业工程服务
    本小问回复内容具体参见本问题之“一、/(三)/2.发行人核心竞争力如何体
现”之“(4)发行人细分产品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之“④配网不停电作业工程服
务”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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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许继三铃生产的绝缘斗臂车与发行人独家经销的美国 ETI 无支腿绝缘斗
臂车是否存在竞争替代关系,量化分析说明有支腿及无支腿绝缘斗臂车的市场供
求及竞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内主要供应商名称、家数及自主成产或代理品牌
情况
    (一)许继三铃生产的绝缘斗臂车与发行人独家经销的美国 ETI 无支腿绝缘
斗臂车是否存在竞争替代关系
    1.有支腿绝缘斗臂车与无支腿绝缘斗臂车的差异
    许继三铃自主生产的绝缘斗臂车主要为有支腿绝缘斗臂车,与发行人代理的美
国 ETI 无支腿绝缘斗臂车在产品性能、应用领域、市场需求、价格成本方面存在如
下差异:
    (1)产品性能差异
    无支腿绝缘斗臂车与有支腿绝缘斗臂车在产品性能方面的差异具体如下:
产品性     无支腿绝缘    有支腿绝缘
                                                          优势点分析
能项目       斗臂车        斗臂车
发动机
             210kW         95kW
  功率                                 发动机的功率与驱动形式是衡量车辆通过性的核心指
驱动形                                 标,通过数据对比,无支腿的数据优于有支腿的数据
              四驱          两驱
  式
                                       无支腿斗臂车通过对底盘的特殊设计,作业时无需支
支腿形                   A 型/H 型支   腿,相比有支腿的斗臂车施工占用面积小,对施工路
             无支腿
  式                         腿        面无要求,即使是泥泞砂石路段,无支腿也可以正常
                                       作业
整车噪                                 无支腿斗臂车采用 V10 重型汽油发动机,对比目前有
音水平         65            75        支腿采用的柴油发动机,运行更加平稳且运行噪音比
dB(A)                                  有支腿小
臂架绝     下臂有 0.3                  无支腿的绝缘臂在下臂处有 0.3 米有效绝缘长度,整车
                         下臂无绝缘
缘安全     米有效绝缘                  具备 3 处绝缘区间,比有支腿多一处绝缘区间,使得
                             段
  性         长度                      带电作业更加的安全可靠
    (2)应用领域差异
    无支腿绝缘斗臂车和有支腿绝缘斗臂车在应用领域方面基本一致,均主要应用
于配网不停电作业领域,两者主要在应用场景方面有所差异。由于无支腿绝缘斗臂
车的作业不受地形限制,具备在复杂路面、有支腿绝缘斗臂车无法到达的低区作业
的能力,可实现全地形的覆盖。故而在应用领域的实际需求来说,无支腿绝缘斗臂
车满足客户需求比有支腿绝缘斗臂车更加全面。
    (3)市场需求差异
    无支腿绝缘斗臂车完全具备有支腿绝缘斗臂车的作业能力,同时也具备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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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泞、砂石路段、有支腿绝缘斗臂车无法到达的狭窄小区的作业能力,故而市场需
求方面更加适合地貌较为复杂(云南、贵州、四川等地)、道路狭窄的老旧小区
(北京、上海等地)的地区需求。
    (4)价格成本差异
    无支腿绝缘斗臂车因为产品性能优于有支腿绝缘斗臂车,且为进口车辆,需要
办理进口车辆认证、环保、报关等手续,因此绝缘臂长度相同的产品采购成本高于
有支腿绝缘斗臂车。
    2.发行人与许继三铃在绝缘斗臂车领域是否存在竞争替代关系
    目前,许继三铃的绝缘斗臂车业务主要包括 2 种:一种是通过采购许继时代的
绝缘上装,以外协加工方式为许继时代生产有支腿绝缘斗臂车;另一种是拥有美国
时代无支腿绝缘斗臂车的代理权,为我国国内市场供应美国时代的无支腿绝缘斗臂
车。发行人与许继三铃在绝缘斗臂车领域的竞争替代关系分析如下:
    在有支腿绝缘斗臂车竞争领域,由前文可知,无支腿绝缘斗臂车具备有支腿绝
缘斗臂车的全部功能,并具备更广泛的应用场景,但由于有支腿绝缘斗臂车具有价
格优势,下游客户会结合实际作业场景需求、价格等因素决定购买何种车型。因
此,在常规作业场景中,下游客户可基于价格因素考虑,选择更具价格优势的有支
腿绝缘斗臂车,而在空间狭小、崎岖山路等复杂作业场景方面,无支腿绝缘斗臂车
填补了有支腿绝缘斗臂车无法满足该类市场需求的空白,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
无支腿绝缘斗臂车和有支腿绝缘斗臂车不存在完全的竞争或替代关系,在应用领域
方面,双方各自发挥优势,具有互补关系。
    在无支腿绝缘斗臂车竞争领域,发行人代理的美国 ETI 无支腿绝缘斗臂车和许
继三铃代理的美国时代无支腿绝缘斗臂车,具有竞争替代关系。
    (二)量化分析说明有支腿及无支腿绝缘斗臂车的市场供求及竞争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国内主要供应商名称、家数及自主成产或代理品牌情况
    1.绝缘斗臂车的市场需求
    绝缘斗臂车在安全检修、持续供电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配网不停电作业中
的重要组成。我国输电线路长度是美国的 1.5 倍,但我国的绝缘斗臂车市场保有量
不及美国的十分之一。根据南方电网《配网不停电作业发展与思考》数据显示,南
方电网不停电作业装备水平逐年提高,其中,核心装备绝缘斗臂车的数量由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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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 256 辆增加至 2019 年的 495 辆。因此,近年来,我国绝缘斗臂车市场虽获得
快速发展,但仍无法满足不停电作业的市场需求。
    为落实国家关于加快配网作业方式由“停电作业为主”向“不停电作业为主”
转变的相关政策,2020 年,南方电网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司配网不停电作业
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强化不停电作业装备配置水平,根据配网不停电作业需
求,持续强化绝缘斗臂车及不停电作业工器具配置;加大绝缘斗臂车等不停电作业
车辆配置力度;梳理绝缘斗臂车、旁路作业车、移动发电车及不停电作业工器具配
置情况,2021-2022 年,根据实际作业项目需求,补充配置绝缘斗臂车及不停电作
业工器具。”
    经核查,国家电网未专门针对绝缘斗臂车发布补充配置的相关文件,但其针对
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含绝缘斗臂车)提出较高的配置需求:根据国家电网
2019 年下发的《国网设备部关于全面加强配网不停电作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
规划,以一流城市为例,2019 年至 2021 年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配置指数(辆/万
户)分别为 2.5、3、3.5。根据《国家电网社会责任报告》公开数据,2019 年至
2021 年国家电网服务客户数分别为 4.90 亿户、5.20 亿户、5.45 亿户(2021 年数据
为依据国家电网 2016-2020 年服务客户数的年均复合增长率 4.87%测算)。结合不停
电作业专用车辆配置指数、国家电网服务客户数合理推测,在不考虑地域差别的情
况下,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 2019 年至 2021 年的配置目标分别为 12.25 万辆、15.60
万辆和 19.06 万辆。截至 2020 年末,国家电网投入保电车辆和应急发电车合计为
2.63 万辆,与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的配置目标仍存在很大差距。
    综上所述,绝缘斗臂车在我国拥有较大的市场空间。
    2.无支腿绝缘斗臂车的市场供应及竞争情况
    目前,我国无支腿绝缘斗臂车尚未实现自主生产,行业内各主要供应商仍处于
技术研发或小批量生产阶段,短期内尚无可替代的同类国产产品。因此,我国无支
腿绝缘斗臂车的市场供应仍主要依赖进口。鉴于进口无支腿绝缘斗臂车需获得国外
供应商的授权经销资质,办理整车 CCC 认证、整车环保公开证明、整车纳入税务
系统车辆免征图册等,对经销商的资金实力、行业经验、专业能力等方面均提出较
高要求,目前我国国内可提供无支腿绝缘斗臂车的供应商较少,主要包括发行人、
许继三铃、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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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是美国 ETI 无支腿绝缘斗臂车在我国国内市场的唯一代理商,报告期内
向美国 ETI 采购和销售无支腿绝缘斗臂车的数量分别为 177 辆、171 辆,是我国无
支腿绝缘斗臂车供应量最大的企业。
    许继三铃拥有美国时代无支腿绝缘斗臂车的代理权,报告期内向美国时代采购
53 辆无支腿绝缘斗臂车。但许继三铃对进口车辆的手续办理经验不足,车辆进口
单证、车辆报关报检等手续均由发行人代其办理。
    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拥有美国阿尔泰克工业公司(Altec)无支腿绝缘
斗臂车的代理权,但双方采用单车认证的合作方式,采购周期较长,价格也高于发
行人同类产品。因不具备竞争优势,双方仅向国内市场提供过 1-2 辆无支腿绝缘斗
臂车,供应数量很少。
    3.有支腿绝缘斗臂车的市场供应及竞争情况
    目前,我国有支腿绝缘斗臂车供应商主要通过进口绝缘平台,或与国外供应商
共同设立合资企业生产绝缘平台,实现有支腿绝缘斗臂车的自主生产。经核查,目
前尚无关于有支腿绝缘斗臂车供求情况的公开市场数据。经了解,我国有支腿绝缘
斗臂车的主要供应商包括: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许继三铃、海伦哲、杭
州爱知、青岛中汽、山东泰开。上述供应商提供的有支腿绝缘斗臂车与发行人不存
在直接竞争关系。
    三、结合上述情况及中美贸易摩擦,说明独家经销产品市场环境是否存在重
大不利变化
    (一)上述市场竞争情况对发行人独家经销产品市场的影响
    由上文可知,无支腿绝缘斗臂车和有支腿绝缘斗臂车不存在完全的竞争或替代
关系,在应用领域方面,双方各自发挥优势,具有互补关系。目前,我国有支腿绝
缘斗臂车已实现自主生产,供应商在常规作业场景需求市场展开竞争;而发行人代
理的美国 ETI 无支腿绝缘斗臂车主要应用于空间狭小的复杂作业场景,有支腿绝缘
斗臂车的市场竞争对发行人该项业务不产生重大影响。
    而在无支腿绝缘斗臂车竞争领域,我国国内的市场竞争格局未发生重大变化,
市场供应仍主要以发行人、许继三铃进口的美国无支腿绝缘斗臂车为主。
    (二)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独家经销产品市场的影响
    目前,发行人代理的美国 ETI 无支腿绝缘斗臂车还未被加入贸易限制清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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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贸易摩擦尚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恶
化,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上述内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之
“六、中美贸易摩擦风险”中进行风险提示。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许继集团合作后,在获取国家电网订单等业务获取方面不存在不当
利益安排,未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发行人对单一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出让
许继三铃控股权后,主要通过外协方式进行生产,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未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2. 许继三铃生产的有支腿绝缘斗臂车与发行人独家经销的美国 ETI 无支腿绝缘
斗臂车存在互补关系;许继三铃代理的美国时代无支腿绝缘斗臂车与发行人独家经
销的美国 ETI 无支腿绝缘斗臂车存在竞争替代关系;发行人已量化分析说明无支腿
绝缘斗臂车的市场供求及竞争情况;有支腿绝缘斗臂车的市场供求等无公开数据,
因此仅对市场主要供应商进行说明;发行人独家经销产品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


    反馈意见第 7 项:
    关于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多项专利技术被湖北省电工技术学
会认定为国内外首创,处于国际领先水平。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湖北省电工技术学
会的基本情况及其在行业内的地位属性,其认定是否权威,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
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发行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查询湖北省电工技术学会、鉴定会委员
基本信息;
    2.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了解发行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相关情况。


    核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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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湖北省电工技术学会的基本情况及其在行业内的地位
属性
     湖北省电工技术学会成立于 1992 年,是经湖北省科协领导、湖北省民政厅批
准登记注册、由电气工程领域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
学会领域涉及电机与电器、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工理论
与新技术。
     2017 年 5 月 22 日,学会理事会成立了科技评价和科技普及两个专委会,分别
承接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
     学会连续十年不间断开展 “智能电网”发展论坛等系列活动,发表的论文集
被知网收录,已成为我国智能电网领域学术交流的一个知名品牌。学会多次获得湖
北省科协的科技项目支持、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优秀学会工作者等多个奖项。
     综上所述,湖北省电工技术学会承接了政府转移的部分科技评价职能,是湖北
省及其他各地科研单位、企业进行技术评定的权威结构。
     二、湖北省电工技术学会的认定是否权威,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信息披露是
否真实、准确
     2021 年 1 月 27 日,湖北省电工技术学会组织会议,对发行人“配网不停电作
业成套技术及装备”项目的科技成果进行鉴定,鉴定委员会一致认为:发行人该项
目取得的创新成果为配网不停电作业检修提供了新的检修设备和工具,提高了作业
的安全性和效率,为国内外首创,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建议进一步推广应用。
     湖北省电工技术学会本次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委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鉴定会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从事专业

 1        主任委员       潘垣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工程院院士    电气工程

 2       副主任委员      胡业发    武汉理工大学          教授          机械工程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   教授级高级工程
 3       副主任委员      刘凯                                          高圧技术
                                    院有限公司             师
                                  大力电工襄阳股份   总工程师、正高
 4           委员        余龙海                                        电气工程
                                      有限公司             工
                                  湖北省电力公司网
 5           委员        程建翼                       高级工程师        配电
                                        改办
 6           委员        张晓星    湖北工业大学          教授          电气工程

 7           委员        王斌      武汉科技大学          教授          电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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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本次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潘垣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担任华中科技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名
誉院长,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中科院和核工业部科技进步一等、二等奖多
项,以及教育部科技进步一等奖,在电气工程领域拥有较高的技术成就和权威;本
次技术鉴定委员会其他委员分别拥有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总工程师、正高
工、高级工程师等职称,且均为电气工程、机械工程、高压技术或配电领域的专
家。
    综上所述,湖北省电工技术学会承接了政府转移的部分科技评价职能,是湖北
省及其他各地科研单位、企业进行技术评定的权威结构。同时,本次技术鉴定会的
委员均为电气、配电等领域的专家,了解发行人“配网不停电作业成套技术及装
备”项目科技成果所涉及的应用领域和技术发展情况。因此,湖北省电工技术学会
对发行人的科技成果进行认定具有权威性,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



       本所律师认为:
    湖北省电工技术学会的技术认定具有权威性,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
    (以下无正文)




                                5-1-3-4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少林                                夏少林




                                                   王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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