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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里得电科: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2022-04-26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           于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31 号知音广 4 楼邮编:430070
  4/F,Zhiyin Plaza,No.31 ZhongbeiRoad,Wuchang District,Wuhan430070, China
         电话/Tel: +86 027 8730 1319   传真/Fax: +86 027 8726 567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六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引言 ................................................................................................................. 5
第二节 正 文 ............................................................................................................... 8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9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0
四、发行人的设立...................................................................................................... 1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0
六、发起人和股东...................................................................................................... 2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5
八、发行人的业务...................................................................................................... 3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7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3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4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2
十四、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行...................... 4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4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劳动用工管理.................. 4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9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50
二十二、结论意见...................................................................................................... 50
第三节 签署页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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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
特定含义:
 里得电科、发行人、公
                         指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里得有限                指   武汉里得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系发行人分公
 里得广东分公司          指
                              司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系发行人分公
 里得济南分公司          指
                              司

 里得通用                指   广东里得通用电气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莱沃科技                指   湖北莱沃科技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武汉立世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武汉君鹏科技有限
 立世达                  指
                              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许继三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湖北三铃专用汽车有
 许继三铃                指
                              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明瑞达                  指   武汉明瑞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康菲得                  指   武汉康菲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恒盛源                  指   武汉恒盛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博弈煜力                指   河北博弈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建鑫一期电力高端制造股权投资(东莞)合伙企业(有限合
 建鑫投资                指
                              伙)

 臻至同源                指   慈溪臻至同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汇投资                指   武汉海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弘华钜                指   昆山国弘华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国弘纪元                指   张家港国弘纪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硅谷天堂                指   武汉东湖高新硅谷天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北星燎高投网络新媒体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星燎高投                指
                              伙)

 长江文锦                指   湖北长江文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温氏投资                指   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

 温氏肆号                指   珠海横琴温氏肆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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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齐创共享                指   横琴齐创共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许继集团                指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德匠教育                指   武汉德匠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大喜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武汉佑得电力科技有限公
 湖北大喜                指
                              司和湖北俊辉顺达科技有限公司

 久保达                  指   武汉久保达科技有限公司

 西马矿业                指   湖北西马矿业有限公司

 随县红日                指   随县红日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里得科技有限公司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整体变
 本次整体变更            指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里得电科的全体发起人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签订的《武汉里
 《发起人协议》          指
                              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经里得电科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
 《公司章程》            指   大会审议通过并不时修订的《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及上市
 《申报审计报告》        指   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出具的“众环审字(2021)0100543 号”
                              《审计报告》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及上市
 《内控鉴证报告》        指   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出具的“众环专字(2021)0100348 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及上市
 《税务审核报告》        指   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出具的“众环专字(2021)0100347 号”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最终经签署并作为本次发行及
 《招股说明书》          指   上市申请文件上报的《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项目,与本法律意见书一同出具的律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师工作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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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分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                指
                              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承销商和保荐
 中原证券                指
                              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及上市
 中审众环                指
                              的审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
 中国                    指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基准日                  指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期                  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至基准日的期间

 近三年                  指   报告期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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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2021 鄂国浩法意 GHWH101 号


致: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依据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
项法律服务协议》,担任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
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了《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里
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及《国浩律
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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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发
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
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
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
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
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
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赴相关部门独立调
查等方式,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访谈
记录等。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
所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
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做上述引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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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任何
解释或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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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各项议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发行人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发
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如下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
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及其实施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事项出具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适用的<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修
订<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
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
案》、《关于修订<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关于制定<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
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等涉及发行人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各项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相关决议内容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符合《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发行人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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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授权发行人
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上市有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
宜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就本次发行获得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三)政府管理部门就本次发行的前置审批
    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后
上市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无需取得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的前置审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了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上市尚需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系由里得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由里得有限按照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账面净资产值按照 1.3202:1 的折股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并已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取得武汉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 420111000001921)。发行人设立至今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有本
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
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辅导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辅导机构中原证券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报送了辅导备案材料,中国
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已对发行人的上市辅导进行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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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及《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系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发行新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
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具
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一种,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认购股份支付相同价额,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的种
类、数额、价格、对象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已与中原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聘请中原证券为其本次发行上
市的保荐机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
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
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和“十四、发行人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相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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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部门的设置情况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规范运作的
情况。
    (2)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的公司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190.48 万元、6,843.37
万元、8,844.28 万元,且报告期内持续经营,不存在终止经营及影响持续经营的
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内部鉴证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
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
    (4)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外支出明细、发行人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通过
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的结果,核查发行人近三年营业外支出明细等,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即《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
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股票上市的下列
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本总额为 6,363.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121.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超过 8,484.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二)项的规
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为 6,363.00 万股,根据发行人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121.0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少于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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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内部鉴证报告》和发行人作出的承诺,发
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以及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所述税务、工商、海关、环保、国土、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市规则》
第 5.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4)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市规则》第
5.1.5 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律师工作报告“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发行人系由里得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里得有限成立于 2007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发行人目前注册资本为 6,363.00 万元,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历次注册资
本变动的验资报告、投资款的认缴凭证,确认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为其合法所有,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
权属纠纷。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专用设
备、专用工具及其他产品和专业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旁路负荷转
移车、旁路环网柜车、旁路电缆车、旁路开关车、绝缘斗臂车、其他专用车辆、
不停电作业旁路系统、绝缘杆操作工具、安防工具、仪器仪表、五金工具、不停
电作业智能库房、不停电作业工程服务、不停电作业科技研发服务等。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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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份结构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设立后的股份结构变化已履行法定手续。本所律
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股份结构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含下属各
专门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构成,发行人已依法
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相关议事规则,并依
据上述制度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保荐机构、律师、
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的培训记录,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公安机关开具的无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公开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进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0.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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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本所律师对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走访核查及政
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2.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后确认,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已明确对外担
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发行人的承诺、《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3.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内控鉴证报告》及《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
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4.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
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符。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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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中审众环已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6.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
并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中审众环对发行人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申报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
    17.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
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
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8.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
股说明书》中已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予以了充分的披露,该等关联交
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9.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1)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的公司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190.48 万元、6,843.37
万元、8,844.28 万元,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2)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的营业收
入分别为 27,071.00 万元、32,614.61 万元和 40,375.02 万元(按合并报表口径计
算),累计超过 3 亿元;
    (3)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6,363.00 万元,不少于 3,000.00 万元;
    (4)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40,311.93 万元(按合并报
表口径计算),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为 195.89
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49%,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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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净资产的 20%;
    (5)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未分配利润为 16,935.42 万元(按合
并报表口径计算),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
    20.根据发行人的承诺、有关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
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
    21.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目前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也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2.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本次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
形:(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的情形;(2)滥用会计
政策或者会计估计的情形;(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
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九条的规定。
    23.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
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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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除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
准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外,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首发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其他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关于发行人的设立程序、条件、方式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第 95 条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按
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8 月 18 日,
发行人取得了武汉市工商局核发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2011100000192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合法、有效。
    2.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
    (1)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东为 3 名自然人王颂锋、宗新志、周跃,3
家合伙企业明瑞达、康菲得、恒盛源,6 名发起人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
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2)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00 万元,股份总数
为 3,000.00 万股,均由里得有限股东认购,股东实缴出资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750434 号),
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八十条的规定。
    (3)全体发起人签署了《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并按照协议的约定认购了各自的股份,该协议对各发起人在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
中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七
十九条的规定。
    (4)发行人创立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且已经武汉市工商局备案,该
章程载明了《公司法》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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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四)项、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5)发行人之公司名称经武汉市工商局东湖分局核准,取得了《企业名称
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鄂武)名变核私字[2015]第 1581 号);发行人股
份公司(筹)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
股东代表监事成员;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长,聘
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第一届
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监事会主席;发行人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
要求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6)发行人通过购置取得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 555 号融科智谷工业项目
一期 A8 号楼 5-6 层,并持有“鄂(2018)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 0075245 号”、
“鄂(2018)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 0075244 号”、“鄂(2018)武汉市洪山不
动产权第 0075247 号”、“鄂(2018)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 0075246 号”不动
产权证书,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符合《公司法》第
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7)里得有限变更为发行人时,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3,000 万元,不高于
里得有限于审计基准日(2015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符合《公司法》第九十
五条的规定。
    3.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发行人系采取由有限责任公司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方
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和条件、方式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并取得了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的核准,发行人依法设立。
    (二)关于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里得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签署了《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将里得有限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约定以里得有限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出资,并按其在里得有限的出资比例确定其对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股比例。该协议还对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各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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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经全体发起
人有效签署,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和验资
    1.2015 年 7 月 18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
[2015]第 711346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里得有
限总资产为 80,498,644.97 元,负债为 40,891,127.75 元,净资产为 39,607,517.22
元。
    2.2015 年 7 月 19 日,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中瑞评报字[2015]
080027247 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里得有限于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总资产评估值为 8,327.52 万元,总负债评估值为 4,089.11 万元,净资产评
估值为 4,238.41 万元。
    3. 2015 年 8 月 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
字(2015)第 750434 号《验资报告》,经验证,截至 2015 年 8 月 6 日止,股份
公司(筹)全体发起人已按发起人协议之约定,以其拥有的有限公司经审计净资
产 39,607,517.22 元按 1:0.75743198 的比例折合股本总额为 30,000,000 股,溢价
部分 9,607,517.22 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验资程序,
出具上述报告的中介机构与人员均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出具的报告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股份公司(筹)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召开了股份公司(筹)召开创
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
情况报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选举产
生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关
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议案》等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份公司(筹)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所议事项和内容符合中国
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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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和条件、方式等均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履行
了必要的评估和验资手续。发行人股份公司(筹)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合法、有效。《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设立过程合法合规,不
存在导致发行人设立无效或影响其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障碍。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是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专用设备、
专用工具及其他产品和专业服务。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申报审计
报告》以及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
的公司目前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有同业竞争的
情形,且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里得电科的各机构和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互相配合,构成
了里得电科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里得电科在业务经营各环节不存
在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依赖。发行人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经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发行人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发行人由里得有限整体变更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成立,里得有限的资产全部
由发行人承继。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清单、相关资产的产权证书、本所律师在
商标局、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查询结果,原属里得有限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
书已变更至发行人名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经营所需的房屋、设备、商标、专
利等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并或合法占有;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行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
作权等均处于权利期限内,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均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发行人资产独立。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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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举及聘任相关之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资料后确认,发行人之上述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依照《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发行人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该等人员均在发行人领取薪酬,未
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建立完善和独立的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报告期内,发行人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单位严格分离。发行人有独立的经营管
理人员和员工。
    经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发行人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所设机构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
形;发行人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及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发行人的销售和采购
相关机构的设置均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发行人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财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
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了
基本账户,财务核算独立于股东及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已在
其住所地的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独立纳税。经本所律师
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后确认,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与
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企业无混合纳税现象。发行人不存在以其资产、权益或信誉
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资金被其股东占用而损害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发行人财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资
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研发、生产、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人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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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里得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为 3 名自然人、 家合伙企业,
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王颂锋             11,109,000          37.03       净资产折股

   2         明瑞达             9,177,000           30.59       净资产折股

   3         康菲得             4,086,000           13.62       净资产折股

   4         宗新志             3,000,000           10.00       净资产折股

   5         恒盛源             1,728,000           5.76        净资产折股

   6          周跃               900,000            3.0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30,000,000         100.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发行人系里得有限整体变更而来,整体变更时,全体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全
部资产即为里得有限于变更审计基准日(2015 年 6 月 30 日)的全部净资产。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之里得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已经
全部实际转移至发行人名下,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
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750434 号)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里得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里得有限股东会
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发行人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合法、有效;
在里得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或其他
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
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三)发行人现有股东
       发行人整体变更之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及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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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变化,目前的股东共 32 名,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王颂锋                    18,170,740         28.56

     2                      明瑞达                    15,600,900         24.52

     3                      康菲得                    6,946,200          10.92

     4                      宗新志                    5,100,000           8.02

     5                      恒盛源                    2,437,600           3.83

     6                     建鑫投资                   2,285,000           3.59

     7                       周跃                     1,802,000           2.83

     8                     温氏投资                   1,595,406           2.51

     9                     温氏肆号                   1,435,864           2.26

    10                     长江文锦                   1,276,324           2.01

    11                     国弘华钜                   1,000,000           1.57
    12                     臻至同源                    957,243            1.50

    13                     国弘纪元                    928,622            1.46

    14                     海汇投资                    638,162            1.00

    15                     硅谷天堂                    528,518            0.83

    16                     博弈煜力                    510,000            0.80

    17                      陈望泉                     425,000            0.67

    18                      杨丽娟                     340,000            0.53

    19                       向宇                      326,000            0.51
    20                     星燎高投                    319,081            0.50

    21                       税弘                      202,300            0.32

    22                      钟均奇                     179,500            0.28
    23                      丁常平                     170,000            0.27

    24                     齐创共享                    159,540            0.25

    25                      姚绍山                     134,000            0.21

    26                      张登峰                      85,000            0.13

    27                       徐菁                       32,000            0.05

    28                       徐燕                       31,000            0.05

    29                       段兆                       9,000             0.01

    30        上海乃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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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31                       王炜                       2,000             0.00

    32                      孙群利                      1,000             0.00

                     合计                             63,630,0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目前的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中国公民,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
格;发行人目前的法人股东、非法人组织股东依法有效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2.经穿透核查后合并计算,发行人目前的股东穿透后总人数未超过 200 人;
    3.发行人现有股东中,建鑫投资、温氏肆号、长江文锦、国弘华钜、臻至同
源、国弘纪元、海汇投资、硅谷天堂、星燎高投、齐创共享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该等基金及其管理人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建鑫投资基金编号为 SJF541、温氏肆号基金编号为
SGU294、长江文锦基金编号为 SGK443、国弘华钜基金编号为 SCM715、臻至同
源基金编号为 SEA655、国弘纪元基金编号为 SEP891、海汇投资基金编号为
SEC979、硅谷天堂基金编号为 SS7119、星燎高投基金编号为 SW6266、齐创共
享基金编号为 SD3352;明瑞达、康菲得为注册于中国境内的有限合伙企业,系
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恒盛源注册于中国境内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中徐燕
担任发行人安环部总监,徐菁与徐燕系姐妹关系,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亦未担
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相关私募基
金(或管理人)的登记备案程序;
    4.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12 个月内新增的股东。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王颂锋。王颂锋直接持有里得电科 18,170,740 股,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 28.56%,王颂锋控制的明瑞达直接持有公司 15,600,900 股股份,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额 24.52%,王颂锋控制的康菲得直接持有公司 6,946,200 股股
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92%的股份。因此,王颂锋依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公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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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的规定,认定王颂锋为公司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王颂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8.56%的股份,王颂锋控制的康菲得直接持有公
司 10.92%的股份,控制的明瑞达直接持有公司 24.52%的股份,王颂锋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除上述王颂锋直接持股外,王颂锋通过明瑞达、康菲得分别间接控制
公司 24.52%和 10.92%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64.00%的股份,为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颂锋。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的股权演变
       发行人系由里得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
发行人前身里得有限的历次股权变更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2015 年 8 月 18 日,里得有限经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
时的股本总额为 3,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王颂锋              1,110.90           37.03        净资产折股

   2            明瑞达               917.70            30.59        净资产折股

   3            康菲得               408.60            13.62        净资产折股

   4            宗新志               300.00            10.00        净资产折股

   5            恒盛源               172.80             5.76        净资产折股

   6                周跃             90.00              3.0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3,000.00           100.00         ——

       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中国法律的
规定。
       (三)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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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6 年 6 月增资到 3,040 万元
      2016 年 2 月 18 日,里得电科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转让方式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议案》等议案。
      2016 年 3 月,里得电科分别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原证券签署了《股票发行认购合同》,约定里得电科向上述 3 名认
购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的数量、价格等事宜,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人              价格(元/股)     数量(股)      金额(元)

  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           200,000.00     700,000.00

  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           100,000.00     350,000.00

  3              中原证券                   3.5           100,000.00     350,000.00
               合计                        ——           400,000.00     1,400,000.00

      2016 年 4 月 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6]第 75019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里得电科已收到了天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合计新增投资款 1,400,000.00
元,其中,增加股本 400,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 1,000,000.00 元。
      2016 年 4 月 18 日,里得电科取得了股转公司出具的股转系统函[2016]3114
号《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2016 年 5
月 10 日,经股转公司同意,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
      2016 年 6 月 21 日,经武汉市工商局变更登记,里得电科注册资本变更为 3,040
万元。
      2.2017 年 2 月增资到 3,176 万元
      2016 年 10 月 18 日,里得电科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发行
认购合同>的议案》等议案。
      2016 年 9 月 29 日,里得电科分别与周跃、杨丽娟、何环英、张登峰、丁常
平、陈望泉、向宇、博弈煜力签署了《股票发行认购合同》,约定里得电科向上
述 8 名认购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的数量、价格等事宜,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人             价格(元/股)     数量(股)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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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认购人          价格(元/股)   数量(股)     金额(元)

   1             博弈煜力              8.00        300,000.00     2,400,000.00

   2              陈望泉               8.00        250,000.00     2,000,000.00

   3               向宇                8.00        200,000.00     1,600,000.00

   4              杨丽娟               8.00        200,000.00     1,600,000.00

   5               周跃                8.00        160,000.00     1,280,000.00

   6              丁常平               8.00        100,000.00      800,000.00

   7              何环英               8.00        100,000.00      800,000.00

   8              张登峰               8.00         50,000.00      400,000.00
               合计                    ——        1,360,000.00   10,880,000.00

       2016 年 10 月 3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
字[2016]第 750777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里得电科已收到了周跃、杨丽
娟、何环英、张登峰、丁常平、陈望泉、向宇、博弈煜力合计新增投资款
10,880,000.00 元,其中,增加股本 1,360,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 9,520,000.00
元。
       2016 年 11 月 28 日,里得电科取得了股转公司出具的股转系统函[2016]
8701 号《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
       2017 年 2 月 14 日,经武汉市工商局变更登记,里得电科注册资本变更为 3,176
万元。
       3.2017 年 10 月增资到 5,399.2 万元
       2017 年 8 月 23 日,里得电科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
议案》等议案。
       2017 年 8 月 8 日,里得电科在股转系统公示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公司拟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为基础,以资本公积金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计转
增 9,528,000 股,同时以未分配利润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4 股,共计转增 12,704,000 股。本次送红股及转增后,预计公司总股本增至
53,992,000 股,转增后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2019 年 11 月 1 日,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出具了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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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鄂验字(2019)第 04009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
止,里得电科已将资本公积 9,528,000.00 元,未分配利润 12,704,000.00 元,合计
22,232,000.00 元转增股本。
       2017 年 10 月 23 日,经武汉市工商局变更登记,里得电科注册资本变更为
5,399.2 万元。
       4.2019 年 5 月 10 日起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及收购异议股东股份事宜
       2019 年 1 月 24 日,里得电科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
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等议案。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共 5 名;未出席股东共 17 名,其中:15 名股东同意公司终止挂牌相
关事项并继续持有股份;异议股东何光新不同意终止挂牌,经协商一致同意由王
颂锋收购其股份;异议股东王炜要求王颂锋以每股 56 元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全
部股份,因无法与王颂锋就收购价格协商一致,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2019 年 3 月 13 日,王颂锋与何光新签署了《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回购合同》,约定王颂锋收购何光新持有的里得电科 4,000 股股份,每股
价格为人民币 4.15 元,收购款金额总计人民币 16,600 元。经核查,前述收购款
已支付完毕。2019 年 8 月 26 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办理了前述股份转让的
过户业务。
       2019 年 5 月 8 日,里得电科公告了《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公告》,根据股转公司出具的
股转系统函[2019]1501 号《关于同意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
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5 月 10 日起终
止在股权系统挂牌。
       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公司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本次股份转让后,截至 2019 年 8 月 26 日,经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登记托
管的股份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1                     王颂锋                  19,290,500         35.73

   2                     明瑞达                  15,600,900         28.89




                                    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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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3                      康菲得                         6,946,200               12.87

   4                      宗新志                         5,100,000                9.45

   5                      恒盛源                         2,937,600                5.44

   6                        周跃                         1,802,000                3.34

   7                     博弈煜力                         510,000                 0.94

   8                      陈望泉                          425,000                 0.79

   9                      杨丽娟                          340,000                 0.63

  10                        向宇                          326,000                 0.60
  11                        税弘                          202,300                 0.37

  12                      何环英                          170,000                 0.31

  13                      丁常平                          170,000                 0.31

  14                      张登峰                          85,000                  0.16

  15                        徐菁                          32,000                  0.06

  16                        徐燕                          31,000                  0.06
  17                      钟均奇                           9,500                  0.02

  18                        段兆                           9,000                  0.02

  19         上海乃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00                  0.00

  20                        王炜                           2,000                  0.00
  21                      孙群利                           1,000                  0.00

                     合计                               53,992,000               100.00
   注:因最后几名股东持有股份数及其占比较小,四舍五入后显示为 0.00,下同。

       5.2019 年 10 月终止挂牌后第一次协议转让
       2019 年 10 月,股东何环英与股东钟均奇签署了《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约定何环英将其持有的公司 170,000 股股份转让给钟均
奇,双方协商一致转让单价为 8 元/股,转让款合计 1,360,000 元。经核查,前述
转让款已支付完毕。
       2019 年 10 月 24 日,何环英与钟均奇就本次股份转让,在武汉股权托管交
易中心完成了变更登记程序,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1                      王颂锋                        19,290,500               35.73




                                         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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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2                      明瑞达                   15,600,900         28.89

   3                      康菲得                    6,946,200         12.87

   4                      宗新志                    5,100,000          9.45

   5                      恒盛源                    2,937,600          5.44

   6                        周跃                    1,802,000          3.34

   7                     博弈煜力                   510,000            0.94

   8                      陈望泉                    425,000            0.79

   9                      杨丽娟                    340,000            0.63
  10                        向宇                    326,000            0.60

  11                        税弘                    202,300            0.37

  12                      钟均奇                    179,500            0.33

  13                      丁常平                    170,000            0.31

  14                      张登峰                     85,000            0.16

  15                        徐菁                     32,000            0.06
  16                        徐燕                     31,000            0.06

  17                        段兆                     9,000             0.02

  18          上海乃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00             0.00

  19                        王炜                     2,000             0.00
  20                      孙群利                     1,000             0.00

                     合计                          53,992,000         100.00

       6.2019 年 11 月 26 日增资到 5627.7 万元
       2019 年 11 月 8 日,里得电科召开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2019 年 11 月,建鑫投资与里得电科、王颂锋签署了《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建鑫投资以 14 元/股的价格认购里得电科 2,285,000
股股份等事宜。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审众环出具众环验字(2019)010088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已收到建鑫投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2,285,000.00 元,股 东以货币出资 31,990,000.00 元,其中:新 增注册资本
2,285,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9,705,000.00 元。




                                      5-1-1-30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11 月 26 日,经武汉市工商局变更登记,里得电科注册资本变更为
5,627.7 万元。
       本次增资与恒盛源向姚绍山转让股份事宜同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
行了变更登记,详见下文“7.2019 年 11 月恒盛源向姚绍山转让股份”.
       7.2019 年 11 月终止挂牌后第二次协议转让
       2019 年 11 月,股东恒盛源与新股东姚绍山签署了《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恒盛源将其持有的公司 134,000 股股份转
让给姚绍山,双方协商一致转让单价为 14 元/股,转让款合计 1,876,000 元。经
核查,前述转让款已支付完毕。
       本次股份转让后,截至 2019 年 12 月 6 日,经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登记托
管的股份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1                      王颂锋                    19,290,500         34.28

  2                      明瑞达                    15,600,900         27.72

  3                      康菲得                    6,946,200          12.34

  4                      宗新志                    5,100,000           9.06
  5                      恒盛源                    2,803,600           4.98

  6                      建鑫投资                  2,285,000           4.06

  7                       周跃                     1,802,000           3.20

  8                      博弈煜力                   510,000            0.91
  9                      陈望泉                     425,000            0.76

  10                     杨丽娟                     340,000            0.60

  11                      向宇                      326,000            0.58

  12                      税弘                      202,300            0.36

  13                     钟均奇                     179,500            0.32

  14                     丁常平                     170,000            0.30

  15                     姚绍山                     134,000            0.24

  16                     张登峰                      85,000            0.15

  17                      徐菁                       32,000            0.06

  18                      徐燕                       31,000            0.06

  19                      段兆                       9,000             0.02




                                     5-1-1-3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20          上海乃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00             0.00

  21                          王炜                        2,000             0.00

  22                      孙群利                          1,000             0.00
                       合计                             56,277,000         100.00

       8.2019 年 12 月终止挂牌后第三次协议转让
       2019 年 12 月,股东王颂锋、恒盛源与温氏投资、温氏肆号、齐创共享签署
了《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王颂锋、恒盛源将其
持有的公司合计 1,485,760 股股份转让给温氏投资、温氏肆号、齐创共享,各方
协商一致转让单价为 15.67 元/股,转让款合计 23,281,859.20 元。本次股份转让
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单价(元/股)     转让数量(股)     金额(元)

              温氏投资                15.67               559,881        8,773,335.27

王颂锋        温氏肆号                15.67               503,892        7,895,987.64
              齐创共享                15.67                55,987        877,316.29
           小计                       15.67              1,119,760      17,546,639.20

              温氏投资                15.67               183,000        2,867,610.00

恒盛源        温氏肆号                15.67               164,700        2,580,849.00

              齐创共享                15.67                18,300        286,761.00
           小计                       15.67               366,000        5,735,220.00

           合计                        ——              1,485,760      23,281,859.20

       经核查,前述股份转让款已支付。2020 年 6 月,转让方恒盛源的合伙人徐
燕、王宏、汪雪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和前次向姚绍山转让股份事宜进行了个人所得
税申报和缴纳。2021 年 6 月,王颂锋已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进行了个人所得税
申报和缴纳。
       本次股份转让后,截至 2019 年 12 月 20 日,经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登记
托管的股份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1                      王颂锋                        18,170,740           32.29

  2                      明瑞达                        15,600,900           27.72
  3                      康菲得                        6,946,200            12.34




                                          5-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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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4                      宗新志                   5,100,000           9.06

  5                      恒盛源                   2,437,600           4.33

  6                   建鑫投资                    2,285,000           4.06

  7                       周跃                    1,802,000           3.20

  8                   温氏投资                     742,881            1.32

  9                   温氏肆号                     668,592            1.19

 10                   博弈煜力                     510,000            0.91

 11                      陈望泉                    425,000            0.76
 12                      杨丽娟                    340,000            0.60

 13                       向宇                     326,000            0.58

 14                       税弘                     202,300            0.36

 15                      钟均奇                    179,500            0.32

 16                      丁常平                    170,000            0.30

 17                      姚绍山                    134,000            0.24
 18                      张登峰                     85,000            0.15

 19                   齐创共享                      74,287            0.13

 20                       徐菁                      32,000            0.06

 21                       徐燕                      31,000            0.06
 22                       段兆                      9,000             0.02

 23         上海乃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00             0.00

 24                       王炜                      2,000             0.00

 25                      孙群利                     1,000             0.00

                     合计                         56,277,000         100.00

       9.2019 年 12 月增资到 6,363 万元
       2019 年 11 月 25 日,里得电科召开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2019 年 12 月,里得电科分别与臻至同源、海汇投资、国弘华钜、国弘纪元、
硅谷天堂、星燎高投、长江文锦、温氏投资、温氏肆号、齐创共享签署了《武汉
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和《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上述投资人以 15.67 元/股的价格认购里得电科
7,353,000 股股份等事宜。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5-1-1-33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认购人              价格(元/股)      数量(股)         金额(元)

  1                长江文锦                 15.67             1,276,324       19,999,997.08

  2                国弘华钜                 15.67             1,000,000       15,670,000.00

  3                臻至同源                 15.67              957,243        15,000,000.00

  4                国弘纪元                 15.67              928,622        14,551,506.74

  5                温氏投资                 15.67              852,525        13,359,066.75

  6                温氏肆号                 15.67              767,272        12,023,152.24

  7                海汇投资                 15.67              638,162        10,000,000.00

  8                硅谷天堂                 15.67              528,518         8,281,877.06
  9                星燎高投                 15.67              319,081         4,999,999.27

 10                齐创共享                 15.67              85,253          1,335,914.51

                 合计                        ——             7,353,000       138,503,372.85
注:因臻至同源、海汇投资在合同中约定和实际支付的投资款略高于其认购股份数量乘以单价 15.67 元/股
之后的金额(向上取整),总投资款较本次发行股份总数的 15.67 倍高出 3.65 元。

          2019 年 12 月 26 日,中审众环出具众环验字(2019)010109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已收到臻至同源、海汇投资、国弘华钜、
国弘纪元、硅谷天堂、星燎高投、长江文锦、温氏投资、温氏肆号、齐创共享缴
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7,353,000.00 元,股东以货币出资 115,221,513.65 元,其中:
新增注册资本 7,353,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7,868,513.65 元。
          2019 年 12 月 20 日,经武汉市工商局变更登记,里得电科注册资本变更为
6,363 万元。
          截至 2020 年 1 月 6 日,经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登记托管的股份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1                      王颂锋                      18,170,740               28.56

      2                      明瑞达                      15,600,900               24.52

      3                      康菲得                       6,946,200               10.92

      4                      宗新志                       5,100,000                8.02

      5                      恒盛源                       2,437,600                3.83

      6                   建鑫投资                        2,285,000                3.59

      7                       周跃                        1,802,000                2.83

      8                   温氏投资                        1,595,406                2.51




                                           5-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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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9                 温氏肆号                      1,435,864          2.26

  10                 长江文锦                      1,276,324          2.01

  11                 国弘华钜                      1,000,000          1.57

  12                 臻至同源                      957,243            1.50

  13                 国弘纪元                      928,622            1.46

  14                 海汇投资                      638,162            1.00

  15                 硅谷天堂                      528,518            0.83

  16                 博弈煜力                      510,000            0.80
  17                     陈望泉                    425,000            0.67

  18                     杨丽娟                    340,000            0.53

  19                      向宇                     326,000            0.51

  20                 星燎高投                      319,081            0.50

  21                      税弘                     202,300            0.32

  22                     钟均奇                    179,500            0.28
  23                     丁常平                    170,000            0.27

  24                 齐创共享                      159,540            0.25

  25                     姚绍山                    134,000            0.21

  26                     张登峰                     85,000            0.13
  27                      徐菁                      32,000            0.05

  28                      徐燕                      31,000            0.05

  29                      段兆                      9,000             0.01

  30        上海乃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00             0.00

  31                      王炜                      2,000             0.00

  32                     孙群利                     1,000             0.00

                   合计                           63,630,000         1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里得电科前身里得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
确认不存在法律纠纷和风险。里得电科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资格、
条件、方式符合《公司法》等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里得
电科设立后的历次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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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份质押
    根据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出具的查询证明及发行人股东出具的的声明,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之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
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出
具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车辆、专用设备、专用工具
及其他产品和专业服务,与其营业执照批准从事的业务范围相符。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已取得其报告期内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经营所
必备的经营资质及许可,取得过程合法、合规,相关资质、认证全面覆盖发行人
报告期以及全部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工商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一致;其
实际经营的业务和经营方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是否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全资子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分支
机构等从事境外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按照合并报表计算,发行人报告期
内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99%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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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且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影响持续经
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系以《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上市规则》等规定作为界定关联方的标准,根据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经核查确认了发行人关联方的范围。具体情况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
    2.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
易包括: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关联租赁、关联担保、关联方资金拆借及其他关
联交易。
    3.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发
行人之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后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关联交易能够按照公允性原则确定交
易价格,并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上述关联交易的发生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关联交易
占比较小,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规范,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了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及应对措施
    (1)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里得电科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了关联
交易的决策程序,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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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利益的原则;里得电科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履行或补充履行了上
述决策程序,独立董事亦就关联交易发表了合法合规性的意见;里得电科关联交
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王颂锋及其配偶曾莉莉、持有里得电科 5%以上股份的股东明瑞达、康菲
得、宗新志、温氏投资、温氏肆号、齐创共享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二)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颂锋及其配偶曾莉莉已向发行人
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
争。
       (三)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对发行人之
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
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权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莱沃科技、里得通用、立世达 3 家
全资子公司,许继三铃 1 家参股子公司。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发行人的全资子
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现拥有的12处不动产。
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且
该等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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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2 项
注册商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取得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且已取
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127
项专利。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的取得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且
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法律纠纷。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6 项
的软件著作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
取得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且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法律纠纷。
    4.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2 项
域名,其中,里得电科、立世达各有 1 项域名。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控制的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
设备和其他设备等,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取得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且拥
有完备的权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五)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利限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其自有房产及专利
上设立了抵押、质押,均为发行人或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除上述情
形之外,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受
到限制的情况。
    (六)发行人租赁的房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披露了发行人及
其全资子公司的房屋租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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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上述部分房产租赁存在未办理租赁备案情
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
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上述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影响
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未办
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且被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存在被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
公司没有因承租上述物业受到任何主管部门的处罚或产生重大纠纷,部分租赁物
业存在的权利瑕疵没有影响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实际使用该等房屋。
    为避免承租物业的瑕疵给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实际控
制人已作出承诺,在租赁期限内,里得电科及子公司承租的房屋产生相关权属争
议、整体规划拆除、行政处罚或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而遭受的损失。因
此该等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
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独立、完整,拥有与其生产
经营相关的资产,相关权属证书或产权证明齐备,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
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重大法律瑕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合同包括融资合同、担保合
同、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或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发行人签署的上
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都是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其内容及形式均合法;发行人目
前未发生因履行上述合同而产生纠纷的情形。
    (二)发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存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在重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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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
       (三)重大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
述重大其他应收应付款均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
违规资金拆借或委托理财的情况,也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产生
上述应收应付关系的相关交易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详情参见律师工作报
告第二节第九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产或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
人违规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重大侵权债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合并、分立、增加及减少注册资本行为
    发行人设立至今并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发行人设立
至今的增资扩股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中所述的相关内
容。
       (二)发行人设立至今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报告期内,
发行人报告期内收购立世达 61%股权、收购许继三铃 100%股权、出售许继三铃
60%以及报告期后收购立世达 39%股权,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
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之“3.立世达”和“4.许继
三铃”。
       (三)重大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或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的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及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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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发行人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武
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在武汉市工商局登记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并进行了相应
工商变更登记,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最近三年的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对公司章程共进行 4 次修改,均履行了股
东大会审议和工商备案登记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
合法、有效。对公司章程修改内容也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性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系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
内容完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待上市后生效的章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该章程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本所律师认为,该《公司章程(草案)》系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制定,该公
司章程(草案)与发行人《公司章程》相比较增加了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条款,其
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待发行上市后实施生效并取代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


    十四、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行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总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构成。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人数达到三分之一,其中罗飞为专业
会计人士。发行人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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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发行人设监事会,作为常设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2 名,超过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发行人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设副总经理 3 名、聘有财务
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清晰,其设置体现了分工明确、相
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并且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规
范制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共召开过 17 次股东大会、
31 次董事会、14 次监事会。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
的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真实、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共有 9 名董事,其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有 4 名,未超过董事总人数二分之一;现任监事与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领取薪酬。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
形。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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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
十八条、《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变化情况
    1.发行人董事的变化

    2018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董事会成员有 5 名,分别为王颂锋、曾莉莉、吴
庆丰、兰山、周跃。
    2019 年 6 月,吴庆丰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一职,2019 年 7 月 11 日,发行人
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肖昊来为公司董事的议
案》,至此,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为王颂锋、曾莉莉、兰山、周跃、肖昊来。
    2019 年 12 月因董事曾莉莉辞职,同时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
性,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2019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八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聘任罗飞、夏勇、阮江
军为公司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关于增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刘延东、彭湃
为公司董事成员。至此,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为:王颂锋、周跃、兰山、肖昊来、
刘延东、彭湃、夏勇、罗飞、阮江军。
    2.发行人监事的变化
    2018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监事会成员有 3 名,分别为:陈静、高静、李鑫。
    由于监事高静辞职,2019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同意萧凤娜为非职工监事,至
此发行人监事会成员为:陈静、李鑫、萧凤娜。
    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监事会的监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发行人增
选两名监事,一名为职工代表监事,一名为非职工代表监事,公司监事会成员由
原来的 3 人增加至 5 人。2019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选公司监事的议案》,同意选举李秀琼为职工代表监
事,张瀚为非职工代表监事。至此,发行人监事会成员为:陈静、李鑫、李秀琼、
萧凤娜、张瀚。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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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总经理为王颂锋,副总经理为周跃,财务总监及
董事会秘书为尤昶。
    2019 年 6 月,尤昶因个人原因辞去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职务,2019 年 6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更换财务
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聘任肖昊来担任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审议通过
《关于聘任尤昶为副总经理的议案》,聘任尤昶为副总经理。至此,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为:王颂锋、周跃、尤昶、肖昊来。
    2020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聘任刘延东为副总经理的议案》,聘任刘延东为副总经理,至此,发行人的
高级管理人员为:王颂锋、周跃、尤昶、肖昊来、刘延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系公司治
理结构逐步完善的过程,未导致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大不利影响,且该等人员的
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
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
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及其任职资格、职权范围
    发行人现聘有 3 名独立董事,不低于发行人全体董事人数的 1/3,且有 1 名
为会计专业人士。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都具有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五年以上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也没有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的税务情况
    1.主要税种和税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中国
法律的规定。
    2.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享受的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有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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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的规定,并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程序。
    3.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全
资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税务处罚情况。
       (二)发行人的财政补贴(政府补助)情况
    依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中审众环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府补助)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并已
经取得必要的批准程序;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府补助)与相关
批文一致,其使用符合批准的方式和用途;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财政补贴(政府
补助)不存在严重依赖。
       (三)里得电科的纳税情况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收到 2
项税务行政处罚:1.2018 年 5 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随县税务局厉山税务分局
向许继三铃作出了编号为随县国税厉简罚[2018]234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
易)》,许继三铃因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被处以罚款 500
元整。许继三铃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缴纳了罚款 500 元;2.2018 年 6 月 5 日,国
家税务总局随县税务局厉山税务分局向许继三铃作出了编号为随县地税一简罚
[2018]60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许继三铃因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房产税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按期进行申报,被处以罚款 50 元整。许继三铃于 2018
年 6 月 5 日缴纳了罚款 50 元。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上述两项行政处罚金额较小,许继三铃均已及时
足额缴纳了上述罚款。本所律师认为,前述两项税务罚款金额较小,且许继三铃
已按时缴纳罚款,前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
碍。
    根据里得电科及其子公司注册地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里得电
科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公开网站查询,确认
里得电科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欠税、偷税和其他
税务处罚记录,未因税务违法、违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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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里得电科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偷、漏税等重大违法行为,里
得电科及其子公司亦没有受到过有关税务部门的相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劳动用工管理
       (一)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
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里得电科及其子公司立世达、许继三铃为生产
型企业,生产中涉及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事宜。报告期内,里得电科子公司里得
通用、莱沃科技未实际开展业务。
    根据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咸宁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里得电科及其子公司里得通用、莱沃科技、立世达、许继三铃近三年未发生过因
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劳动用工管理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性规定,为员工缴纳“五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并为在职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尚有部分人员未缴纳社
保和公积金的情形,系因处于试用期、尚在办理参保手续等情形。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王颂锋及其配偶曾莉莉针对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作出承
诺,如未来发行人因被追溯补缴社保或公积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承担赔偿责
任。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
录,亦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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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47,500.00 万元,有明确的
使用方向,并且系用于主营业务;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进行财务性投资(包括为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或者直接、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公司的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
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履行项目备案程序,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
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等方面的中国法律的规
定。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对同业竞争及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也不会与关联方之间产生新的经常性关联
交易,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由发
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16 日和 2021 年 2 月 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和专项存储账户
    1.发行人经 2021 年 2 月 2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2.发行人经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授
权发行人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帐户。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
发展目标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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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21 年 3 月 8 日,随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王巍诉发行人、许继三铃、何
振江、张华代位权纠纷一案,王巍诉请法院判令如下:1、判令发行人、许继三
铃向原告履行何振江、张华的到期债权 159 万元;2、请求确认原告对第三人何
振江、张华在发行人、许继三铃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背景如下:本案原告王巍与何振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20 年 1 月 16
日,发行人与王巍、何振江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三方确认何振江截至 2020 年
1 月 16 日对发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价值为 2,433,023.24 元,其中 88 万元已被曾
都区法院另案保全,剩余可执行债权金额为 1,553,023.24 元,三方同意由发行人
代何振江向王巍支付执行款 1,553,023.24 元,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和 2020
年 3 月 24 日分别向王巍支付执行款 553,023.24 元以及 100 万元,发行人已严格
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发行人与何振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已消灭。
    2021 年 4 月 16 日,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 1321 民初 833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巍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 年 4 月 20 日,王巍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尚在审
理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案件涉案金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较小,因此,该
案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
障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案件之外,里得电科及其子公司均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处罚
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里得电科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有里得电科 5%以上股份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里得电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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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里得电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部
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
内容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律师工
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里得电科本次发行及
上市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
里得电科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里得电科编制的《招股
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
用的内容适当。里得电科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其上市尚需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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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 少 林                                  夏 少 林




                                                          王 亚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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