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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期货: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2022-06-28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电话:(10) 5809-1000
              传真:(10) 5809-1100
                                                       目      录


一、      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      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三、      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四、      贵公司的设立 ................................................................................................. 10
五、      贵公司的独立性 ............................................................................................. 10
六、      发起人和股东 ................................................................................................. 12
七、      贵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 12
八、      贵公司的业务 ................................................................................................. 13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4
十、      贵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的主要财产 ................................................................. 19
十一、贵公司的境内控股子公司 ............................................................................. 20
十二、贵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20
十三、贵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1
十四、贵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2
十五、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2
十六、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3
十七、贵公司的税务 ................................................................................................. 23
十八、贵公司的环境保护及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24
十九、贵公司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 ..................................................................... 24
二十、贵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 ................................................................................. 24
二十一、贵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 25
二十二、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6
二十三、贵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及其相关事项 ......................................................... 27
二十四、《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 27
二十五、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 27




                                                     5-1-1-2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34/F, Tower 3, China Central Place, 77 Jianguo Road, Beijing 100025, China
                      T: (86-10) 5809 1000       F: (86-10) 5809 1100


                            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于境内证券交易所
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首
发办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第 12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
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2、贵公司保证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陈述与说明,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贵公司并进
而向本所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贵公
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境外法律顾问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发表的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或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相关
内容,均为对境外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法律文件的引用
或概述,受限于境外律师在该等法律文件中作出的相关声明、假设、限制与条件,
且本所无法保证境外律师的相关法律文件中的发现和法律意见的合法性、真实

                                       5-1-1-3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业务发展、外文翻译等非法律事项
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
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贵公司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本所同意贵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贵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
致歧义或曲解。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本次发行并上
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作为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
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定义或说明,《律师工作报告》中已做出定义的词
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时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就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
议,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1.2   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贵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本次发


                               5-1-1-4
行并上市相关事宜,该项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1.3   就本次发行并上市,贵公司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出具的
《2021 年期货部监管意见书》。


    1.4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经获得了必需的公司内部批准,尚需取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及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 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2.1   贵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H 股已在香港联交
所主板上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及承担民事责任。


    2.2   贵公司未发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
终止的情形。


    2.3   贵公司具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3.1 贵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3.1.1 贵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均为 A 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
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2 贵公司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和上市
的条件


    3.2.1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五节“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及规范运作”所述,贵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2.2 根据《审计报告》和贵公司确认,贵公司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
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1-1-5
    3.2.3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核查,信永中和已就贵公司最近三年财务
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3.2.4 根据贵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苏豪控股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及苏
豪控股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3.3    贵公司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3.3.1 主体资格


    (1) 贵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并上
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 贵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
续经营时间已超过 3 年,符合《首发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 根据毕马威 2016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1600244 号
《验资报告》,贵公司注册资本 90,700 万元已足额缴清。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
本所核查,贵公司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贵公司
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 根据贵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贵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商品期
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根据贵公司的
确认、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出具的《2021 年期货部监管意见书》并经本所核
查,贵公司的业务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八节“贵公司
的业务”)。


    (5)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详
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八节“贵公司的业务”及第十六节“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1-1-6
    (6)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
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贵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3.2 规范运行


    (1)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五节“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贵公司已经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
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已经了解与 A 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六节“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变化”所述,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首发办法》第十六条所禁止之情形,符合《首发
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 根据《内控报告》、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
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曾于 2017 年 12 月向中国
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于 2020 年 8 月撤
回该次发行申请。贵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i.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
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ii. 最近 36 个月
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且情节严重;iii.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
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
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
或者伪造、变造贵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iv. 本次
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v. 涉嫌犯罪被司


                               5-1-1-7
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vi.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 贵公司作为期货公司依法不能提供对外担保,因此贵公司现行《公
司章程》及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即《公司章程(草案)》)均明确
规定贵公司不得对外担保,因而未就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做出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
司已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公司不存在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
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3.3 财务与会计


    (1) 根据《审计报告》、《保荐书》和贵公司的确认,贵公司资产质量良
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办法》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


    (2) 根据《内控报告》和贵公司的确认,贵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
方面是有效的,并由信永中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报告》,符合《首发办
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贵公司的确认,贵公司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贵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信永中和出
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贵公司的确认,贵公司编制财务
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
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
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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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根据《审计报告》和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在《招股
说明书》中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


    (6) 根据《审计报告》,贵公司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
条件:i.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ii. 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iii.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
币 3,000 万元;iv.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
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v.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 根据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
公司依法纳税,贵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办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 根据贵公司确认、《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不存在重大偿
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重大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
《首发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并审查《审计报告》、《保荐书》
与《招股说明书》,贵公司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i.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
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ii.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iii. 操纵、伪造或篡改
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九条的
规定。


    (10)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并审查《审计报告》、《保荐书》
与《招股说明书》,贵公司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i. 贵公司的经
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贵公司的持续盈
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ii. 贵公司的行业地位或贵公司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
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贵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iii. 贵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客户存在重大依赖;iv. 贵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
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v. 贵公司在用的商标、域名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



                                 5-1-1-9
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vi. 其他可能对贵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3.4   因此,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 贵公司的设立


    4.1   江苏弘业的设立及重大变更


    贵公司前身江苏弘业的设立及重大变更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四节“贵公
司的设立”。除《律师工作报告》第四节所列的情形外,贵公司前身江苏弘业的
设立和历次重大变更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2   贵公司的设立


    4.2.1 贵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履行了相应的备案程序。


    4.2.2 《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
引致贵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4.2.3 贵公司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
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2.4 贵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五、 贵公司的独立性


    5.1   贵公司控股股东为苏豪控股,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国资委。根据贵公
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的业务由贵公司独立自主开展,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苏豪控股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苏豪控股持有


                              5-1-1-10
约占华泰证券(华泰证券拥有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60%股权)总股本 1.69%的股份;
持有约占中原证券(中原证券拥有中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约 51.36%股权)总股
本 0.59%的股份。苏豪控股的控股子公司苏豪股份持有约占华泰证券总股本
0.91%的股份,持有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0%的股权。鉴于苏豪控股及其控股
子公司苏豪股份不持有上述公司控股股权,因此该等投资不构成苏豪控股与贵公
司的同业竞争。


    此外,贵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苏省国资委控制的企业中有从事期货相关业务的
情形(例如华泰证券,华泰证券拥有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60%股权)。根据《公司
法》的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因此,
贵公司与江苏省国资委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会仅因同受江苏省国资委控制而
具有关联关系,也不会仅因同受江苏省国资委控制而存在同业竞争。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贵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


    5.2    根据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具备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业务体
系及相关资产。


    5.3    根据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
险官、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贵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贵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5.4    根据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
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贵公司在银行单独开立账
户,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5    根据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已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其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机构,明确了职权范围,建立了规
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贵公司的业务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1-1-11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6   本所认为,贵公司符合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并且贵公司已在《招股说
明书》对此做出披露。


    六、 发起人和股东


    6.1   贵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共 7 名,为苏豪控股、弘业股份、弘苏实业、汇
鸿国际、弘瑞创投、铭大实业及弘业物流;各发起人在贵公司设立时均是依中国
法律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
发起人的资格。


    6.2   贵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6.3   各发起人已投入贵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贵公司
不存在法律障碍。


    6.4   发起人发起设立贵公司时投入贵公司的资产没有发起人将其全资附
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
他企业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6.5   贵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
序。发起人投入贵公司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贵公司,不存
在影响贵公司对上述资产所有权的法律障碍或法律风险。


    6.6   贵公司目前共有 7 个内资股股东,分别为苏豪控股、弘业股份、弘苏
实业、汇鸿集团、弘瑞创投、铭大实业及弘业物流,各内资股股东均是根据中国
法律注册登记的法人。


    6.7   贵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苏豪控股,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国资委。江苏省
国资委是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报告期内贵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 贵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5-1-1-12
    7.1   贵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
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或风险。


    7.2   贵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除了汇鸿国际被吸收合并注销后
变更为汇鸿集团外,贵公司内资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7.3   2015 年 12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63 号《关于核准弘业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核准,贵公司在境外首次公开发
行 249,700,000 股 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H 股发行完成后,贵公司的总
股本增加至 907,000,000 股。经毕马威 2016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毕马威华振验字
第 1600244 号《验资报告》验证,贵公司注册资本 90,700 万元已足额缴清。


    7.4   贵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7.5   经贵公司各内资股股东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各内资股股东所持
贵公司的股份均未设置质押。


    7.6   2021 年 6 月 9 日,江苏省国资委出具苏国资复[2021]33 号《江苏省国
资委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事项的批复》,确认贵公司如
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苏豪控股、汇鸿集团、弘瑞创投及弘业物流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弘业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账户应标注“CS”。


    八、 贵公司的业务


    8.1   贵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8.1.1 贵 公 司 现 持 有 江 苏 省 工 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000100022362N 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
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
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8.1.2 贵公司现有 45 家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均持有《营业执照》及《经


                               5-1-1-13
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8.1.3 贵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以
及贵公司获得的各项业务资质文件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一致,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2   根据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报告期
内贵公司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工商主管部门的处罚。


    8.3   根据《审计报告》及贵公司的确认,除了持有弘业国际金融、弘业资
管、弘业基金 SPC 及弘业固收基金共 4 家境外子公司的股权并通过该等公司在
境外开展业务外,贵公司未在中国境外通过股权投资或设置经营场所的方式开展
业务。


    8.4   贵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
资产管理,基金销售。此外,贵公司还从事金融资产投资业务。贵公司全资子公
司弘业资本主要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及风险管理业务,全资子公司弘业国际金融主
要从事境外证券及期货交易。贵公司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8.5   贵公司近三年的收入和利润均主要来自于贵公司主营业务,贵公司的
主营业务突出。


    8.6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不存在因司法裁判、行政处
罚、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其他情况导致贵公司被接收、歇业、清算、破产或其他
类似情形,贵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也未决定贵公司歇业、清算或变更主营业务
范围和方式,因此贵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8.7   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出具的《2021 年期货部监管意见书》已对贵公
司报告期内的监管合规情况进行确认。此外,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中期协已分别出具证明,确认贵公司报
告期内未因违反相关交易所规则、相关协会章程及各项自律规则而受到重大处分
或纪律惩戒。《招股说明书》已对贵公司在报告期内业务经营所存在的风险以及
监管不合规事项进行了披露。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1-1-14
    9.1   关联方


    9.1.1 关联法人


    (1) 贵公司控股股东苏豪控股。


    (2) 持有贵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法人股东(除控股股东外),包
括弘业股份、弘苏实业及汇鸿集团。


    (3) 贵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除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见《律师
工作报告》附件二。


    (4) 贵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联营企业,见《律师工作报告》
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 9.1.1 项。


    (5) 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
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 其他关联法人


    其他关联法人包括:i. 贵公司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控
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ii. 过去 12 个月存在第 9.1.1 项所列情形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iii.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贵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其解释等规定的其他关联法人;以
及 iv. 中国证监会、贵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及贵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法人。


    9.1.2 关联自然人


    (1)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


    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六节“贵


                               5-1-1-1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 贵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其他关联自然人


    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i. 贵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ii. 过去 12 个月存在第 9.1.2 项所列情形的自然人;iii. 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贵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
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其解释等规定的其他关联自然人;以及 iv. 中国证
监会、贵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及贵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关联自然人。


    (4) 报告期内与贵公司存在交易或往来余额的其他关联方,见《律师工
作报告》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 9.1.2 项。


    9.2   关联交易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公司与关联方(除贵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
之间正在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1)贵公司及/或控股子公司为苏豪控股及/
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期货经纪服务、资产管理服务及商品交易及风险管理服务;
(2)贵公司向弘业股份租赁办公房屋。


    就上述关联交易,贵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批准、回避程序,不存在损害贵公司及贵公司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9.3   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贵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贵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
意见如下:


    (1) 同意并确认报告期内贵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及签署的
相关协议,该等关联交易未对贵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也不影响贵公司的独立性。贵公司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5-1-1-16
     (2) 报告期内贵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适用的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3) 报告期内贵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基于贵公司正常业务往来及日常
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价
格公允、合理,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不存在损害贵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贵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有利于贵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


     9.4     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贵公司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关
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和严格的规定,且贵公司制定了《关联(连)
交易管理制度》,该制度从关联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定义和范围、关
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以及关联交易的披露等方面对贵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
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上述制度安排有助于保障贵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公允
性。


     9.5     拟采取的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苏豪控股已出具《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并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披露(承诺函的内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
9.5 项)。


     9.6     同业竞争


       9.6.1 贵公司控股股东苏豪控股是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投
资主体,是控股型公司,除投资管理其下属企业外,自身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业
务,因此与贵公司没有同业竞争。


       9.6.2 根据苏豪控股 2020 年年度报告、苏豪控股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苏豪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业务与贵公司不存在同
业竞争。本所注意到:(1)江苏天泓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股权
投资、企业资产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但该“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管理、投资


                                 5-1-1-17
信息咨询”与贵公司已经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的资产管理业务不同,且该公司目
前不从事与贵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该公司与贵公司不存在同
业竞争;(2)苏豪投资的经营范围包括“资产委托管理”且已在中基协办理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3)苏豪投资控
制的江苏苏豪一带一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苏豪一带一路)的经营范围包
括“提供相关管理、资产管理业务”且已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类
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虽然苏豪投资、苏豪一带一路作为私募基
金管理人可以受托管理资产,但资产管理业务市场规模庞大,市场参与主体众多
且竞争充分,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按合并口径计算,贵公司报告
期各年度资产管理业务的收入仅约占贵公司相同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到 1%,
同时贵公司的业务经营独立于苏豪投资及苏豪一带一路,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因
此苏豪投资、苏豪一带一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与贵公司主要业务经营不构成实质
性同业竞争。


    9.6.3 根据苏豪控股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苏豪
控股持有约占华泰证券(华泰证券拥有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60%股权)总股本
1.69%的股份;持有约占中原证券(中原证券拥有中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约
51.36%股权)总股本 0.59%的股份。苏豪控股的控股子公司苏豪股份持有约占华
泰证券总股本 0.91%的股份,持有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0%的股权。鉴于苏豪
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苏豪股份不持有上述公司控股股权,因此该等投资不构成苏
豪控股与贵公司的同业竞争。


    9.6.4 此外,贵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苏省国资委控制的企业中有从事期货相关
业务的情形(例如华泰证券,华泰证券拥有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60%股权)。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因此,贵公司与江苏省国资委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会仅因同受江苏省国资委控
制而具有关联关系,也不会仅因同受江苏省国资委控制而存在同业竞争。


    9.7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和承诺


    苏豪控股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
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披露(承诺函的内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 9.7 项)。
本所认为,苏豪控股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苏豪控股履行上述承诺后可以有效
避免与贵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5-1-1-18
    9.8   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本所对《招股说明书》的审查,本所认为,贵公司对上述重大关联交易
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充分披露,且该等披露不存
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贵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的主要财产


    10.1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合法拥有《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三第 3.1 项所列的 7 项中国境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贵公司已就该等注册商
标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贵公司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该等商标专用权不存在权
利纠纷,也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10.2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目前持有《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三第 3.2 项所列的 2 项香港注册商标。


    10.3 贵公司与独立第三方昆山投资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法有效,
但昆山投资应就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办理备案手续。根据贵公司与昆山投资
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贵公司拥有“弘业”商标独家、无偿的、永久期
限的使用权。“弘业”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为 2011 年 8 月 7 日至 2021 年 8 月 6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40 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
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
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
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目前昆山投资的《营业执照》已被吊
销,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果昆山投资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弘业”
商标续展手续,“弘业”商标将被依法注销,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
使用许可附加协议》将无法继续履行,但贵公司名称继续使用“弘业”也不侵犯
昆山投资对该商标的任何权利。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贵公司目前除名称中使用“弘业”外,并不实际使用“弘
业”商标。贵公司目前实际使用《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所列注册商标,贵公司
合法拥有该等商标的所有权。本所认为,贵公司具备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贵公
司被授权许可使用“弘业”商标存在的上述情形不会对贵公司资产完整性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5-1-1-19
    10.4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无授权专利。


    10.5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合法拥有《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四所列的 1 项软件著作权。


    10.6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合法拥有《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五第 5.1 项所列的 6 项中国境内域名。


    10.7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主要业务经营设备由贵公司
依法拥有,不存在产权纠纷,也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10.8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公
司及弘业资本已就其分别购买的《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六“境内自有物业”所列
的房屋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权利为预告登记)。


    10.9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公
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正在使用的自第三方租赁作为办公场所的房屋见
《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七“租赁物业”第 1-46 项。经本所核查,在该等租赁物
业中,(1)除 4 家分支机构租赁的办公房屋尚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外,其他分
支机构租赁房屋均已获得房屋所有权证;(2)3 家分支机构承租的办公房屋已
设定抵押权;(3)9 家分支机构承租的办公房屋目前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本所认为,该等租赁房屋对应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贵公司有权根据租赁合
同的规定占有和使用承租的房屋,租赁房屋存在的上述情形对贵公司的持续运营
及整体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 贵公司的境内控股子公司


    11.1 弘业资本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全部股权由贵公
司合法持有;弘业资本上海分公司是弘业资本的分公司;弘业资本的设立及历次
变更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贵公司持有弘业资本的股权没
有设置质押。


    十二、 贵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5-1-1-20
    12.1 本所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正在履行的
重大合同,包括重大关联交易合同、重大业务经营合同等。经本所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等重大合同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
在合同主体变更为贵公司的情形。


    12.2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
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12.3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除《律
师工作报告》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情况外,贵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12.4 根据《审计报告》、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均为合法有
效。


       十三、 贵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1 贵公司的前身江苏弘业分别进行过 6 次增资,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节“贵公司的设立”中第 4.1.3 项、第 4.1.5 至第 4.1.9 项。贵公司 2015 年首
次公开发行 H 股后增资至 90,700 万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 7.3.2 项。


    13.2 2013 年贵公司收购华证期货拥有的与期货业务相关的资产详见《律师
工作报告》第十三节“贵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 13.2 项。该次收
购所需的全部有关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均已获得,合法有效。贵公司就该次收购
产生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情况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 13.2 项。


       13.3 2015 年贵公司收购弘苏期货全部股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三节
“贵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 13.3 项。该次收购所需的全部有关中
国政府部门的批准均已获得,合法有效。


       13.4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弘业资本(香港)于 2016 年 5 月在香港注册
成立,弘业资本持有其 100%的股权。弘业资本(香港)设立后未实际开展业务,
已于 2019 年 5 月完成注销。



                                 5-1-1-21
    13.5 根据开曼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弘业基金 SPC 于 2018 年 10 月在开曼注
册成立,弘业资管持有其全部管理股。弘业基金 SPC 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
作报告》第 23.3 项。


    13.6 根据开曼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弘业固收基金于 2019 年 3 月在开曼注
册成立,弘业资管持有其全部管理股。弘业固收基金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第 23.4 项。


    13.7 除上述增资扩股行为外,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自
设立以来没有其他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重大资产收购行为,也没有合并、分立
或重大资产出售等行为。


    13.8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公
司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四、 贵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1 贵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均已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批准程序。


    14.2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是 H 股上市公司,其现行《公司章程》符合《公
司法》、《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14.3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公司章程(草案)》经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
周年大会审议通过,将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生效。《公司章程(草案)》系参照
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章程指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制定,并已履行法定程序。


    十五、 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1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设立
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5-1-1-22
       15.2 贵公司已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制定及历次修订均已经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5.3 经本所核查,报告期内贵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程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贵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 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1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均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报告期内贵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6.2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已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及职权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6.3 经本所核查,报告期内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
程序。


    16.4 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出具的《2021 年期货部监管意见书》已确认,
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 36 个月内未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且未在禁入期,最近 24 个月内未
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调查的情形。


       十七、 贵公司的税务


       17.1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及弘业资本均依法进行了税务登
记。


    17.2 根据《审计报告》、《税务报告》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及弘业资本
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7.3 根据《审计报告》、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核查,报告期内贵公
司及弘业资本获得的财政补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真实、有效的。


                                5-1-1-23
       17.4 根据相关主管税务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认为,报告期内贵
公司及弘业资本依法纳税,未因违反税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


       十八、 贵公司的环境保护及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8.1 环境保护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是期货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报告期内未受到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18.2 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是期货公司,其业务经营需要符合期货监管部门的监管
要求,不涉及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十九、 贵公司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


    19.1 根据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 2021 年 5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在南京行政区域内无行政处罚
记录。


    19.2 根据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截至
2021 年 3 月底,贵公司无社会保险费欠缴。


       19.3 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出具的证
明,贵公司报告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截止该证明出具日未有省级机关住房
资金管理中心的处罚记录。


    19.4 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报告期内
贵公司及弘业资本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方面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 贵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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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贵公司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贵公司曾于 2015 年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经贵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贵公司将原 H 股募资资金用途中“发展及加强现
有期货经纪业务”的剩余资金中的 5,000 万港币变更用于“发展香港及全国期货”,
该次变更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
实施。根据贵公司的确认,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尚未获得相关监管
部门对上述变更 H 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申请的批准,贵公司 H 股募集资金的使
用用途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生变化。


    根据贵公司出具的《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
信永中和出具的 XYZH/2021NJAA20019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贵公司 H 股实际募得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贵公司自 2015 年至今已经公布的相
关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


    20.2 贵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经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贵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
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贵公司资本金。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1)补充贵
贵公司及境内子公司资本金,优化多层次网点体系建设,提升贵公司期货经纪业
务和风险管理业务服务能力;(2)补充境外子公司资本金,为境外子公司相关业
务拓展提供保障;(3)加强研发及投资咨询业务的投入,推动创新业务发展与布
局;(4)加大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5)加强信息技术系统
建设,提升中后台服务能力;(6)寻求兼并重组,提升贵公司市场竞争力及综合
化金融服务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


    20.3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向(1)有明确的使用方
向,用于贵公司主营业务;(2)不涉及具体投资项目,因此目前不需要获得有
关主管部门的事先批准或备案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以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不涉及与他人合作,实施不
会导致贵公司与控股股东产生同业竞争。


    二十一、 贵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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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贵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贵公司介绍,贵公司业务发展目标为:在管控好风险的前提下,围绕经
纪业务、风险管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国际业务五个“中心”,继续拓展线
上和线下两个“平台”,充分发挥贵公司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国际业务等牌照
优势,加快创新发展,探索开展期货衍生品投行业务。持续拓展贵公司“五位一
体”服务实体经济模式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运用好合作共赢的“赛马”机制,着
力构建适应商品期货、场内场外、期货现货、境内境外需求的综合衍生品特色服
务体系,推动贵公司实现从平台服务提供商向综合型专业投行业务提供商的转
型。突出深化改革与转型升级两条主线,以改革释放红利,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以转型寻找机遇,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深化改革、转
型升级,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和保障贵公司高质量发展。


       21.2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贵公司经营需报
经审批的具体业务前应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十二、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2.1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
师工作报告》第二十二节“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 22.1 项所述的诉讼
外,贵公司不存在其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也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22.2 马华林事件所引发的刑民事案件及行政监管措施情况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第二十二节“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 22.2 项。


       22.3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二节“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 22.4 项所述监管措施外,贵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
受到监管部门其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22.4 经贵公司控股股东苏豪控股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苏豪控股目前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且足以对贵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



                                 5-1-1-26
    22.5 根据贵公司董事长以及总经理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前述人员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且足以对贵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三、 贵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及其相关事项


    23.1 为本次发行的目的,贵公司已聘请 Chungs Lawyers(钟氏律师事务所)
就贵公司目前直接或间接拥有的香港子公司弘业国际金融、弘业资管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出具香港法律意见书,聘请 Harneys Westwood & Riegels 律师事务所就
依据开曼法律设立的子公司弘业基金 SPC、弘业固收基金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出具开曼法律尽调报告。关于贵公司境外子公司弘业国际金融、弘业资管、弘
业基金 SPC 及弘业固收基金的相关事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三节“贵
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及其相关事项”。


    二十四、 《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贵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系贵公司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
投编制,本所参与讨论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并着重审阅了其中贵公司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本所认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要在各个重大方面不存在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法律风险。


    二十五、 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
贵公司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的核准,上市也需经深交所同意。


                    (以下无正文,下一页为签署页)




                               5-1-1-27
(本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洋



                                            经办律师:
                                                             白维




                                                             夏雪



                                                             年     月   日




                              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