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电话:(10) 5809-1000 传真:(10) 5809-1100 目 录 定 义 ...........................................................................................................................4 第一部分 引言 ......................................................................................................... 11 一、 本所工作身份以及业务范围.......................................................................... 11 二、 本所的工作过程.............................................................................................. 11 第二部分 正文 .........................................................................................................13 一、 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3 二、 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13 三、 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14 四、 贵公司的设立..................................................................................................19 五、 贵公司的独立性..............................................................................................33 六、 发起人和股东..................................................................................................35 七、 贵公司的股本及演变......................................................................................41 八、 贵公司的业务..................................................................................................4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7 十、 贵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的主要财产..................................................................53 十一、贵公司的境内控股子公司 .............................................................................56 十二、贵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59 十三、贵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0 十四、贵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2 十五、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3 十六、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3 十七、贵公司的税务 .................................................................................................66 十八、贵公司的环境保护及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68 十九、贵公司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 .....................................................................68 二十、贵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 .................................................................................70 二十一、贵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71 二十二、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1 二十三、贵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及其相关事项 .........................................................76 二十四、《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79 二十五、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79 附件一: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81 附件二:贵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主要企业(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84 5-2-2 附件三:注册商标 .....................................................................................................90 附件四:软件著作权 .................................................................................................92 附件五:域名 .............................................................................................................93 附件六:境内自有物业 .............................................................................................94 附件七:租赁物业 .....................................................................................................95 附件八:重大业务经营合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99 附件九:报告期内获得的财政补贴情况 ...............................................................102 5-2-3 定 义 除非本律师工作报告另有明确定义,下列词语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的涵义如 下: 贵公司/发行人/弘业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其 H 股已在香港联交所 指 期货 主板上市,股票代码 03678,股票简称“弘业期货”) 本次发行 指 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本次发行并上市 指 所上市交易 金陵期货 指 江苏金陵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及江苏弘业期货有限 江苏弘业 指 公司 冶金物资市场 指 江苏省冶金物资交易市场 江苏有色 指 江苏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 江苏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 江苏工艺 指 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弘业股份 指 代码 600128,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江苏鹏程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弘业 鹏程国际 指 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弘业物流 指 江苏弘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爱涛文化 弘业集团 指 集团有限公司) 爱涛文化集团 指 爱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省苏豪 江苏丝绸集团 指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苏豪控股 指 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 弘业投资 指 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苏豪投资 指 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苏豪股份 指 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弘瑞创投 指 江苏弘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铭大实业 指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5-2-4 汇鸿国际 指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称江苏汇鸿 汇鸿集团 指 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0981,股票简称“汇鸿集团”) 江苏苏汇 指 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弘苏实业 指 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盐业集团 指 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惠隆 指 江苏省惠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弘毅若石 指 弘毅若石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弘业资本 指 弘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弘业资本上海分公司 指 弘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弘苏经贸分公司 Holly Su Futures (Hongkong) Co., Limited,中文名 弘苏期货 指 称为弘苏期货(香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弘业 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Holly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中文 弘业国际金融 指 名称为弘业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Holly Capital (Hongkong) Co., Limited,中文名称为 弘业资本(香港) 指 弘业资本(香港)有限公司 Holly Su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中 弘苏资管 指 文名称为弘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弘业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Holly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弘业资管 指 Limited,中文名称为弘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Holly International Fund Series SPC,中文名称为弘 弘业基金 SPC 指 业国际基金系列 SPC Holly International Fixed Income Fund,中文名称为 弘业固收基金 指 弘业国际固定收益基金 天津汇融 指 天津汇融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国瑞 指 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华证期货 指 华证期货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 指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证券 指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保荐机构/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信 永 中 和 /申 报 会 计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2-5 师 毕马威 指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为天衡 天衡 指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2013 年 3 月 25 日出具 《历史沿革合规性确 的苏政办函[2013]29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弘 指 认函》 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规性的 函》 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出具 《2021 年期货部监 的期货部函[2021]458 号《关于出具弘业期货股份 指 管意见书》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监管意见书的 函》 2012 年 11 月 21 日,苏豪控股、弘业股份、弘苏 实业、汇鸿国际、弘瑞创投、铭大实业及弘业物 《发起人协议》 指 流共 7 名发起人签署的《关于整体变更设立弘业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 信 永 中 和 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 出 具 的 《审计报告》 指 XYZH/2021NJAA20060 号《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2019 年度、2018 年度审计报告》 信 永 中 和 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 出 具 的 《内控报告》 指 XYZH/2021NJAA20064 号《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 永 中 和 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 出 具 的 XYZH/2021NJAA20062 号《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 《税务报告》 指 司 2020 年度、2019 年度、2018 年度主要税种纳 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专项说明》 贵公司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编制的《弘业期货股份 《招股说明书》 指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 中信建投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关于弘业期货股份 《保荐书》 指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 荐书》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Chungs Lawyers(钟氏律师事务所)于 2021 年 6 香港法律意见书 指 月 3 日分别就弘业国际金融、弘业资管、弘业资 5-2-6 本(香港)有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arneys Westwood & Riegels 律师事务所于 2021 年 开曼法律尽调报告 指 5 月 28 日分别就弘业基金 SPC、弘业固收基金有 关事项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公司章程》 指 贵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经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在本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次发行并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必备条款》 指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第 12 号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证监局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天津证监局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国资委 指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局 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江苏省工商局 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市监局 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期协 指 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基协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社保基金会 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报告期、近三年 指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最近一期末/报告期 指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末 在中国境内发行及上市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 A股 指 普通股股票 5-2-7 在中国境外发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并以人民币 H股 指 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股票 内资股 指 向境内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目的,不 中国 指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 香港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 开曼 指 英属开曼群岛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港币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美元 指 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美元 说明: 1、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 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 除非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另有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所披露情况均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5-2-8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34/F, Tower 3, China Central Place, 77 Jianguo Road, Beijing 100025, China T: (86-10) 5809 1000 F: (86-10) 5809 1100 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于境内证券交 易所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首发办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第 12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律师工作报告系本所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 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2、贵公司保证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陈述与说明,且一切足以影响本律 师工作报告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贵公司 并进而向本所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对于本律师工 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 门、贵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境外法律顾问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发表的意见。 3、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并不对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境外法律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或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适当资格,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 的相关内容,均为对境外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法律文件 的引用或概述,受限于境外律师在该等法律文件中作出的相关声明、假设、限制 5-2-9 与条件,且本所无法保证境外律师的相关法律文件中的发现和法律意见的合法 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 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业务发展、外文翻译等非法律事 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 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贵公司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 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本所同意贵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 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但贵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歧义或曲解。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贵公司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本次发行 并上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 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 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10 第一部分 引言 一、 本所工作身份以及业务范围 本所设立于 1992 年 4 月。2000 年 5 月,本所与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合并 后改用现名称。本所目前的主要业务范围为:金融证券、公司法、外商投资、银 行法、诉讼仲裁及房地产等法律事务。在本所为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上签字的律师为白维律师和夏雪律师。 白维律师,1986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9 年毕业 于外交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获比较法 硕士学位。1989 年加入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工作。1992 年参与发起设立竞天律 师事务所,为本所合伙人。1997 年至 1998 年曾在美国 Sullivan & Cromwell 律师 事务所工作。主要专长为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兼并与重组、银行法。白维律师 拥有中国律师资格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电 话:(10) 5809-1000 传 真:(10) 5809-1100 电子邮箱:bai.wei@jingtian.com 夏雪律师,2009 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11 年毕业 于香港中文大学,获普通法硕士学位。2011 年加入本所,2017 年成为本所合伙 人。主要专长为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兼并与重组、私募股权融资。夏雪律师拥 有中国律师资格。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电 话:(10) 5809-1000 传 真:(10) 5809-1100 电子邮箱:xia.xue@jingtian.com 二、 本所的工作过程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成立专 5-2-11 门项目组专项承办本次发行并上市业务。本所参与本项目的工作时间为自 2012 年至今,累计工作时间超过 8,000 小时。期间,贵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于 2015 年 12 月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本所亦担任贵公司 H 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本所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涉及的各方 面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贵公司提交了贵公 司应当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和/或调查问卷,并得到了贵公司依据该等清 单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复印件、所填写的调查问卷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本所律 师对该等资料、文件、调查问卷和说明进行了核查,该等资料、文件、调查问卷 和说明构成本所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本所律师进行了一系列尽职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与本次发行并上市 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了详细核查;多次到贵公司处对本律师 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和事实进行调查;参加由贵公司召集的有各中介机构 参加的协调会,与各有关方面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沟通、讨 论;对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所涉及的部分重要问题,本所律师还与贵公司和/或其 他中介机构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本所还协助中信建投对 贵公司进行了 A 股上市前的辅导;按照《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或修改贵 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核查验证与公司设立、历史沿革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相 关的法律文件;草拟及审阅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及决议草稿等文件。 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并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 题,本所律师向贵公司和/或有关中介机构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请贵公 司取得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请贵公司对有关事实和问题作出了说明或 确认。在索取确认函的信件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贵公司,贵公司在确认函中作 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将被本所律师信 赖,贵公司须对其承诺或确认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 任,贵公司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该等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成本所出具 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将本所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做的工作及有关法律意见作出如 下报告。 5-2-12 第二部分 正文 除非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另有定义或说明,在贵公司为本次发行并上市而向中 国证监会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做出定义的词语,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 时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 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2021 年 3 月 26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有关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周年 大会、2021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 议。 1.2 2021 年 5 月 14 日,贵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 年第 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贵公司 本次发行并上市并授权贵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事宜。 1.3 就本次发行并上市,贵公司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出具的 《2021 年期货部监管意见书》。 1.4 本所认为,(1)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 年第一次内资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决议,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2)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 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贵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本 次发行并上市相关事宜,该项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及(3)本次发行并 上市已经获得了必需的公司内部批准,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及深交所审 核同意。 二、 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2.1 贵公司系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由江苏弘业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已发行股份 907,000,000 股,其中 657,300,000 股为非上市内资股, 249,700,000 股为 H 股并已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5-2-13 2.2 贵公司目前持有江苏省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000100022362N 的《营业执照》及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许可证号为 30870000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3 贵公司目前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 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注册资本 90,700 万元 实收资本 90,700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 经营范围 产管理,基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1995 年 7 月 31 日至长期 2.4 江苏省市监局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出具《证明》,确认贵公司在报告 期内在该局市场监管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5 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1)贵公司为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H 股已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具有独立企业 法人资格,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及承担民事责任;(2)贵公司未发生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3)贵公司具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并上市为贵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交所上 市。本所对照《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经 向贵公司查证,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认为: 3.1 贵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5-2-14 3.1.1 贵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均为 A 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 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2 贵公司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和上市 的条件 3.2.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节“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贵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2.2 根据《审计报告》和贵公司确认,贵公司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 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2.3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核查,信永中和已就贵公司最近三年财务 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3.2.4 根据贵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苏豪控股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及苏 豪控股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3 贵公司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3.3.1 主体资格 (1) 贵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并上 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 贵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 续经营时间已超过 3 年,符合《首发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 根据毕马威 2016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1600244 号 《验资报告》,贵公司注册资本 90,700 万元已足额缴清。根据贵公司确认并经 本所核查,贵公司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贵公司 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5-2-15 (4) 根据贵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贵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商品 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根据贵公司 的确认、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出具的《2021 年期货部监管意见书》并经本所 核查,贵公司的业务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八节“贵 公司的业务”)。 (5)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八节“贵公司的业务”及第十六节“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 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贵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3.2 规范运行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节“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贵公司已经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 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 根据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已经了解与 A 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六节“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变化”所述,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首发办法》第十六条所禁止之情形,符合《首 发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 根据《内控报告》、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5-2-16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 根据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曾于 2017 年 12 月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于 2020 年 8 月撤回 该次发行申请。贵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i. 最 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 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ii. 最近 36 个月内违 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 情节严重;iii.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 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 者伪造、变造贵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iv. 本次报 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v. 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vi.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其他情形。 (6) 贵公司作为期货公司依法不能提供对外担保,因此贵公司现行《公 司章程》及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即《公司章程(草案)》)均明 确规定贵公司不得对外担保,因而未就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做出规 定。根据《审计报告》、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贵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 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 公司已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贵公司不存在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 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3.3 财务与会计 (1) 根据《审计报告》、《保荐书》和贵公司的确认,贵公司资产质量 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 (2) 根据《内控报告》和贵公司的确认,贵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 5-2-17 方面是有效的,并由信永中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报告》,符合《首发办 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贵公司的确认,贵公司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贵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信永中和 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贵公司的确认,贵公司编制财 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 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和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在《招股 说明书》中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 (6) 根据《审计报告》,贵公司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 列条件:i.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ii.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iii.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 民币 3,000 万元;iv.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 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v.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 根据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 公司依法纳税,贵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办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 根据贵公司确认、《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不存在重大 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重大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 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并审查《审计报告》、《保荐书》 与《招股说明书》,贵公司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i.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 5-2-18 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ii.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iii. 操纵、伪造或篡改 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九条的 规定。 (10)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并审查《审计报告》、《保荐书》 与《招股说明书》,贵公司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i. 贵公司的经 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贵公司的持续盈 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ii. 贵公司的行业地位或贵公司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 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贵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iii. 贵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客户存在重大依赖;iv. 贵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 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v. 贵公司在用的商标、域名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 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vi. 其他可能对贵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 贵公司的设立 4.1 贵公司前身的股本演变 贵公司系由江苏弘业于 2012 年 11 月整体变更设立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弘业的前身为 1995 年 7 月成立的“江苏金陵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金陵期货 于 1999 年 12 月更名为“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弘业于 2011 年 6 月更名为“江苏弘业期货有限公司”。江苏弘业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 的历次重大变更如下: 4.1.1 金陵期货设立 金陵期货设立时的股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冶金物资市场、国有企业江苏有 色。 根据江苏省审计师事务所 1995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苏审事验(1995)16-2 号《验资证明》,冶金物资市场以经评估的固定资产 140 万元及货币资金 460 万 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江苏有色以货币资金 40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上述《验 5-2-19 资证明》已验证冶金物资市场投资入股的固定资产为 140 万元,并明确指出这是 经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贵公司也已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贵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均未就此提出过异议。《历史沿革合规性确认函》已确认贵公司的 历史沿革,包括其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历次增资及股权变更等事项,履行了相 关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据此,本所认为, 冶金物资市场当时以 14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金陵期货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 关于股东以实物投资的规定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1995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期审字[1995]79 号《关于江苏金鑫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审核同意设立“江苏金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因 “江苏金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与“广西金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字号相同,金 陵期货股东决定使用已经获得预先核准的备用名称“江苏金陵期货经纪有限公 司”。 1995 年 7 月 31 日,国家工商局向金陵期货核发注册号为 10002236-2 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金陵期货成立,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余鹤 元,核准经营范围为“国内商品期货代理、期货咨询、培训”。 金陵期货成立时,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冶金物资市场 600 60.00 江苏有色 400 40.00 合计 1,000 100.00 4.1.2 1999 年股权转让 1998 年 6 月 26 日,金陵期货作出 1998 苏金期[G08]号股东会决议,批准冶 金物资市场持有的金陵期货 60%的股权及江苏有色持有的金陵期货 30%的股权 转让给江苏工艺,江苏有色持有的金陵期货 10%的股权转让给鹏程国际。 1998 年 8 月 24 日,冶金物资市场、江苏有色、江苏工艺及鹏程国际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根据前述协议,江苏工艺受让金陵期货 90%股权的转让对价为 1,071 万元,鹏程国际受让金陵期货 10%股权的转让对价为 119 万元。原股东转 让股权就其原投资额分别溢价 19%。 1998 年 10 月 6 日,南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宁会验 98(051)号《验资报告》, 对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注册资本及投入资本审验。根据该报告,金陵期货股权转让 5-2-20 后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投入资本总额相关的资产总额为 10,593,128 元,负债 总额为 593,128 元,所有者权益为 1,000 万元。 就本次股权转让,金陵期货修改了公司章程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了 国家工商局 1999 年 2 月 1 日换发的注册号为 1000001002236 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金陵期货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江苏工艺 900 90.00 鹏程国际 100 10.00 合计 1,000 100.00 本次股权转让的原股东冶金物资市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江苏有色为国有企 业,新股东江苏工艺、鹏程国际均为国有控股的公司,经审阅贵公司提供的资料 并经本所核查,本所无法确定原股东是否已就本次转让的股权进行资产评估并办 理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手续。 根据江苏省审计事务所 1998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苏审事[1998]1610 号《审计 报告》,金陵期货截至 199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9,311,438.52 元, 其中固定资产净值 235,149.87 元,无形资产 7,700.42 元(根据贵公司的说明,金 陵期货资产中无土地使用权、房产、知识产权),金陵期货 1997 年亏损 689,690.96 万元,累计亏损 686,534.44 元。此外,贵公司还说明,因受期货行业监管政策影 响,1998 年前后是中国期货市场的低迷时期,全行业亏损,金陵期货当时也处 于亏损状态。 虽然目前没有资料证明本次股权转让进行了资产评估,但是,当时金陵期货 处于亏损状态,其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中没有土地使用权、房产和知识产权,且 在公司资产中占比较小,本次股权转让价格 1,190 万元高于股权转让时金陵期货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且相对于原始投资额已有 19%的溢价。《历史沿革 合规性确认函》已确认贵公司的历史沿革,包括其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历次增 资及股权变更等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4.1.3 1999 年增资至 3,000 万元及公司名称变更 1999 年 8 月 27 日,金陵期货作出 1999G(801)号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公 5-2-21 司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至 3,000 万元,其中江苏工艺认缴增资 1,920 万元, 增资完成后持有金陵期货 94%的股权,鹏程国际认缴增资 80 万元,增资完成后 持有金陵期货 6%的股权,同时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 公司”。 中国证监会已在江苏弘业当时领取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上盖章确认本 次增资。 根据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 1999 年 9 月 9 日出具的宁永会验字 99(013) 号《验资报告》,截止 1999 年 9 月 8 日,金陵期货的实收资本为 3,000 万元。 就本次增资及公司名称变更,金陵期货修改了公司章程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 记,领取了国家工商局 1999 年 12 月 14 日换发的注册号为 1000001002236 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前述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金陵期货的名称已变更为江 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为 3,000 万元。 本次增资后,江苏弘业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江苏工艺 2,820 94.00 鹏程国际 180 6.00 合计 3,000 100.00 4.1.4 2001 年股权转让 2000 年 6 月 20 日,江苏弘业作出股东会决议,批准江苏工艺将其持有的江 苏弘业 48%的股权转让给弘业投资。 2000 年 6 月 27 日,江苏工艺与弘业投资签订《关于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 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前述股权转让价格参考江苏弘业 1999 年底经 审计的净资产确定,转让价款共计 1,572 万元。 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在江苏弘业当时领取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上盖 章确认本次股权转让。 就本次股权转让,江苏弘业修改了公司章程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了 国家工商局 2001 年 10 月 30 日换发的注册号为 1000001002236 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5-2-22 本次股权转让后,江苏弘业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弘业投资 1,440 48.00 江苏工艺 1,380 46.00 鹏程国际 180 6.00 合计 3,000 100.00 本次股权转让时,国有独资公司弘业集团持有江苏工艺 51.98%的股权。经 审阅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本所无法确定江苏工艺是否已就本次转让 的股权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手续。但是,根据南京 永华会计师事务所 2000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宁永会二审字(2000)001 号《审计 报告》,江苏弘业截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30,839,794.5 元, 其中固定资产合计 450,166.39 元,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 165,169.01 元(公司 资产中没有土地使用权、房产和知识产权)。 虽然目前没有资料证明本次股权转让进行了资产评估,但因江苏弘业的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中没有土地使用权、房产和知识产权,且在公司资产 中占比较小,江苏工艺转让江苏弘业 48%的股权的转让价格 1,572 万元高于该部 分股权对应的江苏弘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4,803,101.36 元),且相对 于原始投资额已有约 9.17%的溢价。《历史沿革合规性确认函》已确认贵公司的 历史沿革,包括其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历次增资及股权变更等事项,履行了相 关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据此,本所认为, 本次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4.1.5 2006 年增资至 3,800 万元 2006 年 3 月 23 日,江苏弘业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未分配利润 800 万元转增实收资本,弘业投资、弘业股份(江苏工艺此时已更名为江苏弘业股份 有限公司)、鹏程国际按其当时持股比例同比例转增注册资本。2006 年 4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期货字[2006]74 号《关于核准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 司变更注册资本的通知》,核准本次增资。 根据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 2006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苏天会审二 [2006]91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江苏弘业累计注册资本实收 金额为 3,800 万元。 5-2-23 就本次增资,江苏弘业修改了公司章程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了国家 工商局 2006 年 7 月 21 日换发的注册号为 100000100223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江苏弘业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为 3,800 万元。 本次增资后,江苏弘业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弘业投资 1,824 48.00 弘业股份 1,748 46.00 鹏程国际 228 6.00 合计 3,800 100.00 4.1.6 2007 年增资至 5,000 万元 2007 年 5 月 15 日,江苏弘业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5,000 万元,鹏程国际放弃对本次增资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200 万元由弘业投资认 缴 319.5 万元,由弘业股份认缴 395.5 万元,弘瑞创投认缴 245 万元,铭大实业 认缴 240 万元,均以现金认缴,增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 1.41 元。 2007 年 5 月 15 日,江苏弘业与弘业投资、弘业股份、鹏程国际、弘瑞创投 及铭大实业签订《增资协议》,此时弘业投资为国有独资公司弘业集团的控股子 公司,弘瑞创投为国有独资公司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就本次增资,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7 年 4 月 25 日出具宁永会评报字 (2007)第 019 号《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评 估基准日为 2006 年 12 月 31 日,评估后江苏弘业的净资产为 5,328.2 万元。 2007 年 7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期货字[2007]86 号《关于核准江苏 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股权的批复》,核准本次增资。 根据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 2007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苏天会审二 [2007]160 号《验资报告》,截止 2007 年 7 月 17 日,江苏弘业累计注册资本实 收金额为 5,000 万元。 就本次增资,江苏弘业修改了公司章程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了江苏 省工商局 2007 年 7 月 24 日换发的注册号为 320000110623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根据该营业执照,江苏弘业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为 5,000 万元。 5-2-24 本次增资后,江苏弘业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弘业投资 2,143.50 42.87 弘业股份 2,143.50 42.87 弘瑞创投 245 4.90 铭大实业 240 4.80 鹏程国际 228 4.56 合计 5,000 100.00 江苏弘业已将本次增资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弘业集团备案,且弘业集团于 2007 年 5 月 18 日签发弘业审[2007]35 号《关于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增资 有关资料呈请备案的报告》,将本次增资的资产评估情况及增资价格上报江苏省 国资委。《历史沿革合规性确认函》已确认贵公司的历史沿革,包括其设立时各 股东的出资、历次增资及股权变更等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据此,本所认为,江苏弘业本次增资合法有效。 4.1.7 2008 年增资至 10,800 万元 2008 年 3 月 29 日,江苏弘业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将注册资本增至 10,800 万 元,其中由 2007 年经审计的资本公积 492 万元与未分配利润 1,508 万元转增 2,000 万元注册资本,同时江苏弘业的股东以每一元注册资本 1.42 元的价格以现金方 式增资 3,800 万元注册资本,增资后各股东股权比例不变。同日,江苏弘业当时 的全体股东签订《增资协议》。 2008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08]870 号《关于核准江苏 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核准本次增资。 根据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 2008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苏天会验[2008]13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8 年 7 月 8 日,江苏弘业已将资本公积 492 万元与未 分配利润 1,508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同时各股东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 3,800 万元, 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 10,800 万元。 就本次增资,江苏弘业修改了公司章程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了江苏 省工商局 2008 年 7 月 11 日换发的注册号为 320000000021942 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5-2-25 本次增资后,江苏弘业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弘业投资 4,629.96 42.87 弘业股份 4,629.96 42.87 弘瑞创投 529.20 4.90 铭大实业 518.40 4.80 鹏程国际 492.48 4.56 合计 10,800 100.00 4.1.8 2009 年增资至 13,800 万元 2009 年 8 月 16 日,江苏弘业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将注册资本增至 13,800 万 元,新增注册资本 3,000 万元由弘业投资与弘业股份以现金各认缴 1,500 万元, 增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 1.81 元,同时其他股东放弃对本次增资的认购。同 日,江苏弘业当时的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其中,弘业投资为国有独资公司弘 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就本次增资,江苏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09 年 11 月 8 日出具天衡评报字 (2009)第 0061 号《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 2009 年 6 月 30 日,评估后江苏弘业的净资产为 19,422.15 万元。前述资产评估报告经弘业投 资的控股股东国有独资公司弘业集团备案确认。 2009 年 12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09]1328 号《关于核准江苏 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股权的批复》,核准本次增资和股权变更。 根据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2009 年 12 月 17 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09)7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9 年 12 月 17 日,江苏弘业已收到弘业投资、弘业股 份以货币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3,000 万元,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 13,800 万元。 就本次增资,江苏弘业修改了公司章程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了江苏 省工商局 2009 年 12 月 23 日换发的注册号为 320000000021942 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江苏弘业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5-2-26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弘业投资 6,129.96 44.42 弘业股份 6,129.96 44.42 弘瑞创投 529.20 3.83 铭大实业 518.40 3.76 鹏程国际 492.48 3.57 合计 13,800 100.00 4.1.9 2011 年增资至 38,000 万元 (1)本次增资的初始方案 2010 年 5 月 10 日,江苏弘业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8,000 万元。鹏程国际、弘瑞创投、铭大实业放弃对本次增资的认缴,原股东弘 业投资与弘业股份以每一元注册资本 2.5 元的价格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其他新增 股东以每一元注册资本 2.8 元的价格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为确定本次增资的参考价格,江苏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0 年 2 月 28 日 出具华辰评报字(2010)第 0006 号《增资扩股项目评估报告》(以下称第 0006 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评估后江苏弘业的净资 产为 28,297.4 万元。 2010 年 5 月 7 日,弘业集团签发弘业办[2010]34 号《关于江苏弘业期货经 纪有限公司增加资本金的情况报告》(以下称 34 号报告)将本次增资的资产评 估情况及增资价格上报江苏省国资委备案,本次增资价格参考上市金融企业的市 盈率和市净率水平,结合江苏弘业当时的盈利水平和未来的增长潜力,以及江苏 弘业的净资产水平(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江苏弘业每一元注册资本对应的 经审计的净资产约为 2 元,每一元注册资本对应的经评估的净资产约为 2.05 元), 考虑新老股东利益,采用差别价格增资,老股东(即弘业投资和弘业股份)按照 每一元注册资本 2.5 元的价格增资,其他新增股东按照每一元注册资本 2.8 元的 价格增资。 2010 年 5 月 19 日,江苏省国资委出具苏国资复[2010]49 号《关于同意江苏 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确认已收悉弘业集团签发的 34 号报 告,并原则同意弘业集团上报的增资扩股方案。 2010 年 6 月 10 日,江苏弘业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批准本次增资,老股东 5-2-27 弘业投资与弘业股份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135.04 万元,认缴每一元注册资本的 价格均为 2.5 元,新增股东江苏丝绸集团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7,686.32 万元,汇鸿 国际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3,800 万元,弘毅若石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7,600 万元,江 苏盐业集团及江苏惠隆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421.8 万元,认缴每一元注册资本的 价格均为 2.8 元。 (2)本次增资第一次调整新增股东 因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江苏弘业增资过程中不鼓励新增持股 5%以下的股东, 江苏盐业集团及江苏惠隆因不具有作为江苏弘业的股东资格退出本次增资,两家 公司原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由江苏丝绸集团及弘毅若石认缴,江苏丝绸集团认缴 的新增注册资本增至 8,108.12 万元,弘毅若石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增至 8,021.8 万元,其他股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数额保持不变。所有股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的价格保持不变。2010 年 7 月 19 日,弘业集团签发弘业办[2010]40 号《关于江 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调整增加资本金方案的报告》(以下称 40 号报告)将 增资调整方案上报江苏省国资委。 2010 年 9 月 19 日,江苏省国资委出具苏国资复[2010]116 号《关于同意江 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调整出资人的批复》,确认已收悉弘业集团签 发的 40 号报告,并原则同意弘业集团上报的增资调整方案。 (3)本次增资第二次调整新增股东 因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江苏弘业增资过程中不建议弘毅若石成为期货公司的 股东,2011 年 2 月 28 日,江苏弘业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再次调整增资方案,弘 毅若石退出本次增资,其原认缴的新资注册资本 8,021.8 万元由弘苏实业以每一 元注册资本 2.8 元的价格认缴,其余股东认缴新资注册资本的数额及价格保持不 变。同日,江苏丝绸集团、弘苏实业、汇鸿国际与弘业投资、弘业股份、弘业物 流(鹏程国际此时已更名为江苏弘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弘瑞创投及铭大实业 签订《增资协议》。此时弘业投资为国有独资公司弘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弘苏 实业为国有独资公司弘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江苏丝绸集团、汇鸿国际为国有独 资公司。 2011 年 2 月 28 日,江苏省国资委在江苏丝绸集团填报的《省属企业投资项 目备案表》上盖章确认第二次调整后的增资方案。 2011 年 3 月 1 日,江苏丝绸集团签发苏丝办[2011]6 号《关于江苏弘业期货 经纪有限公司调整增资方案的请示》(以下称 6 号请示),将第二次调整后的增 5-2-28 资方案上报江苏省国资委。 2011 年 3 月 8 日,江苏省国资委出具苏国资复[2011]24 号《关于同意江苏弘 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调整增资方案的批复》,确认已收悉江苏丝绸集团签发的 6 号请示,并批准第二次调整后的增资方案。 2011 年 4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1]555 号《关于核准江苏弘 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股权的批复》,核准本次增资和股权变更。 根据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2011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沪众会验字(2011) 第 3590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4 月 25 日,江苏弘业已收到股东以货币 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24,200 万元,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 38,000 万元。 就本次增资,江苏弘业修改了公司章程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了江苏 省工商局 2011 年 4 月 27 日换发的注册号为 320000000021942 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本次增资后,江苏弘业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弘业投资 8,265 21.75 弘业股份 8,265 21.75 江苏丝绸集团 8,108.12 21.34 弘苏实业 8,021.80 21.11 汇鸿国际 3,800 10.00 弘瑞创投 529.20 1.39 铭大实业 518.40 1.36 弘业物流 492.48 1.30 合计 38,000 100.00 江苏弘业已将本次增资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弘业集团备案,且弘业集团已在 报告有效期内将本次增资的资产评估情况及增资价格上报江苏省国资委,江苏省 国资委确认已收悉报告并出具批复原则性同意增资方案。后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审 核要求,江苏弘业两次调整新增股东,导致本次增资的完成距资产评估基准日超 过了一年,但本次增资两次调整方案均经有权股东单位上报江苏省国资委并获得 江苏省国资委批复同意。本次增资价格已在第 0006 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 届满前确定,后因需满足期货行业监管要求导致完成本次增资有所拖延,不影响 5-2-29 本次增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的有效性,且《历史沿革合规性确认函》已确认贵公 司的历史沿革,包括其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历次增资及股权变更等事项,履行 了相关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据此,本所认 为,江苏弘业本次增资合法有效。 4.1.10 2011 年 6 月公司名称变更 2011 年 5 月 20 日,江苏弘业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 弘业期货有限公司”。 就本次公司名称变更,江苏弘业修改了公司章程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领 取了江苏省工商局 2011 年 6 月 10 日换发的注册号为 320000000021942 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4.1.11 2012 年 11 月股权变更 2012 年 8 月 2 日,苏豪控股(此时江苏丝绸集团已更名为江苏省苏豪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弘业投资持有的 21.75%的股权转由苏豪 控股持有。 2012 年 8 月 6 日,江苏弘业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弘业投资持有的 21.75% 的股权转由苏豪控股持有。 2012 年 8 月 20 日,江苏省国资委出具苏国资复[2012]78 号《关于同意变更 江苏弘业期货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持有人的批复》,同意弘业投资持有的 21.75%的股权转由苏豪控股持有。2012 年 11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 可[2012]1516 号《关于核准江苏弘业期货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核准本次 股权变更。 就本次股权变更,江苏弘业修改了公司章程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了 江苏省工商局 2012 年 11 月 21 日换发的注册号为 320000000021942 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变更后,江苏弘业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苏豪控股 16,373.12 43.09 5-2-30 弘业股份 8,265 21.75 弘苏实业 8,021.80 21.11 汇鸿国际 3,800 10.00 弘瑞创投 529.20 1.39 铭大实业 518.40 1.36 弘业物流 492.48 1.30 合计 38,000 100.00 4.1.12 本所认为,(1)贵公司前身设立时及历次增资的注册资本已缴足; (2)贵公司前身的设立及上述历次变更已获得了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 认,履行了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的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合法、 有效。 4.2 贵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4.2.1 2012 年 11 月 21 日,江苏弘业全体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将江苏 弘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江苏弘业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值 1,063,883,304.62 元,扣除“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7,879,496.15 元和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金”25,879,577.37 元后的余额 1,030,124,231.1 元,折为总股本 68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江苏弘业全体 股东作为贵公司的发起人,各发起人持有贵公司的股份比例与其作为江苏弘业股 东时的出资比例保持一致。 4.2.2 2012 年 11 月 21 日,江苏弘业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同意作 为江苏弘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并约定其相关权利义务。 4.2.3 2012 年 11 月 22 日,苏豪控股、弘业股份、弘苏实业、汇鸿国际、弘 瑞创投、铭大实业及弘业物流共 7 名发起人召开贵公司创立大会,作出创立大会 决议,并选举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 4.2.4 2012 年 11 月 22 日,贵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贵 公司董事长,并聘任了贵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同日,贵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贵公司监事会主 席。 4.2.5 2012 年 11 月 29 日 , 江 苏 省 工 商 局 向 贵 公 司 核 发 注 册 号 为 5-2-31 32000000002194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贵公司依法登记设立为股份有限公 司。贵公司已就公司形式变更向江苏省证监局履行备案程序。 4.2.6 本次整体变更后,各发起人认购贵公司股份数额和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 股份数额(股) 持股比例(%) 苏豪控股 292,992,674 43.09 弘业股份 147,900,000 21.75 弘苏实业 143,548,000 21.11 汇鸿国际 68,000,000 10.00 弘瑞创投 9,469,895 1.39 铭大实业 9,276,631 1.36 弘业物流 8,812,800 1.30 合计 680,000,000 100.00 4.2.7 本所认为,贵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履行了相应的备案程 序。 4.3 贵公司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合同 4.3.1 2012 年 11 月 21 日,江苏弘业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同意作 为江苏弘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并约定其相关权利义务。 4.3.2 本所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会引致贵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4.4 贵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等事项 4.4.1 审计 2012 年 7 月 16 日,天衡出具天衡审字(2012)01097 号《审计报告》,根 据该报告,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江苏弘业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1,063,883,304.62 元。 5-2-32 4.4.2 资产评估 2012 年 10 月 8 日,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信资评报字(2012)第 115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报告,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江苏弘业经 评估的净资产值为 1,136,805,700 元。2012 年 10 月 25 日,江苏省国资委出具苏 国资评备[2012]21 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对前述《资产评估报告书》 予以备案。 4.4.3 验资 2012 年 11 月 21 日,天衡出具天衡验字(2012)00092 号《验资报告》,根 据该报告,贵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 68,000 万元已足额缴清。 4.4.4 根据上述审计、评估及验资报告,本所认为,贵公司设立过程中履行 了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4.5 贵公司的创立大会 4.5.1 2012 年 11 月 22 日,苏豪控股、弘业股份、弘苏实业、汇鸿国际、弘 瑞创投、铭大实业及弘业物流共 7 名发起人召开贵公司创立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并作出创立大会决议,并选举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 代表监事。 4.5.2 本所认为,贵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贵公司的独立性 5.1 贵公司控股股东为苏豪控股,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国资委。根据贵公 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的业务由贵公司独立自主开展,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苏豪控股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苏豪控股持有 约占华泰证券(华泰证券拥有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60%股权)总股本 1.69%的股份; 5-2-33 持有约占中原证券(中原证券拥有中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约 51.36%股权)总股 本 0.59%的股份。苏豪控股的控股子公司苏豪股份持有约占华泰证券总股本 0.91%的股份,持有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0%的股权。鉴于苏豪控股及其控股 子公司苏豪股份不持有上述公司控股股权,因此该等投资不构成苏豪控股与贵公 司的同业竞争。 此外,贵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苏省国资委控制的企业中有从事期货相关业务的 情形(例如华泰证券,华泰证券拥有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60%股权)。根据《公司 法》的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因此, 贵公司与江苏省国资委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会仅因同受江苏省国资委控制而 具有关联关系,也不会仅因同受江苏省国资委控制而存在同业竞争。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贵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 5.2 根据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具备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业务体 系及相关资产。 5.3 根据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 险官、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贵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贵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5.4 根据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 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贵公司在银行单独开立账 户,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5 根据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已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其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机构,明确了职权范围,建立了规 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贵公司的业务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贵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如下: 5-2-34 5.6 本所认为,贵公司符合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并且贵公司已在《招股说 明书》对此做出披露。 六、 发起人和股东 6.1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贵公司系由江苏弘业整 体变更设立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设立时,苏豪控股、弘业股份、弘苏实 业、汇鸿国际、弘瑞创投、铭大实业及弘业物流共 7 名股东为发起人。 6.2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系依中国法律注册登记并有效 存续的法人,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贵公 司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3 经本所核查,各发起人已投入贵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 产投入贵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6.4 经本所核查,发起人发起设立贵公司时投入贵公司的资产没有发起人 5-2-35 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起 人以其在其他企业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6.5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履行了 相应的法律程序。发起人投入贵公司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 贵公司,不存在影响贵公司对上述资产所有权的法律障碍或法律风险。 6.6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除了汇鸿国际被吸 收合并注销后变更为汇鸿集团外,贵公司内资股股东未发生变更。(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第七节“贵公司的股本及演变”第 7.3.1 项) 6.7 贵公司目前共有 7 个内资股股东,分别为苏豪控股、弘业股份、弘苏 实业、汇鸿集团、弘瑞创投、铭大实业及弘业物流,该等内资股股东目前基本情 况如下: 6.7.1 苏豪控股现持有江苏省工商局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200001347771223 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南京市软件大道 48 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正喜,注册资本为 200,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金融、实业投资,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 理;国贸贸易;房屋租赁;茧丝绸、纺织服装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自 1994 年 4 月 29 日至长期。 根据苏豪控股提供的其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产权登记证等资料及苏豪 控股的确认,苏豪控股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江苏省国资委 180,000 90.00 江苏省财政厅 20,000 10.00 总计 200,000 100.00 6.7.2 弘业股份现持有江苏省市监局于 2021 年 4 月 8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200001347643058 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为马宏伟,注册资本为 24,676.75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经营范围为“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 5-2-36 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煤炭批发经营,危险化学品批发(按许可 证所列经营范围经营)。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与零售;Ⅱ类、Ⅲ 类医疗器械(不含植入类产品、体外诊断试剂及塑形角膜接触镜)的销售。实业 投资,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木材等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 商品的网上销售,网上购物平台的建设、化妆品销售;初级农产品销售、散装食 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国内外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代理;消防车、救援及消防设备和器材、安防设备的销售及维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国际货物 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为自 1994 年 6 月 30 日至长期。弘业股份已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 600128,股票简称为“弘业股份”。 根据弘业股份 2020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弘业股份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苏豪控股 53,820,061 21.81 2 爱涛文化集团 9,928,410 4.02 3 蒋毅华 5,203,000 2.11 4 张秋丽 3,464,028 1.40 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苏省公司 5 3,122,311 1.27 (江苏省烟草公司) 北京双清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 6 2,720,000 1.10 司 7 刘文其 2,015,572 0.82 8 林章义 1,946,801 0.79 9 方杭平 1,729,600 0.70 10 张学东 1,135,200 0.46 6.7.3 弘苏实业现持有江苏省市监局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核发的统一信用代 码为 91320000569185089M 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法 定代表人为郝金鹏,注册资本为 22,3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 范围为“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 2011 年 2 月 23 日至 2071 年 2 月 22 日。 5-2-37 根据弘苏实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其企业登 记资料查询表,弘苏实业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深圳昌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22,077 99.00 合伙) 上海慧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3 1.00 合计 22,300 100.00 6.7.4 汇鸿集团现持有江苏省工商局于 2017 年 9 月 8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20000134762481B 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南京市白下路 91 号, 法定代表人为张剑,注册资本为 224,243.3192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内 外投资,纺织原料及制成品的研发、制造、仓储,电子设备研发、安装、租赁, 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及网络工程设计、安装、咨询与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 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仓储。危险化学品批发(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燃料油销售,粮 食收购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为自 1992 年 10 月 13 日至长期。汇鸿集团已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 为 600981,股票简称为“汇鸿集团”。 根据汇鸿集团 2020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汇鸿集团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11,581,011 67.41 兴证证券资管-工商银行-兴证资 2 64,176,000 2.86 管鑫成 6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兴证证券资管-工商银行-兴证资 3 48,422,106 2.16 管鑫成 6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赛领博达股权投资基金合 4 45,273,655 2.02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国药圣礼股权投资基金合 5 42,299,755 1.89 伙企业(有限合伙) 5-2-38 兴证证券资管-工商银行-兴证资 6 管鑫成 71 号双红利轮动集合资 35,506,300 1.58 产管理计划 上海赛领并购投资基金合伙企 7 15,088,000 0.67 业(有限合伙) 8 黄移珠 4,846,208 0.22 9 黄联土 4,742,509 0.21 10 中国外运江苏有限公司 3,999,000 0.18 6.7.5 弘瑞创投现持有江苏省市监局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200007431417526 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南京市白下区中华 路 50 号,法定代表人为刘志红,注册资本为 2,69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 公司,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投资咨询,资 产管理与资产受托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营业期限为 2002 年 9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弘瑞创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弘瑞创投 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230 82.90 弘业股份 360 13.38 江苏高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 3.72 合计 2,690 100.00 6.7.6 铭大实业现持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2 月 2 日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57461586728 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浦 东新区佳林路 655 号 1212 室,法定代表人为姜蔚,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公 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产管 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购并,财务咨询,科技创业投资,高科技产 品的研制及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为 2002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5 日。 根据铭大实业提供的其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确认,铭大 实业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5-2-39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陈德华 2,500 50.00 汪淼 1,500 30.00 徐艳 500 10.00 姜蔚 500 10.00 合计 5,000 100.00 6.7.7 弘业物流现持有江苏省市监局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200001347876113 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 大道 48 号苏豪国际广场 A 座 202 室,法定代表人为陈小全,注册资本为 2,9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承办海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 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 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咨询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危险化学品批发(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所列项目经营),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酒、饮料和茶叶批发、 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 期限为 1996 年 2 月 12 日至长期。 根据弘业物流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出具的书面证明,弘业物流 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爱涛文化集团 2,600 89.66 弘业股份 300 10.34 合计 2,900 100.00 6.8 贵公司内资股股东之私募股权基金登记/备案情况 经核查贵公司各内资股股东相关工商档案文件、中基协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 及私募基金公示平台相关公示信息并根据各内资股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出具 的相关确认,贵公司内资股股东中,弘瑞创投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 基金,其已在中基协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D6152;其他内资股股 东苏豪控股、弘业股份、弘苏实业、汇鸿集团、铭大实业及弘业物流不属于上述 5-2-40 规定项下的私募投资基金。 6.9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各内资股股东均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登记的法 人。 6.10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6.10.1 苏豪控股目前直接持有贵公司 275,456,777 股股份,约占贵公司总股 本的 30.37%,为贵公司第一大及控股股东。此外,苏豪控股通过其控股子公司 弘业股份及弘业物流分别持有贵公司 147,900,000 股及 8,285,345 股内资股,通过 其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永昌(香港)有限公司(Jiangsu Holly Yongchang (Hongkong) Co., Ltd.)持有贵公司 8,300,000 股 H 股,合计持股数量为 164,485,345 股,合计 约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18.135%。 6.10.2 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国资委。江苏省国资委是江苏省人民 政府授权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 6.10.3 根据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报告期内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 生变化。 七、 贵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7.1 贵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产权界定和确认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系由江苏弘业整体变更设立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贵公 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 股份数额(股) 持股比例(%) 苏豪控股 292,992,674 43.09 弘业股份 147,900,000 21.75 弘苏实业 143,548,000 21.11 汇鸿国际 68,000,000 10.00 弘瑞创投 9,469,895 1.39 铭大实业 9,276,631 1.36 弘业物流 8,812,800 1.30 5-2-41 合计 680,000,000 100.00 经天衡 2012 年 11 月 21 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12)00092 号《验资报告》 验证,贵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 68,000 万元已足额缴清。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 认不存在纠纷或风险。 7.2 贵公司前身的股本变动 贵公司依法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股本变动,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4.1.1 项至第 4.1.9 项及第 4.1.11 项,本所认为,贵公司前身的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7.3 贵公司设立以来的股本变动 7.3.1 2015 年股东变更 经江苏省国资委 2015 年 4 月 3 日出具的苏国资复[2015]46 号《江苏省国资 委关于同意汇鸿股份1与汇鸿集团2重大资产重组暨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复》及中 国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20 日核发的证监许可[2015]1723 号《关于核准江苏汇鸿股 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的批 准,汇鸿集团以向汇鸿国际的控股股东江苏苏汇发行股份的方式吸收合并汇鸿国 际。该重组完成后,汇鸿国际的全部资产、负债由汇鸿集团承继,汇鸿国际注销。 根据汇鸿集团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发布的《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吸收合并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情况的公告》,该重组 于 2015 年 9 月 1 日完成资产交割。据此,原汇鸿国际持有贵公司 68,000,000 股 股份由汇鸿集团承继,汇鸿集团成为贵公司股东。 该次股东变更后,贵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 股份数额(股) 持股比例(%) 苏豪控股 292,992,674 43.09 弘业股份 147,900,000 21.75 1 指汇鸿集团,原名为江苏汇鸿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指汇鸿国际 5-2-42 弘苏实业 143,548,000 21.11 汇鸿集团 68,000,000 10.00 弘瑞创投 9,469,895 1.39 铭大实业 9,276,631 1.36 弘业物流 8,812,800 1.30 合计 680,000,000 100.00 7.3.2 2015 年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2015 年 12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63 号《关于核准弘业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核准,贵公司在境外首次公开发 行 249,700,000 股 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简称:弘业期货,股票代 码:03678。其中 227,000,000 股为新增发股份并向社会公众发行,22,700,000 股 为国有股东苏豪控股、汇鸿集团、弘瑞创投及弘业物流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 《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411 号)将其分别持有的 17,535,897 股、4,069,866 股、566,782 股及 527,455 股,合 计 22,700,000 股内资股股份转为 H 股并划转给社保基金会持有。根据《社保基 金会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国有股减转持有关问题的函》(社保基 金发[2015]133 号),社保基金会决定委托贵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H 股时出售上 述国资产权[2015]411 号文件中所规定划入社保基金会的股份,并将国有股减持 收入扣除相应的香港证监会交易征费和香港联交所交易费两项费用,以人民币形 式一次性直接上缴国家金库总库。 H 股发行完成后,贵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 907,000,000 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股东 股份数额(股) 持股比例(%) 非上市内资股 苏豪控股 275,456,777 30.37 弘业股份 147,900,000 16.31 弘苏实业 143,548,000 15.83 汇鸿集团 63,930,134 7.05 铭大实业 9,276,631 1.02 弘瑞创投 8,903,113 0.98 弘业物流 8,285,345 0.91 H股 流通股东 249,700,000 27.53 合计 907,000,000 100.00 5-2-43 经毕马威 2016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1600244 号《验资报告》 验证,贵公司注册资本 90,700 万元已足额缴清。 7.4 经本所核查,自贵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以来,除上述第 7.3 条所述情况 外,贵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变更。贵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动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已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 7.5 经贵公司各内资股股东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各内资股股东所持 贵公司的股份均未设置质押。 7.6 2021 年 6 月 9 日,江苏省国资委出具苏国资复[2021]33 号《江苏省国 资委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事项的批复》,确认贵公司如 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苏豪控股、汇鸿集团、弘瑞创投及弘业物流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弘业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账户应标注“CS”。 八、 贵公司的业务 8.1 贵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8.1.1 贵 公 司 现 持 有 江 苏 省 工 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000100022362N 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 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 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8.1.2 贵公司在境内共设立 45 家分支机构,包括 6 家分公司及 39 家营业部。 各分支机构均持有《营业执照》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各分支机构的 基本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8.1.3 经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以及贵公司获得的各项业务资质文件中规定的业务范 围和经营方式一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2-44 8.1.4 根据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报告期 内贵公司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工商主管部门的处罚。 8.2 贵公司的业务资质 8.2.1 2007 年 8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 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期货字[2007]117 号),核准贵公司 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8.2.2 2007 年 10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期货字[2007]216 号),核准 贵公司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 8.2.3 2011 年 9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江苏弘业期货有限公 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448 号),核准贵公司期货 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8.2.4 2012 年 11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江苏弘业期货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98 号),核准贵公司资产管理 业务资格。 8.2.5 2015 年 11 月 13 日,上交所下发《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的通知》(上证函[2015]2163 号),同意贵 公司成为上交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并开通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权限。 8.2.6 2015 年 12 月 24 日,江苏证监局出具《关于核准弘业期货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批复》(苏证监机构字[2015]323 号),核准 贵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8.2.7 2020 年 12 月 11 日,深交所核发《关于同意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的复函》(深证函[2020]1073 号),同 意贵公司成为深交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 8.3 贵公司的会员资格 5-2-45 8.3.1 2013 年 1 月 25 日,上海期货交易所颁发编号为 1291301251781 的《会 员证书》,接受贵公司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 8.3.2 2013 年 3 月 18 日,大连商品交易所颁发编号为 DCE00080 的《会员 证书》,接受贵公司为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会员号为 0117。 8.3.3 2013 年 3 月 25 日,郑州商品交易所颁发编号为 0020 的《会员证书》, 接受贵公司为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 8.3.4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颁发编号为 2014040 的《全 面结算会员证书》,接受贵公司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全面结算会员,会员 号为 0128。 8.3.5 2015 年 5 月,中期协颁发编号为 G01081 的《会员证书》,接受贵公 司为中期协普通会员。 8.3.6 2017 年 6 月 5 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颁发编号为 1142017060581781 的《会员证书》,接受贵公司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 8.4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贵公司确认,除了持有弘业国际金融、弘业资 管、弘业基金 SPC 及弘业固收基金共 4 家境外子公司的股权并通过该等公司在 境外开展业务外,贵公司目前未在中国境外通过股权投资或设置经营场所的方式 开展业务。 8.5 贵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 资产管理,基金销售。此外,贵公司还从事金融资产投资业务。贵公司全资子公 司弘业资本主要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及风险管理业务,全资子公司弘业国际金融主 要从事境外证券及期货交易。经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近三年的主营 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8.6 根据《审计报告》及贵公司的确认,贵公司近三年的收入和利润均主 要来自于贵公司主营业务。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8.7 根据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贵公 司不存在因司法裁判、行政处罚、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其他情况导致贵公司被接 5-2-46 收、歇业、清算、破产或其他类似情形,贵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也未决定贵公 司歇业、清算或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和方式,因此贵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8.8 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出具的《2021 年期货部监管意见书》已对贵公 司报告期内的监管合规情况进行确认。此外,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中期协已分别出具证明,确认贵公司报 告期内未因违反相关交易所规则、相关协会章程及各项自律规则而受到重大处分 或纪律惩戒。《招股说明书》已对贵公司在报告期内业务经营所存在的风险以及 监管不合规事项进行了披露。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 关联方 9.1.1 关联法人 (1) 贵公司控股股东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苏豪控股 275,456,777 30.37 (2) 持有贵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法人股东(除控股股东外)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弘业股份 147,900,000 16.31 弘苏实业 143,548,000 15.83 汇鸿集团 63,930,134 7.05 (3) 贵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除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附件二。 (4) 贵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联营企业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参控关系 弘业资本 100.00 子公司 5-2-47 弘业国际金融 100.00 子公司 弘业资管 100.00 子公司 弘业基金 SPC 100.00 子公司 弘业固收基金 100.00 子公司 弘业资本(香港)3 100.00 子公司 江苏弘瑞新时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2.00 联营企业 江苏弘瑞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90 联营企业 天绅投资管理(南京)有限公司4 30.00 联营企业 (5) 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 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贵公司的关联法人。 (6) 其他关联法人 其他关联法人包括:i. 贵公司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控 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ii. 过去 12 个月存在第 9.1.1 项所列情形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iii.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贵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其解释等规定的其他关联法人;以 及 iv. 中国证监会、贵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及贵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法人。 9.1.2 关联自然人 (1)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六节“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贵公司的关联方。 (2) 贵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弘业资本(香港)已于 2019 年 5 月注销。 4 贵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减资退出天绅投资管理(南京)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弘业紫金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目前不再持有该公司任何股权。 5-2-48 (3) 其他关联自然人 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i. 贵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ii. 过去 12 个月存在第 9.1.2 项所列情形的自然人;iii. 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贵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 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其解释等规定的其他关联自然人;以及 iv. 中国证 监会、贵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及贵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关联自然人。 (4) 报告期内与贵公司存在交易或往来余额的其他关联方如下: 其他关联方 关联关系 赵某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张某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储某某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9.2 关联交易 9.2.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贵公司与关联方(除贵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外)之间正在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 2021 年 4 月 22 日,贵公司与苏豪控股签订《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与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贵公司及/或控股子 公司为苏豪控股及/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期货经纪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2021 年 至 2023 年截至每年 12 月 31 日止的财政年度,苏豪控股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就前 述服务向贵公司支付的金融服务费上限分别为 260 万元、260 万元及 260 万元, 实际支付金额以另行签订的具体金融服务协议为准。 (2) 2021 年 5 月 21 日,贵公司与弘业股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 贵公司承租弘业股份坐落于弘业大厦 3F-10F 的房屋,租赁面积总计 10,084.99 平 方米,租赁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9.2.2 经审阅上述贵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在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协议,本所 认为,该等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就 5-2-49 上述正在履行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批准手续。 9.3 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贵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贵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 意见如下: (1) 同意并确认报告期内贵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及签署的 相关协议,该等关联交易未对贵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也不影响贵公司的独立性。贵公司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2) 报告期内贵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适用的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 序。 (3) 报告期内贵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基于贵公司正常业务往来及日常 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价 格公允、合理,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不存在损害贵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贵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有利于贵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 9.4 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贵公司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对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和严格的规定,且贵公司制定了《关联(连) 交易管理制度》,该制度从关联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定义和范围、关 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以及关联交易的披露等方面对贵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 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上述制度安排有助于保障贵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公允 性。 9.5 拟采取的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9.5.1 苏豪控股已出具《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并已在《招股 说明书》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披露。苏豪控股承诺如下: 5-2-50 “1、在本公司作为弘业期货的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除弘业期货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应尽可能避免及减少与弘业期货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不 利用关联交易直接或间接侵占弘业期货的资金、资产,损害弘业期货以及弘业期 货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弘业期货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 则,依法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保证关联交易公平、公允,并根据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弘业期货的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 程序。在弘业期货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 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以及与该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上述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是弘业期货的控股股东。” 9.6 同业竞争 9.6.1 贵公司控股股东苏豪控股是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投 资主体,是控股型公司,除投资管理其下属企业外,自身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业 务,因此与贵公司没有同业竞争。 9.6.2 根据苏豪控股 2020 年年度报告、苏豪控股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苏豪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业务与贵公司不存在同 业竞争。本所注意到:(1)江苏天泓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股权 投资、企业资产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但该“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管理、投资 信息咨询”与贵公司已经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的资产管理业务不同,且该公司目 前不从事与贵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该公司与贵公司不存在同 业竞争;(2)苏豪投资的经营范围包括“资产委托管理”且已在中基协办理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3)苏豪投资控 制的江苏苏豪一带一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苏豪一带一路)的经营范围包 括“提供相关管理、资产管理业务”且已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类 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虽然苏豪投资、苏豪一带一路作为私募基 金管理人可以受托管理资产,但资产管理业务市场规模庞大,市场参与主体众多 5-2-51 且竞争充分,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按合并口径计算,贵公司报告 期各年度资产管理业务的收入仅约占贵公司相同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到 1%, 同时贵公司的业务经营独立于苏豪投资及苏豪一带一路,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因 此苏豪投资、苏豪一带一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与贵公司主要业务经营不构成实质 性同业竞争。 9.6.3 根据苏豪控股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苏豪 控股持有约占华泰证券(华泰证券拥有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60%股权)总股本 1.69%的股份;持有约占中原证券(中原证券拥有中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约 51.36%股权)总股本 0.59%的股份。苏豪控股的控股子公司苏豪股份持有约占华 泰证券总股本 0.91%的股份,持有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0%的股权。鉴于苏豪 控股及苏豪股份不持有上述公司控股股权,因此该等投资不构成苏豪控股与贵公 司的同业竞争。 9.6.4 此外,贵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苏省国资委控制的企业中有从事期货相关 业务的情形(例如华泰证券,华泰证券拥有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60%股权)。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因此,贵公司与江苏省国资委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会仅因同受江苏省国资委控 制而具有关联关系,也不会仅因同受江苏省国资委控制而存在同业竞争。 9.7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和承诺 9.7.1 苏豪控股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披露。苏豪控股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弘业期货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从事的业务与弘业期货不 存在同业竞争。 2、在本公司作为弘业期货控股股东期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弘业期货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 务。本公司将对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监督,通过行使合法权利促使其遵守 本承诺函。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行使 5-2-52 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弘业期 货及弘业期货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持有的可能会对弘业期货产生 同业竞争的资产和业务,弘业期货有权选择适当的时机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收购。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获得的任何从事与弘业 期货同类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将该等机会让与弘 业期货,只有在弘业期货放弃该等商业机会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才会进行投资。 5、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拟进行与弘业期货的业务可能产生同业 竞争的新业务、投资和研究时,本公司应及时通知弘业期货,弘业期货将有优先 发展权和项目的优先收购权,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经公平 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的。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上述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是弘业期货的控股股东。” 9.7.2 本所认为,苏豪控股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苏豪控股履行上述承诺 后可以有效避免与贵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9.8 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本所对《招股说明书》的审查,本所认为,贵公司对上述重大关联交易 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充分披露,且该等披露不存 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贵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的主要财产 10.1 知识产权 10.1.1 注册商标 (1) 中国境内注册商标 5-2-53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合法拥有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第 3.1 项所列的 7 项中国境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根据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 贵公司已就该等注册商标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贵公司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该 等商标专用权不存在权利纠纷,也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 中国境外注册商标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目前持有 2 项香港注册商标,具体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第 3.2 项第 1-2 项。 (3) 商标使用许可 根据贵公司与独立第三方昆山市弘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昆山投 资)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商标使用许可附加 协议》,就昆山投资拥有的第 8455636 号“弘业”注册商标(以下称“弘业”商 标),昆山投资独家、无偿许可贵公司(包括贵公司的分支机构及贵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股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子公司)在“期货经纪、期货管理、期货分析、期 货咨询、期货信息服务”上使用“弘业”商标,许可期限自该《商标使用许可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弘业”商标有效期(包括续展的有效期)届满之日止。该《商 标使用许可合同》还约定昆山投资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弘业”商标有效, 包括及时申请续展注册及处理任何第三方对“弘业”商标提起的权利异议或要求。 根据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站查询结果并 经核查昆山投资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目前昆山投资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所认为,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法有效,但昆山投资应就该《商标使 用许可合同》办理备案手续。根据贵公司与昆山投资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贵公司在“弘业”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拥有“弘业”商标独家、无偿的、永久期 限的使用权。“弘业”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为 2011 年 8 月 7 日至 2021 年 8 月 6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40 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 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 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 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因此,考虑到目前昆山投资的《营业 5-2-54 执照》已被吊销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果昆山投资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 完成“弘业”商标续展手续,“弘业”商标将被依法注销,该《商标使用许可合 同》及《商标使用许可附加协议》将无法继续履行,但贵公司名称继续使用“弘 业”也不侵犯昆山投资对该商标的任何权利。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贵公司目前除名称中使用“弘业”外,并不实际使用“弘 业”商标。贵公司目前实际使用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所列注册商标,贵公司合 法拥有该等商标的所有权。本所认为,贵公司具备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贵公司 被授权许可使用“弘业”商标存在的上述情形不会对贵公司资产完整性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10.1.2 授权专利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无授权专利。 10.1.3 软件著作权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合法拥有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所 列的 1 项软件著作权。 10.1.4 域名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合法拥有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第 5.1 项所列的 6 项中国境内域名。 10.2 主要业务经营设备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主要业务经营设备由贵公司依法拥 有,不存在产权纠纷,也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10.3 自有物业 根据贵公司与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 合同》及弘业资本与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贵公司购买了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河西中部 47 号地块紫金金融中心 5-2-55 A4 幢 1 室、1701 室、1901 室、2001 室、2101 室、2201 室,弘业资本购买了位 于南京市建邺区河西中部 47 号地块紫金金融中心 A4 幢 1801 室。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贵公司及弘业资本已分别就上述房屋取得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核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权利或事项为预告登记),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附件六“境内自有物业”。 10.4 租赁物业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贵公司及 其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正在使用的自第三方租赁作为办公场所的房屋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附件七“租赁物业”第 1-46 项。经本所核查:该等租赁物业中,(1) 除 4 家分支机构租赁的办公房屋尚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外,其他分支机构租赁房 屋均已获得房屋所有权证;(2)3 家分支机构承租的办公房屋已设定抵押权; (3)9 家分支机构承租的办公房屋目前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本所认为, 该等租赁房屋对应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贵公司有权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占 有和使用承租的房屋,租赁房屋存在的上述情形对贵公司的持续运营及整体的资 产和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 贵公司的境内控股子公司 11.1 弘业资本 11.1.1 设立 弘业资本设立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是贵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期协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下发《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备案申请的复函》(中期协函 字[2013]107 号),对贵公司设立弘业资本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 予以备案。弘业资本领取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 年 6 月 25 日核发的注册 号为 44030110751388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深圳立勤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13 年 8 月 6 日出具的深立勤所 验字[2013]024 号《验资报告》)及 2013 年 11 月 13 日出具的深立勤所验字 [2013]038 号《验资报告》,弘业资本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按时缴足。 5-2-56 11.1.2 2014 年经营范围、公司住所变更 2014 年 7 月 17 日,弘业资本变更了住所及其经营范围。就此次住所及经营 范围变更,弘业资本获得了贵公司的批准,并对其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领 取 了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2014 年 7 月 17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44030110751388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1.1.3 2015 年增资至 15,000 万元 2015 年 8 月 17 日,弘业资本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增加至 15,000 万元, 全部由贵公司出资。就该次增资,弘业资本获得了贵公司的批准,并对其公司章 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领取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 年 8 月 17 日出具的 [2015]第 83609434 号《变更(备案)通知书》。 11.1.4 2016 年增资至 24,000 万元 2016 年 7 月 21 日,弘业资本注册资本由 15,000 万元增加至 24,000 万元, 全部由贵公司出资。就该次增资,弘业资本获得了贵公司的批准,并对其公司相 应章程条款进行了修改,领取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 [2016]第 84534214 号《变更(备案)通知书》。 11.1.5 2017 年经营范围变更 2017 年 10 月 27 日,弘业资本变更了经营范围。就此次经营范围变更,弘 业资本获得了贵公司的批准,并对其公司相应章程条款进行了修改,领取了深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10 月 27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9144030007253436XB 的 《营业执照》。 11.1.6 弘业资本目前的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弘业资本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8 月 8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07253436XB 的《营业执照》, 贵公司持有弘业资本 100%股权。弘业资本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5-2-57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朝旺 注册资本 24,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初级农产品、建筑材料的销售; 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 网络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国内货运代理;供应链管理;数据处理;软件服务; 矿产品及矿物产品、金属材料及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制品、 油脂油料、橡胶及制品、轻纺产品、纸张、纸浆、农产品 经营范围 及农副产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机械产品、饲料、燃 料油(不含成品油及危险品)、化纤、棉花、玻璃、焦煤、 焦炭、沥青、木材的贸易;贵金属的国内贸易(根据国家 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 业务;石油制品、化工产品、预包装食品的销售、危险化 工品的销售。 营业期限 2013 年 6 月 25 日至长期 股东及持股比例 贵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11.1.7 弘业资本的分支机构 弘业资本上海分公司目前持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的 91310115MA1K4AEPXB《营 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弘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弘苏经贸分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788-1800 号塔楼 1 住所 第 20 层(实际楼层第 17 层)03 单元 负责人 孙朝旺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食用农产品、建筑材料、矿产品、金属材料及制品、橡胶 经营范围 制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机械设备、饲料、燃料油、 玻璃制品、沥青、木材、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 5-2-58 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物 品)、棉花、纸制品的销售,煤炭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 理,食品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供应链管 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9 年 2 月 26 日至长期 11.1.8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出具深市监信证 [2021]003218 号《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确认经查询深圳市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 违法违规信息系统,弘业资本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没有违反 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 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11.1.9 根据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持有的弘业资本股权没有设 置质押。 11.1.10 本所认为,弘业资本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全部股 权由贵公司合法持有;弘业资本的设立及历次变更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合法有效。 十二、 贵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2.1 重大合同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2.1.1 重大关联交易合同 贵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9.2 条“关联交 易”。 12.1.2 重大业务经营合同 贵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经营合同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八。 5-2-59 经本所核查,该等重大合同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合 同主体变更为贵公司的情形。 12.2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 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12.3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除本律 师工作报告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情况外,贵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12.4 根据《审计报告》、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均为合法有 效。 十三、 贵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1 增资扩股 13.1.1 贵公司的前身江苏弘业分别进行过 6 次增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节“贵公司的设立”中第 4.1.3 项、第 4.1.5 至第 4.1.9 项。 13.1.2 贵公司 2015 年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后增资至 90,700 万元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第 7.3.2 项。 13.2 收购华证期货与期货业务相关资产 2013 年 6 月 13 日,贵公司与华证期货和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签署《华 证期货有限公司与期货业务相关的资产组转让交易文件》,据此贵公司以 6,000 万元为对价收购华证期货拥有的与期货业务相关的资产。该次收购获得了贵公司 董事会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做出的决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5 月 8 日出具的 期货二部函[2013]156 号《关于印发<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华证期货有限公 司协调会会议纪要>的函》的批准,江苏省国资委 2013 年 7 月在《省属企业投资 项目备案表》上盖章准予备案。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收购华证期货拥有的与 期货业务相关的资产所需的全部有关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均已获得,该次收购合 法有效。 5-2-60 根据《审计报告》及贵公司的确认,贵公司 2013 年收购华证期货与期货业 务相关的资产组产生商誉 53,167,251.21 元。该次收购完成后,贵公司已于 2013 年末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9,845,251.21 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商誉账面价 值为 4,332.20 万元。经贵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批准,贵公司于 2019 年末对该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该商誉账面 价值为零。 13.3 收购弘苏期货全部股权 2015 年 1 月 7 日,贵公司与苏豪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江苏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和弘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弘苏期货(香港)有限公司之股权 转让协议》(后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签署《<关于弘苏期货(香港)有限公司之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据此贵公司以 2,807.53 万港币为对价收购弘苏 期货的全部股权。该次收购获得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做出的决 议、江苏省国资委于 2014 年 11 月 25 日出具的《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同意协议转 让弘苏期货(香港)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批复》、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证监许可[2015]752 号《关于核准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收购弘 苏期货(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以及香港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出具的 文件的批准,且已获得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 年 2 月 17 日出具的苏发改 外资发[2015]175 号《项目备案通知书》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营业部办理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本所认为,贵公司收购弘苏期货全部 股权所需的全部有关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均已获得,该次收购合法有效。 13.4 注销弘业资本(香港)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弘业资本(香港)于 2016 年 5 月在香港注册成立, 弘业资本持有其 100%的股权。弘业资本(香港)设立后未实际开展业务,已于 2019 年 5 月完成注销。 13.5 设立弘业基金 SPC 根据开曼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弘业基金 SPC 于 2018 年 10 月在开曼注册成 立,弘业资管持有其全部管理股。弘业基金 SPC 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第 23.3 项。 5-2-61 13.6 设立弘业固收基金 根据开曼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弘业固收基金于 2019 年 3 月在开曼注册成立, 弘业资管持有其全部管理股。弘业固收基金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23.4 项。 13.7 除上述增资扩股行为外,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自 设立以来没有其他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重大资产收购行为,也没有合并、分立 或重大资产出售等行为。 13.8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贵 公司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四、 贵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1 贵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4.1.1 2012 年 11 月 22 日,贵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贵公司设立时的公 司章程。自贵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贵公司章程共进行了 8 次修改(包括就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并在香港联交 所主板上市对贵公司章程进行的修改),均已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批准程序。 14.1.2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系 H 股上市公司,其现行《公司章程》符合《公 司法》、《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14.2 《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14.2.1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公司章程(草案)》经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 周年大会审议通过,将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生效。《公司章程(草案)》系参照 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章程指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制定,并已履行法定程序。 5-2-62 十五、 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1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设立 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贵公司 的组织结构图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五节“贵公司的独立性”。 15.2 贵公司已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制定及历次修订均已经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5.3 经审阅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报告期内贵公司共召开 了 5 次股东大会、29 次董事会会议、14 次监事会会议。本所认为,报告期内贵 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当时有效的《公 司法》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贵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 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 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1 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16.1.1 贵公司董事会现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人 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1 周 勇 董事长/执行董事 2 周剑秋 执行董事 3 薛炳海 非执行董事 4 单 兵 非执行董事 5 姜 琳 非执行董事 6 林继阳 独立非执行董事 7 王跃堂 独立非执行董事 8 黄德春 独立非执行董事 16.1.2 贵公司监事会现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职工代 表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如下: 5-2-63 序号 姓名 职位 1 虞 虹 监事会主席/股东代表监事 2 王健英 股东代表监事 3 姚爱丽 职工代表监事 16.1.3 贵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 7 名,包括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4 名, 财务负责人 1 名,首席风险官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副总经理兼任),其中 由董事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未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1 周剑秋 总经理 2 赵 东 副总经理 3 储开荣 副总经理 4 陈蓉平 财务负责人 5 黄海清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6 吴久峰 副总经理 7 邱相骏 首席风险官 16.1.4 经贵公司确认及本所核查,贵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均具有《公司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贵公司选举上述董事、监事,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 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6.1.5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已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及职权符合《期 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6.2 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16.2.1 自 2018 年至今,贵公司董事变化情况如下: (1)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期间,贵公司董事会成员为周 勇、周剑秋、薛炳海、张柯、单兵、李心丹、张洪发、林继阳,其中李心丹、张 洪发、林继阳为独立董事。 5-2-64 (2)2018 年 11 月 15 日,贵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周勇、周剑秋、薛炳海、张柯、单兵、张洪发、林继阳、王跃堂为贵公司董事并 组成第三届董事会,其中张洪发、林继阳、王跃堂为独立董事。 (3)2019 年 8 月 26 日,张柯辞去贵公司董事职务。 (4)2019 年 11 月 15 日,张洪发因任期届满退任贵公司独立董事职位。 (5)2019 年 11 月 15 日,贵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姜琳为贵公司董事、黄德春为贵公司独立董事。 (6)目前,贵公司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6.1.1 项。 (7)经本所核查,报告期内贵公司部分董事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等原因 引起的变化未对贵公司董事会的稳定性及决策的连续性,以及贵公司的经营管理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6.2.2 自 2018 年至今,贵公司监事变化情况如下: (1)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13 日期间,贵公司监事会成员为徐莹 莹、虞虹、王健英,其中徐莹莹为贵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以及监事会主席。 (2)2019 年 6 月 13 日,徐莹莹辞去贵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以及监事会主席 职务。同日,贵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姚爱丽为贵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3)2019 年 6 月 13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选举虞虹 为贵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 (4)目前,贵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6.1.2 项。 16.2.3 自 2018 年至今,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1)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2 日,贵公司总经理为周剑秋,副总 5-2-65 经理为郑培光、贾国荣、赵东、储开荣,首席风险官为邱相骏,财务负责人为王 敏,董事会秘书为贾国荣。 (2)2019 年 3 月 22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同意聘任 葛成为贵公司财务负责人,待其高管资格备案完成后正式履职,在此之前仍由王 敏继续履行贵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根据贵公司确认,葛成由于个人身体原因无 法履职,其高管资格备案未完成,因此葛成并未正式履职。2019 年 6 月,王敏 辞去贵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2019 年 6 月 10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同意聘任陈蓉平为贵公司财务负责人。 (3)2020 年 9 月,贾国荣辞去贵公司副总经理职务。2020 年 9 月 29 日, 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同意聘任黄海清、吴久峰担任贵公司副 总经理。 (4)2020 年 12 月,贾国荣辞去贵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郑培光辞去贵公 司副总经理职务。2020 年 12 月 4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同意聘任黄海清兼任贵公司董事会秘书。 (5)目前,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 7 名,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6.1.3 项。 (6)经本所核查,报告期内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岗位调 整等原因引起的变化未对贵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稳定性,以及贵公司的经营管理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16.3 本所认为,报告期内贵公司董事和股东代表监事均由贵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贵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贵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均由贵公司董事会聘任。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6.4 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出具的《2021 年期货部监管意见书》已确认, 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 36 个月内未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且未在禁入期,最近 24 个月内未 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调查的情形。 十七、 贵公司的税务 5-2-66 17.1 税务登记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弘业资本均依法进行了税务登记。 17.2 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税务报告》和贵公司说明,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及 弘业资本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贵公司及弘业资本执行的其他主要税 种、税率如下: 序号 税种 税率 1 增值税 6%、9%、10%、11%、13%、 16%、17%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3 教育费附加 3% 4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的规定,原适用 17%和 11%增值税应税行为,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适用税率调整为 16%和 10%。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 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的规定,原适用 16%和 10%增值税应税行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税率调整为 13%和 9%。 本所认为,贵公司及弘业资本执行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7.3 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核查,报告期内贵公司及弘 业资本获得的财政补贴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报告期内获得的财政补贴情 况”。 17.4 纳税证明 5-2-67 17.4.1 主管机关对贵公司出具的税务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出具的《涉税信 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经税收管理系统查询,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局暂未发现贵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7.4.2 主管机关对弘业资本出具的税务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相关《税收违法记录证明》,确 认经查询该局征管信息系统,该局暂未发现弘业资本在报告期内有重大税务违法 记录。 17.4.3 根据上述主管税务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认为,报告期内 贵公司及弘业资本依法纳税,未因违反税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 十八、 贵公司的环境保护及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8.1 环境保护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是期货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报告期内未受到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18.2 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是期货公司,其业务经营需要符合期货监管部门的监管 要求,不涉及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十九、 贵公司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 19.1 贵公司社会保险首次参保时间为 1999 年 11 月,住房公积金首次开户 时间为 1999 年 12 月。 19.2 根据贵公司、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或缴费明细,报告 5-2-68 期内贵公司为员工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弘业资本存在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其部分员工在贵公司总部所在 地(南京)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19.2.1 报告期内贵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的人数及金额 2020 年度/年末 2019 年度/年末 2018 年度/年末 项目 缴纳金额 缴纳 缴纳金额 缴纳 缴纳金额 缴纳 (万元) 人数 (万元) 人数 (万元) 人数 基本养老保险 150.62 635 1,256.52 628 1,356.78 641 医疗保险 718.76 635 823.59 628 643.60 641 失业保险 3.96 635 38.68 628 35.80 641 工伤保险 1.78 635 11.31 628 15.53 641 生育保险 54.40 635 60.01 628 55.60 641 住房公积金 765.71 635 706.90 631 643.96 642 缴纳总人数/金额 1,695.23 645 2,897.01 641 2,751.28 656 19.2.2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贵公司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人 数与各期末员工总人数存在差异原因的主要原因:(1)部分新员工入职,尚在 办理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手续;(2)弘业资本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 服务公司为其部分员工在南京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部分员工为 外籍员工;(4)部分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19.3 根据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 2021 年 5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在南京行政区域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19.4 根据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截至 2021 年 3 月底,贵公司无社会保险费欠缴。 19.5 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出具的证 明,贵公司报告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截止该证明出具日未有省级机关住房 资金管理中心的处罚记录。 19.6 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报告期内 5-2-69 贵公司及弘业资本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方面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 贵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 20.1 贵公司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贵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 249,700,000 股 H 股并在香港联 交所主板上市。经贵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贵公司将原 H 股募资资 金用途中“发展及加强现有期货经纪业务”的剩余资金中的 5,000 万港币变更用 于“发展香港及全国期货”,该次变更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等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根据贵公司的确认,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尚未获得相关监管部门对上述变更 H 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申请的批 准,贵公司 H 股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生变化。 根据贵公司出具的《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 信永中和出具的 XYZH/2021NJAA20019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贵公司 H 股认股款总额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及保荐人代垫的发行费用后,实际 募得资金总额 591,305,030.59 港币,按贵公司收款当日港币兑换人民币中间价折 算,共折合人民币 495,117,441.26 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已累计使用上 述 募 集 资 金 港 币 453,399,912.95 元 , 未 使 用 的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余 额 为 港 币 82,748,365.04 元。贵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贵公司自 2015 年 至今已经公布的相关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逐 项对照,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 20.2 贵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经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贵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贵公司资本金。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1)补充贵公司及境内子公司资本金,优化多层次网点体系建设,提升贵公司 期货经纪业务和风险管理业务服务能力;(2)补充境外子公司资本金,为境外 子公司相关业务拓展提供保障;(3)加强研发及投资咨询业务的投入,推动创 新业务发展与布局;(4)加大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5) 加强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提升中后台服务能力;(6)寻求兼并重组,提升贵公 5-2-70 司市场竞争力及综合化金融服务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 20.3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向(1)有明确的使用方 向,用于贵公司主营业务;(2)不涉及具体投资项目,因此目前不需要获得有 关主管部门的事先批准或备案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以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不涉及与他人合作,实施不 会导致贵公司与控股股东产生同业竞争。 20.4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十一、 贵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21.1 贵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贵公司介绍,贵公司业务发展目标为:在管控好风险的前提下,围绕经 纪业务、风险管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国际业务五个“中心”,继续拓展线 上和线下两个“平台”,充分发挥贵公司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国际业务等牌照 优势,加快创新发展,探索开展期货衍生品投行业务。持续拓展贵公司“五位一 体”服务实体经济模式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运用好合作共赢的“赛马”机制,着 力构建适应商品期货、场内场外、期货现货、境内境外需求的综合衍生品特色服 务体系,推动贵公司实现从平台服务提供商向综合型专业投行业务提供商的转 型。突出深化改革与转型升级两条主线,以改革释放红利,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以转型寻找机遇,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深化改革、转 型升级,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和保障贵公司高质量发展。 21.2 经本所核查,贵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贵公司经营需报 经审批的具体业务前应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十二、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2.1 经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贵公司 目前尚未了结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如下: 5-2-71 22.1.1 2017 年 9 月,焦小铭及邢圣婕分别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 称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焦小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贵公司北京营业部返还“理 财存款”835.2495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邢圣婕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贵公 司北京营业部返还“理财存款”150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其后,贵公 司北京营业部向东城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8 年 1 月,东城区法院分 别作出(2017)京 0101 民初 17855 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京 0101 民初 1785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贵公司北京营业部对该等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成立,该等案件应确定为期货纠纷案件并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 北京二中院)处理。2018 年 11 月,北京二中院分别做出(2018)京 02 民初 102 及(2018)京 02 民初 10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焦小铭及邢圣婕全部诉 讼请求,判令焦小铭及邢圣婕承担全部诉讼费。后焦小铭及邢圣婕分别向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2019 年 12 月,北京市高院做出 二审裁定,认定因焦小铭和邢圣婕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需重新查明案件相 关事实,且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楚,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21 年 4 月,北京二中院分别做出(2020)京 02 民初 179 号《民事判决书》及 (2020)京 02 民初 2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贵公司北京营业部分别赔偿焦 小铭、邢圣婕投资损失 1,670,092.22 元和 299,828.75 元,判令焦小铭及邢圣婕承 担全部诉讼费。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贵公司已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 审审理过程中。 22.1.2 2020 年 12 月,弘业资本上海分公司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本案已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向全省范围内各地中级 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精神移送至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为:要求汉邦 (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称汉邦石化)偿还 10,713,048.00 元及利息并承担 案件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目前案件处于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中。江阴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3 日作出(2021)苏 0281 破 8 号《决定书》, 汉邦石化目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并由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目前弘 业资本已提交债权申报文件。根据《审计报告》及贵公司的确认,贵公司已在财 务报表中就该案计提坏账准备 9,106,090.80 元。 22.2 “马华林事件” “马华林事件”指马华林涉嫌以伪造的贵公司印章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以 及在未获授权情况下以贵公司天津营业部名义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从而引发 的纠纷。 5-2-72 22.2.1 马华林事件的发生及贵公司的初步处理 2016 年 7 月 18 日,天津国瑞和天津汇融各自代表及李起鹏等 5 人赴贵公司 反映马华林与其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等事项,马华林事件事发。 马华林事件产生期间,马华林是贵公司正式员工并担任贵公司天津营业部负 责人。事发后,贵公司于 2016 年 7 月免去马华林贵公司天津营业部负责人职务, 2017 年 2 月将其辞退。 事发后,贵公司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对马华林事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向江 苏证监局及天津证监局就马华林事件进行书面报告,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并在 香港联交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易”网站及贵公司网站就马华林事件发布相关公 告及声明。贵公司天津营业部已于 2019 年 6 月完成工商注销手续。 22.2.2 马华林事件涉及的刑事案件 马华林擅自以贵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所谓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并加盖涉嫌伪造 的贵公司公章、擅自以贵公司天津营业部名义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并加盖真实 的贵公司天津营业部财务专用章,涉嫌两类刑事案件,即伪造公司印章罪和合同 诈骗罪。就此,根据贵公司报案,南京市公安机关已分别于 2016 年 7 月和 2019 年 4 月立案侦查。根据贵公司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南京市秦淮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华林犯合同诈骗罪并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 2021 年 5 月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刑 事判决。 22.2.3 因马华林事件贵公司受到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6 年 12 月 22 日,天津证监局对贵公司天津营业部出具津证监措施字 [2016]35 号《关于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以下称《警示函》)。天津证监局于 2018 年 6 月 7 日电话回复本所律师 其对《警示函》所处理的事项已经调查、处理完毕。 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出具的《2021 年期货部监管意见书》已确认,贵公 司最近 36 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12 个月内未 5-2-73 被采取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监管措 施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调查的情形。 22.2.4 马华林事件引发的民事诉讼 (1)马华林以涉嫌伪造的贵公司印章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引发的民事诉 讼 天津国瑞、天津汇融、都业飞、王树义及李起鹏 5 名原告就此对贵公司共提 起 11 起民事诉讼案件,目前状况如下: i. 原告天津国瑞(提起 3 起诉讼案件)、天津汇融(共提起 2 起诉讼)、都 业飞、王树义及李起鹏提起的 8 起诉讼案件,全部由南京市相关法院审理,已终 审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ii. 天津国瑞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天津河西区法院)向贵公司 及贵公司天津营业部共提起 3 起诉讼,天津河西区法院认为天津国瑞违反一事不 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 (2)马华林未获授权以贵公司天津营业部名义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引发 的民事诉讼 3 名原告刘潇、张世军及王斌(提起 3 起诉讼案件)对马华林、杜巍(作为 借款人)和贵公司(作为担保人)共提起 5 起民事诉讼案件,全部由天津市相关 法院审理,目前状况如下: i. 原告刘潇及张世军提起的 2 起诉讼,法院终审判决贵公司应对马华林、杜 巍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50%的赔偿责任。该 2 案已于 2019 年 8 月执行完毕, 贵公司支付了赔偿款合计 2,136,082 元。 ii. 原告王斌提起的 1 起诉讼案件(被告还包括作为担保人的天津赶大集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已被审理法院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并裁定驳回起诉。 iii. 原告王斌提起的 2 起诉讼案件(被告还包括作为担保人的天津赶大集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中第一起为上述被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的重新起诉,第二起 5-2-74 为王斌受让刘滨相关债权后提起的诉讼,并就该等诉讼案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 全,法院裁定冻结贵公司账户金额共计 670 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贵公司应对马华 林、杜巍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50%的赔偿责任,贵公司已提起上诉,目前处 于二审审理过程中。根据《审计报告》,贵公司已就该等案件在财务报表中计提 预计负债 4,467,575.89 元。 (3)贵公司控股股东苏豪控股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出具《承诺函》,苏豪控 股承诺就贵公司天津营业部前负责人马华林擅自以贵公司名义对外签署资产管 理合同并加盖涉嫌伪造的贵公司公章而导致的贵公司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 以及擅自以贵公司天津营业部的名义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并加盖贵公司天津 营业部财务专用章而导致的贵公司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包括目前已经审 理终结的案件),如贵公司根据审理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应支付任何金钱赔偿、 和解款项、罚款,在贵公司支付后,苏豪控股将根据贵公司的书面通知全额补偿 贵公司。 22.3 经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第 22.1 项所述诉讼外,贵公司不存在其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 仲裁,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22.4 经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报告期内贵公司存在被监管部门采取监 管措施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2.4.1 江苏证监局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出具《关于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67 号),因贵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资 管计划募集期利息归属公司,通过公开网站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及资管业务交易中存在不规范情形,决定对贵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2.4.2 江苏证监局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出具《关于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71 号),因贵公司在客户保证金出 现穿仓时,未得到客户明确同意,贵公司员工主动为客户垫资,以手工入金方式 向该客户账户存入保证金,后为归还员工代垫款,贵公司又以手工出金方式从该 客户期货账户取出保证金,决定对贵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2.4.3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就上述监管措施,贵公司已在规 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完善工作,并通过了江苏证监局验收。除上述情形外,贵公 5-2-75 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监管部门其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22.5 经贵公司控股股东苏豪控股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苏豪控股目前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且足以对贵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 22.6 根据贵公司董事长以及总经理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前述人员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且足以对贵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三、 贵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及其相关事项 为本次发行的目的,贵公司已聘请 Chungs Lawyers(钟氏律师事务所)就贵 公司目前直接或间接拥有的香港子公司弘业国际金融、弘业资管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出具香港法律意见书,聘请 Harneys Westwood & Riegels 律师事务所就依据 开曼法律设立的子公司弘业基金 SPC、弘业固收基金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出 具开曼法律尽调报告。本所对涉及香港法律或开曼法律的事项没有发表法律意见 或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资质和能力。本所在下文中适当概述了香港法律意见书和 开曼法律尽调报告关于该等子公司及其相关事项的发现和法律意见。 23.1 弘业国际金融 23.1.1 2015 年,贵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752 号《关于核准弘业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收购弘苏期货(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收购弘苏 期货 100%的股权,弘苏期货后更名为弘业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23.1.2 香港法律意见书对弘业国际金融的意见如下: (1) 弘苏期货是根据香港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在香港注册成立,2019 年 12 月更名为弘业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2) 弘业国际金融已发行 190,000,000 股股份,每股面值为港币一元,全 部由贵公司合法持有,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均不违反香港法律的规定。 (3) 弘业国际金融目前持有香港证监会核发的第一类(证券交易)及第二 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牌照,该等牌照合法有效。 5-2-76 (4) 在报告期内,弘业国际金融的核数师分别于 2019 年 2 月、2021 年 1 月辞任,但弘业国际金融未能或可能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登记,因此可能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弘业国际金融目前已在香港注册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第 3.2 项所列 的第 3-4 项注册商标,是该等商标的合法注册拥有人,于所列的期限内均合法有 效,且该等商标不存在担保。 (6) 弘业国际金融已在香港注册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第 5.2 项所列的 1 项中国境外域名。 (7) 弘业国际金融目前正在使用的自第三方租赁作为办公场所的房屋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七“租赁物业”第 47 项。 (8) 弘业国际金融并不拥有任何根据香港法律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 (包括房产及土地)。 (9) 弘业国际金融目前聘用 17 名受薪员工,并为 12 名受薪员工定期缴纳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供款。 (10) 弘业国际金融于其成立之日起在香港未被卷入任何诉讼、仲裁、行 政处罚事项。 23.2 弘业资管 23.2.1 香港法律意见书对弘业资管的意见如下: (1) 弘苏资管是根据香港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 7 月在香港注册成立,2019 年 12 月更名为弘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弘业资管已发行 20,000,000 股股份,每股面值为港币一元,全部由弘 业国际金融合法持有,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均不违反香港法律规定。 (3) 弘业资管目前持有香港证监会核发的第四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 5-2-77 九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牌照,该等牌照合法有效。 (4) 报告期内,弘业资管的核数师分别于 2019 年 2 月、2021 年 1 月辞任, 但弘业资管未能或可能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登记,因此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5) 截至香港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弘业资管并不拥有或使用任何商标、 专利、著作权、域名等知识产权。 (6) 截至香港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弘业资管并不拥有任何根据香港法律 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包括房产及土地)。 (7) 弘业资管目前聘用 6 名受薪员工,并为 6 名受薪员工定期缴纳强制性 公积金计划供款。 (8) 弘业资管于其成立之日起在香港未被卷入任何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事项。 23.3 弘业基金 SPC 23.3.1 开曼法律尽调报告对弘业基金 SPC 的意见如下: (1)弘业基金 SPC 是 2018 年 10 月根据开曼法律成立的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eregated porforlio company),且只要根据开曼公司法的规定支付公司注册费等相关费用就将有效 存续。 (2)弘业基金 SPC 的总股本为 5 万美元,分为每股面值为 0.01 美元的管理 股 100 股和每股面值为 0.01 美元的参与股 4,999,900 股,其中 100 股管理股已发 行并由弘业资管合法持有,就该等股份弘业基金 SPC 没有设置抵押等担保权益 的记录。 (3)弘业基金 SPC 已经建立了两个投资组合:(a)Holly International Global Opportunities Fund SP,就该投资组合,弘业基金 SPC 的 25,471.704 股 B 类别参 与股由弘业国际金融持有;(b)Guang Ye Fund SP,就该投资组合,弘业基金 5-2-78 SPC 的 4,366.716 股 GY-A 类别参与股由弘业国际金融持有,212.434 股 GY-C 类 别参与股由弘业国际金融持有,1,290.324 股 GY-C 类别参与股由 Whitestream Capital Pte. Ltd.持有。 23.4 弘业固收基金 23.4.1 开曼法律尽调报告对弘业固收基金的意见如下: (1)弘业固收基金是 2019 年 3 月根据开曼法律成立的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根据开曼公司法的规定支付公司注册费等相 关费用就将有效存续。 (2)弘业固收基金的总股本为 5 万美元,分为每股面值为 1 美元的管理股 100 股和每股面值为 0.001 美元的参与股 49,900,000 股,其中 100 股管理股已发 行并由弘业资管合法持有,就该等股份弘业固收基金没有设置抵押等担保权益的 记录。 (3)弘业固收基金的 5,087.990 股 A 类别参与股及 1,016.029 股 B 类别参与 股均由弘业国际金融持有。 二十四、 《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贵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系贵公司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 投编制,本所参与讨论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并着重审阅了其中贵公司引用 本律师工作报告与《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所认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要在各个重大方面不存在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法律风险。 二十五、 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法律障 碍。贵公司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的核准,上市也需经深交所同意。 (以下无正文,下一页为签署页) 5-2-79 (本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洋 经办律师: 白维 夏雪 年 月 日 5-2-80 附件一: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序号 分支机构 证书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1 北京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110101771554490N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2 常熟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20000074697728H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3 常州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20000743142093W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4 成都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510100060096729H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5 长沙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430100682828103X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6 重庆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500000588939173M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7 福州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500006830645475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8 广州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440101572154574C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9 海口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460100552766610T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10 海门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20684MA1XDA71X8 商品期货经济;金融期货经济 11 杭州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3000067257543XX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12 合肥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40100670946145T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13 淮安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20000596948301L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14 济南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70100694421001D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15 江阴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200000746976216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16 连云港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20000583738487K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17 南宁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450103680142044Q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18 南通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20000666808110T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5-2-81 序号 分支机构 证书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19 宁波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300005793340416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20 青岛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70200667893433X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21 上海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10000666052114R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22 深圳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44030006274577X5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23 沈阳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2100005646005038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24 苏州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20000739403289W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25 宿迁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20000559340217K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26 太原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140100590858436W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27 泰州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20000678321182N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28 无锡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200007573298526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29 芜湖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400000514546511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30 厦门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50000087407224Y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31 西安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610000687989213U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32 徐州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200006730499762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33 盐城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200006955020229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34 扬州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200007431420852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35 宜兴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2000007824737XQ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36 张家港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200000782470030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37 张 家 港 保 税 区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20000MA1YU6Q05T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营业部 5-2-82 序号 分支机构 证书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38 溧阳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20481MA1Q5RH95T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39 镇江营业部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20000682974493L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40 北京分公司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110101MA00BM4D92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41 上海分公司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10115MA1K3HJ273 基金销售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42 郑州分公司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410100678058687C 期货投资咨询;基金销售 43 深圳分公司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440300MA5DGB9L4H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44 江南分公司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20000MA1N1X670L 期货投资咨询;基金销售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45 东北分公司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2102046830064430 基金销售 5-2-83 附件二:贵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主要企业(除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 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2 江苏苏豪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3 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4 江苏苏豪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5 江苏天泓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6 爱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7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8 江苏苏豪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9 江苏苏豪轻纺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0 江苏苏豪服装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1 江苏苏豪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2 江苏苏豪丝绸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3 江苏苏豪(缅甸)制衣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4 江苏苏豪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5 江苏苏豪尚品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6 江苏苏豪瑞霓贸易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7 上海苏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8 江苏苏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5-2-84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9 江苏苏豪国际集团丝线实业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20 江苏苏豪国际集团无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21 海安市苏豪制丝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22 江苏丝绸实业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23 江苏苏豪蚕种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24 江苏富安茧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25 江苏苏豪瑞翔贸易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26 颍上县徽豪制衣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27 江苏省苏豪置业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28 苏州苏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29 镇江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30 江苏爱涛置业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31 南京爱涛置地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32 泰州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33 上海苏纺贸易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34 江苏苏豪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35 江苏远大工程织物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36 江苏中汇进出口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37 江苏泓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38 江苏泓元供热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5-2-85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39 同泰服饰(江苏)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40 泰州苏豪友邦置业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41 江苏苏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42 苏丝(德国)进出口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43 江苏苏豪一带一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44 江苏苏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45 江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46 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47 生亚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48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49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50 江苏泓纲实业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51 江苏省纺织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52 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53 江苏舒逸纺织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54 江苏天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55 江苏天泓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56 江苏天泓恒德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57 江苏康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58 江苏天泓雪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5-2-86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59 江苏天泓凯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60 江苏天泓楚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61 江苏天泓金星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62 江苏天泓紫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63 安徽天泓丰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64 江苏天泓凯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65 江苏天泓江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66 江苏天泓标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67 江苏天泓瑞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68 江苏天泓凯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69 安徽天泓瑞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70 江苏天泓致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71 江苏天泓华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72 江苏天泓江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73 安徽天泓丰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74 宿迁天泓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75 江苏天泓凯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76 江苏天泓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77 江苏天泓拍卖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78 江苏天泓凯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5-2-87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79 江苏天泓欣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80 江苏天泓凯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81 江苏天泓华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82 江苏天泓凯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83 江苏天泓华创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84 江苏天泓华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85 江苏天泓华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86 江苏天泓华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87 江苏苏豪传媒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88 江苏爱涛空间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89 爱涛文化(英国)中心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90 爱涛文化贸易(荷兰)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91 江苏弘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92 江苏爱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93 江苏省文物总店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94 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95 南京弘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96 江苏弘业永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97 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98 江苏弘业工艺品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5-2-88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99 江苏弘业永恒进出口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00 江苏弘业永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01 江苏弘业永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02 江苏弘业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03 南通弘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04 江苏弘业泰州进出口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05 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06 江苏弘业(缅甸)实业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07 江苏弘业永昌(香港)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08 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09 猛犸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Mammoth E-Commerce Inc.) 控股股东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5-2-89 附件三:注册商标 3.1 中国境内注册商标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图样 服务类别 专用权期限 2014 年 3 月 21 日至 1 弘业期货 11630697 第 36 类 2024 年 3 月 20 日 2014 年 3 月 21 日至 2 弘业期货 11630693 第 35 类 2024 年 3 月 20 日 2014 年 3 月 21 日至 3 弘业期货 11630696 第 36 类 2024 年 3 月 20 日 2014 年 3 月 21 日至 4 弘业期货 11630695 第 35 类 2024 年 3 月 20 日 2014 年 3 月 21 日至 5 弘业期货 11630642 第 36 类 2024 年 3 月 20 日 2014 年 4 月 21 日至 6 弘业期货 11630694 第 36 类 2024 年 4 月 20 日 5-2-90 2014 年 5 月 14 日至 7 弘业期货 11815817 第 36 类 2024 年 5 月 13 日 3.2 中国境外注册商标 序号 权利人 商标编号 商标图样 服务类别 期限 2015 年 6 月 3 日至 1 弘业期货 303430377 第 35、36 类 2025 年 6 月 2 日 2015 年 6 月 3 日至 2 弘业期货 303430386 第 35、36 类 2025 年 6 月 2 日 2015 年 5 月 28 日至 3 弘业国际金融 303423302 第 35、36 类 2025 年 5 月 27 日 2015 年 5 月 28 日至 4 弘业国际金融 303423311 第 36 类 2025 年 5 月 27 日 5-2-91 附件四:软件著作权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开发完成日期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弘业期货弘运通期货 APP 系统软件 1 弘业期货 2019SR0910329 2016 年 8 月 1 日 2019 年 9 月 2 日 原始取得 V1.0 5-2-92 附件五:域名 5.1 中国境内域名 序号 域名持有者 域名 域名类型 域名到期日期 1 弘业期货 弘业期货.net 国际顶级域名 2022 年 3 月 1 日 2 弘业期货 hollyfutures.com 国际顶级域名 2022 年 3 月 7 日 3 弘业期货 弘业期货.cn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 2022 年 3 月 1 日 4 弘业期货 hollyfutures.cn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 2022 年 3 月 7 日 5 弘业期货 hollyfutures.com.cn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 2022 年 3 月 7 日 6 弘业期货 ftol.com.cn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 2021 年 7 月 21 日 5.2 中国境外域名 序号 域名持有者 域名 合约类型 域名到期日期 弘苏期货(已更名为弘业国 1 ftol.com.hk HKDNR latest version 2031 年 3 月 21 日 际金融) 5-2-93 附件六:境内自有物业 证明事项或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房屋坐落 权利 权利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河西中部 47 号地 1 弘业期货 苏(2019)宁建不动产证明第 0031667 号 预告登记 无 块紫金金融中心 A4 幢 1701 室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河西中部 47 号地 2 弘业期货 苏(2021)宁建不动产证明第 0003792 号 预告登记 无 块紫金金融中心 A4 幢 2201 室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河西中部 47 号地 3 弘业期货 苏(2021)宁建不动产证明第 0003793 号 预告登记 无 块紫金金融中心 A4 幢 1 室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河西中部 47 号地 4 弘业期货 苏(2021)宁建不动产证明第 0003794 号 预告登记 无 块紫金金融中心 A4 幢 2001 室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河西中部 47 号地 5 弘业期货 苏(2021)宁建不动产证明第 0003795 号 预告登记 无 块紫金金融中心 A4 幢 1901 室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河西中部 47 号地 6 弘业期货 苏(2021)宁建不动产证明第 0003796 号 预告登记 无 块紫金金融中心 A4 幢 2101 室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河西中部 47 号地 7 弘业资本 苏(2021)宁建不动产证明第 0006470 号 预告登记 无 块紫金金融中心 A4 幢 1801 室 5-2-94 附件七:租赁物业 是否办理房屋 序号 承租方 地址 面积(㎡) 用途 他项权利 租赁备案 1 弘业期货 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3F-10F 10,084.99 办公 正在办理 无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中心 01 楼第 9 层 2 北京营业部 162.05 办公 是 抵押权 901B2 单元 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 45 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 3 常熟营业部 273.33 办公 正在办理 无 A617、A618、A620 4 常州营业部 常州市竹林西路 19 号天宁时代广场 2 号楼 1003 室 197.98 办公 是 无 成都市高新区蜀锦路 88 号 1 栋二单元丽都国际中心 5 成都营业部 158.50 办公 否 无 第 19 层第 04 单元 6 长沙营业部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 99 号长房东郡大厦 1405 141.63 办公 是 无 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 1 号国金中心 T1 办公楼 18 楼单 7 重庆营业部 127.10 办公 是 无 元5 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1 号力宝天马广场第 19 层 8 福州营业部 221.01 办公 正在办理 无 1907-08 单元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 136,138 号金利来数码网络 9 广州营业部 137.69 办公 是 无 大厦 1201 单元 10 海口营业部 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 38 号财富中心 1809 室 139.89 办公 是 无 5-2-95 11 海门营业部 江苏省海门市南海路 965 号光华大厦 A 座 507 室 134.00 办公 是 无 12 杭州营业部 杭州市上城区海运国际大厦 1 号楼 1007 室 183.41 办公 是 无 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 129 号五彩商业广场 1 幢办 13 合肥营业部 170.84 办公 是 无 707 14 淮安营业部 江苏省淮安市淮海第一城办公楼 1111、1112 室 231.06 办公 是 无 15 济南营业部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世茂国际广场 C 座 910 135.81 办公 是 无 16 江阴营业部 江阴市澄江中路 118 号 14 楼 A 座 235.00 办公 否 无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 26 号润潮大厦 17 连云港营业部 197.62 办公 是 无 907、908 室 2518、2519 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 118 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 1 栋 18 南宁营业部 191.79 办公 是 号设立抵押 2518 号、2519 号及 2520 号 权 19 南通营业部 南通市姚港路 6 号方天大厦七层 703 号 397.25 商办 是 无 20 宁波营业部 宁波市高新区万特商务中心 7-1-1 280.00 办公 是 无 21 青岛营业部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0 号 1 号楼 2301 户 181.66 办公 是 无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90 号、世纪大道 1589 号长 22 上海营业部 323.00 办公 是 无 泰国际金融大厦 12 楼 10-11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现代商务大厦 23 深圳营业部 158.16 办公 是 无 808A 单元 24 沈阳营业部 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 161 号嘉润大厦 C 座第 7 层 235.54 办公 是 无 5-2-96 707、708、709、710、711、712、713、714 室 25 苏州营业部 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 1338 号铂金大厦 2106 室 227.49 办公 是 无 宿迁市凯林瑞浙江大厦商业办公 2401、2402、2403、 26 宿迁营业部 245.95 办公 是 无 2404、2418 号 27 太原营业部 太原市府西街 9 号 1 幢 A 座五层 A 户 207.55 办公 是 无 28 泰州营业部 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 607 号 106 室、205 室 251.75 办公 是 无 29 无锡营业部 无锡市中山路 531 号红豆国际广场 1706-1707 223.45 办公 是 无 30 芜湖营业部 芜湖市伟星时代金融中心十楼 1004、1005 室 244.08 办公 是 无 31 厦门营业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 820 号 1304 室 109.10 办公 是 无 32 西安营业部 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 55 号新时代广场 13 层 G 号 162.25 办公 是 无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淮海东路 29 号苏宁广场项目 A 33 徐州营业部 206.51 办公 是 无 塔 1 单元 3903、3904、3905 室 34 盐城营业部 江苏省盐城市华邦国际东大厦 2 幢 4 楼 3A07、3A08 335.79 办公 是 无 35 扬州营业部 扬州市文昌西路 10 号中集紫金文昌写字楼 803 室 239.91 办公 是 无 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 21 号宜兴国际经贸大厦二 36 宜兴营业部 500.00 办公 是 无 楼 201-A 张家港市城北路 178 号华芳国际大厦 B1305、1321 37 张家港营业部 174.03 办公 是 无 室 张家港保税区 38 张家港保税区滨江大厦粮油交易市场 2406A 室 139.00 办公 正在办理 无 营业部 5-2-97 39 溧阳营业部 溧阳市燕山中路 28 号福田中心办公楼 2507# 206.18 办公 正在办理 无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冠城路 8 号职工文体中心 17 楼 40 镇江营业部 172.00 办公 是 无 (实际楼层 15 楼)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中心 01 楼第 9 层 41 北京分公司 163.75 办公 是 抵押权 901C1 单元 42 郑州分公司 郑州市商务外环路 30 号期货大厦 1006 房间 367.63 办公 否 无 福田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现代商务大厦 808B 单 43 深圳分公司 64.56 办公 是 无 元 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 21 号宜兴国际经贸大厦二 44 江南分公司5 100.00 办公 是 无 楼 201 室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45 东北分公司 233.00 办公 是 无 座-大连期货大厦第 23 层第 2302 号房间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788、1800 号塔楼 1 第 20 46 弘业期货6 1,690.82 办公 正在办理 无 层(实际楼层第 17 层) Room 2003-5, 20/F Jubilee Centre, 18 Fenwick St / 46 47 弘业国际金融 —— 经营 不涉及 无 Gloucester Road, Wanchai, Hong Kong 5 系贵公司宜兴营业部经出租方同意后提供给江南分公司使用。 6 系贵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弘业资本上海分公司办公用房。 5-2-98 附件八:重大业务经营合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一)资产管理合同 1、集合资产管理合同(1,000 万元以上) 序号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管理人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名称 1 弘业苏银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弘业期货 弘业苏银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 弘业泰享均衡二号 FOF7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弘业期货 弘业泰享均衡二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3 弘业易鑫安信安 1 期资产管理计划 弘业期货 弘业易鑫安信安 1 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4 弘业喜鹊精选 1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弘业期货 弘业喜鹊精选 1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弘业期货匠心均衡 FOF 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5 弘业期货 弘业期货匠心均衡 FOF 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划 6 弘业宏锡量化 CTA8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弘业期货 弘业宏锡量化 CTA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7 弘业贝泉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弘业期货 弘业贝泉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7 指基金的基金或母基金,是“Fund of Funds”的缩写,下同。 8 指 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期货投资基金,也称作商品交易顾问基金。 5-2-99 2、单一资产管理合同(1,000 万元以上) 序号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管理人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名称 1 弘业苏银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弘业期货 弘业苏银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2 弘业期货弘泰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弘业期货 弘业期货弘泰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3 弘业期货弘国固收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弘业期货 弘业期货弘国固收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4 弘业同益债券精选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弘业期货 弘业同益债券精选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弘业迪马股份共同成长计划 1 期单一资产管理 弘业迪马股份共同成长计划 1 期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5 弘业期货 计划 合同 弘业迪马股份共同成长计划 2 期单一资产管理 弘业迪马股份共同成长计划 2 期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6 弘业期货 计划 合同 7 弘业丰盈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弘业期货 弘业丰盈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8 弘业丰盈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弘业期货 弘业丰盈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9 弘业期货固收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弘业期货 弘业期货固收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0 弘业尊享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弘业期货 弘业尊享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1 弘业甄选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弘业期货 弘业甄选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2 弘业先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弘业期货 弘业先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5-2-100 (二)委托第三方理财合同(大于 500 万元) 序号 资产/基金管理人 合同名称 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弘业期货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 北京泛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泛涵康元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永安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永安国富–永富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资管 CTA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5 上海歆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歆享旭东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上海格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格量专享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7 上海恒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弘业恒如套利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8 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盈峰价值精选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 期基金合同 9 江苏省兆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兆信飞翔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分两次认购) 10 中量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量投精合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 11 中量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量投 CTA 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三)重大设备采购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 销售方 1 综合交易平台软件许可合同 V2.1 上海期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2-101 附件九:报告期内获得的财政补贴情况 (一)2018 年度获得的财政补贴 项目 依据 补贴金额(元) 主要批准单位 发展专项资金和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 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发展和改 1,000,000.00 投资计划补助 专项资金和投资计划的通知》(苏财建[2018]206 号) 革委员会 《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开发扶持资金 900,000.0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浦府[2017]131 号) 金融创新奖 《南京市金融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5]2 号) 500,000.00 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稳岗补贴收入 164,339.98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人社[2015]132 号) 产业发展扶持基 《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加快重点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64,122.00 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金 (暂行)的通知》(郑东文[2013]22 号) (二)2019 年度获得的财政补贴 项目 依据 补贴金额(元) 主要批准单位 金融创新奖 《南京市金融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5]2 号) 471,698.11 南京市人民政府 期货市场建设奖 《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大政 94,339.62 大连市人民政府 励 办发[2018]130 号) 5-2-102 产业发展扶持基 《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加快重点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60,492.45 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金 (暂行)的通知》(郑东文[2013]22 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 开发扶持资金 16,444.53 深圳市人民政府 知》(深府规[2017]2 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 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1 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 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稳岗补贴收入 [2016]22 号) 40,752.04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260 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 宜兴市人民政府 见》(宜政发[2016]7 号) (三)2020 年度获得的财政补贴 项目 依据 补贴金额(元) 主要批准单位 产业发展扶持资 《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加快重点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60,471.70 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金 (暂行)的通知》(郑东文[2013]22 号) 5-2-103 项目 依据 补贴金额(元) 主要批准单位 《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大力开展以工代训 稳岗补贴收入 380,601.93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的通知》(锡人社发[2020]59 号) 《芙蓉区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的七条措施》(芙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办发[2020]2 号)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甬人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发[2015]182 号) 《芜湖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细则》(芜人社秘[2020]125 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府规[2020]2 号) 《关于加快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紧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急通知》(琼人社发[2020]38 号)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连人社发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112 号) 《关于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常人社发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26 号)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澄人社[2019]53 号) 5-2-104 项目 依据 补贴金额(元) 主要批准单位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人社[2019]103 号)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 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20]20 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落实企业稳岗扩 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工代训补贴的通知》(镇人社发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78 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 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1 号) 《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淮人社发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78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豫人社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办[2020]11 号) 《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闽人社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76 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 宜兴市人民政府 见》(宜政发[2016]7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2-105 项目 依据 补贴金额(元) 主要批准单位 (徐人社发[2015]260 号) 《关于做好 2020 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杭人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发[2020]48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大人社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2020]159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鲁人社字[2019]85 号)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人社发[2019]92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 广东省人民政府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 号) 《关于加快兑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人保就[2020]2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人社[2015]132 号) 5-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