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二年五月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袁晨、武立华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 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1-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5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7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7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7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9 七、保荐机构对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 10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4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5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5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5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7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17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9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25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40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40 3-1-1-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保荐机构/保荐人/中信建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 发行保荐书 指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发行人/弘业期货/股份公 指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司/股份有限公司 弘业有限/有限公司 指 江苏弘业期货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弘业资本 指 弘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Holly Capital (Hongkong) Co., Limited,中文译为弘业资本 弘业资本(香港) 指 (香港)有限公司,曾为弘业资本的全资子公司 Holly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中文译为弘 业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弘苏期货(香港)有 弘业国际金融、弘苏期货 指 限公司 Holly Su Futures(Hongkong)Co.,Limited),为发行 人的全资子公司 Holly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中 文译为弘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弘苏资产管 弘业国际资管、弘苏资产 指 理有限公司 Holly Su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为弘业 国际金融的全资子公司 Holly International Fund Series SPC,中文译为弘业国际基金 弘业基金 SPC 指 系列 SPC Holly International Fund investment business Fixed Income 弘业固收基金 指 Fund,中文译为弘业国际固定收益基金 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江苏省丝绸集团有 苏豪控股 指 限公司),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发起人之一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江苏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 弘业股份 指 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股东及发起人之一 弘苏实业 指 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股东及发起人之一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吸并江苏汇鸿国际集 汇鸿集团 指 团有限公司而成为发行人股东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上海铭大实业 上海铭大 指 发展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股东及发起人之一 江苏弘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股东及发起 弘瑞科创 指 人之一 江苏弘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前身为江苏鹏程国际储运有 弘业物流 指 限公司),为发行人的股东及发起人之一 江苏省国资委 指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证监局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3-1-1-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中期协 指 中国期货业协会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原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于 2015 年 4 月经中国证监会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指 批准正式更名为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 《公司章程》 指 程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会计 信永中和 指 师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本次发行/本次 A 股发行 指 通股不超过 12,000 万股新股,占公司发行前的总股本的 /A 股发行 13.23%,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1.68%。 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以人民 A股 指 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发行并在 H股 指 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元认购 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内资股 指 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 外资股 指 向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份 中国境内、境内、中国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除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 指 陆 政区以外的地区 最近三年 指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报告期 指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12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31 日 元、千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千元、万元、亿元 本发行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 五入造成。 3-1-1-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袁晨、武立华担任本次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袁晨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并购部总监,曾主持 或参与的项目有:大豪科技 IPO、桂发祥 IPO、中国卫星配股、中核钛白非公开 发行、江苏国信非公开发行、中钢天源非公开发行、津劝业非公开发行、浙文影 业非公开发行、协鑫集成恢复上市、中国医药换股吸收合并天方药业、协鑫集成 重大资产重组、霞客环保重大资产重组、河北宣工重大资产重组、中体产业重大 资产重组、山鼎设计重大资产重组、同达创业重大资产重组等。目前,作为保荐 代表人无在审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武立华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并购部高级经理, 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永安期货 IPO、青岛银行 IPO、西部证券非公开发行、 红塔证券配股、天邦股份可转债、原龙控股可交债等。目前,作为保荐代表人无 在审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刘蕾,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刘蕾女士: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并购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 的项目有:乐凯新材 IPO、江苏国信非公开发行、浙文影业非公开发行、ST 舜 船司法重整及重大资产重组、兵装集团旗下建车 B 重大资产重组、有研新材重 大资产重组、国家电网旗下置信电气重大资产重组、德龙钢铁收购大通燃气、五 3-1-1-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矿资本协议收购中电电机等。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李鑫、潘镜元、文超、孟婧、李良、董克 念、张瀚文、石胤嘉。 李鑫先生: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 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新都化工 IPO、山鼎设计 IPO、杰克股份 IPO、成 都燃气 IPO、三峰环境 IPO、盛达矿业重大资产重组、盛和资源 2016 年资产重 组等项目。 潘镜元先生: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并购部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 的项目有:天津兴宁私募债、大同经发投项目收益债、阿克苏私募债、人福医药 小公募债、安顺城投私募债、铜仁水务私募债等项目。 文超女士: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并购部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 项目有:海尔智家港股 IPO、海尔电器港股私有化退市等项目。 孟婧女士: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并购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 的项目有:津劝业非公开发行、平潭发展非公开、拓日新能非公开、博天环境 IPO; S*ST 前锋股权分置改革暨重大资产重组、华锋股份重大资产重组、*ST 柳化司 法重整、山鼎设计控制权收购、山鼎设计重大资产重组、汉商集团重大资产购买、 津劝业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李良先生: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并购部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 有:津劝业非公开发行、汉商集团重大资产购买等。 董克念先生: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并购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 项目有:容大感光 IPO 项目、安科生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等。 张瀚文女士: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并购部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 目:暂无。 石胤嘉先生: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并购部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 目:暂无。 3-1-1-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成立时间 1995 年 7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907,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董事会秘书 黄海清 联系电话 025-52278980 互联网地址 http://www.ftol.com.cn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 主营业务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普通股并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 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 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3-1-1-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 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 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 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 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 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1 年 5 月 5 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 2021 年 5 月 6 日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 并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 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 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 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 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 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 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推荐本项目。 3-1-1-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 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 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 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 本次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事项的核查对象为通过增资、转 让等方式引入的非自然人内资股股东。经查询,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除 H 股股东外,发行人内资股股东共计 7 名,分别为苏豪控股、弘业股份、弘苏实 业、汇鸿集团、上海铭大、弘瑞科创和弘业物流,均为非自然人股东。 (二)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并查阅了相关机构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等方式对上述机构 股东中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基金备案的情况进行了逐一核查。 (三)核查结果 发行人现有内资股股东中,苏豪控股为江苏省国资委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 为实业投资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弘业股份(600128.SH)及汇鸿集团(600981.SH) 均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弘苏实业为持股公司,除持有发行人 15.83% 股权外,未开展其他业务,亦无其他对外投资,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份。上 海铭大为陈德华等 4 名自然人直接持股的主体,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份。弘 业物流系苏豪控股全资子公司爱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控制的主体,从事酒类贸 易业务。上述 6 名非自然人内资股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 经核查,除 H 股股东外,发行人 7 名非自然人内资股股东中弘瑞科创为私 募投资基金股东,已完成基金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3-1-1-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弘瑞科创已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完成基金备案,编号为 SD6152,基金类型 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类型为受托管 理。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编 号为 P1002110。 七、保荐机构对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 (一)主要财务信息及变动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 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 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 2022 年 1-3 月财务报告已由信永中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XYZH/2022NJAA20087 号)。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之后经审阅的主要财 务数据如下: 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914,628.77 负债合计 745,809.27 所有者权益合计 168,819.5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68,819.51 利润表主要数据(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 1-3 月 同比 营业收入 21,028.31 18,931.37 11.08% 营业支出 20,097.65 17,876.20 12.43% 营业利润 930.66 1,055.16 -11.80% 利润总额 936.76 1,062.37 -11.82% 净利润 704.84 973.45 -27.5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04.84 973.45 -27.5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非) 691.61 743.41 -6.97% 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合并报表) 3-1-1-1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 1-3 月 同比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853.34 7,911.85 252.0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308.83 -37,738.55 77.9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77.75 18,100.50 -102.6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8,887.07 -11,561.34 263.36% 2022 年 1-3 月,公司期货经纪业务稳步发展,风险管理业务规模持续增长, 但由于国内资本市场行情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公司部分自营金融资产投资出现浮 动亏损,受此影响,公司 2022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21,028.31 万元,较 2021 年同期增长 11.08%;2022 年 1-3 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04.84 万元, 较 2021 年同期下降 27.59%;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691.61 万元,较 2021 年同期下降 6.97%。 发行人 2022 年 1-3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27,853.34 万元,较上 期同比增长 252.05%,主要系期货市场回暖,公司经纪业务保证金规模大幅增加 导致。发行人 2022 年 1-3 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308.83 万元,较 上期同比增加 77.98%,主要系投资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发行人 2022 年 1-3 月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77.75 万元,较上期同比减少 102.64%,主要 系 2021 年 1-3 月收到借款所致。 发行人 2022 年 1-3 月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3 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1.93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 2.47 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以 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6.84 小计 17.38 减: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减少以“-”表示) 4.14 3-1-1-1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项目 2022 年 1-3 月 少数股东损益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13.24 经公司初步预计,2022 年 1-6 月公司预计营业收入区间为 77,800 万元至 85,600 万元,预计同比变动区间为 0%至 10%;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区间为 3,400 万元至 4,080 万元,预计同比变动区间为-25%至-10%;预计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3,390 万元至 4,070 万元,预计 同比变动区间为-24%至-9%。 上述 2022 年 1-6 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系公司初步测算结果,不构成公司的 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综上,公司预计 2022 年 1-6 月公司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 群体、税收政策等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因素。 (二)发行人的专项说明 1、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信 息披露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 披露了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主要经营状况,提供并披露了下一报 告期业绩预告信息。 本公司确认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上述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 披露了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主要经营状况,提供并披露了下一报 告期业绩预告信息。 3-1-1-1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上述信息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招股说明 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 披露了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主要经营状况,提供并披露了下一报 告期业绩预告信息。 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未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保荐机构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后的经营状况进行了 如下核查: (1)查阅并获得了发行人 2022 年 1-3 月财务报表及主要相关科目明细账; (2)查阅并获得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 报告》; (3)访谈了发行人管理层及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各项业务审计截止日后 的经营状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总体经营情况良好, 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3-1-1-1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 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1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 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还聘请了 钟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钟氏律师”)及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律师”),具体情况如下: (一)聘请的必要性 1、钟氏律师:钟氏律师完成了对发行人香港子公司弘业国际金融、弘业国 际资管、弘业资本(香港)的尽职调查业务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律师: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律师完成 了对发行人开曼子公司弘业基金 SPC、弘业固收基金的尽职调查业务并出具了法 律尽调报告。 (二)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1、钟氏律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格的执业律师事务所并有 资格就香港法律法规出具法律意见。该项目服务内容为对发行人香港子公司开展 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2、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律师是一家全球性离岸律师事务所,有资格 3-1-1-1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就开曼法律法规出具法律意见。该项目服务内容为对发行人开曼子公司开展尽职 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发行人与第三方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发行人自有资 金。 1、钟氏律师的律师服务费用(含税)为 65.90 万港元,实际已支付 55.66 万 港元,支付占比 84.46%,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2、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律师的律师服务费用(含税)为 18,050.00 美 元,实际已支付 13,670.00 美元,支付占比 75.73%,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3-1-1-1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 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 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 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 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 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的 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2021 年 3 月 26 日,弘业期货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1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 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述相关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 元。 2、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3、申请发行规模:本次发行 A 股不超过 12,000 万股新股(占公司发行前的 总股本的 13.23%,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1.68%)。最终发行规模将由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的资本需求情况、与监管机关的沟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 况,与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如果公司发行 A 股前发生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3-1-1-1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4、发行对象:本次 A 股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条件的询价对象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但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需要遵守的其他监 管要求禁止购买的除外。 5、发行方式:通过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 合,或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任何其他发行方式。 6、发行定价方式: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现有股东整体利益、A 股发行 当时的资本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 A 股发行定价采用通过向网下投资 者询价,或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确 定发行价格。 7、决议有效期:本次 A 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类别股东 会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2022 年 3 月 29 日弘业期货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22 年 5 月 11 日弘 业期货 2021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2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2 年 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审议及批准近一步延长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并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案的有效期》。 (二)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0 年度 股东周年大会、2021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 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1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2 年第一次内 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 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 别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做出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决议。 (三)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2021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2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 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3-1-1-1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经核查,弘业期货已就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进行逐项核查,情况如 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对照《首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在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 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内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1、主体资格 (1)公司系由弘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弘业有限以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63,883,304.62 元,扣除“资本公积—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当次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金”后的剩余净资产 值人民币 1,030,124,231.1 元,折为总股本 68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弘业 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各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与其作为弘业有 限股东时的出资比例保持一致。 3-1-1-1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2012 年 11 月 21 日,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同日,天衡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天衡验字(2012)00092 号《验资报告》,核验股份公司注册 资本 68,000 万元已足额缴清。 2012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决议设立“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并选举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 201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就上述整体变更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弘业期货的工商登记资料、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的 股东大会决议、发起人协议、发起人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 告等相关资料,确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弘业有限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按照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 面净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发行人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并且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变更注 册资本的验资报告,2013 年 3 月 25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的《关于确认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13]29 号), 确认发行人股东历次出资均已足额缴纳,发起人及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 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的权属文件,确认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 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 资产管理和基金销售。此外,公司还从事金融资产投资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弘 业资本主要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及风险管理业务,全资子公司弘业国际金融主要从 事境外证券及期货交易服务。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1-1-2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5)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 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和基金销售。此外,公司还从事金融资产投资业务。公司 全资子公司弘业资本主要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及风险管理业务,全资子公司弘业国 际金融主要从事境外证券及期货交易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一直为江苏省国资委,未发生变更。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公司控股股东为苏 豪控股,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规范运行 (1)根据对弘业期货组织架构、治理制度、三会及议事规则文件、内部审 计制度等文件资料的核查,并结合对相关机构运作情况的考察,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 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 (2)本保荐机构已于 2021 年 2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间对发行人进行了上市 前的辅导工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含 5%)以上 的股东在辅导过程中参与了相关证券及上市知识的培训与讨论交流。发行人已通 过了江苏证监局的辅导验收。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 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根据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与任职情况及资格有 关的三会文件、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情况、薪酬及兼职情况、持股及其他对外投 资情况等方面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 定的下列任职资格限制情形: 3-1-1-2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的;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4)根据对发行人各项业务及管理规章制度、内部控制环境、内控制度的 运行、会计管理控制的相关资料、内部审计部门设置情况及相关内部审计制度等 方面的核查,并查阅了信永中和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够被有效地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 规定。 (5)发行人曾于 2017 年 12 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于 2020 年 8 月撤回该次发行申请。经核查,发行人不 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作为期货公司依法不能提供对外担保,且公司章程中已明确规 定公司不得对外担保,因而未就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做出规定。发行 3-1-1-2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已经信永中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 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信永中和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弘业期货按照《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并由信永中和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发行人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 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 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 (5)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因此,发行人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 3-1-1-2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最近三年,发行人依法纳税,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 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如下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 条的规定: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对发行人的行业环境、竞争态势、业务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关 联关系、主要财务指标和战略规划等方面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 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3-1-1-2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域名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 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公司运作规范,经营业绩良好,且公开发行股票 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特此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与公司经营和业务有关的风险 1、经营业绩大幅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期货经纪业务,包括期货及期权经纪手续费净收 入、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收入、客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等。报告期内,公司期货及 期权经纪业务收入分别为 21,755.72 万元、27,402.19 万元和 34,909.42 万元,分 别占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销售货物成本)的 69.01%、70.27%和 89.24%。 期货经纪业务受到期货市场、利率市场周期性变化的影响,并且期货公司行 业竞争不断加剧。未来如果出现期货市场或证券市场长期不景气、客户大量流失、 佣金率大幅下滑、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减收政策重大调整、客户保证金规模大幅下 滑、利率水平大幅走低、保证金利息归属权发生重大变化等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的不利因素,公司的盈利情况将可能会受到较大影响,存在上市当年营业利润 比上年下滑 50%以上,甚至发生亏损的风险。 2、期货经纪业务风险 目前,我国期货公司的期货经纪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手续费收入,主要包括 经纪手续费净收入和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收入,收入水平主要取决于客户交易规模 和手续费率等因素。报告期内,公司代理客户交易规模(境内)分别为 32,706.12 亿元、61,628.98 亿元和 87,153.93 亿元,公司境内期货及期权经纪手续费净收入 分别为 6,601.07 万元、3,701.93 万元和 2,968.17 万元,手续费率呈下降趋势,如 果未来手续费率大幅下降,公司手续费收入面临大幅下降的风险。 3-1-1-2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下表测算了公司境内期货及期权经纪手续费净收入下滑对营业收入的影响 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境内期货及期权经纪手续费净收 2,968.17 3,701.93 6,601.07 入 营业收入 163,986.48 156,137.96 64,524.16 营业收入(扣除销售货物成本) 39,116.89 38,994.39 31,523.86 敏感性分析 -20% -0.36% -0.47% -2.05% 境内期货及期权经纪 手续费净收入降低对 -30% -0.54% -0.71% -3.07% 营业收入的影响比例 -40% -0.72% -0.95% -4.09% 境内期货及期权经纪 -20% -1.52% -1.90% -4.19% 手续费净收入降低对 -30% -2.28% -2.85% -6.28% 营业收入(扣除销售货 物成本)的影响比例 -40% -3.04% -3.80% -8.38% 3、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资产管理业务为近年来期货行业创新业务,发展速度较快,收入来源主要来 自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报酬收入。报告期内,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分别为 574.15 万元、1,341.55 万元和 1,121.62 万元。 管理费收入主要受受托资产规模、管理费率及存续期限等因素影响,业绩报 酬则与受托资产规模、收益率等因素密切相关。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既面临证券 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类似产品的激烈竞 争,也面临期货行业内部其他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激烈竞争。若公司不能在 产品设计、市场推广、投资绩效、客户服务等方面保持竞争力,可能会给公司资 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未来由于激烈竞争,公司受托资产规模、 管理费率产生大幅下降,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收入面临大幅下降的风险。此外,未 来相关监管政策出现变化导致新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或原有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可能会使得公司部分资产管理产品不符合相 关要求,从而导致公司资产管理规模的降低和收入的下降,可能出现业绩大幅波 动的风险。 下表测算了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下滑对营业收入的影响情况: 3-1-1-2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1,121.62 1,341.55 574.15 营业收入 163,986.48 156,137.96 64,524.16 营业收入(扣除销售货物成本) 39,116.89 38,994.39 31,523.86 敏感性分析 -20% -0.14% -0.17% -0.18% 资产管理业务收入降低对 -30% -0.21% -0.26% -0.27% 营业收入的影响比例 -40% -0.27% -0.34% -0.36% -20% -0.57% -0.69% -0.36% 资产管理业务收入降低对 营业收入(扣除销售货物成 -30% -0.86% -1.03% -0.55% 本)的影响比例 -40% -1.15% -1.38% -0.73% 4、利息净收入大幅下滑的风险 利息收入是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主要包括客户保证金存款和自有 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等。利息收入的规模取决于客户保证金存款和自有资金存款 的规模以及存款利率的高低。报告期内,公司利息净收入分别为 9,116.84 万元、 7,264.47 万元和 8,411.82 万元。虽然报告期内公司的客户保证金存款和自有资金 存款的规模稳中有升,但受存款利率下降的影响,公司的利息净收入有所波动。 未来如果利率水平出现大幅下滑,或者客户保证金和自有资金规模大幅下 滑,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营业收入大幅下滑的风险。另外,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如 果未来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者保证金存款利息的分配政策发生变化,公司的利 息收入可能存在下滑风险。 下表测算了客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下滑对营业收入的影响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客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7,453.67 5,851.28 6,212.16 营业收入 163,986.48 156,137.96 64,524.16 营业收入(扣除销售货物成本) 39,116.89 38,994.39 31,523.86 敏感性分析 客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降低 -20% -0.91% -0.75% -1.93% 对营业收入的影响比例 -30% -1.36% -1.12% -2.89% 3-1-1-2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40% -1.82% -1.50% -3.85% -20% -3.81% -3.00% -3.94% 客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降低 对营业收入(扣除销售货物成 -30% -5.72% -4.50% -5.91% 本)的影响比例 -40% -7.62% -6.00% -7.88% 5、交易所减收手续费不确定的风险 目前,为推动行业发展,国内各期货交易所通过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 收取的手续费向期货公司进行减收。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交易所手续费减收的 金额分别为 8,632.85 万元、17,604.80 万元和 24,293.54 万元。 若未来交易所的手续费减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手续费减收金额降低或暂停 减收,将对公司的营业收入水平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出现盈利水平大幅波动的风 险。 下表测算了交易所手续费减收金额下降对营业收入的影响情况: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交易所手续费减收 24,293.54 17,604.80 8,632.85 营业收入 163,986.48 156,137.96 64,524.16 营业收入(扣除销售货物成本) 39,116.89 38,994.39 31,523.86 敏感性分析 -20% -2.96% -2.26% -2.68% 减收手续费在实际基 础上降低对营业收入 -30% -4.44% -3.38% -4.01% 的影响比例 -40% -5.93% -4.51% -5.35% 减收手续费在实际基 -20% -12.42% -9.03% -5.48% 础上降低对营业收入 -30% -18.63% -13.54% -8.22% (扣除销售货物成 本)的影响比例 -40% -24.84% -18.06% -10.95% 6、业务创新风险 随着我国期货行业已开始由规范发展阶段向创新发展阶段过渡,在鼓励创新 的政策推动下,公司将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发展创新业务。2013 年 6 月,公 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弘业资本,主营业务为大宗商品交易及风险管理业务。2015 年 9 月,公司收购同受苏豪控股控制的境外期货公司弘苏期货 100%的股权,开 3-1-1-2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始涉足境外金融市场。2016 年 5 月和 7 月,公司在香港分别设立弘业资本(香 港)和弘苏资产。 公司在开展创新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因业务经验、管理经验不足,而产生产 品设计不合理、市场预测不准确、管理措施不到位、风险管理及内控措施不健全 等情况,可能发生较大规模的风险事件或出现严重亏损,存在公司经营业绩大幅 下滑的风险。 7、大宗商品交易及风险管理业务的风险 公司通过子公司弘业资本开展大宗商品交易及风险管理业务,主要包括基差 贸易、做市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合作套保及仓单服务等。大宗商品交易及风 险管理业务可能存在导致公司承受意外损失的风险。例如,客户或交易对手方可 能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交易对手的抵押品价值可能不足。客户或交易对手方的任 何重大不付款或不履行义务情况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造成 不利影响。 下表测算了公司在报告期内销售货物收入下滑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影响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销售货物收入 125,923.66 119,871.49 33,269.72 销售货物收入(扣除销售货物成本) 1,054.07 2,727.92 269.42 营业收入 163,986.48 156,137.96 64,524.16 营业收入(扣除销售货物成本) 39,116.89 38,994.39 31,523.86 敏感性分析 -20% -15.36% -15.35% -10.31% 销售货物收入降低对 -30% -23.04% -23.03% -15.47% 营业收入的影响比例 -40% -30.72% -30.71% -20.62% 销售货物收入(扣除销 -20% -0.54% -1.40% -0.17% 售货物成本)降低对营 -30% -0.81% -2.10% -0.26% 业收入(扣除销售货物 成本)的影响比例 -40% -1.08% -2.80% -0.34% 由上表可知,销售货物收入(扣除销售货物成本)下降对营业收入(扣除销 售货物成本)影响较小。 3-1-1-2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8、金融资产投资业务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从事金融投资,以寻求投资回报,投资标的包 括股票、基金、债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产品。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不 含对联营企业以及风险管理业务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不含风险管理业务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和分别为 5,475.28 万 元、11,514.44 万元和 4,314.13 万元。 公司自有资金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市场价格波 动风险、投资产品的内在风险及投资决策不当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导致自有资金投资损失。同时,不同投资品种具有各 自的风险特征。公司自有资金投资需承担所投资的各类产品自身特性所带来的内 在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可能面临经济金融形势误判、证券投资品 种选择失误、证券交易时机选择失误等问题。如果公司未来的投资预测与市场发 展变化情况相背离,那么投资收益可能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甚至可能出现 重大损失,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金融资产的价值主要以公允价值计量。如果未来部分金融资产公 允价值大幅或持续下跌至低于其成本或账面值,则会导致公司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损失,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9、业务资质无法获批或被暂停的风险 期货行业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行业,公司受到由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各地 派出机构、中期协、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共同组成的监管体系的 监管。中国证监会、中期协等部门在决定是否批准业务资格、审核通过业务备案 材料或者监管业务开展情况时通常会考察公司在资本、风险管理、公司治理、专 业人员、机构设置和合规运营等方面的表现。如果未来公司未能持续符合监管要 求或收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按期或者继续开展业 务、前期投入无法收回以及在相关业务领域落后于竞争对手,从而可能对公司经 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3-1-1-3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10、分类监管评级变动风险 中国证监会根据监管需要,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 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其分类结果是期货公司风险 管理水平的审慎监管指标。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均为 A 类 A 级。 公司未来仍可能面临分类监管评级结果变动的风险。如果公司未来监管评级 结果出现下调的情形,将可能对公司业务开展、新业务申请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11、境外业务风险 2015 年 9 月,公司收购同受苏豪控股控制的境外期货公司弘苏期货 100%的 股权,其主营业务为香港及海外期货经纪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须遵守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及法规,并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 公司高度重视境外经营的合规性风险,但由于境外监管机构的监管审查与境 内存在较大的差异,公司不能确保任何时间都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境外监管机构 所有的监管规定和指引,弘业期货及其境外子公司可能由于理解的差异而遭受制 裁、罚款或其他处罚,存在经营业绩以及声誉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12、地域集中风险 公司总部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共有 45 家 分支机构,其中 20 家位于江苏省。报告期内,公司手续费收入中来自江苏省的 占比较高,分别为 78.16%、76.00%和 79.86%。江苏省为国内经济大省,2021 年 全省实现生产总值 116,364.2 亿元,迈上 11 万亿元新台阶,总量位于全国第二, 比 2020 年增长 8.6%。如果江苏地区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在 江苏省内的竞争力出现明显下降,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3、租赁物业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境内正在使用的自第三方租 赁作为办公场所的房屋共计 46 处,其中有 6 项租赁物业并未在境内主管政府机 关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已签立的租赁协议必须在有关土地及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及备 3-1-1-3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案。出租人与承租人均有责任在有关当局就已签立的租赁协议办理登记及备案。 未登记已签立的租赁协议不会使租赁协议失效,但主管政府机关有权要求公司在 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如果公司未能及时整改,可能会受到相关处罚。截至本发 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部门整改要求。但未来如果相关部门提出 整改要求,且公司未能及时完成整改,公司可能会面临潜在罚款,并可能对公司 业务和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14、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期货公司经营业绩与证券期货市场的行情走势存在相关性。2022 年 1-3 月 A 股市场整体成交额约为 58.43 万亿,与 2021 同期整体成交额 54.75 万亿相比略微 上涨 6.73%,2022 年一季度上证指数、深证成指和沪深 300 收盘指数分别下跌 10.65%、18.44%和 14.53%。同行业上市期货公司 2022 年 1-3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1 年 1-3 月同期水平平均下滑 27.17%。 受上述市场环境变化对公司金融资产投资业务的影响,公司经审阅的 2022 年 1-3 月营业收入较 2021 年 1-3 月同期水平上涨 11.08%,净利润、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 2021 年 1-3 月同期水平分别下滑 27.59%、27.59%和 6.97%。同时预计 2022 年 1-6 月营 业收入、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1 年 1-6 月同期水平变化区间分别为 0%至 10%、-25%至-10%、 -25%至-10%和-24%至-9%。若市场行情持续低迷下行,发行人可能出现 2022 年 全年经营业绩相比 2021 年同期水平下滑的风险。 (二)与公司管理相关的风险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风险 公司依赖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相关人员对于相关制度的严格执行 来管理风险。公司制定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用于识别、监控及控制各种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合规风险等。但部分风险管理方法是基于内部建 立的控制制度、对于过往市场行为的观察和总结以及标准行业惯例等。在公司业 务创新和多元化发展的过程中,可能无法预测未来的风险敞口或者识别意料之外 和不可预见的风险。部分风险管理方法依赖于对市场情况及经营状况相关资料的 3-1-1-3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评估与分析,但对于相关资料的评估和分析可能不准确。此外,随着市场情况以 及监管政策的变化,如果公司不能及时依据未来期货市场发展及业务扩充而调整 完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会 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的风险管理方法也依赖于执行人员的控制和监督,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 现错误和失误。尽管公司能够识别潜在风险,但公司对有关风险的评估及就处理 风险采取的相应措施可能并不一定充分有效。由于公司的营业网点分布广泛,公 司无法保证所有员工将全面遵守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风险管 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并不一定能保障公司规避全部风险,在此情况下,可能会对公 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合规风险 公司作为 H 股上市公司需要遵守境内外监管机构颁布的多项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虽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并营造 了良好的合规文化氛围,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子公司仍存在可能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的风险。如果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子公司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 监管机构的规定和业务守则,将会承受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措施,可能会对公司 的声誉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信息技术系统风险 公司业务高度依赖 IT 系统的稳定和有效运行,也受到电信运营商、期货交 易所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IT 系统运行状况影响。公司的期货交易、财务控制、风 险管理、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及其他数据处理系统,连同公司总部、分公司和营 业部之间的通信网络以及公司与期货交易所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通信网络正常运 行,对公司的业务正常开展至关重要。公司 IT 系统的运行存在因人为失误、自 然灾害、停电、战争或恐怖主义、火灾、疫情、硬件或软件故障或缺陷、故意破 坏公物的行为、计算机病毒、垃圾邮件攻击、未经授权存取、数据丢失或泄漏、 客户失误或不当使用、缺乏适当维护或监控等类似事件而导致中断的风险。 如公司未能有效地管理外部 IT 开发商、承包商和供应商及其产品和服务, 则公司的各种 IT 系统和平台可能会出现系统故障、软件或平台不兼容以及同步 3-1-1-3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处理、数据传输和数据管理方面的问题。 公司的信息处理或通信系统长时间中断或出现故障将限制公司代表客户和 为自身执行指令的能力,并可能导致财务损失、客户投诉、客户或客户代表提起 诉讼或仲裁申诉以及监管调查及处罚,并对公司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此外,如 果大宗商品及金融市场出现大幅度波动,公司或客户因计算机及通信系统及网络 中断或故障而产生重大财务损失,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 利影响。 随着期货创新业务的不断推出和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期货信息及交易系统 必然需要不断升级、更新、整合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为了保持技术领先性和 在竞争中的有利地位,公司需要不断投入资金进行信息技术设备、软件等的升级, 这将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 4、净资本管理和流动性风险 目前监管机构对期货公司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动态监管措施。根据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期货公司应当持续 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2)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 100%; (3)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0%; (4)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 100%; (5)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150%; (6)规定的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 中国证监会对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 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 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 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 80%。 监管机构通过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动态监管体系,将期货公司的业务规模 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如果监管机构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调整,可能导致公司 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如果期货公司无法达到相关监管要求,将影响期货公司分类 3-1-1-3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监管评级,进而可能影响期货公司业务资格的存续和新业务的申请,从而可能使 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5、居间人管理风险 居间人是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为期货公司和客户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 同,并根据居间合同的约定取得手续费返佣的个人或法人。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约 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 任。 报告期各期末,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数分别为 35 个、17 个和 7 个。 居间人数量减少的原因主要为发行人为了防范居间人的管理风险和业务风险,控 制每年签约居间人的数量。虽然公司已经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居间人管理风险, 但由于居间人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居间人可能采取私印名片、私设网点等方式冒 充公司工作人员,可能给公司带来表见代理的诉讼风险。 6、员工道德风险 公司面临员工作出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的交 易、不当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不当操纵期货价格、不公平竞争、提供虚假信息、 伪造公司印章、非法集资、进行利益输送不当交易及内幕交易,或在其他方面不 遵守法律法规或公司的内部控制程序等。员工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公司承受法律 责任、受到监管制裁以及遭受严重声誉或财务损害。 公司的内部控制程序旨在监控公司的营运,并确保整体合规。然而,公司的 内部控制程序可能无法及时识别全部不合规事件或可疑交易。此外,内部控制程 序不总是能够及时发现和防止欺诈、其他不当行为或员工操作失误,公司采取的 发现和预防措施可能不会对所有事件完全有效。如发生上述不当行为或员工操作 失误,则可能会对公司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人才流失和储备不足风险 公司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期货行业及其发展趋势方面拥有专业知识 及管理技能的高级管理层的持续服务。公司也依赖于核心管理人员、IT 专业人 员、销售人员、交易合规人员等主要人员的持续服务和工作表现。由于公司的业 务扩充及产品和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公司需要不断吸引优秀的人才,并且对已有 3-1-1-3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员工进行专业培训。 期货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旺盛,公司无法保证未来不出现管理团队及主要 人员流失的情况。如果未来公司管理团队及主要人员出现流失,可能对公司的业 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期货行业发展迅速,公司现 有专业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可能不足以应对创新产品与服务的需求,也可能会对业 务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8、反洗钱风险 公司必须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及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就反洗钱监察及汇报工 作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根据要求,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根据相关规 则建立客户识别系统、保存客户资料、记录客户活动详情及向相关机关汇报可疑 交易等。 虽然公司已经根据有关政策及程序,防止公司的业务平台被用于洗钱活动及 恐怖活动,但鉴于洗钱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公司可能无法完 全杜绝被他方利用进行洗钱及其他违法或不当活动的可能性,并进而存在有关政 府机构对公司施加罚款及其他处罚的风险。此外,如果客户操纵与公司进行的交 易用于洗钱或其他违法活动,公司的业务及声誉可能严重受损。 9、对子公司管理的风险 发行人制定了《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修订)》,从规范运 作、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信息管理、审计监督、考核奖惩等方面对 子公司实施管理控制。 由于子公司在监管要求、主营业务上与母公司存在一定差异。如果公司对子 公司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机制等无法及时、充分地应对监管要求和市场变化, 发行人可能无法对子公司的运行进行有效管控,从而可能产生管控风险。 (三)与期货行业相关的风险 1、政策风险 期货行业处于发展阶段,且监管环境不断变化。近年来,中国证监会逐步放 宽对期货行业的管制并鼓励业务多元化及创新。执行与创新业务相关的新规则具 3-1-1-3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有不确定性。此外,监管机构放宽对期货行业的管制,可能导致期货行业竞争加 剧,从而使公司在市场份额及排名方面面临挑战。如果监管机构加强期货监管, 可能导致公司可经营的业务受到限制、经营方式改变或成本增加。公司无法保证 能够全面遵守新规则及法规、有效地与新市场参与者竞争或根据新的政策高效调 整公司的业务,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行业竞争风险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境内共有期货公司 150 家,其中江苏省内法 人期货公司共 9 家。目前国内期货公司盈利模式单一,主要依赖期货经纪业务, 同质化竞争日益激烈,未来期货经纪业务佣金率可能存在进一步下降的风险。如 果未来公司期货经纪佣金率产生大幅下降的情况,会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 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起步晚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 业务开展方面面临着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 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或增加客户的投资回报水平,公司的现有客户可能流向竞争对 手。在此情况下,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可能会下滑,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 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随着国内期货市场的日趋成熟和规模增长,我国期货市场对全球大宗商品的 影响力日益增加,外资公司进入中国期货市场的意向较强。2020 年 6 月 18 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摩根大通期货获批成为中国首家外资全资控股期货公司, 这也是中国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政策推出后,诞生的首家由外资独资的金融持牌 机构。随着外资逐步进入我国期货公司行业,公司将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环境。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资本金。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 净资产及净资本将增加。在我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中,较强的资本实力 有利于支持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和各项监管指标的改善。但公司募集资金补 充资本金后到各项业务产生效益需要经过一定运营时间,且公司资金运用的收益 受未来宏观经济情况、资本市场环境、现货价格走势、行业监管、业务能力等诸 3-1-1-3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多因素影响,存在募集资金在运用过程中可能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风险,募集资 金运用效益存在不确定性。 2、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明显增加。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 一个合理的周期,且产生效益的情况受宏观经济政策、市场行情、行业监管等多 种因素影响。因此,发行当年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具有不确定性,存在由于净资产 增长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可能。 3、股价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股票价格波动不仅受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的影 响,同时还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形势变化、投资者预期变化等各种 因素影响,投资者应对投资公司股票将面临的市场风险有充分认识。 (五)其他相关风险 1、控股股东控制风险 苏豪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苏豪控股直接持有 公司内资股 275,456,7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37%。除苏豪控股直接持有的股 份外,苏豪控股通过其控制的弘业股份及弘业物流分别持有公司内资股 147,900,000 股及 8,285,345 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16.31%和 0.91%。通过其控 股孙公司江苏弘业永昌(香港)有限公司(Jiangsu Holly Yongchang (Hongkong) Co., Ltd.)持有公司 H 股 8,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2%。综上,苏豪控股直 接和间接持有公司内资股 431,642,1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59%,间接持有公 司 H 股 8,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2%。 未来,公司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层 调整、股利分配等事项施加重大影响;同时,控股股东的利益可能与少数股东的 利益不一致。若未来公司未能妥善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则将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利益受到影响。 2、股东资格无法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风险 依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或 3-1-1-3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 5%以上股权,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转让股权;该股权在转让之前,不具有 表决权、分红权。发行人现有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已获得批准, 但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新股东可能存在股东资格无法 获得批准而被迫减持或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风险。 3、发行人被许可使用商标可能引起的相关风险 公司与昆山投资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商 标使用许可附加协议》。就昆山投资拥有的第 8455636 号“弘业”注册商标(以 下简称“弘业”商标),昆山投资独家、无偿许可公司(包括公司的分支机构及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子公司)在“期货经纪、期货管理、期 货分析、期货咨询、期货信息服务”上使用“弘业”商标,许可期限自该《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弘业”商标有效期(包括续展的有效期)届满之 日止。公司目前除名称中使用“弘业”外,并不实际使用“弘业”商标。公司具 备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公司被授权许可使用“弘业”商标,不会对公司资产完 整性产生不利影响。 “弘业”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为 2011 年 8 月 7 日至 2021 年 8 月 6 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40 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 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 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 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昆山投资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但尚未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弘业”商标 6 个月的宽展期已于 2022 年 2 月届满,昆山投资未申 请办理“弘业”商标续展手续,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弘业” 商标的商标状态已显示为无效。发行人名称继续使用“弘业”不侵犯昆山投资对该 商标的任何权利。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发行人合法权益,发行人已就“弘业”申请 文字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类别为第 36 类(商品服务事项包括“期货经纪”)。发 行人于 2021 年 9 月就“弘业”申请文字商标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1 年 11 月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 3-1-1-3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交“弘业”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2 年 3 月驳回该等商标注 册申请。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 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和基金销售。此外,发行人还从事金融资产投资业务。公 司全资子公司弘业资本主要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及风险管理业务,全资子公司弘业 国际金融主要从事境外证券及期货交易服务。公司制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力争 建设成为“混合所有制更加完善、体制机制更加灵活、风险管控更加有效、上市 平台优势更加突出”的国际型金融上市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有利于增强资本实力及推进各项业务的发展,从而有 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 综上,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 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 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 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审 核。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申请材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弘业期货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3-1-1-4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刘 蕾 保荐代表人签名: 袁 晨 武立华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张钟伟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总经理签名: 李格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1-4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袁晨、武立华为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 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袁 晨 武立华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1-4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附件二: 关于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情况及承诺事项的说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担任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袁晨、武立华的相关情况作出如下说明与承诺: 保荐代表人袁晨、武立华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已熟练掌 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 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保荐 在审企业情况 注册时间 代表人 (不含本项目) 主板 0 家 创业板 0 家 2015-11-06 科创板 0 家 袁晨 北交所上市 0 家 最近 3 年内是否有过违规记录,包 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 承诺事项 否 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 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3-1-1-4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承诺事项 是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于 2021 最近 3 年内是否曾担任过已完成的 年 6 月在主板上市 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于 2021 年 7 月在主板上市 保荐 在审企业情况 注册时间 代表人 (不含本项目) 主板 0 家 创业板 0 家 2021-02-09 科创板 0 家 武立华 北交所上市 0 家 最近 3 年内是否有过违规记录,包 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 承诺事项 否 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 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最近 3 年内是否曾担任过已完成的 承诺事项 否 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