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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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
行并上市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出具了《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弘业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
告》),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出具了《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根据
中国证监会口头反馈要求,现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之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以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
的重大事项作出补充或进一步说明,贵公司亦相应修订了《招股说明书》。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及做出的确认、承诺、声明
及保留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的更新
一、 问题 8:关于商标。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期货居间人丁海鸿控
制的昆山投资持有“弘业”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 2011 年 8 月 7 日至 2021
年 8 月 6 日),昆山投资独家、无偿许可发行人使用“弘业”商标。2021 年 5
月,昆山市监局决定吊销昆山投资营业执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昆山投
资的基本情况,是否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无偿许可发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原
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其他特殊安排;(2)昆山投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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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弘业”商标续展情况,未能续展是否影
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1 “弘业”商标续展情况及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影响的更新
1.1.1 根据本所律师在商标局的查询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昆山投资尚未完成“弘业”商标续展手续。为最大程度维护贵公司合法权益,
贵公司于 2021 年 9 月就“弘业”申请文字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类别为第 36 类(商
品服务事项包括“期货经纪”),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1 年 11 月驳回上述商标
注册申请。根据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已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
“弘业”文字商标注册申请。本所认为,贵公司具备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即使
昆山投资持有的“弘业”商标未能续展也不会对贵公司资产完整性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二、 问题 11: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发生变化。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
备任职资格;(2)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变
化,发行人的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2.1 贵公司现任董事的任职资格的更新情况
姓名 职务 批复或备案报告文号
卢华威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弘期字[2021]253 号
经核查贵公司独立董事卢华威填写的调查问卷并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卢华威
具有《公司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和贵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以及《首发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2.2 贵公司董事变化的原因的更新情况
姓名 变化原因
林继阳 2021 年 12 月,因任期届满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
2021 年 12 月,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非
卢华威
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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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报告期内贵公司董事的变化未影响贵公司
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及日常经营管理,也未对贵公司董事会的稳定性及决策的连续
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董事的重大变化,相关变化均已履行相应内部决策
程序,不存在影响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形,贵公司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
三、 问题 15:关于重大诉讼。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尚未了结
的标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其中,2016 年,发行人原天津营业部负
责人马华林涉嫌以伪造公司印章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由此引发了纠纷。请
发行人说明:(1)相关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与最新进展,分析诉讼事项及诉讼
结果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是否需要计提预计负债,是否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2)结合与“马华林事件”相关的诉讼纠纷,
说明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请保
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 “马华林事件”相关诉讼案件的更新
就原告王斌提起的 2 起诉讼案件(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第 15.1.1 项第 11、12 项),2021 年 6 月,二审法院判决贵
公司应对马华林、杜巍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50%的赔偿责任,贵公司已向原
告支付了赔偿款合计 4,701,890 元。2021 年 12 月,贵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目前处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阶段。
四、 问题 22:关于房产瑕疵。发行人 7 处自有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境内
承租的 46 处房产中,4 处出租方未取得产权证书,3 处已设定抵押权,9 处未办
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自有房产未取得产权证
书的原因、办理进度、面积及占比情况,是否为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有关房
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符合规划用途,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
违法行为;(2)租赁房产出租方情况及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租赁房产尚未办
理租赁备案登记的原因,租赁房产是否存在无法使用的风险,如存在请说明发
行人是否制定应对措施;(3)境外承租的 2 处房产是否履行了相关租赁合规手
续。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4.1 租赁房产的更新情况
根据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公司及
其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的更新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
二,贵公司承租的 2 处物业及贵公司成都营业部、福州营业部、江阴营业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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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营业部、张家港保税区营业部、郑州分公司共计 6 家分支机构承租的物业未办
理租赁房屋备案登记。其中,贵公司、上海营业部、张家港保税区营业部目前正
在办理过程中;成都营业部因尚未取得房产证故无法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江
阴营业部、郑州分公司因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而无法办
理;福州营业部由于出租方原因无法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于上述租赁房产所涉租赁合同并未约定以办理租赁
备案手续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因此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影响相关租赁合同的有
效性。
第二部分 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 贵公司的业务更新情况
1.1 贵公司境内分支机构的更新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二、 贵公司的主要财产的更新情况
2.1 商标使用许可
贵公司被许可使用的“弘业”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已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届满,
但昆山投资仍有 6 个月的宽展期办理商标续展手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昆山投资尚未完成“弘业”商标续展手续。为最大程度维护贵公司合法权
益,贵公司于 2021 年 9 月就“弘业”申请文字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类别为第 36
类(商品服务事项包括“期货经纪”),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1 年 11 月驳回上
述商标注册申请。根据贵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贵公司已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提交“弘业”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的更新”第 1.1 节。
2.2 租赁物业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
工作报告》附件七“租赁物业”具体更新情况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三、 贵公司的境内控股子公司的更新情况
3.1 弘业资本
弘业资本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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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代码为 9144030007253436XB 的《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已变更为 39,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吴久锋。
四、 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新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公司董事、监事的更新情况如下:
4.1 2021 年 12 月 23 日,贵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周勇、周剑秋、薛炳海、单兵、姜琳、王跃堂、黄德春、卢华威为贵公司董事并
组成第四届董事会,其中、王跃堂、黄德春、卢华威为独立董事。
4.2 2021 年 12 月 23 日,贵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虞虹、陈亮为贵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
工监事姚爱丽共同组成贵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4.3 本所认为,报告期内贵公司董事和股东代表监事均由贵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贵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贵公司董事、监事的
产生程序符合《公司法》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更新情况
5.1 “马华林事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马华林”事件相关诉讼更新情况详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的更新”第 3.1 节。
(以下无正文,下一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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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洋
经办律师:
白维
夏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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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贵公司分支机构更新情况
序号 分支机构 证书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1 上海分公司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1310115MA1K3HJ273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附件二:贵公司租赁物业的更新情况
是否办理房
序号 承租方 地址 面积(㎡) 用途 他项权利
屋租赁备案
1 弘业期货 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3F-10F 10,084.99 办公 正在办理 无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90 号、世纪大道 1589 号长
2 上海营业部 323.00 办公 正在办理 无
泰国际金融大厦 12 楼 10-11 单元
3 西安营业部 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 55 号新时代广场 13 层 G 号 162.25 办公 是 无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788、1800 号塔楼 1 第
4 弘业期货1 1,684.60 办公 正在办理 无
20 层(实际楼层第 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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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贵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弘业资本上海分公司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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