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715号”文核准,浙江博菲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博菲电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已于2022年8月26日刊登招股说明书。根据发行结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为2,0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承诺在发行 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 机构”或“财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保荐书中所 使用的词语含义与招股说明书一致。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简介 发行人名称: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BOFAY ELECTRIC CO.,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9606731M 注册资本(发行前):6,000.00 万元 注册资本(发行后):8,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云峰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07 年 3 月 7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8 年 6 月 29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 16 号 邮政编码:314400 联系电话:0573-87639088 传真号码:0573-87500906 互联网地址:http://www.bofay.com.cn/ 电子信箱:secretary@bofay.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董事会秘书张群华; 0573-87639088 经营范围:电机配件、涤纶带、棉纶带、腈纶带、塑料制品、绑扎带、热膨 胀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高压风力线圈、云母板、绝缘树脂(环氧树脂、不 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胶粘剂、稀释剂(凭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其 他绝缘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制造、加工;机电设备(不含汽车)、电机、漆 包线、电线电缆、标准件、轴承、涤纶带、棉纶带、腈纶带、塑料制品的批发; 从事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设立情况 发行人系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由新大陆机电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5 日,新大陆机电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 2018 年 4 月 30 日作为审计、评估基准日,将新大陆机电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23 日,银信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8) 沪第 1114 号),经评估,截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新大陆机电的评估价值为 11,131.26 万元。 2018 年 6 月 25 日,新大陆机电召开股东会,同意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截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的净资产 86,567,351.21 元(不包含专项储备 1,444,912.24 元),按照 1:0.620326 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5,37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折股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2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 第 ZF50036 号),对上述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 2018 年 6 月 29 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次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 司的工商变更手续。 (三)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气绝缘材料等高分子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 司产品涵盖《电气绝缘材料产品分类、命名及型号编制方法》(JB/T2197-1996) 中所列举的八大类中的前七类,具有较为完整的绝缘材料产品体系,同时公司具 备研发和生产B级、F级、H级、C级及以上等各耐热等级绝缘材料的能力,能够 根据客户差异化需求提供定制化产品,为风力发电、轨道交通、工业电机、家用 电器、新能源汽车、水力发电等领域的绝缘材料应用提供系统化的解决方案。 公司为第二批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第三批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绝缘分会理事单位,在绝缘材料的研发、制造方 面具备突出的竞争优势和自主创新能力,目前已与中国中车、南京汽轮、金风科 技、中船重工等国内知名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经过多年发展,公司相继建立省级 企业研究院、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创新平台,并与浙 江理工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杭州师范大学等国内知名院校建立了良好的产学 研合作关系。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拥有91项发明专利、25项实用新型专利。同 时,公司已通过ISO9001、IATF16949、ISO14001和ISO45001等管理体系认证, 参与了电气绝缘材料耐热性国家标准、固体绝缘材料介电和电阻特性国家标准、 水溶性半无机硅钢片漆行业标准等多项国家、行业及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先后 承担了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浙江省重点研 发计划项目等重点科研项目,并荣获海宁市市长质量奖、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浙 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奖、浙江制造认证、嘉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荣誉。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097 号),公司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流动资产 44,623.52 35,433.33 20,174.87 非流动资产 22,748.21 15,363.51 14,040.35 资产总计 67,371.73 50,796.84 34,215.22 流动负债 17,551.82 19,379.30 17,244.16 非流动负债 12,246.47 2,054.98 2,011.44 负债合计 29,798.29 21,434.28 19,255.6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3,191.65 25,524.27 14,959.62 所有者权益合计 37,573.44 29,362.55 14,959.62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38,154.98 32,584.91 19,488.16 营业利润 8,904.51 10,517.56 4,171.53 利润总额 9,238.16 10,618.29 4,299.30 净利润 8,144.52 9,200.75 3,665.6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601.01 8,724.73 3,665.6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6,878.48 8,536.62 3,893.76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734.64 16,934.06 227.0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232.20 -4,446.32 -5,753.0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75.14 -4,025.03 4,423.67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0.01 -0.04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2.43 8,462.67 -1,102.28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流动比率(倍) 2.54 1.83 1.17 项目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速动比率(倍) 2.30 1.67 1.0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5.52 41.83 57.2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5.53 4.25 2.79 股)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 0.35 0.63 0.08 产比例(%)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44 2.60 1.65 存货周转率(次) 6.10 5.00 4.14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0,772.26 12,182.76 5,265.34 利息保障倍数(倍) 23.85 18.94 12.0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79 2.82 0.04 (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01 1.41 -0.21 5、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会计师对公司2022 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 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2]第ZF10922号)。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年6月末 2021年末 资产总计 67,910.57 67,371.73 负债总计 26,288.75 29,798.2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6,996.33 33,191.65 所有者权益 41,621.82 37,573.44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总体稳定,公 司总资产、总负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所有者权益较上年末变动较小。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年1-6月 2021年1-6月 营业收入 17,848.49 13,762.68 营业利润 4,231.64 3,252.97 利润总额 4,530.51 3,278.39 净利润 3,986.41 2,930.3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742.71 2,643.9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936.49 2,442.26 2022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848.49万元,同比增长29.69%,主要原 因系公司积极拓展新客户和新项目,绝缘树脂产品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 3,193.22万元。 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742.71万元,同比增长41.56%,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936.49万元,同比增长20.24%, 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实现较快增长,另一方面系资产减值损失较 上年同期减少较多。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年1-6月 2021年1-6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15.07 1,136.1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919.13 -887.6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4.30 -538.9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169.72 -290.55 2022年1-6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减少较多,主要原 因系募投项目以及株洲新生产基地建设,基建费用支出增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金额变动较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保荐书签署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 重大变化,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6、2022年1-9月的业绩预告信息 公司2022年1-9月预计实现的业绩指标同比变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年1-9月 2021年1-9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26,400.35-30,800.41 22,000.29 20.00%-40.0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5,587.33-6,595.90 4,329.00 29.07%-52.37% 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4,278.35-5,286.92 3,690.00 15.94%-43.28%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预计2022年1-9月营业收入同比增加20.00%-40.00%,主要原因系公司加 大了客户开发力度,绝缘树脂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保持较快增长。 公 司 预 计 2022 年 1-9 月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同 比 增 加 29.07%-52.3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加 15.94%-43.28%,主要系营业收入同比呈现较大幅度增长所致。 上述2022年1-9月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 业绩承诺。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6,00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2,000.00 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本次公开发行 2,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发行股数 25%。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 所持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19.77 元/股 22.99 倍(按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发行市盈率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 算) 5.53 元(按本次发行前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本计算) 8.29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和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发行市净率 2.38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在深交所开设证券账户的中国境内 发行对象 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 监会或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 39,540.00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33,134.83 万元 拟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承销及保荐费用 3,380.00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1,584.91 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不含增值 律师费用 847.74 万元 税)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73.58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118.94 万元 合计 6,405.17 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162 号)。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博菲控股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 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31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顺延至该 日后第 1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 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送股、转增等事项增加 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安排执行)。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 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陆云峰、凌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 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 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31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顺延该 至日后第 1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 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送股、转增等事项增加的 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安排执行)。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 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 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 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作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云格投资、聚成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行 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 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31 日,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顺延至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 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送股、转增等事项增加 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安排执行)。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 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通过云格投资或聚成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狄宁 宇、胡道雄、张群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31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顺延至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 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送股、转增等事项增加的股份, 亦将同等按照上述安排执行)。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 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 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 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公司其他股东的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宁波中车、永贞投资、上研科领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若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博菲电气所 有;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博菲电气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 将向博菲电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关于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博菲控股、实际控制人陆云峰、凌莉承诺:“(1)作为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 展前景,将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并保持控股/实际控制人地位。 (2)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至少提前三 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披露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 (3)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本人减持股份应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4)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项承诺,则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公司/本人现金分红 中扣除与本公司/本人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 归发行人所有。” 2、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云格投资、聚成投资承诺:“(1)本企业所持 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 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披露并提示发 行人予以公告。 (2)在任何情况下,本企业减持股份应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若本企业违反该项承诺,则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 企业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博菲电气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715 号文核准,并已公开 发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 8,00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5,000.00 万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000.00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达到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 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三)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2 个完整 (一)持续督导事项 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 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各项管理 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程》等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人负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同时,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并加以核实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 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 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疑义的,中介机构 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应当作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余东旭、戚淑亮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电话:0571-87825766 传真:0571-87828004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的条件。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余东旭 戚淑亮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章启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