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菲电气: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6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博
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该置换事项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使用募集资金 107,550,881.15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正常生产经营
及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 1.5 亿)的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
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之一)
独立董事签字:
方攸同(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之二)
独立董事签字:
张连起(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之三)
独立董事签字:
张小燕(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