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录 释义 ...............................................................................................................................3 第一部分 引言 .............................................................................................................5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5 二、 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6 三、 本所律师声明及承诺....................................................................................7 第二部分 正文 .............................................................................................................9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9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1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2 四、 发行人的设立..............................................................................................1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23 六、 发起人和股东..............................................................................................2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39 八、 发行人的业务..............................................................................................4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2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7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82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85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86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88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89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9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97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00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01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02 5-2-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09 二十二、 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09 二十三、 结论....................................................................................................114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注册商标 ....................................... 117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专利证书 .......................................137 5-2-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利仁科技/发行人 指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利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利仁科技整体变 利仁有限 指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公司名称) 廊坊利仁 指 廊坊开发区利仁电器有限公司 顺德利宁 指 广东顺德利宁电器有限公司 利仁投资 指 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融禧领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杭州融禧 指 伙) 杭州鋆文 指 杭州鋆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傲基科技 指 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编报规则》 指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 《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章程》 发行人本次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5-2-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安信证券 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财光华 指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TCYJS2021H0760 《法律意见书》 指 号”《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北京利仁科技股 《招股说明书》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中兴财光华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中兴财光华 《审计报告》 指 审会字(2021)第 207003 号”《审计报告》 中兴财光华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中兴财光华 《内部控制鉴证报 指 审专字(2021)第 207274 号”《北京利仁科技股 告》 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中兴财光华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中兴财光华 《最近三年非经常性 指 审专字(2021)第 207276 号”《关于北京利仁科 损益鉴证报告》 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 报告期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 报告期末 指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元 指 人民币元 5-2-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编号:TCLG2021H0875 号 致: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券 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编报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引言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86 年 4 月,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负责人:章靖忠。邮政编码:310007,电话号码:0571-8790 1111 (总机),传真:0571-8790 1500。 本所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金融证券、国际投资和国际贸 易、公司购并、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及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事 务;目前有 400 余名专业人员。本所获有中国司法部授予的“部级文明律师事 务所”称号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 律师为沈海强律师、傅肖宁律师。 5-2-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沈海强律师于 2005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从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傅肖宁律师于 2012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 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法律顾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 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查验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 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 律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查验,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 授权、发行人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 独立性、发行人的业务、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 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 行人的章程及其制定与修改、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发行人的董事、发行人的监 事、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本次发行上 市的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的诉讼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 事项向发行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查验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 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本所律师还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作了询问并与相关人员 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在查验工作中,本所律师单独或与其他中介机构联合采取 了核查、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函证等查验方式,以独立、客观、公正的立 场,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就所涉必要事项进行了查验。该等资料、文件 和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查验或进一步复核的结果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5-2-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此外,在对某些事项的合法性的认定上,我们 也同时充分考虑了政府主管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和确认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或 依据。本所律师积极组织、参与中介机构协调会,及时沟通并与其他中介机构 共同解决发行上市中存在的问题。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制作了《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 告制作完成后,本所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 报告进行了讨论复核。 前述查验工作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已经向贵所律师提供了 为出具本次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所必需的、真 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一 切足以影响贵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任何有关结论 的事实与文件均已向贵所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 证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三、 本所律师声明及承诺 本所律师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 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审 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 上,本所律师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取得的文书,在本所律师 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就本律师工作报告中 涉及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对于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专 业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主体资质,本所律师履 5-2-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并进行了查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中国证监会审核,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 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 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是 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2-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 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及每股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2)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及老股转让方案:本次公司 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18,484,443 股(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占本次发行后 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25.12%),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额度范围内协商确定。 (3)发行对象及上市地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询价对 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4)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5)发行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或按照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6)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小家电技改扩产项目、信 5-2-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息化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7)发行费用的承担: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承销费以 及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8)决议有效期: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为十二个 月,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1.2 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向证券监管机构就公 开发行股票提出申请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申请; (2)确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 种类及每股面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价格、拟上市地及发 行时间等; (3)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 股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4)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调整、修 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方案; (5)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6)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备案等手续; (7)聘用中介机构、确认和支付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公司各项费 用; (8)办理与实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5-2-1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前述授权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发行人该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1.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查阅了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原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批准股票发行上市的决议符合法定程序; (2)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有关股票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 序合法有效; (4)发行人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并尚需获得深交所 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上市的核准。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1 发行人的法律地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利仁有限于 1998 年 10 月 5 日在北京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取得注册号为“02082769”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系由利仁有限按 2015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发行人持续经营已 超过三年。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2634381829U”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 28 号京润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为宋老亮,注册资本 5,510.4445 万元,经营范围 为:“制造家用电器;普通货运;销售食品;销售五金交电、百货、建筑装饰 材料、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机械电器设备;维修机械设备;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 5-2-1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2 发行人存续的合法性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经依法登记设 立且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3 发行人发行上市的限制性条款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对 外签署的重大合同文件或政府权力机关的文件中不存在限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的条款或规定。 2.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阅了发行人及其前身自成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档案,书面审 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等与发行人主体资格相关的由政府权力机 关颁发的文件原件,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及重大 合同文件原件,并关注了相关文件是否存在限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条款或 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经合法程序注册成立,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1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3.1.1 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 5-2-1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研发经理等高级管理 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公司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其 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1.2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良好运行的组织机构,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且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 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1.3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 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 3.1.4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2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3.2.1 主体资格 3.2.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 合法存续,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2.1.2.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利仁有限于 1998 年 10 月 5 日依法成 立,发行人系按 2015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从利仁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在 3 年以上,符 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2.1.3.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8)第 332002 号”“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1)第 207001 号”《验资报告》、“中兴财光华 审专字(2021)第 207357 号”《关于对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98 年、 2003 年、2010 年、2015 年验资报告的复核意见》,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 5-2-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经核查, 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2.1.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2.1.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 3.2.1.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2.2 规范运作 3.2.2.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3.2.2.2 经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2.2.3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5-2-1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2.2.4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 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七条的规定。 3.2.2.5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 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 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2.2.6 发行人《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经发 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3.2.2.7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 5-2-1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 章)等不规范情况。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行为均已清 理。报告期内,发行人积极整改,逐步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关内控 制度均已完善并有效执行。 3.1.2 财务与会计 3.2.2.1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资产 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2.2.2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承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 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中兴财光华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2.2.3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兴财 光华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3.2.2.4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编制 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 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 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3.2.2.5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已完 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 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3.2.2.6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5-2-1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 民币 3,000 万元; (2)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4)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 20%; (5)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2.2.7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廊坊利仁、顺德利宁所在地的税务 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2.2.8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 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2.2.9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报文件及发行人的确 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3.2.2.10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5-2-1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逐条比照《证券法》《管理办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实 质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所披露的相应内容,对上述发行人主体资格、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等方面, 根据具体事项的核查所需而单独或综合采取了必要的书面审查、查证、面谈、 实地调查、函证等方式予以了核查查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相关 条款所规定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4.1 发行人之前身的成立 发行人前身利仁有限于 1998 年 10 月 5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 商设立登记,取得注册号为“02082769”的《营业执照》,利仁有限成立时的 企业名称为“北京利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跃亮(系宋老亮 先生的曾用名),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 35 号,经营范围为“销售五金 5-2-1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交电、百货、建筑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机械电器设 备”,注册资本为 136 万元。 1998 年 9 月 17 日,海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海峡验字【1998】第 1005 号”《验资报告》,经该所审验,截至 1998 年 9 月 15 日止,利仁有限已收到其 股东投入的货币资金 136 万元。 成立时,利仁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 1 宋跃亮 108.80 80.00 2 齐连英 20.40 15.00 3 芦振岐 6.80 5.00 合 计 136.00 100.00 4.2 利仁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4.2.1 利仁有限的内部批准 2015 年 11 月 7 日,利仁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审议通过 如下事项: (1)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名称最终核准登记的为准。 (3) 确认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出 具的《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15]第 2204 号)和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 限责任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 [2015]第 01-565 号)。 (4)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以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的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的净资产人民币 108,429,057.20 元,折为股份公 司的股本,折股后的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69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5-2-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元,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3,690 万元,净资产超过股本部分人民币 71,529,057.20 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5) 全体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4.2.2 审计与资产评估 2015 年 11 月 5 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利安达审 字[2015]第 2204 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利仁有限经审 计后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 108,429,057.20 元。 根据上述审计报告,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存在累计未弥补 亏损。 2015 年 11 月 7 日,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北方亚事评 报字[2015]第 01-565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 准日,利仁有限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 148,902,388.88 元。 上述审计及评估结果,利仁有限已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召开股东会进行了 确认。 4.2.3 发起人协议的签署 2015 年 11 月 7 日,利仁有限全体股东宋老亮、齐连英、利仁投资作为发起 人共同签署了《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有限公司的全体 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同时约定了发起人 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4.2.4 验资 2015 年 11 月 10 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利安达 验字[2015]2161 号”《验资报告》,经该所审验,截至 2015 年 11 月 10 日止,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之全体发起人已按发起人协议书规定,以其 拥有的利仁有限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折股出资并一次缴足注册资本人民 币 3,690 万元。 5-2-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2.5 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 2015 年 11 月 9 日,利仁有限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郭明昭担任发行人第 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15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北 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的议案》《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起人出资和股份设置情况的议案》《关于审议<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和第一 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成员。 2015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宋老 亮为董事长,聘任宋老亮为总经理,聘任刘占峰为副总经理,聘任杨善东为财 务总监,聘任李伟为董事会秘书。 2015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齐连 英为监事会主席。 4.2.6 工商登记 2015 年 11 月 19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向利仁科技核发了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634381829U”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住所为北 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 28 号京润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为宋老亮,核定经营范 围为“制造家用电器;普通货运;销售五金交电、百货、建筑装饰材料、电子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机械电器设备;维修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总股本为 3,690 万股,注册资本为 3,690 万元,经营期限为长期。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万股) (%) 1 宋老亮 2,480.4180 67.22 5-2-2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齐连英 840.5820 22.78 3 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69.0000 10.00 合 计 3,690.0000 100.0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利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事宜,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实质条件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发 起人的出资真实、合法且及时足额缴纳到位;整体变更过程中,利仁有限全部 债权债务均由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利仁有限全部资产、负债均已整体进入发行 人,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且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因 此导致发行人与债权人发生纠纷。 4.2.7 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已 经缴纳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4.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关注了其间所涉验资机构出具的 相关法律文件,并结合面谈、查证等必要查验方式,就上述发行人的设立事宜 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进行了核查查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2)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5-2-2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5.1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 为:“制造家用电器;普通货运;销售食品;销售五金交电、百货、建筑装饰 材料、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机械电器设备;维修机械设备;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 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廊坊利仁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其经核准的经营 范围为:“家用电器、厨具卫具、塑料零件及五金制品的加工;本企业自产产 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 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普通货物仓储 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商用电饼铛、塑料合成材料的生 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顺德利宁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其经核准的经营 范围为:“制造、销售:家用清洁电器、家用电器及其配件;加工:五金杂 件、注塑杂件、餐具杂件;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 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独立的供应、生产、销售等业务部门及 相应的工作人员,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发行人的业务 经营不依赖于关联方或其他单一市场主体。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完整。 5-2-2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2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5.2.1 根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验资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均已足额 缴纳。 5.2.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经营场所、注册商标、专利权、设备等资产,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的相关内容。 5.2.3 发行人具备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 设施,合法拥有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注 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及服务销售系 统。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5.3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5.3.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研发经理)未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5.3.2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根据《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选和任免,不 存在超越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人事任免决定。 5.3.3 发行人拥有独立于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有关社会 保障、工薪报酬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 立于关联企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5.4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5-2-2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4.1 发行人已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请了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研发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 内部组织结构图如下: 5.4.2 根据本所律师实地考察和了解,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 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 5.4.3 发行人及其职能部门与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 系。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5.5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5.1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财务人员未在关联企业中兼 职。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独立进行财务 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5.5.2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未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2-2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5.3 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 5.5.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5.5.5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或将以发行人名义获得 的借款转借给股东使用。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6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采取了必要的书面审查、查证、面谈、实地调查等查验方式: 对于业务独立性,本所律师关注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开展业务的主要流程、 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的商业交易模式、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关联 方各自实际从事的业务范围及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 人与其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在报告期内的重大合同。 对于资产独立性,本所律师实地考察了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场所和主要有 形资产,关注了发行人资产的独立完整性及其对发行人业务发挥的作用。本所 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和相关合同及支付凭证,向有关的权属 登记机关作了查证,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了独立查询。 对于人员独立性,本所律师关注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在管理层、劳动用工及 薪酬制度等人事方面的情况,关注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管 理层任职情况。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管理层任职备案情况,抽查 了发行人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并就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人事管理 情况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对于机构独立性,本所律师现场考察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场所,查阅 了其内部管理制度,并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情况与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确认。 5-2-2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对于财务独立性,本所律师关注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在财务人员配置、资金 与资产管理、纳税申报、财务制度等方面的情况。本所律师结合中兴财光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 件,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抽查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现任董事(除独立董事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并与发 行人的财务总监就相关事项进行了确认。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及研发系统,具有面向市场 自主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股东单位及 其他关联方。 六、 发起人和股东 6.1 发行人的发起人 根据《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以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 料,发行人的发起人为2名自然人股东宋老亮、齐连英以及1家境内合伙企业股 东利仁投资。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律规定。 6.2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宋老亮 34,725,852 63.02% 2. 齐连英 11,768,148 21.36% 3. 利仁投资 5,166,000 9.37% 4. 杭州鋆文 1,518,519 2.76% 5. 杭州融禧 925,926 1.68% 5-2-2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6. 傲基科技 740,741 1.34% 7. 史福忠 185,185 0.34% 8. 袁玉梅 74,074 0.13% 合计 55,104,445 100.00% 6.2.1 自然人股东 (1) 宋老亮,男,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号码为132432196808******,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齐连英,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号码为132439196901******,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 史福忠,男,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号码为132903196408******,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 袁玉梅,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号码为230604196606******,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6.2.2 法人及合伙企业股东 (1) 利仁投资 利仁投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MA001J0Y2J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 28 号西楼五层 501 房间 执行事务合伙人 齐连英 注册资本 1,060 万元 5-2-2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 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 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 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5 年 10 月 27 日 经营期限 2015 年 10 月 27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利仁投资各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情况如 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齐连英 普通合伙人 49.7882 4.6970 2. 齐茂松 有限合伙人 159.00 15.00 3. 刘占峰 有限合伙人 143.63 13.55 4. 司朝辉 有限合伙人 106.00 10.00 5. 户志敏 有限合伙人 106.00 10.00 6. 王明训 有限合伙人 106.00 10.00 7. 邓方 有限合伙人 94.7958 8.943 8. 单升华 有限合伙人 53.00 5.00 9. 徐进 有限合伙人 53.00 5.00 10. 杨善东 有限合伙人 31.80 3.00 11. 左静 有限合伙人 31.80 3.00 12. 李伟 有限合伙人 28.726 2.71 13. 宋老亮 有限合伙人 21.20 2.00 14. 杜恩典 有限合伙人 21.20 2.00 15. 黄成龙 有限合伙人 21.20 2.00 16. 赵赛飞 有限合伙人 21.20 2.00 17. 解淑荣 有限合伙人 10.60 1.00 5-2-2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8. 郭明昭 有限合伙人 1.06 0.10 合计 1,060.00 100.00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1)利仁投资的普通合伙人齐连英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2)利仁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中,王明训、单升华、徐进、左静非发行人的 员工,其他有限合伙人均系或曾系发行人之员工,并与发行人签署了或曾签署 劳动合同,其中户志敏、邓方、解淑荣目前已离职或退休。 (3)根据利仁投资有限合伙人的确认,利仁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与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合伙人姓名 关联关系 宋老亮 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齐连英 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宋老亮之配偶 刘占峰 发行人之董事、副总经理 司朝辉 发行人之董事 杨善东 发行人之董事、财务总监 杜恩典 发行人之监事会主席 郭明昭 发行人之监事 齐茂松 发行人之副总经理 李伟 发行人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黄成龙 发行人之产品研发中心总经理 户志敏 / 王明训 / 邓方 / 单升华 / 徐进 / 左静 / 赵赛飞 / 解淑荣 / 本所律师查询了利仁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利仁投资的合伙协议,访问了 5-2-3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核查了利仁投资出具的书 面说明。利仁投资系发行人为激励其员工而设立之员工持股平台,其自成立之 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仅对发行人进行投资,除4名有限合伙人以外, 其他14名合伙人全部为公司员工或曾为公司员工,其中户志敏、邓方、解淑荣 目前已离职或退休。利仁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 形,亦未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 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 序。 因利仁投资存在非员工合伙人,在计算发行人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 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前述非员工合伙人应当按照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2) 杭州融禧 杭州融禧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融禧领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83MA28RLED8C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公望路 2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融泽通远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9,516.39 万元 出资额(万 合伙人及出资比例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元) 北京融泽通远投资顾问有 0.1 0.0002% 限公司 天津工银国际资本经营合 100 0.1680% 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海晟管理咨询合伙企 4,000 6.7208% 业(有限合伙) 珠海通沛股权投资管理合 6,276.37 10.5456% 5-2-3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瓴通股权投资合伙企 3,000 5.0406% 业(有限合伙) 珠海启迪智博资本管理有 2,000 3.3604% 限公司 上海徐来商务信息咨询中 2,504 4.2072% 心 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000 3.3604% 广州市和与骞投资企业 2,769.23 4.6529% (有限合伙) 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 2,000 3.3604% 司 北京懋源投资有限公司 2,000 3.3604% 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 3,000 5.0406% 司 恒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000 5.0406% 杭州复林创业投资合伙企 2,000 3.3604% 业(有限合伙) 珠海威迪投资有限公司 5,000 8.4010% 共青城鑫旭投资合伙企业 9,000 15.1219% (有限合伙) 开元旅业集团有限公司 3,000 5.0406% 珠海横琴任君淳信股权投 420 0.7057% 资基金(有限合伙) 嘉兴清荣和越投资合伙企 276 0.4637% 业(有限合伙)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4,411.76 7.4127% 成都鼎祥汇怡创业投资有 500 0.8401% 限公司 泰安连界特斯联创业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1000 1.6802% 伙) 陈柳 300 0.5041% 5-2-3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厦门清科和清一号投资合 958.92 1.6112% 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 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 成立日期 2017 年 5 月 9 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5 月 9 日至 2027 年 5 月 8 日 登记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所律师核查了杭州融禧的工商登记资料、杭州融禧的合伙协议,访问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杭州融禧已根据相关规定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基金编号为 SCL331,基金管理人北京融泽通远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亦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办理了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9828。 (3) 杭州鋆文 杭州鋆文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鋆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83MA2KCJJX7R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公望路 3 号 237 工位 执行事务合伙人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300.1 万元 出资额(万 合伙人及出资比例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元)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 0.1 0.0023% 司 浙江华城实业投资集团有 1000 23.2553% 限公司 珠海泽桓投资管理合伙企 1000 23.2553% 业(有限合伙) 杭州顺殷投资管理有限公 1000 23.2553% 司 北京晟彤企业管理中心 800 18.6042% (有限合伙) 5-2-3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多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00 11.6276%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 年 12 月 15 日 经营期限 2020 年 12 月 15 日至 2040 年 12 月 14 日 登记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所律师核查了杭州鋆文的工商登记资料、杭州鋆文的合伙协议,访问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杭州鋆文已根据相关规定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基金编号为 SNQ450,基金管理人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办理了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71445。 (4) 傲基科技 傲基科技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627547288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 区(一期)P09 栋 102 号 法定代表人 陆海传 注册资本 38,850 万元 股东及出资比例 股东 出资比例 陆海传 22.6966%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8781% 宁波红杉保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6.6409% 伙) 陆颂督 6.4379% 迮会越 6.2567% 深圳市汇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8664% 共青城景林景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4.7800% 伙) 深圳市长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530% 5-2-3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景林景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4.1322% 合伙) 星界新经济股权投资基金(深圳)合伙企业 4.1103% (有限合伙) 上海景林景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2654% 包雪阳 3.0456% 张啸 2.4217% 西藏上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9923% 林志杰 1.8008% 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 1.6602% 青岛嘉鸿壹号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 1.3835% 伙) 乐清市傲基成长伍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1.1297% 限合伙) 乐清市傲基成长肆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1.0522% 限合伙) 广东美的智能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1.0000% (有限合伙) 珠海隐山现代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 9.2965% 合伙)、黎光宇等 71 名股东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 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 技术开发、购销;信息咨询(不含职业介绍及其它限制项目);网 络技术开发;网页设计;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0 年 9 月 13 日 经营期限 2010 年 9 月 13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所律师查阅了傲基科技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傲基科技出具的书面说明。傲 基科技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未聘请基金管理 5-2-3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人进行投资管理,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6.2.3 发行人股东穿透计算 发行人现有的股东经穿透计算后的人数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东性质 是否穿透计算 计算人数(人) 1. 宋老亮 自然人 否 1 2. 齐连英 自然人 否 1 3. 利仁投资 员工持股平台 是 5 4. 杭州融禧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 否 1 5. 杭州鋆文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 否 1 注2 6. 傲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是 108 7. 史福忠 自然人 否 1 8. 袁玉梅 自然人 否 1 合计 119 注:根据傲基科技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傲基科技直接股东共 91 名,其中:63 名直接股东 为自然人;12 名直接股东为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分别按 1 人计算;11 名直接股东为傲基科 技员工持股平台,分别按 1 人计算;5 名直接股东经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或国资委, 并减去重复计算的人数后,合计为 22 人。 6.2.4 申报前 12 个月新增股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交申请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为杭州鋆文、杭州 融禧、傲基科技、史福忠、袁玉梅。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 6.2.1 节、第 6.2.1 节。前述 5 名新增股东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如 下: 序 时间 新增股东 股权变动基本情况、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 入股原因 号 2020 杭 州 鋆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由 51,660,000 元 增 加 至 发行人进一步筹集 1 年 文、杭州 55,104,445 元,其中,杭州鋆文以 41,000,000 业务发展所需资 5-2-3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时间 新增股东 股权变动基本情况、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 入股原因 号 12 月 融禧、傲 元认购公司 1,518,519 股股份,杭州融禧以 金,引入外部投资 基科技、 25,000,000 元认购公司 925,926 股股份,傲基 者。 史福忠、 科技以 20,000,000 元认购公司 740,741 股股 袁玉梅 份,史福忠以 5,000,000 元认购公司 185,185 股 股 份 , 袁 玉 梅 以 2,000,000 元 认 购 公 司 74,074 股股份。 增资价格为 27 元/股,由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上述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款项支付凭证及其出具的承诺,本所律师 认为,除发行人董事栗振华担任杭州鋆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钧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之执行董事、经理外,前述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 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前述新增股东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上述股东已经出具承诺,承诺其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 12 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日为基 准日)进行增资扩股获得的新增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6.3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宋老 亮直接持有发行人 34,725,852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63.02%;齐连英直接 持有发行人 11,768,148 股股份,通过利仁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 5,166,000 股股 份,合计控制发行人总股本的 30.73%;宋老亮与齐连英系夫妻关系,二人合计 控制发行人 93.75%的股份,且最近 3 年宋老亮、齐连英二人合计控制发行人股 份(权)比例未低于 93.75%。此外,最近 3 年,宋老亮始终担任发行人董事长 兼总经理,齐连英于 2021 年 1 月 8 日(以选举新的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为 准)卸任发行人董事职务以前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 结合宋老亮、齐连英的上述持股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最近3年内的股本结 构变动情况、二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二人在发行人的任职及经营管理决策中发 5-2-3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挥的实际作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宋老亮、齐连英,发行 人之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未发生变更。 6.4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发行人系由利仁有限通过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各发起人以其各自对利仁 有限的权益对应的净资产对公司进行出资,发行人合法继承了利仁有限的全部 资产与权益。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1月10日出 具的《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15]2161号),确认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已按 发起人协议书规定,以其拥有的利仁有限2015年9月30日的净资产折股出资并一 次缴足注册资本人民币3,690万元。股份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因 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已将全部相关资产及权益投入发行 人,且该等资产及权益产权清晰。 6.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股东(发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了利安达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就私募基金股东及其管理人查 阅了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 事宜核查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及其《公司章程》;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文件并与宋老亮、齐连英进行了访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 后认为: (1)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 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的私募基金股东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 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其管理人已依法注册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2-3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 (5)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1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之前的股本及其演变 7.1.1 利仁有限的设立 利仁有限于 1998 年 10 月 5 日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02082769”的 《营业执照》,设立时的注册资本 136 万元,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 1 宋跃亮 108.80 80.00 2 齐连英 20.40 15.00 3 芦振岐 6.80 5.00 合 计 136.00 100.00 上述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已经海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海峡验字 【1998】第 1005 号”《验资报告》。 7.1.2 2003 年 4 月,第一次增资、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3 年 4 月 6 日,利仁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1、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姓名由宋跃亮变更为宋老亮;2、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100 万元,其中宋跃亮增 资 80 万元、齐连英增资 20 万元;3、股东芦振岐将其在公司出资的 6.8 万元股 权转让给股东齐连英。 2002 年 3 月 8 日,原股东芦振岐与齐连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 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定。 5-2-3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03 年 4 月 8 日,利仁有限办理了本次工商变更。本次变更完成后,利仁 有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236 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 1 宋老亮 188.80 80.00 2 齐连英 47.20 20.00 合 计 236.00 100.00 上述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已经北京瑞文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 “京瑞联验字[2003]第 A-079 号”《验资报告》。 本次股权转让系创始股东芦振岐退出对利仁有限的投资而将股权转让给齐 连英,同时因公司业务需求,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增加对公司的投资。 7.1.3 2005 年 6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5 年 6 月 10 日,利仁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1、宋老亮出资 188.8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80%)的股权转让给齐更生;2、免去宋老亮执行 董事职务;3、免去齐连英经理职务;4、免去芦振岐监事职务。 同日,宋老亮与齐更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 定。 同日,利仁有限新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1、选举齐更生为执行董事。 2、聘任齐更生为公司经理。3、选举齐连英为监事。 2005 年 6 月 15 日,利仁有限办理了本次工商变更。本次变更完成后,利 仁有限的法定代表人由宋老亮变更为齐更生,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 1 齐更生 188.80 80.00 2 齐连英 47.20 20.00 合 计 236.00 100.00 5-2-4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宋老亮解释,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为:因当时公司部分事项需控股股 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出于减少事务性工作的考虑,宋老亮将利仁有限股 权在形式上转让给齐更生(齐更生为宋老亮配偶齐连英的弟弟),由齐更生代宋 老亮持有相应股权,同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齐更生。因本次股权转让系代 持,因此齐更生未支付对价。 7.1.4 2010 年 10 月,第二次增资、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7 月 30 日,利仁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1、变更注册资本, 由 236 万元变更到 1,036 万元。其中宋老亮以现金方式增加出资 800 万元;2、 股东齐更生将其在北京利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188.8 万元的股权(占注 册资本的 80%)转让给齐连英;3、同意解聘齐更生经理职务,聘任宋老亮为经 理;4、同意免去齐更生执行董事职务,选举宋老亮为执行董事。 同日,齐更生与齐连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 定。 2010 年 10 月 27 日,利仁有限办理了本次工商变更。本次变更完成后,利 仁有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1,036 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齐更生变更为宋老 亮,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 1 宋老亮 800.00 77.22 2 齐连英 236.00 22.78 合 计 1,036.00 100.00 上述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已经北京真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 具“京真诚验字[2010]A1162 号”《验资报告》。 本次股权转让系此前股权代持的还原,即齐更生将其代宋老亮持有的股权 转回给宋老亮的配偶齐连英,同时因公司业务需求,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增加对 利仁有限的投资。因本次股权转让系代持的还原,因此齐连英未支付对价。齐 更生已经出具确认,明确上述股权代持及还原事项,并确认其就利仁有限的投 5-2-4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资、退出和代持事宜与宋老亮、齐连英不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 7.1.5 2015 年 11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11 月 3 日,利仁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宋老亮将其持有的 对应出资 103.6 万元的利仁有限股权转让给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同日,宋老亮与利仁投资签订《北京利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 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 103.6 万元。 2015 年 11 月 4 日,利仁有限办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本次变更完 成后,利仁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 1 宋老亮 696.40 67.22 2 齐连英 236.00 22.78 3 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3.60 10.00 合 计 1,036.00 100.00 本次股权转让系利仁有限基于员工激励的考虑,由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将部 分股权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利仁投资。 7.1.6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本所律师已在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章“发起人的设立”中详细披露了发行 人设立的情况。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3,690 万元,股本结构如下表所 示: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万股) (%) 1 宋老亮 2,480.4180 67.22 2 齐连英 840.5820 22.78 3 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69.0000 10.00 合 计 3,690.0000 100.00 5-2-4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已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就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宜完成工商变更 登记。 7.2 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及其演变 7.2.1 2016年8月,发行人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2016 年 2 月 22 日,经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出具了编号 为“股转系统函[2016]6188 号”《关于同意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经其审查,同意利仁科技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 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2016 年 7 月 29 日在股转系统公开披露与本次 挂牌相关的主要文件,并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在股转系统公告其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起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2016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股票代码为:838907,股份总数 36,900,000 股,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发行人于股转系统挂牌之申请已获股转系统同意,并已在股转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7.2.2 2018 年 3 月,第一次增资扩股 2018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公司已顺利实施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以总股本 36,900,000 5-2-4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转增 14,760,000 股, 转增后总股本增至 51,660,000 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5,166 万元。 根据中兴财光华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8) 第 332002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止,利仁科技 已 将 资 本 公 积 14,760,000.00 元 转 增 股 本 ,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51,660,00.00 元、累计股本人民币 51,660,00.00 元。 2018 年 3 月 2 日,发行人办理了本次工商变更。本次增资后,发行人的股 权结构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万股) (%) 1 宋老亮 3,472.5852 67.22 2 齐连英 1,176.8148 22.78 3 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6.6000 10.00 合 计 5,166.0000 100.00 7.2.3 2020 年 12 月,终止挂牌 经利仁科技申请并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利仁 科技股票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起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 7.2.4 2020 年 12 月,第二次增资扩股 2020 年 12 月,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 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股本增加至 55,104,445 股,新增 3,444,445 股股份 中,由杭州融禧领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 925,926 股,由 杭州鋆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 1,518,519 股,由傲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认购 740,741 股,由史福忠认购 185,185 股,由袁玉梅认购 74,074 股。 根据中兴财光华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1) 第 207001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止,利仁科技 已收到股东认缴股款人民币 93,000,000.00 元,其中:股本 3.444,445.00 元,资 5-2-4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公积 89,555,555.00 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止,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 人民币 55,104,445.00 元、累计股本人民币 55,104,445.00 元。 2020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办理了增资的工商变更。本次增资后,发行人 的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万股) (%) 1 宋老亮 3,472.5852 63.02 2 齐连英 1,176.8148 21.36 3 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6.6000 9.37 杭州鋆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4 151.8519 2.76 限合伙) 杭州融禧领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5 92.5926 1.68 企业(有限合伙) 6 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4.0741 1.34 7 史福忠 18.5185 0.34 8 袁玉梅 7.4074 0.13 合 计 5,510.4445 100.00 本次增资系公司因业务发展而引入外部投资人。 7.3 股份质押情况 经发行人及其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形式的法律负担,发行 人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7.4 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的解除 2020 年 12 月,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 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股本增加至 55,104,445 股,新增 3,444,445 股股份 中,由杭州融禧认购 925,926 股,由杭州鋆文认购 1,518,519 股,由傲基科技认 购 740,741 股,由史福忠认购 185,185 股,由袁玉梅认购 74,074 股。 5-2-4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在上述投资中,杭州融禧、杭州鋆文、傲基科技、史福忠、袁玉梅与发行 人、宋老亮、齐连英、利仁投资签署了《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认 购增资及股东协议》,并在该协议中设置了业绩承诺和股份回购的安排。发行 人、宋老亮、齐连英、利仁投资承诺,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均不低于 70,000,000 元。如前述业 绩承诺未完成,或发行人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递交合格上市申请的,杭 州融禧、杭州鋆文、傲基科技、史福忠、袁玉梅有权要求宋老亮、齐连英以现 金形式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或部分股份。 杭州融禧、杭州鋆文、傲基科技、史福忠、袁玉梅与发行人、宋老亮、齐 连英、利仁投资已经签署《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增资及股东协 议之补充协议》,解除了上述业绩承诺、股份回购安排。根据《关于北京利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增资及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自发行人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之日起,杭州融禧、 杭州鋆文、傲基科技、史福忠、袁玉梅享有的要求业绩补偿、要求回购股份等 特殊股东权利即终止履行,且杭州融禧、杭州鋆文、傲基科技、史福忠、袁玉 梅已经知晓发行人 2020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可能低于 70,000,000 元,并承诺不因此要求进行补偿或股份回购。 综上,发行人股东享有的要求业绩补偿、股份回购的权利,自发行人向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之日起即终 止履行。 7.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阅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及年度报告公示资料,关注了 其间所涉审计、评估及验资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并以书面审查结合必要的面 谈、向工商登记机关查证等查验方式,就上述发行人的设立、股权权益形成及 变动原因、定价基础和所涉的交易合同、价款支付凭证,以及发行人全体股东 所持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情况进行了查验。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5-2-4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成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权结构合法有效; (2)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及股本演变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 押、冻结及其他形式的法律负担; (4)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本变化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八、 发行人的业务 8.1 业务资格 8.1.1 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序 主体 经营范围 号 制造家用电器;普通货运;销售食品;销售五金交电、百 货、建筑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机械电 器设备;维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 1 发行人 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家用电器、厨具卫具、塑料零件及五金制品的加工;本企业 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 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 2 廊坊利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 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商用电饼铛、塑料合成材料的 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5-2-4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制造、销售:家用清洁电器、家用电器及其配件;加工:五 金杂件、注塑杂件、餐具杂件;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 3 顺德利宁 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1.2 业务资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与经营业务相关的主要行政 许可、备案、注册或认证情况如下: (1)发行人持有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 “JY11102092423239”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发行人销售预包装食品(不 含冷藏冷冻食品),有效期自 2019 年 6 月 3 日至 2024 年 6 月 2 日。 (2)发行人持有北京海关核发的海关注册编码为“11029609AU”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许可发行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有 效期自 2018 年 5 月 14 日至长期。 (3)发行人持有备案编号为“02129762”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表》,备案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7 日。 (4)发行人持有北京海关核发的备案号码为“1100510099”的《出入境检 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备案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14 日。 (5)发行人持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京交运管许 可货字 110102000320”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发行人经营普通货 运,有效期自 2018 年 8 月 8 日至 2022 年 8 月 7 日。 (6)发行人子公司顺德利宁持有编号为“03608636”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备案登记表》,备案日期为 2019 年 8 月 6 日。 (7)发行人子公司顺德利宁持有广州海关核发的检验检疫备案号为 “4456400082”、海关编码为“44229609F5”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 案回执》,有效期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至长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 5-2-4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的上述行政许可和备案,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 8.2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小家电的 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8 年 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主营业务经营状况为: 单位:万元 期间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48,800.65 52,358.38 72,131.22 其他业务收入 47.84 29.22 39.09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会计资料,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8.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8.4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并未在中国大陆 以外设立分、子公司开展业务经营。 8.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已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发行人为永 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须终止经营或 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8.6 主要客户、供应商 8.6.1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如下: 单位:万元 占主营业 项目 序号 集团 具体客户 销售模式 销售金额 务收入比 例 1 京东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B2B2C 18,186.38 25.21%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B2B2C 1,811.41 2.51% 2 唯品会 重庆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B2B2C 1,385.38 1.92% 小计 3,196.79 4.43%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 B2B2C 2,344.33 3.25% 宁采购中心 其他模式 1.49 0.00% 5-2-4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小计 2,345.82 3.25% 正阅(上 正阅(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 4 海)科技发 线下经销 1,409.16 1.95% 司 展有限公司 5 小米有品 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B2B2C 1,099.37 1.52% 合计 26,237.52 36.37% 1 京东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B2B2C 14,074.96 26.88%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 B2B2C 2,544.44 4.86% 2 苏宁易购 宁采购中心 其他模式 89.52 0.17% 小计 2,633.96 5.03% NuWave, 3 NuWave, LLC 出口 2,515.31 4.80% LLC 2019 北京宽瓶盖科技有限公司 线上经销 1,173.59 2.24% 年度 比照关联方 北京地中海科技有限公司 线上经销 1,009.88 1.93% 4 披露的客户 北京尚利达家居有限公司 线上经销 64.32 0.12% 小计 2,247.79 4.29%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B2B2C 879.81 1.68% 5 唯品会 重庆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B2B2C 869.72 1.66% 小计 1,749.53 3.34% 合计 23,221.55 44.35% 1 京东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B2B2C 12,482.05 25.58% 北京宽瓶盖科技有限公司 线上经销 2,492.49 5.11% 比照关联 北京地中海科技有限公司 线上经销 619.44 1.27% 2 方披露的 北京尚利达家居有限公司 线上经销 673.36 1.38% 客户 小计 3,785.29 7.76%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 B2B2C 2,100.62 4.30% 3 苏宁易购 采购中心 其他模式 326.90 0.67% 2018 小计 2,427.53 4.97% 年度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B2B2C 894.37 1.83% 4 唯品会 重庆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B2B2C 1,123.32 2.30% 小计 2,017.69 4.13% 自然人李 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 线上经销 990.04 2.03% 5 锁振控制 北京玖尚科贸有限公司 线上经销 407.70 0.84% 的公司 小计 1,397.74 2.86% 合计 22,110.29 45.31% 8.6.2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序号 公司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占比 主要采购内容 1 广东创迪电器有限公司 7,933.63 13.81% 空气炸锅、多功能锅 2 宁波天翔电器有限公司 6,637.86 11.55% 电饼铛、多功能锅 空气炸锅、多功能锅、塑胶及 3 浙江天喜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6,188.26 10.77% 玻璃制品 4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6,070.15 10.57% 空气炸锅 5-2-5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 浙江欧焙佳厨具有限公司 2,433.65 4.24% 电饼铛 合计 29,263.56 50.93% -- 2019 年度 序号 公司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占比 主要采购内容 1 宁波天翔电器有限公司 6,341.56 17.83% 电饼铛、多功能锅 2 广东创迪电器有限公司 3,945.07 11.09% 空气炸锅 3 浙江天喜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1,549.19 4.36% 空气炸锅、多功能锅 4 金湖县正丰压铸有限公司 1,507.92 4.24% 五金制品 5 金湖县光阳压铸有限公司 1,336.22 3.76% 五金制品 合计 14,679.97 41.27% -- 2018 年度 序号 公司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占比 主要采购内容 多功能锅、空气炸锅、塑胶及 1 浙江天喜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416.96 7.62% 玻璃制品、包装材料 2 广东创迪电器有限公司 1,776.50 5.60% 空气炸锅、多功能锅 3 金湖县正丰压铸有限公司 1,698.33 5.35% 五金制品 4 金湖县光阳压铸有限公司 1,683.44 5.31% 五金制品 5 宁波天翔电器有限公司 1,533.60 4.83% 电饼铛、多功能锅 合计 9,108.83 28.71% -- 8.7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 所持经营许可证书,查阅了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关注了现行法律法 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处行业或所从事业务是否存在特别的管制规定和 产业政策,关注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商登记营业期限与经营范围、对外 投资与分支机构、所从事业务的分类和收入占比、主要客户或主要供应商与发 行人间的商业交易模式等方面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 (2)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从事经营; 5-2-5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未曾发生变更; (4)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5)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9.1.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宋老亮直接持有发行人 63.02%的股份,系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宋老亮、齐连英夫妇直接及间接控制合计发行人 93.75%的股 份,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宋老亮、齐连英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6.2 节。 9.1.2 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利仁投资持有发行人 9.37%的股份。 利仁投资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6.2 节。 9.1.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京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持股 100%的 1. 企业 百穴通健康管理(北京)有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持股 90%,实 2. 公司 际控制人之子宋天义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 企业 廊坊开发区网格传媒技术有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持股 60%并担 3. 公司(以下简称“网格传 任监事,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持股 40%并担任 媒”) 执行董事的企业 4. 仁润置业(北京)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持股 50%,实 5-2-5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以下简称“仁润置业”) 际控制人齐连英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实际 控制人之子宋天义持股 50%并担任监事的企 业 黄山仁润置业有限公司 仁润置业的全资子公司,由实际控制人齐连 5. 英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黄山七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仁润置业的全资子公司,由实际控制人齐连 6. 英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北京大松树置业有限公司(以 仁润置业的全资子公司 7. 下简称“大松树置业”) 中食(廊坊)净化科技有限公 大松树置业的全资子公司 8. 司 北京大松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 大松树置业的全资子公司 9. 公司 北京玖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持股 100%并担任经理、 10. 执行董事的企业 9.1.4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及其控制和/或任职的关联方 除在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9.1.3 节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 系密切的近亲属控制和/或任职的企业如下: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宽瓶盖餐饮管理(北京)有 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之子宋天义持股 1. 限公司 96.3768%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发行人董事 刘占峰持股3.6232%的企业 北京石头人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之子宋天义持股 2. 8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北京点零一服装设计有限公 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之女宋嘉宁持股 3. 司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高阳县旭航家用电器制造有 实际控制人齐连英之兄弟齐更生持股100%并担 4. 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航家 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电”),注销中 9.1.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和/或任职的关联方 9.1.5.1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 序号 姓名 职务 5-2-5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职务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宋老亮 董事长、总经理 2. 宋天义 董事 3. 刘占峰 董事、副总经理 4. 司朝辉 董事 董 5. 杨善东 董事、财务总监 事 6. 栗振华 董事 7. 王立 独立董事 8. 张连起 独立董事 9. 赵黎 独立董事 1. 杜恩典 监事会主席 监 2. 王眼 监事 事 3. 郭明昭 职工代表监事 1. 齐茂松 副总经理 高级 管理 2. 李伟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人员 3. 黄成龙 产品研发中心总经理 9.1.5.2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和/或任职的关联方 除在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9.1.3 节、9.1.4 节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的对外投资和/或任职的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杨善东持股 30%并担任监事的 1. 济南友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 公司董事栗振华持股 51%并担任经理兼 2.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的企业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3. 珠海钧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司,公司董事栗振华担任执行董事兼经 理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 珠海钧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4. 务合伙人、公司董事栗振华担任执行事 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 珠海钧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5. 务合伙人、公司董事栗振华担任执行事 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 杭州鋆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务合伙人、公司董事栗振华担任执行事 6. 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系发行人股 东 5-2-5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 珠海睿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 务合伙人、公司董事栗振华担任执行事 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8.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栗振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珠海融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公司董事栗振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9. 伙) 派代表的企业 珠海钧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公司董事栗振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10. 伙) 派代表的企业 11. 南京华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95%的企业 南京华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 南京华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2. 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57.1429%合伙份额 伙) 的企业 13. 格瑞云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85%的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80%并担任监事 14. 格瑞高清(北京)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的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80%并担任监事 15. 北京网格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的企业 16. 海博汇(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50%的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48.0019%并担任 17. 北京格瑞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的企业 18. 南京软件谷移动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40%的企业 19. 南京水木清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15%的企业 20. 未来网络(厦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22%的企业 21. 南京灵长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25%的企业 22. 竞驱动(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40%的企业 23. 矩阵驱动(南京)传媒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40%的企业 南京软件谷移动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 24. 南京小桃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 40%的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15%并担任董事 25. 江苏辉程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的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15%并担任董事 26. 江苏辉通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的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5%并担任董事 27. 苏州新农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的企业 28. 南京清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担任董事的企业 南京矩阵驱动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 29.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有 50%份额的企业 伙) 南京矩阵驱动自动化合伙企业(有限合 30.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有 50%份额的企业 伙) 南京心行文化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 31.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有 50%份额的企业 伙) 32. 矩阵驱动(南京)自动化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10%的企业 5-2-5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33. 珮驱动(南京)机器人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10%的企业 扬思(厦门)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34.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有 10%份额的企业 伙) 35. 知安视娱(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4.55%的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张连起担任独立董事的企 36.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业 公司独立董事张连起担任独立董事的企 37.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业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连起担任独立董事的企 38. (非上市公司) 业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连起担任独立董事的企 39. (非上市公司) 业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连起担任独立董事的企 40. (非上市公司) 业 公司监事杜恩典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 41. 安丘九艺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企业 9.1.5.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控制和/或任职 的关联方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 近亲属主要的对外投资和/或任职的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上海贝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独立董事王立之母持有 49%的份 1. 额、岳母持有 51%的份额的企业 北京金诺鑫盛广告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之配偶侯春艳持股 2. 8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独 立董事赵黎持股 5%的企业; 北京互通联合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之配偶侯春艳担任董 3. 事的企业 9.1.6 公司子公司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有效存续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具体如下: 9.1.6.1 廊坊利仁 企业名称 廊坊开发区利仁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01601070063H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2-5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住所 廊坊开发区华祥路 30 号 法定代表人 宋老亮 注册资本 660 万元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及出资比例 利仁科技 660.00 100.00 经营范围 家用电器、厨具卫具、塑料零件及五金制品的加工;本企业自产 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 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及技术除外;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 批的项目);商用电饼铛、塑料合成材料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0 年 8 月 9 日 经营期限 2000 年 8 月 9 日至 2050 年 8 月 8 日 登记机关 廊坊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1.6.2 顺德利宁 企业名称 广东顺德利宁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MA52WM5X43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居委会智安中路 11 号二层之一(住所申 报) 法定代表人 司朝辉 注册资本 690 万元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利仁科技 351.90 51.00 股东及出资比例 黄慧娟 207.00 30.00 申宝秀 69.00 10.00 张广华 62.10 9.00 经营范围 制造、销售:家用清洁电器、家用电器及其配件;加工:五金杂 件、注塑杂件、餐具杂件;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 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9 年 2 月 22 日 5-2-5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营期限 2019 年 2 月 22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1.7 其他关联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如下其他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先生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 2018 北京开心汤姆餐饮有限公司 年 10 月 16 日注销 北京市双耀兴经贸有限责任公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先生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 2018 司 年 10 月 29 日注销 北京东方税佳税务师事务所有 公司董事杨善东曾持股 15%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其 限责任公司 已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对外转让股权并辞去执行董事职务 北京三丰禾顺蔬菜运输有限责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之子宋天义曾持股 任公司 46.1538%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6 月 17 嘉兴清安科技有限公司 日注销 通达惠心(北京)科技有限公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9 月 18 司 日注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黄成龙之配偶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 潍坊源一服装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15 日注销 袁胜华 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万伟 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赵树发 曾担任发行人财务总监 户志敏 曾担任廊坊利仁的副总经理 曹轶国 曾担任公司市场销售部总经理 张硕 曾担任廊坊利仁生产部经理 张芳 曾担任廊坊利仁采购部负责人 9.1.8 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其他相关方 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太平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曾经控制的企业,于 2015 年 10 月 ( 以 下简称“太平轮科 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对外转让,报告期内太平轮科技与 技”) ,已注销 公司存在往来款项余额 北京地中海科技有限公司(以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之妻弟齐更生代宋老亮持有股权 下简称“地中海科技”) ,已 的企业,于 2015 年 10 月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对外转让; 注销 报告期内地中海科技作为公司的经销商与公司发生交易 北京宽瓶盖科技有限公司(以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曾经控制的企业,于 2015 年 10 月 下简称“宽瓶盖科技”) ,已 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对外转让;报告期内宽瓶盖科技作 注销 为公司的经销商与公司发生交易 北京尚利达家居有限公司(以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曾经控制的企业,于 2015 年 9 月 下简称“尚利达家居”) ,已 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对外转让,报告期内尚利达家居作 注销 为公司的经销商与公司发生交易 霸州市盛仁电器有限公司(以 廊坊利仁员工邱永富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盛仁电器作 下简称“盛仁电器”) 为公司的供应商与公司发生交易 5-2-5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就上述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其他相关方说明如下: (1)太平轮科技曾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先生及其子宋天义分别持股 50%的 公司;2015 年 10 月,宋老亮将其持有的 50%股权转让给周双成,宋天义将其 持有的 10%股权转让给周双成、40%股权转让给杜恩典;2015 年 12 月,杜恩典 将其持有的 40%股权转让给祖光荣;2021 年 3 月,太平轮科技办理了注销登 记。截至注销前,太平轮科技的股权结构为周双成持股 60%、祖光荣持股 40%。 (2)地中海科技曾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先生之妻弟齐更生代为持股 80%股 权的公司,2016 年 2 月,齐更生将其代为持有的地中海科技 80%的股权全部转 让给田建辉;2021 年 3 月,地中海办理了注销登记。截至注销前,地中海的股 权结构为田建辉持股 80%、周双成持股 20%。 (3)宽瓶盖科技曾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先生及其子宋天义分别持股 50%的 公司;2015 年 10 月,宋老亮将其持有的 50%股权转让给周双成,宋天义将其 持有的 10%股权转让给周双成、40%股权转让给杜恩典;2015 年 12 月,杜恩典 将其持有的 40%股权转让给祖光荣;2021 年 3 月,宽瓶盖科技办理了注销登 记。截至注销前,宽瓶盖科技的股权结构为周双成持股 60%、祖光荣持股 40%。 (4)尚利达家居曾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先生持股 98%的公司,2015 年 9 月,宋老亮将其持有的尚利达家居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周双成;2021 年 2 月,尚 利达家居办理了注销登记。截至注销前,尚利达家居的股权结构为周双成持股 100%。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双成、祖光荣、田建辉、杜恩典的确认及提供 的资料,周双成、祖光荣、田建辉、杜恩典均与宋老亮相识多年。发行人于 2015 年筹备新三板挂牌,因此宋老亮及其亲属拟转让太平轮科技、地中海科 技、宽瓶盖科技、尚利达家居等公司股权。由于周双成、祖光荣、田建辉、杜 恩典与宋老亮相识多年且均有意向受让相应公司股权,因此宋老亮及其亲属将 相应公司股权转让给周双成、祖光荣、杜恩典(其中由于杜恩典为发行人员 5-2-5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工,转让给杜恩典仍未彻底解决关联交易等问题,因此由杜恩典将宽瓶盖科 技、太平轮科技股权转让给祖光荣)。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访谈了相关当事人, 对各种可能的情形进行了评估分析,鉴于前述四家公司曾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公司,且报告期内为专门销售发行人相关品牌产品的线上经销商,基于 谨慎性原则,将上述四家公司比照关联方进行披露,并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 述公司发生的交易及余额比照关联交易及余额进行披露。 (5)盛仁电器为公司子公司廊坊利仁的员工投资设立的公司,报告期内向 公司供应注塑零部件;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发行人与盛仁电器发生的交易及余 额比照关联交易及余额进行披露。 9.2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9.2.1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9.2.1.1 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金额(万元) 公司名称 关联方名称 销售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地中海科技 小家电产品 566.22 1,009.88 619.44 宽瓶盖科技 小家电产品 221.13 1,173.59 2,492.49 利仁科技 尚利达家居 小家电产品 - 64.32 673.36 仁润置业 小家电产品 1.94 1.91 1.86 大松树置业 小家电产品 2.82 0.54 - 关联销售金额合计 792.12 2,250.24 3,787.14 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1.10% 4.30% 7.76% 报告期内,地中海科技、宽瓶盖科技、尚利达家居等公司为发行人的线上 经销商,公司对前述公司的销售金额合计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7.76%、4.30%、1.10%,占比相对较低,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未对发行人的 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前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底前已陆续停止与发行人的交 易。 5-2-6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向地中海科技、宽瓶盖科技、尚利达家居等关联方销售的 各类产品毛利率高于其他经销商,一方面系销售的具体产品型号的差异所致; 另一方面主要系公司对前述关联方的销售采用代发货的模式,即关联方公司日 常不保有库存,由发行人根据其线上订单情况实时安排发货并承担部分运费, 因此售价中考虑了订单处理服务及快递运输费用等。此外,2020 年度,公司考 虑疫情因素,以回款进度为考核标准向经销商发放返利,不同经销商的业绩达 成情况不同,发行人给予的销售返利有所不同,导致平均单价、平均销售毛利 率有一定差异。 报告期内,仁润置业、大松树置业等关联方向发行人购买产品自用或用于 员工福利,该类交易发生金额较小。 9.2.1.2 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采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金额(万元) 公司名称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廊坊利仁 电饼铛内装线 旭航家电 184.95 251.51 189.21 塑胶及玻璃制 廊坊利仁 盛仁电器 125.88 239.45 444.53 品 非电类产品及 利仁科技 盛仁电器 2.27 1.73 8.74 其他 关联采购金额合计 313.10 492.69 642.48 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比例 0.59% 1.31% 1.75%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旭航家电、盛仁电器主要采购电饼铛内装线、塑胶及 玻璃制品等零部件,价格随行就市,采购价格与其他供应商同类型产品价格基 本一致,交易价格公允。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述两家公司采购的金额较小,占同期主营业务成本 的比例分别为 1.75%、1.31%和 0.59%,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市场同类产品供应 相对充足,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9 月、2021 年 3 月起分别停止向盛仁电器、旭航 家电进行采购。 9.2.1.3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 5-2-6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总额 399.38 259.26 230.59 报告期各期,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以及关键管理 人员人数的增加,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稳步提升。 9.2.1.4 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承租方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及库房,并缴纳物业管 理及水电费,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金额(万元) 承租方名称 出租方名称 费用类型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仁润置业 租赁费 352.54 325.36 348.46 利仁科技 物业管理 仁润置业 113.05 96.44 101.71 及水电费 合计 465.59 421.80 450.17 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 0.88% 1.12% 1.23%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关联方仁润置业支付的租赁费及相关的物业管理和水 电费的金额分别为 450.17 万元、421.80 万元、465.59 万元,占同期营业成本的 比例分别为 1.23%、1.12%和 0.88%,占比较小。公司的关联方租赁采用市场化 的定价原则,租金价格与邻近楼层不存在显著差异,价格公允。 9.2.1.5 关联方代收代付情况 (1) 关联方代收货款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关联方代收货款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公司 关联方 代收代付性质 期初余额 本期代收 本期归还 期末余额 齐连英使用个人支付 宝账户代公司收取 利仁科技 齐连英 2.31 149.43 151.74 - 1688 平台网店销售货 款 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 利仁科技 王眼 - 37.45 37.45 - 公司收取经销商货款 合计 2.31 186.88 189.19 - 5-2-6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 0.26% 0.26% - 2019 年度 公司 关联方 代收代付性质 期初余额 本期代收 本期归还 期末余额 齐连英使用个人支付 宝账户代公司收取 利仁科技 齐连英 4.17 165.11 166.97 2.31 1688 平台网店销售货 款 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 利仁科技 杜恩典 - 2.09 2.09 - 公司收取经销商货款 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 利仁科技 王眼 - 84.46 84.46 - 公司收取经销商货款 合计 4.17 251.66 253.52 2.31 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 0.48% 0.48% - 2018 年度 公司 关联方 代收代付性质 期初余额 本期代收 本期归还 期末余额 齐连英使用个人支付 宝账户代公司收取 利仁科技 齐连英 8.54 153.71 158.08 4.17 1688 平台网店销售货 款 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 利仁科技 王眼 - 27.09 27.09 - 公司收取经销商货款 合计 8.54 180.80 185.17 4.17 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 0.37% 0.38% - 注:齐连英个人支付宝账户由公司统一管理,该账户代收货款尚未提现的余额计入公司 “其他货币资金”。 由于公司 1688 平台门店设立时绑定的收款账户为齐连英个人支付宝账户, 故报告期内公司通过该账户收取 1688 平台门店货款并定期提现转账至发行人自 有账户。此外,杜恩典、王眼报告期内存在少量代收经销商货款的情况。报告 期各期,关联方代收货款的金额合计分别为 180.80 万元、251.66 万元、186.88 万元,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37%、0.48%、0.26%,整体金 额及占比均较小。 (2) 为关联方代垫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为宽瓶盖科技、尚利达家居、地中海科技等关联方代 垫电商平台费用的情况,具体如下: 金额(万元) 公司 关联方 交易性质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宽瓶盖科技 代垫费用 - 140.07 57.74 利仁科技 尚利达家居 代垫费用 - 5.47 22.69 地中海科技 代垫费用 - 7.91 - 5-2-6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 153.45 80.43 9.2.1.6 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截至报告 主债权本金金 主债权合同 主债权清偿 期末担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内容 额 签署日 日 是否已经 履行完毕 利仁科技、宋老 廊坊利仁 借款 15,000,000.00 2019.8.1 2020.1.15 是 亮、齐连英 利仁科技、宋老 廊坊利仁 借款 15,000,000.00 2019.8.1 2020.5.25 是 亮、齐连英 利仁科技、宋老 廊坊利仁 借款 38,000,000.00 2018.5.21 2019.4.4 是 亮、齐连英 利仁科技、宋老 廊坊利仁 借款 32,000,000.00 2018.5.21 2019.5.17 是 亮、齐连英 利仁科技、宋老 廊坊利仁 借款 5,000,000.00 2017.4.7 2018.4.3 是 亮、齐连英 截至报告期期末,上述担保的主债权已全部到期、清偿。 9.2.1.7 关联方资金往来 (1) 向关联方拆出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期初余额 当期拆出金额 当期偿还金额 期末余额 2019 年度 网格传媒 3,490.00 1,535.62 5,025.62 - 仁润置业 980.00 812.27 1,792.27 - 大松树置业 - 650.00 650.00 - 宋老亮 - 1,500.00 1,500.00 - 合计 4,470.00 4,497.89 8,967.89 - 2018 年度 5-2-6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网格传媒 - 5,558.06 2,068.06 3,490.00 仁润置业 - 1,093.94 113.94 980.00 大松树置业 - 500.00 500.00 - 宋老亮 - 150.00 150.00 - 合计 - 7,302.00 2,832.00 4,470.00 公司关联方向公司拆借的款项主要用于其自身偿还债务、支付工程款等经 营周转所需。截至 2019 年末,关联方拆借款项已全部归还公司并未再发生类似 情形。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 年 11 月 9 日的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前述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补充确认。 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 《关于对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66 号)、《关于对杨善东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 (公司监管一部发[2020]监管 654 号),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对宋老亮先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伟先生(时任董事会秘 书)、司朝辉先生(时任董事、廊坊利仁总经理)及齐茂松先生(时任副总经 理、廊坊利仁采购总经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杨善东先生 (时任财务负责人)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本次资金占用事项未对公 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完善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2) 从关联方拆入资金 2019 年 5 月,公司因临时周转需要从关联方大松树置业拆入资金 100.00 万 元,于 2019 年 8 月归还,期末无余额。 9.2.1.8 关联方代垫款项 2019 年度,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刘占峰为公司代垫 76.89 万元购车款。该 笔款项公司已于 2020 年偿还完毕。 9.2.1.9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 关联方应收款项 ①应收账款 5-2-6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期末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账龄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仁润置业 0.58 0.06 0.52 1-2 年 大松树置业 0.61 0.06 0.55 1-2 年 合计 1.19 0.12 1.07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地中海科技 131.02 6.55 124.47 1 年以内 宽瓶盖科技 535.65 27.57 508.08 1 年以内、1-2 年 仁润置业 0.58 0.03 0.55 1 年以内 大松树置业 0.61 0.03 0.58 1 年以内 合计 667.86 34.18 633.68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地中海科技 638.55 31.93 606.62 1 年以内 宽瓶盖科技 671.04 33.55 637.49 1 年以内 尚利达家居 504.96 25.25 479.71 1 年以内 太平轮科技 24.93 7.46 17.47 1-2 年,2-3 年 刘占峰 22.10 11.05 11.05 3-4 年 仁润置业 2.16 0.11 2.05 1 年以内 合计 1,863.73 109.35 1,754.39 -- ②其他应收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期末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账龄 款项性质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 年以内、2-3 仁润置业 108.77 5.44 103.33 租赁押金 年 合计 108.77 5.44 103.33 --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仁润置业 0.60 0.03 0.57 1-2 年 押金 合计 0.60 0.03 0.57 --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网格传媒 3,490.00 174.50 3,315.50 1 年以内 拆借款余额 980.00 49.00 931.00 1 年以内 拆借款余额 仁润置业 0.60 0.03 0.57 1 年以内 押金 霸州盛仁 940.00 47.00 893.00 1 年以内 刷单资金流转 宽瓶盖科技 59.07 2.95 56.12 1 年以内 代垫费用余额 尚利达家居 22.69 1.13 21.56 1 年以内 代垫费用余额 合计 5,492.36 274.61 5,217.75 -- -- 2018 年末,公司对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余额较大,包括应收网格传媒拆借 款 3,490.00 万元、仁润置业拆借款 980.00 万元,该等款项在 2019 年已收回; 应收霸州盛仁 940.00 万元,主要为刷单资金流转;应收宽瓶盖科技 59.07 万 5-2-6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元、尚利达家居 22.69 万元,主要为尚未归还的代垫费用。2020 年末,公司应 收仁润置业 108.77 万元,系房屋租赁押金。 ③预付款项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期末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账龄 款项性质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盛仁电器 52.73 - 52.73 1 年以内 预付货款 仁润置业 0.60 - 0.60 1 年以内 预付租金 合计 53.33 - 53.33 -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仁润置业 12.06 - 12.06 1 年以内 预付租金 合计 12.06 - 12.06 - - (2)关联方应付款项 ①应付账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旭航家电 52.85 63.89 33.98 霸州盛仁 - 3.82 8.59 合计 52.85 67.71 42.57 ②其他应付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刘占峰 - 76.89 - 合计 - 76.89 - 9.2.2 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确认,并由独立董 事对前述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询问了发行人与关 联方之间的定价原则以及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 关联方的上述关联交易系遵循公平及自愿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 5-2-6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利益的情形。 9.2.3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9.2.3.1 《公司章程(草案)》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 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二)股东大 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 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四)关联事项形成决 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五)关联股东未 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 效,重新表决。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四、关联 交易的审批权限(一)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3.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 易;4.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二)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上述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5-2-6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9.2.3.2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审核权限 和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第八条 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判断与认定应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作 出,并依据本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审议及核准权限的规定分别提交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表决。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前述职权,应以勤勉尽责、公司利益至上的原则进行并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就此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董事会审议的可能的关联 交易信息及资料充分披露给董事会并告知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据本制度审核。 第十二条 总经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前条报告义务的,考察公 司实际遭受的不利影响,董事会可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向股东大会报告义务,考 察公司实际遭受的不利影响,股东大会可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5-2-6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四)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情形);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自然人。 第十七条 以下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2-7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九条 本制度 0 所述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的表决: (一)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董事/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董事/ 股东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董事/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董事/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董事/股东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或经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 关联董事/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 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5-2-7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上述规定适用于受托出席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 违背本制度相关规定,有关的董事及股东未予回避的,该关联 交易决议无效,若该关联交易事实上已实施并经司法裁判、仲裁确认应当履行 的,则有关董事及股东应对公司损失负责。 第二十二条 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 理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 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五条规定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 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 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 制度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 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 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本制度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以下标 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5-2-7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十二)项至第 (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 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 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 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 联交易,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 5-2-7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9.2.3.3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已规定了发行人在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时的决策程序,体现了保护发行人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9.2.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和/或身份证明, 并获取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调查问卷,确认 了发行人关联方的范围。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合同、价款支付凭证、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所涉凭证等资料、发行人就关联交 易的内部决策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亦查阅了 《审计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关联方的认定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关联方范围的规定; (2)前述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具备完整性; (3)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的上述关联交易系发行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所导致 的合理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不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 (4)前述关联交易(除关联担保外)定价依据充分,定价公允,不存在显 失公平的情形,不存在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 情形; (5)报告期内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适当的确认、决策程序; 5-2-7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6)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其除与发行人未 来继续发生关联担保交易外,不存在进行其他关联交易的安排、计划; (7)报告期内发行人虽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但发行人已经采取有 效整改措施,相关资金占用情形已于2019年度内全部结清,前述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形未构成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未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未构成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9.3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9.3.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小家电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根据发行 人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9.1 节)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向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 其下属企业,下同)未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经营主 体,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也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 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 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 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2、本人保证及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 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 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如本人拟出售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它资产、业务 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 5-2-7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 定。 4、本人将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向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 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 5、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 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 本人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 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 三方。 6、本人将不会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其它 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7、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 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 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 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 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 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8、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9.3.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采取了书面审查、面谈等查验方式,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予以核查查验,并取得了上述由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间不存在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其上述承诺真实、有效,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5-2-7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采取的上述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合法、有 效。 9.4 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充分披露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对于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规范并减少关联交 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准备的《招股说 明书》中已作出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发行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10.1.1 国有土地使用权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 体情况如下: 序 使用 面积 权利 终止日 产权证号 坐落 用途 他项权利 号 权人 (m2) 性质 期 廊开国用 廊坊 廊坊开发区翠 工业 2050.05.1 1. (2003)字 49,064.90 出让 无 利仁 青南道南侧 用地 6 第 00085 号 10.1.2 房屋所有权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具体情 况如下: 序 建筑面积 权利人 产权证号 坐落 用途 他项权利 号 (m2) 1. 廊坊利仁 廊坊市房权证廊开 廊坊开发 1,220.13 综合楼 无 字第 H4670 号 区华祥路 5,141.39 车间 5-2-7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0 号 2,705.53 车间 5,544.14 车间 5,544.14 车间 廊坊开发 廊坊市房权证廊开 2. 廊坊利仁 区华祥路 3,915.77 综合楼 无 字第 H5359 号 30 号 7 幢 廊坊开发 廊坊市房权证廊开 3. 廊坊利仁 区华祥路 13,644.63 厂房 无 字第 H6233 号 30 号 8 幢 廊坊开发 廊坊市房权证廊开 4. 廊坊利仁 区华祥路 2,364.39 厂房 无 字第 H6484 号 30 号 4 幢 10.1.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文件,并调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不动产权的登记信息。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拥有的上述自有物业不存在权利瑕疵或权属纠纷。 10.2 发行人租赁的房产 10.2.1 发行人租赁的房产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的主要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1)2020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与仁润置业(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京润 大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仁润置业(北京)有限公司承租位于北 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 28 号京润大厦 4 层 401、5 层 501 的房屋,承租面 积合计 1,521.34 平方米,其中:4 层 401 房间建筑面积为 548.67 平方米,5 层 5-2-7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01 房间建筑面积为 972.67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的租赁单价为 6 元/ 日/平方米;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租赁单价为在前三 年价格的基础上,双方根据租赁市场价格的波动做出调整,上下浮动不超过 10%;物业管理费单价为 1.9 元/日/平方米。 (2)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仁润置业(北京)有限公司签署《库 房租赁协议》,约定发行人向仁润置业(北京)有限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西城 区阜成门外大街甲 28 号京润大厦 B1 层西侧小库房,承租面积为 148.12 平方 米,租赁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物业管理费单价 为 4.5 元/日/平方米。 (3)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仁润置业(北京)有限公司签署《库房 租赁协议》,约定发行人向仁润置业(北京)有限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阜成门外大街甲 28 号京润大厦 B1 层北侧小库房,租赁期限自 2020 年 7 月 1 日 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物业管理费为 24,000 元/年。 (4)2019 年 1 月 18 日,顺德利宁与佛山市顺德区凯威制衣厂签署《租赁 合同书》。合同约定,顺德利宁向佛山市顺德区凯威制衣厂承租位于佛山市顺 德区均安镇均安居委会智安中路 11 号的厂房(其中宿舍楼一、二层除现有商铺 外,车间共四层除一楼现有商铺外),承租面积合计约 6,761 平方米,租赁期 限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5 月 30 日止,租赁单价为 26,000 元/月。 (5)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与张亚利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 定,发行人向张亚利承租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联通北路 26-27 号 的房屋,承租面积合计 255.50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20 年 5 月 31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30 日止,租金总额为 340,000 元。 (6)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与李超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 定,发行人向李超强承租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茂路 8 号的房屋,承 租面积为 302.10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15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14 日 止,租赁单价为 3,800 元/月。 5-2-7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第(1)(4)(5)(6)项房屋租赁已按 照当地房屋租赁备案要求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上述第(2)(3)项房屋租赁系租 赁库房,而非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因此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根据《商品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租赁 物业当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最 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发行人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存在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 政处罚的风险,但涉及处罚金额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 零六条的规定,上述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力。因此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房屋租赁行 为合法、有效,前述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 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0.2.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产租赁合同、承租房屋的 权属证书、租赁登记备案文件等书面资料。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上述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上述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 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0.3 知识产权 10.3.1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商标 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一。 10.3.2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专利 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二。 10.3.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证》《专利 证书》等权属证书,查询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 5-2-8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信息,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书面查 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该等发行人持有的知识产权不存在权 属纠纷。 10.4 主要经营设备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设备包括注塑机、喷涂生产线、装配流 水线、液压机、压力机、VOCs 废气处理系统、螺丝机、卷边机、铝钎焊炉、 压铸设备用燃气基础设施、机械手、打标机、变压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经营设备未设 置担保。 10.5 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未涉 及其他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10.6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屋所有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权属文件,以及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承租房屋权属证书、租赁登记备案文件;调 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的登记信息;查询了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开信息,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书面查询;本所律师还采取了实地调查及书面审查 交易合同、价款支付凭证等查验方式。本所律师在其间关注了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上述主要财产的使用和控制、主要财产的状况与权属、他项权利及是 否存在产权纠纷等方面的情况。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5-2-8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土地 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或权属纠纷; (2)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房产租赁 行为合法、有效,上述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知 识产权,该等发行人持有的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4)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 财产未涉及其他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且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 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11.1.1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采购合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 2020 年 度前五大供应商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采购内容 合同签署日期 号 广东创迪电器有 《定牌加工 1. CG-15202007 空气炸锅 2020.1.1 限公司 合同》 电饼铛、薄饼 宁波天翔电器有 《定牌加工 铛、电火锅、早 2. CG-152020047 2020.1.1 限公司 合同》 餐机、多士炉等 产品 空气炸锅、电火 浙江天喜厨电股 《定牌加工 3. CG-152020046 锅、电饭煲等产 2020.1.1 份有限公司 合同》 品 浙江比依电器股 《定牌加工 4. CG-092019035 空气炸锅等产品 2019.8.10 份有限公司 合同》 浙江欧焙佳厨具 《定牌加工 5. CG-152020019 电饼铛等产品 2020.1.1 有限公司 合同》 5-2-8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1.1.2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 2020 年 度前五大客户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签署日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销售内容 号 期 电饼铛、空气 北京京东世纪 《产品购销协 炸锅、电水 1. 20200104576 2020.1.1 贸易有限公司 议》 壶、热水瓶等 品类产品 利仁品牌系列 唯品会(中 《商品销售合 HT-J005616-C1- 2. 产品,具体以 2020.1.1 国)有限公司 同》 101188 实际订单为准 苏宁易购集团 利仁品牌小件 《业务合作主合 205400CMC007 3. 股份有限公司 厨房产品、家 2018.12.1 同》 25233 苏宁采购中心 居小电器等 正阅(上海) 《2020 年度礼品 利仁品牌系列 4. 科技发展有限 营销部经销商合 XS-112020010 产品,具体以 2020.1.1 公司 同》 实际订单为准 利仁品牌系列 小米有品科技 《VMI 寄售合 MID1770202006 5. 产品,具体以 2020.1.1 有限公司 同》 00322 实际订单为准 11.1.3 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正 在履行的借款合同。 11.1.4 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编号:(33100000)浙商资产 池字(2016)第 15485 号)及相应《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等相关协议(以下 合称“《资产池质押合同》”),自 2016 年 12 月 20 日起,发行人与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建立了以资产池质押为核心的业务合作模式。该模式 下,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资产质押池内质押资产及资产池保证金账户的保 证金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资产池质押合同》约定期间内出具的汇票提 供担保。 11.2 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 5-2-8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11.3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章。 11.4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的 情况如下: 11.4.1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813.10 万元,其他应收款余额前 5 名 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余额(万元) 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232.08 仁润置业(北京)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108.77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60.04 斛盛控股有限公司 借款 55.30 广东伟仕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 36.00 11.4.2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其他应付款金额为 372.81 万元,主 要为押金保证金、费用及其他款项等。 11.4.3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和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形成合法有效。 11.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签署的重大合同、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 告》和《审计报告》等资料,对发行人部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 访,对发行人的部分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主管部门的合规证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 后认为: (1)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上述重大合同的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中华人 5-2-8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 (2)发行人是上述合同或协议的签约主体,有关合同的履行情况不存在重 大纠纷、争议,有关合同的履行可能性不存在重大的法律障碍、风险; (3)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上述重大合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不存在合同一方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情形; (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5)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章披露之事项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 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6)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 生,其形成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吸收合并的相关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第七章。 12.2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分立、减少注 册资本的情况。 12.3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12.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书面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 今的重大资产变化相关资料,核查了发行人历次增资的决议、合同等法律文 件,并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是否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收购或 5-2-8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出售资产的计划的书面确认。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历次注册资本变动的程序、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2)发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3)发行人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资产收购等 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1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2015年11月19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利 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日,该章程在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完成备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发行人 《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3.2 近三年发行人章程的修改情况 2018年1月8日,因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发行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修订公司章程。2018年2月26日,为调整公司章程 有关发起人的相关条款之表述,发行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同意发行人修订公司章程。本次章程修正案已在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 2019年3月25日,因经营范围变更,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同意发行人修订公司章程;2019年5月16日,发行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根据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关于经营范围登记的要求,同意发行人调整 5-2-8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营范围的新增内容,同时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的相应条款。本次章 程修正案已在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020年3月20日,因变更董事会成员人数、设置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发 行人修订公司章程。本次章程修正案已在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 2020年12月23日,因注册资本变更,发行人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修订公司章程。本次章程修正案已在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备案。 13.3 发行人的章程草案 为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根据《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 (草案)》,《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13.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报告期 内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相应的会议决策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章程(草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章程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2)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3)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章程指引》的规定起草,业经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5-2-8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1 发行人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了完整的内部组织体系,其组织机 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五部分。 14.2 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14.2.1 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权力机构,由发行人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14.2.2 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发 行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董事任期为三年,可连 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14.2.3 监事会负责监督发行人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对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发行人监 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为一名,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14.2.4 发行人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连聘连 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14.2.5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中由股东提名之董事、监事成员,由发行人 历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现任董事 长,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了现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财务总监。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现任监事会主席。 14.3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5-2-8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4.4 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内部审计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14.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材料,发行人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召集时间、召开次数方面均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其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有关规定。 14.6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14.7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全套文件, 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等相关文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上述组织 机构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 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5.1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2-8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 名;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职工代表监事;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一 人,副总经理三人,董事会秘书一人,财务总监一人,具体任职情况为: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宋老亮 董事长、总经理 2 宋天义 董事 3 刘占峰 董事、副总经理 4 司朝辉 董事 董 5 杨善东 董事、财务总监 事 6 栗振华 董事 7 王立 独立董事 8 张连起 独立董事 9 赵黎 独立董事 1 杜恩典 监事会主席 监 2 王眼 监事 事 3 郭明昭 职工代表监事 高级 1 齐茂松 副总经理 管理 2 李伟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人员 3 黄成龙 产品研发中心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15.2 最近 3 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5.2.1 发行人董事变化情况 2015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宋老亮、齐连 英、刘占峰、司朝辉、杨善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宋老亮、齐连 英、刘占峰、司朝辉、杨善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2020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宋天义、赵 5-2-9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黎、袁胜华、万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其中赵黎、袁胜华、万伟为独立 董事。 2021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齐连英因个人原 因辞任公司董事;袁胜华、万伟因个人原因辞任独立董事,并选举栗振华、王 立、张连起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其中王立、张连起为独立董事。 15.2.2 发行人监事变化情况 2015年11月9日,利仁有限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郭明昭担任发行人第一届监事 会职工代表监事。 2015年11月19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杜恩典、王眼为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2018年11月19日,发行人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杜恩典、王眼为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2018年11月2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郭明昭担任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 职工代表监事。 15.2.3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2015年11月19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宋老亮为总经理, 聘任刘占峰为副总经理,聘任杨善东为财务总监,聘任李伟为董事会秘书,聘 任司朝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廊坊利仁总经理),聘任户志敏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廊坊利仁副总经理)。 2018年11月19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宋老亮为总经理, 聘任刘占峰、齐茂松为副总经理,聘任杨善东为财务总监,聘任李伟为董事会 秘书,聘任司朝辉为廊坊利仁总经理,聘任户志敏为廊坊利仁副总经理,聘任 曹轶国为公司市场营销部总经理,聘任黄成龙为公司产品研发中心总经理。 2019年6月27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免去杨善东财 务总监职务,并任命赵树发为财务总监。 5-2-9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20年3月3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免去曹轶国 先生高级管理人员认定。 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免去户志敏 先生高级管理人员认定。 2020年12月24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免去赵树 发财务总监职务,聘任杨善东为财务总监。 2020年12月24日,因公司内部人员职务调整,司朝辉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2021年2月19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聘任李伟 为副总经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没有发 生重大变化。 15.3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 分之一独立董事的要求。 经独立董事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15.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选举或聘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文件、上述人员的简历及书面确认文件,通过公开渠道进 行了网络查询。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5-2-9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的变化符合有关规定, 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没有发生重 大变化; (3)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6.1 发行人现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 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6%、16%、13%、17%[注]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15%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 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 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 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公司出口销售业务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收政策。公司根据出口产品的品名在 5-2-9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海关商品归类及申报要素速查手册》中确定产品类别,继而根据产品材料构成及功能用 途确定海关商品编码,最终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确定适用的退税率。 16.2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16.2.1 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52号文相关规定,廊坊利仁享受福 利企业限额即征即退増值税优惠政策。 16.2.2 企业所得税优惠 廊坊利仁于2018年11月12日取得证书编号为“GR201813001129”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15% 优惠税率征收。 16.2.3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的 通知》(冀财税[2011]8号)的相关规定,廊坊利仁享受减征60%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 16.3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政府补助依据文件及相关收款凭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在报告期内享有的主要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16.3.1 2018 年政府补助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政策依据 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 《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18 年度 1. 局工业设计专项补助 50.00 廊坊工业设计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资金 (〔2018〕58 号) 2. 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 24.85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 5-2-9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项目 金额 政策依据 补贴款 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 定的通知》(西政发〔2016〕16 号)、《中 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发放 2016 年度园区产业政策落实资金的通知》 《中共廊坊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廊坊开发区管 廊坊开发区经济高质 理委员会关于表彰 2017 年度经济高质量发展 3. 20.00 量发展优秀贡献奖 优秀企业的决定》(廊开工〔2018〕办 23 号) 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奖 《廊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新认定科技型中小 4. 励科技小巨人企业奖 10.00 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奖励的通知》 金 (〔2018〕19 号) 《廊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小 微型企业申报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和社会 保险补贴的通知》(廊开人社〔2018〕28 5. 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 3.83 号)、《廊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于中小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 补贴的通知》(廊开人社〔2018〕24 号) 《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第一届廊坊 廊坊市工信局工业设 6. 2.00 工业设计大奖赛奖励资金计划的通知》 计大赛奖 (〔2018〕70 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 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 7. 1.40 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 会补贴款 定的通知》(西政发〔2016〕16 号) 16.3.2 2019 年政府补助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来源和依据 《中共廊坊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廊坊开发区 廊坊开发区经济高质 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 2018 年度经济高质量发 1. 20.00 量发展优秀贡献奖 展优秀企业的决定》(廊开工〔2019〕5 号) 《廊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拨付省级高新技术 认定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 廊坊开发区高新技术 (〔2019〕)99 号)、《廊坊经济技术开发 2. 20.00 企业认定奖 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廊坊开发区促进企业 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廊 开管〔2018〕57 号) 《廊坊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市财政 局、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廊坊市工业 3. 稳岗补助 11.50 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稳定就业有关问题 的通知》(廊人社发〔2019〕130 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放 2017 年度园区产业政策落实资金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 4. 3.58 《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公 补贴款 示 2017 年度西城园产业政策支持单位名单的 通知》 《廊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 5. 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 2.34 小微型企业申报招用高校毕业生吸纳就业补 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廊开人社 5-2-9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项目 金额 来源和依据 〔2019〕1 号)、《廊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小微型企业申报招用高校 毕业生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 知》(廊开人社〔2019〕7 号)、《廊坊开 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小微型企 业申报招用高校毕业生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会 保险补贴的通知》(廊开人社〔2019〕16 号)、《廊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 2019 年第四季度中小微型企业申报招用 高校毕业生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 通知》(廊开人社〔2019〕19 号)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 2019 年北京市 6. 0.42 金 专利资助金的通知》 16.3.3 2020 年政府补助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来源和依据 《廊坊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9 年省级电子商 河北省级电子商务建 1. 22.81 务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廊财建〔2019〕 设专项资金 141 号) 《廊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20 年高新技 廊坊开发区高新技术 2. 20.00 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的通知》(〔2020〕30 企业认定奖 号) 《廊坊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印发<廊坊经济技术 廊坊开发区一季度疫 3. 19.28 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二十四项措 情防控经济进步奖 施>的通知》(〔2020〕-1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 4. 稳岗补助 18.94 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开展 2020 年 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 5. 15.00 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申报 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 的通知》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下达 2020 年 佛山市级“四上”企 6. 10.00 市级“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资金(工业企 业培育奖励扶持资金 业部分)的通知》(顺经函〔2020〕271 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公示 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 7. 8.05 2018 年度西城园产业政策支持单位名单的通 补贴款 知》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下达 2020 年 广东省级促进经济高 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 8. 7.28 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 的通知》(顺经函〔2020〕272 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 廊坊开发区清洁生产 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 号)、 9. 3.00 奖补资金 《2019 年度河北省廊坊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 核的企业评估和验收结果》 16.4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5-2-9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 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10 日期间,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子 公司廊坊利仁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偷、漏、 逃、欠税行为,也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子公司顺 德利宁自 2019 年 3 月 8 日设立税务登记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有 因偷税、逃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 理,或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情况。 16.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财政补助文件及收款凭证,就 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和纳税情况与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了面谈,并就 发行人税务合法合规情况,取得了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同时查阅 了《审计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 形; (3)发行人对税收政策不存在依赖,税收政策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税 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5-2-9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7.1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7.1.1 排污登记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关于分步实施排污许可覆 盖的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 年 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 版)》关于对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进行分类处置以及排污 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进行的排污登记如下: 序 发证 公司名称 排污许可证/登记 编号 有效期 号 单位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91131001601070063H001 2020.11.16- 1 廊坊利仁 - 记回执》 W 2025.11.15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91440606MA52WM5X43 2020.3.23- 2 顺德利宁 - 记回执》 001W 2025.3.22 17.1.2 项目环保审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已投产项目已取得的环保审批文件如下: 序 建设 环评批复文号/环境影 环保竣工验收批复文号/ 项目名称 号 主体 响登记表备案号 验收报告 廊坊 年产家用小电器 100 万台 廊开审建【2016】79 廊开审建验【2017】15 1 利仁 技改项目 号 号 廊坊 电饼铛生产线技术改造及 廊开审建环【2019】17 HBLH(2019)验第 09 2 利仁 扩建项目 号 1号 顺德利宁自主验收,编 顺德 年产多功能压力锅 51 万 佛环 0309 环审【201 3 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利宁 台新建项目 9】第 0016 号 意见》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为“小家电技改扩产项 目”“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其中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充 5-2-9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流动资金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生 态环境部令第 16 号)项目范围,无需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小家电技改扩产 项目已经取得环评批复,环评批复文号为“廊开审建环【2021】14 号”。 17.1.3 合规情况 根据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等方式核查,发 行人及其具有生产活动的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的情形。 17.2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7.2.1 经营资质 发行人已经取得的经营资质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8.1.2 节。 17.2.2 产品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子公司就其主要在售产品已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17.2.3 合规情况 根据相关市场监督(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网 络等方式核查,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违法 行为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17.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项目建设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环保验收文件等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关于产品质量标准的 控制文件,并向发行人及其具有生产活动的子公司住所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发行人及该等子公司住所地市场监督(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就发行人及其该等 子公司在环保、产品质量方面的合规性进行了查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5-2-9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2. 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3. 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审批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如下项 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实施主体 号 1 小家电技改扩产项目 36,408.23 36,408.23 廊坊利仁 2 信息化建设项目 3,633.00 3,633.00 发行人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000.00 5,000.00 发行人 合计 45,041.23 45,041.23 - 18.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号 1 小家电技改扩产项目 廊开经内资备[2021]21 号 2 信息化建设项目 京西城科信局备[2021]3 号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8.3 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使用土地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小家电技改扩产项目所涉项目用地位于廊坊利仁 现有厂区内,土地权证号“廊开国用(2003)字第 00085 号”,不涉及新增土 地。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 28 号京润大厦 5 层, 为发行人租赁的办公区域。 5-2-1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8.4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技术转让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 技术转让。 18.5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保相关审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七章披露该部分内容。 18.6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以及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环评批复文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 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未改变发行人生产、经营模 式;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发行人未来期间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拟将该等 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在有权部门进行了备案;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新增同业竞争,不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 不利影响; (6)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技术转让。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5-2-10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书面查阅了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业务 发展目标有关的内容,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等进行 了访谈。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 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2)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 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1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以上主要股东是否涉及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等情况的声明,取得了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案件或 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的声明,向有关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及市场监督管理、行业监管、公安机关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查证或 取得其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等官方网站进行了必要的网络检索查证。 20.1.1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涉及下述尚未了结的主要诉讼、仲裁案件(标的金额 100 万元以上或其 他对发行人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熊电器”)于 2020 年 9 月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该案件被告为浙江天猫网络 有限公司、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发行人。小熊电器的诉讼请求为:1) 判令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小熊电器专利号 5-2-10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ZL201110451219.X 发明专利的产品,删除、屏蔽涉案网店中侵权产品的图片、 链接及侵权产品介绍信息;2)判令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许诺 销售侵害小熊电器专利号 ZL201110451219.X 发明专利的产品,删除、屏蔽涉案 网店中侵权产品的图片、链接及侵权产品介绍信息,销毁涉嫌侵权的库存产 品;3)判令发行人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小熊电器专利号 ZL201110451219.X 发 明专利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4)判令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发行人 共同赔偿小熊电器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100 万元;5)判令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 司在拒绝删除、屏蔽涉案网店中侵权产品的图片、链接及侵权产品介绍信息的 情况下对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6)案件诉 讼费全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2)小熊电器于 2020 年 9 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 权纠纷诉讼,该案件被告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 司、发行人。小熊电器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停止销 售、许诺销售侵害小熊电器专利号 ZL201120538050.7 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删 除、屏蔽涉案网店中侵权产品的图片、链接及侵权产品介绍信息;2)判令北京 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小熊电器专利号 ZL201120538050.7 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删除、屏蔽涉案网店中侵权产品的图 片、链接及侵权产品介绍信息,销毁涉嫌侵权的库存产品;3)判令发行人停止 生产、销售侵害小熊电器专利号 ZL201120538050.7 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并销 毁库存产品;4)判令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发行人共同赔偿小熊电器经 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100 万元;5)判令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在拒绝删除、屏蔽 涉案网店中侵权产品的图片、链接及侵权产品介绍信息的情况下对北京玖程龙 禹科贸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6)案件诉讼费全部由各被告共 同承担。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之诉请金额占发行人报告期末净资产或发行人报 5-2-10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告期内净利润比例较小,争议专利所涉产品并非发行人核心产品、对发行人影 响较小,该诉讼并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及其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20.1.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下述行政 处罚: 20.1.2.1利仁科技 (1)2018 年 6 月,河北保定竞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发行人销售的利仁养生壶(LR-D1802)产品使用说明书的保修条款中设有 “6、如有任何争议,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留最终决定权”的条款。经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市场监督局调查并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作出“(竞市监) 行罚决[2018]第 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 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在格式条款中排除 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 定,责令发行人停止上述行为并处罚款 12,000 元。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 前述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发行人所受前述行政处罚并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的处罚,处罚机关在所适用处罚幅度内的罚款金额较小;发行人上述行为并非 重大违法行为,所受行政处罚并非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已改正相应违法行 为,相关罚款已缴纳;该处罚事宜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 碍,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亦无重大不利影响。 (2)2019 年 2 月,北京西城区质监处罚 2019 年 2 月,发行人生产的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产品(生产型号: LRT-3130F)在 2018 年电饼铛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热”项目不符合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标准,依据《2018 年电饼铛产品质量国家监 督抽查方案》,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经北京市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并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作出“京(西)质监罚字〔2019〕1 号”《行政处罚决定 5-2-10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书》,认定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 九条规定,责令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备样产品 1 件并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货 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11,120 元。 根据发行人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收到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电饼铛产品(生产型号:LRT- 3130F)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通知后,立即通知子公司廊坊利仁进行整改,并对 该批次产品发出了全部召回通知。2019 年 1 月 12 日公司启动召回方案,除抽 检的 3 台产品外,其余 77 台产品全部召回工厂并已全部拆解报废,现市场上无 该款规格型号产品,公司已整改完毕。发行人亦已缴纳了全部罚款。 2021 年 1 月 22 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明确发行 人上述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系非情节严重的一般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受前述行政处罚并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且处罚机关在所适用处罚幅度内的罚款金额较小;发行人上述违法行为并非重 大违法行为,所受行政处罚并非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已改正相应违法行为并 缴纳罚款;该处罚事宜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对发行 人的正常经营亦无重大不利影响。 (3)2020 年 10 月,北京西城区市场监督处罚 2020 年 6 月,发行人生产的“利仁”牌养生壶产品(生产型号:LR- D1803)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 2019 年市级监督抽查中,经检测产品 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结构)。经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并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作出“京西市监处字[2020]第 21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责令没收违法所得 10.11 元并处罚款 3,480 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 5-2-10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明,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启动不合格养生壶召回方案,除抽检的 2 台 产品外,其余 38 台不合格产品已全部召回,并进行了拆解报废处理。 2021 年 1 月 22 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明确发行 人上述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系非情节严重的一般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受前述行政处罚并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且处罚机关在所适用处罚幅度内的罚款金额较小,主管部门已经出具确认,明 确相应违法行为系一般违法行为。发行人上述违法行为并非重大违法行为,所 受行政处罚并非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已改正相应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该处 罚事宜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亦 无重大不利影响。 20.1.2.2廊坊利仁 (1)2018 年 2 月,廊坊消防处罚 发行人子公司廊坊利仁综合楼内装修改造工程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开始施 工,2018 年 1 月 12 日竣工并投入使用,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将 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 责令其 2018 年 1 月 24 日前备案,2018 年 1 月 25 日到期复查发现仍未备案,因 此对其下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违法通知书》,并于 2018 年 2 月 14 日作出 “廊开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廊坊利 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廊坊利仁罚款 5,000 元。 2021 年 2 月 4 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关于廊坊开发 区利仁电器有限公司消防事项的证明》(以下简称“《消防事项证明》”),明确廊 坊利仁上述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廊坊利仁已缴纳相应罚款。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行为并非重大违法行为,所受行政处罚并非重大 行政处罚,廊坊利仁已改正相应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主管部门已经出具确 认,明确相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该处罚事宜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5-2-10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亦无重大不利影响。 (2)2018 年 2 月,廊坊消防处罚 发行人子公司廊坊利仁综合楼内装修改造工程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开始施 工,2018 年 1 月 12 日竣工并投入使用,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经 竣工验收,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已投入使用。廊坊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责令其 2018 年 1 月 24 日前备案,2018 年 1 月 25 日到 期复查发现仍未备案,因此对其下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违法通知 书》,并于 2018 年 2 月 14 日作出“廊开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8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廊坊利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处以廊坊利仁罚款 5,000 元。 2021 年 2 月 4 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消防事项证 明》,明确廊坊利仁上述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廊坊利仁已缴纳相应罚款。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行为并非重大违法行为,所受行政处罚并非重大 行政处罚,廊坊利仁已改正相应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主管部门已经出具确 认,明确相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该处罚事宜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亦无重大不利影响。 (3)2018 年 3 月,廊坊消防处罚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 2018 年 1 月 25 日下发的《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违法通知书》责令发行人子公司廊坊利仁 1 月 30 日前停止使 用综合楼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1 月 31 日复查发现仍未备 案且未停止使用。经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调查并于 2018 年 3 月 1 日作出“廊开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廊坊利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廊坊利 仁停止使用综合楼并处罚款 50,000 元。 5-2-10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21 年 2 月 4 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消防事项证 明》,明确廊坊利仁上述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廊坊利仁已缴纳相应罚款。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行为并非重大违法行为,所受行政处罚并非重大 行政处罚,廊坊利仁已改正相应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主管部门已经出具确 认,明确相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该处罚事宜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亦无重大不利影响。 (4)2019 年 7 月,廊坊环保处罚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在调查中发现发行人 子公司廊坊利仁“2018 年 12 月开工扩建注塑机 20 台、技改水性喷涂生产线 1 条,正在调试设备,扩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 2019 年 7 月 24 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廊开环罚﹝2019﹞ 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廊坊利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 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章节第一条规定的执行标准,处 以廊坊利仁罚款 40,000 元。 2021 年 1 月 21 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明确廊 坊利仁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现已改正。2018 年 1 月 1 日至 今,廊坊利仁无其他被该局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廊坊利仁所受前述行政处罚并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 罚,廊坊利仁已改正相应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主管部门已经出具确认,明确 相应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形。该处罚事宜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亦无重大不利影响。 20.1.3 除上述披露案件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5-2-1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的承诺、并向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进行了查证,查阅了发 行人诉讼的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目前的专利诉讼及行政处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 影响及实质性障碍,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诉讼、行政处罚外,发行人、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编制, 本所参与了《招股说明书》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 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 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对于《招股说明书》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 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二十二、 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2-10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2.1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2.1.1 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员工人数 777 723 858 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719 614 793 未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58 109 65 其中:①员工已在其他地方缴纳 6 3 3 ②临时工已在其它地方缴纳 8 5 3 ③参加新农保、新农合 37 88 39 ④当月入职、退休返聘及离职人员 7 10 16 ⑤员工自愿放弃 0 3 4 社保缴纳比例 92.54% 84.92% 92.42% 截至报告期末,除少数员工因在其他地方缴纳、参加新农保、新农合、自 愿放弃等原因无法为之缴纳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均已 缴纳了社会保险。 (2)无违法违规证明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遭 受行政处罚的情况,具体如下: 主体 出具单位 覆盖期间 主要内容 利仁科技按照国家和地方劳动和社 北京市西城区社 2018 年 1 月 1 日 会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利仁科技 会保险基金管理 至 2021 年 1 月 12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其全体职工按 中心 日 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未 5-2-11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现拖欠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未曾因违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方 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受到行政处罚。 廊坊经济技术开 2018 年 1 月 1 日 廊坊利仁未曾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 廊坊利仁 发区人力资源和 至 2021 年 1 月 19 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处 社会保障局 日 罚。 佛山市顺德区社 2019 年 2 月 22 日 顺德利宁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法 顺德利宁 会保险基金管理 至 2020 年 12 月 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局 31 日 22.1.2 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情况如 下: 单位:人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员工人数 777 723 858 缴纳公积金人数 679 184 188 未缴纳公积金人数 98 539 670 其中:①员工在其它地方已缴纳 2 1 3 ②临时工已在其它地方缴纳 8 5 3 ③当月入职、退休返聘及离职人员 35 31 34 ④员工自愿放弃 53 502 630 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87.39% 25.45% 21.91% 截至报告期末,除少数员工因在其他地方缴纳、自愿放弃等原因无法为之 缴纳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均已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2)无违法违规证明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 5-2-11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受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具体如下: 主体 出具单位 覆盖期间 主要内容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 2018 年 1 月 1 日 利仁科技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 利仁科技 理中心(西城管理 至 2020 年 12 月 金政策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或未完 部) 31 日 结的投诉案件。 廊坊利仁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 2016 年 1 月 1 日 金管理条例》等与住房公积金相 廊坊开发区住房公 廊坊利仁 至 2021 年 3 月 8 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积金管理中心 日 行为,亦未受到过该中心的行政 处罚。 该证明出具之日 近三年(2018 年 1 最近三年,该中心未对顺德利宁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 月 9 日至 2021 年 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未对顺德 顺德利宁 管理中心 1 月 8 日,顺德利 利宁作出行政处罚,顺德利宁未 宁于 2019 年 2 月 被法院强制执行。 22 日成立) 22.1.3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情况 关于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能全额缴纳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如下: (1)如因公司欠缴少缴员工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公司及其下 属企业(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被相关人员或有权机关要求 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对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处罚的,本人 将无条件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款项及相关费 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 遭受任何损失。 (2)如因政策调整,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出现需要 补缴之情形,本人将无条件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连带责任,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追偿,保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5-2-11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2.1.4 核查意见 (1)除上述已披露的因特殊原因无需缴纳、未予缴纳的少量员工以外,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方面可能存在的瑕疵,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 险主管单位已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担补缴金额及罚款金额等款项的相关承诺。该 等瑕疵所涉补缴金额较低,占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净利润比例较低,不会对发 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条件构 成障碍。 (2)除上述已披露的因特殊原因无需缴纳、未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少量员 工以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为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此外,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主管单位已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上述行为不 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担补缴金额及罚 款金额等款项的相关承诺。该等瑕疵所涉补缴金额较低,占发行人报告期内各 期净利润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条件构成障碍。 22.2 银行贷款受托支付 报告期内,子公司廊坊利仁存在通过客户及供应商以受托支付的方式取得 银行贷款的情况。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公司转贷金额及占当年采购金额比 重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受托支付金额 3,000.00 7,000.00 采购金额 35,570.79 31,722.95 比重 8.43% 22.07% 鉴于:(1)该等融资资金最终用于廊坊利仁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未用 于非法用途或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财务经营不利的其他用途;(2)廊坊利 仁已向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全额清偿上述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该等不规范融资 5-2-1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行为未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危及金融安全;(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未因该等不规范融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处罚,亦未被贷款银行追究法律责 任;(4)发行人已承诺规范企业融资行为;(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 坊金光道支行已出具《说明函》,认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廊坊利仁在该 行办理的信贷业务符合贷款合同约定,不存在未偿还到期债务、贷款逾期、欠 息、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等债务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未发生给银行造成损失的 情形;(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该等不规范融资行为给 发行人造成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廊坊利仁在报告期内 发生的不规范融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时的财务和生产经营产 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22.3 劳务派遣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顺德利宁存在劳务派遣情形。报告期各期末,公 司子公司顺德利宁的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分别为 0 人、1 人、7 人,占用工总量的 比例未超过 10%。同时,劳务派遣人员主要是为应对旺季临时用工需求,从事 部分技术要求较低的临时性生产工作。上述行为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 对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的限制,顺德利宁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顺德利宁分别与佛山市顺德区邦仕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天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及佛山市宗瑞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 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因佛山市宗瑞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取 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发行人已停止相关合作,尚有合作的佛山市顺德区 邦仕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及广州天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均具备《劳务派遣 经营许可证》。 综上,发行人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 成实质法律障碍。 二十三、 结论 5-2-11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 律障碍。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适当。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将可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批准后上市交易。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期为2021年6月10日。 本律师工作报告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五份,无副本。(下接签署页) 5-2-11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TCLG2021H087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沈海强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傅肖宁 签署:________________ 5-2-11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注册商标 序 权属人 注册商标 注册类别 注册号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号 1. 2017.09.07- 发行人 11 1097307 无 2027.09.06 2. 2019.11.14- 发行人 7 1334447 无 2029.11.13 3. 2020.03.07- 发行人 7 1371939 无 2030.03.06 4. 2020.06.14- 发行人 11 1409558 无 2030.06.13 5. 2012.05.21- 发行人 9 1772861 无 2022.05.20 6. 2012.07.21- 发行人 21 1810860 无 2022.07.20 7. 2012.10.28- 发行人 7 1917504 无 2022.10.27 8. 2012.11.28- 发行人 30 1947788 无 2022.11.27 9. 2012.11.28- 发行人 36 1952665 无 2022.11.27 10. 2013.07.14- 发行人 45 3138839 无 2023.07.13 11. 2013.10.21- 发行人 43 3138840 无 2023.10.20 12. 2013.11.21- 发行人 37 3138841 无 2023.11.20 13. 2013.06.28- 发行人 38 3138842 无 2023.06.27 14. 2014.02.21- 发行人 30 3138844 无 2024.02.20 5-2-11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5. 2013.06.28- 发行人 39 3138846 无 2023.06.27 16. 2013.04.21- 发行人 33 3138847 无 2023.04.20 17. 2013.08.28- 发行人 35 3138848 无 2023.08.27 18. 2013.07.14- 发行人 42 3138849 无 2023.07.13 19. 2014.02.14- 发行人 5 3138850 无 2024.02.13 20. 2013.11.21- 发行人 36 3138851 无 2023.11.20 21. 2013.07.28- 发行人 28 3138852 无 2023.07.27 22. 2014.05.28- 发行人 16 3138855 无 2024.05.27 23. 2014.03.21- 发行人 11 3138856 无 2024.03.20 24. 2013.05.07- 发行人 9 3138857 无 2023.05.06 25. 2014.05.07- 发行人 7 3138858 无 2024.05.06 26. 2013.08.21- 发行人 41 3138859 无 2023.08.20 27. 2013.07.14- 发行人 44 3138860 无 2023.07.13 28. 2013.07.14- 发行人 42 3138861 无 2023.07.13 29. 2019.06.28- 发行人 7 5592859 无 2029.06.27 30. 2019.12.14- 发行人 25 5756200 无 2029.12.13 5-2-11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1. 2020.08.07- 发行人 11 6935830 无 2030.08.06 32. 2020.06.07- 发行人 7 6935831 无 2030.06.06 33. 2020.10.14- 发行人 11 7127169 无 2030.10.13 34. 2012.03.28- 发行人 5 9069307 无 2022.03.27 35. 2012.05.07- 发行人 7 9069390 无 2022.05.06 36. 2012.04.14- 发行人 9 9069442 无 2022.04.13 37. 2012.02.21- 发行人 11 9069512 无 2022.02.20 38. 2012.07.07- 发行人 16 9069552 无 2022.07.06 39. 2012.05.21- 发行人 42 9069594 无 2022.05.20 40. 2012.02.21- 发行人 43 9069636 无 2022.02.20 41. 2012.04.14- 发行人 44 9069679 无 2022.04.13 42. 2012.02.28- 发行人 45 9069711 无 2022.02.27 43. 2012.02.21- 发行人 8 9073323 无 2022.02.20 44. 2012.01.28- 发行人 14 9073357 无 2022.01.27 45. 2012.01.28- 发行人 18 9073387 无 2022.01.27 46. 2012.07.07- 发行人 19 9073425 无 2022.07.06 5-2-1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7. 2012.01.28- 发行人 22 9073468 无 2022.01.27 48. 2012.01.28- 发行人 27 9073484 无 2022.01.27 49. 2012.01.28- 发行人 28 9073517 无 2022.01.27 50. 2012.08.14- 发行人 29 9073552 无 2022.08.13 51. 2012.02.21- 发行人 30 9073585 无 2022.02.20 52. 2012.02.28- 发行人 35 9073610 无 2022.02.27 53. 2012.04.14- 发行人 3 9078040 无 2022.04.13 54. 2012.04.14- 发行人 5 9078092 无 2022.04.13 55. 2012.04.14- 发行人 7 9078215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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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2012.05.28- 发行人 36 9093006 无 2022.05.27 5-2-12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79. 2012.02.28- 发行人 37 9096963 无 2022.02.27 80. 2012.02.07- 发行人 38 9096982 无 2022.02.06 81. 2012.02.28- 发行人 39 9097004 无 2022.02.27 82. 2012.02.07- 发行人 41 9097041 无 2022.02.06 83. 2012.02.07- 发行人 42 9097092 无 2022.02.06 84. 2012.02.07- 发行人 43 9097122 无 2022.02.06 85. 2012.02.07- 发行人 44 9097161 无 2022.02.06 86. 2012.03.28- 发行人 45 9097215 无 2022.03.27 87. 2014.07.07- 发行人 32 11748309 无 2024.07.06 88. 2014.04.28- 发行人 32 11748311 无 2024.04.27 89. 2014.04.28- 发行人 11 11748312 无 2024.04.27 90. 2014.04.28- 发行人 11 11748313 无 2024.04.27 91. 2014.04.28- 发行人 11 11748337 无 2024.04.27 92. 2014.04.28- 发行人 21 11748338 无 2024.04.27 93. 2014.04.28- 发行人 21 11748339 无 2024.04.27 94. 2014.04.28- 发行人 21 11748340 无 2024.04.27 5-2-12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95. 2014.04.28- 发行人 9 11748341 无 2024.04.27 96. 2014.04.28- 发行人 9 11748342 无 2024.04.27 97. 2014.04.28- 发行人 9 11748343 无 2024.04.27 98. 2014.04.28- 发行人 7 11748344 无 2024.04.27 99. 20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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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2016.05.14- 发行人 28 16549297 无 2026.05.13 5-2-12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43. 2016.05.14- 发行人 12 16549298 无 2026.05.13 144. 2016.05.14- 发行人 41 16549300 无 2026.05.13 145. 2016.05.14- 发行人 12 16549302 无 2026.05.13 146. 2016.05.14- 发行人 27 16581137 无 2026.05.13 147. 2016.06.28- 发行人 28 16581138 无 2026.06.27 148. 2016.05.14- 发行人 29 16581139 无 2026.05.13 149. 2016.05.14- 发行人 30 16581140 无 2026.05.13 150. 2016.08.14- 发行人 31 16581141 无 2026.08.13 151. 2016.05.14- 发行人 33 16581142 无 2026.05.13 152. 2016.05.14- 发行人 34 16581143 无 2026.05.13 153. 2016.08.14- 发行人 35 16581144 无 2026.08.13 154. 2016.05.14- 发行人 36 16581145 无 2026.05.13 155. 2016.05.14- 发行人 37 16581146 无 2026.05.13 156. 2016.05.14- 发行人 38 16581147 无 2026.05.13 157. 2016.05.14- 发行人 39 16581148 无 2026.05.13 158. 2016.05.14- 发行人 40 16581149 无 2026.05.13 5-2-12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59. 2016.05.14- 发行人 44 16581153 无 2026.05.13 160. 2016.06.14- 发行人 45 16581154 无 2026.06.13 161. 2016.05.14- 发行人 17 16581155 无 2026.05.13 162. 2016.06.28- 发行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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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7 184. 2016.05.14- 发行人 4 16581179 无 2026.05.13 185. 2016.05.14- 发行人 8 16581182 无 2026.05.13 186. 2016.06.28- 发行人 12 16581184 无 2026.06.27 187. 2016.05.14- 发行人 15 16581186 无 2026.05.13 188. 2016.05.14- 发行人 17 16581188 无 2026.05.13 189. 2016.06.28- 发行人 18 16581189 无 2026.06.27 190. 2016.06.28- 发行人 20 16581191 无 2026.06.27 5-2-12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91. 2016.05.14- 发行人 22 16581192 无 2026.05.13 192. 2016.05.14- 发行人 23 16581193 无 2026.05.13 193. 2016.06.28- 发行人 26 16581196 无 2026.06.27 194. 2016.11.21- 发行人 29 16581199 无 2026.11.20 195. 2016.06.28- 发行人 31 16581201 无 2026.06.27 196. 2016.05.14- 发行人 34 16581203 无 2026.05.13 197. 2016.05.14- 发行人 37 16581206 无 2026.05.13 198. 2016.05.14- 发行人 39 16581208 无 2026.05.13 199. 2016.05.14- 发行人 40 16581209 无 2026.05.13 200. 2016.05.14- 发行人 45 16581214 无 2026.05.13 201. 2016.05.14- 发行人 1 16581215 无 2026.05.13 202. 2016.05.28- 发行人 2 16581216 无 2026.05.27 203. 2016.05.14- 发行人 4 16581218 无 2026.05.13 204. 2016.05.14- 发行人 8 16581221 无 2026.05.13 205. 2016.06.14- 发行人 12 16581223 无 2026.06.13 206. 2016.05.14- 发行人 15 16581225 无 2026.05.13 5-2-12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7. 2016.05.14- 发行人 17 16581227 无 2026.05.13 208. 2016.06.28- 发行人 18 16581228 无 2026.06.27 209. 2016.06.28- 发行人 20 16581230 无 2026.06.27 210. 2016.05.14- 发行人 22 16581231 无 2026.05.13 211. 2016.05.14- 发行人 23 16581232 无 2026.05.13 212. 2016.06.14- 发行人 26 16581235 无 2026.06.13 213. 2016.06.28- 发行人 28 16581237 无 2026.06.27 214. 2016.10.21- 发行人 29 16581238 无 2026.10.20 215. 2016.06.14- 发行人 31 16581240 无 2026.06.13 216. 2016.05.14- 发行人 34 16581242 无 2026.05.13 217. 2016.05.14- 发行人 37 16581244 无 2026.05.13 218. 2016.05.14- 发行人 39 16581246 无 2026.05.13 219. 2016.05.14- 发行人 40 16581247 无 2026.05.13 220. 2016.05.14- 发行人 45 16581251 无 2026.05.13 221. 2018.03.07- 发行人 44 23168275 无 2028.03.06 222. 2018.03.07- 发行人 44 23168276 无 2028.03.06 5-2-13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23. 2018.03.07- 发行人 44 23168277 无 2028.03.06 224. 2018.03.07- 发行人 44 23168278 无 2028.03.06 225. 2018.05.28- 发行人 44 23168279 无 2028.05.27 226. 2018.03.07- 发行人 43 23168281 无 2028.03.06 227. 2018.03.07- 发行人 43 23168282 无 2028.03.06 228. 2018.03.07- 发行人 43 23168285 无 2028.03.06 229. 2018.03.07- 发行人 43 23168286 无 2028.03.06 230. 2018.03.07- 发行人 36 23168287 无 2028.03.06 231. 2018.03.07- 发行人 36 23168288 无 2028.03.06 232. 2018.05.28- 发行人 36 23168290 无 2028.05.27 233. 2018.03.07- 发行人 36 23168291 无 2028.03.06 234. 2018.03.07- 发行人 36 23168292 无 2028.03.06 235. 2018.03.07- 发行人 41 23168293 无 2028.03.06 236. 2018.03.07- 发行人 41 23168294 无 2028.03.06 237. 2018.03.07- 发行人 41 23168295 无 2028.03.06 238. 2018.03.07- 发行人 41 23168296 无 2028.03.06 5-2-13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39. 2018.03.07- 发行人 35 23168299 无 2028.03.06 240. 2018.03.07- 发行人 35 23168300 无 2028.03.06 241. 2018.03.07- 发行人 35 23168301 无 2028.03.06 242. 2018.03.07- 发行人 35 23168302 无 2028.03.06 243. 2018.06.07- 发行人 35 23168303 无 2028.06.06 244. 2018.08.21- 发行人 11 25784200 无 2028.08.20 245. 2019.02.07- 发行人 32 29560919 无 2029.02.06 246. 2019.03.07- 发行人 7 31240157 无 2029.03.06 247. 2019.03.07- 发行人 11 31241667 无 2029.03.06 248. 2019.03.07- 发行人 11 31243211 无 2029.03.06 249. 2019.03.07- 发行人 21 31249270 无 2029.03.06 250. 2019.03.07- 发行人 7 31253941 无 2029.03.06 251. 2019.03.14- 发行人 11 31257071 无 2029.03.13 252. 2019.03.14- 发行人 7 31263767 无 2029.03.13 253. 2019.06.21- 发行人 8 31826994 无 2029.06.20 254. 2019.06.21- 发行人 26 31829623 无 2029.06.20 5-2-13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55. 2019.05.14- 发行人 26 31829629 无 2029.05.13 256. 2019.05.21- 发行人 16 31829944 无 2029.05.20 257. 2019.06.21- 发行人 3 31838336 无 2029.06.20 258. 2019.05.21- 发行人 8 31841721 无 2029.05.20 259. 2019.08.28- 发行人 16 31842754 无 2029.08.27 260. 2019.08.07- 发行人 3 31843211 无 2029.08.06 261. 2019.07.21- 发行人 24 31844346 无 2029.07.20 262. 2019.07.21- 发行人 21 31846230 无 2029.07.20 263. 2019.05.21- 发行人 7 31847548 无 2029.05.20 264. 2019.05.14- 发行人 7 31847568 无 2029.05.13 265. 2019.05.21- 发行人 26 31847752 无 2029.05.20 266. 2019.06.21- 发行人 16 31851411 无 2029.06.20 267. 2019.05.07- 发行人 21 32923291 无 2029.05.06 268. 2019.04.28- 发行人 21 32927914 无 2029.04.27 269. 2019.06.28- 发行人 21 32945500 无 2029.06.27 270. 2019.07.21- 发行人 11 35133272 无 2029.07.20 5-2-13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71. 2019.07.21- 发行人 21 35138614 无 2029.07.20 272. 2019.07.28- 发行人 7 35149528 无 2029.07.27 273. 2019.10.21- 发行人 29 36097883 无 2029.10.20 274. 2019.09.21- 发行人 29 36097882 无 2029.09.20 275. 2020.03.28- 发行人 7 36212590 无 2030.03.27 276. 2019.12.21- 发行人 21 36212591A 无 2029.12.20 277. 2020.02.21- 发行人 21 36212592 无 2030.02.20 278. 2019.11.28- 发行人 21 36212593A 无 2029.11.27 279. 2019.09.21- 发行人 16 36212596 无 2029.09.20 280. 2019.09.21- 发行人 16 36212597 无 2029.09.20 281. 2019.09.21- 发行人 16 36212598 无 2029.09.20 282. 2020.02.14- 发行人 16 36212599 无 2030.02.13 283. 2019.09.21- 发行人 11 36212602 无 2029.09.20 284. 2019.09.21- 发行人 11 36212603 无 2029.09.20 285. 2020.01.07- 发行人 8 36212606 无 2030.01.06 286. 2019.10.21- 发行人 8 36212607 无 2029.10.20 5-2-13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87. 2019.10.21- 发行人 8 36212608 无 2029.10.20 288. 2019.09.21- 发行人 7 36212616 无 2029.09.20 289. 2019.09.21- 发行人 7 36212617 无 2029.09.20 290. 2019.09.21- 发行人 7 36212618 无 2029.09.20 291. 2020.04.14- 发行人 5 36260552 无 2030.04.13 292. 2019.11.28- 发行人 5 36260553A 无 2029.11.27 293. 2020.03.07- 发行人 21 39733448 无 2030.03.06 294. 2020.03.07- 发行人 11 39733450 无 2030.03.06 295. 2020.03.21- 发行人 11 39733451 无 2030.03.20 296. 2020.05.21- 发行人 7 35157132 无 2030.05.20 297. 2020.09.07- 发行人 21 43280599 无 2030.09.06 298. 2020.09.21- 发行人 11 43280598 无 2030.09.20 299. 2020.09.21- 发行人 11 42544158 无 2030.09.20 300. 2020.07.14- 发行人 21 40782617A 无 2030.07.13 301. 2020.06.21- 发行人 35 40194028 无 2030.06.20 302. 2020.05.14- 发行人 21 39733449 无 2030.05.13 5-2-13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03. 2020.06.14- 发行人 21 35143197 无 2030.06.13 304. 2020.05.07- 发行人 11 35139426 无 2030.05.06 305. 2020.08.28- 发行人 7 31851312 无 2030.08.27 306. 2020.05.28- 发行人 8 31829866 无 2030.05.27 307. 2020.11.28- 发行人 21 31827122 无 2030.11.27 5-2-13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专利证书 序 权利 专利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取得方式 号 人 类别 权利 发行 导油槽式电饼 发明 1. 2007101768456 2007.11.6 继受取得 无 人 铛 专利 发行 一种微压蒸汽 发明 2. 2016100954127 2016.2.22 原始取得 无 人 火锅 专利 一种带有可拆 发行 发明 3. 卸水箱的蒸汽 2016100954150 2016.2.22 原始取得 无 人 专利 火锅底座 发行 一种有效止回 发明 4. 201610095417X 2016.2.22 原始取得 无 人 的蒸汽料理机 专利 发行 一种蒸汽料理 发明 5. 2016100954201 2016.2.22 原始取得 无 人 机 专利 一种蒸汽料理 发行 发明 6. 机用的水汽分 2016100954220 2016.2.22 原始取得 无 人 专利 离箱 发行 实用 7. 手摇菜馅机 2011201333032 2011.4.29 继受取得 无 人 新型 发行 一种电热烙烤 实用 8. 2011202046355 2011.6.17 继受取得 无 人 铛 新型 发行 实用 9. 一种电饼铛 201120220698X 2011.6.28 继受取得 无 人 新型 发行 实用 10. 一种电饼铛 2011202835500 2011.8.5 继受取得 无 人 新型 发行 快速升温电热 实用 11. 201220629497X 2012.11.26 原始取得 无 人 锅 新型 发行 实用 12. 一种电饼铛 2013200298844 2013.1.21 继受取得 无 人 新型 发行 实用 13. 锅盖 2013200950452 2013.3.4 原始取得 无 人 新型 发行 实用 14. 一种磨粉机 2014202750991 2014.5.28 继受取得 无 人 新型 5-2-13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 实用 15. 一种火锅 2014202751176 2014.5.28 继受取得 无 人 新型 一种可拆盘断 发行 实用 16. 电的速热电饼 2015201733531 2015.3.25 原始取得 无 人 新型 铛 一种分体锅具 发行 实用 17. 上的 U 型加热 2015202655116 2015.4.28 原始取得 无 人 新型 装置 发行 一种蒸汽发生 实用 18. 2015206519680 2015.8.26 原始取得 无 人 器 新型 发行 一种微压蒸汽 实用 19. 2016201321894 2016.2.22 原始取得 无 人 火锅 新型 发行 一种微压蒸汽 实用 20. 2016201321907 2016.2.22 原始取得 无 人 发生器 新型 一种带有可拆 发行 实用 21. 卸水箱的蒸汽 2016201321964 2016.2.22 原始取得 无 人 新型 火锅底座 发行 一种蒸汽发生 实用 22. 2016201322030 2016.2.22 原始取得 无 人 器 新型 发行 实用 23. 一种蒸汽阀 2016201322045 2016.2.22 原始取得 无 人 新型 一种缩短出汽 发行 实用 24. 时间的蒸汽发 2016201322064 2016.2.22 原始取得 无 人 新型 生器 一种蒸汽料理 发行 实用 25. 机用的水汽分 2016201322098 2016.2.22 原始取得 无 人 新型 离箱 一种防止水倒 发行 实用 26. 灌的蒸汽料理 201620132212X 2016.2.22 原始取得 无 人 新型 机 发行 电火锅温度控 实用 27. 201621379060X 2016.12.15 原始取得 无 人 制装置 新型 28. 发行 电火锅 实用 2016214627215 2016.12.28 原始取得 无 5-2-13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人 新型 发行 一种电饼铛加 实用 29. 2017203102858 2017.3.28 原始取得 无 人 热组件 新型 发行 电饼铛烤盘组 实用 30. 2017205331315 2017.5.15 原始取得 无 人 件 新型 发行 实用 31. 电饼铛 2017206898597 2017.6.14 原始取得 无 人 新型 发行 实用 32. 电饼铛 2017206903947 2017.6.14 原始取得 无 人 新型 发行 实用 33. 电饼铛 201720690906X 2017.6.14 原始取得 无 人 新型 发行 实用 34. 电饼铛 2017206909089 2017.6.14 原始取得 无 人 新型 发行 实用 35. 电加热组件 2017207397590 2017.6.23 原始取得 无 人 新型 发行 驱动组件及和 实用 36. 2017211616923 2017.9.12 原始取得 无 人 面机 新型 发行 实用 37. 电暖气片 201820005659X 2018.1.3 原始取得 无 人 新型 发行 实用 38. 电薄饼铛 2018201936987 2018.2.5 原始取得 无 人 新型 发行 实用 39. 电煎饼机 201820215968X 2018.2.7 原始取得 无 人 新型 发行 实用 40. 一种薄饼铛 2018207007679 2018.5.11 原始取得 无 人 新型 发行 实用 41. 一种料理机 2018207021962 2018.5.11 原始取得 无 人 新型 发行 一种分体电火 实用 42. 2019214392745 2019.9.2 原始取得 无 人 锅 新型 发行 一种铸铁电火 实用 43. 201921439275X 2019.9.2 原始取得 无 人 锅 新型 发行 实用 44. 一种烹饪工具 2019216497968 2019.9.30 原始取得 无 人 新型 5-2-13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廊坊 一种环形加热 实用 45. 2015206522043 2015.08.26 继受取得 无 利仁 块 新型 廊坊 实用 46. 蒸汽发生装置 2015211263388 2015.12.29 继受取得 无 利仁 新型 廊坊 实用 47. 下拆盘电饼铛 2016204414725 2016.05.16 继受取得 无 利仁 新型 廊坊 实用 48. 温控器 2016207203196 2016.07.08 继受取得 无 利仁 新型 廊坊 实用 49. 电饼铛及厨具 2016210347272 2016.08.31 继受取得 无 利仁 新型 功率可调的电 廊坊 实用 50. 火锅调温耦合 2017212776737 2017.09.30 继受取得 无 利仁 新型 器 廊坊 一种智能垃圾 实用 51. 2018217559473 2018.10.29 原始取得 无 利仁 桶 新型 廊坊 一种垃圾桶及 实用 52. 2018217559844 2018.10.29 原始取得 无 利仁 其垃圾袋组件 新型 一种精确控温 廊坊 实用 53. 式可拆洗煎烤 2018217560004 2018.10.29 原始取得 无 利仁 新型 机 一种煎烤机及 廊坊 实用 54. 其电极防护装 2018217560127 2018.10.29 原始取得 无 利仁 新型 置 廊坊 实用 55. 一种水暖毯 2018217560131 2018.10.29 原始取得 无 利仁 新型 具有电极防护 廊坊 实用 56. 装置的烹饪工 2018218274480 2018.11.07 原始取得 无 利仁 新型 具 廊坊 实用 57. 新型电饼铛 2019211838754 2019.07.25 原始取得 无 利仁 新型 廊坊 具有限位结构 实用 58. 2019211839066 2019.07.25 原始取得 无 利仁 的电饼铛 新型 59. 廊坊 可拆卸电饼铛 实用 201921185409X 2019.07.25 原始取得 无 5-2-14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利仁 新型 廊坊 实用 60. 节能电饼铛 2019211854102 2019.07.25 原始取得 无 利仁 新型 廊坊 实用 61. 侧开式电饼铛 2019211856076 2019.07.25 原始取得 无 利仁 新型 发行 外观 62. 电饼铛(七) 2011303425871 2011.9.29 继受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电饼铛(LR- 外观 63. 2014301115111 2014.4.30 继受取得 无 人 A431) 设计 发行 电饼铛(经 外观 64. 201430383731X 2014.10.13 继受取得 无 人 典) 设计 发行 外观 65. 日月涮烤锅 2015302062332 2015.6.19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外观 66. 太极涮烤锅 2015302064658 2015.6.19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外观 67. 电饼铛 2015304969861 2015.12.2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外观 68. 电饼铛(2) 2015305195590 2015.12.10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外观 69. 蒸汽火锅 2015305505563 2015.12.22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蒸汽火锅(16- 外观 70. 2016300049446 2016.1.7 原始取得 无 人 0105) 设计 发行 蒸汽火锅锅体 外观 71. 2016300049450 2016.1.7 原始取得 无 人 (16-0104) 设计 发行 蒸汽火锅(16- 外观 72. 2016300049465 2016.1.7 原始取得 无 人 0103) 设计 发行 蒸汽火锅(16- 外观 73. 2016300049484 2016.1.7 原始取得 无 人 0101) 设计 发行 外观 74. 耦合器 2016300646038 2016.3.9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外观 75. 电饼铛(4) 2016302019731 2016.5.25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5-2-14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 外观 76. 耦合器(2) 2016302019746 2016.5.25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外观 77. 托盘 2016304551361 2016.8.31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外观 78. 锅 2016306288489 2016.12.19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外观 79. 电饼铛(4) 2016306381755 2016.12.22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外观 80. 电饼铛(2) 2016306386640 2016.12.22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外观 81. 电饼铛(3) 2016306391583 2016.12.22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外观 82. 耦合器 2016306530139 2016.12.28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外观 83. 洗碗机(1) 2017300105718 2017.1.11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外观 84. 洗碗机(3) 2017300107588 2017.1.11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外观 85. 洗碗机(2) 2017300107592 2017.1.11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外观 86. 洗碗机(4) 2017300109598 2017.1.11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外观 87. 锅 2017300180776 2017.1.17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外观 88. 电火锅 2017300470730 2017.2.22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电饼铛(LR- 外观 89. 2017300473264 2017.2.22 原始取得 无 人 FD3702) 设计 发行 外观 90. 电饼铛 2017300473279 2017.2.22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加湿净化器 发行 外观 91. (高端 JSQ- 201730117514X 2017.4.11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D8000) 5-2-14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 电饼铛(KLJ- 外观 92. 2017301177145 2017.4.11 原始取得 无 人 D640) 设计 发行 加湿净化器 外观 93. 2017301179583 2017.4.11 原始取得 无 人 (JSQ-J1500) 设计 发行 外观 94. 加湿净化器 2017301179668 2017.4.11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烤涮一体火锅 外观 95. 2017301457254 2017.4.26 原始取得 无 人 (鸳鸯锅) 设计 发行 炉糕锅(LG- 外观 96. 2017303279374 2017.7.24 原始取得 无 人 100) 设计 发行 电饼铛(LR- 外观 97. 2017303282305 2017.7.24 原始取得 无 人 D3009) 设计 发行 电饼铛(BC- 外观 98. 2017303282733 2017.7.24 原始取得 无 人 2T) 设计 发行 薄饼铛(BC- 外观 99. 2017303282818 2017.7.24 原始取得 无 人 411-JD-421) 设计 发行 薄饼铛(BC- 外观 100. 2017303282841 2017.7.24 原始取得 无 人 11-BC-168) 设计 发行 煎蛋铛(BC- 外观 101. 2017305895192 2017.7.24 原始取得 无 人 168) 设计 发行 外观 102. 电暖气片 2017305964328 2017.11.29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电暖气(方 外观 103. 201830021506X 2018.1.17 原始取得 无 人 形) 设计 发行 电暖气(圆 外观 104. 2018300218231 2018.1.17 原始取得 无 人 形) 设计 发行 煎饼机(JBJ- 外观 105. 2018300462160 2018.1.31 原始取得 无 人 J32) 设计 发行 电火锅(分体 外观 106. 2018300629489 2018.2.9 原始取得 无 人 式) 设计 发行 外观 107. 电饼铛 2018300629493 2018.2.9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108. 发行 剪毛器(JMQ- 外观 2018301660421 2018.4.20 原始取得 无 5-2-14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人 Q2) 设计 发行 电煎锅(LR- 外观 109. 2018301660436 2018.4.20 原始取得 无 人 J321) 设计 发行 外观 110. 薄饼铛(K-1) 2018301660718 2018.4.20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剪毛器(JMQ- 外观 111. 2018301664070 2018.4.20 原始取得 无 人 Q1) 设计 发行 电煎锅(JG- 外观 112. 2018301664189 2018.4.20 原始取得 无 人 J3503) 设计 电饼铛(LR- 发行 外观 113. J8345-LR- 2018301664282 2018.4.20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A8345) 发行 菜馅机(CX- 外观 114. 2018301664422 2018.4.20 原始取得 无 人 81) 设计 发行 电煎锅(JG- 外观 115. 2018301668033 2018.4.20 原始取得 无 人 J3603) 设计 发行 外观 116. 火锅 2018303626336 2018.7.6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外观 117. 火锅 2018303629885 2018.7.6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电饼铛(LR- 外观 118. 2018305028549 2018.9.7 原始取得 无 人 X3008) 设计 发行 电煎锅(LR- 外观 119. 2018305030981 2018.9.7 原始取得 无 人 J30) 设计 发行 水暖毯主机 外观 120. 2018305034304 2018.9.7 原始取得 无 人 (SNT-D20A) 设计 发行 外观 121. 火锅(2) 2018306218803 2018.7.6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空气净化加湿 外观 122. 2019300536493 2019.1.30 原始取得 无 人 装置(G-4) 设计 发行 多功能料理机 外观 123. 2019300536510 2019.1.30 原始取得 无 人 (G-2) 设计 124. 发行 电饼铛(K-2) 外观 201930053653X 2019.1.30 原始取得 无 5-2-14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人 设计 发行 多功能料理机 外观 125. 2019300536559 2019.1.30 原始取得 无 人 (K-3) 设计 发行 多功能煎烤机 外观 126. 2019300537369 2019.1.30 原始取得 无 人 (G-1) 设计 发行 外观 127. 电饼铛(G-3) 2019300537373 2019.1.30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小火锅(HG- 外观 128. 2019302466230 2019.5.20 原始取得 无 人 X1004) 设计 发行 空气炸锅(K- 外观 129. 2019302466245 2019.5.20 原始取得 无 人 4) 设计 发行 外观 130. 电磁炉 2019302466334 2019.5.20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外观 131. 火锅(G-6) 2019302472284 2019.5.20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电火锅(DHG- 外观 132. 2019304231687 2019.8.15 原始取得 无 人 558) 设计 发行 电火锅(DHG- 外观 133. 2019304231691 2019.8.15 原始取得 无 人 X451) 设计 发行 外观 134. 电火锅(G-7) 2019304231704 2019.8.15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电火锅(DHG- 外观 135. 201930442926X 2019.8.15 原始取得 无 人 X551F) 设计 发行 煎烤机(LR- 外观 136. 2019304429274 2019.8.15 原始取得 无 人 D285T) 设计 发行 电饼铛(LR- 外观 137. 2019304603726 2019.8.23 原始取得 无 人 D2001) 设计 发行 电饼铛(LR- 外观 138. 2019304603730 2019.8.23 原始取得 无 人 D9285J) 设计 发行 电火锅(DHG- 外观 139. 2019304603745 2019.8.23 原始取得 无 人 403) 设计 发行 电火锅(DHG- 外观 140. 2019304800067 2019.9.2 原始取得 无 人 X351) 设计 5-2-14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 多功能早餐机 外观 141. 2019304800071 2019.9.2 原始取得 无 人 (G-9) 设计 发行 多功能锅(K- 外观 142. 2019305680700 2019.10.18 原始取得 无 人 3) 设计 发行 电饼铛(LR- 外观 143. 2019305870457 2019.10.28 原始取得 无 人 J2301) 设计 发行 煎烤机(KL- 外观 144. 2019306328278 2019.11.15 原始取得 无 人 J150) 设计 发行 煎烤机(KL- 外观 145. 2019306328282 2019.11.15 原始取得 无 人 J3580) 设计 发行 空气炸锅(KZ- 外观 146. 201930632830X 2019.11.15 原始取得 无 人 J3401) 设计 发行 空气炸锅(KZ- 外观 147. 2019306331162 2019.11.15 原始取得 无 人 J2501) 设计 发行 电饭煲(G- 外观 148. 2019306331177 2019.11.15 原始取得 无 人 8F) 设计 发行 电饼铛(LR- 外观 149. 2019306331181 2019.11.15 原始取得 无 人 X2902) 设计 发行 电饼铛(LR- 外观 150. 2019306331196 2019.11.15 原始取得 无 人 X2901) 设计 发行 电饭煲(G- 外观 151. 2019306331209 2019.11.15 原始取得 无 人 10) 设计 发行 便携水杯(C- 外观 152. 201930633136X 2019.11.15 原始取得 无 人 3) 设计 发行 外观 153. 早餐机 2019306331374 2019.11.15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空气炸锅(G- 外观 154. 2019306331389 2019.11.15 原始取得 无 人 8K) 设计 发行 外观 155. 空气炸锅 2019306532477 2019.11.26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外观 156. 煎烤机(C-2) 2019306934969 2019.12.12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157. 发行 电饼铛(G- 外观 2019307327677 2019.12.27 原始取得 无 5-2-14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人 12) 设计 发行 外观 158. 电饼铛(H-1) 2019307327681 2019.12.27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电饼铛(LPBC- 外观 159. 2020300151239 2020.1.10 原始取得 无 人 1) 设计 发行 外观 160. 电饼铛(C-6) 2020300837347 2020.3.12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空气炸锅(K- 外观 161. 2020300837351 2020.3.12 原始取得 无 人 7) 设计 发行 电饼铛(LR- 外观 162. 2020300837563 2020.3.12 原始取得 无 人 J3020) 设计 发行 外观 163. 电饼铛(C-8) 2020300837578 2020.3.12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水杯(便携式 外观 164. 2020300837582 2020.3.12 原始取得 无 人 加热 C-3) 设计 发行 空气炸锅(G- 外观 165. 2020300837597 2020.3.12 原始取得 无 人 13) 设计 发行 空气炸锅(G- 外观 166. 202030083760X 2020.3.12 原始取得 无 人 11) 设计 发行 外观 167. 温奶杯(C-5) 2020300837718 2020.3.12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煎烤机(G- 外观 168. 2020301075302 2020.3.23 原始取得 无 人 3S) 设计 发行 煎烤机(G- 外观 169. 2020301075567 2020.3.23 原始取得 无 人 3Q) 设计 发行 煎烤机(C- 外观 170. 2020301085821 2020.3.26 原始取得 无 人 17) 设计 发行 外观 171. 奶锅(G-27) 2020301085855 2020.3.26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空气能烤箱 发行 外观 172. (空气炸锅 C- 2020301085944 2020.3.26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12) 173. 发行 汤锅(G-27) 外观 2020301086010 2020.3.26 原始取得 无 5-2-14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人 设计 发行 蒸煮饭盒(C- 外观 174. 2020301087225 2020.3.26 原始取得 无 人 16) 设计 发行 外观 175. 炒锅(G-27) 2020301087780 2020.3.26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外观 176. 煎锅(G-27) 2020301087808 2020.3.26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多功能烤串机 外观 177. 2020301211608 2020.4.1 原始取得 无 人 (G-22) 设计 发行 多功能烤串机 外观 178. 2020301248528 2020.4.2 原始取得 无 人 (G-21) 设计 发行 电饭煲(G- 外观 179. 2020301277465 2020.4.3 原始取得 无 人 28) 设计 发行 电热饭盒(G- 外观 180. 2020301812027 2020.4.27 原始取得 无 人 20) 设计 发行 电饼铛(C- 外观 181. 2020301818540 2020.4.27 原始取得 无 人 11) 设计 发行 早餐机(G- 外观 182. 2020301868234 2020.4.29 原始取得 无 人 29) 设计 发行 电饼铛(LR- 外观 183. 2020302465885 2020.5.25 原始取得 无 人 JP3018) 设计 发行 电饼铛(LR- 外观 184. 2020303276166 2020.6.23 原始取得 无 人 J3305) 设计 发行 冷热杯(C- 外观 185. 2020301870709 2020.04.29 原始取得 无 人 18) 设计 发行 外观 186. 电煮锅(M-3) 202030447084X 2020.08.07 原始取得 无 人 设计 发行 空气炸锅(M- 外观 187. 2020304470869 2020.08.07 原始取得 无 人 7) 设计 廊坊 外观 188. 耦合器 2016201771877 2016.03.09 继受取得 无 利仁 设计 5-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