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5-1-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TCYJS2021H1680 号 第一部分 引言 致: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利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仁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21H0760号”《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TCLG2021H0875号”《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于2021年7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11490号”《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并将补充 上报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现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提出的审核问询意见以 及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但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另有所指的除外)有关发行人的重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浙江天册律师 事务所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最 近三年一期”或“报告期”指“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至6 月”,就《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作重复披露。 5-1-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就发行人补充上报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事宜,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此出具了编号为 “XYZH/2021BJAA190401”的《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6月、2020 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编号为 “XYZH/2021BJAA190402”《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30日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编号为 “XYZH/2021BJAA190405”《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6月、2020 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以外,《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中 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简称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5-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 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一、廊坊利仁享受福利企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 所得税按 15%优惠税率政策和减征 60%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请发行人补 充披露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对前述税收优惠政 策是否存在依赖,并说明前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规范性问题 2)。 回复: (一)补充披露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对前 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依赖 1、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 经核查,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享受的上述各项税收优惠金额占净利润的比 重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1-6 月 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 194.07 989.35 599.57 896.78 1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后影响额(按 145.55 742.02 449.68 672.58 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金额 12.80 23.51 25.85 25.12 2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税后影响额 9.60 17.63 19.39 18.84 (按 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 残疾人员工资所得税加计扣除 249.38 716.29 661.36 888.13 3 残疾人员工资所得税加计扣除影响 62.35 179.07 165.34 222.03 额(按 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 4 所得税优惠金额 60.44 402.91 168.28 44.86 合计 277.93 1,341.63 802.69 958.31 净利润 3,350.53 6,634.98 3,764.82 1,181.08 税收优惠金额的税后影响额 8.30% 20.22% 21.32% 81.14% 占净利润的比重 5-1-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的税后影响额占净利润的比重分 别为81.14%、21.32%、20.22%及8.30%,呈逐年下降趋势。2018年度税收优惠金 额的税后影响额占净利润的比重较高,主要系当年度毛利率偏低、电视广告费投 入较高等因素导致净利润规模较小。随着发行人盈利能力的提升,2019年度起税 收优惠金额的税后影响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重均低于30%,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 不构成重大影响。 2、发行人对前述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 经测算,报告期内若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1-6 月 一、经审计的发行人财务数据 1、净利润 3,350.53 6,634.98 3,764.82 1,181.08 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404.15 6,756.75 3,788.84 1,181.08 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3,377.95 6,678.56 3,728.12 1,052.56 股东的净利润 二、税收优惠金额的影响 277.93 1,341.63 802.69 958.31 三、模拟计算的扣除税收优惠影响后的发行人财务数据 1、净利润 3,072.60 5,293.35 2,962.14 222.77 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126.21 5,415.12 2,986.16 222.77 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3,100.02 5,336.93 2,925.44 94.25 股东的净利润 假设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 年1-6月的净利润均为正数,2018年度至2020年度的累计净利润为8,356.62万元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仍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关于“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经营成果对上述税 收优惠政策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说明前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廊坊利仁作为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发行人 聘用残疾人员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及残疾人员工资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同 时,廊坊利仁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按 15%优惠税率政策。 5-1-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及残疾人员工资所得税加计扣 除政策的可持续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 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 障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 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宪法和法律对残疾人的就业 权利予以充分保障,对相关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进行了明确规 定。 上述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说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 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是国家的一贯政 策,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廊坊利仁作为福利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的规定依法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 值税优惠政策。以2021年6月的数据为基础,对廊坊利仁是否符合福利企业增值 税优惠政策条件进行逐项对比后确认,廊坊利仁符合财税〔2016〕52号文规定的 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符 序号 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廊坊利仁符合该规定的具体内容 合认定 条件 廊坊利仁符合条件的安置的残疾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 人为 133 人,在职职工总人数为 411 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 1 人,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 是 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 比例为 32.36%,安置残疾人人数超 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过 10 人且占比超过 25% 廊坊利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与符合条件 2 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 是 的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 协议 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 协议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 廊坊利仁为符合条件的安置的残 3 是 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 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国家政策规 5-1-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符 序号 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廊坊利仁符合该规定的具体内容 合认定 条件 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 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保险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险等社会保险 廊坊利仁向符合条件的安置的残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 疾人支付的平均工资为 3309 元, 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 4 且为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的工 是 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资不低于河北省当地区县最低工 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资标准 1900 元 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 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不得享受财 廊坊利仁于 2021 年 4 月的最新纳 5 是 税〔2016〕52 号文第一条、第三条 税信用等级为 A 级 规定的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 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 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 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 廊坊利仁所属行业为家用厨房电 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 6 器具制造,生产销售货物取得的收 是 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 入占增值税收入超过 50% 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 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 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 入 廊坊利仁确认,其将继续承担社会责任,持续积极吸纳残疾人员就业并为其 安排适当的岗位和工种,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并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的通 知》(冀财税[2011]8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在职职工 总数比例的两倍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 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因此,当发行人满足福利企业享受 5-1-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条件时,同时满足聘用残疾人员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及残 疾人员工资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的条件。 综上,发行人享受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及残疾人员工 资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具有可持续性。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可持续性分析 廊坊利仁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15%优惠税率政策。 廊坊利仁定位为“科技创新型”企业,以技术创新和研发设计为企业核心竞 争力。在研发机构建设上,廊坊利仁成立技术部门,斥资购置了一批电气性能综 合测试仪、安全性能测试仪、带电绕组温升测试仪、电阻测试仪、变频电源等高 精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在人才吸收上,廊坊利仁从高等院校引进优秀技术人 才,培养成为公司研发技术骨干,加大对研发人员的奖励。廊坊利仁近三年涉及 的研发项目数为30项,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达9项以上。另外,廊坊利仁曾 荣获河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荣誉。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 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廊坊利仁已于2021年4月提出高新技术企业 复审申请,根据2021年10月27日发布的《关于河北省2021年第一批备案高新技术 企业名单的公告》(http://www.innocom.gov.cn/),廊坊利仁已列入河北省2021年 第一批备案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证书编号为“GR202113001664”。 因此,廊坊利仁已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具有可持续性。 (三)查验和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查阅了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料、增值税退税 申请表及退税凭证、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表及缴税凭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廊 坊利仁员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纳税信用报告等资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真实、披露完整。除2018年度外,税收优惠 政策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5-1-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 廊 坊 利 仁 已 完 成 2021 年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备 案 , 证 书 编 号 为 “GR202113001664”。 3、发行人享受前述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可持续性。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方采购、销售等交易。请发行人:(1)补 充披露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销售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公允性,说明关联方销售 的毛利率与平均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关联方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 情况;(2)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交易金额占比波动的原因与合理性;(3) 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关联方,实际从事的业务及投资的主要 公司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的客户、供应商, 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存在利益安排等情形。请保荐机 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并补充核查发行人的 关联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完整。(规范性问题 3) 回复: (一)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销售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公允性,关联方销售 的毛利率与平均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关联方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 情况 1、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销售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公允性 经核查,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销售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公允性如下: (1)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关联方名称 采购方 交易内容 定价原则 定价公允性 采购电饼铛内装 旭航家电 廊坊利仁 参考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定价公允 线等零配件 采购塑胶及玻璃 廊坊利仁 参考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定价公允 制品等零配件 盛仁电器 采购切菜器、削 利仁科技 皮器、电热锅蒸 参考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定价公允 屉等非电类产品 (2)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关联方名称 销售方 交易内容 定价原则 定价公允性 地中海科技 利仁科技 销售各类小家电 参考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定价公允 5-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方名称 销售方 交易内容 定价原则 定价公允性 产品 销售各类小家电 宽瓶盖科技 参考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定价公允 产品 销售各类小家电 尚利达家居 参考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定价公允 产品 销售各类小家电 仁润置业 参考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定价公允 产品 销售各类小家电 大松树置业 参考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定价公允 产品 (3)发行人向关联方租赁 关联方名称 承租方 交易内容 定价原则 定价公允性 租赁场所 参考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定价公允 仁润置业 利仁科技 缴纳物业管理 参考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定价公允 及水电费 租赁场地临时 网格传媒 廊坊利仁 参考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定价公允 存放库存商品 2、关联方销售的毛利率与平均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经核查,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发行人向地中海科技、宽瓶盖科技、尚利 达家居等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销售的整体毛利率分别为 31.76%、30.09%、 32.54%,发行人经销模式毛利率分别为 24.78%、28.07%、25.62%,具体对比情 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向地中海科技销售的毛利率 33.14% 30.95% 26.72% 向宽瓶盖科技销售的毛利率 31.01% 29.39% 34.38% 向尚利达家居销售的毛利率 —— 29.14% 26.73% 比照关联方公司整体毛利率 32.54% 30.09% 31.76% 非关联经销商毛利率 25.27% 27.73% 23.13% 经销模式平均毛利率 25.62% 28.07% 24.78% 注:截至 2020 年 4 月底,前述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已停止与发行人的交易。 发行人向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销售的毛利率高于其他经销商,主要系: (1)销售的具体产品型号的差异所致; (2)发行人对前述公司的销售采用代发货的模式,即前述公司日常不保有 库存,由发行人根据其线上订单情况实时安排发货并承担部分运费,因此售价中 考虑了订单处理服务及快递运输费用等; 5-1-1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2020年度,发行人考虑新冠疫情影响,以回款进度为考核指标向经销 商发放返利,不同经销商的业绩达成情况不同,发行人给予的销售返利有所不同, 导致平均单价、平均销售毛利率有一定差异。 剔除运费、返利等因素影响后模拟计算,发行人向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销 售毛利率与对非关联经销商销售毛利率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剔除运费、返利等因素模拟 关联销售情况 毛利率 计算毛利率情况 非关联 实际 模拟非 模拟 公司名称 关联销 模拟关 经销收 毛利 关联经 毛利 收入 成本 售毛利 联销售 入毛利 率差 销收入 率差 率 毛利率 率 异 毛利率 异 2020 年度 地中海科 566.22 378.55 33.14% 25.27% 7.87% 27.77% 25.45% 2.32% 技 尚利达家 —— —— —— 25.27% —— —— 25.45% —— 居 宽瓶盖科 221.13 152.56 31.01% 25.27% 5.74% 30.72% 25.45% 5.27% 技 32.54 25.45 合计 787.35 531.11 25.27% 7.27% 28.61% 3.16% % % 2019 年度 地中海科 1,009.88 697.29 30.95% 27.73% 3.22% 26.32% 25.70% 0.62% 技 尚利达家 64.32 45.58 29.14% 27.73% 1.41% 20.61% 25.70% -5.09% 居 宽瓶盖科 1,173.59 828.65 29.39% 27.73% 1.66% 25.58% 25.70% -0.12% 技 30.09 25.70 合计 2,247.79 1,571.52 27.73% 2.36% 25.77% 0.07% % % 2018 年度 地中海科 619.44 453.92 26.72% 23.13% 3.59% 24.46% 20.93% 3.53% 技 尚利达家 673.36 493.37 26.73% 23.13% 3.60% 20.39% 20.93% -0.54% 居 宽瓶盖科 2,492.49 1,635.61 34.38% 23.13% 11.25 24.57% 20.93% 3.64% 5-1-1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剔除运费、返利等因素模拟 关联销售情况 毛利率 计算毛利率情况 非关联 实际 模拟非 模拟 公司名称 关联销 模拟关 经销收 毛利 关联经 毛利 收入 成本 售毛利 联销售 入毛利 率差 销收入 率差 率 毛利率 率 异 毛利率 异 技 % 31.76 20.93 合计 3,785.29 2,582.90 23.13% 8.63% 23.81% 2.88% % % 注:模拟计算的方法为将发生的邮寄运杂费归集至运输活动对应的经销商销售成本,将 发生的年度返利加回至对相关经销商的销售收入。通过上述计算方法剔除运费、年度返利的 影响。即:模拟毛利率=[(商品销售收入+经销商年度返利)-(商品结转成本+运费)]÷(商 品销售收入+年度返利) 如上所示,剔除运费、年度返利等影响因素后,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发 行人向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整体销售毛利率与向非关联经销商销售的毛利率 差异分别为 2.88%、0.07%、3.16%,不存在显著差异。 报告期内,仁润置业、大松树置业、黄山仁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 山仁润”)等关联方向发行人购买产品自用或用于员工福利,该类交易发生金额 较小,报告期各期合计分别为 1.86 万元、2.45 万元、4.76 万元及 0.46 万元,毛 利率分别为 11.12%、31.45%、27.86%和 25.75%,与同类交易毛利率不存在重大 差异。2018 年,销售毛利率较低主要系发行人以成本价向仁润置业销售部分收 尾型号产品及赠品所致。 3、关联方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 (1)关联采购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廊坊利仁向关联方旭航家电采购电饼铛内装 线,向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盛仁电器采购电饼铛底板、装饰板、把手、面盆等 塑胶或玻璃制品。发行人采购的配件规格种类繁多,选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既向 关联方(或比照关联方)又向非关联第三方采购的前五大零配件价格进行比较, 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采购金额单位:万元,采购单价单位:元/件 物料名称 物料代码 关联方采购情况 非关 价格差 5-1-1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联方 异率 占关联 采购 采购金额 采购比 采购单价 平均 例 单价 2021 年 1-6 月 LR-D3020S 饼铛 1.B.02147A 31.19 35.94% 4.42 4.33 2.12% 内装线 LR-J3402 饼铛内 1.B.00736A 12.41 14.30% 5.91 7.10 -16.74% 装线 C-8 内装线 1.B.02339A 5.13 5.91% 5.13 5.38 -4.62% LR-A3200 饼铛内 1.B.00471B 3.74 4.30% 5.34 5.76 -7.30% 装线 326A 饼铛内装线 1.B.01462A 2.93 3.38% 4.88 5.82 -16.09% 合计 —— 55.40 63.83% —— —— —— 2020 年度 LR-D3020S 饼铛 1.B.02147A 74.94 23.93% 4.38 4.63 -5.36% 内装线 LR-D3004/D3009 1.B.00419B 34.89 11.14% 5.13 5.19 -1.18% 内装线 LR-D3066 把手下 1.B.00780A 14.36 4.59% 0.45 0.43 4.49% LR-D58 内装线 1.B.02264A 13.08 4.18% 4.36 4.57 -4.57% LR-J3402 饼铛内 1.B.00736A 13.01 4.15% 5.91 5.76 2.66% 装线 合计 —— 150.28 47.99% —— —— —— 2019 年度 LR-D3020S 饼铛 1.B.02147A 61.93 12.57% 4.42 4.66 -5.00% 内装线 326A 饼铛内装线 1.B.01462A 39.47 8.01% 4.81 4.85 -0.82% 2018H 内装线 1.B.02067A 21.96 4.46% 4.67 5.30 -11.78% LR-D3004/D3009 1.B.00419B 16.45 3.34% 5.14 5.28 -2.70% 内装线 LR-J3300 内装线 1.B.02046A 14.03 2.85% 5.40 5.53 -2.35% 合计 —— 153.84 31.23% —— —— —— 2018 年度 LR-D3020A 装饰 1.B.00501A 35.44 5.52% 2.86 2.83 0.88% 板 新薄饼铛面盆 1.B.00104A 35.35 5.50% 2.03 2.25 -9.75% LR-D3004 内装线 1.B.00421A 30.03 4.67% 4.55 4.91 -7.37% 5-1-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方采购情况 非关 联方 占关联 价格差 物料名称 物料代码 采购 采购金额 采购比 采购单价 异率 平均 例 单价 326A 饼铛内装线 1.B.01462A 21.34 3.32% 4.79 4.87 -1.46% LR-A3200A 饼铛 1.B.00472A 20.22 3.15% 5.25 5.61 -6.30% 内装线 合计 —— 142.38 22.16%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旭航家电采购的部分型号内装线全年均价低于无 关联第三方,主要原因系: ①个别非关联方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含税价相同的情况下,受税率影 响,其采购价格偏高; ②内装线价格受铜价波动影响,相同时期,发行人向关联方旭航家电采购的 配件与无关联第三方的定价相同,受铜价波动及采购时点差异,全年采购均价出 现偏差。 2018 年度,发行人向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盛仁电器采购的新薄饼铛面盆 等配件全年均价低于无关联第三方,主要系该类配件的价格主要包括材料费与加 工费,不同厂商模具不同,耗用材料存在偏差,故最终采购价格出现一定差异。 综上,发行人向关联方及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采购的部分零配件价格低于 无关联方第三方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且相关零配件采购金额较小,对发行人成 本不存在重大影响。整体而言,发行人向关联方及比照关联方采购价格与市场价 格具有可比性。 (2)关联方租赁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仁润置业租赁办公场所及库房,选择仁润置业对 其他楼层的第三方租户租赁价格作为市场价格进行比较。 发行人子公司廊坊利仁 2021 年 1-6 月向关联方网格传媒租赁场地用于存放 库存商品,由于网格传媒当前尚未有其他第三方租户,故选择邻近区域类似库房 租赁价格作为市场价格进行比较。 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出租 租赁面积 租赁用 市场可比价 期间 租赁位置 2 租赁价格 方 (m ) 途 格 5-1-1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租 租赁面积 租赁用 市场可比价 期间 租赁位置 2 租赁价格 方 (m ) 途 格 2021 年 京润大厦 4 层 401 7.7-9.0 元/日 1,521.34 办公 7.9 元/日/m2 1-6 月 及 5 层 501 /m2 2020 年 京润大厦 4 层 401 7.5-9.0 元/日 1,521.34 办公 7.9 元/日/m2 仁润 度 及 5 层 501 /m2 置业 2019 年 京润大厦 4 层 401 7.5-8.8 元/日 1,521.34 办公 7 元/日/m2 度 及 5 层 501 /m2 2018 年 京润大厦 4 层 401、 7.5-8.8 元/日 1,681.34 办公 7 元/日/m2 度 407 及 5 层 501 /m2 临时存 网格 2021 年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 0.13-0.30 元/ 8,000.00 放库存 0.21 元/日/m2 传媒 1-6 月 发区云鹏道 301 号 日/m2 商品 2018 年度、2019 年度,公司向仁润置业租赁的单价略低于其他租户,主要 系所执行的租赁合同为 2015 年签订,租期 5 年,租赁期间租金保持固定。2020 年起,随着新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相应调整。 综上,发行人的关联租赁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价格公允。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交易金额占比波动的原因与合理性 1、关联销售金额及占比变动的原因与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关联方及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的销售金额及占比变 动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占主营业 公司 占经销收入 占主营业务 销售额 占经销收 销售额 务收入比 比例 收入比例 入比例 例 地中海科 —— —— —— 566.22 3.51% 0.78% 技 尚利达家 —— —— —— —— —— —— 居 宽瓶盖科 —— —— —— 221.13 1.37% 0.31% 技 仁润置业 0.11 0.00% 0.00% 1.94 0.012% 0.003% 黄山仁润 0.35 0.00% 0.00% —— —— —— 大松树置 —— —— —— 2.82 0.017% 0.004% 5-1-1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占主营业 公司 占经销收入 占主营业务 销售额 占经销收 销售额 务收入比 比例 收入比例 入比例 例 业 合计 0.46 0.01% 0.00% 792.11 4.91% 1.10%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占主营业 公司 占经销收入 占主营业务 占经销收 销售额 销售额 务收入比 比例 收入比例 入比例 例 地中海科 1,009.88 6.45% 1.40% 619.44 3.13% 1.27% 技 尚利达家 64.32 0.41% 0.09% 673.36 3.41% 1.38% 居 宽瓶盖科 1,173.59 7.50% 1.63% 2,492.49 12.61% 5.11% 技 仁润置业 1.91 0.012% 0.00% 1.86 0.01% 0.00% 黄山仁润 —— —— —— —— —— —— 大松树置 0.54 0.003% 0.00% —— —— —— 业 合计 2,250.24 14.38% 4.30% 3,787.15 19.15% 7.76%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地中海科技、尚利达家居、宽瓶盖科技等比照关联方披 露的公司销售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主要原因如下: (1)对于线上销售,发行人重点发展自营渠道即 B2C 模式,通过加强新品 投放、加大市场推广等方式,报告期内发行人线上门店客流量(点击量)及 B2C 模式销售收入快速增长,由此对线上经销商整体均产生一定的客户分流影响,发 行人线上经销收入呈现下降趋势。 (2)前述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为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的线上经销商,其 受客户分流影响较大,获客成本提高,业务规模逐步缩减并最终停止经营。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仁润置业、黄山仁润、大松树置业等关联方的销售系基 于相关关联方的消费需求而发生的零星销售,金额较小且具有一定的偶发性。 综上,发行人关联销售金额及占比变动具有合理性。 2、关联采购金额及占比变动的原因与合理性 5-1-1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报告期各期,廊坊利仁向关联方旭航家电及比照关联方披露的 公司盛仁电器采购电饼铛内装线及塑料制品等零配件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占原材料 占主营业 占原材料 占主营业 公司 采购额 和零配件 务成本比 采购额 和零配件 务成本比 采购比例 例 采购比例 例 旭航家电 86.80 1.63% 0.36% 184.95 1.08% 0.35% 盛仁电器 —— —— —— 125.88 0.73% 0.24% 合计 86.80 1.63% 0.36% 310.83 1.81% 0.59%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占原材料 占主营业 占原材料 占主营业 公司 采购额 和零配件 务成本比 采购额 和零配件 务成本比 采购比例 例 采购比例 例 旭航家电 251.51 1.45% 0.67% 189.21 0.88% 0.52% 盛仁电器 239.45 1.38% 0.64% 444.53 2.07% 1.21% 合计 490.96 2.82% 1.31% 633.74 2.95% 1.73% 此外,发行人向盛仁电器采购少量非电类产品,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交易额分别为 8.74 万元、1.73 万元、2.27 万元。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关联采购金额及占同类交易比例逐期下降,主要系 相关产品市场供应充足,为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逐步向非关联方进 行采购或自制。发行人关联采购及金额的变动具有合理性。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总额分别为 230.59 万元、259.26 万元、399.38 万元、127.72 万元,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 提升,以及关键管理人员人数的增加,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总额整体呈上升趋 势。 发行人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报告期内的 变动与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既定的薪酬制度相符,具有合理性。 4、关联租赁金额及占比变动的原因与合理性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1-6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公司的租赁 相关交易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成本之比变动情况如下所示: 5-1-1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 费用类 2021 年度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公司 型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租赁费 173.29 0.72% 352.54 0.67% 325.36 0.87% 348.46 0.95% 仁润置 物业管 业 理及水 57.94 0.24% 113.05 0.21% 96.44 0.26% 101.71 0.28% 电费 网格传 租赁费 30.00 0.12% —— —— —— —— —— —— 媒 合计 261.23 1.08% 465.59 0.88% 421.80 1.12% 450.17 1.23% 2019 年度,发行人关联租赁金额小幅下降,主要系因研发部门办公区域 转移导致租赁面积减少所致。 2020 年度,发行人关联租赁金额上升,主要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仁润置业 原租赁合同已到期,新合同约定的单位租金提升所致。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关联租赁金额较去年同期上升,主要系随着发行 人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原有库房已不能更好的满足存放及快速搬运的需要, 故向关联方网格传媒租赁临时库房进行库存商品的存放。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租赁金额及占比变动具有合理性。 5、其他关联交易 发行人的关联担保系子公司廊坊利仁因资金需求向银行借款,由实际控 制人宋老亮、齐连英等关联方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的变动与借款变动相符, 具有合理性。 为规范和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以及完善内控,关联方代收代付、关联 方资金拆借等内控不规范情形逐步整改,截至 2020 年末均已整改完毕且未再 发生。 (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关联方,实际从事的业务及投资的主 要公司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的客户、供应商, 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存在利益安排等情形 1、实际从事的业务及投资的主要公司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与 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的客户、供应商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关联方业务情况如下: 5-1-1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存在重 序 是否相同 关联方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叠的客户、供 号 或相似 应商 一、现存续的关联企业 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 宽瓶盖餐饮 之子,公司董事宋天义持股 餐饮服务 1 管理(北京) 否 否 96.3768%并担任执行董事、 及管理 有限公司 经理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 北京石头人 宠物用品 之子,公司董事宋天义持股 2 科技有限公 销售及宠 否 否 8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司 物美容 的企业 北京点零一 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 服装、鞋帽 3 服装设计有 之女宋嘉宁持股 100%并担 设计及销 否 否 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售 天津星空未 来企业管理 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 投资管理、 4 咨询合伙企 之子宋天义持有 20%份额的 否 否 股权投资 业(有限合 企业 伙) 珠海钧瀚投 公司董事栗振华持股 51%并 投资管理、 5 资管理有限 否 否 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股权投资 公司 珠海钧皓投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企业 6 资管理有限 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栗 否 否 管理咨询 公司 振华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珠海钧裕股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 权投资合伙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 7 投资管理、 否 否 企业(有限 董事栗振华担任执行事务合 资产管理 合伙) 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珠海钧蔚股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 权投资合伙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 8 投资管理、 否 否 企业(有限 董事栗振华担任执行事务合 资产管理 合伙) 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杭州鋆文股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权投资合伙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 9 股权投资 否 否 企业(有限 董事栗振华担任执行事务合 合伙) 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珠海睿斌股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权投资合伙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 股权投资、 10 否 否 企业(有限 董事栗振华担任执行事务合 投资管理 合伙) 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5-1-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存在重 序 是否相同 关联方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叠的客户、供 号 或相似 应商 杭州昊跃股 权投资合伙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 股权投资 否 否 企业(有限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合伙) 杭州昊迪股 权投资合伙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股权投资 否 否 企业(有限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合伙) 杭州昊全股 权投资合伙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 股权投资 否 否 企业(有限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合伙) 海南沃土股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权投资基金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 14 合伙企业 股权投资 否 否 董事栗振华担任执行事务合 (有限合 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伙) 珠海冠宇电 锂离子电 公司董事栗振华担任董事的 15 池股份有限 池生产及 否 否 企业 公司 销售 射频功率 放大器、开 深圳飞骧科 公司董事栗振华担任董事的 关芯片及 16 技股份有限 否 否 企业 射频前端 公司 模组设计、 开发、销售 珠海融恒股 权投资合伙 公司董事栗振华担任执行事 股权投资、 17 否 否 企业(有限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投资咨询 合伙) 南京华清股 报告期内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95% 18 权投资管理 未开展经 否 否 的企业 有限公司 营 南京华清股 南京华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报告期内 权投资合伙 19 公司持有 57.1426%份额的 未开展经 否 否 企业(有限 企业 营 合伙) 格瑞云视 报告期内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85% 20 (北京)科 未开展经 否 否 的企业 技有限公司 营 5-1-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存在重 序 是否相同 关联方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叠的客户、供 号 或相似 应商 格瑞高清 报告期内 (北京)传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80% 21 未开展经 否 否 媒技术有限 并担任监事的企业 营 公司 北京网格在 报告期内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80% 22 线信息技术 未开展经 否 否 并担任监事的企业 有限公司 营 海博汇(北 报告期内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50% 23 京)投资有 未开展经 否 否 的企业 限公司 营 北京格瑞互 报告期内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48% 24 联科技有限 未开展经 否 否 并担任监事的企业 公司 营 智慧城市 南京软件谷 技术服务、 移动互联网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40% 25 软件技术 否 否 研究院有限 的企业 服务、孵化 公司 服务 南京水木清 营销服务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15% 26 智教育科技 及赛事承 否 否 的企业 有限公司 办服务等 未来网络 报告期内 (厦门)研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22% 27 未开展经 否 否 究院有限责 的企业 营 任公司 竞驱动(南 报告期内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40% 28 京)信息技 未开展经 否 否 的企业 术有限公司 营 扬思(厦门) 报告期内 科技合伙企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有 10% 29 未开展经 否 否 业(有限合 份额的企业 营 伙) 矩阵驱动 报告期内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40% 30 (南京)传 未开展经 否 否 的企业 媒有限公司 营 江苏辉程数 报告期内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15% 31 据技术有限 未开展经 否 否 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公司 营 江苏辉通智 报告期内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15% 32 能交通技术 未开展经 否 否 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有限公司 营 5-1-2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存在重 序 是否相同 关联方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叠的客户、供 号 或相似 应商 农业技术 苏州新农生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5% 服务及销 33 农业科技发 否 否 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售茶叶产 展有限公司 品 南京清涟网 报告期内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担任董事 34 络科技有限 未开展经 否 否 的企业 公司 营 南京矩阵驱 报告期内 动传媒合伙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有 50% 35 未开展经 否 否 企业(有限 份额的企业 营 合伙) 南京矩阵驱 报告期内 动自动化合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有 50% 36 未开展经 否 否 伙企业(有 份额的企业 营 限合伙) 南京心行文 报告期内 化传媒合伙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有 50% 37 未开展经 否 否 企业(有限 份额的企业 营 合伙) 矩阵驱动 报告期内 (南京)自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10% 38 未实际开 否 否 动化有限公 的企业 展经营 司 珮驱动(南 报告期内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10% 39 京)机器人 未实际开 否 否 的企业 有限公司 展经营 知安视娱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 TMT 相关 40 (南京)科 否 否 4.55%的企业 业务 技有限公司 云计算和 数字化转 型业务、信 神州数码集 息技术应 公司独立董事张连起担任独 个别客户重 41 团股份有限 用创新业 否 立董事的企业 叠 公司 务、IT 分 销和增值 服务业务 等 国药集团药 药品分销、 公司独立董事张连起担任独 42 业股份有限 药品生产、 否 否 立董事的企业 公司 药品物流 5-1-2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存在重 序 是否相同 关联方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叠的客户、供 号 或相似 应商 业务等 华融证券股 公司独立董事张连起担任独 证券服务 43 否 否 份有限公司 立董事的企业 业务等 网络智能 化及信息 安全防护 北京浩瀚深 解决方案 度信息技术 公司独立董事张连起担任独 的设计实 44 否 否 股份有限公 立董事的企业 施、软硬件 司 设计开发、 产品销售 及技术服 务等业务 电气绝缘 材料等高 浙江博菲电 公司独立董事张连起担任独 分子复合 45 气股份有限 否 否 立董事的企业 材料的研 公司 发、生产与 销售 安丘九艺文 报告期内 公司监事会主席杜恩典担任 46 化用品有限 未开展经 否 否 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公司 营 上海贝顺投 公司独立董事王立之母持有 报告期内 资管理中心 47 49%份额、岳母持有 51%份 未开展经 否 否 (有限合 额的企业 营 伙) 北京互通联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之配偶侯 广告发布 48 合国际广告 否 否 春艳担任董事的企业 服务 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杨善东曾持股 15% 北京东方税 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其 佳税务师事 税务审计、 49 已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对外 否 否 务所有限责 税务咨询 转让股权并辞去执行董事职 任公司 务 济南友谊有 公司董事杨善东曾持股 30% 财务审计、 50 限责任会计 否 否 并担任监事的企业 财务咨询 师事务所 北京三丰禾 公司董事宋天义曾持股 报告期内 51 顺蔬菜运输 46.15%的企业,已于 2021 未开展经 否 否 有限责任公 年 5 月 7 日注销 营 5-1-2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存在重 序 是否相同 关联方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叠的客户、供 号 或相似 应商 司(以下简 称“三丰禾 顺”) 电饼铛内 实际控制人齐连英之兄弟齐 装线等小 个别供应商 52 旭航家电 更生曾持股 100%的企业,已 家电零配 否 重叠 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注销 件生产销 售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曾经控制 报告期内 嘉兴清安科 53 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6 月 未开展经 否 否 技有限公司 17 日注销 营 通达惠心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曾经控制 报告期内 54 (北京)科 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9 月 未开展经 否 否 技有限公司 18 日注销 营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黄成龙之 报告期内 潍坊源一服 55 配偶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 未开展经 否 否 装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15 日注销 营 公司独立董事张连起曾担任 北京星昊医 医药的研 独立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1 56 药股份有限 发、生产及 否 否 年 7 月 16 日辞去独立董事的 公司 销售 职务 珠海钧华投 公司董事栗振华曾担任执行 股权投资 资管理合伙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企 57 及投资管 否 否 企业(有限 业,已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理 合伙) 不再担任该职务 南京灵长目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曾持股 程序化广 58 网络科技有 25%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8 告流量变 否 否 限公司 月 30 日对外转让股权 现业务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之配偶侯 北京金诺鑫 春艳持股 80%并担任执行董 报告期内 59 盛广告有限 事、总经理,公司独立董事 未开展经 否 否 公司 赵黎持股 5%的企业,已于 营 2021 年 8 月 25 日注销 南京软件谷移动互联网研究 报告期内 南京小桃科 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企 60 未开展经 否 否 技有限公司 业,已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 营 注销 三、比照关联方披露的企业 5-1-2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存在重 序 是否相同 关联方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叠的客户、供 号 或相似 应商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曾经 控制的企业,于 2015 年 10 实现销售的 月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对外 经销小家 61 太平轮科技 是 电商平台重 转让,报告期内太平轮科技 电产品 叠 与公司存在往来款项余额; 该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注销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之妻 弟齐更生代宋老亮持有股权 的企业,于 2015 年 10 月将 实现销售的 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对外转 经销小家 62 地中海科技 是 电商平台重 让;报告期内地中海科技作 电产品 叠 为公司的经销商与公司发生 交易;该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注销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曾经 控制的企业,于 2015 年 10 月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对外 实现销售的 经销小家 63 宽瓶盖科技 转让;报告期内宽瓶盖科技 是 电商平台重 电产品 作为公司的经销商与公司发 叠 生交易;该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注销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曾经 控制的企业,于 2015 年 9 月 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对外转 实现销售的 经销小家 64 尚利达家居 让,报告期内尚利达家居作 是 电商平台重 电产品 为公司的经销商与公司发生 叠 交易;该公司已于 2021 年 2 月注销 廊坊利仁员工邱永富控制的 各类塑料 个别供应商 65 盛仁电器 企业,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 制品生产 否 重叠 供应商与公司发生交易 及销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外,发行人的 关联企业及基于谨慎性原则比照关联方披露的企业共计 65 家,其中存续的关 联企业 48 家,已注销或已转让的关联企业 12 家,比照关联方披露的企业 5 家。与发行人业务的关联性及客户供应商重叠情况如下: (1)作为发行人的零配件供应商,与发行人的业务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存在个别供应商重叠 5-1-2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方旭航家电及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盛仁电器主营业务为小家电零 配件的生产及销售,报告期内分别向发行人供应电饼铛内装线、塑胶及玻璃 制品等零配件,不涉及小家电整机的生产及销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一 定的相关性,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不存在客户重叠,存在个别供应商重叠的情 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重叠的供应商 采购方 采购内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中山市博宇电线有限 旭航家电 编织线 —— 69.62 53.98 29.45 公司 发行人 内装线 17.41 262.82 42.83 261.46 中山市鼎详电器有限 旭航家电 编织线 —— —— 18.49 68.18 公司 发行人 高温轧带 0.30 0.39 0.62 —— 京津霸(北京)商贸 盛仁电器 塑胶原材料 —— —— 148.36 104.40 有限公司 发行人 塑胶原材料 17.79 1.87 1.90 46.39 天津金发新材料有限 盛仁电器 塑胶原材料 —— 48.60 12.97 135.00 公司 发行人 塑胶原材料 56.99 176.76 115.07 85.34 发行人与旭航家电、盛仁电器存在个别供应商重叠的情况,主要系发行 人除向前述公司采购零配件外,亦存在外购原料自制零配件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重叠的供应商采购金额较小,占发行人原材料采购 总额的比例较低,影响较小,不存在采购价格异常情形。发行人与旭航家电、 盛仁电器具备独立采购决策能力,不存在捆绑采购或共同议价的情形。发行 人与旭航家电、盛仁电器采购渠道的建立及维护均彼此独立,单独议价,不 存在混同情形。 (2)作为发行人的经销商,与发行人业务具有一定相似性,实现销售的 电商平台存在重叠 太平轮科技、地中海科技、宽瓶盖科技及尚利达家居为发行人的线上经 销商,主要业务为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发行人的产品,与 发行人的业务具有相似性,实现销售的电商平台存在重叠的情况,具体如下: 天猫/淘宝平台 京东平台 公司 门店数(家) 销售额(万元) 门店数(家) 销售额(万元) 2020 年度 地中海科技 1 279.60 2 376.28 宽瓶盖科技 1 228.02 1 6.23 尚利达家居 —— —— —— —— 5-1-2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猫/淘宝平台 京东平台 公司 门店数(家) 销售额(万元) 门店数(家) 销售额(万元) 发行人 3 20,152.42 4 2,646.87 2019 年度 地中海科技 1 565.03 2 523.50 宽瓶盖科技 1 1,204.34 1 19.03 尚利达家居 1 65.31 —— —— 发行人 3 6,994.73 4 897.97 2018 年度 地中海科技 1 317.16 2 327.68 宽瓶盖科技 1 2,661.31 1 28.09 尚利达家居 1 669.13 —— —— 发行人 3 6,568.31 2 511.74 注:太平轮科技报告期内无销售收入。 前述公司与发行人存在销售平台重叠主要系下游电商平台集中度较高所 致,与所处行业特点及各自经营模式相符;前述公司与发行人在天猫、淘宝、 京东等国内主要电商平台独立开设网店,自主面向终端消费者销售产品,不 存在销售渠道混同的情形。 前述公司专门销售发行人的产品,主要供应商为发行人,与发行人不存 在供应商重叠、采购渠道混同的情形。截至 2021 年 3 月底,前述公司均已注 销。 (3)与发行人业务无关,个别客户重叠 公司独立董事张连起担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神州数码通过国内主要电 商平台销售电子硬件产品,与公司主要客户存在一定重叠。由于双方业务不 具有关联性,不存在业务与资金的往来,该等重合主要系国内互联网销售行 业较为发达且相对集中所致。 除上述情形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关联方,与发行人业务不 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的客户、供应商。 2、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存在利益安排等情形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关联方,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 利益输送或存在利益安排等情形。 5-1-2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查验和结论 本所律师的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查阅前述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银行 流水,对其对外投资、兼职情况进行网络检索; 2、实地走访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查阅关联交易对方财务报表; 3、查阅关联交易相应协议,抽查关联交易所涉发票、出入库单据、资金 凭证及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决策文件; 4、向关联方进行函证核查关联交易金额; 5、查阅关联方仁润置业提供的邻近楼层租户的租赁协议、资金凭证;对 区域类似物业的租赁价格进行网络检索; 6、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关联方及比照关联方披露的 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从事业务的说明、财务报表、主要客户及供应 商明细及交易内容的说明、确认函,对该等主体信息进行网络检索; 7、对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工商信息进行网络检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销售和租赁系参考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的原则定价,定价公允;发行人对关联方的销售毛利率与同类型交易的平均 毛利率无重大差异,发行人向关联方及比照关联方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具有 可比性,发行人的关联租赁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价格公允。 2、发行人与关联方交易金额占比波动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3、盛仁电器、旭航家电与发行人的业务具有一定相关性,存在个别供应 商重叠,不存在客户重叠的情况;太平轮科技、地中海科技、宽瓶盖科技及 尚利达家居等公司与发行人的业务具有相似性,存在主要销售平台重叠的情 况,不存在供应商重叠的情况;神州数码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客户,不存在 供应商重叠的情况。该等重叠的情形符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特点及各自的经营 模式,发行人与前述公司不存在采购和销售渠道混同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关联方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 以及主要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关 5-1-2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联方及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存 在利益安排等情形。 4、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准确完整。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线上渠道经销模式收入占比分别为 15.94%、6.93% 和 5.38%,逐期下降,线下渠道经销收入占比从 27.27%下降至 17.94%。请发行 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各渠道客户合作的具体性质(如:买断式、代销式)、 销售流程和交货方式,收入确认、销售退回的会计政策、确认时点及其合规性;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期初、新增、撤销和期末线上和线下经销商数量、 销售额情况,并补充分析经销商增减变动的原因;(3)按合作年限分类披露各 期线上线下经销商数量构成和销售收入情况,包括:合作时间一年以内、1-2 年、 2-3 年、3-4 年、4-5 年以及 5 年以上对应的销售收入、收入占比、平均毛利率、 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4)补充说明经销商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与 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实质 和潜在关联关系;(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销售返利补贴情况,波动是否与销售 收入、经销商变化、市场竞争环境等情况或因素相符,销售返利补贴的具体会 计处理、相关确认是否完整、准确、合规;(6)请补充披露各模式销售金额及 占比波动的原因与合理性,B2C 模式收入大幅增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存在差异,并说明原因与合理性;(7)补充披露发行人通过各类销售模式实现 的销售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给予经销商的信用政策是否显著宽松于其他 销售方式,对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是否显著增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 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核查以下事项:(1)具体业务模式及必要性,收 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经销商的选取标准、日常管理、定价机 制(包括营销、运输费用承担和补贴等)、物流、退换货机制、销售存货信息 系统等方面的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2)经销商和发行人是否存在实质和 潜在关联关系,信用政策是否合理;(3)发行人销售模式、占比等情况与同行 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 对经销模式下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规范性问题 6) 回复: 5-1-2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就发行人经销模式下收入真实性,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2、查阅发行人销售相关的业务制度、发行人与主要经销商签署的销售合同、 经销协议、发行人向经销商销售产品对应的销售出库单、物流及退换货记录; 3、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主要经销商,就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发行人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情 形进行确认; 4、查阅报告期内经销商档案,对交易金额较大的长期合作客户及新增或退 出客户进行核查,包括检查客户的基本工商情况、函证交易金额、现场走访或视 频访谈; 5、查询发行人主要经销商的工商登记信息。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经销模式下收入真实。 四、请发行人披露:(1)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原因和背景,转让及增资 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价款支付情况,股东资金来源 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为股东的真 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的投资方向, 是否存在投资发行人供应商、客户的情况,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及其股东、 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仅投资发行人的私募投资基金股东;(3) 结合历史上设置股份代持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的风险;(4)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股东,直接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其 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 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 安排,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 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规范性问题14) 回复: (一)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原因和背景,转让及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及 合理性、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价款支付情况,股东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 5-1-3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第一次增资、第一次股权转让 (1)本次增资、股权转让的情况及履行的程序 2003 年 4 月 6 日,利仁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利仁有限注册资本由 136 万元增加至 236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00 万元中,由宋老亮增资 80 万元,由齐 连英增资 20 万元;同意股东芦振岐将其持有的利仁有限增资前 5%的股权(对应 注册资本为 6.8 万元)转让给股东齐连英。2003 年 3 月 8 日,芦振岐与齐连英就 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北京瑞文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3 年 4 月 7 日出具“京瑞联验字[2003] 第 A-079 号”《验资报告》,审验认为宋老亮、齐连英已将新增注册资本 100 万元支付至利仁有限。 2003 年 4 月 8 日,利仁有限就本次增资、股权转让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2)本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原因和背景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系因利 仁有限业务需求,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增加对利仁有限的投资,本次股权 转让系创始股东芦振岐因个人原因退出对利仁有限的投资而将股权转让给齐连 英。 (3)本次增资、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款项支付情况、资 金来源及合法性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及本次 股权转让均按照利仁有限注册资本1:1作价,前述定价系根据利仁有限当时经营 情况,经各方协商确定,作价合理。 根据北京瑞文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京瑞联验字[2003]第A-079号” 《验资报告》,宋老亮、齐连英已向利仁有限支付全部增资款项。根据芦振岐、 齐连英的确认,齐连英已向芦振岐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此外,根据宋老亮、齐连英出具的确认,其支付增资款、股权转让价款的资 金为其合法自有,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1-3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本次增资、股权转让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 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股权 转让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 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第二次股权转让 (1)本次股权转让的情况及履行的程序 2005 年 6 月 10 日,利仁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宋老亮将其持有的利仁 有限 8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188.8 万元)转让给齐更生。同日,宋老亮与齐 更生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05 年 6 月 15 日,利仁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2)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和背景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系 因当时公司部分事项需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出于减少事务性工作的 考虑,宋老亮将利仁有限股权在形式上转让给齐更生(齐更生为宋老亮配偶齐连 英的弟弟),由齐更生代宋老亮持有相应股权。 (3)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款项支付情况、资金来源 及合法性 因本次股权转让系代持,因此宋老亮、齐更生未就本次股权转让约定对价, 齐更生亦无需支付股权转让对价。 (4)本次股权转让存在委托持股,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委托 持股安排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系 宋老亮将利仁有限股权转让给齐更生由齐更生代为持有,前述安排系委托持股, 相应委托持股安排系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前述安排外,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 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第二次增资、第三次股权转让 (1)本次增资、股权转让的情况及履行的程序 5-1-3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0 年 7 月 30 日,利仁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利仁有限注册资本由 236 万元增加至 1,036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800 万元全部由宋老亮认缴;同意齐更生 将其持有的利仁有限增资前 8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88.8 万元)转让给齐连 英。同日,齐更生与齐连英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北京真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19 日出具“京真诚验字 [2010]A1162 号”《验资报告》,审验认为截至 2010 年 8 月 11 日,利仁有限已 经收到宋老亮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800 万元。 2010 年 10 月 27 日,利仁有限就本次增资、股权转让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2)本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原因和背景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系因利 仁有限业务需求,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增加对利仁有限的投资,本次股权转让系此 前股权代持的还原,即齐更生将其代宋老亮持有的股权转回给宋老亮的配偶齐连 英。 (3)本次增资、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款项支付情况、资 金来源及合法性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按照利 仁有限注册资本1:1作价,前述定价系根据利仁有限当时经营情况,经各方协商 确定,作价合理。本次股权转让系此前代持还原,因此齐更生、齐连英未就本次 股权转让约定对价,齐连英亦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对价。 根据北京真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京真诚验字[2010]A1162号” 《验资报告》,宋老亮已向利仁有限支付全部增资款项。 此外,根据宋老亮出具的确认,其支付增资款的资金为其合法自有,资金来 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增资、股权转让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 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系 此前代持的还原,本次增资、股权转让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 排,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第四次股权转让 5-1-3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本次股权转让的情况及履行的程序 2015 年 11 月 3 日,利仁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宋老亮将其持有的 利仁有限 1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103.6 万元)转让给股东利仁投资。同日, 宋老亮与利仁投资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5 年 11 月 4 日,利仁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2)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和背景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系 利仁有限基于员工激励的考虑,由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持股 平台利仁投资。 (3)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款项支付情况、资金来源 及合法性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按 照利仁有限注册资本1:1作价,前述定价系根据利仁有限当时经营情况,并考虑 利仁投资由宋老亮、齐连英控制及拟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等因素,作价经双方协商 确定,作价合理。 根据宋老亮、利仁投资的确认及相应款项支付凭证,利仁投资已向宋老亮支 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此外,根据利仁投资出具的确认,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于其合伙 人对利仁投资的实缴出资,相应资金为利仁投资合法自有,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股东的 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不 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 或潜在纠纷。 5、第三次增资(因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增资) (1)本次增资的情况及履行的程序 2015 年 11 月 5 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利安达审 字[2015]第 2204 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利仁有限经 5-1-3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 108,429,057.20 元。2015 年 11 月 7 日,北京北方亚 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北方亚事评报字[2015]第 01-565 号”《资产评估 报告》,确认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利仁有限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值 为 148,902,388.88 元。 2015年11月7日,利仁有限全体股东宋老亮、齐连英、利仁投资作为发起人 共同签署了《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有限公司的全体股 东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同时约定了发起人在股 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2015 年 11 月 7 日,利仁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利仁有限由有限责任公 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以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的净资产人民币 108,429,057.20 元,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折股后的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690 万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 元,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3,690 万元,净资产超过股本部分计入股份 公司的资本公积。 2015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全体发起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 备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的议案》 《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和股份设置情况的议案》《关于审 议<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5年11月10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利安达验字 [2015]2161号”《验资报告》,经该所审验,截至2015年11月10日止,北京利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之全体发起人已按发起人协议书规定,以其拥有的利仁 有限2015年9月30日的净资产折股出资并一次缴足注册资本人民币3,690万元。 2015 年 11 月 19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向发行人核发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634381829U”的《营业执照》。 (2)本次增资的原因和背景 本次增资系因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进行。 (3)本次增资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款项支付情况、资金来源及合 法性 5-1-3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增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照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以 1:0.3403 的折股比 例折合股份 3,690 万股,发行人该次整体变更之后股本由原 1,036 万元增加至 3,690 万元,增加部分由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成。 (4)本次增资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股东的真实 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不存在 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 在纠纷。 6、第四次增资 (1)本次增资的情况及履行的程序 2017 年 11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意以总股本 36,9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转增 14,760,000 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 51,660,000 股。 2018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就上述增资 事宜修改章程。 中兴财光华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出具“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8)第 332002 号”《验资报告》,审验认为截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利仁科技已将资本公积 14,760,000.00 元转增股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51,660,000.00 元、累计股 本人民币 51,660,000.00 元。 2018 年 3 月 2 日,发行人就本次增资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2)本次增资的原因和背景 本次增资系因发行人股东协商一致,同意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3)本次增资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款项支付情况、资金来源及合 法性 本次增资系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根据“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8)第 332002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7年12月20日,利仁科技已将资本公积 14,760,000.00元转增股本。 5-1-3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本次增资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股东的真实 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不存在 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 在纠纷。 7、第五次增资 (1)本次增资的情况及履行的程序 2020 年 12 月,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股本增加至 55,104,445 股,新增 3,444,445 股股份中, 由杭州融禧认购 925,926 股,由杭州鋆文认购 1,518,519 股,由傲基科技认购 740,741 股,由史福忠认购 185,185 股,由袁玉梅认购 74,074 股。 中兴财光华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出具“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1)第 207001 号”《验资报告》,审验认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利仁科技已收到股东认 缴 股 款 人 民 币 93,000,000.00 元 , 其 中 : 股 本 3,444,445.00 元 , 资 本 公 积 89,555,555.00 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止,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55,104,445.00 元、累计股本人民币 55,104,445.00 元。 2020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就本次增资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2)本次增资的原因和背景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系发行 人因业务发展而引入外部投资者。 (3)本次增资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款项支付情况、资金来源及合 法性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对应的 发行人投前估值为1,395,000,000元,每股价格为27元,前述作价系各方基于对发 行人价值的判断并经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合理性。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1)第207001号”《验资报 告》,杭州融禧、杭州鋆文、傲基科技、史福忠、袁玉梅已向发行人支付全部增 资款项。 5-1-3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外,根据杭州融禧、杭州鋆文出具的确认,杭州融禧、杭州鋆文系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其支付增资款的资金为其向合伙人合法募 集的资金,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傲基科技、史福忠、袁玉梅 出具的确认,傲基科技、史福忠、袁玉梅支付增资款的资金为其合法自有,资金 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增资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股东的真实 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不存在 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 在纠纷。 (二)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的投资方向,是否存在投资发行人供应商、客户 的情况,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及其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 在仅投资发行人的私募投资基金股东 1、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的投资方向 发行人股东中,私募基金股东为杭州融禧(基金编号为“SCL331”)、杭 州鋆文(基金编号为“SNQ450”)。 根据杭州融禧、杭州鋆文的说明及提供的募集说明书等材料,杭州融禧系专 注于投资智能制造行业的私募基金,杭州鋆文系专门投资发行人的专项基金。 2、私募投资基金股东是否存在投资发行人供应商、客户的情况 根据杭州融禧、杭州鋆文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截至2021年6月30日, 杭州融禧、杭州鋆文的投资项目如下: 投资主体 一级被投资企业 二级被投资企业 三级被投资企业 四级被投资企业 杭州鋆华股权投 浙江华图微芯技 资合伙企业(有限 —— —— 术有限公司 合伙) 珠海璟麟实业发 —— —— 珠海融柏股权投 展有限公司 杭州融禧 资合伙企业(有限 珠海睿谦股权投 珠海融扬股权投 澜起科技股份有 合伙) 资合伙企业(有限 资合伙企业(有限 限公司 合伙) 合伙) 珠海睿宸股权投 深圳市鑫信腾科 —— —— 资合伙企业(有限 技股份有限公司 5-1-3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投资主体 一级被投资企业 二级被投资企业 三级被投资企业 四级被投资企业 合伙) 杭州鋆阳股权投 深圳飞骧科技股 资合伙企业(有限 —— —— 份有限公司 合伙) 珠海鋆湛股权投 浙江正泰安能电 资合伙企业(有限 力系统工程有限 —— —— 合伙) 公司 珠海融韬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 —— —— —— 合伙) 珠海熠辉投资管 珠海明骏投资合 珠海格力电器股 理合伙企业(有限 伙企业(有限合 —— 份有限公司 合伙) 伙) 珠海鋆璨股权投 深圳飞骧科技股 资合伙企业(有限 —— —— 份有限公司 合伙) 珠海冠宇电池股 —— —— ——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 —— —— 四川易冲科技有 —— —— —— 限公司 澜至电子科技(成 —— —— —— 都)有限公司 浙江睿熙科技有 —— —— —— 限公司 浙江天喜厨电股 份有限公司 杭州鋆文 发行人 —— —— —— 根据上表所列杭州融禧、杭州鋆文对外投资情况,并经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各 年度客户、供应商比对,杭州融禧投资的浙江天喜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供 应商。根据杭州融禧的说明,其对浙江天喜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人进行投资, 原因为杭州融禧系专注于投资智能制造行业的私募基金,其看好浙江天喜厨电股 份有限公司及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并独立作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益输送安 排。 除上述情况外,杭州融禧、杭州鋆文不存在投资发行人供应商、客户的情况。 5-1-3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私募投资基金股东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及其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1)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信息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报告期内各期前十大客户、供应商及网络核查的其主要股东(持股 5%以上)、 董监高信息如下: 1)主要客户 序号 客户名称 主要股东 董监高 董事:徐雷 北京京东世纪贸 京东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1 监事:缪晓虹 易有限公司 (持股 100%) 高级管理人员:徐雷 苏宁云商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苏宁 采购中心(目前 总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 2 更名为“苏宁易 负责人:侯恩龙 份有限公司 购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苏宁采购中 心”) VIPSHOP 董事:沈亚 唯品会(中国) INTERNATIONAL 3 监事:洪晓波 有限公司 HOLDINGS LIMITED(持 高级管理人员:沈亚 股 100%) 董事:沈亚 重庆唯品会电子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4 监事:洪晓波 商务有限公司 (持股 100%) 高级管理人员:—— 雷军(持股 70%)、黎万 董事:王川、雷军、刘德 有品信息科技有 5 强(持股 10%)、洪锋(持 监事:CHEW SHOU ZI 限公司 股 10%)、刘德(持股 10%) 高级管理人员:白昉 董事:邱涛 浙江天猫网络科 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6 监事:和富强 技有限公司 (持股 100%) 高级管理人员:邱涛 董事:游建 上海天翌电子商 广西蓝火翼软件技术有限 7 监事:陶国谦 务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 100%) 高级管理人员:游建 5-1-4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客户名称 主要股东 董监高 董事:周双成 地中海科技(已 田建辉(持股 80%)、周 8 监事:祖光荣 注销) 双成(持股 20%) 高级管理人员:田建辉 董事:周双成 宽瓶盖科技(已 周双成(持股 60%)、祖 9 监事:祖光荣 注销) 光荣(持股 40%) 高级管理人员:周双成 董事:周双成 尚利达家居(已 10 周双成(持股 100%) 监事:祖光荣 注销) 高级管理人员:周双成 董事:李双振 北京玖程龙禹科 11 李锁振(持股 100%) 监事:高春霞 贸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李双振 董事:李振请 北京玖尚科贸有 12 李锁振(持股 98%) 监事:高春霞 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李锁振 董事:沈德林 北京市新利兴酒 沈德林(持股 59%)、沈 13 监事:沈少斌 店用品有限公司 佩瑶(持股 41%) 高级管理人员:沈德林 董事:肖淑芳 古宝天(天津) 14 于国振(持股 99%) 监事:于国振 科技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肖淑芳 董事:周泽愿 天津九星科技有 周泽愿(持股 50%)、张 15 监事:张超 限公司 超(持股 50%) 高级管理人员:周泽愿 天津市武清区天 刘胜利(作为个体工商户 16 碧源办公用品店 —— 的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 董事:范凤利 河北美盾商贸有 17 范凤利(持股 100%) 监事:高西芹 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范凤利 董事:赵喜英 秦皇岛佑和商贸 赵喜英(持股 90%)、赵 18 监事:赵喜龙 有限公司 喜龙(持股 10%) 高级管理人员:赵喜英 5-1-4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客户名称 主要股东 董监高 Principal: Woo H Moon Vice President: Steven Jeon Nuwave, LLC(美 MR. JUNG S MOON, MR. 19 CEO: Jung S Moon 国企业) WOO H MOON General Manager: James Moon Other position: Gene Kim Pandabrands Inc. Zhouyang Huang, Xiaohan Director: Zhouyang Huang 20 (美国企业) Zheng Director: Xiaohan Zheng 董事:蒋立军 东营市东美商贸 蒋立军(持股 90%)、蒋 21 监事:蒋义仁 有限公司 义仁(持股 10%) 高级管理人员:蒋立军 正阅(上海)科 董事:贾志娟 22 贾志娟(持股 100%) 技发展有限公司 监事:金江 董事:李明珠 杭州大雷网络科 杭州三基传媒有限公司 23 监事:王辉 技有限公司 (持股 100%) 高级管理人员:李明珠 董事:杨立 四川海之雁贸易 四川新派餐饮管理有限公 24 监事:王玉兰 有限公司 司(持股 100%) 高级管理人员:杨立 董事:李杨梅 上海海雁贸易有 HAI DI LAO HOLDINGS 25 监事:张全根 限公司 PTE.LTD. (持股 100%) 高级管理人员:李杨梅 2)主要供应商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主要股东 董监高 董事:熊佰康 宁波天翔电器有 严建强(持股 50%)、熊佰康(持股 1 监事:严建强 限公司 50%) 高级管理人员:熊佰康 梁永聪(持股 18.22%)、冯骚女(持 董事:刘建华 广东创迪电器有 股 18.22%)、梁敏生(持股 18.22%)、 2 监事:梁利华 限公司 刘建华(持股 18.22%)、梁利华(持 高级管理人员:刘建华 股 18.22%)、周伟文(持股 8.9%) 5-1-4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主要股东 董监高 董事:吕挺、吕海、陶 礼钦、崔淑芬、张群祥、 天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严天文、袁军、林春、 52.15%)、缙云县风顺投资管理合伙 陈锡雁 浙江天喜厨电股 3 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7.38%)、 监事:钱立强、敬华裕、 份有限公司 缙云县天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徐茂央 合伙)(持股 10.35%) 高级管理人员:吕挺、 吕海、袁军、陈锡雁、 谭松青、徐达、李荣伟 杜传东(持股 25%)、王成功(持股 董事:王成功 金湖县正丰压铸 4 25%)、刘序还(持股 25%)、黄卫 监事:黄卫华 有限公司 华(持股 25%) 高级管理人员:王成功 董事:陈志华 金湖县光阳压铸 凌兴龙(持股 50%)、陈志华(持股 5 监事:凌兴龙 有限公司 42%)、郑孝洲(持股 8%) 高级管理人员:陈志华 董事:姜乃文 金湖县华能机电 徐荟博(持股 60%)、姜乃文(持股 6 监事:徐在连 有限公司 20%)、徐在连(持股 20%) 高级管理人员:姜乃文 佛山市顺德区科 董事:冯巨 冯巨(持股 40%)、左云(持股 30%)、 7 信达电子有限公 监事:刘志刚 刘志刚(持股 30%) 司 高级管理人员:冯巨 董事:冯就景、李强、 孟兆滨、韩玲、刘涛 广东日丰电缆股 监事:李泳娟、寇金科、 8 份有限公司(上 冯就景(持股 60.5%) 张慧 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李强、 孟兆滨 董事:齐朝晖 香河富士嘉利纸 齐朝晖(持股 50%)、王金伶(持股 9 监事:齐学军 制品有限公司 25%)、齐学军(持股 25%) 高级管理人员:齐朝晖 董事:刘俊婷 衡水昕龙制动绝 刘俊婷(持股 60%)、刘红暖(持股 10 监事:刘红暖 缘材料有限公司 40%) 高级管理人员:刘俊婷 董事:聂惠 中山市统领电器 万俊威(持股 88.2%)、聂惠(持股 11 监事:万俊威 科技有限公司 11.8%) 高级管理人员:聂惠 5-1-4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主要股东 董监高 董事:张群妃 浙江欧焙佳厨具 卢英娣(持股 80%)、张惠丰(持股 12 监事:卢英娣 有限公司 20%) 高级管理人员:张群妃 董事:闻继望、胡东升、 汤雪玲、陈海斌、朱容 稼、金小红、张淼君子、 比依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75%)、比 闻超、徐群 浙江比依电器股 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股 8%)、 13 监事:翁建锋、张磊、 份有限公司 宁波比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章园园 伙)(持股 5%) 高级管理人员:胡东升、 闻超、金小红、林建月、 谭雄 董事:郑根庭 永康市迈博电器 郑根庭(持股 50%)、何永益(持股 14 监事:何永益 有限公司 50%) 高级管理人员:郑根庭 余姚市新华电器电讯有限公司(持股 董事:钱兴华 宁波欧宝电器有 15 53.3955%)、金月华(持股 监事:钱娜燕 限公司 27.9627%)、钱兴华(持股 18.6418%) 高级管理人员:金月华 董事:沈潮 宁波珂仕电器有 16 沈潮(持股 50%)、严丹(持股 50%) 监事:严丹 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沈潮 (2)私募投资基金股东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的关 联关系 经比对,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除杭州融禧投资发行人供应商浙江天喜厨 电股份有限公司并向该公司委派董事外,杭州融禧、杭州鋆文与发行人供应商、 客户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与浙江天喜厨电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7 年开展合作并一直保持稳定的 合作关系,早于杭州融禧投资发行人的时间,双方的业务合作系合理的商业行为, 与杭州融禧的投资无关,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的情形。 4、是否存在仅投资发行人的私募投资基金股东 根据杭州鋆文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杭州鋆文为仅投资发行人的私募 投资基金股东。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杭州鋆文基本信息如下: 5-1-4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企业名称 杭州鋆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83MA2KCJJX7R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公望路 3 号 237 工位 执行事务合伙人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4,300.1 万元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 0.1 0.0023% 司 浙江华城实业投资集团有 1,000 23.2553% 限公司 珠海泽桓投资管理合伙企 合伙人及出资比例 1,000 23.2553% 业(有限合伙) 杭州顺殷投资管理有限公 1,000 23.2553% 司 北京晟彤企业管理中心(有 800 18.6042% 限合伙) 多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00 11.6276%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经营范围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 年 12 月 15 日 经营期限 2020 年 12 月 15 日至 2040 年 12 月 14 日 登记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杭州鋆文的确认,其仅投资于发行人,系其合伙人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 不存在利益输送安排。 (三)结合历史上设置股份代持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被追究相 关法律责任的风险 1、历史上股份代持的基本情况和原因 2005 年 6 月,宋老亮将其持有的利仁有限 8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188.8 万元)转让给齐更生,由齐更生代宋老亮持有相应股权。前述代持已于 2010 年 10 月还原,齐更生已于 2010 年 10 月将其代宋老亮持有的利仁有限股权转回给 宋老亮配偶齐连英。 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系因当时公司部分事项需控股 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出于减少事务性工作的考虑,宋老亮将利仁有限股 5-1-4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权在形式上转让给齐更生(齐更生为宋老亮配偶齐连英的弟弟),由齐更生代宋 老亮持有相应股权。 2、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 经宋老亮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宋老亮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股东的情形,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其将股权转让给齐更生代为 持有,原因系减少事务性工作的考虑,并非为规避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此外,上述代持行为发生于 2005 年,并已于 2010 年还原,已超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上的股份代持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减少 事务性工作而设置,不存在违法违规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 (四)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股东,直接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其他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 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 安排,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 议 1、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股东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了访谈并查询了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 信息及发行人法人/合伙企业股东的工商登记信息,同时经发行人股东确认,以 及主管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现有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股东的情形,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2、直接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 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 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 (1)发行人直接股东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8 名股东,其持股情 况如下: 序 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号 1. 宋老亮 34,725,852 63.02% 2. 齐连英 11,768,148 21.36% 5-1-4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号 3. 利仁投资 5,166,000 9.37% 4. 杭州鋆文 1,518,519 2.76% 5. 杭州融禧 925,926 1.68% 6. 傲基科技 740,741 1.34% 7. 史福忠 185,185 0.34% 8. 袁玉梅 74,074 0.13% 合计 55,104,445 100.00% (2)发行人间接股东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0.01%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信息如下: 序 所属一级 姓名 身份证号 个人情况 号 股东 1 宋老亮 1324321968******** 直接持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2 齐连英 1324391969******** 直接持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3 史福忠 1329031964******** 直接持股 张家口海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4 袁玉梅 2306041966******** 直接持股 大庆石油新科庆联防腐有限公司经理 5 齐茂松 1324321976******** 利仁投资 发行人副总经理 6 刘占峰 1324331974******** 利仁投资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7 司朝辉 1328251978******** 利仁投资 发行人董事 8 户志敏 1306221974******** 利仁投资 网格传媒副总经理,原为发行人员工 沈阳选业重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9 王明训 2101061960******** 利仁投资 总经理 龙之翔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 邓方 3710021986******** 利仁投资 副经理,原为发行人员工 11 单升华 4324251978******** 利仁投资 北京智鼎问道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经理 北京丰台光谱电子设备新技术研究所 12 徐进 1101021982******** 利仁投资 职员 13 杨善东 3724301972******** 利仁投资 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 自由职业,原为北京大松树置业有限公 14 左静 1101021986******** 利仁投资 司业务经理 15 李伟 3704811985******** 利仁投资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16 杜恩典 1310221985******** 利仁投资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17 黄成龙 3713231985******** 利仁投资 发行人产品研发中心经理 5-1-4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所属一级 姓名 身份证号 个人情况 号 股东 18 赵赛飞 1311821982******** 利仁投资 发行人员工 19 解淑荣 1328011958******** 利仁投资 已退休,原为发行人员工 20 杨溢 3101011978******** 杭州融禧 自由投资者 21 蔡学伦 3301021964******** 杭州融禧 杭州天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2 曹俊生 4108111962******** 杭州融禧 北京懋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R25****(*)(中国香 23 陈妙林 杭州融禧 浙江开元德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港) 上海徐来商务信息咨询中心 24 顾成 3210021973******** 杭州融禧 实际控制人 25 何厚锵 H06******(中国香港) 杭州融禧 堡光有限公司(香港企业)股东 26 何厚浠 H09******(中国香港) 杭州融禧 堡光有限公司(香港企业)股东 27 江斐然 1201031973******** 杭州融禧 恒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28 江浩然 1201031970******** 杭州融禧 恒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9 沈玉兴 3304021959******** 杭州融禧 实际控制人 30 宋佳骏 5111021995******** 杭州融禧 四川鼎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 31 杨淳 H01******(中国香港) 杭州融禧 自由投资者 32 杨宗颜 3101051949******** 杭州融禧 上海高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33 叶惠全 4425271970******** 杭州融禧 和骞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34 余丹云 4401021971******** 杭州融禧 广东中惠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35 袁利群 3302061969******** 杭州融禧 宁波圆合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36 张余林 3304221961******** 杭州鋆文 多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H60****** 珠海融泽通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37 陈劲松 杭州鋆文 (中国香港) 合伙)投资负责人 珠海鋆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8 贲金锋 3205031970******** 杭州鋆文 总经理、执行董事 浙江华城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9 张嘉慧 3304821993******** 杭州鋆文 董事长助理 浙江华城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0 张祥林 3304221957******** 杭州鋆文 董事长 浙江顺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1 王仁锋 3306241969******** 杭州鋆文 董事长、总经理 42 杜军辉 1401071991******** 杭州鋆文 自由投资者 43 范秀琴 4108021952******** 杭州鋆文 上海易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监事 5-1-4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所属一级 姓名 身份证号 个人情况 号 股东 44 李冠军 4111021963******** 杭州鋆文 自由投资者 周口市开健商贸有限公司 45 李全胜 4127011953******** 杭州鋆文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46 李卓然 6223011994******** 杭州鋆文 拉萨亚祥兴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7 乔海莉 4111021964******** 杭州鋆文 副总裁 北京懋源泓斋文化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48 孙晓波 1102221981******** 杭州鋆文 公司 财务经理 49 陶云初 3304221962******** 杭州鋆文 多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50 王国强 4111021962******** 杭州鋆文 杰科(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副总裁 郑州中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1 邹陵郑 4101051964******** 杭州鋆文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2 周善红 3210261968******** 杭州鋆文 江苏万顺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53 陆海传 3303231979******** 傲基科技 傲基科技实际控制人 54 迮会越 3102291977******** 傲基科技 傲基科技实际控制人 55 陆颂督 3303821984******** 傲基科技 无任职单位,自由职业者 北京以仕天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普蕾 56 包雪阳 3303231973******** 傲基科技 玛(北京)时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57 林志杰 3303231976******** 傲基科技 浙江牧心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58 王智杰 4101221983******** 傲基科技 深圳市华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59 张啸 1101011978******** 傲基科技 北京知点有限公司董事 傲基科技常务副总经理 60 庄丽艳 2202041965******** 傲基科技 董事会秘书 上海景林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1 蒋锦志 4403011967******** 傲基科技 董事长 62 王轶君 1521051987******** 傲基科技 西藏上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7806******** 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3 黄楚龙 傲基科技 (中国香港) 董事长、总经理 64 汪静波 5101021972******** 傲基科技 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3)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直接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存在如下亲属关系、关联关系: 5-1-4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宋老亮系发行人股东齐连英 的配偶;发行人董事宋天义系宋老亮、齐连英之子; 2)发行人股东史福忠系发行人股东袁玉梅的配偶; 3)宋老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刘占峰(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司朝辉(发行人董事)、杨善东(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杜恩典(发行人监 事会主席)、郭明昭(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齐茂松(发行人副总经理)、李 伟(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黄成龙(发行人产品研发中心总经理)、 齐连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利仁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股东杭州鋆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栗振华系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 经理; 5)发行人股东杭州鋆文的合伙人之一为珠海泽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持有 23.2553%的合伙份额)。珠海泽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合伙人之一为陈劲松(持有 75.8929%的合伙份额)。发行人股东杭州融禧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融泽通远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陈劲松亦担任北京融泽通远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直接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亲 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 3、不存在未披露的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已经披露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向杭州融禧、杭州鋆文、傲基科 技、史福忠、袁玉梅作出的发行人业绩承诺外(前述关于业绩承诺的对赌安排已 经解除,具体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针对规范性问题 15 的回复),发 行人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 议或安排,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五)查验和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股权转让及增资的付款凭证; 5-1-5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与发行人现有股东及历史股东进行了访谈; 3、取得了发行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4、取得了发行人股东签署的调查问卷、私募基金股东出具的确认函; 5、就私募基金股东的对外投资企业及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股东、董 监高的关联关系进行了网络核查; 6、取得了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 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的关系确认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经披露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原因和背景、转让及增资价格的 确定依据、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价款支付情况、股东资金来源。发行人历次股权 转让、增资作价具有合理性,已经履行法律程序,相应款项已经支付,资金来源 合法。除已经披露的历史上的股权代持外,发行人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 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系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 2、发行人已经披露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的投资方向,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 东中,杭州融禧存在投资发行人供应商浙江天喜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除此 以外,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不存在投资发行人供应商、客户的情况。除前述 杭州融禧投资浙江天喜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并向该公司委派董事的情形外,私募投 资基金股东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 人私募基金股东中,杭州鋆文为仅投资发行人的私募投资基金股东。 3、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减少事务性工作而设置, 不存在违法违规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 4、发行人现有股东均为适格股东,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直接间接股 东与发行人及其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 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 股或利益输送安排,不存在未披露的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不存在纠纷或 潜在争议。 5-1-5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曾经签署的对赌协议情况。发行人与相关股 东已解除了对赌协议。相关对赌协议业绩承诺期间为 2020-2022 年度,发行人 2020 年未完成相关业绩承诺,相关股东承诺不因此要求进行补偿或股份回购。 请发行人披露:(1)相关对赌协议是否已经完全解除,是否设置了在撤回申请、 被否决等情况下恢复效力的条款;(2)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通过分红或 体外支付等其他方式向相关股东支付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3)发行人在与 相关股东解除对赌协议时是否约定了相关补偿方式,如无,相关股东入股价格 是否有失公允,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规范性问题 15) 回复: (一)相关对赌协议是否已经完全解除,是否设置了在撤回申请、被否决 等情况下恢复效力的条款 1、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 根据杭州融禧、杭州鋆文、傲基科技、史福忠、袁玉梅(本题回复中合称为 “投资方”)与发行人、宋老亮、齐连英、利仁投资签署的《关于北京利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认购增资及股东协议》,相应业绩承诺及对赌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业绩承诺内容: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经审计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均不低于 70,000,000 元; (2)对赌方式: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中的任一年度的 实际净利润低于当年预期净利润,视为业绩承诺未达到,投资方有权要求宋老亮、 齐连英以现金形式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发行人全部或部分股份,股份回购价格=投 资方支付的增资款×(1+8%×投资方支付增资款项之日至投资方收到全部回购 价款之日的实际天数÷365)-投资方已从发行人处收取的分红。 2、对赌协议已经完全解除,未设置在撤回申请、被否决等情况下恢复效力 的条款 (1)对赌协议已完全解除 5-1-5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投资方与发行人、宋老亮、齐连英、利仁投资已经签署《关于北京利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增资及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解除了上述业绩承诺、股份回 购安排。 根据《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增资及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 自发行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 请之日起,投资方享有的回购请求权等特殊股东权利即终止。 因此,相应对赌协议已经完全解除。 (2)未设置在撤回申请、被否决等情况下恢复效力的条款 如上所述,根据《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增资及股东协议之补 充协议》约定,自发行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申请之日起,投资方杭州融禧、杭州鋆文、傲基科技、史福忠、袁玉 梅享有的回购请求权等特殊股东权利即终止。《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增资及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未设置发行人 IPO 撤回申请、被否决等情况 下恢复效力的条款。 另根据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投资方出具的确认,相应对赌安排已经 完全解除,不存在发行人 IPO 撤回申请、被否决等情况下恢复效力的条款。 综上,对赌协议已经完全解除,且未设置在发行人 IPO 撤回申请、被否决 等情况下恢复效力的条款。 (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通过分红或体外支付等其他方式向相关 股东支付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 在投资方成为发行人股东后,发行人未向包括投资方在内的全体股东进行分 红。另根据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投资方出具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及 其实际控制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未通过体外支付等方 式向投资方支付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 综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未通过分红或体外支付等其他方式向相关股东 支付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 (三)发行人在与相关股东解除对赌协议时是否约定了相关补偿方式,如 无,相关股东入股价格是否有失公允,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1、发行人在与相关股东解除对赌协议时未约定相关补偿方式 5-1-5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增资及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未约定 解除对赌协议时的补偿方式。此外,投资方在《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增资及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已经确认,其已经知晓发行人 2020 年度经 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可能低于 70,000,000 元,并承诺不因此要 求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投资方进行补偿或回购投资方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因此,发行人在与相关股东解除对赌协议时未约定相关补偿方式。 2、相关股东入股价格公允 投资方于 2020 年 12 月通过认购发行人增资的方式取得发行人股份。其中, 由杭州融禧以 25,000,000 元认购 925,926 股,由杭州鋆文以 41,000,000 元认购 1,518,519 股,由傲基科技以 20,000,000 元认购 740,741 股,由史福忠以 5,000,000 元认购 185,185 股,由袁玉梅以 2,000,000 元认购 74,074 股。 本次增资对应的发行人投前估值为 1,395,000,000 元,每股价格为 27 元。按 照发行人 2020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 算,PE 倍数约为 20.9 倍。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投资方的确认,上述发行人估值及入股价 格,系各方根据发行人经营情况协商确认,作价公允。 综上,相关股东入股价格不存在有失公允的情形。 3、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投资方在《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增资及股东协议之补充协 议》中已经确认,其已经知晓发行人 2020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 后净利润可能低于 70,000,000 元,并承诺不因此要求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投资方进行补偿或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另根据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投资方的确认,投资方同意解除对赌安 排且放弃补偿,原因系发行人 2020 年实际净利润仅略低于预期净利润,且投资 方放弃对赌安排时,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投资方对发行人的投资、相应对赌安 排的设置和解除,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综上,投资方对发行人的投资、相应对赌安排的设置和解除,不存在争议或 潜在争议。 5-1-5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查验和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核查了投资方签署的《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认购增 资及股东协议》《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增资及股东协议之补充协 议》及发行人的《审计报告》; 2、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3、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投资方出具的确认。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相关对赌协议已经完全解除,未设置在撤回申请、被否决等情况下恢复 效力的条款。 2、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未通过分红或体外支付等其他方式向相关股东支 付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 3、发行人在与相关股东解除对赌协议时未约定相关补偿方式,相关股东入 股价格不存在有失公允的情形,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挂牌期间的所有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上市申 请文件及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差异的具体情况和原因;(2)在 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公司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披露摘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除已披露事项外是否 存在其他受到自律措施、监管措施、处罚的情形;(3)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自律 措施后,发行人是否再次发生过资金占用等不规范问题,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 已经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整改举措是否能够切实有效提高内控制度有效 性,发行人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缺陷。请保荐机构及 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规范性问题 16) 回复: (一)挂牌期间的所有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上市申请文件及招股说明书披 露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差异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1、非财务信息披露差异情况及解释说明 5-1-5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内容 挂牌期间披露信息 本次申请文件披露信息 差异原因说明 号 发行人扩充产品品类、 扩大新品类的市场占 将“业务区域相对集中” 比,电饼铛类的产品对 作为风险因素进行披 应的收入占比逐年下 露。“业务区域相对集 降,空气炸锅类、电烧 关于风 中风险”是指电饼铛、 未将“业务区域相对集 烤类等不具有明显地域 1. 险因素 电火锅在传统性能上更 中”作为风险因素进行 特征的产品占比上升, 的披露 满足北方居民的生活习 披露 且线上渠道逐渐成为发 惯,因此发行人的线下 行人主要的销售模式。 经销商和线下直销商主 因此,“业务区域相对 要集中在北方地区 集中风险”已不对发行 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 性影响 关于发 发行人在《2019 年年度 行人 发行人在《2019 年年度 本次申请文件披露,发 报告》中统计的 2019 年 2019 年 2. 报告》中披露的 2019 年 行人 2019 年末的员工 期末员工人数存在遗 度员工 年末员工人数为 681 人 人数为 723 人 漏,本次申请文件的披 总人数 露更准确、完整 的披露 鉴于相应代持在发行人 发行人在挂牌期间的公 申请挂牌前已经解除, 关于股 告文件中并未披露 2005 且代持各方不存在争 权代持 本次申请文件披露了相 3. 年至 2010 年期间齐更 议,发行人于挂牌时未 情况的 应股权代持及解除情况 生为宋老亮代持利仁有 披露相应股权代持事 披露 限股权 项,本次申请文件的披 露更准确、完整 1、发行人在挂牌期间 1、本次申请文件对前 1、由于相关交易发生 未披露以下关联交易: 述各类关联交易进行了 的金额较小或不具有持 (1)与仁润置业、大松 披露,具体参见《律师 续性等,公司在挂牌期 关于关 树置业的关联销售情 工作报告》正文第 9.2 间的信息披露存在一定 联方及 况,相关交易金额极小, 节; 的遗漏。本次申请文件 4. 关联交 主要系相关公司出于消 2、本次申请文件将实 对发行人的各项关联交 易的披 费购买目的的零星采 际控制人宋老亮曾控制 易进行了全面、完整、 露 购;(2)与旭航家电的 的地中海科技、宽瓶盖 准确的披露; 关联采购情况;(3)齐 科技、尚利达家居等公 2、地中海科技、宽瓶盖 连英、王眼、杜恩典等 司,以及廊坊利仁员工 科技、尚利达家居等公 5-1-5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内容 挂牌期间披露信息 本次申请文件披露信息 差异原因说明 号 关联方代收货款情况; 邱永富控制的盛仁电器 司于 2015 年已对外转 (4)与向关联方大松树 比照关联方进行披露, 让,盛仁电器的实际控 置业的 1 笔资金拆入; 相应地,将报告期内发 制人邱永富未曾担任公 (5)公司董事兼副总经 行人与该等公司之间的 司董监高等关键管理人 理刘占峰为公司代垫 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 员,故根据相关法律法 76.89 万元购车款; 披露 规,公司在挂牌期间未 2、发行人在挂牌期间 将其认定为关联方;鉴 未将与实际控制人宋老 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 亮曾控制的地中海科 该等公司持续发生交 技、宽瓶盖科技、尚利 易,故基于谨慎性原则, 达家居等公司的交易作 本次申请文件将该等公 为关联交易披露,未将 司比照关联方进行披 与廊坊利仁员工邱永富 露,相应地,将报告期 控制的盛仁电器发生的 内发行人与该等公司发 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生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 披露 2、财务信息披露差异情况及解释说明 公司以前年度存在收入、费用跨期等情况,现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并采用追溯重述法对 2018-2019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该等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1)对2018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合并利润表影响 单位:万元 受影响的各 个比较期间 调整前金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调整原因 报表项目名 额 称 将原作为公司银行账户核算的工 货币资金 2,702.02 -62.73 2,639.30 会账户调出公司财务报表,并单独 管理、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公司 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 应收票据 3,536.43 1,381.49 4,917.92 汇票认为相关资产所有权上几乎 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应当 终止确认应收票据;信用等级较低 5-1-5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影响的各 个比较期间 调整前金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调整原因 报表项目名 额 称 的银行承兑的汇票或由企业承兑 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当继续确认应 收票据。公司根据近期公开信息披 露的票据违约情况、《中国银保监 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 并参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案例解析(2019)》等,遵照谨 慎性原则对承兑人的信用等级进 行了更谨慎的划分,将 6 家大型商 业银行和 9 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 行认定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 ①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及公司 会计政策,对未确认或多确认的收 入进行调整,同时调整应收账款; ②对同一客户相同性质存在资产 应收账款 6,008.63 -876.98 5,131.64 与负债方同时挂账的往来款项进 行了抵销;③按照更审慎的政策, 补充计提或转回上述应收账款调 整后账面余额对应的坏账准备 ①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及公司 会计政策,对未确认或多确认的采 购进行调整,同时调整预付款项; 预付款项 2,499.90 -1,031.72 1,468.18 ②将待摊销的模具余额调整至其 他流动资产,并将公司支付的与货 物采购无关的款项余额调整至其 他应收款等 ①将公司支付的与货物采购无关 的预付款项余额调整至其他应收 款;②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及公 其他应收款 5,289.80 861.02 6,150.83 司会计政策,对费用进行了调整, 同时调整其他应收款;③对于部分 性质应收款项,调整按照更审慎的 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5-1-5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影响的各 个比较期间 调整前金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调整原因 报表项目名 额 称 ①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及公司 会计政策,对未确认或多确认的成 存货 10,014.45 -290.84 9,723.61 本进行调整,同时调整存货;②调 整按照更审慎的政策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 主要系①根据财会[2016]22 号文 件,将应交税费中的待抵扣进项 其他流动资 413.75 324.19 737.94 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借方余额调整 产 至其他流动资产;②将待摊销的模 具余额调整至其他流动资产等 严格按照直线法对固定资产计提 固定资产 3,833.84 27.11 3,860.95 折旧,并调整相应差异 主要系①根据期后情况,就公司可 抵扣亏损补充确认递延所得税资 递延所得税 产;②针对存货跌价准备、应收账 421.29 425.83 847.13 资产 款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 备、预计负债的调整对暂时性差异 的影响,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调整其他应付款中根据权责发生 短期借款 7,000.00 13.69 7,013.69 制计提的应计利息余额至金融资 产的摊余成本 ①对同一供应商相同性质存在资 产与负债方同时挂账的往来款项 应付账款 8,633.73 136.08 8,769.81 进行了抵销;②根据款项性质,在 应付账款与其他应付款之间进行 重分类 ①对同一客户相同性质存在资产 与负债方同时挂账的往来款项进 预收款项 500.54 1.30 501.84 行了抵销;②根据款项性质,将公 司收取的与收入无关的款项余额 调整至其他应付款等 主要系将原作为公司银行账户核 应付职工薪 457.23 -26.64 430.58 算的工会账户调出公司财务报表, 酬 并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同时调减 5-1-5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影响的各 个比较期间 调整前金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调整原因 报表项目名 额 称 工会账户余额对应的应付职工薪 酬 ①根据各项调整,相应计算未确认 或多确认的税费并进行调整;②根 据财会〔2016〕22 号文件,将应 应交税费 339.78 -91.06 248.71 交税费中的待抵扣进项税、待认证 进项税额借方余额调整至其他流 动资产 主要系①调整其他应付款中根据 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应计利息余额 其他应付款 218.16 -50.32 167.83 至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②根据款 项性质,在应付账款与其他应付款 之间进行重分类 根据遵照谨慎性原则对应收票据 其他流动负 承兑人的信用等级进行了更谨慎 - 1,381.49 1,381.49 债 的划分,将已背书转让未终止确认 产生的负债确认为其他流动负债 调整按照更审慎的政策计提产品 预计负债 28.13 127.72 155.85 质量保证相关的预计负债 根据所列各项调整对期初盈余公 盈余公积 527.40 -136.05 391.35 积余额及当期利润的影响,调整期 末盈余公积 根据所列各项调整对期初未分配 未分配利润 9,557.84 -598.81 8,959.03 利润余额及当期利润的影响,调整 期末未分配利润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及公司会 营业收入 49,362.27 -513.78 48,848.49 计政策,对未确认或多确认的收入 进行调整 主要系①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及公司会计政策,对未确认或多确 认的成本进行调整;②根据模具 营业成本 37,088.96 -351.19 36,737.77 费、水电费、折旧摊销等支出对应 的成本中心,在成本与期间费用之 间进行重分类 5-1-6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影响的各 个比较期间 调整前金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调整原因 报表项目名 额 称 根据期末调整后的应交增值税余 税金及附加 363.61 -27.69 335.92 额调整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主要系①调整按照更审慎的政策 计提产品质量保证相关的预计负 债,同时调整销售费用;②按照权 责发生制的原则及公司会计政策, 销售费用 7,932.22 205.92 8,138.14 对未确认或多确认的费用进行调 整;③根据支出对应的成本中心, 在成本与各类期间费用之间进行 重分类 主要系①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及公司会计政策,对未确认或多确 管理费用 2,027.79 -13.15 2,014.64 认的费用进行调整;②根据支出对 应的成本中心,在成本与各类期间 费用之间进行重分类 主要系①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及公司会计政策,对未确认或多确 研发费用 1,495.06 -241.99 1,253.06 认的费用进行调整;②根据支出对 应的成本中心,在成本与各类期间 费用之间进行重分类 将原作为公司银行账户核算的工 会账户调出公司财务报表,并单独 财务费用 218.38 -0.05 218.33 管理、单独核算,同时调整工会账 户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将原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与日常经 其他收益 946.78 62.08 1,008.85 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调整至其 他收益 资产减值损 根据存货跌价准备、应收账款坏账 失(损失以“-” -353.59 135.49 -218.10 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调 号填列) 整,相应调整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处置收 ①将长期资产因出售、转让等原因 益(损失以“-” -11.05 -1.70 -12.75 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自营业外 号填列) 收支调整至资产处置损益 营业外收入 108.96 -62.08 46.89 ①将原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与日常 5-1-6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影响的各 个比较期间 调整前金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调整原因 报表项目名 额 称 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调整至 其他收益;②将长期资产因出售、 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 失自收入调整至资产处置损益 根据上述调整,相应调整所得税费 所得税费用 -25.74 -186.17 -211.90 用 (2)对2019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合并利润表影响 单位:万元 受影响的各 个比较期间 调整前金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调整原因 报表项目名 额 称 将原作为公司银行账户核算的工 货币资金 6,063.60 -4.39 6,059.20 会账户调出公司财务报表,并单独 管理、单独核算 5-1-6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影响的各 个比较期间 调整前金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调整原因 报表项目名 额 称 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公 司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 的汇票认为相关资产所有权上几 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应 当终止确认应收票据;信用等级较 低的银行承兑的汇票或由企业承 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当继续确认 应收票据。公司根据近期公开信息 披露的票据违约情况、《中国银保 应收票据 4,342.81 244.14 4,586.96 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的通 知》并参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等,遵 照谨慎性原则对承兑人的信用等 级进行了更谨慎的划分,将 6 家大 型商业银行和 9 家上市股份制商 业银行认定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 行;②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 考虑商业承兑汇票的预期信用损 失情况,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①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及公司 会计政策,对未确认或多确认的收 入进行调整,同时调整应收账款; ② 对同一客户相同性质存在资产 应收账款 11,102.60 -1,266.53 9,836.07 与负债方同时挂账的往来款项进 行了抵销;③按照更审慎的政策, 补充计提或转回上述应收账款调 整后账面余额对应的坏账准备 5-1-6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影响的各 个比较期间 调整前金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调整原因 报表项目名 额 称 ①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及公司 会计政策,对未确认或多确认的采 购进行调整,同时调整预付款项; 预付款项 387.93 -72.85 315.08 ②将待摊销的模具余额调整至其 他流动资产,并将公司支付的与货 物采购无关的款项余额调整至其 他应收款等 ①根据款项性质,在预付款项等其 他往来科目与其他应收款之间进 行重分类;②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 其他应收款 622.56 76.50 699.06 则及公司会计政策,对费用进行了 调整,同时调整其他应收款;③对 于部分性质应收款项,调整按照更 审慎的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①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及公司 会计政策,对未确认或多确认的成 存货 10,814.90 -214.98 10,599.92 本进行调整,同时调整存货;②调 整按照更审慎的政策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 主要系①根据财会〔2016〕22 号 文件,将应交税费中的待抵扣进项 其他流动资 203.55 173.26 376.81 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借方余额调整 产 至其他流动资产;②将待摊销的模 具余额调整至其他流动资产等 严格按照直线法对固定资产计提 固定资产 3,869.87 20.74 3,890.61 折旧,并调整相应差异 针对存货跌价准备、应收账款坏账 递延所得税 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预计 377.82 139.52 517.33 资产 负债的调整对暂时性差异的影响, 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调整其他应付款中根据权责发生 短期借款 3,000.00 4.59 3,004.59 制计提的应计利息余额至金融资 产的摊余成本 5-1-6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影响的各 个比较期间 调整前金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调整原因 报表项目名 额 称 ①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及公司 会计政策,对未确认或多确认的成 本费用进行调整,同时调整应付账 款;②对同一供应商相同性质存在 应付账款 11,341.31 182.83 11,524.14 资产与负债方同时挂账的往来款 项进行了抵销;③根据款项性质, 在应付账款与其他应付款之间进 行重分类 将待转销项税额自其他流动负债 预收款项 257.52 31.62 289.14 调整至预收款项 主要系将原作为公司银行账户核 算的工会账户调出公司财务报表, 应付职工薪 518.43 -13.03 505.40 并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同时调减 酬 工会账户余额对应的应付职工薪 酬 ①根据各项调整,相应计算未确认 或多确认的税费并进行调整;②根 据财会〔2016〕22 号文件,将应 应交税费 812.65 -337.66 474.98 交税费中的待抵扣进项税、待认证 进项税额借方余额调整至其他流 动资产 主要系①调整其他应付款中根据 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应计利息余额 至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②按照权 其他应付款 391.67 16.51 408.19 责发生制的原则及公司会计政策, 对未确认或多确认的费用进行调 整,同时调整其他应付款。 根据遵照谨慎性原则对应收票据 其他流动负 承兑人的信用等级进行了更谨慎 - 256.00 256.00 债 的划分,将已背书转让未终止确认 产生的负债确认为其他流动负债 调整按照更审慎的政策计提产品 预计负债 33.97 140.08 174.05 质量保证相关的预计负债 5-1-6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影响的各 个比较期间 调整前金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调整原因 报表项目名 额 称 调整因设备、器具计算应纳税所得 递延所得税 额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 45.99 -0.54 45.46 负债 金额,相应调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关联方于线上渠道为公司产品刷 单,公司将收取款项与发出货物成 资本公积 190.64 69.14 259.78 本或支付价款之间的差额作为关 联方对公司的无偿资本注入,确认 为资本公积 根据所列各项调整对期初盈余公 盈余公积 811.83 -163.30 648.52 积余额及当期利润的影响,调整期 末盈余公积 根据所列各项调整对期初未分配 未分配利润 11,567.18 -1,076.50 10,490.68 利润余额及当期利润的影响,调整 期末未分配利润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及公司会 营业收入 52,878.60 -491.00 52,387.60 计政策,对未确认或多确认的收入 进行调整 主要系①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及公司会计政策,对未确认或多确 认的成本进行调整;②根据模具 营业成本 37,712.26 -100.10 37,612.16 费、水电费、折旧摊销等支出对应 的成本中心,在成本与期间费用之 间进行重分类 根据期末调整后的应交增值税余 税金及附加 313.30 -8.19 305.12 额调整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主要系①调整按照更审慎的政策 计提产品质量保证相关的预计负 债,同时调整销售费用;②按照权 责发生制的原则及公司会计政策, 销售费用 7,368.90 168.44 7,537.35 对未确认或多确认的费用进行调 整;③根据支出对应的成本中心, 在成本与各类期间费用之间进行 重分类 5-1-6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影响的各 个比较期间 调整前金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调整原因 报表项目名 额 称 主要系①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及公司会计政策,对未确认或多确 管理费用 2,205.19 41.46 2,246.65 认的费用进行调整;②根据支出对 应的成本中心,在成本与各类期间 费用之间进行重分类 主要系①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及公司会计政策,对未确认或多确 研发费用 1,054.51 -157.05 897.46 认的费用进行调整;②根据支出对 应的成本中心,在成本与各类期间 费用之间进行重分类 将原作为公司银行账户核算的工 会账户调出公司财务报表,并单独 财务费用 167.24 -0.01 167.23 管理、单独核算,同时调整工会账 户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将原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与日常经 其他收益 599.57 57.84 657.42 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调整至其 他收益 信用减值损 根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他应收 失(损失以“-” 181.45 -60.78 120.67 款坏账准备的调整,相应调整信用 号填列) 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 根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调整,相应调 失(损失以“-” -18.19 51.50 33.31 整资产减值损失 号填列) ①将原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与日常 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调整至 营业外收入 84.73 -76.85 7.88 其他收益;②将长期资产因出售、 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 失自收入调整至资产处置损益 根据上述调整,相应调整所得税费 所得税费用 605.21 55.43 660.63 用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能更公允地反映发行人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未对发行人报 5-1-6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未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性及内控有效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发行人挂牌期间的所有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上市申请文件及《招股说 明书》存在部分差异,但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等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二)在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公司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披露摘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除已披 露事项外是否存在其他受到自律措施、监管措施、处罚的情形 1、挂牌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2016 年 2 月 5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2016 年 2 月 22 日, 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2016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股转公司”)提交了《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 请报告》。 2016 年 7 月 28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6188 号), 同意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016 年 8 月 10 日起,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代码 为 838907,证券简称为“利仁科技”。 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决策及审核程序,履行了必 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 新三板挂牌期间,发行人已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除 2020 年 12 月因 资金占用及信息披露违规被股转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外,发行 人能够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5-1-6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除已披露的自律监管措施情况及信息披露差异外,发行人挂牌期间不存在因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受到股转公司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3、股权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新三板挂牌期间,发行人未进行股权交易行为,不存在因股权交易违法违规 而受到股转公司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 措施的情形。 4、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 新三板挂牌期间,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制定了《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 管理制度,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能够良好运作,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授权、会议表决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发行人不存在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违法违规而受到股转公司的自律监 管措施、纪律处分或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5、摘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2020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2020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 2020 年 11 月 27 日,发行人向股转公司提交了《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申请》。 2020 年 12 月 17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20〕3889 号),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起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 发行人在摘牌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决策及审核程序,履行了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1-6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除已披露的自律监管措施情况及信息披露差异外,发行人在挂牌期间 运作合法合规,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股权交易、内部治理等情况违法违规受到其 他自律措施、监管措施、处罚的情形。 (三)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自律措施后,发行人是否再次发生过资金占用等 不规范问题,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已经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整改举措是 否能够切实有效提高内控制度有效性,发行人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公 司治理和内控缺陷 受到股转公司自律措施后,发行人未再发生过资金占用等不规范问题。 针对曾经存在的资金占用情形,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截至 2019 年 12 月 29 日,关联方已悉数归还相关款项,发行人的关联方 资金占用问题已彻底消除并自此未再发生。 2、发行人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 2020 年 11 月 9 日的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关联方资金占 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议案》, 对前述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补充确认。 3、发行人组织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加强对 《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学习,提高规 范公司治理、合法合规运作的意识并签署了相关承诺函。 4、发行人加强了防范资金占用的公司治理、制度和流程机制的建设和学习, 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管理制度》等多项 内控制度,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各项法规规则及公司各项制度,提 高相关人员的合规意识。 5、发行人加强了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支付相关的内部控制建设,制定了《采 购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等多项内控制度,并对关联资金往来及其他重要 资金的支付履行事前审查,对不符合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汇报分管领导、公司董 事会;不定期地对内控制度运行情况进行自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的运 行。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出具承诺函,承诺其作为公司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 5-1-7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会的相关规定,其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不再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上述整改举措均能够切实有效提高内控制度有效性,发行人内控制度已经建 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缺陷。 (四)查验和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检索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并查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中国证监会网站等相关网站公示信息; 2、查阅了发行人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资料,挂牌期间公开披露的《公开转 让说明书》《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与本次申报材料进行对比并对差异情 况进行分析; 3、查阅了发行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防范大股东及关 联方资金占用专项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及治理规范; 4、查阅了《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对比财务数据并了解发行 人内控制度运行有效性情况; 5、取得了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了解发行人挂 牌期间受到监管关注与自律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及整改措施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挂牌期间的所有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上市申请文件及《招股说明 书》存在部分差异,但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等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在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发行人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决策、摘牌程序等方面合法合规,除已披露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其 他受到自律措施、监管措施、处罚的情形。 3、受到股转公司自律措施后,发行人未再次发生过资金占用等不规范问题, 发行人内控制度已经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整改举措能够切实有效提高内控 制度有效性,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缺陷。 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 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的规定, 5-1-7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对发行人股东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请发行人按要求进行披露,出具承诺。相关 材料请以专项说明形式报送。(规范性问题 17) 回复: 本所律师已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 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的规定,对发行人股东情况进行了 全面核查,相关核查材料已通过专项说明形式报送。 关于股东持股情况,发行人已按要求出具专项承诺并披露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 业股东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就公司股东持股情况,作出承诺如下: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八、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 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并说明是否 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服务、 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 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 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是否已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对同业 竞争问题进行充分核查说明和披露。(规范性问题 18) 回复: (一)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 本所律师审慎核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企业。 5-1-7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复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 利仁投资 发行人股东,员工持股平台 2. 京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持股 100%的企业 百穴通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持股 90%,实际 3. 司 控制人之子宋天义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持股 60%并担任 4. 网格传媒 监事,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持股 40%并担任执行 董事的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持股 50%,实际 5. 仁润置业 控制人齐连英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实际控制 人之子宋天义持股 50%并担任监事的企业 仁润置业的全资子公司,由实际控制人齐连英 6. 黄山仁润 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仁润置业的全资子公司,由实际控制人齐连英 7. 黄山七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8. 北京大松树置业有限公司 仁润置业的全资子公司 仁润餐饮(北京)有限公司(2021 9. 仁润置业的全资子公司 年 7 月 14 日设立) 10. 中食(廊坊)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大松树置业的全资子公司 北京大松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 11. 大松树置业的全资子公司 司 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持股 100%并担任经理、执行 12. 北京玖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之子宋天义持股 宽瓶盖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 13. 96.3768%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发行人董事 司 刘占峰持股 3.6232%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之子宋天义持股 14. 北京石头人科技有限公司 8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之女宋嘉宁持股 15. 北京点零一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齐连英之兄弟齐更生持股 100%并 16. 旭航家电(已注销) 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注销 17. 北京开心汤姆餐饮有限公司(已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先生曾经控制的企业, 5-1-7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注销) 已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注销 北京市双耀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先生曾经控制的企业, 18. (以下简称“双耀兴贸”)(已 已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注销 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 (二)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并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 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服务、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 成同业竞争 1、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 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报告期内,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 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工商登记经营范围 实际经营业务 1. 利仁投资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京润建筑设计有 转让、技术服务;零售机械设备;销售 2. 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限公司 日用品、办公用品;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出版物零售。健康管理、健康咨询(不 百穴通健康管理 含诊疗活动);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 3. (北京)有限公 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示活动;销售工艺品、文化用品、医疗 司 器械;经济贸易咨询。 网络电视主体研发、生产、运营、服务、 项目的筹建;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 4. 网格传媒 危险化学品等许可审批的项目)、厂房 厂房建设及出租 租赁、场地出租、停车场服务、物业服 务,计算机软硬件、汽车零配件的销售。 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房地 产咨询;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会 5. 仁润置业 物业租赁及管理 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机动车 公共停车场服务;出租办公用房。 房地产开发;酒店管理;餐饮管理;游 房地产开发及酒店管 6. 黄山仁润 泳池服务;住宿服务;会务会展服务; 理 5-1-7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企业名称 工商登记经营范围 实际经营业务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工艺美术品 (不含象牙及其制品)、日用百货销售; 代订车票、船票、机票、景区门票服务; 美容美发服务;餐饮服务;卷烟零售; 儿童游乐园建设、经营和管理(不含高 危体育项目)。 酒店管理;餐饮管理;旅游资源开发、 黄山七修酒店管 管理;旅游商品开发、销售;房地产开 7. 酒店及餐饮管理 理有限公司 发、销售;体育赛事组织、策划;娱乐 管理。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餐饮服务(仅 限 3 层);销售食品;住宿;销售自行 开发的商品房;房地产信息咨询(不含 北京大松树置业 物业租赁及管理;公寓 8. 中介);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 有限公司 出租及管理 办展览展示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代理进出口;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服务。 餐饮服务;餐饮管理;承办展览展示活 仁润餐饮(北京) 9. 动;会议服务;技术推广、技术服务; 餐饮管理 有限公司 零售日用品;食品经营。 食品净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 务、技术推广;研发、生产、销售、租 中食(廊坊)净 10. 赁:食品净化设备、厨房设备、机械设 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化科技有限公司 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软件的开 发及相关技术服务。 物业管理;工程勘察;工程招标代理;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软件开发;数据处理;会议服务;建筑 物清洁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承办展 北京大松树物业 览展示活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11. 管理有限责任公 物业管理 术推广、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 司 发布广告;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 备、电子产品、文具用品、建筑材料、 金属材料;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管 理;住房租赁经营。 北京玖盈投资管 投资咨询;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资产 12. 投资管理 理有限公司 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5-1-7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企业名称 工商登记经营范围 实际经营业务 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销售电子产 品、日用品、工艺品、文化用品;零售 机械设备。 宽瓶盖餐饮管理 13. (北京)有限公 餐饮管理。 餐饮服务及销售食品 司 技术开发;清洁服务;销售日用品、宠 北京石头人科技 14. 物用品;宠物美容;货物进出口;技术 宠物用品及宠物美容 有限公司 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北京点零一服装 服装设计;产品设计;销售服装、日用 15. 服装设计及服装销售 设计有限公司 品、鞋帽;技术推广服务。 旭航家电(已注 家用电器及配件、五金制品、塑料制品、 小家电零配件生产及 16. 销) 灯饰制品生产;连接线、插头线销售。 销售 北京开心汤姆餐 17. 饮有限公司(已 美式快餐、饮料。 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注销) 双耀兴贸(已注 18. 销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 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销) 2、核查手段及依据 就同业竞争问题,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审计报告》以及发 行人资产、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情况,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 报的调查问卷、所投资企业主营业务说明,查阅了所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 财务报表以及主要的供应商或客户名录,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或其控制的企业 不存在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简单依据经营范围或仅以经 营区域、细分产品/服务、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或其控制的 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形。 (三)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 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采购销售渠道、 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如下: 5-1-7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采购销售渠道、 客户、供应商是 序号 企业名称 历史沿革 主要资产 人员 业务和技术 否与发行人重 合 系发行人 发行人员工 1. 利仁投资 互相独立 互相独立 否 股东 持股平台 京润建筑 与发行人 未实际开展 2. 设计有限 历史沿革 互相独立 互相独立 否 经营活动 公司 互相独立 发行人董 百穴通健 与发行人 事宋天义 康管理(北 未实际开展 3. 历史沿革 互相独立 任该公司 否 京)有限公 经营活动 互相独立 执行董事、 司 经理 发行人董 与发行人 事长宋老 厂房建设及 4. 网格传媒 历史沿革 注1 否 亮任该公 出租 互相独立 司监事 发行人董 与发行人 事宋天义 物业租赁及 5. 仁润置业 历史沿革 注2 否 任该公司 管理 互相独立 监事 黄山仁润 与发行人 房地产开发 6. 置业有限 历史沿革 互相独立 互相独立 否 及酒店管理 公司 互相独立 黄山七修 与发行人 酒店及餐饮 7. 酒店管理 历史沿革 互相独立 互相独立 否 管理 有限公司 互相独立 北京大松 与发行人 物业租赁及 8. 树置业有 历史沿革 互相独立 互相独立 管理;公寓出 否 限公司 互相独立 租及管理 仁润餐饮 与发行人 9. (北京)有 历史沿革 互相独立 互相独立 餐饮管理 否 限公司 互相独立 中食(廊 与发行人 坊)净化科 未实际开展 10. 历史沿革 互相独立 互相独立 否 技有限公 经营活动 互相独立 司 5-1-7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采购销售渠道、 客户、供应商是 序号 企业名称 历史沿革 主要资产 人员 业务和技术 否与发行人重 合 北京大松 与发行人 树物业管 11. 历史沿革 互相独立 互相独立 物业管理 否 理有限责 互相独立 任公司 北京玖盈 与发行人 12. 投资管理 历史沿革 互相独立 互相独立 投资管理 否 有限公司 互相独立 发行人董 宽瓶盖餐 与发行人 事宋天义 饮管理(北 餐饮服务及 13. 历史沿革 互相独立 任该公司 否 京)有限公 销售食品 互相独立 执行董事、 司 经理 发行人董 北京石头 与发行人 事宋天义 宠物用品及 14. 人科技有 历史沿革 互相独立 任该公司 否 宠物美容 限公司 互相独立 执行董事、 经理 北京点零 与发行人 一服装设 服装设计及 15. 历史沿革 互相独立 互相独立 否 计有限公 服装销售 互相独立 司 与发行人 小家电零配 旭航家电 16. 历史沿革 互相独立 互相独立 件生产及销 注3 (已注销) 互相独立 售 北京开心 与发行人 汤姆餐饮 未实际开展 17. 历史沿革 互相独立 注4 否 有限公司 经营活动 互相独立 (已注销) 与发行人 双耀兴贸 未实际开展 18. 历史沿革 互相独立 注5 否 (已注销) 经营活动 互相独立 注 1: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发行人子公司廊坊利仁作为承租方向网格传媒租赁场地 用于临时存放存货,相应租赁场地并非发行人主要生产场地,且作价公允,占发行人同期营 业成本的占比较小,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5-1-7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 2: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承租方向仁润置业租赁办公场所及库房,并缴纳物业管理 及水电费。相应租赁并非发行人主要生产场地,且作价公允,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成本的占比 较小,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注 3:报告期内,关联方旭航家电向发行人供应电饼铛内装线,不涉及小家电整机的生 产及销售,与发行人存在个别供应商重叠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重叠的供应商 公司 采购内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中山市博宇电线有限 旭航家电 编织线 —— 69.62 53.98 29.45 公司 发行人 内装线 17.41 262.82 42.83 261.46 中山市鼎详电器有限 旭航家电 编织线 —— —— 18.49 68.18 公司 发行人 高温轧带 0.30 0.39 0.62 —— 京津霸(北京)商贸 盛仁电器 塑胶原材料 —— —— 148.36 104.40 有限公司 发行人 塑胶原材料 17.79 1.87 1.90 46.39 天津金发新材料有限 盛仁电器 塑胶原材料 —— 48.60 12.97 135.00 公司 发行人 塑胶原材料 56.99 176.76 115.07 85.34 发行人与旭航家电存在个别供应商重叠的情况,主要系发行人除向其采购零配件外,亦 存在外购原料自制零配件的情况,发行人该类采购发生额极小,占发行人原材料采购总额的 比例较低,影响较小,不存在采购价格异常情形。双方具备独立采购决策能力,不存在捆绑 采购或共同议价的情形。双方采购渠道的建立及维护均彼此独立,单独议价,不存在混同情 形。 注 4:北京开心汤姆餐饮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注销,注销前,发行人董事 长宋老亮曾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北京开心汤姆餐饮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前述任职不影 响发行人独立性。 注 5:宋老亮、齐连英于 1998 年 9 月前,发行人副总经理刘占峰于 1998 年 11 月前曾 任职于双耀兴贸。宋老亮、齐连英、刘占峰加入利仁有限后,即不在双耀兴贸实际任职,但 在该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注销前,宋老亮仍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双耀兴贸已经注销, 前述任职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综上,除上述已经披露的关系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不存 在其他关系,其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保持独立,其在采购销 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四)是否已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对同业竞争问题进行充分核 查说明和披露 本所律师已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了核查,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 5-1-7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 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 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对相关企业与 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事宜进行了判断和披露。 (五)查验和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资产、人员、客户、 供应商等情况; 2、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报的调查问卷、所投资企业主营 业务说明; 3、查阅了所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财务报表、主要产品服务情况以及 主要的供应商客户名录; 4、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所律师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 2、本所律师已经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本所律师并未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作出判断,也未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服务、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 同业竞争。 3、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 人不存在其他关系,其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保持独立,其在 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4、本所律师已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对同业竞争问题进行充分核 查说明和披露。 九、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多项行政处罚。请发行人披露: (1)相关主管机关证明的具体内容,是否能够作为不构成重大违法的依据;(2) 5-1-8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针对相关处罚采取的整改措施,发行人相关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并有效执行,是否存在合规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重大漏 洞。(规范性问题 19) 回复: (一)相关主管机关证明的具体内容,是否能够作为不构成重大违法的依 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等资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 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的行政处罚情况、 相关主管机关证明的具体内容及本所律师认定不构成重大违法的依据如下: 5-1-8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处罚 处罚机 主管机关证明的具体 不构成重大违法的 序号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整改情况 对象 关 内容 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 理办法》第十二条:当 1、发行人前述行为 1、缴纳罚款; 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 并未造成严重后 2、针 对 市 场 存 在 条、第七条、第八条、 果,发行人所受前 问题的产品进行退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述行政处罚并非违 河北省 货、召回、更换说 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 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保定市 (竞市 停止相关 明书; 在格式条款中排除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罚,处罚机关在 利仁 竞秀区 监)行罚 行为并处 3、对 存 在 问 题 的 1 消费者解释格式条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 可选范围内适用的 科技 市场监 决[2018] 罚款 使用说明书进行整 款的权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 罚款幅度较低。该 督管理 第7号 12,000 元 改,修改后全部重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 违法行为显著轻 局 制; 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 微、罚款数额较小; 4、加 强 生 产 过 程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2、相关处罚依据未 的检验,严格把关 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 认定该行为属于情 质量。 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 节严重。 以下的罚款。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没收违法 2021 年 1 月 22 日,北 1、北京市西城区市 1、缴纳罚款,上交 北京市 京(西) 机)产品(生产型号: 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 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 场监督管理局证明 备样产品; 西城区 利仁 质监罚字 LRT-3130F)在 2018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 的备样产 管理局出具《证明》: 该行为属于一般违 2、对 问 题 产 品 全 2 质量技 科技 〔2019〕1 年电饼铛产品质量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品 1 件并处 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京 法行为; 部召回,并全部拆 术监督 号 国家监督抽查中,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该批次不 (西)质监罚字〔2019〕 2、发行人所受前述 解报废。截至 2019 局 “发热”项目不符合 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 合格产品 1 号”的行政处罚涉及 行政处罚并非违法 年 2 月 15 日已整改 5-1-8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处罚 处罚机 主管机关证明的具体 不构成重大违法的 序号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整改情况 对象 关 内容 依据 GB 4706.1-2005、GB 止生产、销售,没收违 货值金额 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行为情节严重的处 完毕。 4706.14-2008 标准。 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等值的罚 违法行为。 罚,且处罚机关在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 款 11,120 可选范围内适用的 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 元 罚款幅度较低;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3、相关处罚依据未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认定该行为属于情 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节严重。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1、北京市西城区市 1、缴纳罚款,上缴 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场监督管理局证明 违法所得; “利仁”牌养生壶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 2021 年 1 月 22 日,北 该行为属于一般违 2、改 善 产 品 的 包 品(生产型号: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 法行为; 装方式,避免因挤 北京市 京西市监 LR-D1803)在上海市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没收违法 管理局出具《证明》: 2、发行人所受前述 压导致卡点/卡扣变 西城区 利仁 处字 市场监督管理局组 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 所得 10.11 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京 行政处罚并非违法 形; 3 市场监 科技 [2020]第 织的 2019 年市级监 止生产、销售,没收违 元并处罚 西 市 监 处 字 [2020] 第 行为情节严重的处 3、在 产 品 使 用 说 督管理 213 号 督抽查中,经检测产 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款 3,480 元 213 号”的行政处罚涉 罚,且处罚机关在 明书上的注意事项 局 品判定为不合格(不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 及的违法行为属于一 可选范围内适用的 与使用方法上明确 合格项目:结构)。 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 般违法行为。 罚款幅度较低; 提示用户在遇到壶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3、相关处罚依据未 盖与壶身不能紧密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认定该行为属于情 配合时,需要调整 5-1-8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处罚 处罚机 主管机关证明的具体 不构成重大违法的 序号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整改情况 对象 关 内容 依据 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节严重。 壶盖的卡点/卡位方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 法,避免出现在倒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时壶盖容易掉落 现象; 4、针 对 市 场 存 在 风险的产品进行换 壶盖、上门维修、 退货等处理方式。 廊开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2021 年 2 月 4 日,廊坊 1、缴纳相关罚款, (消)行 廊坊利仁的综合楼 法(2019 修正)》第五 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 共计 60,000 元; 廊坊 罚款 5,000 4 罚决字 内装修改造工程竣 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 救援大队出具《廊坊经 2、在 未 取 得 公 安 利仁 元 〔2018〕 工并投入使用后,未 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 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 1、廊坊经济技术开 机关消防机构的消 廊坊市 0007 号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 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 援大队关于廊坊开发 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防设计备案和竣工 经济技 廊开公 许可证,未报公安机 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 区利仁电器有限公司 证明该行为未造成 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术开发 (消)行 关消防机构竣工验 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 消防事项的证明》:处 严重后果; 前停止使用综合楼 廊坊 区公安 罚款 5,000 5 罚决字 收消防备案,经复查 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 罚决定书文号为“廊开 2、相关处罚依据未 三、四楼; 利仁 消防大 元 〔2018〕 仍未报备。 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公(消)行罚决字 认定该行为属于情 3、已完成消防验收 队 0008 号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018﹞0007 号”“廊 节严重。 备案,取得廊坊经 开公(消)行罚决字 济技术开发区住房 廊坊 廊开公 责令廊坊利仁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责令停止 6 ﹝2018﹞0008 号”“廊 和规划建设局出具 利仁 (消)行 使用综合楼并报公 法(2019 修正)》第五 使用综合 开公(消)行罚决字 的《建设工程消防 5-1-8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处罚 处罚机 主管机关证明的具体 不构成重大违法的 序号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整改情况 对象 关 内容 依据 罚决字 安机关消防机构竣 十八条第一款第(四) 楼并处罚 ﹝2018﹞0013 号”的行 验收备案凭证》(廊 〔2018〕 工验收消防备案,经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款 50,000 政处罚相关的消防安 开 建 消 备 字 [2021] 0013 号 复查未按期备案且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元 全违法行为未造成严 第 0025 号)。 未停止使用。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 重后果。截至本证明出 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 具日,廊坊利仁已经全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 额缴纳了罚款。自 2018 款:……(四)建设工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 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 具日,除上述事项外, 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 廊坊利仁不存在其他 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因违反消防安全管理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2021 年 1 月 21 日,廊 1、缴纳罚款; 廊坊利仁开工扩建 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 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 1、廊坊经济技术开 2、封 存 现 场 所 有 廊坊经 注塑机 20 台、技改 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局出具《证明》: 发区环境保护局证 设备,未取得审批 济技术 廊开环罚 水性喷涂生产线 1 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廊 明该行为未造成严 部门的审批意见书 廊坊 罚款 7 开发区 ﹝2019﹞ 条,正在调试设备,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 开环罚﹝2019﹞12 号” 重后果; 之前不得开工建 利仁 40,000 元 环境保 12 号 扩建、技改项目环境 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 的行政处罚相关的违 2、相关处罚依据未 设; 护局 影响报告表未依法 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污 认定该行为属于情 3、按照《廊坊开发 经审批部门审批。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染环境情形,现已改 节严重。 区建设项目环评咨 罚、处分。 正。2018 年 1 月 1 日至 询服务卡》要求准 5-1-8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处罚 处罚机 主管机关证明的具体 不构成重大违法的 序号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整改情况 对象 关 内容 依据 《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 本证明出具日,廊坊利 备《建设项目环境 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仁无其他被该局处罚 影响报告表》等相 ( 廊 环 办 〔 2018 〕 525 情况。 关材料,联系廊坊 号)关于《中华人民共 经济技术开发区行 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政审批局完成项目 章节第一条规定的执行 审批。廊坊利仁已 标准:(一)属于《建 于 2019 年 5 月 5 日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取得廊坊经济技术 表》的项目,处以建设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 就《建设项目环境 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 影响报告表》出具 款;(二)属于《建设 的《审批意见》(廊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开审建环【2019】 的项目,处建设项目总 17 号)。 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 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三)环境违法行为造 成饮用水中断的,严重 危害人体健康的,群众 反映强烈以及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处建设项 5-1-8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处罚 处罚机 主管机关证明的具体 不构成重大违法的 序号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整改情况 对象 关 内容 依据 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以 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 款。 5-1-8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所述,结合相关主管机关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所出具 的证明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行为的情节和罚款数额、处罚依据对该等行为的定性,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主管机关 出具的证明能够作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的依据。 (二)发行人针对相关处罚采取的整改措施,发行人相关生产经营管理制 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存在合规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等方 面的重大漏洞 1、发行人针对相关处罚采取的整改措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相关行政处罚整改措施的说明及相关凭证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就相关行政处罚已缴纳相应罚款,并针对处罚事由 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发行人所采取的整改措施的具体情况详见上述第(一)部分 表格之“整改情况”。 综上,发行人针对相关处罚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执行。 2、发行人相关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不存在合规经营、产品 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重大漏洞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规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制度文件 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就合规经营、 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已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予以有效执行。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情况及合规情况如下: 类别 制度文件 主要内容 合规情况 2021 年 1 月 22 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出具《证明》:利仁科技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21 日违反市 明确关联交易的决策 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关联交易管理 程序;就合同签订、 的案件为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京(西) 制度》《合同管理 合规 履行与监督等方面提 质监罚字〔2019〕1 号”的行政处罚、处 办法》《公司印章 经营 供规范指引;明确公 罚决定书文号为“京西市监处字[2020] 及证照管理制度》 司印章、证照的保管 第 213 号”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 等制度 要求、申请程序等 涉及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2021 年 7 月 15 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出具《证明》:利仁科技除处 罚决定书文号为“京(西)质监罚字 5-1-8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类别 制度文件 主要内容 合规情况 〔2019〕1 号”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 文号为“京西市监处字[2020]第 213 号” 的行政处罚外,近三年无其他行政处罚 记录。 2021 年 1 月 21 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廊坊开发区 利仁电器有限公司工商事项的证明》, 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 日,廊坊利仁未被该局发现有违反工商 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2021 年 7 月 5 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廊坊开发区 利仁电器有限公司工商事项的证明》, 确认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廊坊利仁未被该局发现有违反工 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且未在 该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2021 年 1 月 21 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暂未发现 顺德利宁在 2019 年 2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1 年 8 月 12 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顺德利宁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期间,暂未有公示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记录。 2021 年 1 月 22 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 《采购管理制度》 督管理局出具《证明》:利仁科技自 2018 《品保部质量管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21 日违反市 理制度实施规程》 明确半成品、成品的 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自制半成品检 产品 质量检验要求及程 的案件为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京(西) 验规定》《不合格 质量 序;明确不合格品的 质监罚字〔2019〕1 号”的行政处罚、处 品管理规定》《成 处理程序等 罚决定书文号为“京西市监处字[2020] 品抽检实施管理 第 213 号”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 规定》《巡检作业 涉及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规程》等制度 2021 年 7 月 15 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 5-1-8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类别 制度文件 主要内容 合规情况 督管理局出具《证明》:利仁科技除处 罚决定书文号为“京(西)质监罚字 〔2019〕1 号”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 文号为“京西市监处字[2020]第 213 号” 的行政处罚外,近三年无其他行政处罚 记录。 2021 年 1 月 21 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廊坊开发区 利仁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情况的证 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 出具之日,廊坊利仁未被该局发现有违 反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方面各项制度的 情况,也没有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 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2021 年 7 月 5 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廊坊开发区 利仁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情况的证 明》,确认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廊坊利仁未被该局发现有违反 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方面各项制度的情 况,也没有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 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2021 年 1 月 21 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暂未发现 顺德利宁在 2019 年 2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1 年 8 月 12 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顺德利宁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期间,暂未有公示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记录。 《安全操作规程》 明确相关部门、人员 2021 年 1 月 9 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安全 《安全生产目标 的安全责任;就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廊坊开 生产 管理制度》《安全 生产管理、教育培训 发区利仁电器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项的 5-1-9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类别 制度文件 主要内容 合规情况 事故管理制度》等 提出规范性指引;规 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 制度 范安全隐患排查、事 明出具之日,廊坊利仁未发生过重伤及 故处理 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2021 年 3 月 9 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复评指导意见书》,确认廊坊 利仁在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标准化 运行较好,在此期间未发生过安全生产 事故。 2021 年 7 月 5 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廊坊开 发区利仁电器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项的 证明》,确认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 出具之日,廊坊利仁未发生过重伤及以 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2021 年 2 月 4 日,佛山市顺德区应急管 理局出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记录 证明》,确认在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1 日,顺德利宁没有因违反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 情形,也没有因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 全事故而被该局立案处罚的记录。 2021 年 7 月 30 日,佛山市顺德区应急管 理局出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记录 证明》,确认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顺德利宁没有因违反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 情形,也没有因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 全事故而被该局立案处罚的记录。 2021 年 1 月 21 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确认廊坊利 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 仁 2019 年因构成违法行为受到该局行政 部门、责任人员;就 《环境保护管理 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廊开环罚 环保 废水处理、废气处理、 制度》 (2019)12 号,该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 噪声处理、固体废弃 污染环境情形,现已改正。2018 年 1 月 物处理提供规范指引 1 日至今,该公司无其他被该局处罚情 况。 5-1-9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类别 制度文件 主要内容 合规情况 2021 年 7 月 5 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确认廊坊利 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2021 年 2 月 5 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 德分局出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 局关于对协助出具广东顺德利宁电器有 限公司相关守法证明的复函》,确认顺 德利宁于 2019 年 2 月 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该区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 法律法规记录。 2021 年 7 月 30 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 德分局出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 局关于对协助出具广东顺德利宁电器有 限公司相关守法证明的复函》,确认顺 德利宁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该区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 法律法规记录。 综上,发行人相关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不存在合规经营、产 品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重大漏洞。 (三)查验和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等资料; 2、取得了相关主管机关的专项证明文件; 3、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关于相关行政处罚整改措施的说明及相关凭证; 4、实地走访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 5、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关于合规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等 方面的制度文件; 6、查阅了相关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相关主管机关证明的具体内容能够作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相关行政处 罚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的依据。 5-1-9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发行人针对相关行政处罚已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发行人相关生产经营 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不存在合规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 的重大漏洞。 十、请发行人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如有相关行为,请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 答》要求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规范性问题 20) 回复: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宋老亮、齐连英夫妇。 因发行人资金占用及信息披露违规事宜,宋老亮于 2020 年 12 月收到股转公 司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66 号),即被股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自律监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等规定,宋老亮受到的前述自律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其 行为亦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宋老亮、齐连英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截至该证明出具日,未发现二人在北京市有犯罪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2021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宋老亮、齐连英的《税收完税证明》,自 2018 年 1 月至 2021 年 6 月,未显示宋老亮、齐连英存在欠税等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 存在行政处罚案件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等情况的声明,并在信用中国、中国裁 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12309 中国检察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等官方网站进行了必要的网络检索查证。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无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5-1-9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查验和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了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就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税收完税证明》; 2、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行政处罚案件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等情况的声明; 3、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12309 中国检察网等官方网站进行了必要的网络检 索查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 2 项与小熊电器之间的诉讼纠纷,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 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 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不存在涉及任何刑事诉讼的情况。请发行人披露:(1)说明报告期内上述相关 方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有,相关诉讼、仲裁的案件受理情况 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 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发行人认为不构成涉及发行人的较大诉讼、仲裁事项或涉 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应当进行披露;(2) 已披露的 2 项与小熊电器之间的诉讼事项发生的具体原因,最新进展情况,相 关诉讼所涉及的产品及其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占比、是否属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 对发行人的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规范性问题 21) 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 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 5-1-9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有,相关诉讼、仲裁的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 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 人的影响等,发行人认为不构成涉及发行人的较大诉讼、仲裁事项或涉及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应当进行披露 1、发行人及发行人关联主体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情况 (1)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诉讼、仲裁的相关材料,向部分人民 法院、仲裁机构进行了查证或取得了其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方网站进行了必要的网络检索查证。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20.1.1 节披露的发行人与小熊电器之 间的两项诉讼纠纷外,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1 起(以下简称“王力军诉利仁科技劳动争议案”),该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王力军以利仁科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利仁科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费用,并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力军证 据不足为由驳回其仲裁请求,并出具“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 831 号”仲裁裁决 书。 王力军因不服仲裁裁决,遂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劳动 争议,诉讼请求为要求发行人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延时加班 费、未休年假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报销 工服费等合计 719,756.78 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案号为(2021) 京 0102 民初 14417 号。 就上述诉讼,发行人已与王力军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王力军与发行人在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发行人一次性支付 王力军 2 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出具“(2021)京 0102 民初 14417 号”《民事调解书》。发行人已经向王力军支付了前述《民事 调解书》项下 2 万元的款项。 (2)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后的诉讼、仲裁情况 5-1-9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 仲裁案件共 2 起,具体情况如下: 受 序 原 理 案 审理 被告 案号 基本案情 诉讼请求 号 告 机 由 情况 构 原告在“烤饼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 炉、烤面包 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包括 器”等商品上 停止制造、销售带有“利仁” 中山利 享有“利仁” 浙 商标的产品,并销毁全部侵 仁电器 注册商标专 江 权产品及侵权包装; 有限公 侵 用权(注册 省 2、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使 一审 司(被 害 号 : 永 (2021) 用含有“利仁”的企业字号, 已 开 发 告一)、 商 1409558)。 康 浙 0784 并判令被告一变更企业字 庭审 1 行 永康市 标 被告一、被告 市 民初 号,变更后的企业字号不得 理, 人 象珠镇 权 二在未经原 人 5640 号 含有“利仁”字样; 尚未 吉年五 纠 告合法授权 民 3、判令两被告赔偿因其侵 判决 金电器 纷 的情况下,擅 法 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 厂(被 自在制造、销 院 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 告二) 售的“多功能 币叁拾万元(300,000 元); 煎烤机”产品 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 上标注“中山 费用 利仁” 河 北 省 提 廊坊市 廊 供 原告于 2017 1、判 令 被 告 一 支 付 医 疗 苏扬装 坊 劳 年受被告一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 一审 饰工程 市 务 (2021) 雇佣在被告 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 已开 有限公 廊 者 李 冀 1091 二厂房施工 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 庭审 2 司(被 坊 受 志 民初 时摔落受伤, 费用共计 132,980.34 元; 理, 告一)、 经 害 1714 号 就治疗费用 2、被告二对上述费用承担 尚未 廊坊利 济 责 等向二被告 连带责任; 判决 仁(被 技 任 主张 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告二) 术 纠 开 纷 发 区 5-1-9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 序 原 理 案 审理 被告 案号 基本案情 诉讼请求 号 告 机 由 情况 构 人 民 法 院 (3)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的诉讼、仲裁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及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等 情况的声明,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方网站进行了必要 的网络检索查证。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 情况。 综上,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20.1.1 节披露的发行人与小熊电器之间的 两项诉讼纠纷外,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尚未了结的 诉讼、仲裁案件共 1 起(该案件已于 2021 年 8 月完成调解),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2 起,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诉讼、仲裁情况。 2、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王力军诉利仁科技劳动争议案”系劳动争议,相应争议已经达成调解协议 且所涉金额较低,占发行人报告期末净资产或发行人报告期内净利润比例较小, 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成果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诉中山利仁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象珠镇吉年五金电器厂侵害商标 权纠纷”,发行人系原告,无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且诉讼标的金额较低,对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成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5-1-9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李志诉廊坊利仁、廊坊市苏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 纷”诉请标的金额较低,占发行人报告期末净资产或发行人报告期内净利润比例 较小,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成果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认为相关诉讼、仲裁不构成涉及发行人的较大诉讼、仲裁事项的 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应当进行披露 “王力军诉利仁科技劳动争议案”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发行人已经向王力军 支付了《民事调解书》项下 2 万元的款项,不存在后续争议。 “发行人诉中山利仁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象珠镇吉年五金电器厂侵害商标 权纠纷”,发行人系原告,无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李志诉廊坊利仁、廊坊市苏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 纷”诉请标的金额未超过 20 万元,且发行人仅可能承担赔偿义务,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和财务成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综上,相关诉讼均不会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 等均不会构成较大影响,故不构成涉及发行人的较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已披露的2项与小熊电器之间的诉讼事项发生的具体原因,最新进展 情况,相关诉讼所涉及的产品及其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占比、是否属于发行人的 主要产品,对发行人的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 1、与小熊电器诉讼的情况和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小熊电器相应诉讼的诉讼资料,两项诉讼事项发生的 原因均为小熊电器认为,发行人生产、销售的型号为“HMJ-D4”的和面机侵犯 了小熊电器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其中“(2020)京 73 民初 954 号”案件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111045 1219.X”、专利名称为“一种家用和面机”的发明专利;“(2020)京 73 民初 955 号”案件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1120538050.7”、专利名称为“一种和 面醒面机”的实用新型专利。 2、诉讼进展 (1)(2020)京 73 民初 954 号案件 就该案所涉 ZL201110451219.X 号发明专利,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2 月向国 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 2021 年 6 月作出“第 5-1-9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0455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ZL201110451219.X 号” 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小熊电器已经向法院撤回“(2020)京 73 民初 954 号”案件的起诉,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已经作出“(2020)京 73 民初 954 号”《民事裁定书》,同意小 熊电器的撤诉。 (2)(2020)京 73 民初 955 号案件 就该案所涉 ZL201120538050.7 号实用新型专利,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2 月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 2021 年 8 月作出 “第 51440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ZL201120538050.7 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小熊电器已经向法院撤回“(2020)京 73 民初 955 号”案件的起诉,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已经作出“(2020)京 73 民初 955 号”《民事裁定书》,同意小 熊电器的撤诉。 小熊电器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 出的“第 51440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立案 受理,并于 2021 年 11 月通知发行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前述诉讼。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3、相关诉讼所涉及的产品及其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占比,是否属于发行人主 要产品,对发行人的影响 (1)诉讼所涉产品 上述诉讼所涉专利为“ZL201110451219.X 号”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为“一 种家用和面机”)和“ZL201120538050.7 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名称为“一 种和面醒面机”)。 根据小熊电器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发行人确认,该等专利所涉发行人产 品为发行人生产的一款和面机产品,型号为“HMJ-D4”。 (2)所涉产品销售收入占比、是否属于发行人主要产品 报告期内,上述诉讼所涉产品报告期内销售收入(不含税)及占发行人主营 业务收入比重如下: 期间 涉诉产品销售收入(万元) 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2018 年度 67.33 0.14% 5-1-9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期间 涉诉产品销售收入(万元) 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2019 年度 291.61 0.56% 2020 年度 248.66 0.34% 2021 年 1-6 月 121.99 0.37% 综上,上述诉讼所涉产品为和面机,不属于电饼铛类、空气炸锅类、多功能 锅类、电烧烤类等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且报告期内诉讼所涉产品销售收入占发行 人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小。 4、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 上述诉讼的相关风险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四、管 理及合规风险”之“(一)未决诉讼的风险”及“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中予以充分披露。 上述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之“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中予以充分披露。 (三)查验和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的诉讼、仲裁的相关材料; 2、查阅了发行人就小熊电器涉诉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 请求的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3、查阅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同意原告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4、向有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进行了查证或取得部分证明文件; 5、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涉及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等情 况的声明; 6、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方网站进行了必要的网络 检索查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20.1.1 节披露的发行人与小熊电器之间的两 项诉讼纠纷外,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 仲裁案件共 1 起,系劳动争议,相应争议已经达成调解;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2 起,上述 3 起案件的诉 5-1-1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讼标的金额均较低,占发行人报告期末净资产或发行人报告期内净利润比例较 小,对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不构 成较大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发行人认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不构 成涉及发行人的较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原因合理,非必须披露的事项;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 2、小熊电器与发行人间的两项诉讼,系因小熊电器认为发行人生产、销售 的型号为“HMJ-D4”的和面机侵犯了小熊电器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而产生;小 熊电器已经撤回两项诉讼的起诉(其中就 ZL201120538050.7 号实用新型专利所 涉纠纷,小熊电器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 局作出的第 51440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行人为该案件第三人)。 相关诉讼所涉及的产品为发行人生产的型号为“HMJ-D4”的和面机产品,该产 品不属于电饼铛类、空气炸锅类、多功能锅类、电烧烤类等发行人主要产品,且 报告期内占发行人销售收入比重较小。相关风险已经充分披露。 十二、请发行人披露:(1)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 及交易;(2)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和价格公允性, 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3)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控制措施是否有效;(4)是否存在未及时按规定 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续补充确认的情况,相关会议制度、内部控制措施是 否切实有效执行;(5)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对相关关联 方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 律师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信息披 露问题 1) 回复: 5-1-10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具体参见《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第 9.2 节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第 3.2 节的相关内容。 (二) 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和价格公允性, 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如下: 序号 关联交易性质 关联交易类型 交易对方 地中海科技、宽瓶盖科技、尚利达家居、仁 1 关联销售 润置业、大松树置业 2 关联采购 旭航家电、盛仁电器 3 经常性关联交易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关键管理人员 4 关联租赁 仁润置业、网格传媒 5 关联方代收货款 齐连英、杜恩典、王眼 6 为关联方代垫费用 地中海科技、宽瓶盖科技、尚利达家居 7 关联方资金拆借 网格传媒、仁润置业、大松树置业、宋老亮 8 偶发性关联交易 关联方担保 宋老亮、齐连英 9 关联方代垫款项 刘占峰 (1)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地中海科技、宽瓶盖科技、尚利达家居等公司作为发行人的经销 商,发行人向其销售各类小家电产品,有利于扩大公司的销售网络及提高产品的 知名度,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仁润置业、大松树置业由于自用及发放 员工福利的需要,向发行人购买小家电产品,系合理的消费购买行为,具有必要 性、合理性、合法性。 发行人的关联销售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销售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 本费用及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2)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旭航家电、盛仁电器采购小家电零配件用于产品的生产, 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发行人的关联采购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采 购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及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5-1-10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系根据发行人的薪酬制度确定, 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相匹配;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是基于绩效表现,结 合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及同行业公司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薪酬公允,不存在 利益输送的情形。 (4)关联方租赁 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向关联方仁润置业租赁办公场所及库房,主要系利仁 科技自身负责品牌运营、全系列产品外观设计与销售,采用轻资产运营模式,未 自建或购买房产;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发行人增加了备货规模,为方便库 存商品的存放及发货,2021 年上半年,发行人子公司廊坊利仁向关联方网格传 媒租赁空置的场地作为库存商品的临时存放地。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租赁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及合法性。公司的 关联交易参照市场价格定价,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 润或成本费用及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5)关联方代收货款 由于公司 1688 平台门店设立时绑定的收款账户为齐连英个人支付宝账户, 故报告期内存在齐连英代收货款并定期提现转账发行人的情况;此外,部分经销 商出于资金周转、付款便利性等考虑,由其实际控制人、员工等将货款支付给杜 恩典、王眼等公司员工,而后由相关员工转交公司财务部。 对于关联方代收货款等内控不规范情形,发行人已进行有效整改,截至 2020 年末,关联方代收货款的情形已终止。 公司关联方代收货款与相关销售收入勾稽一致,具有可验证性,不存在通过 关联方代收货款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及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6)为关联方代垫费用 报告期内,宽瓶盖科技、尚利达家居、地中海科技等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 曾作为发行人的经销商,主要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发行人的产品,因集中充 值会有适当的页面资源优惠,故存在发行人先行垫付电商平台推广费用,而后再 归还发行人的情况。 5-1-10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自 2019 年 10 月起上述代垫费用的情形已终止。发行人为宽瓶盖科技、尚利 达家居、地中海科技等公司代垫的费用均系前述公司网络店铺真实发生的推广费 用,不存在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及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7)关联方资金拆借 ①向关联方拆出资金 报告期内,网格传媒、仁润置业、大松树置业、宋老亮等关联方因临时资金 周转需要而向发行人拆借资金,截至 2019 年底,关联方已悉数归还借用的资金。 对于该等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发行人已积极整改,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未再发生 类似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本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主体不再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关联方向公司拆借的款项主要用于 其自身偿还债务、支付工程款等经营周转所需,不存在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 本费用及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②从关联方拆入资金 2019 年 5 月,公司因临时周转需要从关联方大松树置业拆入资金 100.00 万 元,并于 2019 年 8 月归还。公司向关联方借入资金的金额较小且报告期内发生 频次较低。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出和拆入均已清理 完毕且未再发生,该等内控不规范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未对公司的独立性 以及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关联方担保 因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发行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具备必 要性、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 费用及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9)关联方代垫款项 2019 年 10 月,出于付款便捷性的考虑,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占峰代 公司支付了 76.89 万元购车款,该笔款项已于 2020 年 6 月偿还完毕。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关联租赁、支付的关 键管理人员薪酬、关联担保等均与经营密切相关,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交易价 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不存在进行利益 5-1-10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输送的情形。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方代收货款、关联方代垫款项等内控不规范 情形均已整改完毕,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 在通过该等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以及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1、发行人已采取切实措施,截至报告期末,下述关联交易已终止且预计未 来不会再发生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交易终止时 减少关联交易的控制措 交易对方 持续性 性质 内容 间 施 地中海科 截至 2020 年 4 月已陆续 销售各类 预计未来 技、宽瓶盖 停止交易;截至 2021 年 小家电产 2020 年 4 月 不会再发 科技、尚利 3 月,前述公司已陆续注 品 生 达家居 销完毕 发行人分别于 2020 年 9 月、2021 年 3 月停止与 2021 年 3 预计未来 采购零配 盛仁电器、 盛仁电器和旭航家电的 月、2020 年 不会再发 件 旭航家电 交易,向非关联第三方进 9月 生 行采购或自制;旭航家电 于 2021 年 6 月注销 使用个人 支付宝账 预计未来 户代公司 2020 年 5 月起,发行人 经常性关 齐连英 2020 年 4 月 不会再发 收取 1688 已改为自有账户收款 联交易 生 网店销售 货款 2021 年 1 月起,发行人 使用个人 已全面停止员工代收货 银行账户 预计未来 杜恩典、王 2020 年 12 款的情形且通过加强销 代公司收 不会再发 眼 月 售回款环节的控制措施 取经销商 生 避免未来再次发生员工 货款 代收货款的情况 截至 2019 年 10 月,发行 地中海科 人已停止为前述公司代 代垫电商 预计未来 技、宽瓶盖 2019 年 10 垫费用的情形;截至 平台推广 不会再发 科技、尚利 月 2021 年 3 月,前述公司 费 生 达家居 已陆续注销完毕;发行人 已完善相关内控制度避 5-1-10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交易终止时 减少关联交易的控制措 交易对方 持续性 性质 内容 间 施 免再次与关联方发生任 何形式的代付代垫款情 形 截至 2019 年底关联方已 悉数偿还借款且报告期 内未再发生类似情形;发 网格传媒、 行人已完善相关内控制 预计未来 仁润置业、 2019 年 12 拆出资金 度避免再次与关联方发 不会再发 大松树置 月 生资金拆借;实际控制人 生 业、宋老亮 承诺其本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主体不再占用公司 偶发性关 资金 联交易 2019 年 5 月借款 100 万 并于当年 8 月偿还完毕; 预计未来 拆入资金 大松树置业 2019 年 8 月 发行人已完善相关内控 不会再发 制度避免再次与关联方 生 发生资金拆借 2020 年 6 月代垫款项已 为发行人 偿还完毕;发行人已完善 预计未来 代垫购车 刘占峰 2020 年 6 月 相关内控制度避免再次 不会再发 款 与关联方发生任何形式 生 的代付代垫款情形 2、下述具有合理性的交易,预计未来可能发生 关联交易性质 关联交易内容 交易对方 交易的持续性 合理性 销售各类小家 该交易系正常的消费需 电产品用于其 大松树置业、 预计未来可能 求所致,发生的金额较 经常性关联交 自用或发放员 仁润置业 发生 小且价格公允 易 工福利等 董监高等关键 公司关键管理 预计未来仍将 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密切 管理人员 人员 持续发生 相关 5-1-10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交易性质 关联交易内容 交易对方 交易的持续性 合理性 发行人短期内仍将通过 租赁办公场所 预计短期内将 租赁的形式解决办公场 仁润置业 及库房 持续发生 所及库房的需求,与关 联方的租赁价格公允 随着发行人生产经营规 模的扩大,原有库房已 不能更好的满足存放及 快速搬运的需要,故租 预计短期内将 赁临时场所进行库存商 租赁临时库房 网格传媒 持续发生 品的存放。若未来募集 资金到位或发行人通过 其他融资渠道完成现有 厂房的改造,则该类交 易将终止 关联方为发行人的合理 偶发性关联交 宋老亮、齐连 预计未来可能 债权融资提供担保符合 关联担保 易 英 发生 商业惯例,符合发行人 的利益 3、对于未来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制定了有效的控制措施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 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公司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 原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发行人将采取如下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1)发行人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 定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和回避制度。 (2)发行人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严格执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独立董事须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和合理。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减少、规范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5-1-10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①本人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 的关联交易; 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 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③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保证遵循市场 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 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④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 程序; ⑤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⑥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本人同时采 取或接受以下措施:A、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 执行的原因;B、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C、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D、 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E、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F、其他根 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是否存在未及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续补充确认的情况, 相关会议制度、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切实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关联交易发生时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后续补充确认情况 如下: 关联 关联 序 交易发生时是否履行关联 交易 交易 交易对方 补充确认情况 号 交易决策程序 性质 类型 5-1-1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 关联 序 交易发生时是否履行关联 交易 交易 交易对方 补充确认情况 号 交易决策程序 性质 类型 不适用。按照相关法律法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规,报告期内该等公司已不 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 是发行人关联方;本次发行 地中海科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关联 中,发行人基于与该等公司 1 宽瓶盖科技、 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 销售 的历史联系并遵循谨慎性 尚利达家居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原则,将该等公司比照关联 年 6 月 30 日)关联交易事 方进行披露,与其发生的交 项的议案》 易比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 发生金额较小,根据公司当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关联 仁润置业、大 时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 2 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 销售 松树置业 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总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经理审批后实施 年 6 月 30 日)关联交易事 项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经常 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 性关 发生金额较小,根据公司当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联交 关联 时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 3 旭航家电 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 易 采购 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总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经理审批后实施 年 6 月 30 日)关联交易事 项的议案》 不适用。按照相关法律法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规,报告期内该公司非发行 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 人关联方;本次发行中,发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关联 4 盛仁电器 行人遵循谨慎性原则,将该 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 采购 公司比照关联方进行披露,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与其发生的交易比照关联 年 6 月 30 日)关联交易事 交易披露 项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关键 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 管理 公司关键管 按照公司既定的薪酬管理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5 人员 理人员 制度实施 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 薪酬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关联交易事 5-1-10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 关联 序 交易发生时是否履行关联 交易 交易 交易对方 补充确认情况 号 交易决策程序 性质 类型 项的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决议、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计的议案》;第二届董事会 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 第五次会议、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关联 仁润置业、大 6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 租赁 松树置业 2019 年年度日常性关联交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易预计的议案》;第二届董 年 6 月 30 日)关联交易事 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 年 项的议案》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预计 2020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 关联 发生金额较小,根据公司当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方代 齐连英、杜恩 时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 7 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 收货 典、王眼 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总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款 经理审批后实施 年 6 月 30 日)关联交易事 项的议案》 不适用。按照相关法律法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规,报告期内该等公司已不 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 为关 是发行人关联方;本次发行 地中海科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联方 中,发行人基于与该等公司 8 宽瓶盖科技、 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 代垫 的历史联系并遵循谨慎性 尚利达家居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费用 原则,将该等公司比照关联 年 6 月 30 日)关联交易事 方进行披露,与其发生的交 项的议案》 易比照关联交易披露 5-1-11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 关联 序 交易发生时是否履行关联 交易 交易 交易对方 补充确认情况 号 交易决策程序 性质 类型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追 认关联方资金占用暨关联 关联 网格传媒、仁 交易的议案》;第二届董 方资 润置业、大松 9 否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金拆 树置业、宋老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借 亮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 认公司报告期内(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2017 年第二次临时 偶发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性关 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联交 关联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易 宋老亮、齐连 10 方担 议、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 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 英 保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偶发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第二 年 6 月 30 日)关联交易事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9 项的议案》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 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 关联 发生的金额较小,根据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方代 当时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 11 刘占峰 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 垫款 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项 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年 6 月 30 日)关联交易事 项的议案》 报告期内,除关联方资金拆借以及与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 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外,其他各项关联交易均按照交易发生时公司有效的制度履 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对于关联方资金拆借,发行人发现后及时召开了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确认。 5-1-11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报告期内的所有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履行 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 审核,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系遵循公平及自愿原则进 行,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虽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形, 但在发现后及时进行了审议追认,且事后已积极进行整改,未再发生类似情形。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相关规定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 内部控制。整体而言,发行人相关会议制度、内部控制措施已切实有效执行。 (五)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对相关关联方是否存在 依赖,是否可能对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关联租赁等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发 生金额占相应收入成本的比例较低,且整体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交易价格相对公 允,对发行人经营成果不具有重大影响,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除关联租赁、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交易外,发行人已停止与相关方的交 易,对相关关联方不存在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截至 2019 年末已终止且未再发生,发 行人已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防范类似情形再次发生;关联方代收货款、关联方代 垫费用等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发生金额较小,且截至 2020 年末已整改完毕。 综上,关联交易未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对相关关联方不存在依赖, 未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查验和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了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并查阅其填写的调查问卷、银行流水; 5-1-11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通过公开渠道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和兼职情况、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工商信息进 行了查询; 3、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4、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签署的业务合同及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决 策文件、关联交易相关发票及资金凭证等资料; 5、取得并核查发行人的收入成本明细表、销售明细表、采购明细表等资料; 6、取得发行人关联方仁润置业提供的邻近楼层租户的租赁协议、发票、资 金凭证等信息了解邻近楼层租赁价格;网络检索附近区域类似物业租赁价格; 7、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其他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内部 管理制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关联租赁、支付的关键 管理人员薪酬、关联担保等均与经营密切相关,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方资 金拆借、关联方代收货款、关联方代垫款项等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已终止并整改完 毕。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关联租赁等主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 形。 3、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控制措施有效。 4、报告期内,发行人虽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形, 但在发现后及时进行了审议追认,且事后已积极进行整改,未再发生类似情形。 除此之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发行人相关会议制度、内部控制措施已切实 有效执行。 5、关联交易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对相关关联方不存在依赖,未 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1-1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注销或转让原因,是否存在因 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或转让的情形、是否涉及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影响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注销或转让程序是否合规,是否 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信息披露问题 2) 回复: (一)报告期内关联方注销或转让原因,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 或转让的情形、是否涉及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注销或转让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 本或费用的情形 1、报告期内关联方及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注销或转让原因 注册资 注销或 序 报告期内 注销或转让 是否存在违法 名称 关联关系 本 转让的 号 主营业务 原因 违规情形 (万元) 情况 已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 根据“京工商西 由于未按期 处 字 [2003] 第 北京 申报 2002 年 1748 号”《行政 公司实际 开心 度企业年检, 处罚决定书》, 控制人宋 报告期内 2018 年 汤姆 于 2003 年 9 由于未在规定 1 1 老亮曾经 66.00 未实际开 10 月 16 餐饮 月被吊销营 期 限 内 申 报 控制的企 展经营 日注销 有限 业执照,并于 2002 年 度 企 业 业 公司 2018 年 10 月 年检被作出吊 注销 销营业执照的 行政处罚 由于未按期 (1)根据“京 申报及补办 2 工商西处字(20 公司实际 006 年度企业 07)第 D6833 控制人宋 报告期内 2018 年 年检,于 200 号”《行政处罚 双耀 2 2 老亮曾经 120.00 未实际开 10 月 29 7 年 10 月被 决定书》,由于 兴贸 控制的企 展经营 日注销 吊销营业执 未在规定期限 业 照,并于 201 内申报及补办 2 8 年 10 月注 006 年度企业年 销 检被作出吊销 5-1-11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册资 注销或 序 报告期内 注销或转让 是否存在违法 名称 关联关系 本 转让的 号 主营业务 原因 违规情形 (万元) 情况 营业执照的行 政处罚; (2)根据“京 西税罚[2018]90 号”《税务行政 处罚决定书》, 因未按照规定 期限办理纳税 申报和报送纳 税资料,被处以 罚款 2,000 元 2016 年 7 月 7 日,因未按规定 期限公示年度 报告,该公司被 北京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房山 分局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2019 年 7 月 17 日, 公司董事 设立后未开 被列入经营异 宋天义曾 报告期内 2021 年 三丰 展经营,经股 常名录届满 3 年 3 3 持股 6.50 未开展实 5月7日 禾顺 东会决议注 仍未履行公示 46.15%的 际经营 注销 销 义务被北京市 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 局房山分局列 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 2021 年 5 月 8 日,因该公司已 完成注销,系统 将其自动移出 该名单。 旭航 实际控制 小家电零 2021 年 发行人为规 4 4 10.00 无 家电 人齐连英 配件的生 6 月 22 范关联交易 5-1-11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册资 注销或 序 报告期内 注销或转让 是否存在违法 名称 关联关系 本 转让的 号 主营业务 原因 违规情形 (万元) 情况 之兄弟齐 产 日注销 停止与旭航 更生控制 家电的交易, 的企业 故注销 北京 东方 2021 年 公司董事 税佳 5 月 24 杨善东曾 因长期未参 税务 税务审 日转让 持股 15% 与该公司经 5 5师事 100.00 计、税务 股权并 否 并担任执 营故转让相 务所 咨询等 辞去执 行董事的 关股权 有限 行董事 企业 责任 职务 公司 未按“(2008) 济南 高 民 初 字 253 2021 年 友谊 公司董事 号”民事调解书 6 月 25 因长期未参 有限 杨善东曾 财务审 履行支付义务 日转让 与该公司经 6 6责任 持股 30% 50.00 计、财务 被济南高新技 股权并 营故转让相 会计 并担任监 咨询等 术产业开发区 辞去监 关股权 师事 事的企业 人民法院列入 事职务 务所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 嘉兴 公司独立 设立后长期 清安 报告期内 2020 年 董事赵黎 未开展经营, 7 7科技 500.00 未实际开 6 月 17 否 曾经控制 经股东会决 有限 展经营 日注销 的企业 议注销 公司 南京 灵长 公司独立 2021 年 因个人精力 目网 程序化广 董事赵黎 8 月 30 原因无法有 8 络科 1,000.00 告流量变 否 曾投资的 日转让 效参与公司 技有 现业务 企业 股权 经营 限公 司 北京 公司独立 报告期内 2021 年 因长期未开 9 50.00 否 金诺 董事赵黎 未实际开 8 月 25 展经营,经股 5-1-11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册资 注销或 序 报告期内 注销或转让 是否存在违法 名称 关联关系 本 转让的 号 主营业务 原因 违规情形 (万元) 情况 鑫盛 配偶曾控 展经营 日注销 东会决议注 广告 制的企业 销 有限 公司 南京软件 南京 谷移动互 因长期未开 小桃 报告期内 2021 年 联网研究 展经营,经股 10 科技 1,200.00 未实际开 8 月 23 否 院有限公 东会决议注 有限 展经营 日注销 司曾投资 销 公司 的企业 2017 年 1 月 11 日,因通过登记 的住所或者经 营场所无法联 系,北京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海 淀分局将其列 通达 入经营异常名 惠心 录;2020 年 1 月 公司独立 设立后长期 (北 报告期内 2020 年 15 日,被列入经 董事赵黎 未开展经营, 11 京)科 100.00 未实际开 9 月 18 营异常名录届 曾经控制 经股东会决 技有 展经营 日注销 满 3 年仍未履行 的企业 议注销 限公 相关义务被北 司 京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2020 年 9 月 19 日,因该 公司已完成注 销,系统将其自 动移出该名单 潍坊 公司高级 设立后未开 报告期内 2018 年 源一 管理人员 展经营,经股 12 9 50.00 未实际开 6 月 15 否 服装 黄成龙之 东会决议注 展经营 日注销 有限 配偶曾经 销 5-1-11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册资 注销或 序 报告期内 注销或转让 是否存在违法 名称 关联关系 本 转让的 号 主营业务 原因 违规情形 (万元) 情况 公司 控制的企 业 珠海 2021 年 钧华 1月1日 公司董事 投资 起不再 栗振华曾 个人工作区 管理 投资管 担任该 13 1 担任执行 域转移至北 合伙 5,000.10 理、股权 企业执 否 0 事务合伙 京,疫情期间 企业 投资 行事务 人委派代 差旅不便 (有 合伙人 表的企业 限合 委派代 伙) 表 北京 2021 年 公司独立 星昊 7 月 16 公司张连 医药的研 14 1医药 日辞去 个人原因提 起曾担任 9,197.72 发、生产 否 1股份 该公司 出辞职 独立董事 及销售 有限 独立董 的企业 公司 事职务 已注销或转让的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 公司实际 控制人宋 老亮曾经 控制的企 业,于 2015 年 10 太平 月将其持 2021 年 经营未达预 15 1 经销小家 轮科 有的股权 50.00 3月3日 期,股东决议 否 2 电产品 技 全部对外 注销 解散 转让,报 告期内太 平轮科技 与公司存 在往来款 项余额 5-1-11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册资 注销或 序 报告期内 注销或转让 是否存在违法 名称 关联关系 本 转让的 号 主营业务 原因 违规情形 (万元) 情况 公司实际 控制人宋 老亮之妻 弟齐更生 代宋老亮 持有股权 的企业, 于 2015 年 地中 2021 年 经营未达预 16 1 10 月将其 经销小家 海科 90.00 3月1日 期,股东决议 否 3 持有的全 电产品 技 注销 解散 部股权对 外转让; 报告期内 地中海科 技作为公 司的经销 商与公司 发生交易 公司实际 控制人宋 老亮曾经 控制的企 业,于 2015 年 10 月将其持 宽瓶 2021 年 经营未达预 17 1 有的全部 经销小家 盖科 50.00 3月1日 期,股东决议 否 4 股权对外 电产品 技 注销 解散 转让;报 告期内宽 瓶盖科技 作为公司 的经销商 与公司发 生交易 5-1-1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册资 注销或 序 报告期内 注销或转让 是否存在违法 名称 关联关系 本 转让的 号 主营业务 原因 违规情形 (万元) 情况 公司实际 控制人宋 老亮曾经 控制的企 业,于 2015 年 9 月将其持 尚利 2021 年 经营未达预 18 1 有的股权 经销小家 达家 300.00 2月5日 期,股东决议 否 5 全部对外 电产品 居 注销 解散 转让,报 告期内尚 利达家居 作为公司 的经销商 与公司发 生交易 (1)北京开心汤姆餐饮有限公司 该公司因长期未开展生产经营而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企业年检而被吊销营 业执照,不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不负有 个人责任,且该公司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1 日已逾 3 年,不影 响宋老亮报告期内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2)双耀兴贸 该企业因长期未开展生产经营而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企业年检而被吊销营 业执照,不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不负有 个人责任,且该公司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1 日已逾 3 年,不影 响宋老亮报告期内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此外,该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 税资料,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处以罚款 2,000 5-1-1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元,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 二条,该罚款数额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3)三丰禾顺 该公司存续期间长期未开展经营,2016 年 7 月 7 日,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 年度报告,该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 年 7 月 17 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被北京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房山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021 年 5 月 8 日,因该公司已 完成注销,系统将其自动移出该名单。 宋天义担任该公司监事,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且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 行条例》的状态已自其注销之日起终止,不影响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的任职资格。 (4)济南友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该公司因未按照“(2008)高民初字 253 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被济 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涉及杨善东个人,不 影响其担任发行人董事及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5)通达惠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存续期间长期未开展经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 系,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0 年 1 月 15 日,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020 年 9 月 19 日,因该公司已完成注销,系统将其自 动移出该名单。除此之外,该公司在存续期间未受到过其他行政处罚。 赵黎担任该公司监事,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且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 条例》的状态已自其注销之日起终止,不影响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综上,上述关联方注销不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已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及比照关联方披露 的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影响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报告期内关联方及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注销或转让程序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注销或转让的程序 已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 5-1-12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注销或转让的程序 (1)2018 年 8 月 7 日,国家税 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出 北京开心汤姆餐饮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曾经 具税务系统查询单; 1 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2)2018 年 10 月 16 日,北京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注销核 准通知书》,准予注销。 (1)2018 年 9 月 14 日,国家税 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出 具予以注销的《税务事项通知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曾经 书》; 2 双耀兴贸 控制的企业 (2)2018 年 10 月 29 日,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出 具《注销核准通知书》,准予注 销。 (1)2021 年 3 月 3 日,国家税 务总局北京房山区税务局第一 税务所出具注销无异议的《注销 公司董事宋天义曾持股 3 三丰禾顺 证明》; 46.15%的企业 (2)2021 年 5 月 7 日,北京市 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注 销核准通知书》,准予注销。 (1)2021 年 4 月 22 日,国家税 务总局安新县税务局出具《清税 实际控制人齐连英之兄弟齐 证明》,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4 旭航家电 更生控制的企业 (2)2021 年 6 月 22 日,安新县 行政审批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 通知书》,准予注销登记。 (1)2021 年 5 月 21 日,北京东 方税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杨 北京东方税佳税务 善东股权转让事项并免去杨善 公司董事杨善东曾持股 15% 5 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东执行董事职务; 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公司 (2)2021 年 5 月 24 日,北京东 方税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 商变更登记。 5-1-12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注销或转让的程序 (1)2021 年 6 月 21 日,济南友 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召开 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杨善东股权 转让事项并免去杨善东监事职 济南友谊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杨善东曾持股 30% 6 务; 会计师事务所 并担任监事的企业 (2)2021 年 6 月 25 日,济南友 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 记。 (1)2019 年 12 月 30 日,国家 税务总局嘉兴市南湖区税务局 出具《清税证明》,所有税务事 嘉兴清安科技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曾经控制 7 项均已结清; 公司 的企业 (2)2020 年 6 月 17 日,嘉兴市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出具《准予注 销登记通知书》,准予注销登记。 (1)2021 年 8 月 25 日,南京灵 长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 东会,审议通过了赵黎股权转让 南京灵长目网络科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曾投资的 8 事项; 技有限公司 企业 (2)2021 年 8 月 30 日,南京灵 长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 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1)2021 年 6 月 29 日,国家税 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出 具《清税证明》,所有税务事项 北京金诺鑫盛广告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配偶曾控 9 均已结清; 有限公司 制的企业 (2)2021 年 8 月 25 日,北京市 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注 销核准通知书》,准予注销。 (1)2021 年 7 月 30 日,国家税 务总局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 南京小桃科技有限 南京软件谷移动互联网研究 出具《清税证明》,所有税务事 10 公司 院有限公司曾投资的企业 项均已结清; (2)2021 年 8 月 23 日,南京市 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注 5-1-12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注销或转让的程序 销核准通知书》,准予注销。 (1)2020 年 7 月 21 日,国家税 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出 具《清税证明》,所有税务事项 通达惠心(北京)科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曾经控制 11 均已结清; 技有限公司 的企业 (2)2020 年 9 月 18 日,北京市 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注 销核准通知书》,准予注销。 (1)2021 年 8 月 11 日,国家税 务总局潍坊市奎文区税务局出 具《清税证明》,所有税务事项 潍坊源一服装有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黄成龙之 12 均已结清; 公司 配偶曾经控制的企业 (2)2021 年 8 月 11 日,潍坊市 奎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公 司注销情况》。 (1)2021 年 1 月 1 日,珠海钧 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召开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 为陆正心; (2)2021 年 1 月 14 日,珠海市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金融服务 珠海钧华投资管理 局向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董事栗振华曾担任执行 13 合伙企业(有限合 出具《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关于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伙) 珠海钧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办理商事登记意见的 函》(横琴新金商事函[2021]91 号),支持相关变更事宜; (3)2021 年 1 月 28 日,珠海钧 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手 续。 (1)2021 年 6 月 28 日,北京星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 公司独立公司张连起曾担任 14 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 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企业 会审议通过张连起不再担任公 5-1-12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注销或转让的程序 司独立董事,提名何晓云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2)2021 年 7 月 16 日,北京星 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张连起不再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选举何晓云为独 立董事。 已注销或转让的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 (1)2021 年 2 月 9 日,国家税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曾经 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出 控制的企业,于 2015 年 10 具《清税证明》,所有税务事项 15 太平轮科技 月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对外 均已结清; 转让,报告期内太平轮科技 (2)2021 年 3 月 3 日,北京市 与公司存在往来款项余额 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注 销核准通知书》,准予注销。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之妻 (1)2021 年 2 月 4 日,国家税 弟齐更生代宋老亮持有股权 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出 的企业,于 2015 年 10 月将 具《清税证明》,所有税务事项 16 地中海科技 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对外转 均已结清; 让;报告期内地中海科技作 (2)2021 年 3 月 1 日,北京市 为公司的经销商与公司发生 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注 交易 销核准通知书》,准予注销。 (1)2021 年 2 月 7 日,国家税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曾经 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出 控制的企业,于 2015 年 10 具《清税证明》,所有税务事项 月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对外 17 宽瓶盖科技 均已结清; 转让;报告期内宽瓶盖科技 (2)2021 年 3 月 1 日,北京市 作为公司的经销商与公司发 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注 生交易 销核准通知书》,准予注销。 (1)2021 年 1 月 18 日,国家税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曾经 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出 控制的企业,于 2015 年 9 具《清税证明》,所有税务事项 月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对外 18 尚利达家居 均已结清; 转让,报告期内尚利达家居 (2)2021 年 2 月 5 日,北京市 作为公司的经销商与公司发 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注 生交易 销核准通知书》,准予注销。 5-1-12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及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注销或转让的程序合 规。 3、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及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不存在为发行人 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前述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及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除旭航家电、 太平轮科技、地中海科技、宽瓶盖科技、尚利达家居外,其他公司与发行人不存 在资金或业务往来。发行人与旭航家电、太平轮科技、地中海科技、宽瓶盖科技、 尚利达家居等公司的交易情况及交易价格公允。 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及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不存在为发行人承 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二)查验和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相关当事人关于注销或转让原因、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说明 文件; 2、就相关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通过公开渠道进行了检索; 3、获取并查阅关联方及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注销或转让所履行的审议或 审批等相关程序文件; 4、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5、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报告期内的银行账户流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及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 规而注销或转让的情形,不涉及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注销或转让程序合规。 2、报告期内发行人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及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公司不存在为 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十四、请发行人披露:(1)发行人品牌名为“Liven”,而商标为“Liren”, 相关差异存在的原因,是否系因涉及与其他主体的纠纷;(2)发行人是否存在 5-1-12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让取得商标的情况;发行人受让取得的商标、专利技术的转让方、转让时间、 转让价格及其公允性,发行人与转让方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发行人是否存在使 用他人商标或专利技术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及对发行人 的影响;(3)是否存在授权使用商标、许可专利技术的情形;授权使用的商标、 专利技术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授权是否稳定,是否存在纠纷;(4)是否存在 商标、专利技术的侵权纠纷,如存在,具体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5)相关 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 覆盖公司全部产品;(6)主要研发成果中未形成专利技术的项目的重要性,未 形成专利技术的原因;(7)主要核心技术的产业化情况,相关核心技术是否具 有技术门槛,是否存在易被模仿、被替代的可能性,是否为行业通用技术,是 否存在快速迭代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信息 披露问题 3) 回复: (一)发行人品牌名为“Liven”,而商标为“Liren”,相关差异存在的原 因,是否系因涉及与其他主体的纠纷 经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初创时以商号“利仁”的拼音“Liren”作为主要使 用的品牌标识,并主要在 1996 年至 2002 年期间申请了若干“LIREN”相关商标 (其中部分商标系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控制的其他企业申请,后续向发行 人进行了转让)。“LIREN”商标在 2001 年、2007 年分别取得了“北京市著名 商标”的荣誉。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取得的商标中与“Liren”相 关商标情况如下: 序 注册 他项 权属人 注册商标 注册号 申请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号 类别 权利 1. 发行人 11 1097307 1996.08.15 1997.09.07 无 2. 发行人 7 1334447 1998.07.03 1999.11.14 无 3. 发行人 7 1371939 1998.10.20 2000.03.07 无 5-1-12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注册 他项 权属人 注册商标 注册号 申请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号 类别 权利 4. 发行人 45 3138839 2002.04.08 2003.07.14 无 5. 发行人 43 3138840 2002.04.08 2003.10.21 无 6. 发行人 37 3138841 2002.04.08 2003.11.21 无 7. 发行人 38 3138842 2002.04.08 2003.06.28 无 8. 发行人 30 3138844 2002.04.08 2004.02.21 无 9. 发行人 39 3138846 2002.04.08 2003.06.28 无 10. 发行人 33 3138847 2002.04.08 2003.04.21 无 11. 发行人 35 3138848 2002.04.08 2003.08.28 无 12. 发行人 42 3138849 2002.04.08 2003.07.14 无 13. 发行人 5 3138850 2002.04.08 2004.02.14 无 14. 发行人 36 3138851 2002.04.08 2003.11.21 无 15. 发行人 28 3138852 2002.04.08 2003.07.28 无 16. 发行人 16 3138855 2002.04.08 2004.05.28 无 5-1-12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注册 他项 权属人 注册商标 注册号 申请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号 类别 权利 17. 发行人 11 3138856 2002.04.08 2004.03.21 无 18. 发行人 9 3138857 2002.04.08 2003.05.07 无 19. 发行人 7 3138858 2002.04.08 2004.05.07 无 20. 发行人 41 3138859 2002.04.08 2003.08.21 无 21. 发行人 44 3138860 2002.04.08 2003.07.14 无 22. 发行人 42 3138861 2002.04.08 2003.07.14 无 23. 发行人 7 5592859 2006.09.08 2009.06.28 无 24. 发行人 11 6935830 2008.09.04 2010.08.07 无 25. 发行人 7 6935831 2008.09.04 2010.06.07 无 26. 发行人 11 7127169 2008.12.23 2010.10.14 无 27. 发行人 11 12071422 2013.01.21 2014.07.14 无 2008 年后,基于自身业务的发展需求、产品多样化的发展策略、品牌 LOGO 的美观性等多方面考虑,发行人计划进行品牌标识升级,并于 2011 年决定启用 “Liven”作为主要使用的品牌英文标识,并逐步申请了“LIVEN”相关商标。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取得的商标中与“Liven”相关商标情况 如下: 5-1-12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注册 他项 权属人 注册商标 注册号 申请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号 类别 权利 1. 发行人 5 9069307 2011.01.19 2012.03.28 无 2. 发行人 7 9069390 2011.01.19 2012.05.07 无 3. 发行人 9 9069442 2011.01.19 2012.04.14 无 4. 发行人 11 9069512 2011.01.19 2012.07.07 无 5. 发行人 16 9069552 2011.01.19 2012.07.07 无 6. 发行人 42 9069594 2011.01.19 2012.05.21 无 7. 发行人 43 9069636 2011.01.19 2012.02.21 无 8. 发行人 44 9069679 2011.01.19 2012.04.14 无 9. 发行人 45 9069711 2011.11.27 2012.02.28 无 10. 发行人 11 12071420 2013.01.21 2014.07.14 无 11. 发行人 11 12071423 2013.01.21 2014.07.14 无 12. 发行人 11 25784200 2017.08.10 2018.08.21 无 13. 发行人 11 31243211 2018.05.29 2019.03.07 无 5-1-13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注册 他项 权属人 注册商标 注册号 申请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号 类别 权利 14. 发行人 7 31253941 2018.05.29 2019.03.07 无 15. 发行人 16 31842754 2018.06.26 2019.08.28 无 16. 发行人 7 31847548 2018.06.26 2019.05.21 无 17. 发行人 26 31847752 2018.06.26 2019.05.21 无 36212591 18. 发行人 21 2019.01.29 2019.12.21 无 A 19. 发行人 16 36212597 2019.01.29 2019.09.21 无 20. 发行人 8 36212606 2019.01.29 2020.01.07 无 21. 发行人 7 36212616 2019.01.29 2019.09.21 无 22. 发行人 5 36260552 2019.01.31 2020.04.14 无 23. 发行人 7 35157132 2018.12.06 2020.05.21 无 24. 发行人 21 35143197 2018.12.06 2020.06.14 无 25. 发行人 11 35139426 2018.12.06 2020.05.07 无 26. 发行人 8 31829866 2018.06.26 2020.05.28 无 27. 发行人 21 47324971 2020.6.17 2020.06.07 无 5-1-13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Liren”与“Liven”系发行人在不同发展阶段主要使用的品牌标识, 更换原因系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变化,并非涉及与其他主体的纠纷。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受让取得商标的情况;发行人受让取得的商标、专 利技术的转让方、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及其公允性,发行人与转让方是否存在 权属纠纷;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他人商标或专利技术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 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1、发行人受让取得商标、专利的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和专利的权利证书、转让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 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商标网等公开网站,发行人存在受让取得商标、专利的 情况。 (1)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让商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5-1-13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受让方 商标注册号 商标 转让方 转让时间 转让价格 公允性 发行人与烟台金龙投资有限公司 1. 发行人 15074756 烟台金龙投资有限公司 2017.03.06 30,000 元 不存在关联关系,转让价格系根 据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 北京地中海销售有限公司 2. 发行人 1952665 (以下简称“地中海销 2008.08.21 无偿转让 地中海销售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售”) 宋老亮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2008 年注销。在商标转让时,考虑到 3. 发行人 1947788 地中海销售 2008.08.21 无偿转让 地中海销售已经准备注销,且地 4. 发行人 1917504 地中海销售 2008.08.21 无偿转让 中海销售与发行人均为宋老亮控 制的企业,因此由地中海销售无 5. 发行人 1810860 地中海销售 2008.08.21 无偿转让 偿转让给发行人,转让行为具有 合理性,未损害发行人利益。 6. 发行人 1772861 地中海销售 2008.08.21 无偿转让 双耀兴贸系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7. 发行人 1371939 双耀兴贸 2001.05.28 无偿转让 宋老亮控制的企业,已于 2018 年 注销。1996 年至 1998 年发行人筹 8. 发行人 1334447 双耀兴贸 2001.08.28 无偿转让 建过程中由双耀兴贸代为申请了 被转让的三项商标。其业务与被 9. 发行人 1097307 双耀兴贸 2004.09.14 无偿转让 转让的三项商标不具有相关性。 发行人设立后,为提高发行人的 5-1-13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受让方 商标注册号 商标 转让方 转让时间 转让价格 公允性 资产完整性与独立性,同时避免 由双耀兴贸承担维持商标的相关 费用,双耀兴贸将三项商标无偿 转让给发行人,转让行为具有合 理性与公允性。 (2)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让专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受让方 专利号 专利名称 转让方 转让时间 转让价格 公允性 1. 发行人 2007101768456 导油槽式电饼铛 宋老亮 2020.06.24 注 鉴于该等专利均与发行人 2. 发行人 2011201333032 手摇菜馅机 宋老亮 2020.06.28 注 的主要产品相关,由发行人 3. 发行人 2011202046355 一种电热烙烤铛 宋老亮 2020.06.28 注 持有该等专利能发挥更高 4. 发行人 201120220698X 一种电饼铛 宋老亮 2020.06.27 注 的经济效益。因此,为了完 5. 发行人 2011202835500 一种电饼铛 宋老亮 2020.06.27 善发行人独立经营的能力、 6. 发行人 2013200298844 一种电饼铛 宋老亮 2015.04.03 无偿转让 提高资产的独立性,宋老亮 7. 发行人 2014202750991 一种磨粉机 宋老亮 2015.10.16 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8. 发行人 2014202751176 一种火锅 宋老亮 2015.06.13 将该等专利无偿转让给发 注 9. 发行人 2011303425871 电饼铛(七) 宋老亮 2020.10.19 行人。转让行为具有合理 10. 发行人 2014301115111 电饼铛(LR-A431) 宋老亮 2015.04.01 性,未损害发行人利益。 11. 发行人 201430383731X 电饼铛(经典) 宋老亮 2015.10.21 12. 廊坊利仁 2015206522043 一种环形加热块 发行人 2018.06.27 廊坊利仁系发行人合并财 无偿转让 13. 廊坊利仁 2015211263388 蒸汽发生装置 发行人 2018.06.29 务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 5-1-13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受让方 专利号 专利名称 转让方 转让时间 转让价格 公允性 14. 廊坊利仁 2016204414725 下拆盘电饼铛 发行人 2018.06.22 司,转让该等专利系发行人 15. 廊坊利仁 2016207203196 温控器 发行人 2018.06.26 与其子公司内部的资产转 16. 廊坊利仁 2016210347272 电饼铛及厨具 发行人 2018.06.26 让,定价方式具有合理性。 功率可调的电火锅 17. 廊坊利仁 2017212776737 发行人 2020.11.25 调温耦合器 18. 廊坊利仁 2016201771877 耦合器 发行人 2018.06.26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专利的法律状态已变更为“届满终止失效”。 5-1-13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除烟台金龙投资有限公司外,其余商标、专利的转让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或其控制的企业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间的转让。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商标、专利的转让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发行 人与转让方之间不存在权属纠纷。 2、发行人不存在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或专利技术的情形 经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涉及使用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均为 发行人的自有商标和自有专利,不存在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或专利技术的情 形,不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或专利权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授权使用商标、许可专利技术的情形;授权使用的商标、 专利技术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授权是否稳定,是否存在纠纷 报告期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电商”) 与发行人签订了《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发行人在微信、今日头条、腾讯视频、 爱奇艺等新媒体、电视广告、全国各城市的户外媒体等范围内使用以下商标,授 权期限自 2020 年 5 月 20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1. 12535070 2. 26067505 3. 26058470 2021 年 1 月 8 日,京东电商与发行人再次签订了《商标使用授权书》,授 权发行人在微信、今日头条、腾讯视频、爱奇艺等新媒体、电视广告、全国各城 市的户外媒体等范围内,使用上述商标,授权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8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京东电商对发行人进行上述商标授权,原因为在发行人发 布的部分广告中,片尾将出现带有“京东”商标的“利仁京东旗舰店”搜索框图 像。发行人不存在将《商标使用授权书》项下属于京东电商的商标印制在自有产 品或依赖该等商标进行销售的情形。 5-1-13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上述授权使用的商标对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具有重要影响,且商标 授权基于与京东电商的合作,具有稳定性,发行人未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外使用 该等商标,发行人就此不存在与授权方的纠纷。 另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被许可使用专利 技术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商标、专利技术的侵权纠纷,如存在,具体情况,对发行 人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小熊电器之间存在专利侵权纠纷。就相关诉讼情况及对 发行人的影响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针对规范性问题 21 的回复的相关 内容。 除上述与小熊电器的专利纠纷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金额大于 100 万元或尚未了结的商标、专利技术的侵权纠纷。 (五)相关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相关专利 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产品 发行人制定了《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对专利的取得与验收、使用与维护、 处置和转移进行了规定,并要求每年年末由相关部门和财务部门对专利进行检 查、分析。 发行人建立了知识产权部,负责制定公司的成果转化、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 策略。公司已经建立由专员负责的专利台账及专利档案,对发行人专利申报、专 利年费缴纳和维持情况等事项进行记录。 发行人已经与负责产品研发、技术开发的相关人员签订了《知识产权归属、 保密及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就知识产权归属、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方面 进行了约定。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专利负责人,除部分技术难度较 小的常规产品与 ODM 产品外,发行人已取得的专利保护范围可覆盖其他主要在 售产品。部分技术难度较小的常规产品与 ODM 产品未实现专利覆盖的原因如下: 1、部分技术难度较小的常规产品使用的技术为公知技术,即已向社会公开,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专利文献,科技资料或其他技术途径了解的技术。这一 范围的技术是公开技术,没有技术秘密保护问题,所以不存在专利申请的情况; 5-1-13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发行人并未持有部分 ODM 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应专利技术由生 产厂家所有。在该等情况下,发行人如因该等贴牌产品被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 生产厂家有义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发行人主张权 利和维护权益。 综上,相关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已经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除部分技术 难度较小的常规产品与 ODM 产品外,相关专利保护范围能够覆盖公司其他主要 在售产品。 (六)主要研发成果中未形成专利技术的项目的重要性,未形成专利技术 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经过二十多年的持续研发和技术积累,在小家电 行业拥有较为深厚的技术积累并掌握了一系列的核心技术。该等核心技术的先进 性使得发行人产品在用户体验具备一定优势。 发行人核心技术先进性相关情况如下: (1)发行人已形成专利技术的研发成果情况 技术 应用 技术 产业化 序号 研发成果简介 专利取得情况 名称 产品 来源 情况 精准控温技术是指将下 已取得“一种精确 拆盘电饼铛温控器安装 控温式可拆洗煎 在烤盘的底部,与烤盘合 烤机”的实用新型 精准控 为一体。温控器可对烤盘 电饼 自主 规模生 1 专利,专利号为: 温技术 进行精确的温度检测,达 铛 研发 产阶段 ZL201821756000. 到精准控温,有效解决了 4,申请日为:201 温控器控温不准,烹饪效 8.10.29 果不好的问题 已取得“具有电极 可拆盘技术解 决 了 电 极 防护装置的烹饪 片因磕碰、撞击等移位变 工具”的实用新型 可拆盘 形从而导致电极接触不 电饼 自主 规模生 2 专利,专利号为: 技术 良的技术问题,从而提高 铛 研发 产阶段 ZL201821827448. 了电饼铛产品整体使用 0,申请日为:201 过程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8.11.07 料理机均匀粉碎技术通过 已取得“一种料理 采用组合式刀片对食材 机”的实用新型专 料理机 进行搅碎切割,进而得到 菜馅 利,专利号为:Z 自主 规模生 3 均匀粉 均匀的颗粒状菜馅,使蔬 机 L201820702196. 研发 产阶段 碎技术 菜的营养成分不流失。可 2,申请日为:20 以对最后制成菜馅的颗 18.05.11 5-1-13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技术 应用 技术 产业化 序号 研发成果简介 专利取得情况 名称 产品 来源 情况 粒大小有更好的控制,在 美观均匀的同时保留了 食品的营养价值 电子耦合器精准控温技术 通过时间继电器控制电路 的输出功率的变化实现温 已取得“温控器” 电子耦 度的稳定控制,实现温度 的实用新型专利, 合器精 或火力的精准调节,改变 电火 自主 规模生 4 专利号为:ZL2016 准控温 了现有技术中存在机械式 锅 研发 产阶段 20720319.6,申请 技术 旋钮温控器调节档位不清 日为:2016.07.08 楚的问题,有效地提高了 温控器的工作效率,实现 了电子精准控温 薄饼铛快速烹饪技术包括 分体设置的面糊盆和烤 已取得“一种薄饼 盘,所述烤盘的底部设有 铛”的实用新型专 薄饼铛 加热管,所述烤盘与面糊 薄饼 利,专利号为:ZL 自主 规模生 5 快速烹 接触的面为成型面,所述 铛 201820700767.9, 研发 产阶段 饪技术 成型面与面糊盆的内表面 申请日为:2018.0 相吻合;相关实用新型操 5.11 作简单,耗时短,可连续 制作多张薄饼 空气炸锅微压技术可以加 已取得“空气炸 快空气炸锅内部热空气循 锅”的实用新型专 空气炸 环效率,增加微压结构进 空气 利,专利号为:Z 自主 研发阶 6 锅微压 而解决现有技术中空气炸 炸锅 L2020712913.7, 研发 段 技术 锅内气流循环效率较低而 申请日为:2020.0 影响空气炸锅散热效果的 4.30 问题 烤串机自动翻转烹饪技术 已取得“烤串机” 烤串机 可以实现烤针的自动翻 的实用新型专利, 自动翻 烤串 自主 研发阶 7 转,使食材实现自动翻转 专利号为:ZL2020 转烹饪 机 研发 段 加热,食材的受热更加均 21436254.5,申请 技术 匀,提升了食物口感 日为:2020.07.20 (2)发行人尚未形成专利技术的研发成果情况 发行人已独立申请前述核心技术对应专利,公司不存在尚未形成专利技术的 研发成果情况。 5-1-13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七)主要核心技术的产业化情况,相关核心技术是否具有技术门槛,是 否存在易被模仿、被替代的可能性,是否为行业通用技术,是否存在快速迭代 风险 1、主要核心技术产业化情况 参见前述“发行人已形成专利技术的研发成果情况”。 2、相关核心技术是否具有技术门槛,是否存在易被模仿、被替代的可能性, 是否为行业通用技术,是否存在快速迭代风险 发行人目前掌握的核心技术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研发实力基础,结合不同产 品定位及功能进行反复测试。发行人成立至今,始终坚持产品外观设计及内部结 构研发的投入和技术积累,在紧跟行业相关技术的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围绕自身 电饼铛等主打产品探索先进技术的产业化路径,在产品创新的同时以终端消费者 需求为导向,根据自身研究试验数据及消费者不断提出的新需求推进研发立项, 以快速响应市场动态。综合来看,小家电行业内企业掌握技术在基本工作原理和 生产工艺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与重合性,行业内企业需要就自身产品的设计细节上 不断进行优化,积累差异化的产品技术,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形成具备品 牌特色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相关核心技术存在一定的技术门槛,部分技术在小家电行 业通用技术基础上予以优化,但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和经验积累形成了自身的竞 争优势,主要核心技术已通过申请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竞争对手难以在短时间内 复制。 (八)查验和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有商标和专利的权利证书、转让合同、《商 标使用授权书》,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查证; 2、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商标、专利的说明,并访谈了发行人相关 专利负责人; 3、查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商标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 4、查阅了发行人已制定并执行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相关知识产权管 理台账。 5、查阅了发行人在售产品及专利保护台账; 5-1-14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通过对发行人研发团队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访谈,了解发行人经营模式、 核心技术产业化情况以及发展规划,了解发行人技术先进性、模式创新性、研发 技术产业化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科研成果与产业深度融合等具体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Liren”与“Liven”系发行人在不同发展阶段主要使用品牌标识,更换 原因系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变化,不涉及与其他主体的纠纷。 2、发行人存在受让取得商标的情况,发行人与商标、专利的转让方不存在 权属纠纷,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或专利技术的情形。 3、发行人存在授权使用商标的情形,授权使用的商标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不具有重要影响,上述商标使用的授权具有稳定性,不存在相关纠纷;发行人报 告期内不存在授权使用许可专利技术的情形。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小熊电器存在专利纠纷,小熊电器已经撤回相应案 件的起诉,且相应纠纷对发行人不存在重要影响。除前述专利纠纷外,报告期内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金额大于 100 万元或尚未了结的商标、专利技术的侵权纠纷。 5、发行人相关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已经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除上述 已披露的情形以外,相关专利保护范围能够覆盖公司其他主要在售产品。 6、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先进性使得发行人产品在用户体验具备一定优势,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研发成果未形成专利技术的情 形。 7、发行人核心技术形成系在行业内通用技术及原理基础上进行研发,对于 核心技术公司已申请了多项专利进行保护,核心技术不存在易被模仿、被替代的 可能性,亦不存在快速迭代风险。 十五、请发行人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取得了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 资质、许可、备案,报告期是否持续拥有上述资质,结合相关重要资质证书的 条件论证未来是否能持续获取该资质,是否存在无证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 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信息披露问题 4) 5-1-14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回复: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取得了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备 案,报告期是否持续拥有上述资质,结合相关重要资质证书的条件论证未来是 否能持续获取该资质,是否存在无证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情形,是否存 在受到处罚的风险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了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备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质、许可、备案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生产经 营资质、许可、备案情况如下: (1)主要业务资质 许可/ 序 单位 许可/备案 证书名称 颁发单位 证书编号 备案内 有效期至 号 名称 时间 容 北京市交 京交运管许 《道路运 利仁 通委员会 可货字 普通货 1 输经营许 2018.08.08 2022.08.07 科技 运输管理 11010200032 运 可证》 局道路 0 预包装 北京市西 食品销 利仁 《食品经 城区市场 JY111020924 售(不 2 2019.06.03 2024.06.02 科技 营许可证》 监督管理 23239 含冷藏 局 冷冻食 品)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海关注册编 进出口 利仁 3 海关报关 北京海关 码: 货物收 2018.05.14 长期 科技 单位注册 11029609AU 发货 登记证书》 《对外贸 利仁 易经营者 4 —— 02129762 —— 2018.05.07 长期 科技 备案登记 表》 《出入境 利仁 5 检验检疫 北京海关 1100510099 —— 2018.05.14 长期 科技 报检企业 5-1-14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许可/ 序 单位 许可/备案 证书名称 颁发单位 证书编号 备案内 有效期至 号 名称 时间 容 备案表》 《对外贸 顺德 易经营者 6 —— 03608636 —— 2019.08.06 长期 利宁 备案登记 表》 《海关进 顺德 出口货物 海关编码: 7 广州海关 —— 2019.06.10 长期 利宁 收发货人 44229609F5 备案回执》 (2)主要产品资质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已经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 书》,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及资质取得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 主营业 开展业务所需资 主体 经营范围 号 务 质是否已经取得 制造家用电器;普通货运;销售食品;销售五金 交电、百货、建筑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软硬件 小家电 及外部设备、机械电器设备;维修机械设备;货 的研发、 发行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 1 设计、生 是 人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 产和销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售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家用电器、厨具卫具、塑料零件及五金制品的加 小家电 工;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 产品内 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 部结构 廊坊 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 2 开发、原 是 利仁 品及技术除外;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 材料采 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商用电饼铛、塑料 购与自 合成材料的生产;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 主生产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5-1-14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活动) 小家电 制造、销售:家用清洁电器、家用电器及其配件; 产 品 内 加工:五金杂件、注塑杂件、餐具杂件;货物或 部结构 顺德 3 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 开发、原 是 利宁 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材料采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购与自 主生产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了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备案。 2、报告期是否持续拥有相关资质 (1)业务资质 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拥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他业务资质,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自取得许可或备案日起,持续拥有相关资质。在未取得前,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2)产品资质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报告期内生产的主要产品已经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书》。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续拥有生产经 营所需的相关资质、许可、备案。 3、未来是否能持续获取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质、许可、备案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 司未来持续获取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资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持有 法律法规规定的维持 是否符 资质名称 发行人及/或子公司实际情况 号 主体 资质的条件 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用于货运经营 路运输条例》 的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料、货 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 运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经本所 货运经营的,应当具 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道路运 利仁 备下列条件: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情况如 1 输经营许 符合 科技 (一)有与其经营业 下: 可证》 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 1、发行人用于货运经营并经检测 格的车辆; 合格的车辆共 3 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 2、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5-1-14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持有 法律法规规定的维持 是否符 资质名称 发行人及/或子公司实际情况 号 主体 资质的条件 合要求 的驾驶人员; 条件的驾驶人员共 3 名; (三)有健全的安全 3、发行人制定了《货运车辆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责任制度》等货运安全管理 的相关制度。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 经营许可,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 食品品种、数量相适 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 食品加工、销售、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食品经营 存等场所,保持该场 场所、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相 所环境整洁,并与有 关资料、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清单 毒、有害场所以及其 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经本所律 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 师核查,发行人所销售的食品均 距离; 来自外部采购,不涉及食品的生 (二)具有与经营的 产,食品销售均采用线上模式, 《食品经 利仁 食品品种、数量相适 具体情况如下: 2 营许可 符合 科技 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 1、发行人以不动产证号“廊坊市 证》 施,有相应的消毒、 房权证廊开字第 H6233 号”的自 更衣、盥洗、采光、 有房产作为食品贮存的场所; 照明、通风、防腐、 2、发行人具有兼职的食品安全 防尘、防蝇、防鼠、 管理人员; 防虫、洗涤以及处理 3、发行人制定了《食品安全自查 废水、存放垃圾和废 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弃物的设备或者设 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 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 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 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 5-1-14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持有 法律法规规定的维持 是否符 资质名称 发行人及/或子公司实际情况 号 主体 资质的条件 合要求 接入口食品、原料与 成品交叉污染,避免 食品接触有毒物、不 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无特别要求,《海关 海关报关 利仁 3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 发行人持有该登记证书 符合 单位注册 科技 书》长期有效 登记证 书》 利仁 科技 《对外贸 及其 无特别要求,《对外 易经营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顺德利宁持有 4 子公 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符合 备案登记 该登记表 司顺 表》长期有效 表》 德利 宁 《出入境 无特别要求,《出入 检验检疫 利仁 5 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 发行人持有该备案表 符合 报检企业 科技 备案表》长期有效 备案表》 《海关进 出口货物 无特别要求,《海关 顺德 发行人子公司顺德利宁持有该备 6 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符合 利宁 案回执 备案回 备案回执》长期有效 执》 此外,发行人具备生产所需场地、人员、技术,并已经承诺就其生产的产品 按照法律规定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综上,发行人及子公司未来能持续获取上述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资质。 4、是否存在无证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风 险 5-1-14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实际主营业务为 小家电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了生产经营所需的 全部资质、许可、备案,不存在无证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情形。 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亦已就发行人受到处罚的情况出具证明,具体如下: (1)2021 年 1 月 22 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 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21 日,发行人除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京(西) 质监罚字〔2019〕1 号”“京西市监处字[2020]第 213 号”两项行政处罚外,不 存在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案件记录。2021 年 7 月 15 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近三年除上述两项 行政处罚外无其他行政处罚记录。 上述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京(西)质监罚字〔2019〕1 号”“京西市监处字 [2020]第 213 号”两项行政处罚的处罚事由均非因发行人无证或超出许可范围生 产经营。 (2)2021 年 1 月 20 日,北京海关出具《北京海关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47 家企业守法情况的函》,确认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 月 15 日期间无走私、违规记录。2021 年 7 月 21 日,北京 海关出具《北京海关关于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等 46 家企业守法情况的函》, 确认发行人自 2018 年 7 月 22 日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期间无走私、违规记录。 (3)2021 年 1 月 21 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 认顺德利宁在 2019 年 2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市场监督管 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2021 年 8 月 12 日,佛山市顺德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顺德利宁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有公示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记 录。 (4)2021 年 3 月 2 日,广州海关出具《企业资信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2 月 22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关未发现顺德利宁有走私罪、走私行为 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2021 年 8 月 2 日,广州海关出具《企业资信证明》, 确认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该关暂未发现顺德利宁有 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5-1-14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无证或超 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处罚的风险。 (二)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资质、许可、备案文件、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营业 执照》; 2、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要资质的相关法律法规; 3、查阅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备案,报告期内 持续拥有相关资质,且未来能持续获取该资质,不存在无证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 经营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处罚的风险。 十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 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污染物排放量是否存在超 出许可范围的情形;(2)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 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 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3)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 金来源和金额等;(4)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 环保要求。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包括:是 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 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 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 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 明确意见。(信息披露问题 5) 回复: 5-1-14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污染物排放量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的情形 1、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涉及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及处理设施和处理 能力 (1)发行人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厨房、家居小家电系列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属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火电、钢铁、 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 织、制革和采矿业等 16 类重污染行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较 少,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存在重大污染。 发行人生产小家电产品过程中涉及污染的主要环节包括喷砂与抛光、注塑、 喷涂环节,具体如下: ①廊坊利仁 主要生 污染物 是否满足 类型 排放上限 处理要求 处理措施 产环节 名称 排放要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 标 准 》 经集气罩+除尘 喷砂、抛 (GB16297-1996)表 2 器 处 理 后 经 颗粒物 120mg/m 是 光 中二级标准要求及无 15m 高 排 气 筒 组织排放监控限值标 排放(P1、P2) 准要求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 注塑工序废气 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经集气罩+活性 (DB13/2322-2016)表 炭吸附脱附+催 非甲烷总 1 其他行业排放标准要 注塑 80mg/m 化燃烧装置处 是 烃 求;大气污染物浓度限 废气 理后经 15m 排 值及表 3 生产车间或 气筒达标后排 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 放 染物浓度限值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喷涂工序废气 (DB13/2322-2016)表 经集气罩+活性 非甲烷总 1 表面涂装业中排放标 炭吸附装置处 喷涂 60mg/m 是 烃 准要求、表 2 企业边界 理 达 标 后 经 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15m 排 气 筒 后 及表 3 生产车间或生 排放 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 5-1-14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要生 污染物 是否满足 类型 排放上限 处理要求 处理措施 产环节 名称 排放要求 物浓度限值 现有项目生产 过程中产生的 废边角料、不合 废边角 格品、废包装 料、不合 物、收集后外售 格品、废 综合利用;废液 包装物、 压油、废过滤 固体 废液压 注塑 —— —— 棉、废活性炭、 是 废物 油、废过 污泥等危险废 滤棉、废 物收集后定期 活性炭、 交由有资质单 污泥、生 位协议处理;生 活垃圾 活垃圾袋装收 集后由环卫部 门定期清运 ②顺德利宁 主要生 污染物名 是否满足 类型 排放上限 处理要求 处理措施 产环节 称 排放要求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 在废气产生位 物 排 放 标 准 》 大气 置设置集气罩, (GB31572-2015)表 污染 注塑 非甲烷总烃 100mg/m3 经集气罩收集 是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物 后引至厂房房 及表 9 企业边界大气 顶排放 污染物排放限值 固体 次品及水口 破碎后回用于 注塑 —— —— 是 废物 边角料 生产中 危险 设备维 生产设备废 交由有资质单 —— —— 是 废物 护保养 机油 位统一处理 (2)发行人环保设施及运行情况 数量 主体 设备名称 用途 处理能力 运行情况 (台) VOCS 废气处 注塑工序废气处理 1 50,000m/h 正常运转 理系统 喷涂工序废气处理 2 24,000m/h 廊坊利仁 喷砂粉尘污染物处理 2 5,000m/h 正常运转 除尘设备 抛光粉尘污染物处理 1 4,000m/h 正常运转 顺德利宁 废气处理系统 注塑工序废气处理 1 31,500m/h 正常运转 5-1-15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根据项目环评批复中对污染物排放要求,配置了完整的污染处理设 备,建立了完善的污染物处理流程,处理能力能够覆盖生产过程中生成的污染, 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经相应环保设备处理后均达到排放标准,符合环保 排放要求。 (3)污染物排放量不存在超出许可范围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廊坊利仁及顺德利宁历次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均为 达标,不存在污染物排放量超出许可范围的情形,具体如下: 序 报告出具 监测 委托单位 检测单位 报告编号 号 时间 结果 河北绿环环 廊坊经济技术开 1 境科技有限 HBLH(2020)测第 974 号 2020.09 达标 发区环境保护局 公司 河北华清环 廊坊经济技术开 2 境科技有限 HQHJ 字 2019 第 F04027 号 2019.09 达标 发区环境保护局 公司 河北华清环 廊坊经济技术开 3 境科技有限 HQHJ 字 2018 第 F03109 号 2018.04 达标 发区环境保护局 公司 河北坤朗环 境检测技术 4 廊坊利仁 坤朗检字[2021]10033 号 2021.10 达标 服务有限公 司 河北坤朗环 境检测技术 5 廊坊利仁 坤朗检字[2021]09094 号 2021.10 达标 服务有限公 司 廊坊绿点环 6 廊坊利仁 保科技有限 LDHB(2020)测第 206 号 2020.12 达标 公司 河北绿环环 7 廊坊利仁 境检测有限 HBLH(2019)测第 749 号 2019.12 达标 公司 河北华清环 HQHJ 字 2019 第 XK04002 8 廊坊利仁 境科技有限 2019.04 达标 号 公司 河北绿环环 9 廊坊利仁 境检测有限 HBLH(2018)排第 124 号 2018.05 达标 公司 广东通济检 10 顺德利宁 [2019]TJJC-YH1912008 号 2019.12 达标 测鉴定技术 5-1-15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报告出具 监测 委托单位 检测单位 报告编号 号 时间 结果 有限公司 注:河北华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河北华清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 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 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 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入主要分为环保设备投入及环保费用投入两类。其 中,环保设备投入主要为废气处理系统、除尘设备的购置;环保费用投入主要包 括污水处理费、环境评审费、环境检测费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环保设备投入 6.96 64.82 6.09 3.00 环保费用投入 5.92 10.03 13.67 7.57 合计 12.88 74.85 19.76 10.57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廊坊利仁及顺德利宁历次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均为 达标,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2、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 参见上述“(一)1、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涉及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 及处理设施和处理能力”相关内容。 (三)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小家电技改扩产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及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其中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产生专项的环保 措施及支出,小家电技改扩产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设备名称 投入金额 用途 小家电技改扩产项目 催化燃烧设备 200.00 废气处理 5-1-15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保投资金额为 200 万元,均来源于本次发行 募集的资金,用于购买催化燃烧设备。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 目进度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四)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1、现有生产经营项目环保审批备案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履行的环保审批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主体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竣工环保验收 电饼铛生产线技术 廊开审建环【2019】 HBLH(2019)验第 1 廊坊利仁 改造及扩建项目 17 号 091 号 广东顺德利宁电器有 广东顺德利宁电器 限公司年产多功能压 有限公司年产多功 佛环 0309 环审[2019] 2 顺得利宁 力锅 51 万台新建项目 能压力锅 51 万台新 第 0016 号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 建项目 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保审批备案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履行的环保审批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主体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竣工环保验收 小家电技改扩产项 廊开审建环【2021】 募投项目,尚未完工, 1 廊坊利仁 目 14 号 未达到验收条件 2 利仁科技 信息化建设项目 —— —— 3 利仁科技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 2021 年 3 月 31 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下发了“廊开审建环 【2021】14 号”审批意见,同意“小家电技改扩产项目”建设。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升级发行人现有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 新增智能供应链管理系统、售后服务管理系统、智能呼叫中心、决策支持平台(可 视化分析 BI),实现物流、资金流、生产及库存变动等信息在各平台实时交换 与共享,提高信息传递时效性;“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主要为以募集资金补充公 司的营运资金,不涉及项目建设。“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均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生态环境部 令第 16 号)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此无需进 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3、报告期内环保违法违规情况 5-1-15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廊坊利仁存在一起环保处罚,具体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第二部分针对规范性问题 19 的回复。 2021 年 1 月 21 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明确廊 坊利仁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形;2021 年 7 月 5 日廊坊经济技术 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廊 坊利仁无其他被环保局处罚情况。 综上,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报告 期内不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违规情形。 (五)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包括:是 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 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 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 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 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实地走访发行人的主要生产场所,了解发行人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环保设 施的运行情况;取得环保设施的购置合同、入账凭证、银行回单等资料; 2、访谈发行人环保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环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实 际执行情况; 3、取得并查阅公司已建项目、在建项目及募投项目的环保审批备案手续; 4、访谈发行人环保部门负责人,了解报告期内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情况; 取得并查阅环境监测报告; 5、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子公司报告期内的排污许可证与《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记回执》; 6、查阅发行人提供环的保处罚决定书及缴款凭证,核查发行人营业外支出 明细,并通过网络核查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环保处罚情况;访 谈相关人员了解处罚的原因与整改情况,分析和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7、取得发行人子公司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文件; 8、通过网络公开渠道进行检索,核查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及是否存在 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 5-1-15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建项目、在建项目及募投项目已经履行必要的 环评程序,报告期内历次排污检测结果均达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发行 人及子公司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有关公司环保的媒 体报道。发行人子公司廊坊利仁报告期内曾受到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处罚,但不 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生产经营总 体及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 十七、请发行人披露:(1)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 括被担保债权情况、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等, 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2)发行人土地使用权、 房产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 审批程序,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 法行为;(3)发行人租赁房产是否存在未取得产权证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或 其他瑕疵,如有,是否影响发行人租赁使用,责任承担主体,是否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应对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信息披露问题 6) 回复: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 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等,抵押权人是否有可 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 1、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上不存在设立抵押权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情况如下: 序 使用 权利 产权证号 坐落 面积(m2) 用途 终止日期 号 权人 性质 1. 廊坊 廊开国用 廊坊开发区翠 49,064.90 工业 出让 2050.05.16 5-1-15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利仁 (2003)字第 青南道南侧 用地 00085 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情况如下: 序 权利人 产权证号 坐落 建筑面积(m2) 用途 号 1,220.13 综合楼 廊坊开发区 5,141.39 车间 廊坊市房权证廊开字 1. 廊坊利仁 华祥路 30 2,705.53 车间 第 H4670 号 号 5,544.14 车间 5,544.14 车间 廊坊开发区 廊坊市房权证廊开字 2. 廊坊利仁 华祥路 30 3,915.77 综合楼 第 H5359 号 号7幢 廊坊开发区 廊坊市房权证廊开字 3. 廊坊利仁 华祥路 30 13,644.63 厂房 第 H6233 号 号8幢 廊坊开发区 廊坊市房权证廊开字 4. 廊坊利仁 华祥路 30 2,364.39 厂房 第 H6484 号 号4幢 根据廊坊开发区不动产登记系统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编号为 “QC202107300001”的《廊坊开发区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截至 该查询结果单出具之日,上述由廊坊利仁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上不存 在设立抵押权的情况。根据本所律师查阅廊坊利仁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 产权证书,该等权证上不存在有效存续的抵押权的记录。 综上,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上不存在设立抵押权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担保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发行人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 5-1-15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发行人土地使用权、房产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 相关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 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廊坊利仁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 廊坊利仁现拥有“廊开国用(2003)字第 0008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 土地使用证》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取得前述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如下: 2000 年 5 月 17 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宋老亮出具编号为“廊 开管招[2000]50 号”的《关于兴建家电产品生产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在廊 坊开发区兴建家电产品项目,项目选址在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拟占地 70 亩。 2000 年 5 月 18 日,为了筹建廊坊利仁,宋老亮代廊坊利仁和朱立红、朱建 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朱立红、朱建序将拥有的 49,064.9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宋老亮,转让价款总金额为 927.3266 万元。前述土 地转让款已根据合同约定付清。在廊坊利仁设立后,宋老亮于 2003 年 9 月 10 日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提交《申请》,请求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 廊坊利仁。2003 年 9 月,廊坊市人民政府向廊坊利仁颁发了“廊开国用(2003) 字第 0008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为廊坊利仁,用 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 49,064.90 平方米,终止日期为 2050 年 5 月 16 日。 2021 年 8 月 24 日,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出具了《关于廊坊开发区 利仁电器有限公司土地使用事项的证明》:“廊坊开发区利仁电器有限公司为本 局所辖企业,目前持有产权证号为‘廊开国用(2003)字第 00085 号’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前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中该公司已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该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该公司不存 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廊坊利仁已经合法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 2、廊坊利仁的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过程 根据廊坊利仁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廊坊开发区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 果单》,并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廊坊利仁实际使用的自有房产均已取得产权证 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坐落 产权证号 用途 5-1-15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廊坊开发区华祥路 30 号 廊坊市房权证廊开字第 H4670 号 综合楼、车间 2. 廊坊开发区华祥路 30 号 7 幢 廊坊市房权证廊开字第 H5359 号 综合楼 3. 廊坊开发区华祥路 30 号 8 幢 廊坊市房权证廊开字第 H6233 号 厂房 4. 廊坊开发区华祥路 30 号 4 幢 廊坊市房权证廊开字第 H6484 号 厂房 上述廊坊利仁拥有的房产为廊坊利仁自建取得,廊坊利仁就相应房产的建设 履行的审批手续具体如下: 序 建筑面积 产权证号 用途 审批程序 号 (m2) 1,220.13 综合楼 a. 2003 年 3 月 3 日,廊坊利仁取得编号为 5,141.39 车间 “(2003)533 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 2003 年 3 月 3 日,廊坊利仁取得编号为 “(2003)008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705.53 车间 c. 2007 年 9 月 21 日,就该工程廊坊利仁取得 廊坊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河北 廊坊市房 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权证廊开 1. 5,544.14 车间 a. 2002 年 9 月 17 日,廊坊利仁取得编号为 字第 “516 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H4670 号 b. 2002 年 10 月 9 日,廊坊利仁取得编号分别 为“2002029 号”“2002030 号”的《建筑工程 5,544.14 车间 施工许可证》; c. 2007 年 9 月 21 日,就该工程廊坊利仁取得 廊坊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河北 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a. 2009 年 9 月 4 日,廊坊利仁取得编号为“建 字第 131001200900033 号”的《建设工程规划 廊坊市房 许可证》; 权证廊开 b. 2010 年 3 月 24 日,廊坊利仁取得编号为 2. 3,915.77 综合楼 字第 “(2010)009 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H5359 号 c. 2012 年 3 月 5 日,就该工程廊坊利仁取得 廊坊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河北 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a. 2012 年 7 月 6 日,廊坊利仁取得编号为“建 廊坊市房 字第 131001201200034 号”的《建设工程规划 权证廊开 许可证》 3. 13,644.63 厂房 字第 b. 2012 年 10 月 15 日,廊坊利仁取得编号为 H6233 号 “131000S121310101 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 5-1-15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建筑面积 产权证号 用途 审批程序 号 (m2) c. 2013 年 12 月 6 日,就该工程廊坊利仁取得 廊坊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河北 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a. 2016 年 4 月 14 日,廊坊利仁取得编号为“建 字第 131001201600012 号”的《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廊坊市房 (经发行人说明,因保存不当,《建筑工程施 权证廊开 4. 2,364.39 厂房 工许可证》《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字第 明书》已遗失,但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 H6484 号 规划建设局已经出具证明,确认廊坊利仁在取 得该等房产的过程中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手 续) 2021 年 8 月 24 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出具了《关于廊 坊开发区利仁电器有限公司房产和建设事项的证明》:“廊坊开发区利仁电器有 限公司为本局所辖企业,目前持有产权证号分别为‘廊坊市房权证廊开字第 H4670 号’‘廊坊市房权证廊开字第 H5359 号’‘廊坊市房权证廊开字第 H6233 号’‘廊坊市房权证廊开字第 H6484 号’的房产,该等房产均为合法建筑,前 述房产取得过程中该公司已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该公司取得、使用该等房 产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本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廊坊利仁已经合法取得相应房屋所有权。 3、发行人土地使用权、房产的取得、使用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 已经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关房产是合法建筑,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及 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如前文第 1、2 项所述,廊坊利仁已经合法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 权,并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应房产为合法建筑,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及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廊坊利仁主管国土、住建部门亦已就廊坊利仁未违反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相 关规定事宜出具证明,具体如下: (1)根据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 廊坊开发区利仁电器有限公司土地使用事项的证明》,廊坊利仁自 2018 年 1 月 5-1-15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 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根据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和规划建设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2021 年 7 月 6 日分别出具的《关于廊坊开发区利仁电器有限公司房产和建设事项的证 明》,廊坊利仁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6 日(证明出具之日),遵守 国家有关房屋建设和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守法经营,廊坊利仁房屋所有 权的取得、使用、抵押、登记等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 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土地使用权、房产的取得、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已经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关房产是合法 建筑,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及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三)发行人租赁房产是否存在未取得产权证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或其 他瑕疵,如有,是否影响发行人租赁使用,责任承担主体,是否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应对措施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产租赁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仓 储及员工宿舍,情况如下: (1)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 承 序 租赁 租 出租人 产权人 房屋坐落 产权证书 号 备案 人 北京市西城区阜 发 成门外大街甲 28 X 京房权证西 1. 行 仁润置业 仁润置业 号京润大厦 4 层 已备案 字第 077408 号 人 401、5 层 501 的房 屋 北京市西城区阜 发 成门外大街甲 28 X 京房权证西 2. 行 仁润置业 仁润置业 未备案 号京润大厦 B1 层 字第 077408 号 人 西侧小库房 3. 发 仁润置业 仁润置业 北京市西城区阜 X 京房权证西 未备案 5-1-16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承 序 租赁 租 出租人 产权人 房屋坐落 产权证书 号 备案 人 行 成门外大街甲 28 字第 077408 号 人 号京润大厦 B1 层 北侧小库房 顺 佛山市顺德区 佛山市顺德区 佛山市顺德区均 粤房地权证佛 德 4. 均安镇凯威制 均安镇凯威制 安镇均安居委会 字第 已备案 利 衣厂 衣厂 智安中路 11 号 0300122370 号 宁 房权证低塘字 发 浙江省宁波市余 第 A0412301、 5. 行 张亚利 张亚利 姚市低塘街道联 已备案 房权证低塘字 人 通北路 26 号-27 号 第 A0412300 粤房地证字第 发 广东省佛山市顺 李超强、李国 2283064 号、粤 6. 行 李超强 德区容桂华茂路 8 已备案 兴 房地共证字第 人 号 0332050 号 廊 冀(2020)廊坊 廊坊市经济技术 坊 开发区不动产 7. 网格传媒 网格传媒 开发区云鹏道 301 已备案 利 权第 0008486 号 仁 号 (2) 用于员工宿舍的租赁房产 承 序 是否取得产权 租赁 租 出租人 产权人 房屋坐落 号 证书 备案 人 发 海淀区五孔桥 33 京(2020)海不 1. 行 关运龙 关运龙 号 5 号楼 1 层 1 门 动产权第 已备案 人 104 0001344 号 发 北京爱家营企 西城区三里河三 京房权证西私 2. 行 业管理有限公 钱炯 已备案 区 29 栋 18 号 字第 412867 号 人 司 发 北京爱家营企 西城区三里河三 京房权证西私 3. 行 业管理有限公 康虹 区 37 号楼 2 门 6 已备案 字第 335806 号 人 司 号 发 北京市西城街道 未取得产权证 4. 行 叶永青、陈建平 黄瓜园小区东四 未取得 未备案 书 人 门栋 101 号 5-1-16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停止向叶永青、陈建平承租位于北京 市西城街道黄瓜园小区东四门栋 101 号的房产。 2、发行人租赁房产的瑕疵 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产中存在以下瑕疵情况: (1)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了以下房产用于仓库,但未 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发行人向仁润置业承租的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 28 号京润大厦 B1 层西侧小库房; 发行人向仁润置业承租的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 28 号京润大厦 B1 层北侧小库房。 (2)部分用于员工宿舍的租赁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承租了以下房产用于员工宿舍,但无法取得 产权证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且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发行人向叶永青、陈建平承租的北京市西城街道黄瓜园小区东四门栋 101 号房产。2021 年 9 月 2 日,发行人与叶永青、陈建平协商签署了《合同终止协 议》,提前终止租赁关系。 除上述瑕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不存在其他未取得产权证书、未 取得所有人同意、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瑕疵。 3、上述房产租赁瑕疵的责任承担主体 (1)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 案的,由租赁物业当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将被处以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因未办理房屋 租赁登记备案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因租赁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导致无法继续承 租、使用相关房产的风险,但处罚金额较低。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已出具承诺:“如果发行人因上述房产租 赁瑕疵被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致使公司无法继续承租、使用相关房产而造成 发行人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开支,本人承诺将承担该等罚金、损失、损害和开支。 5-1-16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因此,上述房产租赁瑕疵导致的责任、损失最终由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担。 (2)租赁房产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房屋所有人(出租人) 同意进行转租的,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发行人存在无法 继续承租、使用相关房产的风险。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已出具承诺:“如果发行人因上述房产租 赁瑕疵被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致使公司无法继续承租、使用相关房产而造成 发行人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开支,本人承诺将承担该等罚金、损失、损害和开支。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因此,上述房产租赁瑕疵导致的责任、损失最终由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担。 4、上述房屋租赁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上述房屋租赁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原因 如下: (1)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 登记备案的,由租赁物业当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将被处以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因此,虽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因 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但处罚数额较低。 (2)上述瑕疵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库房、员工宿舍,不属于主要生产经营场 所。库房、员工宿舍对于租赁场地、配套设施等要求较低,搬迁产生的费用低、 产生的误工损失低,且在现有生产经营场地周围相同类型的房产资源丰富,因此 寻找替代房产的难度较低。发行人亦已出具说明,若因部分租赁房产未取得产权 证书导致无法继续承租、使用相关房产,发行人将寻找符合规范的房产来替代该 等瑕疵房产。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已就该等房屋租赁瑕疵导致罚金、 损失、损害和开支承担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发行人因上述房产租赁瑕疵 被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致使公司无法继续承租、使用相关房产而造成发行人 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开支,本人承诺将承担该等罚金、损失、损害和开支。本人 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5-1-16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停止承租该等未取得产权 证书的租赁房产。 综上,上述房产租赁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责 任由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终承担,并且发行人已经积极采取相关应对措施或制 定相关预案。 (四)查验和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廊坊利仁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房屋建设审批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 2、取得了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证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住建和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档案查询资料、廊 坊开发区不动产登记系统出具的《廊坊开发区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 3、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房屋产权证书、房 屋租赁备案登记文件; 4、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房屋租赁瑕疵的《说明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 承担房屋租赁瑕疵导致的罚金、损失、损害和开支的《承诺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上不存在设立抵押权的情况,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 2、发行人土地使用权、房产的取得、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等相关规定,已经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关房产是合法建筑,不存在 重大违法行为及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3、除上述已披露的房产租赁瑕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不存在其 他未取得产权证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瑕疵。上述 房产租赁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责任由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最终承担,并且发行人已经积极采取相关应对措施或制定相关预案。 十八、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是否已完整披露报告期内安全生产 事故及安全生产处罚情形;(2)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1-16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3)发行人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 在重大隐患。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信息披露问题 7) 回复: (一)发行人是否已完整披露报告期内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生产处罚情形 1、报告期内安全生产事件 经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受到安全生产方面的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安全生产处罚情形 就发行人生产主体廊坊利仁、顺德利宁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受到安全生 产相关行政处罚事宜,相应主管部门已经出具确认,具体如下: (1)根据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2021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廊坊开发区利仁电器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项 的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5 日期间,廊坊利仁未发生重伤及 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2)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4 日、2021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记录证明》,顺德利宁自成立之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存在因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而被该局立案处罚的记录。 3、发行人不涉及安全生产相关诉讼、仲裁和纠纷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出具的《复函》、佛山市顺 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廊坊经济技 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经本所 律师访问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顺德区应急管理局官网、廊坊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百度搜索引擎等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不存在因安全生产事故而产生诉讼、仲裁、纠纷的情况,也不存在受到安全生 产方面的处罚的记录。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受到安全 生产方面的处罚的情况。 5-1-16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1、发行人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编制并实施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 劳动保护计划,覆盖安全生产风险评价预控、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职业病防治 等方面。 《安全操作规程》在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具、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流程、 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要害岗位、对机电设备实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等方面建立了完善 的制度,并就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了界定,以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 生产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 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等。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要求将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分解到各部门,分别 由生产部门负责设备事故、事件指标、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员培训指标、由安全 环保部负责其他指标检测和评价,规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包括死亡率、伤害率、职 业病发病率、全员安全培训教育率等。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职业病防治设置了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确 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加强对作业人 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对从事 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2、发行人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等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安 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将安全责任纳入绩效考核;发行 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范围包括新员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各 类车间的工作人员等,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岗前教育、职业健康、生产设备操作规 范、安全设施使用方法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伤记录等资料,发行人各个生产部门、生产环节均严格 5-1-16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且如前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安全 生产事故,不存在受到安全生产方面的处罚的情况。因此,发行人的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具有有效性,起到了降低员工受到人身损害的风险、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 生的作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完善、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 执行。 (三)发行人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经发行人说明,结合发行人的生产过程、主要产品,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 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 危行业。 经本所律师书面核查,廊坊利仁已取得了编号为“冀 AQBQGⅢ202100974” 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至 2024 年 10 月;顺德利宁已取得了编号为 “AQBⅢQG(粤)SD202100060”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至 2024 年 3 月。 经本所律师以一般人的注意义务现场勘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场所和主要生 产设备,并经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主要生产场所不存在重大的危险源,如果按 照规范操作流程进行作业,主要生产设备不会对操作人员产生重大人身危险;报 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并在各个车间安装了活性炭除尘器、防火门等安全设施和消 防应急器材,该等设施和器材齐全、运行使用状态良好,并由专人定期检查更换, 保证其有效性;发行人在作业场所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并安装了厂区监控器系 统,对生产车间和厂区环境实施在线监控,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安全生产方面不存在重大隐患。 (四)查验和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就安全生产事项访谈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负责人,浏览了中国裁 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顺德区应急管理局官网、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官网、百度搜索引擎等网站,查阅发行人是否存在因安全生产而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形; 2、查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5-1-16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查阅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安全 生产培训及检查记录等; 4、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安全生产设备投入购置合同、凭证、发票等资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 生产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2、发行人已建立完善、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发行人在安全生产方面不存在重大隐患。 十九、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 全并得到有效执行;(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因发生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 诉、举报或起诉的情况,关于发行人产品质量问题的报道情况;(3)报告期内 主管部门对发行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4)相关检查、处罚、纠纷、曝 光等情况是否已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 和发行人律师对下列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信息披露问题 8) 回复: (一)报告期内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1、发行人已实施了健全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品保部,严格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了《品保部质量管理制度实施规程》《质量信息反馈制度》 等质量控制制度,由技术部根据各产品质量特性,对产品生产过程检验进行全检 工序划分,并制订相关的检验要求;要求由专职人员对每批进厂或出厂的产品进 行抽检,产品需要经过自检、互检和质控点检验;品保部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工作, 以提高职工业务操作水平,增强质量意识,提高职工自身素质。 对于自产产品,发行人执行严格的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制定了《自制半成品 检验规定》《成品抽检实施管理规定》等制度,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 全第 1 部分通用要求》《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厨房机械的特殊要求》等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检测自产产品。 5-1-16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对于外协件的质量控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采购管理制度》《配件领用、 退货控制程序》等制度,除评价、考核、定期复查等常规质量控制措施外,发行 人要求品保部对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由仓管员对外协件的验收、收货等流程进 行管控,禁止外协的配件直接进入车间使用。 2、发行人执行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的情况 报告期内上述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制定了《巡检 作业规程》制度以落实巡检人员日常检验责任,使其高效、正确地履行检测义务。 发 行 人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已 获 得 ISO9001 认 证 , 符 合 GB/T19001-2016/ISO9001:2015 标准,具备在设计、生产的过程中管理产品质量 的能力。 根据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出具的编号为“中检协证明 (2021)CAQIDCHZWDZMA504”“中检协证明(2021)CAQIDCHZWDZMD273” “ 中 检 协 证 明 ( 2021 ) CAQIDCHZWDZME525 ” “ 中 检 协 证 明 ( 2021 ) CAQICQM138 号”的证明,发行人的电饼铛、空气炸锅、电火锅、养生壶、电 压力锅、电烧烤盘、绞肉机、切菜机(菜馅机)电饭煲、电蒸锅、电水瓶、电水 壶、加湿器、蒸汽拖把、磨粉机、和面机、电烤箱、炒锅、厨房小工具、户外烧 烤炉、烤串机等产品系“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 发行人为“全国厨房电器行业质量领先企业”“全国质量诚信标杆企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健全并 得到有效执行。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因发生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起 诉的情况,关于发行人产品质量问题的报道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因发生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起诉的情况 发行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会传达给公司,公司已设置 专门人员接收、处理并记录该等情况。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分别收到有关质量问题 的投诉为 12 次、13 次、16 次和 4 次,主要原因系少数产品存在发热失灵、涂层 脱落等问题,均未导致使用者的重大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鉴于发行人主要产品 的销售金额逐年增长且投诉数量占销售量的比例极小,该等投诉不会对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因前述事项与消费者引发诉讼、仲裁及纠纷。 5-1-16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外,发行人设置了专线服务电话接收消费者的投诉,设立售后服务部负责受理、 核实并处理消费者关于产品质量的意见反馈或投诉,该等投诉均已处理完毕。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问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网站进行查询并经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 发生质量问题被消费者起诉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关于发行人产品质量问题的报道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访谈并经本所 律师查询百度搜索引擎、搜狗搜索引擎等公开网站,报告期内关于发行人产品质 量问题的重要报道情况如下: 序号 报道日期 报道内容 媒体名称 媒体性质 个别消费者陈述利仁电饼铛存在 指示灯不亮、加热失灵等问题,引 非官方新 1 2021.04.20 腾讯网 用了京东平台上消费者的负面评 闻网站 价 有消费者投诉使用利仁牌电饼铛 非官方新 2 2020.09.23 腾讯网 二年多后,出现涂层起皮的现象 闻网站 发行人主动召回 LR-D1803 型养生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 3 2020.08.17 官方网站 壶产品(注) 理局官网 发行人生产的带圈的电饼铛(煎烤 机)在 2018 年电饼铛产品质量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4 2019.03.15 官方网站 家监督抽查中,“发热”项目不符 总局网站 合(注) 注: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公司治理”之“二、发行人近三年违法违规 情况”中披露相关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规范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对于上表中报道所反映的问题,发行人已进行了自查、 核实、整改规范,上述问题均未因产品自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消费者重大人身损 害或财产损失。 (三)报告期内主管部门对发行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负责人的访谈并经发行人说 明,报告期内,主管部门对发行人的产品质量采取了抽样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 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节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中披露的情况外,不 存在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的情形,且并未受到该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5-1-17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2021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廊坊开发区利仁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情况的证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廊坊利仁不存在被该局发现有违反产 品质量及技术监督方面各项制度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 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2021 年 8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自顺德利宁成立之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该局 未发现顺德利宁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问中 国消费者协会网站、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网站等公开网站,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合法、 合理的诉求,发行人均已积极处理,不存在因该等投诉导致发行人被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或与消费者引发诉讼、仲裁的情况。 (四)相关检查、处罚、纠纷、曝光等情况是否已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根据重要性原则,在前文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 产品质量相关的检查、曝光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公司治理”之“二、发行人近三年违 法违规行为情况”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产品质量相关的处罚情况及其整 改规范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将相关检查、处罚、纠纷、曝光等情况真实、 准确、完整披露,相关风险揭示充分。 (五)查验和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品保部质量管理制度实施规程》《质量信息反馈制度》《采 购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对工商投诉的处理记录等资料; 2、访谈了发行人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实地走访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 户,了解发行人产品质量及退货率情况; 3、查验发行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专业机构就发行人主要产品 出具的《试验报告》、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机构出具的证 5-1-17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明; 4、获取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访问了相关主管部门网站、 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公开网站; 5、获取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2、发行人已披露报告期内因发生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起诉的情 况及关于发行人产品质量问题的报道情况。 3、发行人已披露报告期内主管部门对发行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4、发行人已将相关检查、处罚、纠纷、曝光等情况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相关风险揭示充分。 二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的具体原因和金额,如足额缴纳对持续经营的影响,是否违反社保、公积金管 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 为;(2)发行人董监高、普通员工、劳务派遣员工与当地人均薪酬水平比较情 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信息披露问题 9)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和金额,如足 额缴纳对持续经营的影响,是否违反社保、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发行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况 (1)经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缴纳社保 和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2021 年 6 月 2020 年 12 2019 年 12 2018 年 12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0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人) (人) (人) (人) 社保缴纳人数 637 719 614 793 未缴纳社保人数 62 58 109 65 5-1-17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 年 6 月 2020 年 12 2019 年 12 2018 年 12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0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人) (人) (人) (人) 其中:员工已在其他地方缴纳 6 6 3 3 临时工已在其他地方缴纳 1 8 5 3 参加新农保、新农合 10 37 88 39 当月入职、退休返聘及离职人员 19 7 10 16 员工自愿放弃 26 0 3 4 合计 699 777 723 858 社保缴纳比例 91.13% 92.54% 84.92% 92.42% 2021 年 6 月 2020 年 12 2019 年 12 2018 年 12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30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人) (人) (人) (人)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607 679 184 188 未缴纳公积金人数 92 98 539 670 其中:员工在其他地方已缴纳 1 2 1 3 临时工已在其他地方缴纳 1 8 5 3 当月入职、退休返聘及离职人员 45 35 31 34 员工自愿放弃 45 53 502 630 合计 699 777 723 858 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86.84% 87.39% 25.45% 21.91%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社保缴纳比例分别为 92.42%、84.92%、 92.54%、91.13%,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的具体原因如下: ①员工、临时工已在其他地方缴纳 报告期内,部分员工、临时工在其他地方缴纳社保,均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为该等员工、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 他股东单位不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不存在关联关系。 ②参加新农保、新农合 发行人农籍员工多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新农保) 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即新农合),其缴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 贴构成。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 号)第八 条的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5-1-17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新农保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不得同时领取的情况下,因为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可以灵活选择缴费标准,农籍职工更倾向于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 ③当月入职、退休返聘及离职人员 发行人部分员工属于退休返聘,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构成劳动关系 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发行人出于保 障员工利益的考虑,已为部分退休返聘人员购买工伤商业保险。 当月入职人员和离职人员系因其入职、离职的时间与统一缴纳社会保险的时 间不匹配,因此无法缴纳。 ④员工自愿放弃 根据部分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购社会保险承诺书》,员工因外地或农村户 口、未来计划返回户籍地生活等原因,不愿意购买职工社会保险、拒绝公司为其 办理相应社会保险,系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 发行人将与该等员工充分宣导和沟通协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进和完善职 工参加社会保险制度。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分别为 21.91%、 25.45%、87.39%、86.84%,部分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如下: ①员工、临时工已在其他地方缴纳 发行人部分员工在其他地方缴纳住房公积金。为该等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单位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单位不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 不存在关联关系。 ②当月入职、退休返聘及离职人员 发行人部分员工属于退休返聘,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不适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构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公司无需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当月入职人员和离职人员系因其入职、离职的时间与统一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时间不匹配,因此无法缴纳。 ③员工自愿放弃 5-1-17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部分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书》,员工因外地或 农村户口、未来计划返回户籍地生活、已有住房、无购房计划等原因,不愿意缴 纳住房公积金、拒绝发行人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系自愿放弃发行人为其缴 纳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发行人将与该等员工充分宣导和沟通协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进和完善职 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发行人可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切实保障自愿放弃缴纳 公积金的员工的利益,不存在通过未缴纳公积金以减少成本、费用的情况。 2、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以及如足额缴纳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经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占 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的情况如下: 未缴纳的社会保 未缴纳的住房公积 占当期利润总 期间 合计(元) 险金额(元) 金金额(元) 额的比例 2018 年度 677,141.57 1,368,016.00 2,045,157.57 21.10% 2019 年度 412,975.98 986,734.00 1,399,709.98 3.16% 2020 年度 211,535.90 98,935.00 310,470.90 0.39% 2021 年 1-6 月 208,944.03 78,988.00 287,932.03 0.68% 鉴于(1)已参加新农合、新农保的员工已享受相关的保险待遇,发行人不 发生为该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2)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或 公积金,且发行人出于保障员工利益的考虑,已为部分退休返聘人员购买工伤商 业保险;(3)发行人可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并支出相关费用,自愿放弃住房 公积金的员工均能入住集体宿舍;(4)报告期内,发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的金额较小、占利润总额比例较低。因此,如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的法律风险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 情况,虽不符合我国现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鉴 于: (1)发行人及各子公司均已取得了所在地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及住房公积金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障及 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 5-1-17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报告期内未缴纳的金额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对发行人的持 续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员工不存在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纠纷 或诉讼等情况;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已出具承诺:“如因公司欠缴少缴 员工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的经营主体,下同)被相关人员或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的, 或者对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处罚的,本人将无条件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部 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款项及相关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追偿,保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如因政策调整,公司及其 下属企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出现需要补缴之情形,本人将无条件地以现金 方式全额承担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连带责 任,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 受任何损失”; (5)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四、管理及合规 风险”中披露了发行人因未全员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存在被相关部门要 求足额缴纳甚至处罚的风险。 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部分员工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及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 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董监高、普通员工、劳务派遣员工与当地人均薪酬水平比较 情况 发行人董监高、普通员工、劳务派遣员工与当地人均薪酬水平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发行人董监高的平均年薪 19.22 20.60 27.01 发行人普通员工的平均年薪 8.25 9.63 11.44 北京市人均年薪(注 1) 7.69 8.53 9.06 项目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廊坊利仁普通员工的平均年薪 5.09 5.13 5.07 廊坊市人均年薪(注 2) 4.93 5.29 5.37 5-1-17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顺德利宁普通员工的平均年薪 —— 4.93 5.81 顺德利宁劳务派遣员工的平均年薪 —— 3.57 4.56 佛山市人均年薪(注 3) —— 5.90 6.44 注 1:北京市人均年薪系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数据来自北京市统计局官 网。 注 2:廊坊市人均年薪系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数据来自河北省统计局官 网。 注 3:佛山市人均年薪系佛山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来自佛山市统计 局官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资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监高作为管 理岗位,其平均年薪高于当地人均薪酬具有合理性;发行人普通员工的薪酬水平 与当地人均薪酬水平不存在显著差异。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与普通员工的平均年薪存在一定 差异。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装配工作, 具有技术含量低、临时性、辅助性、容易被替代的特点,其获得的薪酬比从事生 产、行政等工作的普通员工低,因此,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与普通员工的平均年 薪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 (三)查验和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的员工名册; 2、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凭证; 3、查阅了部分员工或临时工在其他地方缴纳社保的凭证及签署的《自愿放 弃购社会保险承诺书》; 4、取得了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5、取得了发行人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及承诺文件; 6、访问了北京市统计局、河北省统计局、佛山市统计局等政府部门的官网 取得各地平均工资数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如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符合社保、公积金管 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但鉴于发行人不存在因未缴 5-1-17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与员工不存在关于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纠纷或诉讼等情况,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相关 的费用,因此,发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 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发行人的董监高作为管理岗位,其平均年薪高于当地人均薪酬具有合理 性;发行人普通员工的薪酬水平与当地人均薪酬水平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劳 务派遣员工与普通员工的平均年薪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 二十一、报告期内,公司逐步加大成品采购规模。公司将空气炸锅、烤串 机、早餐机、蛋糕机、电水壶、电饭盒以及部分电饼铛、电火锅产品委托给小 家电行业内口碑较好,具备一定研发技术与生产实力的优质代工厂进行生产。 请发行人披露:(1)报告期各期主要代工厂商的名称、产品型号、数量、金额、 发行人各品类中代工比例;(2)发行人是否存在主要产品代工的情况,如有, 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如何体现,发行人相关产品是否存在技术瓶颈,如何保守 核心技术秘密,如何保证相关产品质量;(3)代工厂商企业与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代工 厂商与发行人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报告期内代工厂商是否存在与发 行人供应商、客户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体外支付、利益输送等情况;(5)发 行人是否存在与竞争对手选取同一代工厂商代工的情况;(6)发行人对代工厂 商是否存在依赖;(7)发行人与代工厂商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 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信息披露问题 10)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主要代工厂商的名称、产品型号、数量、金额、发行人 各品类中代工比例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代工厂商的名称、采购的主要产品型号、数量及金 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台/万元 序 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型 占成品采购 公司名称 数量 采购金额 号 类型 号 比例 5-1-17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型 占成品采购 公司名称 数量 采购金额 号 类型 号 比例 2021 年 1-6 月 G-3S 2.86 345.06 3.48% G-1 1.53 302.03 3.04% 宁波天翔电器 电饼铛、电 DHG-H4000 2.50 282.86 2.85% 1 有限公司 火锅 G-3 2.42 258.02 2.60% DHG-600BY 1.30 119.76 1.21% 小计 10.60 1,307.73 13.17% KZ-D8000B 3.85 815.45 8.21% KZ-J5000B 2.16 315.57 3.18% 广东创迪电器 空气炸锅 KZ-D5007 0.95 155.06 1.56% 2 有限公司 等产品 KZ-J5000A 0.83 121.42 1.22% KZ-D1001 0.17 48.66 0.49% 小计 7.97 1,456.16 14.67% C-2 3.44 187.27 1.89% LPBC-6 2.60 107.32 1.08% 宁波欧宝电器 电饼铛、三 LR-J2301 2.39 89.67 0.90% 3 有限公司 明治机 C-8 0.37 55.93 0.56% LR-J2301A 1.35 55.17 0.56% 小计 10.15 495.36 4.99% SK-J6860 2.78 307.29 3.10% DHG-558 3.19 191.23 1.93% 永康市迈博电 电烧烤盘、 KL-J4900 1.16 85.48 0.86% 4 器有限公司 电火锅 SK-J6860 0.27 32.49 0.33% (120V) DHG-651 0.26 19.06 0.19% 小计 7.66 635.55 6.40% G-5 1.86 311.33 3.14% G-6 1.16 191.48 1.93% 浙江比依电器 空气炸锅 KZ-J1501 0.79 79.17 0.80% 5 股份有限公司 LPKZ-11 0.35 34.99 0.35% G-5(100V) 0.10 16.64 0.17% 小计 4.26 633.61 6.38% 2020 年度 5-1-17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型 占成品采购 公司名称 数量 采购金额 号 类型 号 比例 KZ-D8000B 20.27 4,658.95 11.56% KZ-J5000B 7.34 1,107.83 2.75% 广东创迪电器 空气炸锅 KZ-J5000A 5.66 854.71 2.12% 1 有限公司 KZ-D1001 2.75 830.11 2.06% KZ-J1006 0.79 167.76 0.42% 小计 36.81 7,619.36 18.91% G-3 20.19 2,246.48 5.57% G-1 4.24 887.83 2.20% 宁波天翔电器 有限公司 电饼铛 G-3S 5.59 742.92 1.84% 2 LR-X2901A 9.38 609.14 1.51% LR-X2901 7.94 493.53 1.22% 小计 47.34 4,979.90 12.36% KZ-D5501 6.08 1,211.64 3.01% KZ-J3400 7.49 1,069.32 2.65% 浙江天喜厨电 股份有限公司 空气炸锅 KZ-J3400A 5.20 747.63 1.86% 3 KZ-D3506 4.12 721.32 1.79% KZ-D3400 3.25 556.83 1.38% 小计 26.14 4,306.75 10.69% G-5 24.21 4,282.56 10.63% KZ-J1501 6.49 679.04 1.68% 浙江比依电器 空气炸锅 KZ-J2502 2.84 412.93 1.02% 4 股份有限公司 G-5Q 2.93 310.36 0.77% G-6 1.58 270.84 0.67% 小计 38.05 5,955.73 14.78% LR-X2901 24.39 1,517.97 3.77% 浙江欧焙佳厨 具有限公司 电饼铛 LR-D9285J 6.56 547.80 1.36% 5 LR-D285T 4.29 367.88 0.91% 小计 35.23 2,433.65 6.04% 2019 年度 LR-X2901 62.35 3,832.54 21.08% 宁波天翔电器 电饼铛、电 1 G-3 5.64 650.12 3.58% 有限公司 火锅 DHG-600BY 4.39 424.65 2.34% 5-1-18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型 占成品采购 公司名称 数量 采购金额 号 类型 号 比例 LR-X2901A 4.43 285.43 1.57% DHG-H4000 1.55 185.18 1.02% 小计 78.36 5,377.92 29.58% KZ-D8000B 11.27 2,643.32 14.54% KZ-D1001 1.83 563.33 3.10% 广东创迪电器 空气炸锅 KZ-J5000B 2.50 387.32 2.13% 2 有限公司 KZ-J5000A 1.96 301.82 1.66% LR-KZ880 0.07 18.82 0.10% 小计 17.63 3,914.61 21.53% KZ-J3400 3.68 604.96 3.33% KZ-J3400A 1.46 239.42 1.32% 浙江天喜厨电 空气炸锅 KZ-J2500 1.22 182.91 1.01% 3 股份有限公司 KZ-D3400 1.00 180.75 0.99% KZ-J1500B 0.64 73.90 0.41% 小计 8.00 1,281.94 7.05% 中山市统领电 KL-J121 4.65 789.70 4.34% 器科技有限公 烤串机 4 KL-J120 1.49 220.84 1.21% 司 小计 6.14 1,010.55 5.56% G-5 3.35 601.62 3.31% 宁波比依电器 空气炸锅 KZ-J1501 1.69 180.94 1.00% 5 有限公司 KZ-J2502 0.33 49.35 0.27% 小计 5.37 831.92 4.58% 2018 年度 DHG-600BY 3.32 329.06 3.22% DHG-260A 3.97 271.79 2.66% 浙江天喜厨电 电火锅 DHG-40FK 2.80 215.82 2.11% 1 股份有限公司 DHG-233A 2.91 164.96 1.62% DHG-263A 2.10 139.88 1.37% 小计 15.10 1,121.50 10.99% KZ-D8000B 5.27 1,196.38 11.72% 广东创迪电器 2 空气炸锅 KZ-D1001 0.88 262.87 2.58% 有限公司 KZ-J5000A 0.94 136.20 1.33% 5-1-18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型 占成品采购 公司名称 数量 采购金额 号 类型 号 比例 LR-KZ880 0.28 76.50 0.75% KZ-J5000B 0.29 42.96 0.42% 小计 7.65 1,714.90 16.80% BC-411A 12.88 542.71 5.32% LR-J3300A 4.23 370.54 3.63% 宁波天翔电器 电饼铛、电 LR-X2901 5.45 342.97 3.36% 3 有限公司 火锅 LR-X2902 1.31 88.27 0.86% DHG-600BY 0.80 75.56 0.74% 小计 24.66 1,420.04 13.91% DNG-500 0.99 138.51 1.36% 广东顺德欧宁 DNG-6000E 0.44 80.75 0.79% 电压力锅、 科技电器有限 DNG-5000C 0.39 69.22 0.68% 4 电蒸锅 公司 DZG-J4200 0.33 55.45 0.54% YG-D6009 0.30 54.23 0.53% 小计 2.45 398.16 3.90% JSQ-D20 2.10 247.19 2.42% 佛山市南海科 JSQ-D50 1.59 214.67 2.10% 日超声电子有 加湿器 JSQ-D17 0.99 106.79 1.05% 5 限公司 JSQ-D21 0.71 83.96 0.82% JSQ-D51 0.31 42.25 0.41% 小计 5.70 694.85 6.81% 5-1-18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发行人各品类中代工比例如下: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数量(台) 占比 数量(台) 占比 数量(台) 占比 数量(台) 占比 产量 729,029 100% 2,951,451 100.00% 2,224,943 100.00% 3,009,589 100.00% 电饼 自产部分 409,064 56.11% 1,785,479 60.49% 1,442,971 64.85% 2,755,674 91.56% 铛类 代工部分 319,965 43.89% 1,165,972 39.51% 781,972 35.15% 253,915 8.44% 空气 产量 229,728 100% 1,165,165 100.00% 394,654 100.00% 111,021 100.00% 炸锅 自产部分 28,712 12.50% 10,906 0.94% 68,550 17.37% —— —— 厨 类 代工部分 201,016 87.50% 1,154,259 99.06% 326,104 82.63% 111,021 100.00% 房 多功 产量 233,721 100% 666,097 100.00% 764,059 100.00% 838,381 100.00% 小 能锅 自产部分 37,770 16.16% 256,384 38.49% 350,776 45.91% 338,106 40.33% 家 类 代工部分 195,951 83.84% 409,713 61.51% 413,283 54.09% 500,275 59.67% 电 产量 77,313 100% 357,723 100.00% 233,867 100.00% 182,827 100.00% 电烧 自产部分 10,237 13.24% 81,075 22.66% 116,283 49.72% 160,552 87.82% 烤类 代工部分 67,076 86.76% 276,648 77.34% 117,584 50.28% 22,275 12.18% 产量 330,151 100% 505,670 100.00% 227,073 100.00% 275,084 100.00% 其他 自产部分 79,573 24.10% 40,334 7.98% 47,819 21.06% 25,249 9.18% 代工部分 250,578 75.90% 465,336 92.02% 179,254 78.94% 249,835 90.82% 产量 10,545 100% 10,059 100.00% 39,838 100.00% 88,466 100.00% 家居小家电 自产部分 —— —— 4,852 48.24% 3,164 7.94% 6,726 7.60% 代工部分 10,545 100% 5,207 51.76% 36,674 92.06% 81,740 92.40% 5-1-18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数量(台) 占比 数量(台) 占比 数量(台) 占比 数量(台) 占比 产量 568,157 100% 913,148 100.00% 184,552 100.00% 23,659 100.00% 其他(非电 自产部分 121,954 21.46% 191,914 21.02% 118,286 64.09% 12,107 51.17% 类) 代工部分 446,203 78.54% 721,234 78.98% 66,266 35.91% 11,552 48.83% 5-1-18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主要产品代工的情况,如有,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 如何体现,发行人相关产品是否存在技术瓶颈、如何保守核心技术秘密,如何 保证相关产品质量 1、发行人主要产品代工情况及核心竞争力如何体现,发行人相关产品是否 存在技术瓶颈 (1)代工生产模式下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报告期内,厨房小家电产品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98.75%、 98.47%、98.47%和 95.81%,为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电饼铛类、空气炸锅类、 多功能锅类、电烧烤类等。公司主要产品存在代工的情况,主要系基于小家电产 业价值链分布特点,结合公司的战略性布局及产能状况作出的合理安排,不影响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小家电产业链的核心环节包括产品开发设计、产品生产制造、品牌销售等环 节。具体如下所示: 其中品牌销售环节壁垒较高,同时利润空间较大。以同行业上市公司深圳市 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 2020 年度自有品牌境内、境外业务的毛利 率分别为 63.37%和 60.29%,远高于代工业务的 21.96%。 报告期内,公司集中有限资源将发展重点放在品牌建设及新品类产品开发拓 展方面,营销推广投入相对较大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为参与更多价值环 节及了解生产环节成本以便与代工厂谈判时保持相对有利的地位,电饼铛等核心 优势产品始终坚持以自主生产为主。 在此战略布局下,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产品销售规模的扩大及产品品类的增 加,自有产能未相应扩充,主要产品代工产量占比呈上升趋势。公司集中资源将 5-1-18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心竞争力的建设重点放在附加值更高的品牌销售环节,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为 经过 20 余年发展积淀的品牌知名度、准确把握消费者需求变化基础上的新产品 开发能力、完善的销售渠道以及电饼铛核心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 (2)发行人生产相关产品不存在技术瓶颈 发行人主要产品厨房小家电产品各具体品类的生产工艺及生产流程具有一 定的相似性,发行人生产相关产品不存在技术瓶颈。 发行人对于电饼铛类、多功能锅类产品已具有稳定的生产能力,报告期内以 自产为主,代工生产系对公司现有产能的补充;空气炸锅类产品报告期内主要源 于代工生产,系该品类产品属于近年来国内市场新兴的厨房小家电产品,市场增 速相对较快,而发行人现有产线主要围绕电饼铛及电火锅等传统产品搭建,考虑 生产效率等方面的考虑,故采用代工方式生产,同时公司积极进行技术储备,当 前已掌握空气炸锅微压技术,具备大规模生产的技术能力,已逐步自主生产 G11、 G12 型号空气炸锅;其他非核心品类产品销售规模较小,处于市场开拓阶段,自 产不符合规模经济效益原则,因此目前主要以代工生产为主。 发行人目前已经建立了完整的产品研发体系并分别在市场调研、外观设计、 结构设计、电气工程及实验室检测等各关键环节储备了专业人员,具备较完善的 供应链体系及生产制造能力。代工生产系补充产能及快速扩充产品品类的有效方 式,而非突破技术瓶颈的应对措施,发行人生产主要代工产品不存在技术瓶颈。 2、如何保守核心技术秘密,如何保证产品质量 (1)核心技术保密措施 ①通过合同条款及保密协议进行约束 公司与各代工厂商之间签署的《定牌加工合同》与《保密协议》中约定代工 厂商负有对公司提供的所有产品方案、专利技术及其他文件资料的保密责任,未 经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第三方。 ②通过申请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公司代工生产模式分为 OEM 模式与 ODM 模式。电饼铛、电火锅等产品主 要采用 OEM 模式,公司负责产品研发与设计,代工厂商按照公司产品方案落实 生产环节,通常情况下在提交专利申请后交由代工厂生产。在此模式下,对于发 行人产品涉及的核心技术,发行人已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③通过舆情监管予以保护 5-1-18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高度重视各大电商平台、消费者及社会媒体平台反馈的公司产品及行 业内产品信息并通过定期全网舆情检索的方式,及时跟踪了解发行人合作的代工 厂商是否存在未经发行人授权擅自使用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及商业秘 密,侵犯发行人核心技术及合法权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核心技术泄露的情况,与代工厂商不存在因技术侵 权而发生的纠纷情形。 (2)产品质量管控措施 为了便于加强对代工厂商的协调管理等工作,发行人在浙江宁波及广东佛山 等代工厂商较为集中地区设有办事处并委派品控人员长期驻场,同时公司建立了 较为完善的质量管控流程,分别从代工厂商遴选阶段、小批量生产阶段和规模生 产阶段进行有效把控,从而整体保证代工产品的质量,具体如下: ①代工厂商遴选阶段:发行人对代工厂商的筛选主要包括初步筛选、实地考 察、资质评审等环节,结合代工厂商基本情况、行业口碑、存货仓储、进料及检 验、生产设备、过程控制与检测、技术体系以及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对代工厂商进行全面评审。 ②小批量生产阶段:发行人委派技术人员到代工厂商驻厂协助指导,在生产 流程、工艺、投料量等技术指标均满足公司技术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打样、小批 量试制,在试制产品的颜色、附着力等所有技术指标均检验合格的情况下,方可 投入大批量的生产。 ③规模生产阶段:公司对代工厂商设立了必要工程巡检和出货检查流程,其 中直接可出货的产成品依适用规格书及检查标准实施指定应检项目,如标识、数 量、外观、尺寸、颜色特性等。公司品控人员不定期对代工厂商进行巡检。代工 产品出现一切质量问题由代工厂商负责,公司品控人员承担质量监督与保障职 责。 (三)代工厂商企业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 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代工厂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 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5-1-18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代工厂商与发行人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报告期内代工厂 商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体外支付、利益输送 等情况 1、代工厂商与发行人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体外支付、 利益输送等情况 代工厂商与发行人的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综合考虑代工厂商的生产 成本和合理利润,由交易双方协商定价,定价公允,不存在体外支付及利益输送 的情况。 2、报告期内代工厂商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交易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代工厂商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交易的情形,与公司客 户的交易情况如下: 代工厂商 发行人销售金额(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名称 2021 年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1-6 月 金乐电器有限 广东顺德 -- 29.01 35.10 -- 公司 欧宁科技 1 NuWave, LLC 183.91 447.42 2,515.31 -- 电器有限 公司 合计 183.91 476.43 2,550.41 -- 广东顺德欧宁科技电器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代工厂商,主要为国内外知名家电 企业提供代工服务。NuWave, LLC、金乐电器有限公司均系拥有自主品牌的境外 家电企业通常寻求具备一定代工实力的境内小家电企业为其提供代工服务。因 此,公司主要代工厂商与公司客户存在交易情况符合行业惯例。 (五)发行人是否存在与竞争对手选取同一代工厂商代工的情况 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包括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002959.SZ)、深圳市北鼎 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824.SZ)、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333.SZ)、九 阳股份有限公司(002242.SZ)和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002032.SZ)等,报 告期各期,发行人前十大代工厂商为发行人竞争对手代工生产的情况如下: 是否存在交易 序 竞争 代工厂商名称 2021 年 1-6 号 对手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月 1 小熊 广东创迪电器有 是 是 否 否 5-1-18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存在交易 序 竞争 代工厂商名称 2021 年 1-6 号 对手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月 电器 限公司 浙江天喜厨电股 是 是 否 否 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科欣电子 是 是 否 否 有限公司 中山市统领电器 是 是 否 否 科技有限公司 北鼎 广东创迪电器有 2 是 是 是 是 股份 限公司 宁波天翔电器有 是 否 否 否 限公司 美的 浙江天喜厨电股 集团 是 是 否 否 份有限公司 3 股份 中山市美苏电器 有限 是 是 否 否 有限公司 公司 中山市统领电器 是 是 否 否 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天翔电器有 是 是 是 是 限公司 九阳 中山市科欣电子 是 是 是 是 股份 有限公司 4 有限 中山市美苏电器 是 是 是 是 公司 有限公司 中山市统领电器 是 是 否 否 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 宁波天翔电器有 是 是 是 是 苏泊 限公司 尔股 浙江天喜厨电股 5 是 否 否 否 份有 份有限公司 限公 中山市科欣电子 是 是 是 是 司 有限公司 注 1:上述信息主要源自代工厂商出具的《确认函》; 注 2:发行人 2018 年度前十大代工厂广东顺德淘田电器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注销,因此未取得该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注 3:发行人 2018 年度前十大代工厂中山市象田电器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发行人已 经停止与该公司合作,因此未取得该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选取相同代工厂商代工一方面系国内小家电制造行 业代工环节较为发达,且小家电产品种类及型号繁多,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为发 挥比较优势及出于生产经济性考量普遍采用代工生产的方式;另一方面系公司的 5-1-18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要代工厂商为行业内规模较大、口碑良好的企业,符合行业惯例。 (六)发行人对代工厂商是否存在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基于“重点进行品牌建设及产品开发同时保有一定自主生 产能力”的战略布局下,为补充产能及快速扩充品类,部分产品采用代工生产的 方式,对代工厂商不存在依赖: ①发行人生产主要代工产品不存在技术瓶颈,当前已具有主要产品生产的核 心技术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报告期内采用代工生产方式一方面系补充产能以满足 产品需求的增长,另一方面系新产品的销量存在爬坡期,拓展阶段销量小,通过 自建产线进行生产不具有经济性; ②国内小家电制造业较为发达,代工厂商数量众多。对同一类产品,公司通 常与 2 个以上合格代工厂商进行合作,以便可以进行快速切换。报告期内,公司 不存在向单个代工厂商的采购比例超过 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代工厂商的情况。 (七)发行人与代工厂商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与代工厂商的合作中,通常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核心技术保密、产品 质量责任承担及售后服务、产品交付及结算等重要方面作出明确约定,双方能较 好的按照约定执行;同时,对于知识产权保密及产品质量等易出现纠纷的领域, 公司制定了完善的控制措施。发行人与主要代工厂商之间均建立了长期及稳定的 合作关系,在双方的合作历史中未发生过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八)查验和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成品采购明细表,并抽查合同、发票、入库单据及 付款凭证等原始资料; 2、对公司主要代工厂商报告期内采购金额及往来余额进行了函证; 3、对报告期内主要代工厂商进行实地走访; 4、查阅行业研究报告; 5、与发行人公司产品研发中心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 访谈; 6、取得公司与代工厂商签订的《定牌加工合同》及《保密协议》等资料; 7、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查阅了发行人代工 厂商的股权结构及主要人员等工商登记信息; 5-1-19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查阅公司主要竞争对手的公开披露信息; 9、取得发行人主要代工厂商出具的确认。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披露了报告期各期主要代工厂商的名称、产品型号、数量、金 额、发行人各品类中代工比例。 2、发行人具备核心竞争力,主要代工产品生产不存在技术瓶颈,发行人针 对代工生产已制定了完善的核心技术保密及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并有效执行。 3、代工厂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 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4、代工厂商与发行人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体外支付、利益输送等情况; 发行人个别代工厂商与发行人客户存在交易的情况,符合行业惯例。 5、发行人报告期内与竞争对手选取同一代工厂商代工的情况符合行业惯例。 6、发行人对代工厂商不存在依赖。 7、发行人与代工厂商之间合作稳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十二、发行人存在外协加工情况。请发行人披露:(1)报告期内各期主 要外协厂商的名称、外协内容、外协产品在公司产品中的具体环节、数量及金 额,外协加工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否对外协加工厂商存在依赖;(2) 外协企业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外协厂商与发行人之间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 报告期内外协厂商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体外 支付、利益输送等情况;(4)是否存在将污染较高、对员工健康危害较大的生 产环节外协外包的情况,外协生产是否符合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信息披露问题 11) 回复: (一)报告期内各期主要外协厂商的名称、外协内容、外协产品在公司产 品中的具体环节、数量及金额,外协加工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否对 外协加工厂商存在依赖 1、报告期内向主要外协厂商的采购情况 5-1-19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万件 2021 年 1-6 月 序 公司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占比 外协加工数量 外协内容 号 泽天(天津)科技有限公 1 52.59 72.33% 16.83 喷涂 司 霸州市鹏震五金塑料制品 2 19.84 27.29% 17.36 喷涂 有限公司 固安阿尔西环境科技有限 3 0.12 0.17% 0.04 喷涂 公司 天津尚达表面处理有限公 4 0.08 0.11% 0.05 喷涂 司 固安县盛世宏业金属制品 5 0.08 0.11% 0.03 喷涂 有限公司 合计 72.71 100.00% 34.32 —— 2020 年度 序 公司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占比 外协加工数量 外协内容 号 霸州市鹏震五金塑料制品 1 45.66 89.34% 25.15 喷涂 有限公司 天津尚达表面处理有限公 2 5.45 10.66% 0.79 喷涂 司 合计 51.10 100.00% 25.94 —— 2019 年度 序 公司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占比 外协加工数量 外协内容 号 霸州市鹏震五金塑料制品 1 31.52 100.00% 16.22 喷涂 有限公司 合计 31.52 100.00% 16.22 —— 2018 年度 序 公司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占比 外协加工数量 外协内容 号 霸州市鹏震五金塑料制品 1 24.46 100.00% 12.10 喷涂 有限公司 合计 24.46 100.00% 12.10 —— 2、发行人外协加工不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对外协加工商不存在重大 依赖 公司自主生产过程主要环节包括零部件的前置加工(注塑加工、钣金加工) 和整机总装装配等工序。报告期内,发行人仅将注塑工序下的喷涂环节全部委托 5-1-19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至外协厂商生产,相关工序技术壁垒较低,不涉及发行人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 公司采用外协加工的原因主要是前述工序涉及的产品收入占比较低,对发行人整 体生产流程不具有重要性。 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服务采购金额分别为 24.46 万元、31.52 万元、51.10 万元和 72.71 万元,整体金额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较低。2021 年 1-6 月,因 C-8、 C-17 等新型号产品落地生产,因此外协加工服务金额有所提升。发行人上游从 事该项业务的供应商资源较为充沛,因此发行人对外协厂商不存在重大依赖。 (二)外协企业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 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外协加工厂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 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外协厂商与发行人之间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报告期内外 协厂商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体外支付、利益 输送等情况 1、外协厂商与发行人之间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的注塑件种类较多,由于其大小、规格、结构复杂 程度不同,因此单价存在一定差异。注塑工序的喷涂环节定价因素主要包括涂料 成本、喷涂的表面积和配件结构的复杂程度等因素,通常多面配件单价高于单面 配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霸州市鹏震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尚达表面处 理有限公司及泽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等主要外协厂商通常采用商务谈判方式 确定交易价格,定价方式公允。 2、报告期内外协厂商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交易的情况,是否存 在体外支付、利益输送等情况 外协厂商不存在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交易的情况;亦不存在体外支付及利 益输送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将污染较高、对员工健康危害较大的生产环节外协外包的 情况,外协生产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 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办法(试行)>的通知》(环保函〔2013〕150 号)等相关规定,重污染行业包 5-1-19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 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 行业。因此,发行人外协加工工序涉及的行业不属于上述行业,亦不涉及重污染。 报告期内,发行人将喷涂工序交由外协厂商生产,主要系该工序工艺技术壁 垒及附加值相对较低,且报告期内涉及的产品收入占比相对较低。 报告期内,与公司开展合作的外协厂商主要有霸州市鹏震五金塑料制品有限 公司、天津尚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和泽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其中霸州市鹏 震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尚未取得环评资质,根据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21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确认霸州市鹏震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记录。截至目前,发 行人已停止与该公司的合作,同时并逐步加强对外协厂商资质的审核,严控外协 厂商的准入标准。除该公司外,发行人其余主要外协厂商已履行生产经营所需的 相关环评程序,具备公司委托产品所需的环境保护资质和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查验和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了发行人财务人员与采购部负责人; 2、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明细表、发行人与外协厂商签署的采购合同 等资料; 3、通过公开渠道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该等人员近亲属报告期内的对外投资和任职情况进行网络检索; 4、访谈了对报告期内重要外协厂商相关人员; 5、查阅了报告期内重要外协厂商出具的确认; 6、查阅了发行人及关联方、公司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流水; 7、查验外协厂商的环评资质、排污许可证等经营资质及部分主管环保部门 出具的环保证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外协加工不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对外协厂商不存 在重大依赖。 5-1-19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外协企业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报告期内外协厂商与发行人之间交易价格公允;外协厂商与发行人供应 商、客户不存在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体外支付、利益输送等情况。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将污染较高、对员工健康危害较大的生产环节外 协外包的情况,发行人外协生产符合规定。 二十三、招股说明书披露,廊坊利仁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取得证书编号为 GR201813001129 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廊坊利仁还享受福利企 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减征 60%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请发行 人披露:(1)发行人是否已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进展情况,是否存在 无法通过复审的可能,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 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2)廊坊利仁享受的其他两项税收优惠政策是 否有期间限制、到期后是否能够续期,如不能续期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请保 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信息披露问题 12) 回复: (一)发行人是否已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无 法通过复审的可能,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 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1、廊坊利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无法通过复 审的可能 廊坊利仁已于 2021 年 4 月提出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根据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河北省 2021 年第一批备案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公告》 (http://www.innocom.gov.cn/),廊坊利仁已列入河北省 2021 年第一批备案高新 技术企业名单,证书编号为“GR202113001664”。 2、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 其的具体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三、(五) 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5-1-19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子公司廊坊利仁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取得编号为 GR201813001129 号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报告期内均按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廊坊利仁已于 2021 年 4 月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截至本招股说明 书签署日已完成 2021 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证书编号为“GR202113001664”。 此外,廊坊利仁享受福利企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各期, 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896.78 万元、599.57 万元、989.35 万元和 194.07 万元,占同期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 75.93%、15.93%、 14.91%和 5.79%。若未来由于自身条件变化或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等评定标 准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公司不能持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 重大风险提示”补充 披露如下: “(五)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子公司廊坊利仁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取得编号为 GR201813001129 号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报告期内均按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廊坊利仁已于 2021 年 4 月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截至本招股说明书 签署日已完成 2021 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证书编号为“GR202113001664”。 此外,廊坊利仁享受福利企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各期, 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896.78 万元、599.57 万元、989.35 万元和 194.07 万元,占同期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 75.93%、15.93%、 14.91%和 5.79%。若未来由于自身条件变化或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等评定标 准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公司不能持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 (二)廊坊利仁享受的其他两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有期间限制、到期后是 否能够续期,如不能续期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子公司廊坊利仁作为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 廊坊利仁因聘用残疾人员而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及残疾人员工资所得税加 计扣除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 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 5-1-19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障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 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宪法和法律对残疾人的就业 权利予以充分保障,对相关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进行了明确规 定。 廊坊利仁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为上述法律、法规有效且廊坊利仁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期间。 各项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充分说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 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是国家的一贯 政策,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变化。同时,公司将继续承担社会责任,持续积 极吸纳残疾人员就业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岗位和工种,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 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 技术水平。 以 2021 年 6 月的数据为基础,对廊坊利仁是否符合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即 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进行逐项对比后确认,廊坊利仁符合财税〔2016〕52 号文规定的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符 序号 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廊坊利仁符合该规定的具体内容 合认定 条件 廊坊利仁符合条件的安置的残疾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 人为 133 人,在职职工总人数为 411 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 1 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 是 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 人数的比例为 32.36%,安置残疾人 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人数超过 10 人且占比超过 25%。 廊坊利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 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2 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 人保障法》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安 是 协议 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 (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廊坊利仁为符合条件的安置的残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 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国家政策规 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 3 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是 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保险 险等社会保险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 廊坊利仁向符合条件的安置的残 4 是 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 疾人支付的平均工资为 3309 元, 5-1-19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符 序号 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廊坊利仁符合该规定的具体内容 合认定 条件 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为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 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不低于河北省当地区县最低工资 标准 1900 元 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 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不得享受财 廊坊利仁于 2021 年 4 月的最新纳 5 是 税〔2016〕52 号文第一条、第三条 税信用等级为 A 级 规定的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 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 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 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 廊坊利仁所属行业为家用厨房电 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 6 器具制造,生产销售货物取得的收 是 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 入占增值税收入超过 50% 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 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 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 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的通 知》(冀财税[2011]8 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在职职 工总数比例的两倍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因此,当公司满 足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条件时,同时满足聘用残疾人员享受城镇土地 使用税优惠及残疾人员工资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的条件。 因此,预计廊坊利仁将持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各期,增值税 即征即退金额、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金额及残疾人员工资所得税加计扣除影响额 合计占公司净利润之比分别为 89.34%、19.25%、16.88%及 7.29%,随着公司经 营业绩的不断提升,公司对作为福利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及城镇土地使用 税优惠已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查验和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5-1-19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查阅了廊坊利仁向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高 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料、高新技术企业公示信息; 2、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3、查阅廊坊利仁员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纳税信用 报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廊坊利仁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 审 , 被 列 入 河 北 省 2021 年 第 一 批 备 案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名 单 , 证 书 编 号 为 “GR202113001664”。 2、廊坊利仁作为福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间为相应法律、法规有 效且廊坊利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期间,发行人已于 《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该风险因素,发行人对廊坊利仁作为福利企业享受的 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重大依赖。 二十四、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 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2)公司各产品现有的市场供求 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 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公司竞争的 优劣势及在行业中的地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 关于市场地位及核心竞争力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投资 者情形。(信息披露问题 13) 回复: (一)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 平等方面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二) 小家电行业内的主要企业情况”中披露了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 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5-1-19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公司各产品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 况、目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 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1、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二)、 6、行业市场供需情况”中补充披露市场供求情况。 2、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二)、 2、小家电行业发展现状”中补充披露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情况。 3、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二)、 3、国内小家电行业发展趋势”中补充披露国内小家电行业发展趋势。 4、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二)、 小家电行业内的主要企业情况”中补充披露主要竞争对手情况。 5、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三) 发行人的竞争优劣势”中补充披露发行人竞争优劣势。 6、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一) 发行人的市场地位”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 (三)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市场地位及核 心竞争力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情形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通过百度、万得等公开渠道查询所处行业相关信息、获取小家电行业研 究报告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定期报告; 2、对发行人管理层及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了解发 行人在行业内的市场地位与竞争优势; 3、取得并核查发行人主要荣誉证书、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 4、取得并审阅发行人主要产品在天猫平台“生意参谋”与京东平台“京东 商智”的销售情况资料; 5、查阅《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市场地位及核心竞争力的相关表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市场地位及核心竞争 力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误导投资者情形。 5-1-2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十五、请发行人:(1)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该等数据 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 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是否为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2) 更新招股说明书的过时数据,说明相关数据的引用是否真实反映行业发展趋势。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信息披露问题 14) 回复: (一)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该等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 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 或付费的报告、是否为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 《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如下: 序号 标题/位置 主要内容 数据来源 发布机构 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 二“(二)市场发展 我国人均可支配 1 概况及发展趋势”之 国家统计局网站 国家统计局 收入及消费支出 “2、小家电行业发展 现状” 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 《乘出口之风,借渠道变 二“(二)市场发展 中国小家电市场 革之力-家电行业 2021 年 中国产业研 2 概况及发展趋势”之 规模 度投资策略报告》(渤海 究院 “2、小家电行业发展 证券) 现状” 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 二“(二)市场发展 2020 年 1-9 月线 《2020 中怡康中国厨小 3 概况及发展趋势”之 上小家电重点产 中怡康 家电全景剖析》 “2、小家电行业发展 品增长率 现状” 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 二“(二)市场发展 2019 年全球小家 中国家用电 4 概况及发展趋势”之 电 top6 国家出口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网站 器协会 “2、小家电行业发展 情况 现状” 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 二“(二)市场发展 2014-2020H1 小 《2020 年中国小家电市 5 概况及发展趋势”之 家电线上销售情 奥维云网 场 H1 总结报告》 “2、小家电行业发展 况 现状” 5-1-20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标题/位置 主要内容 数据来源 发布机构 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 二“(二)市场发展 直播电商用户规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 6 概况及发展趋势”之 CNNIC 模 统计报告》 “3、国内小家电行业 发展趋势” 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 二“(二)市场发展 关于直播电商行 《迈向万亿市场的直播电 毕马威、阿 7 概况及发展趋势”之 业整体规模预测 商》 里研究院 “3、国内小家电行业 发展趋势” 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 二“(二)市场发展 2017-2021E 直播 8 概况及发展趋势”之 电商市场规模情 国家统计局网站 国家统计局 “3、国内小家电行业 况 发展趋势” 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 二“(二)市场发展 2020 年中国智能 《2020 年 H1 中国家电细 9 概况及发展趋势”之 家电行业智能化 分行业发展现状及典型企 艾媒咨询 “3、国内小家电行业 率 业案例分析报告》 发展趋势” 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 二“(二)市场发展 《小家电新品类百家争 小家电行业线下 10 概况及发展趋势”之 鸣,新零售转型再逢机遇》 中怡康 CR3 “4、小家电行业的竞 (华西证券) 争格局” 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 二“(二)市场发展 主要小家电线上 《品类扩张、创意铸就王 11 概况及发展趋势”之 奥维云网 CR3 者》(中信证券) “4、小家电行业的竞 争格局” 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 《乘出口之风,借渠道变 二“(三)影响行业 各国小家电拥有 革之力-家电行业 2021 年 12 前瞻研究院 发展的重要因素”之 数量 度投资策略报告》(渤海 “1、有利因素” 证券) 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 2019 年各国小家 二“(三)影响行业 《关注家电长尾市场爆发 13 电品类每千户销 Euromonitor 发展的重要因素”之 契机》(申港证券) 售情况 “1、有利因素” 第十三节募集资金运 《乘出口之风,借渠道变 用之二“(一)小家 中国小家电市场 革之力-家电行业 2021 年 中国产业研 14 电技改扩产项目”之 规模 度投资策略报告》(渤海 究院 “7、项目建设的必要 证券) 5-1-20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标题/位置 主要内容 数据来源 发布机构 性” 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核查了《招股说明书》中相关数据颁布机构的基本情 况,具体如下: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简介 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全国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 作,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 1 国家统计局 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 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中国产业研究院咨询集团是一家在行业研究领域、市场调查领域、 中国产业研究 2 投资咨询领域、企业发展战略领域、企业竞争情报领域提供权威 院 研究报告、信息资讯和专业服务的研究型公司 毕马威(KPMG)成立于 1897 年,总部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是 3 毕马威 一家网络遍布全球的专业服务机构,专门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 等服务 阿里研究院是依托阿里巴巴集团海量数据、深耕小企业前沿案例、 4 阿里研究院 集结全球商业智慧,以开放、合作、共建、共创的方式打造具影 响力的新商业知识平台 中 国 家 用 电 器 协 会 ( 英 文 名 称 CHINA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ASSOCIATION,简称“CHEAA”) 中国家用电器 5 成立于 1988 年 12 月,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家用电器行业的制 协会 造商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 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北京中怡康时代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为捷孚凯市场咨询(中国) 6 中怡康 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北京奥维云网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简称“AVC”,是 7 奥维云网 一家专注于智慧家庭领域的大数据技术和应用服务商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简称“CNNIC”),现为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 8 CNNIC 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 心职责 iiMedia Research,一家从事新经济领域的数据挖掘和数据报告分 9 艾媒咨询 析的机构 前瞻研究院是伴随着中国细分产业市场不断发展而成长的著名细 10 前瞻研究院 分产业研究机构 Euromonitor International,欧睿信息咨询公司,是在全球范围内从 11 Euromonitor 事消费品市场调查、独立地为各个国家、地区的消费细分市场提 供数据解析及战略研究等各类商业信息的咨询公司 注:上述机构信息主要源自其官方网站、百度等公开渠道查询结果。 5-1-20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所述,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数据均为公开资料,并非专门为 发行人本次上市准备、并非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并非定制的或付费的 报告,发行人不存在为获取上述报告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的情形。 (二)更新招股说明书的过时数据,说明相关数据的引用是否真实反映行 业发展趋势。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并发 表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对《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部分数据进行了 更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标题/位置 更新前 更新后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 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 示,2019 年我国居民人均 示,2020 年我国居民人均 “(二)市场发展概况及 可支配收入达到 30,733 可支配收入达到 32,189 1 发展趋势”之“2、小家电 元。在我国居民收入稳定 元。在我国居民收入稳定 行业发展现状” 提高的背景下,消费升级 提高的背景下,消费升级 已是大势所趋。 已是大势所趋。 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 2014 年至 2019 年,小家 2014 年至 2020 年上半年, “(二)市场发展概况及 电产品线上销量、销售额 小家电产品线上销量、销 2 发展趋势”之“3、国内小 占比分别由 24%、19%上 售额占比分别由 24%、 家电行业发展趋势” 升至 74%、52%。 19%上升至 83%、65%。 近年来,随着电商和物流 近年来,随着电商和物流 的快速发展,小家电产品 的快速发展,小家电产品 销售渠道逐渐向线上转 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三 销售渠道逐渐向线上转 移,根据奥维云网数据显 “(三)发行人的竞争优 移,根据奥维云网数据显 3 示,2021 年上半年小家电 劣势”之“1、发行人的竞 示,2019 年度小家电行业 行业线上渠道收入占比已 争优势” 线上渠道收入占比已经达 经达到 83%,线上渠道对 到 74%,线上渠道对于小 于小家电企业来说至关重 家电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要。 《招股说明书》已更新相关数据,相关数据的引用能真实反映行业发展趋势。 (三)查验和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招股说明书》及其引用数据所涉及的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国内 外专业研究机构的相关市场调查报告; 2、查询了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国内外专业研究机构的官方网站的公开信息; 3、访谈了发行人相关人员并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来 源的书面确认。 5-1-20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数据均为公开资料,并非专门为发行人本次 上市准备、并非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并非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发行 人不存在为获取上述报告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的情形。发行人已更新了《招股说 明书》中的过时数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数据均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 国内外专业研究机构等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资料,能够真实反映行业发展趋势。 二十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是否具 备任职资格,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 2013 年 10 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 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 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2)最近 3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3)结合发行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说明是否有人员曾任职于竞争对手; 如有,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 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信息披露问题 15) 回复: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独立董事是否 符合中组部 2013 年 10 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 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1-20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担任破产 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情形,亦不存在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四)项的规定。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个人所负 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符合《公司法》的规 定。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存在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3、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兼任独立董事 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 5 家(含发行人),且发行人独立董事未在发行人连续任 职六年以上,不存在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符合《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 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符 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除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外,发行人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未在发行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发行人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 5-1-20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持有发行人 1%以上股份,亦不是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发行人独立董事及其直系 亲属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发行人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发行人独立董事不是为发行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因此,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及第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独立董事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项 的规定。 发行人独立董事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的规定。 4、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2013]18 号)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 知》(教人厅函[2015]11 号)要求,专项检查对象包括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含已退休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在企业(包括本单位的企业) 兼职情况,其中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及 其院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提供的调查表、相关单位官网的公开信息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不存在党政领导干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 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 查的通知》等规定中禁止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情形。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符 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 5-1-20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 规定。 (二)最近 3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 1、发行人董事的变动情况及原因、是否构成重大变化 最近 3 年发行人董事变动情况及原因,如下表所示: 期间 董事 变动原因 董事长:宋老亮 2018.01-2020.03 期间未发生变化。 董事:齐连英、刘占峰、司朝辉、 杨善东 董事长:宋老亮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治 董事:齐连英、刘占峰、司朝辉、 2020.03-2021.01 理水平,增选实际控制人之子宋天义 杨善东、宋天义 为董事,并增选 3 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赵黎、袁胜华、万伟 董事长:宋老亮 因发行人引入外部投资人,增选外部 2021.01 至本补 投资人提名的栗振华为董事,实际控 董事:宋天义、刘占峰、司朝辉、 充法律意见书 制人齐连英辞去董事职务;同时,袁 杨善东、栗振华 出具之日 胜华、万伟因个人原因辞任独立董事, 选举王立、张连起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赵黎、王立、张连起 根据上表所述,报告期内董事会成员的变动原因主要系发行人因完善治理结 构选举独立董事、因引入外部投资人引入外部投资人董事,以及因部分董事个人 原因辞任而改选董事、独立董事。发行人核心管理人员宋老亮、刘占峰、司朝辉、 杨善东等始终担任发行人董事,离职董事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最近 3 年发行人董事变动不构成重大变化。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及原因、是否构成重大变化 最近 3 年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如下表所示: 期间 高级管理人员 变动原因 总经理:宋老亮 副总经理:刘占峰、齐茂松 2018.01-2019.06 财务总监:杨善东 期间未发生变化。 董事会秘书:李伟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司朝辉(廊 5-1-2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期间 高级管理人员 变动原因 坊利仁总经理)、户志敏(廊坊 利仁副总经理)、曹轶国(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黄成龙(产品 研发中心总经理) 总经理:宋老亮 副总经理:刘占峰、齐茂松 财务总监:赵树发 董事会秘书:李伟 因公司内部岗位调整,由赵树发担任 2019.06-2020.03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司朝辉(廊 财务总监,杨善东不再担任财务总 坊利仁总经理)、户志敏(廊坊 监,但杨善东仍在发行人处任职。 利仁副总经理)、曹轶国(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黄成龙(产品 研发中心总经理) 总经理:宋老亮 副总经理:刘占峰、齐茂松 因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调整并经户志 财务总监:赵树发 敏、曹轶国个人申请,免去廊坊利仁 2020.03-2020.12 董事会秘书:李伟 副总经理户志敏、市场营销部总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司朝辉(廊 曹轶国高级管理人员认定。 坊利仁总经理)、黄成龙(产品 研发中心总经理) 总经理:宋老亮 副总经理:刘占峰、齐茂松 财务总监:杨善东 因公司内部岗位调整,由杨善东担任 2020.12-2021.02 董事会秘书:李伟 财务总监,赵树发不再担任财务总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司朝辉(廊 监。 坊利仁总经理)、黄成龙(产品 研发中心总经理) 总经理:宋老亮 副总经理:刘占峰、齐茂松、李 伟 2021.02 至本补 财务总监:杨善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 充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秘书:李伟 董事会秘书李伟聘任为副总经理。 出具日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司朝辉(廊 坊利仁总经理)、黄成龙(产品 研发中心总经理) 根据上表所述,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原因主要系发行人根据公司经 营管理、业务发展需要进行的组织架构调整及内部岗位调整,报告期内,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稳定,发行人核心管理人员宋老亮、刘占峰、齐茂松、李伟、 司朝辉、黄成龙等始终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现有变动属于合理的人事调整,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5-1-20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最近 3 年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不构成重大变化。 (三)结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说 明是否有人员曾任职于竞争对手;如有,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其在发行人 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侵犯原单位知 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的曾任职单位 结合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履历,发行 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曾任职单位情况如下: (1)宋老亮 序 是否属于发行人 期间 工作单位(部门) 职务 号 竞争对手 双耀兴贸(系宋老亮投资的公 1 1991.07-1998.09 总经理 否 司,已注销) (2)刘占峰 序 是否属于发行 期间 工作单位(部门) 职务 号 人竞争对手 双耀兴贸(系宋老亮投资的公 1 1992.10-1998.11 导购员 否 司,已注销) 济南恒泽经贸有限公司(已注 2 2001.03-2013.04 经理 否 销) (3)司朝辉 自 2005 年 3 月起始终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工作,未曾任职于发行人竞争对 手。 (4)杨善东 序 是否属于发行人 期间 工作单位(部门) 职务 号 竞争对手 济阳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已 1 1991.08-2006.05 会计 否 注销) 山东中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2 2006.06-2009.03 项目经理 否 公司 北京东方税佳税务师事务所有 3 2009.04-2015.06 项目经理 否 限责任公司 (5)宋天义 自 2010 年 10 月起始终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工作,未曾任职于发行人竞争对 手。 5-1-21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栗振华 是否属于发行 序号 期间 工作单位(部门) 职务 人竞争对手 高级审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1 2004.08-2011.03 计员、 否 通合伙) 经理 天津工银国际投资顾问合伙企 董事总 2 2011.05-2019.12 否 业(有限合伙) 经理 执行董 2019.07 至本补充法 3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事兼经 否 律意见书出具日 理 2018.06 至本补充法 4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否 律意见书出具日 (7)杜恩典 序 是否属于发行 期间 工作单位(部门) 职务 号 人竞争对手 青岛海尔工贸有限公司潍坊 1 2008.06-2010.05 业务经理 否 办事处 (8)王眼 自 1998 年 12 月起始终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工作,未曾任职于发行人竞争对 手。 (9)郭明昭 自 2009 年 9 月起始终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工作,未曾任职于发行人竞争对 手。 (10)齐茂松 自 2000 年 8 月起始终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工作,未曾任职于发行人竞争对 手。 (11)李伟 序 是否属于发行 期间 工作单位(部门) 职务 号 人竞争对手 1 2010.06-2010.07 北京意象新元广告有限公司 设计师 否 2 2010.08-2010.09 北京逸泽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设计师 否 设计师、设 3 2010.10-2014.01 北京智鼎问道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计部经理、 否 设计副总监 (12)黄成龙 序 期间 工作单位(部门) 职务 是否属于发行 5-1-21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号 人竞争对手 产品设计 1 2009.12-2011.05 泉州冠科塑胶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否 师 泉州育成科技创业促进有限公司 产品结构 2 2011.06-2013.02 否 (已注销) 部主管 (13)刘美燕 序 是否属于发行 期间 工作单位(部门) 职务 号 人竞争对手 工业设计 1 2015.06-2016.03 北京千策良品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否 师 综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曾任职于发行人 的竞争对手。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的竞业禁止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声明,其对曾 任职单位不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 专利与原工作内容不相关,未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亦检索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检 索到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因违反竞业禁止或保 密义务、侵犯知识产权或与曾任职单位存在纠纷的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对 曾任职单位不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 的专利与原工作内容不相关,未因竞业禁止、知识产权或者其他事项被曾任职单 位主张过权利,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查验和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声明和调 查表; 2、查阅了发行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3、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诉讼事宜 检索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及《管理办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5-1-21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 意见》及《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规定。 2、最近 3 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不构成重大变化。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曾任职于发行人的 竞争对手,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与原工作内容不相关, 不存在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十七、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 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3]46 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 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 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 回复: 根据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 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 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事务所在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应仅限于 查阅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 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根据上述要求,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程序: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近亲属 等情况核查 本所律师取得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填写 的调查表,了解其基本信息、投资情况等信息;对公司董监高及持股 5%以上的 股东进行了访谈,进一步了解关联方信息;取得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 息。 2、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关联关系核查 5-1-2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了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对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了确 认。 3、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关联关系核查 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了主要客户,对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了确认。 4、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核查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明细账,检查了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决策文件等相 关资料,检查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一致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交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 准确地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报告期内,除《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情形 外,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与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潜在的利 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 的原则,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的规定,独立董事 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定 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三部分 期间重要事项补充披露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1.1.1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说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仍具备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1.2 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 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产品研发中 5-1-21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心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公司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 员能够依法履行其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1.3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连续盈利, 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良好运行的组织机构,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且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1.4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 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 1.1.5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一期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1.2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1.2.1 主体资格 1.2.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 合法存续,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1.2.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利仁有限于 1998 年 10 月 5 日依法成 立,发行人系按利仁有限 2015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依法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从利仁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在 3 年以 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1.2.1.3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21BJAA190417”《关于对北京利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次验资报告的复核意见》,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经核查,发行人 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2.1.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2.1.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 5-1-21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2.1.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1.2.2 规范运作 1.2.2.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2.2.2 经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 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 1.2.2.3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2.2.4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 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 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2.2.5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5-1-21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2.2.6 发行人《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经发 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 1.2.2.7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 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2.2.8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第九章)等不规范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行为 均已清理。报告期内,发行人积极整改,逐步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关 内控制度均已完善并有效执行。 1.2.3 财务与会计 1.2.3.1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资产质 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2.3.2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 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信永中和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2.3.3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永中和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1-21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2.3.4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编制财 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 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 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2.3.5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已完整 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2.3.6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 民币 3,000 万元; (2)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4)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 20%; (5)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2.3.7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廊坊利仁、顺德利宁所在地的税务 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2.3.8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 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2.3.9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报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5-1-21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2.3.10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逐条比照《证券法》《管理办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实 质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所 披露的相应内容,对上述发行人主体资格、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等方面,根据 具体事项的核查所需而单独或综合采取了必要的书面审查、查证、面谈、实地调 查、函证等方式予以了核查查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相关 条款所规定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实质条件。 二、期间发行人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信息的变化 2.1 杭州融禧 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信息外,期间内,杭州融禧的 合伙人天津工银国际资本经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更名为“天津融泽通远私募 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厦门清科和清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更名为“珠海清科和清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后杭州 融禧的基本信息如下: 5-1-2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企业名称 杭州融禧领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83MA28RLED8C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公望路 2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融泽通远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出资额 59,516.39 万元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北京融泽通远投资顾问有限公 0.10 0.0002% 司 共青城鑫旭投资合伙企业(有 9,000.00 15.1219% 限合伙) 珠海通沛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 6,276.37 10.5456% 业(有限合伙) 珠海威迪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 8.4010%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4,411.76 7.4127% 珠海海晟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4,000.00 6.7208% (有限合伙) 宁波瓴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3,000.00 5.0406% (有限合伙) 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 5.0406% 恒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 5.0406% 开元旅业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 5.0406% 广州市和与骞投资企业(有限 2,769.23 4.6529% 合伙人及出资比例 合伙) 上海徐来商务信息咨询中心 2,504.00 4.2072% 珠海启迪智博资本管理有限公 2,000.00 3.3604% 司 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000.00 3.3604% 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 3.3604% 北京懋源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 3.3604% 杭州复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2,000.00 3.3604% (有限合伙) 泰安连界特斯联创业投资管理 1,000.00 1.6802%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清科和清一号投资合伙企 958.92 1.6112% 业(有限合伙) 成都鼎祥汇怡创业投资有限公 500.00 0.8401% 司 珠海横琴任君淳信股权投资基 420.00 0.7057% 金(有限合伙) 陈柳 300.00 0.5041% 5-1-2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嘉兴清荣和越投资合伙企业 276.00 0.4637% (有限合伙) 天津融泽通远私募基金管理合 100.00 0.1680% 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 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 成立日期 2017 年 5 月 9 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5 月 9 日至 2027 年 5 月 8 日 登记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除上述杭州融禧合伙人名称发生变更以外,期间内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的 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期间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化及发生的关联交易 3.1 关联方发生的变化 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信息外,期间内关联方发生的 变化情况如下: 3.1.1 期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及其控制、任职或投 资的关联方发生的增减变化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变化情况 实际控制人齐连英之兄弟齐更生 已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完 1. 旭航家电 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成注销 的企业 天津星空未来企 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之子宋 宋天义于 2021 年 9 月 15 2. 业管理咨询合伙 天义持有 20%份额的企业 日受让份额 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发生的新 增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变化情况 仁润餐饮(北京)有 1. 仁润置业的全资子公司 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成立 限公司 3.1.2 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控制、 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增减变化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变化情况 1. 珠海钧华投资 公司董事栗振华曾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栗 5-1-22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管理合伙企业 委派代表的企业 振 华不 再担任 其执 行 (有限合伙) 事 务合 伙人的 委派 代 表 2021 年 6 月 21 日,张 连 起向 该公司 董事 会 递 交 辞 职 报 告 ; 2021 北京星昊医药 公司独立董事张连起曾担任独立董事的 年 7 月 16 日,该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 大会 选举产 生新 任 独立董事,张连起的辞 职正式生效 张连起于 2020 年 12 月 浙江博菲电气 公司独立董事张连起担任独立董事的企 3. 起 担任 该公司 独立 董 股份有限公司 业 事 2021 年 6 月 25 日起, 济南友谊有限 公司董事杨善东曾持股 30%并曾担任监 杨 善东 不再持 有该 企 4. 责任会计师事 事的企业 业 股权 且不再 担任 监 务所 事 2021 年 5 月 18 日起, 深圳飞骧科技 5. 公司董事栗振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栗 振华 担任该 企业 董 股份有限公司 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系密切的近亲属控制、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发生的新 增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变化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之配偶侯春艳 北京金诺鑫盛 曾持股 8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 已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完成注 1. 广告有限公司 理;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曾持股 5% 销 的企业; 南京小桃科技 南京软件谷移动互联网研究院有 已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完成注 2. 有限公司 限公司曾投资的企业 销 南京灵长目网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曾持股 25%的 2021 年 8 月 30 日起,赵黎不 3. 络科技有限公 企业 再持有该企业股权 司 杭州昊跃股权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4. 投资合伙企业 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成立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有限合伙) 杭州昊迪股权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5. 投资合伙企业 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成立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有限合伙) 6. 杭州昊全股权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成立 5-1-22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投资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有限合伙) 海南沃土股权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投资基金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董事栗振华 7. 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成立 企业(有限合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 伙) 企业 3.1.3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变化 2021 年 8 月 17 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廊坊利仁的经营范围发生了变化,新 增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廊坊利仁的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企业名称 廊坊开发区利仁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01601070063H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廊坊开发区华祥路 30 号 法定代表人 宋老亮 注册资本 660 万元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及出资比例 利仁科技 660.00 100.00 家用电器、厨具卫具、塑料零件及五金制品的加工;本企业自产产 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 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 经营范围 术除外;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商用电饼铛、塑料合成材料的生产。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0 年 8 月 9 日 经营期限 2000 年 8 月 9 日至 2050 年 8 月 8 日 登记机关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2 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2021 年 1-6 月发行人与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3.2.1 关联销售 单位:万元 交易金额 公司名称 关联方名称 销售内容 (2021 年 1-6 月) 发行人 仁润置业 小家电产品 0.11 5-1-22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交易金额 公司名称 关联方名称 销售内容 (2021 年 1-6 月) 黄山仁润 小家电产品 0.35 关联销售金额合计 0.46 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0.00% 3.2.2 关联采购 单位:万元 交易金额 公司名称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2021 年 1-6 月) 廊坊利仁 旭航家电 电饼铛内装线 86.80 关联采购金额合计 86.80 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比例 0.37% 3.2.3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总额 127.72 3.2.4 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交易金额 承租方名称 出租方名称 费用类型 (2021 年 1-6 月) 仁润置业 租赁费 173.29 利仁科技 仁润置业 物业管理及水电费 58.34 廊坊利仁 网格传媒 租赁费 30.00 合计 261.63 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 1.10% 3.2.5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其他应收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期末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账龄 款项性质 5-1-22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方名称 期末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账龄 款项性质 2021 年 6 月 30 日 网格传媒 15.00 0.75 14.25 1 年以内 押金 仁润置业 108.77 5.44 103.33 1 年以内、2-3 年 押金 合计 123.77 6.19 117.58 —— —— 2021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仁润置业、网格传媒分别为 108.77 万元、15.00 万 元,系租赁押金。 (2)预付款项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期末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账龄 款项性质 2021 年 6 月 30 日 仁润置业 125.24 —— 125.24 1 年以内 预付租金 网格传媒 27.00 —— 27.00 1 年以内 预付租金 合计 153.24 —— 153.24 —— —— 3.2.6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所发表的意见 发行人已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 一期(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确认:“最近三年一期(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公司与关联 方的关联交易系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就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独立董事已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一期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该等交易系遵循公平及自愿原则进行,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已依法回避, 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一 期(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 确认:“确认最近三年一期(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关 5-1-22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公司与 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系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3 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充分披露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对于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作出披露,没有重大 遗漏或重大隐瞒。 3.4 核查和结论 经查阅《审计报告》、关联交易合同以及发行人审议期间关联交易的会议文 件,本所律师认为: 1、期间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2、期间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系遵循公平、自愿、必要原 则进行。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 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期间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适当的决策或 确认程序,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4、对于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规范并减少关联交 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作出披露,没有 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四、期间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 4.1 期间发行人不动产权的变化 期间发行人的不动产权未发生变化。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拥有的自有物业不存在权利瑕疵或权属纠纷。 5-1-22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2 期间发行人主要房屋租赁情况的变化 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承租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房产具体 情况如下: 廊坊利仁与网格传媒签署《租赁合同书》,约定廊坊利仁向网格传媒承租位 于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鹏道 301 号的场地,承租面积为 8,000 平方米,租赁 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每月租金为 50,000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签署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发行人 上述租赁事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4.3 期间发行人知识产权的变化 4.3.1 发行人的专利权 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的专利权情况如下: 序 专利 取得 他项权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号 类别 方式 利 带有阻尼转 实用 原始 1. 发行人 轴的烹饪工 2019223038603 2019.12.20 无 新型 取得 具 外观 原始 2. 发行人 烤箱(M-9) 2020304714308 2020.08.18 无 设计 取得 烧烤架 外观 原始 3. 发行人 2020305007431 2020.09.03 无 (K-5) 设计 取得 烧烤架 外观 原始 4. 发行人 2020305007427 2020.09.03 无 (K-6)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5. 发行人 刀架底座 2020305336462 2020.09.10 无 设计 取得 烤串机 外观 原始 6. 发行人 2020305823162 2020.09.28 无 (G-30)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7. 发行人 多功能烤箱 2020305823177 2020.09.28 无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8. 发行人 烤箱 2020306370367 2020.10.26 无 设计 取得 拉蒜器 外观 原始 9. 发行人 (LSQ-181 2020306368850 2020.10.26 无 设计 取得 ) 外观 原始 10. 发行人 牛排机 2020306370371 2020.10.26 无 设计 取得 菜馅机 外观 原始 11. 发行人 2020306970012 2020.11.18 无 (K-15) 设计 取得 12. 发行人 蒸汽拖把 外观 2020307164174 2020.11.25 原始 无 5-1-22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专利 取得 他项权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号 类别 方式 利 (K-10) 设计 取得 匀蛋器 外观 原始 13. 发行人 2020307330704 2020.12.01 无 (YDQ-1) 设计 取得 电饼铛 外观 原始 14. 发行人 2021300283209 2021.01.15 无 (G-37) 设计 取得 电饼铛 外观 原始 15. 发行人 (LR-J2603 2021300283196 2021.01.15 无 设计 取得 ) 电饼铛 外观 原始 16. 发行人 2021300283181 2021.01.15 无 (K-18) 设计 取得 电饼铛 外观 原始 17. 发行人 2021300283177 2021.01.15 无 (K-16) 设计 取得 电饼铛 外观 原始 18. 发行人 (LPBC-65 2021300283162 2021.01.15 无 设计 取得 ) 电饼铛 外观 原始 19. 发行人 (LR-J363 2021300771359 2021.02.05 无 设计 取得 A) 电饼铛 外观 原始 20. 发行人 2021300771344 2021.02.05 无 (K-9) 设计 取得 杯盖及具有 实用 原始 21. 廊坊利仁 2020207046613 2020.04.30 无 其的水杯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2. 廊坊利仁 空气炸锅 2020207129137 2020.04.30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3. 廊坊利仁 空气炸锅 2020208559062 2020.05.20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4. 廊坊利仁 厨具 2020208558695 2020.05.20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5. 廊坊利仁 冷热杯 2020210240604 2020.06.05 无 新型 取得 烹饪器具的 实用 原始 26. 廊坊利仁 锅盖及烹饪 2020210241166 2020.06.05 无 新型 取得 器具 实用 原始 27. 廊坊利仁 料理机 2020211411164 2020.06.18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8. 廊坊利仁 料理机 2020211418144 2020.06.18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9. 廊坊利仁 烤串机 2020214362545 2020.07.20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0. 廊坊利仁 升降火锅 2020216892870 2020.08.13 无 新型 取得 5-1-22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专利 取得 他项权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号 类别 方式 利 实用 原始 31. 廊坊利仁 煎烤机 2020221425750 2020.09.25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2. 廊坊利仁 煎烤机 2020221428265 2020.09.25 无 新型 取得 4.3.2 发行人的商标 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的商标的情况如下: 序 他项 权属人 注册商标 注册类别 注册号 权利期限 号 权利 2021.05.28-20 1. 发行人 7、8、11、21 49161069 无 31.05.27 2021.06.07-20 2. 发行人 7、8、11、21 49161068 无 31.06.06 2021.05.28-20 3. 发行人 7、11、21 48050692A 无 31.05.27 2021.04.21-20 4. 发行人 21 47324972A 无 31.04.20 2021.06.07-20 5. 发行人 21 47324971 无 31.06.06 2021.01.14-20 6. 发行人 21 45942525 无 31.01.13 2021.06.07-20 7. 发行人 11 45942524 无 31.06.06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该等发行人持有的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 纠纷。 4.4 期间发行人主要经营设备的变化 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增加购买了机械手、卷边机等主要经营设备。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设备未设置担保。 5-1-22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5 期间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 要财产未涉及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4.6 核查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 工商登记信息,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商标注册证》《专 利证书》等权属文件,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商标授权使用协议》 《租赁合同》、承租房屋权属证书、租赁登记备案文件;调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在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登记信息;查询了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开信息,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申请书面查询。本所律师在其间关注了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上述主要财产的使用和控制、主要财产的状况与权属、他 项权利及是否存在产权纠纷等方面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自有物业不存在 权利瑕疵或权属纠纷。 2、期间发行人签署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发行人上述租赁事宜不 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3、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知识产权 的使用权,该等发行人持有的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4、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经营设备未设置担 保。 5、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未涉及抵押、质押、查 封、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期间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及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如 下: 5-1-23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1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采购合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 2021 年 1 至 6 月前五大供应商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采购内容 合同签署日期 号 广东创迪电器有 定牌加工合 1. CG-152021060 空气炸锅 2021.01.01 限公司 同 电饼铛、薄饼铛、 宁波天翔电器有 定牌加工合 2. CG-152021050 电火锅、早餐机、 2021.01.01 限公司 同 多士炉等产品 浙江天喜厨电股 定牌加工合 空气炸锅、电火 3. CG-152021056 2021.01.01 份有限公司 同 锅、等产品 浙江比依电器股 定牌加工合 4. CG-152021052 空气炸锅产品 2021.01.01 份有限公司 同 浙江欧焙佳厨具 定牌加工合 5. CG-152021055 电饼铛等产品 2021.01.01 有限公司 同 5.2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 2021 年 1-6 月前五大客户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签署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销售内容 号 日期 北京京东世 电饼铛、空气炸 产品购销协 1. 纪贸易有限 20210093145 锅、电水壶、热水 2021.01.01 议 公司 瓶等产品 唯品会(中 利仁品牌系列产 商品销售合 2. 国)有限公 HT-J005616-C1-144941 品,具体以实际订 2020.12.17 同 司 单为准 苏宁易购集 利仁品牌小件厨 团股份有限 业务合作主 3. 215400CMC00752120 房产品、家居小电 2021.01.01 公司苏宁采 合同 器等 购中心 正阅(上海) 2021 年度礼 利仁品牌系列产 4. 科技发展有 品营销部经 XS-112021008 品,具体以实际订 2021.03.31 限公司 销商合同 单为准 利仁品牌系列产 小米有品科 VMI 寄售合 5. MID178020210100163 品,具体以实际订 2021.01.01 技有限公司 同 单为准 5-1-23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3 借款合同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无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 5.4 担保合同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除《律师工作报 告》已披露的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正在履行中的担保合同。 5.5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财务资料,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金额前五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5.5.1 其他应收款 序号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万元) 款项性质 1. 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32.08 押金保证金 2. 仁润置业 108.77 押金保证金 3.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83.04 押金保证金 4. 斛盛控股有限公司 55.30 借款 5. 广东伟仕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36.00 其他 合计 515.18 —— 5.5.2 其他应付款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押金保证金、费用及其 他款项,账面余额合计 411.14 万元。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和其他应 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形成合法有效。 5.6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 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 权之债。 5.7 核查与结论 本所律师单独或综合采取了书面审查、函证、面谈、查证等查验方式,书面 审查了上述重大合同,向相关的主要供应商、客户进行了函证,与主要的供应商 与客户进行了面谈,取得了发行人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并进行了网络查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5-1-23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发行人是 上述合同或协议的签约主体,有关合同的履行情况不存在重大纠纷、争议,该等 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2、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上述重大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不存在合同一方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 3、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之事项外,发行人 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无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4、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和应付款系因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形成合法有效。 5、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六、期间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6.1 期间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6.1.1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 人共召开二次股东大会、三次董事会及三次监事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前述会议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 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6.1.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历次授权、重大决策等行为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6.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2、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涉及的授权、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5-1-23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七、期间发行人的纳税情况以及取得的财政补贴 7.1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 税率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 纳税主体名称 适用税率 利仁科技 25% 廊坊利仁 15% 顺德利宁 25% (2)其他税种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3%,9%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流转税税额 2% 7.2 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 期间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 7.3 期间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政府补助依据文件及相关收款凭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在期间享有的主要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补贴款 6.73 2. 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 2.72 3. 广东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1.00 4. 廊坊市研发投入奖励款 6.00 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扶持资金 1.00 6.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 0.30 7.4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3 日期间,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5-1-23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子公 司廊坊利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6 日期间,不存在偷、漏、逃、欠 税行为,也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 发行人子公司顺德利宁不存在欠缴税费的记录,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7.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与纳税合规情况,书面审 查了《审计报告》《营业执照》、所得税申报及缴税凭证、完税证明、所获政府 补助凭证及相关政府文件,并向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进行了查证,查阅了《招股 说明书》《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所执行税种、税率情况。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政 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4、发行人对税收政策不存在依赖,税收政策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税务 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八、期间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8.1 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涉及诉讼、仲裁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 的主要诉讼、仲裁情况及进展如下: 序 争议金额 原告 被告 案由 案件进程 号 (万元) 发行 侵害 就该案所涉ZL201110451219.X号发明专利,发 人、浙 发明 行人已于2021年2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 小熊 1. 江天猫 专利 利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1年6 100.00 电器 网络有 权纠 月作出“第504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限公 纷 书》,决定宣告“ZL201110451219.X号”发明 5-1-23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争议金额 原告 被告 案由 案件进程 号 (万元) 司、北 专利全部无效。 京玖程 小熊电器已经向法院撤回“(2020)京73民初 龙禹科 954号案件”的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作 贸有限 出“(2020)京73民初954号”《民事裁定书》, 公司 同意小熊电器的撤诉。 就 该 案 所 涉 ZL201120538050.7 号 实 用 新 型 专 利,发行人已于2021年2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 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 发行 2021年8月作出“第51440号”《无效宣告请求 人、浙 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ZL201120538050.7 江天猫 侵害 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网络有 实用 小熊电器已经向法院撤回“(2020)京73民初 小熊 限公 新型 955号案件”的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作 2. 100.00 电器 司、北 专利 出“(2020)京73民初955号”《民事裁定书》, 京玖程 权纠 同意小熊电器的撤诉。 龙禹科 纷 小熊电器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 贸有限 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1440 公司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11月通知 发行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前述诉讼。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发行人已与王力军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王 力军与发行人在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 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发行人一次性支付王 王力 劳动 3. 发行人 力军2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 71.98 军 争议 8月16日出具“(2021)京0102民初14417号” 《民事调解书》。发行人已经向王力军支付了 前述《民事调解书》项下2万元的款项。 本所律师认为,就小熊电器与发行人间的两项诉讼,小熊电器已经撤回两项 诉讼的起诉,且相关诉讼所涉产品并非发行人核心产品、报告期内占发行人销售 收入比重较小、对发行人影响较小。就王力军与发行人间劳动争议,相应争议所 涉金额较小,且已经达成调解。综上,该等诉讼并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及 其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期间内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5-1-23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 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8.4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涉及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8.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诉讼资料,发行人董事 长、总经理、主要自然人股东的书面确认,政府主管部门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控股股东、其他主要法人及合伙企业股东合法合规情况出具的证明,相关法 院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其他主要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涉诉情 况出具的证明,以及公安主管部门就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 录证明,并且查询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网络公开信息。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第 8.1 节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 了结的诉讼、仲裁事项并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及其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期间内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案件。 3、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1-23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九、结论 综上所述,就本所所知,发行人不存在对其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法律障碍。根据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其已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完成了申请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准备工作。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律师工 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尚需获得中国 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并尚需获得深交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上市的核 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为2021年12月16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5-1-23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1H1680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沈海强 签署: 经办律师:傅肖宁 签署: 5-1-23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序号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有效期限至 1 2014010712711364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5.03.17 2 2013010712650534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4.06.05 3 2015010712759100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5.03.17 4 2014010712707799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5.11.17 5 2015010712809341 电饼铛(煎烤机) 2024.03.22 6 2014010712702404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5.07.13 7 2021010712391032 电饼铛(煎烤机) 2026.05.24 8 2012010712551716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4.11.11 9 2011010712514115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5.07.13 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 10 2020150712031590 2025.06.29 烹调器具) 11 2012010712585580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4.06.05 12 2011010712490632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5.09.24 13 2005010712147886 薄饼铛 2024.09.06 14 2008010712286458 烤盘(煎蛋铛) 2024.09.06 15 2014010712744384 烤盘(煎蛋铛),烤盘(蛋糕机) 2024.09.06 16 2016010712927048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5.03.17 17 2016010712925227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5.03.17 18 2016010712915729 带圈的电饼铛 2025.12.30 19 2016010712915726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5.03.17 20 2016010712853626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5.03.17 21 2016010712915721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5.03.17 22 2016010712915029 炉糕锅 2025.03.17 23 2015010712756479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5.08.17 24 2016010712915027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4.07.01 25 2016010712906207 多功能板栗烧烤器(煎烤机) 2025.03.17 26 2015010717755146 分体电火锅 2024.12.11 27 2015010717810241 电火锅 2024.01.25 28 2014010717726078 分体电火锅 2024.07.01 29 2016010717897254 多用电热锅 2025.04.09 30 2012010713535521 小旋风料理机 2025.11.17 31 2015010712817929 电饼铛(煎烤机) 2024.04.24 32 2011010717466486 多用电热锅 2025.04.9 33 2013010717643022 多用电热锅 2025.04.09 34 2013010717642045 电火锅 2025.04.09 35 2015010717747044 电火锅 2024.01.25 36 2016010712884973 电煎锅 2025.03.17 37 2014010717730404 电火锅 2025.04.09 38 2012010717570833 分体电火锅 2025.03.17 5-1-24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有效期限至 39 2015010717762222 分体电火锅 2025.03.17 40 2016010712882234 接触烤架(烧烤盘) 2026.06.15 41 2013010712598610 接触烤架(烧烤盘) 2025.03.17 42 2013010712598611 接触烤架(烧烤盘) 2025.06.22 43 2017010712939828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5.03.17 44 2017010712941138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5.03.17 45 2017010717953470 电蒸锅与烤盘组合器具(早餐机) 2022.04.20 46 2017010717961743 电蒸锅与烤盘组合器具(早餐机) 2022.05.09 47 2017010712977252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5.03.17 48 2017010712006661 煎饼机 2022.09.21 49 2017010712016333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5.03.17 50 2017010712016076 电饼铛(煎烤机) 2022.10.27 51 2017010712028425 电饼铛(煎烤机) 2025.12.30 52 2017010712030313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5.03.17 53 2017010712030312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5.03.17 54 2017010712032423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2.12.19 55 2018010712042905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3.01.25 56 2018010712050560 电煎铛 2023.03.05 57 2018010712052553 薄饼铛 2023.03.09 58 2018010712057653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3.03.27 59 2018010712061344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3.04.11 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 60 2018150712020808 2023.04.27 烹调器具) 61 2020010712352239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5.12.3 62 2018010713074060 和面机 2023.05.17 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 63 2018150712021634 2023.07.17 烹调器具) 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 64 2018150712021645 2023.07.18 烹调器具) 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 65 2018150712021472 2023.07.01 烹调器具) 66 2017010712977251 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 2025.12.30 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 67 2018150712022803 2023.11.15 烹调器具) 68 2018150717022804 液体加热器(多用电热锅) 2023.11.15 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 69 2019150712024309 2024.03.27 烹调器具) 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 70 2019150712024364 2024.04.02 烹调器具) 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 71 2019150712025861 2024.06.24 烹调器具) 72 2019150712025862 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 2024.06.24 5-1-24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有效期限至 烹调器具) 73 2019150717026884 液体加热器(电火锅) 2024.08.08 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 74 2020150712030973 2025.05.26 烹调器具) 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 75 2020150712032373 2025.08.05 烹调器具) 76 2020010712330921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5.09.25 77 2021010712381849 电饼铛(煎烤机) 2026.04.20 78 2021010712381851 电饼铛(煎烤机) 2026.04.20 79 2021010712387262 电饼铛(煎烤机) 2026.05.13 80 2021010712387264 电饼铛(煎烤机) 2026.05.13 81 2021010712391025 电饼铛(煎烤机) 2026.05.24 82 2020010717287082 养生壶 2024.09.27 83 2020010717308037 电热水壶 2025.05.31 84 2021010712393332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6.05.10 85 2019010717230126 电火锅 2024.09.18 86 2019010717230810 电火锅 2024.09.19 87 2021010718370300 智能电饭煲 2026.01.01 88 2021010712392725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6.05.10 5-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