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八月 1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声明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 接受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仁科技”、“发行人”、“公司”)的 委托,担任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 工作报告,并保证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本保荐工作报告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含义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相同)。 2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目 录 第一节 保荐机构内部审核过程 ................................................................................. 4 一、保荐机构项目内部审核流程 ........................................................................................4 二、本次发行项目立项审核主要过程 ................................................................................5 三、本次发行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6 四、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本次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10 五、内核委员会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审核过程 ..................................................................11 第二节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 14 一、立项会议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14 二、项目执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15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 ......................................................19 四、保荐机构关于项目内部问核实施情况 ......................................................................24 五、内核委员会讨论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 ..........................................................24 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43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核查意见 ..........................................................................................44 八、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 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进行的核查 ..........................................................................44 九、依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对发行人进行的核查 ..........................................................................................................56 十、关于发行人盈利能力方面核查 ..................................................................................58 十一、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60 十二、对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61 十三、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64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65 3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一节 保荐机构内部审核过程 一、保荐机构项目内部审核流程 本保荐机构项目的审核流程如下: (一)项目组现场了解情况及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立项申请报告; (二)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下属股票保荐承销业务立项审核委员 会召开立项评审会,判断项目保荐及承销风险,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提示和论证, 并进行立项表决; (三)在项目申请内核前,项目组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 和归集工作,并由质量控制部按照公司底稿验收和现场核查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 工作。质量控制部验收通过的,制作项目现场核查报告、底稿验收报告及质量控 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验收未通过的,质量控制部要求项目组 作出解释或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验收。 (四)工作底稿经质量控制部验收通过后,项目组通过公司投行业务系统提 交全套拟申报材料(电子版本)。符合申报要求的,质量控制部将现场核查报告、 底稿验收报告及质量控制报告并提交内核部。 (五)内核部收到申请材料时确认材料完备性,正式受理内核申请。若有疑 问,内核部可通知项目组和质量控制部补充相关材料。内核部正式受理内核申请 后,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规定的发行和承销 股票的法定条件,以及项目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进行审核。对于存在明显质量 问题的,可驳回流程由项目组进行修改完善。 (六)内核部按照《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制度(修订)》 的规定,对项目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质控专员执行问核程序, 保荐代表人结合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事项实 施的尽职调查程序,逐一答复问核人员提出的问题,并填写制作《关于保荐项目 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七)内核申请经内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内核部负责组织内核会议。以现 场方式召开内核会的,在内核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内核申请材料 送达各内核委员,以保证内核委员有合理的时间审阅材料。 2-2-4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八)参会内核委员就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听取发 行人主要领导和项目组对项目基本情况、尽职调查情况及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的说 明,并就审核过程中与其专业判断有关的事项进行聆讯。内核委员从专业的角度 对较为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内核会议反馈意见。 (九)内核部汇总内核委员的内核会议反馈意见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根据 内核会议反馈意见及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并补充相关资料,对内核会议审核反 馈意见逐条进行书面回复并报送内核部进一步审核,确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 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得到落实。 (十)内核委员在收到项目组对内核会议审核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后进行投 票表决。 (十一)项目组按公司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文件的用印手续,用印后的全套申 请材料由项目组正式上报相应的监管部门。 二、本次发行项目立项审核主要过程 本保荐机构立项审核委员会依据安信证券立项工作程序对利仁科技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实施了审核,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项目组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安信证券制定 的有关尽职调查工作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立项申请 报告。2021年3月,项目组向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门提交了《北京利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立项申请表》及立项申请报告等附 件。 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提交的立项申请表与立项报告等附件进行初步审阅并 与项目组沟通,了解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并就有关问题征询项目组意见,对立项申 请文件提出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将立项申请提请立项审核委员会审核。 2021年3月15日,立项审核委员会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立项审核会议(2021年度第9次会议)在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安信证券本部召开,参加会议的立项审核委员会成员分别为 秦冲、王时中、李华忠、向东、夏卫国、臧华、邓小超。7位参会委员对立项申 请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立项申请获得通 过。 5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本次发行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一)项目组成员构成 1、保荐代表人:赵刚、邬海波 2、项目协办人:于相智 3、项目组其他成员:王子淳、邵亦珺、贾恒霁(已离职) (二)进场工作的时间 项目组分阶段进场工作时间如下: 2020 年 9 月,本保荐机构开始与发行人接触、沟通,了解发行人的基本情 况;2020 年 10 月,本保荐机构派出项目组进驻现场,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 2020 年 12 月,本保荐机构股票保荐承销业务立项审核委员会在深圳市安联 大厦安信证券本部召开了 2020 年度第 45 次会议,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 导立项申请获准通过。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署了辅导协议,并向中国证监 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申请材料。 在完成前期问题规范整改及股权结构优化后,项目组于 2021 年 3 月向本保 荐机构立项审核委员会提出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立项申请。2021 年 3 月 15 日,本保荐机构股票保荐承销业务立项审核委员会在深圳市安联大厦 安信证券本部召开了 2021 年度第 9 次会议,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立项申请获准通过。 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后,制作了本次发行的申请材 料,并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向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提交了现场核查申请。2021 年 4 月 26 日,质量控制部委派苗青梅、王逸滢,内核部委派邓小超、金犇对利 仁科技 IPO 项目实施了现场核查工作。2021 年 5 月 10 日,项目组向本保荐机构 内核委员会提交了内核申请。2021 年 5 月 18 日,安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 员会 2021 年度第 45 次内核工作会议审议并形成内核会议反馈意见。 2021 年 5 月 21 日,经参会内核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通过了安信证券内核。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6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1、尽职调查的工作方式 项目组驻场后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法规要求, 采取访谈、走访、现场查阅、实地察看、编制清单收集资料等方式对发行人进行 全面的尽职调查,具体如下: (1)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产品研发中心、事业部等主要 部门负责人座谈,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公司主营业务及未来发展规划等情况。 (2)发放全面尽职调查材料清单,并对所收集资料进行梳理、分析。 (3)对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执行实地走访、线上访谈、发放函证等程序, 了解公司商业交易背景的真实性。 (4)对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走访,深层次了解发行人研发模 式、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主要产品工艺流程等方面。 (5)实地考察利仁科技及其子公司经营场所并对资产质量进行核查,取得 权属证明。 (6)对于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异常情况进行记录并重点核查,之后出具整改 措施并形成备忘录发放给企业。 (7)定期组织发行人与其他中介机构召开并主持中介机构协调会,对在尽 职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充分的交流与分析讨论,确定整改措施并制定时间 表推进项目执行。 (8)就特定事项征询、走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要 政府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环保局、安监局、海关等。 (9)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 (10)本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依据尽职调查中了解的发行人情况, 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辅导形式并不局限于集中授课,随时随地的交流 也起到了良好的辅导效果。同时,项目组结合在辅导过程中注意到的事项做进一 步的针对性尽职调查。 2、尽职调查的范围 7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业务与技 术调查、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组织机构 与内部控制调查、财务与会计调查、业务发展目标调查、募集资金运用调查、股 利分配调查、风险因素及其他重大事项调查等多个方面。 3、尽职调查工作内容 (1)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及公 司改制、股本演变、重大资产收购等情况,了解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 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并取得相关资料。 (2)业务与技术情况调查:通过收集行业杂志、行业研究报告,查阅相关 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访谈公司主要高管人员等方式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 基本情况、市场容量、行业壁垒及公司的核心技术、主要竞争优势、目前在研项 目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同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的销售、采购 合同,梳理发行人业务模式。 (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核查并梳理关联方清单,对于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判断是否存在竞争性 业务;根据梳理后的关联方清单对报告期内发生的经常性、偶发性关联交易的交 易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进行核查。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项目组查阅了三会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中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有关的内容,收集并查阅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和调查表,并与其沟通交流,重点核查了报告期 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上述人员的胜任能力、薪酬、 兼职情况等情况。 (5)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调查:重点调查了发行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执 行情况等,对现有制度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同发行人落实。 (6)财务与会计部分调查:重点调查了发行人财务资料并对相关指标及经 营成果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7)业务发展目标调查:重点调查了发行人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目标 及募集资金与未来发展目标的关系等。 8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8)募集资金运用调查:重点了解发行人现有业务及实际需求,同时对募 集资金项目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对项目建设期、投资收益率等情况进行 核查。 (9)风险因素及其他重大事项调查:重点对发行人在所处市场、经营情况、 财务管理、募投项目实施等方面风险进行评估与核查。 (四)保荐代表人参与项目执行的工作时间以及主要过程 赵刚、邬海波均参与了项目的主要执行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均于 2020 年 10 月起开始参与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工作。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认真贯彻勤勉、诚实信用的原则,实际参与了尽职调查各 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助发行人优化股权 结构,全程牵头组织并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工作会议,辅导发行人进行规范 运作,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讲 授证券、法律知识并组织考试;针对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积极与企业相 关人员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对于重点问题组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提出 处理意见;为本项目建立了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将有关资料和重要情况进行了汇 总,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此外,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还负责组 织并落实了工作底稿的建立、健全工作,并对出具保荐意见的相关基础性材料进 行了核查,确保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项目组其他成员参与尽职调查的主要时间及工作 项目成员姓名 角色 从事的具体工作 发挥的主要作用 参与了对发行人尽职调查的主要 过程、参与了主要工作会议并整 协助保荐代表人完成 理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主要负责 具体事务的执行工 于相智 项目协办人 对发行人业务与技术部分的尽职 作,讨论拟定项目重 调查,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与供 大事项解决方案。 应商,参与全套申请文件的制作 以及相关工作底稿的整理工作。 参与了对发行人尽职调查的主要 过程,参与了主要工作会议并整 协助保荐代表人完成 理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主要负责 具体事务的执行工 王子淳 项目执行人员 对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的尽职调 作,讨论拟定项目重 查,开展 IPO 财务核查工作等, 大事项解决方案。 参与全套申请文件的制作以及相 关工作底稿的整理工作。 9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参与了对发行人尽职调查的主要 过程、参与了主要工作会议,主 要负责协助完成对发行人基本情 协助保荐代表人完成 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事务的执行工 邵亦珺 项目执行人员 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工 作,讨论拟定项目重 作,协助起草尽职调查相关法律 大事项解决方案。 文件,参与全套申请文件的制作 以及相关工作底稿的整理工作。 协助保荐代表人完成 参与了重要问题讨论并提出相应 贾恒霁 具体事务的执行工 项目执行人员 意见,协助保荐代表人对全套申 (已离职) 作,对申请文件进行 请文件进行复核。 复核。 四、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本次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为质量控制部,常设内核机构为内核部。 (一)质量控制部审核本次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9日,质量控制部委派质控专员苗青梅、王逸滢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主要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察看了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经营场所,访谈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具体事宜,重点关注了发行人的相关风险、持续经营能力等问题,对项目 风险进行有效评估; 2、就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问题与项目组进行讨论、修改和完善,预审人员 进一步对工作底稿的完备情况进行了检查。 3、检查保荐工作底稿的完备情况和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情况。 质量控制部于2021年5月11日出具了《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主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的现场核查报告》和《关于北京利 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主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的质量 控制报告》。 (二)内核部审核本次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内核部对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项目内 核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履行了现场核查及问核程序。 1、内核部现场核查人员邓小超、金犇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期间对利仁科技 IPO 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工作。 10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内核部内核专员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组织召开问核会,内核专员邓小超 对项目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执行了问核程序,保荐代表人结合对 《问核表》中所列事项实施的尽职调查程序,逐一答复了问核人员提出的问题, 项目组其他成员做了补充答复。 3、审核完成后,出具了《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内核审核报告》。 五、内核委员会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审核过程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依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工作 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申请文件实施了审核。 (一)内核委员会成员构成 根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内核委员 会由七名以上内核委员会委员组成。内核委员可由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行业组) 负责人、质量控制部、资本市场部、固定收益部、风险管理部、合规法务部、内 核部等相关部门的资深专业人士,以及外部委员担任,并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 意见。其中,必须包括来自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的人员。内核委员由内核 部提名,经公司批准,报监管机构备案。 (二)内核委员会主要工作程序 1、项目组在提交内核申请前,应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 和归集工作,并由质量控制部按照公司底稿验收和现场核查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 工作。 2、质量控制部应认真审阅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项目是否符合内核标准和 条件,项目组提交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 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业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进行核查 和判断;并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提交的材料和文件 的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 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质量控制部应当制作项目 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验收未通过的,质量控制部应要 11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求项目组做出解释或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验收。工作底稿未验收通过, 不得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3、工作底稿经质量控制部验收通过后,项目组应通过公司投资银行管理系 统向质量控制部提交全套拟申报材料(电子版本)。符合申报要求的,质量控制 部将现场核查报告与质量控制报告一并提交内核部。 4、内核部受理内核申请后,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自律规则规定的法定条件,以及项目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进行审核并出具内 核审核报告。 5、内核专员围绕尽职调查等执业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 风险和问题开展问核,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 认并提交内核会议。 6、内核部审核通过后负责组织内核会议,在内核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将 会议通知和内核申请材料送达各内核委员,以保证内核委员有合理的时间审阅材 料。 7、本次证券发行申请内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在深圳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A 座 27 楼安信证券视频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发行 项目内核委员会会议的内核委员为王时中、许春海、臧华、凌云、王志超、张翊 维、庄国春、许成富和李勉,共 9 人。参会内核委员就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完整性、 合规性进行了审核,听取了发行人主要领导和项目组对项目基本情况、尽职调查 情况及发现问题的说明,并就审核过程中与其专业判断有关的事项进行聆询。内 核委员从专业的角度对较为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内核会议反馈意见。 8、内核部汇总内核委员的内核会议反馈意见,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应据 内核会议反馈意见及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并补充相关资料,对内核会议审核反 馈意见逐条进行书面回复并报送内核部进一步审核,确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 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得到落实。内核委员在收到项目组对内核会 议审核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后进行投票表决。 (三)内核委员会成员意见及表决结果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发行人的实际 情况充分履行了内核职责,并通过内核委员会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审核结果 同意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内核委员的主要意见详见 12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工作报告“第二节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之“五、内核委员会讨 论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 13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二节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会议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本保荐机构立项评估决策机构为股票保荐承销业务立项审核委员会。立项审 核委员会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公司于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相关主体存在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请说 明处罚的原因、处罚结果及发行人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 1、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情况 2020年12月1日,股转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66号),公 司及宋老亮、李伟、司朝辉、齐茂松因资金占用及信息披露违规被股转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2020年12月1日,股转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杨善东 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公司监管一部发【2020】监管654号),公司时任 财务负责人杨善东被股转公司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公司主要违规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期间,利仁科技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所控制的公司违规占用挂牌公 司全资子公司廊坊利仁资金,合计占用1,200万元,2016年日最高资金占用余额 达1,200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59%。 2017年1月至9月期间,利仁科技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所控制的公司违规占用廊 坊利仁资金,合计占用3,470万元,2017年日最高资金占用余额达3,900万元,占 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9.25%。 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利仁科技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及所控制的公司违规占 用公司和廊坊利仁资金,合计占用7,302万元,2018年日最高资金占用余额达4,850 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1.23%。 14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9年1月至8月期间,利仁科技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及其控制的公司违规占用 公司和廊坊利仁资金,合计占用4,497.89万元,2019年日最高资金占用余额达 6,817.90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3.62%。 2、整改情况 对于前述资金占用情形,公司进行了整改规范,具体情况如下: (1)截至2019年12月29日,关联方已悉数归还相关款项,公司的关联方资 金占用问题已彻底消除并自此未再发生; (2)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0年11 月9日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关联方资金占用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议案》,对前 述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补充确认; (3)公司完善了资金支付相关的内控建设,做到事先防范、及时发现、及 时处理,避免再次发生资金占用; (4)股转公司已经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 (5)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出具承诺函,承诺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其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不再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鉴于关联方已经悉数归还占用的资金,且公司挂牌期间不存在公众股东,公 司持股平台内的其他股东对本次资金占用事项表示谅解,不予追究资金占用方及 公司的任何责任,本次资金占用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挂牌期间不存在其他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二、项目执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历史沿革、资产权属、财务与会计、 募集资金投向等方面进行了重点关注,并就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和解决。 现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存货规模较大,存货价值的波动对发行人盈利状况影响较大 15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落实情况】 1、存货的构成及变动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金额分别为9,747.54万元、10,623.86万元和20,404.68 万元,占同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1.65%、32.69%和46.59%。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库存商品 12,016.79 806.46 11,210.33 发出商品 7,497.65 44.09 7,453.56 原材料 1,569.37 37.87 1,531.50 半成品 209.30 - 209.30 合计 21,293.11 888.43 20,404.68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库存商品 4,290.59 279.55 4,011.04 发出商品 4,542.45 16.20 4,526.25 原材料 1,915.57 34.80 1,880.76 半成品 205.80 - 205.80 合计 10,954.41 330.55 10,623.86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库存商品 4,297.99 317.09 3,980.91 发出商品 4,312.88 38.37 4,274.51 原材料 1,403.82 23.65 1,380.17 半成品 111.95 - 111.95 合计 10,126.64 379.10 9,747.54 公司存货主要由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及原材料等构成。其中,发出商品主要 为B2B2C模式下入仓但尚未结算的商品、B2C模式下已发出但消费者尚未确认收 货的商品,以及“拼多多砍价免费拿”活动,公司已发出至终端消费者、拼多多尚 未向公司结算的商品。 16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9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较2018年末小幅增长,与收入增长趋势一致; 2020年末,存货账面余额增长较快,一方面系为应对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而增加 成品采购备货导致库存商品增加;另一方面系京东及拼多多尚未与公司结算的发 出商品金额增加所致。 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公司将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 的,计提跌价准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379.10万元、 330.55万元及888.43万元,占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3.74%、3.02%和4.17%。 报告期各期末,对于库存商品,公司以预估售价为基础计算其可变现净值, 并考虑周转情况,对库龄 2 年以上的库存商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发出商品系根 据客户的订单发货,公司以历史价格预估销售结算价格,计算其可变现净值并计 提跌价准备;公司识别库龄较长已无法使用的原材料并计提跌价准备。 库存商品的库龄及对应的跌价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1 年以内 10,838.19 59.88 10,778.31 1 年至 2 年 441.99 9.97 432.02 2 年至 3 年 570.54 570.54 - 3 年以上 166.07 166.07 - 合计 12,016.79 806.46 11,210.33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1 年以内 3,267.77 16.71 3,251.06 1 年至 2 年 770.67 10.69 759.98 2 年至 3 年 152.26 152.26 - 3 年以上 99.89 99.89 - 合计 4,290.59 279.55 4,011.04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1 年以内 3,674.74 29.99 3,644.75 17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1 年至 2 年 377.17 41.01 336.16 2 年至 3 年 84.99 84.99 - 3 年以上 161.10 161.10 - 合计 4,297.99 317.09 3,980.9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 下: 项目 公司名称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小熊电器 4.99% 2.58% 2.48% 北鼎股份 1.89% 4.35% 3.11% 美的集团 1.40% 1.64% 1.28% 存货跌价 准备计提 九阳股份 0.26% 0.29% 0.41% 比例 苏泊尔 1.36% 2.41% 2.21% 可比公司平均值 1.98% 2.25% 1.90% 利仁科技 4.17% 3.02% 3.74% 注: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使用各公司年度报告或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 数据计算。对于美的集团,剔除已完工未结算部分存货的金额。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已根据自身业务模式及存货周转情况确定存货跌价准备 计提政策,且计提比例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区间内,与 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况 【落实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况,具体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期初余额 当期拆出金额 当期偿还金额 期末余额 2019 年度 网格传媒 3,490.00 1,535.62 5,025.62 - 仁润置业 980.00 812.27 1,792.27 - 大松树置业 - 650.00 650.00 - 宋老亮 - 1,500.00 1,500.00 - 合计 4,470.00 4,497.89 8,967.89 - 2018 年度 18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网格传媒 - 5,558.06 2,068.06 3,490.00 仁润置业 - 1,093.94 113.94 980.00 大松树置业 - 500.00 500.00 - 宋老亮 - 150.00 150.00 - 合计 - 7,302.00 2,832.00 4,470.00 公司关联方向公司拆借的款项主要用于其自身偿还债务、支付工程款等经营 周转所需。截至2019年末,关联方拆借款项已全部归还公司并未再发生类似情形。 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11月9日的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前述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补充确认。2020年12月1日, 股转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 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66号)《关于对杨善东采取口头警示 的送达通知》(公司监管一部[2020]监管654号),对公司、宋老亮、李伟、司 朝辉及齐茂松出具警示函;对杨善东采取口头警告的自律监管措施。本次资金占 用事项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完善资金管理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 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进行了工作底稿审查与现场 核查,并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深圳主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的现场核查报告》《关于北京利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主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的质量控制报 告》,提请内核委员关注的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期末存货余额较大的真实性,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落实情况】 1、存货的构成及变动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金额分别为9,747.54万元、10,623.86万元和20,404.68 万元,占同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1.65%、32.69%和46.59%。公司的存货主 要为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及原材料等。2020年末,存货金额增长较快,一方面系 为应对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而增加成品采购备货导致库存商品增加;另一方面系 京东及拼多多尚未与公司结算的发出商品金额增加所致。 19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公司将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 的,计提跌价准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379.10万元、 330.55万元及888.43万元,占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3.74%、3.02%和4.17%。 报告期各期末,对于库存商品,公司以预估售价为基础计算其可变现净值, 并考虑周转情况,对库龄 2 年以上的库存商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发出商品系根 据客户的订单发货,公司以历史价格预估销售结算价格,计算其可变现净值并计 提跌价准备;公司识别库龄较长已无法使用的原材料并计提跌价准备。 针对上述问题,项目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的库存商品进行实地监盘,对金额较大的发出商品客户进行 了函证; (2)获取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政策及计算表,复核计算表使用的原始 数据及计算逻辑是否准确; (3)获取存货的库龄表,核查长库龄存货是否存在滞销情况;了解发行人 主要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及期后的销售及价格情况; (4)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资料,核查发行人存货 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经核查,发行人存货金额真实;发行人目前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自身业务模式及存货周转情况确定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且计提比例处于 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区间内,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 重大差异。 (二)生产模式变化较大、由自产为主变更为外协生产(外购成品)为主对 发行人经营、IPO 的影响;公司外协生产采购金额较大、相关供应商集中度较 高相应的供应链风险。 【落实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外协成品的销售占比逐步提升,一方面系公司现有产能不足, 以及现有产线均系围绕电饼铛等传统优势产品设计建造;另一方面系新品类产品 在拓展阶段,未实现大批量生产,自建产线进行生产不具有经济性,故公司的新 20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品类产品往往先通过外协代工的方式进行生产,待相关产品销量规模扩大且公司 生产技术已成熟时,转为自有生产。 报告期各期,公司外协成品采购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是否为 序号 公司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占比 主要采购内容 关联方 空气炸锅、多 1 广东创迪电器有限公司 7,933.63 19.68% 否 功能锅 电饼铛、多功 2 宁波天翔电器有限公司 6,637.86 16.47% 否 能锅 空气炸锅、多 3 浙江天喜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6,179.91 15.33% 否 功能锅 4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6,070.15 15.06% 否 空气炸锅 5 浙江欧焙佳厨具有限公司 2,433.65 6.04% 否 电饼铛 合计 29,255.21 72.59% -- -- 2019 年度 是否为 序号 公司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占比 主要采购内容 关联方 电饼铛、多功 1 宁波天翔电器有限公司 6,341.56 34.88% 否 能锅 2 广东创迪电器有限公司 3,945.07 21.70% 否 空气炸锅 空气炸锅、多 3 浙江天喜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1,549.19 8.52% 否 功能锅 4 中山市统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1,010.55 5.56% 否 电烧烤类 5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831.92 4.58% 否 空气炸锅 合计 13,678.29 75.22% -- -- 2018 年度 是否为 序号 公司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占比 主要采购内容 关联方 多功能锅、空 1 浙江天喜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377.43 23.29% 否 气炸锅 空气炸锅、 2 广东创迪电器有限公司 1,776.50 17.41% 否 多功能锅 电饼铛、多功 3 宁波天翔电器有限公司 1,532.88 15.02% 否 能锅 广东顺德欧宁科技电器有限 多功能锅、空 4 709.41 6.95% 否 公司 气炸锅 佛山市南海科日超声电子有限 5 692.93 6.79% 否 家居小家电 公司 合计 7,089.16 69.46% -- -- 21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公司不存在对单一代工厂的重大依赖,与主要代工长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 系,并建立了完善的代工厂管理制度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公司不存在供应链风险, 外协采购占比较大不会对发行人经营、IPO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报告期内公司线上渠道存在刷单情况。 【落实情况】: 针对刷单情况,项目组执行了以下程序: (1)项目组查阅了 IT 审计报告,其从经营数据、用户数据、用户行为等方 面对 B2C 线上门店 3 年情况进行了分析,审计结论为:不同维度的数据风险分 析结果总体正常,出现的个别偏差公司均给出合理解释,可以合理确信相关业务 数据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数据被篡改的风险极低; (2)项目组选取了各年占 B2C 模式收入的比重合计均超过 90%的 4 个电商 平台每年前 100 大消费者进行电话回访,去重后合计 1103 个回访对象,获取有 效回访 57、91、42 个,有效回访占比分别为 14.25%、22.75%和 10.50%。(2020 年有效回访数量较少,系电商平台注重消费者隐私,对消费者信息进行了隐藏处 理) (3)项目组将 B2C 模式下销售均对应至存货出库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无实 际发货的刷单行为; (4)根据公司存货入库记录,核查异常入库情况,是否系刷单商品出库后 重新入库,是否已披露于刷单明细; (5)检查公司员工报销记录,是否存在涉及刷单的报销情况; (6)项目组核查公司关联方与公司客户、员工等的交易情况,识别是否存 在关联方配合发行人进行刷单的情况。 经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刷单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刷单情形。 项目组将持续关注公司刷单问题,并按照证监会要求,对刷单执行相应核查 程序,保证刷单情况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收入确认的真实性。 (四)新增股东的适格性,突击入股相关情况及其规范性 【落实情况】: 1、关于股东的出资来源 22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项目组核查了发行人与上述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价款支付凭证、对上述股 东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其出具的承诺函、调查问卷,公司新入股股东的出资来 源均为其合法自有资金:傲基科技的出资来源为其经营所得;杭州融禧及杭州鋆 文为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出资来源为其合伙人的出资;史福忠与袁玉梅系夫妻关 系,出资来源为合法家庭收入,包括股票投资、房地产投资及薪金所得等。 2、关于上述股东是否存在违反股东适格性要求、股权代持等情形 根据项目组对上述股东的访谈及其提供的调查问卷及承诺函,发行人股东不 存在违反股东适格性要求的情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属于其自身所有,不存在 以委托、信托、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代他人持有股份或由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 形,相应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 3、关于相关股东进行穿透核查情况以及入股的合规性结论 项目组核查了上述股东出具的声明承诺、身份证明文件/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查查网站,对发行人股权结构 进行了穿透及相关网络核查。经核查,项目组认为: (1)发行人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 代持已经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已出具专项承诺,确认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 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 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3)发行人已披露了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 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关联关系等,且前述新增股东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前述 股东已经承诺其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为宋老亮、齐连英、史福忠、袁玉梅,该等股东入 股价格不存在异常。 23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5)发行人股东中,入股价格较低的机构股东为利仁投资,其为发行人员 工持股平台。该股东入股价格具有合理性,不存在《监管指引》第一项、第二项 的情形。 (6)发行人股东中杭州鋆文、杭州融禧存在以私募投资基金形式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情形,上述股东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完成备案,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7)发行人曾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在挂牌期间不存在通 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的股东。发行人未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亦不存在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 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发行人及其股东不存在申请豁免《监 管指引》的核查和股份锁定要求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关于项目内部问核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本保荐 机构制定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制度》,明确了问核内容、 程序、人员和责任,切实将制度细化到人、落实到岗,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内部 问核机制。 2021 年 5 月 11 日,保荐机构内核部对项目进行了问核,询问了项目的尽职 调查工作情况,以及项目组在尽职调查中对重点事项采取的核查手段、核查过程 和核查结果。保荐代表人赵刚、邬海波按照《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 况问核表》列示的核查事项逐项汇报了核查方法、核查程序以及核查结果,并誊 写了承诺事项,参与问核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徐荣健签字予以确认。《关于保 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的详细内容参见本保荐工作报告之附件。 五、内核委员会讨论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 就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刷单情况。请项目组补充说 明对公司上述情况执行的核查程序,相关程序是否能够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其他 的资金占用的刷单情况。 24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落实情况】 1、针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核查程序 (1)本次资金占用包括发行人向关联方直接支付及通过客户、供应商等间 接支付的情况。为核查发行人披露的完整性,项目组逐笔核查了发行人与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以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的资金往来情况; (2)逐笔核查资金占用的相关流转,核查发行人披露的资金占用方是否准 确; (3)逐笔核查资金占用的最终用途,核查是否存在配合发行人虚增收入或 代垫成本费用等利益输送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披露的资金占用金额准确完整,相关资金主要用于相关公司 支付工程费用、偿还银行借款等日常经营周转用途,与发行人无关,不存在配合 发行人虚增收入或代垫成本费用等利益输送情形。 2、针对刷单的核查程序 2018年度及2019年度,公司线上渠道存在刷单情况,刷单订单金额分别为 11.93万元、1,341.2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02%、2.56%,占比较小。 前述刷单金额未影响收入。 针对刷单情况,项目组执行了以下程序: (1)项目组查阅了 IT 审计报告,其从经营数据、用户数据、用户行为等方 面对 B2C 线上门店 3 年情况进行了分析,审计结论为:不同维度的数据风险分 析结果总体正常,出现的个别偏差公司均给出合理解释,可以合理确信相关业务 数据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数据被篡改的风险极低; (2)项目组选取了各年占 B2C 模式收入的比重合计均超过 90%的 4 个电商 平台每年前 100 大消费者进行电话回访,去重后合计 1103 个回访对象,获取有 效回访 57、91、42 个,有效回访占比分别为 14.25%、22.75%和 10.50%。(2020 年有效回访数量较少,系电商平台注重消费者隐私,对消费者信息进行了隐藏处 理) (3)项目组将 B2C 模式下销售均对应至存货出库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无实 际发货的刷单行为; 25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4)根据公司存货入库记录,核查异常入库情况,是否系刷单商品出库后 重新入库,是否已披露于刷单明细; (5)检查公司员工报销记录,是否存在涉及刷单的报销情况; (6)项目组核查公司关联方与公司客户、员工等的交易情况,识别是否存 在关联方配合发行人进行刷单的情况。 经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刷单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刷单情形。 项目组将持续关注公司刷单问题,并按照证监会要求,对刷单执行相应核查 程序,保证刷单情况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收入确认的真实性。 (二)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刷单、转贷、为关联方代垫费 用、通过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况。请项目组结合上述情况,补充说明公司是否 存在内控缺陷,公司内控情况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落实情况】 1、公司财务不规范行为发生于报告期前两年,自 2020 年起已逐项整改 截至目前,公司财务不规范行为的整改情况如下: 序号 财务不规范行为 整改情况 1 资金占用 2020 年起未再发生 2 刷单 2020 年起未再发生 3 转贷 2020 年起未再发生 截至目前持续发生。1、第三方回款总体金额不大,报 告期内各期第三方回款占营业收入之比分别为 1.63%、 4.56%和 2.42%;2、第三方回款情况为(1)部分经销 商基于其资金周转、付款的便利性以及自身财务管理习 惯等原因,通过其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直接回款至公 4 第三方回款 司;或付款至公司员工,由公司员工转交财务部;(2) 境外客户根据交易习惯,指定其他方代为支付货款。上 述回款模式经核查无异常;3、公司切实落实第三方回 款管理制度,要求事前签署代付协议、事后对代付金额 进行确认。 5 为关联方代垫费用 2020 年终止与相关关联方的交易,2021 年关联方注销 与新三板信息披露 6 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作为原始申报报表差异处理 差异 自 2020 年起,公司筹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对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进 行整体完善、对不规范行为进行自查。2020 年起,资金占用、刷单、转贷等财 务不规范行为未再发生。同时,公司于 2021 年起尽可能减少第三方回款情况, 对于基于真实商业背景、无法避免的第三方回款情况,公司切实落实第三方回款 26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管理制度,加强对第三方回款的管理。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述财务不规 范行为已经得到整改。 2、公司通过改善内部控制降低财务不规范行为发生的风险 自 2020 年起,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组成的治理结构,通过改选独立董事,特别是任命资深会计审计 专家张连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优化公司内部控制环境、落实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控制活动层面,公司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防范大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专项管理制度》《融资管理制度》《往来款项管理制度》《预防刷单规 定》等一系列符合公司业务特点的规章制度,财务业务人员切实遵守上述规定, 从源头杜绝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另外,公司董监高加强学习,提升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保障公司的规范运作。 3、申报会计师就 2020 年末内控有效性出具说明 项目组获取了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意见: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未发生影响内部控 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以及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因此,项目组认为,公司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况已得到整改,截至报告期末,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三)公司存在因产品质量被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请项目组说明公司产品 质量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后续整改情况;资金占用问题被股转公司出具监管措 施的合法合规性。 27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落实情况】 1、关于上述两项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及整改情况 (1)2019 年 2 月,北京西城区质监处罚 2019 年 2 月,发行人生产的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产品(生产型号: LRT-3130F)在 2018 年电饼铛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热”项目不符合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标准,依据《2018 年电饼铛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 查方案》,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经北京市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并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作出“京(西)质监罚字〔2019〕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 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没收 违法生产、销售的备样产品 1 件并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11,120 元。 根据发行人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收到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电饼铛产品(生产型号:LRT-3130F) 不合格通知后,立即通知子公司廊坊利仁进行整改,并对该批次产品发出了全部 召回通知。2019 年 1 月 12 日,除抽检的 3 台产品外,其余 77 台产品全部召回 工厂,现市场上无该款规格型号产品,公司整改完毕。发行人亦已缴纳了全部罚 款。 2021 年 1 月 22 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明确发行 人上述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系非情节严重的一般违法行为。 (2)2020 年 10 月,北京西城区市监处罚 2020 年 6 月,发行人生产的 “利仁”牌养生壶产品(生产型号:LRD-1803) 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 2019 年市级监督抽查中,经检测产品判定为不 合格(不合格项目:结构)。经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并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作出“京西市监处字﹝2020﹞第 21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 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 项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28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行业标准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没 收违法所得 10.11 元并处罚款 3,480 元。 2021 年 1 月 22 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明确发行 人上述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系非情节严重的一般违法行为。 项目组认为,所受前述行政处罚并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且处罚机关 在所适用处罚幅度内的罚款金额较小,主管部门已经出具确认,明确相应违法行 为系一般违法行为。 发行人产品不存在其他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问题,发行人已完成相应瑕疵产 品的整改并足额缴纳罚款;该处罚事宜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 障碍,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亦无重大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相关部分表述已进行 相应调整。 2、关于资金占用问题被股转公司出具监管措施的情形 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因资金占用和信息披露受到股转公司的监管措施。 项目组对发行人披露的资金占用金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复核,核查资金占 用的原因及最终用途,确认相关资金主要系关联方用于支付工程费用、偿还贷款 等日常经营周转。 此外,项目组对发行人资金相关的内控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在辅导中对发行 人的董监高进行培训时着重培训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从公司内控制 度建设及相关人员的认知上避免类似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资金占用情形已经整改完毕且报告期最后一年未再发生。被出具警示函 属于情节较轻的自律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法 律障碍。项目组查阅并梳理了挂牌期间被采取监管措施后申报IPO的案例,具体 如下: 公司名称 报告期 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日期 违规事实 当前项目进度 2016 年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手方存 诺泰生物 2017-2019 2019 年 12 月 26 日 在未披露关联方, 已上市科创板 关联董事未回避表 决 29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8 年定向增发募 泽达易盛 2017-2019 2019 年 7 月 12 日 集资金使用用途变 已上市科创板 更 2015 年发行人子公 司在股转系统挂牌 2016 年 9 月 5 日 德业股份 2017-2020 上半年 期间,与关联公司 已上市主板 (宁波市证监局) 发生共 7 次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 未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 2016 年年报; 2017 年 6 月 28 日 2021 年 2 月申 2019 年 1 月股份代 雅艺科技 2018-2020 /2020 年 12 月 18 日 报,拟上市创 持;2018 年 10 月到 /2020 年 12 月 18 日 业板 2019 年 1 月关联方 资金占用 2016 年资金占用; 2017 年 12 月 28 日 2020 年 12 月 2016 年违规对外担 星华反光 2017-2020 上半年 /2018 年 1 月 8 日 申报,拟上市 保;未按时披露 /2018 年 5 月 10 日 创业板 2017 年年报 2017 年违规关联方 2020 年 7 月申 担保和 2016 年、 大汉科技 2017-2020 上半年 2018 年 10 月 19 日 报,拟上市创 2017 年关联方资金 业板 占用 (四)发行人空气炸锅产量大部分外协,请项目组说明:1、发行人自身生 产空气炸锅是否具备独立面对市场的能力和技术;2、发行人外协业务较大的背 景和合理性;3、发行人此次募投为扩大产能,未来发行人的经营模式是否清晰, 增加产能是否具备合理性。 【落实情况】 1、空气炸锅自产的可行性 报告期内,公司空气炸锅产品主要通过外协代工的方式进行生产,主要系公 司现有产能不足,以及当前产线均主要为生产电饼铛类产品设计建造。公司当前 生产空气炸锅具备独立的研发能力和研发团队,具备独立面对市场的能力和技 术。公司当前已掌握空气炸锅微压技术并取得了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报告期内 已实现小批量自产并实现了销售。 2、外协业务较大的背景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外协成品的销售占比逐步提升,一方面系公司现有产能不足, 以及现有产线均系围绕电饼铛等传统优势产品设计建造;另一方面系新品类产品 在拓展阶段,未实现大批量生产,自建产线进行生产不具有经济性,故公司的新 30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品类产品往往先通过外协代工的方式进行生产,待相关产品销量规模扩大且公司 生产技术已成熟时,转为自有生产。 3、公司经营模式规划及募投新增产能合理性 小家电产品类目众多,且国内小家电生产技术较为成熟,故行业内的品牌方 均存在外协生产的情况。公司未来仍将采用自主生产与外协生产相结合的方式, 在自有产能允许的情况下,对于销量较大的核心产品以及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产 品,公司将采用自主生产的方式,对于新拓展的品类,公司仍将采用外协代工方 式进行生产。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销量的扩大,自有产能不足的情形较为凸显。本次募投 项目扩大产能,公司将提高电饼铛及空气炸锅等核心产品的自产比例。由于外协 成品采购价格通常高于自主生产成本,因此自主生产后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 利水平。本次募投项目扩产具有充足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五)请项目组说明关联销售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公允性情况,毛 利率高于发行人经销模式毛利率的合理性 【落实情况】 报告期内,相关公司作为发行人线上经销商,对发行人的产品销售及品牌的 推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相关交易具有必要性。 公司每年度对各类产品设定活动价(最低售价)及指导价,公司对前述公司 的销售价格符合公司的定价政策,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地中海科技、宽瓶盖科技、尚利达家居等关联方销售的整 体毛利率分别为31.76%、30.09%、32.55%,公司经销模式毛利率分别为24.75%、 28.01%、25.44%,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的毛利率高于其他经销商,一方面系销售 的具体产品型号的差异所致;另一方面主要系公司对前述关联方的销售采用代发 货的模式,即关联方公司日常不保有库存,由发行人根据其线上订单情况实时安 排发货并承担部分运费,因此售价中考虑了订单处理服务及快递运输费用等。此 外,2020年度,公司考虑疫情因素,以回款进度为考核标准向经销商发放返利, 不同经销商的业绩达成情况不同,发行人给予的销售返利有所不同,导致平均单 价、平均销售毛利率有一定差异。 31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六)诉讼纠纷事项。小熊电器于 2020 年 9 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侵 害发明专利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诉讼。请项目组说明:1、上述诉讼事 项的具体情况;2、后续是否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或者造成 发行人的重大经济损失。 【落实情况】 1、诉讼基本情况 (1)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熊电器”)于 2020 年 9 月向北 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该案件被告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 公司、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发行人。 小熊电器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 售侵害小熊电器专利号 ZL201110451219.X 发明专利的产品(一种家用和面机), 删除、屏蔽涉案网店中侵权产品的图片、链接及侵权产品介绍信息;2)判令北 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小熊电器专利号 ZL201110451219.X 发明专利的产品,删除、屏蔽涉案网店中侵权产品的图片、 链接及侵权产品介绍信息,销毁涉嫌侵权的库存产品;3)判令发行人停止生产、 销售侵害小熊电器专利号 ZL201110451219.X 发明专利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 4)判令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发行人共同赔偿小熊电器经济损失及维权 费用 100 万元;5)判令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在拒绝删除、屏蔽涉案网店中侵 权产品的图片、链接及侵权产品介绍信息的情况下对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 司、发行人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6)案件诉讼费全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截至当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2)小熊电器于 2020 年 9 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纠纷诉讼,该案件被告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 发行人。 小熊电器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 售侵害小熊电器专利号 ZL201120538050.7 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一种和面醒面 机),删除、屏蔽涉案网店中侵权产品的图片、链接及侵权产品介绍信息;2) 判令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小熊电器专利号 32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ZL201120538050.7 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删除、屏蔽涉案网店中侵权产品的图 片、链接及侵权产品介绍信息,销毁涉嫌侵权的库存产品;3)判令发行人停止 生产、销售侵害小熊电器专利号 ZL201120538050.7 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并销 毁库存产品;4)判令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发行人共同赔偿小熊电器经 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100 万元;5)判令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在拒绝删除、屏蔽 涉案网店中侵权产品的图片、链接及侵权产品介绍信息的情况下对北京玖程龙禹 科贸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6)案件诉讼费全部由各被告共同 承担。 截至当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2、对发行人的影响 上述案件之诉请金额占发行人报告期末净资产或发行人报告期内净利润比 例较小,争议专利所涉产品对发行人收入影响较小,该诉讼并不会对发行人正常 生产经营及其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即使最终败诉,公司涉及侵权产 品金额较小,对公司整体影响较小。 (七)请项目组说明:1、公司各类厨房小家电产品原材料构成差异;2、报 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采购成本波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如2020年电饼铛类产品和 家居小家电产品采购成本显著上升,而空气炸锅产品采购成本显著下降。 【落实情况】 1、说明公司各类厨房小家电原材料构成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厨房小家电原材料使用情况如下: 五金原材料 塑胶及玻璃 项目 电子元器件 包装材料 塑胶原材料 及五金制品 制品 主要为铝盘、 电源线、内装 纸箱、纸盒、 胶木粉、塑料 主要为塑胶 电饼铛类 板 材 、 隔 热 线、开关、控 泡沫、塑料袋 原料、色母等 制品 片、加热盘 制板、加热管 电源线、内装 纸箱、纸盒、 塑料原料、色 塑料件、玻璃 空气炸锅类 金属板材 线、开关、控 泡沫、塑料袋 母等 制品 制板、加热管 多功能锅类 铝板、不锈钢 电源线、内装 纸箱、纸盒、 胶木粉、塑料 玻璃盖 33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板 线、加热管 泡沫、塑料袋 原料、涂料等 电源线、内装 金属板材、加 纸箱、纸盒、 主要为塑胶 电烧烤类 线、加热管、 胶木粉 热盘 泡沫、塑料袋 制品 开关 电源线、内装 其他厨房小 纸箱、纸盒、 塑料件、玻璃 金属板材 线、控制板、 塑料原料 家电 泡沫、塑料袋 制品 电机 电源线、内装 纸箱、纸盒、 塑料件、玻璃 家居小家电 金属板材 线、控制板、 塑料原料 塑料袋 制品 水泵 非电类产品 纸箱、纸盒、 主要为塑胶 金属板材 极少用 塑料原料 及其他 塑料袋 制品常用 2、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采购成本波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采购成本波动趋势如下: 单位:元/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产品 采购单价 变动率 采购单价 变动率 采购单价 电饼铛类 80.75 16.91% 69.07 14.07% 60.55 空气炸锅类 176.47 -10.47% 197.11 -4.61% 206.63 厨房 多功能锅类 76.97 2.82% 74.86 -2.11% 76.47 小家电 电烧烤类 127.17 1.34% 125.49 37.27% 91.42 其他 59.37 -20.06% 74.27 24.26% 59.77 小计 112.96 15.84% 97.51 18.57% 82.24 家居小家电 168.27 216.18% 53.22 -46.89% 100.21 非电类产品及其他 13.83 -64.39% 38.84 32.24% 29.37 合计 96.00 1.44% 94.64 14.11% 82.94 (1)电饼铛类产品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电饼铛类产成品采购单价分别为 60.55 元/台、69.07 元/ 台和 80.75 元/台,呈逐年上升趋势。2019 年,受市场需求影响,薄饼铛采购额 大幅下降,单位成本较高的其他饼铛产品采购额占比上升导致平均采购价格上 涨。2020 年度,公司于上年末推出的“绿洲系”中高端饼铛产品市场反馈良好, 采购量占比提升带动采购金额和平均采购价格进一步上升。 34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空气炸锅类产品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空气炸锅类产成品采购单价分别为 206.63 元/台、197.11 元/台和 176.47 元/台,呈逐年下降趋势。空气炸锅类作为近年来国内新兴起的厨 房小家电品类,公司为扩大该品类销售规模,逐步推出低单价产品以提高市场占 有率。同时,随着采购量的提升,公司收取供应商返利增加,导致采购单价下降。 (3)多功能锅类产品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多功能锅类产成品采购单价分别为 76.47 元/台、74.86 元/台和 76.97 元/台。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和销售多功能锅类产品型号较为稳定, 采购单价变化不大。 (4)电烧烤类产品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电烧烤类产成品采购单价分别为 91.42 元/台、125.49 元/台和 127.17 元/台,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系公司推出的新产品烤串机产品售 价及采购单价较高,其销售及采购占比不断提升所致。 (5)家居小家电类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家居小家电类产成品主要包括加湿器、蒸汽熨烫机、 电暖器、毛球修剪器和蒸汽拖把。2019 年度,家居小家电类产成品的采购单价 较 2018 年度大幅下降,主要系加湿器类产品市场销售情况不佳,公司减少采购, 蒸汽熨烫机、毛球修剪器等低单价产品采购占比上升所致。2020 年度,公司采 购的家居小家电类产成品主要为蒸汽拖把,制造成本较高,带动采购单价上涨。 (6)非电类产品及其他产品 公司采购的非电类产品及其他产品主要包括手动料理机、不粘锅等各类锅具 及其他小产品。2019年,非电类产品及其他产品采购额及采购单价上升,系公司 开始从外部采购锅具,其采购单价较高所致。2020年,采购额上升同时采购单价 有所下降,系公司低单价的多功能手动料理机采购量大幅上升所致。 (八)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呈上升趋势,其中电饼铛类产品毛利率上升较 快,请项目组说明该类产品毛利率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落实情况】 35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电饼铛类产品毛利率及销售占比情况如下: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产品 销售占 销售占 毛利率 毛利率 销售占比 毛利率 比 比 电饼铛类 33.06% 48.02% 29.91% 57.96% 25.24% 64.31% 平均单价、单位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产品 平均 单位 平均 单位 平均 单位 毛利 毛利率 毛利率 售价 成本 售价 成本 售价 成本 率 电饼铛 25.24 134.93 90.32 33.06% 125.00 87.61 29.91% 107.59 80.44 类 % 2019年度,公司电饼铛类产品毛利率较2018年上升4.67%,一方面系当年度 B2C直销模式收入占比提升,该模式由于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销售环节较少, 故毛利率较高;另一方面系公司加大中高端新品的开发力度,产品结构中高单价、 高毛利产品的占比提升,导致当年电饼铛类产品销量下降,但毛利率有所提升。 2020年度,电饼铛类产品毛利率较2019年上升3.15%,一方面系当年度B2C 直销模式收入占比持续提升;另一方面系中高端系列饼铛“绿洲系”产品销量较 大,拉升了电饼铛类产品的整体毛利率。 (九)廊坊利仁为公司重要子公司,公司不同纳税主体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不 同,请项目组说明(1)廊坊利仁研发费用比例等情况是否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要求;(2)母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内部交易及其定价机制、是否存在通 过内部交易不公允定价方式规避税负的情形;相关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商业合理 性。 【落实情况】 1、廊坊利仁研发费用比例等情况是否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 经项目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逐项对比后确认,发行人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不存在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无法续期的障碍。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符 序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公司符合该规定的具体内容 合认定 36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条件 廊坊利仁成立于 2000 年 8 月 9 日,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 1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已注册 是 上 成立超过一年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 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廊坊利 2 是 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 仁申请并取得 9 项实用新型专利 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 廊坊利仁技术领域属于《国家重 3 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 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 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080301.新型传感器” 2020 年度,廊坊利仁平均职工总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数 491 人,平均专职及辅助研发 4 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是 人员人数为 74 人,占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10% 比例为 15.07%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 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 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 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三年收入均超过 2 亿元,研发费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用占比分别为 3.48%、3.28%及 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 3.23%。前述研究开发费用中,在 是 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 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 于 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 100%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2020 年廊坊利仁高新技术产品 6 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 是 60% 例超过 60%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廊坊利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是 仁申请并取得 9 项实用新型专利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 8 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 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 是 法行为 法行为 2、关于母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内部交易及其定价机制、是否存在通过内部 交易不公允定价方式规避税负的情形和相关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项目组了解了内部交易的定方式,具体为在廊坊子公司生产成本基础上进行 利润加成;从交易数据进行复核,目前母公司销售廊坊利仁产品的销售毛利率足 以覆盖相关的期间费用率。 同时,项目组获取了国家税务总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1 年出 具的《关于廊坊开发区利仁电器有限公司涉税事项的证明》:“该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偷、漏、逃、欠税行为,也不存在收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 37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情形。” 故项目组认为,公司内部交易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形。 (十)请项目组说明:1、公司 2020 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下降原因;2、经 销商返利政策报告期各期实施情况;3、请结合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排名情况 说明公司报告期应收账款前五名在三个年度的变化明显的情况是否合理。 【落实情况】 【回复】 1、公司 2020 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总体规模较上年末下降原因 2019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显著高于报告期内其它各期末,主要系 B2B2C 模式客户京东已到付款期约 2,500 万元货款出现付款审批延误所致,该笔 货款已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回款;对苏宁易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较 2018 年末 增加 1,150.65 万元;对 2019 年度新增的出口模式海外客户 NuWave,LLC 应收账 款余额 751.54 万元。 2020 年末,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账面余额较 2019 年末减少 5,378.82 万 元,一方面系当年公司实施了经销商返利政策,将回款金额作为返利的关键指标, 故年内经销商加快了回款速度;另一方面系 B2B2C 模式下电商平台客户京东于 2020 年 12 月与公司结算金额较上年同期下降,导致公司对其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减少,同时发出商品余额有所增加;另外,出口模式收入下降也是导致应收账款 余额减少的原因之一。 2、经销商返利政策在报告期内各期的实施情况 该返利政策系发行人为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线下渠道的影响,于 2020 年新 出具的政策。以前年度无此类年度返利政策,日常销售中可能就单个订单给予经 销商销售折让。 根据返利政策,年初发行人设定当年销售的回款额目标:线上经销商完成 100%返利比例 3%,完成 80%返利比例 1%;线下经销商完成 100%返利比例 4%, 完成 80%返利比例 2%;年末发行人根据上述比例及经销商完成情况计算返利金 额,出具返利确认函并获取经销商确认,以此金额冲减 2020 年度收入并确认其 他流动负债。 38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请结合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排名情况说明公司报告期应收账款前五名 在三个年度的变化明显的情况是否合理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前5名及对其收入排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应收 序 账款总 收入排 集团名称 客户名称 余额 账龄 号 额的比 名情况 例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B2B2C 1,059.51 1 年以内 29.26% 1 苏宁易购 苏宁采购中心 模式第 小计 1,059.51 -- 29.26% 3大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70.95 1 年以内 18.53% B2C 模 2 拼多多 式第 2 小计 670.95 -- 18.53% 大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207.43 1 年以内 5.73% B2B2C 重庆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 3 唯品会 74.41 1 年以内 2.05% 模式第 司 2大 小计 281.84 -- 7.78% 东营市东美 东营市东美商贸有限公司 111.05 1 年以内 3.07% 经销模 4 商贸有限公 式第 7 小计 111.05 -- 3.07% 司 大 古宝天(天津)科技有限公 - -- - 司 自然人肖淑 经销模 天津九星科技有限公司 106.23 1 年以内 2.93% 5 芳实际控制 式第 2 天津市武清区天碧源办公用 的公司 - -- - 大 品店 小计 106.23 -- 2.93% 合计 2,229.58 -- 61.56%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2,500.92 1 年以内 23.68% B2B2C 1 京东 模式第 小计 2,500.92 -- 23.68% 1大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B2B2C 1,511.42 1 年以内 14.31% 2 苏宁易购 苏宁采购中心 模式第 小计 1,511.42 -- 14.31% 2大 NuWave,LLC 751.54 1 年以内 7.12% 出口模 NuWave,LL 3 式第 1 C 小计 751.54 -- 7.12% 大 519.91 1 年以内 4.92% 北京宽瓶盖科技有限公司 比照关联方 15.74 1-2 年 0.15% 经销模 4 披露的相关 北京地中海科技有限公司 131.02 1 年以内 1.24% 式第 1 公司 北京尚利达家居有限公司 - -- -- 大 小计 666.67 -- 6.31% 东营市东美 东营市东美商贸有限公司 473.42 1 年以内 4.48% 经销模 5 商贸有限公 式第 5 小计 473.42 -- 4.48% 司 大 39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合计 5,903.97 -- 55.90%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北京宽瓶盖科技有限公司 671.04 1 年以内 11.80% 北京地中海科技有限公司 638.55 1 年以内 11.23% 比照关联方 1 年以内 经销模 北京尚利达家居有限公司 504.96 8.88% 1 披露的相关 式第 1 太平轮(北京)科技有限 0.09 1-2 年 0.00% 公司 大 公司 24.85 2-3 年 0.44% 小计 1,839.49 -- 32.36%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B2B2C 597.89 1 年以内 10.52% 2 苏宁易购 苏宁采购中心 模式第 小计 597.89 -- 10.52% 2大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181.83 1 年以内 3.20% B2B2C 重庆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 1 年以内 3 唯品会 170.18 2.99% 模式第 司 3大 小计 352.01 -- 6.19% 自然人李锁 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 253.97 1 年以内 4.47% 经销模 4 振控制的公 北京玖尚科贸有限公司 47.98 1 年以内 0.84% 式第 2 司 小计 301.95 -- 5.31% 大 东营市东美 东营市东美商贸有限公司 195.24 1 年以内 3.43% 经销模 5 商贸有限公 式第 14 小计 195.24 -- 3.43% 司 大 合计 3,286.58 -- 57.82% (1)2020 年度营业收入的排名与应收账款前五名差异情况 2020 营业收入的排名与应收账款前五名差异为:公司对正阅(上海)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预收模式,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于回款较快,应收账款余 额为 199 元,上述公司未进入应收账款前五名。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电商平台拼多多的运营主体。公司在拼多多开 展业务的模式为 B2C 模式,产生应收账款原因系公司参与“拼多多砍价免费拿” 推广活动,公司发货至“拼多多砍价免费拿”成功的终端消费者,拼多多定期向 公司结算回款;自然人肖淑芳实际控制的公司系公司的主要经销客户,东营市东 美商贸有限公司系公司长期合作的经销商,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进入前五名。 (2)2019 营业收入的排名与应收账款前五名差异情况 2019 度营业收入的排名与应收账款前五名差异为:唯品会由于回款较快, 应收账款余额为 274.16 万元,未进入应收账款前五名。 东营市东美商贸有限公司系公司长期合作的经销商,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进入 前五名。 (3)2018 年度营业收入的排名与应收账款前五名差异情况 40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8年度营业收入的排名与应收账款前五名差异为:京东由于12月份结算金 额较小,应收账款余额为31.90万元,未进入应收账款前五名; 东营市东美商贸有限公司系公司长期合作的经销商,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进入 前五名。 (十一)2020 年 12 月,发行人引入外部投资者。请说明:(1)上述股东 的出资来源;(2)是否存在违反股东适格性要求、股权代持等情形;(3)对相 关股东进行穿透核查情况以及相关股东入股的合规性结论。 【落实情况】 1、关于上述股东的出资来源 项目组核查了发行人与上述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价款支付凭证、对上述股 东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其出具的承诺函、调查问卷,公司新入股股东的出资来 源均为其合法自有资金:傲基科技的出资来源为其经营所得;杭州融禧及杭州鋆 文为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出资来源为其合伙人的出资;史福忠与袁玉梅系夫妻关 系,出资来源为合法家庭收入,包括股票投资、房地产投资及薪金所得等。 2、关于上述股东是否存在违反股东适格性要求、股权代持等情形 根据项目组对上述股东的访谈及其提供的调查问卷及承诺函,发行人股东不 存在违反股东适格性要求的情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属于其自身所有,不存在 以委托、信托、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代他人持有股份或由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 形,相应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 3、关于相关股东进行穿透核查情况以及入股的合规性结论 项目组核查了上述股东出具的声明承诺、身份证明文件/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查查网站,对发行人股权结构 进行了穿透及相关网络核查。经核查,项目组认为: (1)发行人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 代持已经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已出具专项承诺,确认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 41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 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3)发行人已披露了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 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关联关系等,且前述新增股东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前述 股东已经承诺其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为宋老亮、齐连英、史福忠、袁玉梅,该等股东入 股价格不存在异常。 (5)发行人股东中,入股价格较低的机构股东为利仁投资,其为发行人员 工持股平台。该股东入股价格具有合理性,不存在《监管指引》第一项、第二项 的情形。 (6)发行人股东中杭州鋆文、杭州融禧存在以私募投资基金形式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情形,上述股东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完成备案,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7)发行人曾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在挂牌期间不存在通 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的股东。发行人未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亦不存在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 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发行人及其股东不存在申请豁免《监 管指引》的核查和股份锁定要求的情况。 (十二)请项目组补充说明傲基科技入股背景和原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傲 基科技跨境电商渠道销售产品的情况。 【落实情况】 发行人新增股东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拟上市公司,其因看好发行人 的品牌发展对发行人进行了增资。 傲基科技入股后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较小,且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暂无任何业 务合作。由于发行人未来将重点发展海外市场,拓展跨境电商渠道,未来双方可 能存在业务合作。公司将严格遵照相关监管及内部管理的规定,在选择合作对象 时,本着公平公正以及利于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规避因股权的合作关系而影响 业务合作的情形发生。 42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 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收集并审阅了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 程、私募投资基金及管理人备案证书等资料,并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http://www.amac.org.cn/)的查询结果进行比对。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序 非自然人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号 1 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66,000 9.37 2 杭州鋆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18,519 2.76 3 杭州融禧领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25,926 1.68 4 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40,741 1.34 合计 8,351,186 15.15 傲基科技为股份制公司,其用于投资发行人的资金及其全体股东用于认购该 等企业的出资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自有经营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 向其他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其资产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利仁投资为发行人股权激励平台,其用于投资发行人的资金及其全体合伙人 用于认购该企业的出资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向其他合格 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其资产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杭州融禧及杭州鋆文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 杭州融禧已根据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的备案,基金编号为 SCL331,基金管理人为北京融泽通远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亦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9828。 杭州鋆文已根据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的备案,基金编号为 SNQ450,基金管理人为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3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亦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71445。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杭州融禧和杭州鋆文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规定规范 的私募投资基金,基金本身及其各自的基金管理人已分别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和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符合私募投资基金规定的相关要求,杭州融禧和杭州 鋆文具备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发行人已在其上 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按照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要求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同时,为了明确本次发行上市后对新老股东合理权益的 回报,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的议案》。 保荐机构查阅了董事会、股东大会议案、《公司章程(草案)》和《北京利 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经核查,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利润 分配的决策机制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 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八、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进行的核查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核查 1、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建设情况核查 (1)发行人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建立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中关于资金管理、财务报告与信息披 露、预算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管理等各项会计核算 44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相关的管理制度、报告期内的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公司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财务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抽查了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会 计档案;对发行人各会计科目及其下设明细科目的设置、分类合理性进行了分析, 查看了财务软件及操作流程。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和会计管理制度,符合 《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发行人业务模式相符,会计处理方法 选择恰当,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不存在重大缺陷。 (2)对财务部门岗位设置、职能,财务人员胜任能力,财务各关键岗位职 务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情况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财务部门岗位职责描述及主要财务人员的简历、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格证书,对财务岗位人员配备及各自分工情况进行调 查;查阅了发行人各项会计管理制度,了解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取得公司财务 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查看内部控制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财务部门岗位设置完善,分工合理,财务人员具备充足的专 业知识和适当的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发行人现有经营规模的需要,不存在不相容 岗位未分离的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明显缺陷。 (3)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采购、销售、固定资产管理、费用报销、资金管理等重 要业务环节进行穿行测试并取得了相关财务凭证,对其账务处理过程进行了核 查,了解了财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运作情况;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决算报 告。 (4)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根据公司的业务特点建立了规范、健全的财务会 计核算体系,财务部门岗位配置齐备,各关键岗位能够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 的原则;所聘用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该岗位工作;发 行人能够通过记账、核对、岗位职责落实、职责分离、档案管理等会计控制方法, 确保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告编制有良好基础。 45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运行情况核查 (1)审计委员会、内审部门建立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 等制度文件及历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长、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实际履职情况、工作中的 问题等方面进行了了解和核查。 (2)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内审部门的架构、人员配置及职责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置及运行情况、内审部 岗位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简历、内部审计人员简历;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长、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实际履职情况、工作 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了解和核查。 (3)发行人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并进行 了核查。 (4)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 规设立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并建立了相关制度,按照规定配备 了相关人员;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人员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人员具有胜任相应岗位的能力;审计委员会自设立以来按期召开会议对内审部门 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进行审议,主动了解内审部门的工作动态;审计委员会对 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发表了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 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已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成立了审计委员会,设置了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直接 对董事会负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发行人审计委 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得以有效地履行。 3、发行人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核查 (1)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46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采购与付款管理制度》中与采购管 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涵盖供应商选择、采购申请、采购验收、采购付款 流程等主要业务环节。 (2)供应商管理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全部供应商清单,对公司是否履行必要的供应商准 入或认证等审批手续进行了核查。 (3)采购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本保荐机构就采购及付款循环相关的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账务处理对采 购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采用抽样的方法对发行人采购与付款循环业务活动的 控制流程进行调查,对采购及付款环节整个过程进行了穿行测试。 (4)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采购业务内部控制体 系。发行人采购部门严格按照所授权限订立采购合同,并保留采购申请、采购合 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款项支付等相关记录;发行人财务部门对相关记录进 行验证,确保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和仓储记录一致。发行人采购及付款循环相关 内控设计合理、执行有效,相关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4、发行人销售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核查 (1)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的《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销售信用管理制度》 中销售管理等销售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其内容涵盖销售合同审批与签 订、销售合同价格管理、合同执行管理、收款流程等业务环节,对这些制度主要 条款及流程进行了查阅,并与相应的内控指引对照。 (2)销售模式及组织体系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等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公司 的销售模式,同时就是否存在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等情况进行了沟通; 抽查了公司主要销售合同、收入明细账,实地走访发行人重要客户。 (3)销售部门组织结构核查 47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组织结构图、部门职责说明等,对发行人销售部门 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等情况进行了了解。 (4)销售业务流程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会计内控及销售控制等制度,对发行人销售部门负 责人进行了访谈,对销售业务流程的各主要环节进行了了解。 (5)发行人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就销售及收款循环相关的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账务处理对销 售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采用抽样的方法对发行人销售与收款循环业务的控 制流程进行调查,对销售与收款环节整个过程进行穿行测试。 (6)发行人客户真实性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取得了发行人报 告期内客户清单,查阅了客户资格审查相关制度、销售合同审批及管理制度,实 地走访了主要客户,对发行人客户真实性进行了核查。 (7)信用政策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销售信用管理制度》,并与同行业相关公司进行 了比较分析。 (8)客户支付能力及货款回收及时性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明细表及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 抽取了主要客户大额订单及银行回款单据等相关资料,对发行人客户结构、应收 账款账龄、主要客户回款情况及主要客户回款及时性进行了核查。 (9)大额资金收入真实性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账,查阅了大额资金收入明 细,抽取了部分收款凭证,并据客户回款信息,核查了其对应的订单、出库单、 报关单、发票等原始单据,从而验证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10)核查结论 48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销售及收款循环相关内控制度设计健全、合 理,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销售客户真实,应收账款回收整体上较为及时;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业务经营不相关或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流动, 除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通过第三方账户周转从而达到货款 回收的情况。 5、发行人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核查 (1)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防 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特别规定》《财务审批制度》中与资金管理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对主要条款进行了查阅,并与相应的内控指引对照,并对 公司财务负责人就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访谈。 (2)财务部门组织结构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财务部门组织结构图、部门职责及岗位说明书,重 点查阅了与资金管理有关的岗位人员设置情况。 (3)银行账户开/销户核查 本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开立及注 销的银行账户清单及开/销户审批表、申请表,对发行人银行账户情况进行了核 查。 (4)贷款、担保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文件, 对发行人所有贷款、担保等内容进行了核查。 (5)货币资金的控制流程及执行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货币资金的控制流程进行了穿行测试,核查的主要内容 包括:付款、收款、资金预算、银行账户的开/销户审批、现金监盘、银行余额 调节表和有关印章的管理等。 (6)银行流水抽查 49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银行存款日记账,选取了所有银行账户与报 告期内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查阅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重点查阅了大额资 金收支的凭证、银行单据、审批手续等。 (7)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互相占用资金情况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调查表及其出具的相关声 明及承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抽查了 大额往来款项。 (8)利用员工账号或其他个人账号进行货款收支或其他公司业务相关的款 项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查阅了发行人与个 人之间发生的大额往来款项的情况,对采购和销售业务循环进行了穿行测试,取 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对利用员工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进行货款收支的情况进 行了核查。 (9)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货币资金循环相关内控设计健全、合理,执 行有效,已经建立了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等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除招股说明书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不存在其他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 间相互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其他利用员工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进行货款收支 或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等情况;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不存在 重大缺陷。 (二)财务信息披露与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衔接与印证核查 1、行业情况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收集了行业研究报告、国家宏观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分 析了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市场空间;对发行人采购部、生产部、营 销部、技术中心和品管部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其主要产品、主营业务及 所属行业和经营模式;查阅了可比上市公司的相关材料,了解行业企业通用的主 要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及销售模式,并就关键指标与发行人进行了对比分析。 50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经营模式与财务报表的匹配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访谈了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了公 司的经营模式,并与财务报表进行验证。 3、产能、产量、销量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以及水电运费间的 匹配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明细表、营业成本明细表、销售费 用明细表、电费结算单等资料,并结合公司业务规模对上述数据进行了分析。 4、研发费用的匹配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研发费用构成明细表、研发项目相关文 件,对研发费用合理性进行分析。 5、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报告期财务信息在重 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其经营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销售变化情 况符合行业及发行人自身特征,与主要原材料耗用量较为匹配,且不存在异常变 动;与经审计的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信息无重大不一致情况,财 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在重大方面可相互印证。 (三)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核查 1、发行人收入及其构成变动情况及报告期各年度收入的季节性波动情况调 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明细表,分析营业收入构成及波动 情况;查阅了发行人主要销售合同,对公司总经理、销售部门负责人等进行了访 谈;对公司重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分析收入情况及季节性波动情况。 2、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虚计收 入的情况;发行人在会计期末是否存在突击确认销售的情况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并与《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对比分 析,同时分析了可比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进一步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的 合理性;抽查了销售合同,并对重要客户进行了走访,确认销售合同、销售收入 51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数据的真实性;对销售收入进行了截止性测试,检查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 况。 3、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收到销售款项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发行人经 营现金净流量的增加是否与发行人销售收入增长情况相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 与净利润是否相符等情况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公司银行对账单,抽查期后大额资金支付,并检查对应的合 同、入库单等相关资料;对主要客户进行了走访,检查是否存在没有业务根据的 资金往来情况;同时,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关系进行 分析。 4、发行人主要产品价格变动的基本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发行人销售合同,分析产品单价波动情况;与销售部门负责 人进行了访谈,了解单价变动的原因;实地走访了主要客户,了解合同背景及价 格成因。 5、发行人报告期成本核算方法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取得发行人成本核算明细,并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及公司实际经营模式分析成本核算方式的合理 性;与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公司成本核算的实际情况;检查公司明细账 并抽查相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检查成本核算的实际执行情况。 6、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收入确定政策及成本核算方法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变化情况与行业变化情况及公司业务 发展规模相匹配,营业毛利的变化情况与营业收入的变化情况相匹配;发行人报 告期内不存在异常、偶发、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交易标的对交易对 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的交易,不存在人为调节收入、利润的情形。 (四)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核查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近亲 属等情况核查 52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 调查表,了解其基本信息、投资情况等信息;对公司董监高及 5%以上的股东进 行了访谈,进一步了解关联方信息;取得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 2、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关联关系核查 本保荐机构实地走访了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对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了 确认。 3、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关联关系核查 本保荐机构实地走访了主要客户,对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了确认。 4、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明细账,检查了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决策文件等 相关资料,检查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一致性。 5、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已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 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报告期内,除 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与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潜在的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与程序的规定,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发 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收入确认和盈利情况核查 1、退换货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报告期 退换货情况;取得了发行人收入明细账,对报告期内退换货情况进行核查。 2、毛利率变动情况核查 53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情况明细表,分析综合毛利率 的变动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取得产品毛利变动情况,详细分析单价变动、 成本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取得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情况,对比分析公司毛利率 的合理性。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结合自身销售模式、销售合同条款和《企业 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销 售收入确认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具有真实的背景,且 商品均实现了最终销售;发行人报告期内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对收入进行了确认,收入确认真实、合规;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及 各产品毛利率真实、合理,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无异常波动,与相关行 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毛利率变动趋势基本一致,符合行业及市场背景。 (六)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核查 1、对主要客户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明细表,对发行人总经理、销售 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变动情况;通过查阅主要客户工 商登记资料、取得相关说明、实施函证及实地走访等方法对主要客户进行了核查, 并就合作背景、报告期销售合同签订及款项结算等情况进行了访谈。 2、对主要供应商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明细表,对发行人总经理、采 购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变动情况;通过查阅主要供 应商工商登记资料、取得相关说明、实施函证及实地走访等方法对主要供应商进 行了核查,并就合作背景、报告期合同签订及款项结算等情况进行了访谈。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经营状况良好,与发行人交易的数 量和金额均得到客户确认,主要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都是基于真实的业务需求并 具有明确的项目用途,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与供应商 54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的业务往来金额、数量真实,有真实的商业背景,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七)存货核查 1、存货盘点制度及盘点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并取得发行人《仓库管理制度》等与存货相关的制度,分析 公司存货盘点制度的合理性;取得发行人盘点计划、发行人会计师监盘计划,分 析盘点计划的合理性,检查是否涵盖公司的全部存货;取得盘点明细表,分析存 货构成;对主要存货进行抽查和监盘,检查是否存在残次品。 2、存货核算政策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存货核算政策,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会计师 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存货核算政策,检查存货核算政策是 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的相关规定。 3、期末存货余额的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存货明细表,分析存货余额的变动 情况;对公司总经理、销售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分析公司存货 情况的合理性;取得可比上市公司存货余额情况,分析发行人存货在资产结构中 的合理性;查阅了存货盘点表,实地查看部分存货,检查存货减值情况。 4、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建立了完整的存货管理制度和存货盘点制度, 存货盘点过程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发行人存货核算政策符合其自身特点,并且 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期末存货余额真实存在,盘点 不存在重大盘盈盘亏情况,具有合理的业务基础。 (八)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影响情况 1、发行人现金交易制度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了现金交易的控制情况; 查阅了发行人资金活动相关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55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发行人现金销售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明细表、现金及银行存款明细账,检 查明细账并抽查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发货单,分析是否存在现金销 售情况。 3、发行人现金采购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采购明细账、现金及银行存款明细账,并抽查部分 采购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采购合同、入库单,分析是否存在现金采购情况。 4、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建立了现金收付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对 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现金收付交易情况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有效的。 (九)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核查 1、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情况;对发行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访谈,对是否存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及变更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大会文件、 董事会文件等相关资料,检查是否存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以及相应的审 批流程;取得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对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应的会计政策和 会计估计进行对比分析。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因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导致会计估计 变更外,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保持一贯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存在人为改变会 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从而进行粉饰业绩的情况。 九、依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 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对发行人进行的核查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 56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会计监管风险提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 司审计》、《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 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 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发行监管函[2013]17 号)的有关要求,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通过现场考察、函证、重要客户和 供应商访谈、分析性复核、审阅发行人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银行日记账、财 务明细账、原始凭证、以及销售、采购等重大合同及其执行情况等多种方式重点 关注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 12 个重点事项;同时采取了发行人报告期 内财务指标变化分析、与可比公司比较分析等手段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是 否存在重大异常;在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客户、供应商以及银行时保持了必要的 独立性,印证了发行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经核查,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不存在 重大异常,不存在以下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形: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2、与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 的虚假增长;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 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 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 虚构利润;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 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 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 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57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 润,粉饰报表;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 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十、关于发行人盈利能力方面核查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 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的规定,项目组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影响发行人净利润项目等盈利能 力情况展开了尽职调查工作,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收入方面核查 项目组取得了发行人审计报告,通过比对发行人的财务数据和可比公司公开 的财务数据,认为发行人报告期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合理,符合行业和市场同期 的变化情况。发行人产品或服务价格、销量及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产品 或服务的信息及其走势相比不存在显著异常。 项目组通过对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季节性波动情况进行核查,因发行人线上渠 道收入占比较高,故收入季节性主要体现在“618”、“双十一”、“双十二”等电 商节举办期间。 项目组取得了发行人审计报告、销售收入明细表、可比公司年度报告等资料, 访谈了财务负责人,走访了主要客户,进行截止性测试,确认公司收入确认标准 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营业收入确认时点恰当,不存在提前或延迟。 项目组取得了发行人审计报告,通过比对发行人的财务数据和可比公司公开 的财务数据,认为发行人报告期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合理,符合行业和市场同期 的变化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价格、销量及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产品 的信息及其走势相比不存在显著异常。 (二)成本方面核查 58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人主要成本为原材料。项目组通过 Wind 及其他官方渠道查询发行人生 产所需的五金原材料、塑胶原材料的市场公开报价,查阅发行人与供应商签署的 主要原材料、配件、成品与能源采购协议及交易凭证,取得主要产品成本构成、 原材料收发存明细表等方式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价格及其变 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原材料价格走势相比不存在显著异常;报告期各期发 行人主要原材料耗用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间比较匹配,未出现异常波动情况。 项目组通过访谈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成本结转方式,复核主营业务成本 明细表、主要产品成本结转表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成本核算方 法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成本核算的方法保持一贯性。 发行人核查了发行人员工薪酬发放情况,薪酬水平及其变动趋势与同行业、 同地区薪酬水平及其走势相同;报告期内发行人薪酬支出与经营业绩、盈利水平 匹配;报告期内发行人人工成本无异常变化,均在合理范围内,具有合理性。 项目组通过查阅发行人主要采购合同、抽查报告期内大额存货采购交易的入 库单、发票及相关记账凭证,函证原料采购情况,访谈采购业务负责人等方式, 核查了发行人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按 照采购管理制度和所授权限订立采购合同,并切实履行采购协议。 项目组通过查阅存货盘点相关制度,审阅盘点时间、盘点范围、盘点方式、 人员安排等信息,查阅存货定期盘点表、报告期各期末存货明细表、报告期主营 业务成本明细表、检查大额存货转出对应的对方科目等方式,对发行人存货情况 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存货真实,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 支出混入存货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存货的定 期盘点制度,并在各会计期末均按照有关盘点制度进行了有效盘点。 (三)费用方面核查 项目组通过取得审计报告、期间费用明细表,抽查期间费用原始入账凭据, 访谈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方式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研发费用构成项目不存在异常变动情况。 项目组通过取得发行人审计报告、销售费用明细表、分析发行人销售费用的 变动趋势以及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变动趋势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发 行人销售费用率合理,销售费用的项目和金额与当期公司销售规模较为匹配,不 存在相关支出由其他利益相关方支付的情况。 59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项目组通过访谈财务负责人、取得管理费用明细表、检查大额合同等方式进 行了核查。经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合理。 项目组通过取得研发费用明细账、研发项目相关资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 细表,查阅研发项目资料,访谈财务负责人、研发部门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等 方式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的规模列支与公司当期 的研发项目进展比较匹配。 项目组通过取得财务费用明细表、借款合同、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资料进行了 核查。经核查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利息资本化事项,利息费用合理。 项目组通过核查发行人银行对账单,确认除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 行人不存在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项目组通过取得发行人员工薪资情况表,检查工资发放记录,查询公司所在 地政府网站等方式,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及变动趋势与 发行人所在地区平均水平基本一致,不存在异常情形。 (四)利润方面核查 项目组通过取得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证明文件、会计凭证,走访税务部门并 取得相关证明等方式,对发行人获得的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情况进行了核查。经 核查认为: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相关会计处理合规,不存在补缴或退回的风险。 (五)核查结论 在对收入、成本、费用、净利润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项目组查阅了可比上 市公司的网站资料、招股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对比了同行业 盈利能力。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波动趋势与行业基 本一致。 十一、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 利益,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和 60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项出 具了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合理,填 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有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符合上述法规 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十二、对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一)本保荐机构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以下 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 1、《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1)第207003号) 2、《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 (2021)第207274号) 3、《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专项 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1)第207275号) 4、《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中 兴财光华审专字(2021)第207276号) 5、《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1)第207277号) 6、《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分配利润的专项审核报告》(中 兴财光华审专字(2021)第207358号) 7、《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审计报告》 经核查,上述文件中的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保荐机构对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以下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 1、《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1H0760号)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TCLG2021H0875号) 61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TCYJS2021H1680号)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TCYJS2022H0181号) 5、《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TCYJS2022H0274号) 6、《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TCYJS2022H0368号) 经核查,上述文件中的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三)本次经办发行人业务的会计师发生了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8月25日、2021年9月9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的议案》, 决定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新任审计机构。 依据相关审核规定,新任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原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申报文件进行了 复核,并出具了《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任注册会 计师出具的相关报告的复核情况说明》。本保荐机构出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 报告的复核说明之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如下:发行人原审计机构立案事项不涉 及本项目的签字人员,对其为本项目出具的相关报告效力不构成实质影响;新任 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审计机构的资格,且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为利仁科技本次发行重新出具了相关文件,并对原审计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了复 核,对差异事项做出了说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 会计师李民、田晓出具的相关报告及专业意见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及其签字会计师李秀华、赵丽丽的结论性意见一致。原审计机构被立 案调查及更换审计机构事项不会对利仁科技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 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本保荐机构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以下文件进行 了审慎核查: 62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1、《审计报告》(XYZH/2021BJAA190401号)、《审计报告》 (XYZH/2022SYAA10004号) 2、《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30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XYZH/2021BJAA190402号)、《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1日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22SYAA10010号) 3、《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专项 审核报告》(XYZH/2021BJAA190403号、XYZH/2022SYAA10009号) 4、《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 2018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XYZH/2021BJAA190405号)《关 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表的专项说明》(XYZH/2022SYAA10012号) 5、《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2018年主 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专项说明》(XYZH/2021BJAA190404号)、《北 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0年、2019年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 的专项说明》(XYZH/2022SYAA10011号) 6、《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分配利润的专项审核报告》 (XYZH/2021BJAA190418号) 7、《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审计报告》(XYZH/2021BJMI10071 号、XYZH/2022BJMI10045号) 8、《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3月审阅报告》 (XYZH/2022SYAA10096号)、《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6月审阅 报告》(XYZH/2022SYAA10281号) 9、《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之回复报告》 10、《〈关于做好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 回复说明》 11、《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任注册会计师出 具的相关报告的复核情况说明》(XYZH/2021BJAA190415号) 经核查,上述文件中的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63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十三、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 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20]43号)等文件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对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 况进行核查,具体如下: (一)核查程序 针对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网络检索核查小家电行业及其上下游行业法规、政策并查阅与发行 人有关的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文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通过网络检索关注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是否出现重大不利诉讼、仲裁事 项及重大安全事故等等其他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3、对公司主要管理层领导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是 否存在重大情况; 4、查阅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的财务数据及入库明细、销售明细了解发行人产 销情况; 5、查阅主要客户与供应商的合同、订单及新签署订单情况,核实公司与主 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合作是否出现中断或者其他不利变化; 6、查阅行业研究报告与小家电行业政策,了解市场环境、行业周期、产业 政策变化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审计截止日后公司小家电行业的产业政策、进出口 业务、税收政策、行业周期未发生重大调整或不利变化,公司的业务模式及竞争 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 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出现重大变化,公司不存在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不存在重大 变化,亦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审 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64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5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于相智 其他项目人员: (已离职) 王子淳 邵亦珺 贾恒霁 保荐代表人: 赵刚 邬海波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徐荣健 内核负责人: 许春海 保荐业务负责人: 廖笑非 保荐机构总经理: 王连志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6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发行人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 保荐机构 股份有限 保荐代表人 赵刚 邬海波 公司 序 核查事项 核查方式 核查情况(请在□中打“√”) 备注 号 一 尽职调查需重点核查事项 关于招股书中引用 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行业排名和行 1 的发行人行业排名 业数据是否符合权威性、客观性和公 是 √ 否 □ 和行业数据 正性要求 发行人主要供应商、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 2 是 √ 否 □ 经销商情况 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实地走访 发行人主要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 3 发行人环保情况 是 √ 否 □ 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 是否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取得专 4 是 √ 否 □ 专利情况 利登记簿副本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 是否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5 是 √ 否 □ 商标情况 标局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 是否走访国家版权局并取得相关证 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是 □ 否 □ 不适用 明文件 情况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 是否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取得相 7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是 □ 否 □ 不适用 关证明文件 专有权情况 是否核查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 发行人拥有采矿权 8 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 是 □ 否 □ 不适用 和探矿权情况 勘查许可证 发行人拥有特许经 是否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门并取 9 是 □ 否 □ 不适用 营权情况 得其出具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发行人拥有与生产 经营相关资质情况 是否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并取得 10 (如生产许可证、安 是 √ 否 □ 其出具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全生产许可证、卫生 许可证等) 发行人违法违规事 是否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 11 是 √ 否 □ 项 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67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是否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 发行人关联方披露 12 或对有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进行 是 √ 否 □ 情况 全面核查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 有关的中介机构及 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 13 其负责人、高管、经 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 是 √ 否 □ 办人员存在股权或 人等出具承诺等方式全面核查 权益关系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直接或间 是否走访工商登记机关并取得其出 14 是 √ 否 □ 接持有发行人股权 具的证明文件 质押或争议情况 发行人重要合同情 是否以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 15 是 √ 否 □ 况 核查 发行人对外担保情 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等方式进行 16 是 √ 否 □ 况 核查 发行人曾发行内部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 17 是 □ 否 □ 不适用 职工股情况 式进行核查 发行人曾存在工会、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 18 是 √ 否 □ 信托、委托持股情况 式进行核查 发行人涉及诉讼、仲 是否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 19 是 √ 否 □ 裁情况 所在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管、 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 20 是 √ 否 □ 核心技术人员涉及 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 诉讼、仲裁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管遭受行政处罚、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 21 交易所公开谴责、被 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搜索方式进 是 √ 否 □ 立案侦查或调查情 行核查 况 发行人律师、会计师 22 是否履行核查和验证程序 是 √ 否 □ 出具的专业意见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 发行人会计政策和 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变更内容、 23 是 √ 否 □ 会计估计 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的影响 是否走访重要客户、主要新增客户、 销售金额变化较大客户等,并核查发 是 √ 否 □ 发行人销售收入情 行人对客户销售金额、销售量的真实 24 况 性 是否核查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与市场 是 √ 否 □ 价格对比情况 68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是否走访重要供应商、新增供应商和 采购金额变化较大供应商等,并核查 是 √ 否 □ 发行人销售成本情 公司当期采购金额和采购量的完整 25 况 性和真实性 是否核查重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 是 √ 否 □ 场价格对比情况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 发行人期间费用情 26 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合理 是 √ 否 □ 况 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的真实 性,是否查阅发行人银行账户资料、 是 √ 否 □ 发行人货币资金情 向银行函证等 27 况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是否核查 大额货币资金流出和流入的业务背 是 √ 否 □ 景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并 查阅主要债务人名单,了解债务人状 是 √ 否 □ 发行人应收账款情 况和还款计划 28 况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况,回款 是 √ 否 □ 资金汇款方与客户的一致性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 29 发行人存货情况 是 √ 否 □ 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盘大额存货 发行人固定资产情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 30 是 √ 否 □ 况 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的真实性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行,核查 是 √ 否 □ 借款情况 发行人银行借款情 31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否核查发 况 行人在主要借款银行的资信评级情 是 √ 否 □ 况,存在逾期借款及原因 发行人应付票据情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 32 是 √ 否 □ 况 合同执行情况 发行人税收缴纳情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33 是 √ 否 □ 况 发行人纳税合法性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 34 是 √ 否 □ 性情况 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公允性 发行人从事境外经 35 营或拥有境外资产 不适用 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36 际控制人为境外企 不适用 业或居民 69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人是否存在关 37 联交易非关联化的 不存在 情况 二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38 无 是 □ 否 □ 三 其他事项 39 无 是 □ 否 □ 70 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 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 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 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 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代表人之一誊写并签名: 保荐代表人之二誊写并签名: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职务: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