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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铖昌科技: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2-08-19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
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
往来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
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
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
 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
 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
 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
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
 为。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
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职责和审议批准关联交易
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风险,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提供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
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
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
事长任组长,成员由监事会、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和内审部人员组成,该小
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
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
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独立董事须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专项
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
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
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可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
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
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
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
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
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
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七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
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
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董事会应当在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对关联方占
用资金的专项意见,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注册会计师对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
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
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
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