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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铖昌科技: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2-08-19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
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
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六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
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
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比照执行本制度,公司应确保该等企业执行本制度。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和
              期限;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 。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
和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
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董
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
董事会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并
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
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
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除满足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一)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
             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
             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
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
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 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 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 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 归还银行贷款;

    (四)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 进行现金管理;

    (六)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三十四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
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
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
公告,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
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报
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
 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
 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
 方可使用。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与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
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
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
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
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
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
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
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
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 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
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
规规定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