铖昌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08-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铖
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铖昌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国信证券对铖昌科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2]946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实际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27,953,5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1.68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
币 606,031,88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96,925,980.00 元,公司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9,105,900.00 元,截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募集资金已
全额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资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22]000315 号”验证报告。公司已与募集
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承诺募集资金 项目备案或
项目名称
序号 (万元) 投资额(万元) 核准文件
新一代相控阵 T/R
2102-330106-
1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 39,974.26 39,974.26
04-02-468478
目
卫星互联网相控阵
2102-330106-
2 T/R 芯片研发及产业 10,936.33 10,936.33
04-02-948188
化项目
合 计 50,910.59 50,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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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
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5,719.62 万元,本次拟置换预先投入自筹
资金金额 5,719.6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承诺募集资金 自有资金已投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置换金额
序号 投资额 入金额
新一代相控阵 T/R
1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 39,974.26 39,974.26 4,996.22 4,996.22
项目
卫星互联网相控阵
2 T/R 芯片研发及产 10,936.33 10,936.33 723.40 723.40
业化项目
合 计 50,910.59 50,910.59 5,719.62 5,719.62
截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前期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
245.37 万元,本次拟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 245.37 万元。具体
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发行费用金额 已用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费用类别 拟置换金额
(不含增值税) (不含增值税)
保荐及承销费 6,653.18
--- ---
审计及验资费 1,450.00 160.00 160.00
律师费用 980.00 70.75 70.7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
577.35
息披露费用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32.06 14.61 14.61
费用
合计 9,692.60 245.37 245.37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资金情况出具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1274
号)。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
安排:在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上述投资项目实际进度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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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先行投入
的资金。本次拟置换金额与上述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一致。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5,964.99 万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事宜,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事
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
施计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
核字[2022]0011274 号),铖昌科技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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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
映了铖昌科技公司截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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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范金华 朱树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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