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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铖昌科技: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9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
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
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
性信息披露。
    第一节: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
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
于股东参加。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第二节:网站、电话及互动平台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者
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
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工作
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
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
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
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
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
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
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
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一对一沟通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
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
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
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
报告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应平等对待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
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
司网站刊载如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接受调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
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符合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承诺书。公司应当就调研
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
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
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
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
执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
定执行。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二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
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
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六节:其他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除
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
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
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