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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铖昌科技: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3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0
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三墩镇西园三路3号5幢713室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珊珊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5 人,代表股份 68,478,290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1.2436%。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人,代表股份65,293,05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3949%。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3,185,233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2.8487%。
    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4人,代表股份15,675,394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019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
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8,47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675,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47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675,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47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675,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47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675,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47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675,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47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675,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47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675,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47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675,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47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675,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47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675,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庄丹丽、张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3年4月21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