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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源电力: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1-21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运作,确保监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
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修订)》《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和《龙
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
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保障监事会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必
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
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公司管理层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1-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监
事及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
      首届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推荐,并经
创立大会选举通过后生效,此后历届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审计或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
权:
      (1) 检查公司的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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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4)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
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
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6)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7) 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起诉;
    (8)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9) 选举监事会主席;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
任,但如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损害
公司利益时,可作成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3-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按召开的确定性划分,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六个月至少一次,
包括:半年度业绩监事会会议、年度业绩监事会会议。
      半年度业绩监事会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
的两个月内召开,主要听取和审议公司的半年度业绩、半年度报
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年度业绩监事会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
开,主要听取和审议公司的年度业绩、年度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
事宜。
      监事会工作安排、工作报告及有关议案、决议等,经监事会
主席批准后可列入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内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监事有正当理由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

       (三) 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
权益受到损害时;
       (四)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按照开会的方式划分,分为现场会
议、电话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
      所有的监事会会议均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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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电话会议方式举行,只要与会监事能听
清其他监事讲话并进行交流。监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
即时签字的,应采用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采用现场会议方式、电话会议方式时,
可采用书面议案方式开会,即将拟讨论审议的议案内容以书面形
式派发给全体监事进行表决,除非监事在决议上另有记载,监事
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
项,提出会议议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监事提案,并及时提交
监事会主席,由其根据轻重缓急决定是否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签发召集会议
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议程、
事由、议题及有关资料、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会议通知时限为:监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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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电话及经确认收到的
传真。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公司应指定专人负
责或组织安排与所有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监事关于有关议案
的意见或建议,以完善有关议案。
      当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认为某项议案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议案,监事会应予采纳。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主持会议的,可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或主持监
事会会议。在股东大会对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后,由在股东大会
上获得同意票数最多的监事(若有多名,则推举其中一名)主持会
议,选举本届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在主持
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
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
利。
      监事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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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作出决议。监
事会表决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详细的会议记录,
作为监事会所议事项决议的正式证明。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
名;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姓名;
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公司应指定专人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每次监
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与会监事审阅。出席会议
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公
司指定专人妥善保存于公司住所,保存期为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实行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凡监事
会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监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记录并将执行结果报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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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及时向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
会、临时股东大会或向年度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在规定
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
应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天”、“日”均为工作日。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本规则未尽事
宜,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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