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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源电力: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1-21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
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
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借助各种媒体和手段,通
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和沟通,使投资者及时了
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取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投资
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
还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充分保证投资者知情
权及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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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平等
对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做到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既要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又要提高
沟通效率,控制沟通成本;
    (六) 保密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不得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和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 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实
现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
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整体利
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2. 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形成尊重投资
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3. 建立一个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
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4.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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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提高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和潜在
投资者、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
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
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
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
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
同、关连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
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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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
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
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
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长应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安排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的主任、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会计师出席,或其授权代表在年度
股东大会上回答提问。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
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 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 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 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
资本市场动态;
    (七) 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
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在接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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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部是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投资者关系部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集
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
提供者,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
    投资者关系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
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
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
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发挥参谋
咨询的作用。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部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
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保持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二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投资者关系部的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 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
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材料的编制,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的法
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二)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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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组织实
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
    (四)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等的编制、设计、印刷和寄
送工作;
    (五) 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接待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
系状况;
    (六) 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
构分析会、网络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
    (七) 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露公
司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 设立投资者关系热线,由专人值守,以便投资者咨
询;
    (九)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
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十)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一) 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
作、交流和沟通,安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
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二) 与公司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合作处理有关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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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及其他证券事务的诉讼;
    (十三) 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
项,如重组、兼并、收购、重大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参考意见;
    (十四) 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月对公司投资者变
化情况进行汇总,对投资者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
事会,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十五) 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
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
加强公司管理,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为投资者关系部提供数据
信息。
    财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
的财务相关信息。
    计划发展、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及市场营销等工作归口管理
部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业务相关信息。
    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
的法律相关信息,同时应按投资者关系部的要求,从防范法律风
险角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的特定文
件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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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根据投资者关系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
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四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指定1人作为本单位工作联系人并报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备案,
根据投资者关系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
整理;如联系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投资者关系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为投资者关系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
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电话咨询;
    (五) 电子邮件
    (六) 一对一沟通;
    (七)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 邮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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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十) 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十一) 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十二) 走访投资者。
    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
投资者关系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
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
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
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
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
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
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
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
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投资者关系部备案。对于重
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十八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投资者关系部统一协调,公司
有关部门或子(分)公司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
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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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龙源电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统一的标记,使用统一规格和标识
的信封、信函用纸、传真封页和名片,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第二十二条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
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
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
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
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
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
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
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
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
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
价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部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的主要
窗口,投资者关系部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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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者,并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
    (一) 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管理、研发、市场营销、
财务、人事等状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
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二)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等相关法规;
    (三) 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
力;
    (四) 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
价敏感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
突的,以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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