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龙源电力: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01-21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所得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实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出部分的资
金(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管理与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募集资金计划、使用的决
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作出决策。



                                                  — 1 —
    (一)股东大会负责审批以下事项:
    1.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2.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
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的使用;
    5.对募投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超出预算情况的预算调整。
    (二)董事会负责审批以下事项:
    1.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3.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
情形除外);
    5.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的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实施工
作。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执行本办法。



 — 2 —
    第六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
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审批的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
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确因
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时,公司应按上
市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要求对实际情况公
开披露。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及时按照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
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龙源电
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及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具有业务资质的银行及/或金融机构设
立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
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 3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
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 4 —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
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述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
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
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
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立
专用账户,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遵照
执行。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 5 —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
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



 — 6 —
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
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已在
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
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需严格按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募投项目用途使用,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
行监控,确保募投项目按照规定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收支需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管理
体系。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
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
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 7 —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 8 —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
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
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
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
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
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9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
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
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并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
有关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
营需求,可以用于募投项目资金缺口、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
收购资产等)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也可以用于暂时或者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的,
应披露该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资金缺口的原因、资金补充
计划及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
收购资产等)的,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
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且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



 — 10 —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
    第三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
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保荐机
构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中对此发
表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



                                                — 11 —
方占用、挪用,或为关联方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三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
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变更后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12 —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
还应当参照公司上市地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变更项目,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
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和投资方向。项目管理部
门在变更方案前,应当对新项目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
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
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 13 —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监督与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
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
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
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
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1/2 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



 — 14 —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
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
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5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不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不时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 A 股募集资金,公司发行境外
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所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