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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源电力: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1-21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依法科学决
策水平,规范董事会的组成、职责、权限和运作程序,维护公
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到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香港上市规则》”)等境内外监管法规和《龙源电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
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负责召
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
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1-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具体经营目标、
除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以外的融资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制定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8) 制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合并、分立、
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9)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的分公司及
其他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10) 选举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
       (11)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
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
       (12)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3)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4) 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5) 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16)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7) 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18) 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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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监控;
    (19)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20) 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受总经理委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汇报,批准总经理工作报告;
    (21) 《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
    (22) 决定预算外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单项投资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项目;
    (23) 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人
民币 5,000 万元的预算外支出;
    (24) 定期评估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定期评估董事会自
身表现,包括:
    1、制定及检查公司治理政策及实践情况;
    2、检查及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培训及专业能力
发展情况;
    3、检查及监督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
实践情况;
    4、制定、检查及监督公司职员及董事的行为准则及合规
准则;
    5、检查公司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
常规守则》的情况及在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编制的

                                                  -3-
《企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及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25) 批准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须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在公司发展战略、
经营计划、资本运营、财务监控和人事管理等方面依照本规则
行使决策权。
       第五条 董事会有权行使《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外,
非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其他有关战略发展、经营管理、财务
审计、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决策权力。
       董事会在将其部分职权授予管理层时,应明确授权的范
围,特别是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汇报并取得事先批准的事项范
围。
       公司应将董事会保留的权利及董事会委托管理层行使的
权利进行正式的划分。公司定期对前述职权的划分进行审查以
确保其满足公司的需要。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六条 董事会由七至十三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
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且其中至少一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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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财务管理专长,至少须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
港。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两名,由董事会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且未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的或者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八条 每名董事应确保能付出足够时间及精神以处理公
司的事务,否则不应接受委任。
    第九条 董事长不可兼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与总经理之
间职责的分工应清楚界定并以书面列载。
    第十条 公司在网站上应公布最新的董事会名单,列明其
角色和职能。在包含有董事姓名的通讯录中需要列明独立非执
行董事的身份。
    第十一条     董事任期
    (1)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2)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5-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3) 股东大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
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
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罢免董事职务
       第十二条   董事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1)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听取相关汇
报;
       (3) 督促、组织制定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协
调董事会的运作;
       (4) 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5) 签署董事会的重要文件;
       (6) 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7)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重大危急情
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的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8) 应至少每年与独立非执行董事举行一次没有其他
董事出席的会议;
       (9)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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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各项:
    (一) 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在涉及策略、政策、公司
表现、问责性、资源、主要委任及操守准则等事宜上,提供独
立的意见;
    (二) 出现潜在利益冲突时发挥牵头引导作用;
    (三) 应邀出任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
成员;
    (四) 检查公司的表现是否达到既定的企业目标和目的,
并监察汇报公司表现的事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下设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就专
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是非执行董
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且其中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
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
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主席(或主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提名委员会主席(或
主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董事会主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

                                                  -7-
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发行人的公司策略
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
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 审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 就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五) 在获得董事会授权后,在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 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应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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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
核并提出建议;
    (二)     参照董事会通过的公司目标,研究和审查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包括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等有关的赔偿);
    (三)     向董事会建议执行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
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就非执行董
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及执行董事会厘定的薪酬政
策;
    (四)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
责以及公司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五)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
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
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
过多;
    (六)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
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
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七)     组织对总经理的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9-
监督总经理领导的对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八)     研究公司的激励计划、薪酬制度和期权计划,
监督和评估实施效果,并提出改革和完善的意见;
    (九)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自行确定其
个人的薪酬;
    (十)     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监督公司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在向
董事会提交中期及年度财务报表前先行审阅;
    (三)     须与外部审计师就审议公司财务信息及帐目事
宜每年会面至少两次;
    (四)     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
关意见;
    (五)     监督公司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
支付,担任公司与外聘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
间的关系;
    (六)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
方面的投诉;
    (七)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
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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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批准外部审计
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
    (八)     就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
以执行;
    (九)     监管公司财务申报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
    (十)     检讨可让员工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事
宜的可能不恰当情况在匿名情况下提出关注的安排。委员会须
确保公司有合适安排以公平独立调查有关事宜及采取适当跟
进行动;
    (十一) 其他重要审计事项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
规定的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制定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董事必须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附
录十的《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的主要工作是负
责推动公司提升治理水准,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

                                                      -11-
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
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
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
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
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
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
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
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
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
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保证公司
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
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八)   协助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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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
容;
    (九)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其他规
定或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
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
将有关监事和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
    (十)   有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或者除公司总经理及总会计师以
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
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
    (一)   按照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确定性划分,董事会会
议包括定期召开的董事会和临时董事会。
    (二)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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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董事长、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名以上(含三名)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
会或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定期召开的董事会包括但不限于:
    (一)   批准公司业绩报告的董事会:
   1、   年度业绩董事会会议
    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主要审议公
司的年度业绩、年度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年度董事会会
议召开的时间应保证公司的年度报告可以在有关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时间内向股东派发,保证公司的年度初步财务结
果可以在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公告,并保证年度股东大会能
够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2、   半年度业绩董事会会议
    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主要审议公司的半年度业绩、半年度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
宜。
    (二)   年末工作总结会议
    会议在每年的 12 月份召开,听取并审议总经理对全年预
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对下一年工作安排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按照开会的方式划分,董事会会议分为现场
会、电话会和书面议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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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的董事会会议均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电话会议形式举行,前提条件是与会
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
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董事的口
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应该签署书面确认
函。
    董事会定期会议并不包括以传阅书面决议方式取得董事
会批准。对于除定期会议以外的其他董事会会议如果因故不能
采用现场会议方式或者电话会议方式,或者根据所审议的事项
的性质无须对议案进行讨论,可采用书面议案方式开会,即通
过传阅审议方式(包括当面递交、传真、特快转递、挂号空邮
等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除非董事在决议上另有记载,董事
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八条 议案的提出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一)   董事提议的事项;
    (二)   监事会提议的事项;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四)   总经理提议的事项;
    (五)   根据《公司章程》需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15-
    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九条 议案的征集
    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议案提
出入应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
    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
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董事长应确保董事会会议上所有董事
均适当知悉要讨论的事项。董事长应确保董事能及时收到充
分、完全及可行的信息。
    第三十条      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签发召集会议的通知。董事长
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时,根据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由副董事长
或董事召集,召集人负责签发召集会议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会议通知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当事先向全体董事、全体
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般包
括: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     董事会会议按下列要求和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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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及电子邮
件;
         2、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通
知;临时董事会会议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
         3、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
    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董事如
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
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十二条   会前沟通
    定期会的议程及相关会议文件应全部及时送交全体董事,
并至少在计划举行董事会或其下属委员会会议日期的三天前
(或协定的其他时间内)送出。董事会其他所有会议在切实可
行的情况下亦应采纳以上安排。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
董事会秘书负责或组织安排与所有董事,尤其是独立非执行董
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董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并将
该等意见或建议及时转达议案提出人,以完善其提出的有关议
案。董事会秘书还应及时安排补充董事对所议议案内容作出相
应决策所需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其他有助
于董事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决策的资料。
    管理层有责任向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提供充足的适时
资料,以使董事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决定。管理
层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完整可靠。董事要恰当履行董事职责,并

                                                 -17-
不能在所有情况下皆单靠管理层主动提供的资料,有时他们还
需自行作进一步查询。任何董事若需要管理层提供其他额外
(管理层主动提供以外)的资料,公司应该按需要再作进一步
查询。董事会及每名董事应有自行接触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途
径。在一般的情况下,董事会秘书应当是管理层与董事会的沟
通桥梁。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安排在适当的情况下为董事对有关履
行其对公司的责任时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有
关要求应以书面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合理地寻求合
适的专业人士提供有效率的意见。
    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名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
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除非该等要求在董事会
会议上直接提出,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有关董事联名提出的缓开
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的书面要求后,应及时向
董事、监事和列席人员发出通知。
    第三十三条   会议的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包括按规定委托
出席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非执行董事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18-
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会议的,根据
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由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在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进行换届选举后,由在股东大会获取同意票数最多的董事
(若有多名,则推举其中一名)主持会议,选举产生本届董事
会董事长。
    第三十四条 议案的审议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与
会董事应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如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名以
上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
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会议主持人应予
采纳。
    与会董事对议程达成一致后,会议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
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首先由议案提出者或议案提出者委托他
人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或作议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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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
解其要点和过程情况,可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
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以利于正确作出决议。审议中发现情况
不明或方案可行性存在问题的议题方案,董事会应要求承办部
门予以说明,可退回重新办理,暂不表决。
    第三十五条   议案的表决
    董事会审议提交议案,所有参会董事须发表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
权利。
    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
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除《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可以由全体董
事的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
表决权,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连关系的
(指在交易对方任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能直接或间接控
制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单位任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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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连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责任
    凡未按法定程序形成的董事会书面决议,即使每一位董事
都以不同方式表示过意见,亦不具有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的,投赞成票的董事应承担直接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对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
席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
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
    公司应对每名董事可能面对的法律行为作适当的投保安
排。
    第三十七条   会议的决议
    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一般应作出决议。董事会定期会议
并不包括以传阅书面决议方式取得董事会批准。
    若有大股东或董事在董事会将予考虑的事项中存有董事
会认为重大的利益冲突,有关事项不应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或
交由下属委员会处理(根据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而特别就
此事项成立的委员会除外),而董事会应就该事项举行现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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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会议。在交易中本身及其联系人均没有重大利益的独立非
执行董事应该出席有关的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作出关于公司关连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全体独立
非执行董事签字后方可生效。
    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
    第三十八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是董事会所议事项决议的正式证明,董事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成详细的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以及接受他人委托出席董
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
达的反对意见;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会秘书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每次董
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与会董事审阅,希望对
记录作出修订补充的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一周内将修改
意见书面报告董事长。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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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副本尽快发给每一董事。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的重要
档案妥善地永久保存于公司住所。于任何董事在任何时段发出
合理通知后,董事会应提供相关会议记录由董事于合理时段查
阅。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股票上市
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全面、及时、准确
地披露须予披露的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或决议;涉及重大事项
的信息必须及时按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向有关证券交易所报
告及按有关的上市规则作出披露,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如适用)
备案。
   第四十条      对需要保密的董事会会议有关内容,知情人
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文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会
议纪要、董事会决议等文字及音像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整理后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需要报请股东大会审
                                                  -23-
议的决议,应及时报股东大会批准;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组织贯彻实施。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有权委托其他董事检查督促会议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应将前次董事
会决议中须予以落实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会议作出报告。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董事长的领导下,
应主动掌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
题,定期(每月)和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天”、“日”均为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中所称“关联”、“关联方”、“独立
董事”的含义分别与《香港上市规则》所称的“关连”、“关连人
士”、“独立非执行董事”相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本规则未尽
事宜,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24-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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