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用A股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2022-12-31
证券代码:001289 证券简称:龙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2-072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用 A 股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 10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聘用 A 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公司 2022 年度 A 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并出具内控
审计报告。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事务所名称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12 年 2 月 9 日 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 梁春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 264 人
注册会计师 1481 人
上年末执业人员
数量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929 人
业务收入总额 人民币 30.98 亿元
2021 年业务收
审计业务收入 人民币 27.51 亿元
入(经审计)
证券业务收入 人民币 12.36 亿元
客户家数 449 家
审计收费 人民币 5.01 亿元
2021 上市公司(含
A、B 股)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 发
审计情况 主要行业 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
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
合相关规定;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
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
行政处罚 3 次、监督管理措施 34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纪律处分 3 次;97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3 次、监督管
理措施 45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4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何时成为 何时开始 何时开始 何时开始为
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
项目组成员 姓名 注册会计 从事上市 在本所执 本公司提供
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
师 公司审计 业 审计服务
项目合伙 近三年签署 或 复 核
胡红康 2012 年 2015 年 2021 年 12 上 市 公 司 审 计 报 告
人 2011 年
11 月 11 月 月 数量 6 家次
近三年签署 或 复 核
签字注册 会 2020 年 2016 年 2016 年 3 2022 年 7 上 市 公 司 审 计 报 告
王腾飞
计师 12 月 3月 月 月 数量 1 家次
质量控制 近三年复核 上 市 公
熊亚菊 1999 年 6 2012 年 2 2021 年 12 司 和 挂 牌 公 司 审 计
复核人 1997 年
月 月 月 报告超过 50 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
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
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
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96.9 万元,系按照所提供审计服务所
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
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
分别确定。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信息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其具备执行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
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
够满足公司 A 股内控审计报告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 A 股内控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公司
年度 A 股内控审计报告工作的需求。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关
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聘用 A 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信息进行认真核查,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 A 股内控审计报告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审核依据充分完整,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制度的要求,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公司 2022 年度 A 股内控报告审计机构,同意有关其酬金安排的建议,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 10 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以 8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聘用 A 股内控
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生效日期
本次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 A 股内
控报告审计机构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 10 次会议决议;
2. 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3.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