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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源电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10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31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 10 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 10 次会议审议的
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聘用 A 股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
华”)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
况等信息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大华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 A 股内控审
计工作的要求;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审核依据充分
完整,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制度的要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大华担
任公司 2022 年度 A 股内控报告审计机构,同意有关其酬金安
排的建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广东国能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为广东国能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金,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具有促进作用,
认为公司基于广东国能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展及项目建
设需要与其他股东进行同比例增资的投资事项遵循了公平、
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增资金额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协议签署的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
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王琦先生担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王琦先生具备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
验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相关任职条件,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未发现有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要求。


                      独立董事:魏明德、高德步、赵峰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