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龙源电力: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12-31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
会,向董事会汇报本议事规则下的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
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
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

                                                 — 1 —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背景;
    (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上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会计专业人士的资
格要求;
    (四)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
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
计委员会的成员:(i)该名人士终止成为该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
(ii)该名人士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对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
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
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
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
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 2 —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
   (六)组织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听取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情况
汇报;
   (七)负责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含两次例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形式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自行或应独立会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的要
求召集会议。经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会
成员主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
员代理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
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每次例会后,根据讨论情况向董事会



                                                — 3 —
提交意见书。
    (一)第一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召开审议年度财务报告会议
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1.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2.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报告;
    3.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内控工作报告;
    4.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关连交易情况的报告;
    5.讨论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报告;
    6.讨论聘任公司本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一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
    (二)第二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召开审议年度中期财务报告
会议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1.讨论公司关于年度中期的财务报告和利润预分配方案;
    2.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年度中期财务状况的审阅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办理以下日常事务:
    (一)在每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审计委员会成
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负责会议记录及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书面会议



 — 4 —
记录,并交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的记载;
   (三)在会议结束后十四日内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分发会议记录;
   (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以及
相关财务报表、账目的完整性,审阅上述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
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
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在提交董事会批准年度、中期以及季度财务报告前,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对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审阅意
见书。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财务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
任何重大及不寻常事项,并需适当考虑由公司总会计师、公司独
立会计师提出的事项,并特别关注下列事宜:
   (一)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二)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 5 —
    (三)因开展审计活动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四)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五)是否遵守必须遵循的相关会计准则;
    (六)遵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以及法律法规
有关财务申报的规定,包括专业和监管机构近期公布的新规则,
并了解其对财务报告的可能影响。
    就上述事项而言,
    (i) 委员会成员必须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磋商,而委员
会必须与外部审计师每年会面至少两次;
    (ii) 委员会应考虑有关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可能需要反映
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必须审慎考虑负责会计及财务汇报
人员、监察主任或审计师提出的任何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内部审计
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及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责任监控公司的财务申报制度及内部



 — 6 —
监控程序,就下列事项予以审核、评估:
   (一)审核公司用于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政策和惯例;
   (二)监控定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的制作流程并审核定期财务报告和财务业绩公布、其他公告的相
关信息披露;
   (三)评价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框架的有效性,与管理层商
讨内部监控系统的范畴及质素,以及确保管理层已履行其职责确
保内部监控系统有效,包括所需资源、会计及财务汇报人员的资
历及经验以及相关雇员的培训计划及预算开支是否足够;
   (四)就任何怀疑不诚实行为或不合规情况、内部监控缺失
或涉嫌违反法律、规则及规例情况审查内部调查结果及管理层的
回应;
   (五)检讨及监察内部审核职能的范畴、效能及结果,确保
内部及外聘审计师互相协调,以及确保内部审核职能获得足够资
源并在公司内部有恰当地位;
   (六)与外聘审计师商讨审核所引申的任何建议;审阅核数
师给予管理层就审核情况所提出管理建议书;对会计师事务所因
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
管理层的反馈或其他沟通文件进行检查,并确保独立会计师与管
理层能够进行有效沟通;



                                                 — 7 —
    (七)确保董事会对外聘审计师于管理建议书提出的事宜作
出及时回应;
    (八)了解管理层实施的内部控制和过程,保证从既定财务
系统中获取的财务报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且经过管理层审
核批准;

    (九)考虑董事会提出的其他议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工作履行审核、
监督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
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表现进行年度审核,向董事会提出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会同监事
会向股东大会提出下年度聘用、续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
计服务费用的建议;
    (三)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包括合伙人和审计人员的
背景和经验)及其独立性、客观性,确保其负责合伙人的定期轮
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有关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监管要求的变化,在审计工
作开始之前与独立会计师讨论及审核独立会计师提议的本年度审

 — 8 —
计范围和方法,评估其工作内容和程序是否客观、有效,并预批
准该等审计服务;
   (五)制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政策,确保
该等非审计服务不会影响其独立性或客观性,并就可能影响会计
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事项的事宜向董事会提出改善的建议或
可采取的步骤,审核并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
的事项及其费用;
   (六)与独立会计师讨论双方认为必须单独讨论的事项,保
证独立会计师在需要时与审计委员会有畅通的沟通渠道;
   (七)每年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得描述公司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及其可能存在的重大缺陷和不足的报告;
   (八)作为主要代表监察本公司与外聘请审计师的关系;
   (九)审核公司雇用会计师事务所职员及前职员的政策,并
监督其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建立相关程序,处理下述投诉:
   (一)接收、保留及处理公司获悉的有关会计、内部会计控
制或审计事项的投诉;
   (二)接收、处理员工及其他与公司有往来者有关会计、或
审计事项的投诉或匿名举报,并保证其保密性;
   (三)检讨可让员工及其他与公司有往来者就财务汇报、内



                                                 — 9 —
部监控或其他事宜的可能不恰当情况在匿名情况下提出关注的安
排。委员会须确保公司有合适安排以公平独立调查有关事宜及采
取适当跟进行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董事会、高层管理人员及独立会计
师保持周期性联络。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与公司独立会计师会晤两次。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有权聘请独立的会计或其他
顾问(外部顾问)为其提供咨询服务。
    公司应负担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聘用外部顾问的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
报董事会,并就以下事项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一)有助于董事会及时了解可能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
业务的重要事项;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委员会整体履行职责情况的自我评
估。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日”为工作日。除
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中所称“核数师”、“关连”、“独立非



 — 10 —
执行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关联”、“独立董事”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的版本与中文版本
产生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