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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源电力: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3-30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
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
月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龙源
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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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要做好投资者相关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
利益;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
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
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使广大投资者了
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形成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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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
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高度关注投资者对公司的期望、关注和建议,促
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提高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对象及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服务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公司分析师及投资机构分析师等证券专业人
士;
   (三)其他相关机构。
   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
总称。财经报刊、财经网站等资本市场媒体按照公司对外宣
传管理制度,由相关业务归口部门接待和管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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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
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投资者
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
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
动。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计划;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五)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六)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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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在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且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以下简称“证券
投关部”)是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证券投关部
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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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年制定投资者沟通工作方案,组织与投资者沟
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
工应积极配合、协助证券投关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并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工作联系人。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需要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
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投关部定期报告编制、
经营数据公告等信息披露需要,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
送文件的相关信息。
    对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
组、兼并、收购、重大合同或协议等,应提前征询证券投关
部的意见。



             第四章 管理方式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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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
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五)调研接待、座谈交流;
   (六)电话咨询;
   (七)电子邮件;
   (八)邮寄资料;
   (九)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十)走访投资者。
   第十六条 证券投关部需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
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
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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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对于咨询公司信息的投资者,证券投关部应首先确定其
意图。如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
确、完整的回答。如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公司没有统
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关心的重大
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如对于问题的回答内容
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任何
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
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     对于投资者调研来访,按照如下程序接待:
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
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证券
投关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做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证券投关部统一协调。公
司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收到投资者咨询、调研、询问等
要求,应报证券投关部统一协调安排,并为接待投资者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赴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被考察单位应根据证券
投关部的指导意见积极配合,合理、妥善安排活动,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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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泄露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龙源电
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保证公司对
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二十三条   证券分析师对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产生
误解以致在其分析报告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公司应以邮件或
书面形式要求该证券分析师立即更正并澄清。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应评价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
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要求公司对其分析报告给予意见的情
形,公司应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错误资料,如该资料已为
公众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信息,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师;
如该资料涉及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公司应考虑公开披
露有关信息同时通知证券分析师更正报告。


                 第五章 行为准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
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管理、研发、市场营
销、财务、人事等状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准确
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信息披露和ESG等相关法规指引,掌握资本市场的运作机制、
关注热点和趋势走向;
   (三)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

                       — 9 —
能力;
    (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
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
本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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