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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2023-03-3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龙源电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电力”、“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基于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中金公司对于龙源电力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
查意见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龙源电力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满足风电等新能源项目前期及工程建设融资需求,确保2023年项目投产目标
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公司融资平台优势,统筹协调资金分配,公司拟于2023年为含
有关联方持股的2家控股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2亿元财务资金借款,提供资助时间
不超过3年,结合当前资金市场环境,利率为2.0%-4.0%,主要用于风电场项目建设。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资助
 序                        公司持   资助金额                        担保
       被资助对象   对象                       期限   利率   用途
 号                        股比例   (万元)                        措施
                    类型
      国能龙源罗   有限                        不超               基建
 1    平新能源有   责任   51.00%   10,000.00   过3    2.0%-4.0%   项目   无
      限公司       公司                        年                 建设
                   其他
      国能龙源都                               不超               基建
                   有限
 2    匀风力发电          50.00%   10,000.00   过3    2.0%-4.0%   项目   无
                   责任
      有限公司                                 年                 建设
                   公司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签署协议。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均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
保措施等。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国能龙源罗平新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1日

     注册资本:8,750.2万人民币

     注册地点: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街道万峰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

     控股股东:龙源电力

     主营业务:新能源项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建设管理及运营;风电发电机组成
套安装、调试及维修;新能源、风电技术的咨询及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国能龙源罗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龙源罗平”)资产总额134,127.27万元,负债总额109,075.35万元,归属于母公
司的所有者权益为25,051.92万元;2022年年度营业收入6,129.1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
的所有者净利润为965.88万元,不涉及或有事项(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上一会计年度,公司未向龙源罗平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未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持有龙源罗平51.00%的股权,龙源罗平系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与公司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情况:国家能源集团云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
电力”)持有龙源罗平49.00%的股权,本次将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云南电力与公司同属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
团”)控股,为公司关联方。

    (二)国能龙源都匀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01月08日

    注册资本:25,300万人民币

    注册地点:贵州省黔南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金南街道金南大道福来家园二期
一层商业2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军

    控股股东:龙源电力
    主营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
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
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投资、
建设及经营风力发电场;风电场勘探、设计、施工;风力发电机组成套安装、调试、
维修;有关技术咨询、培训。

    股权结构: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国能龙源都匀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龙源都匀”)资产总额33,803.14万元,负债总额27,933.65万元,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5,869.49万元;2022年营业收入121.6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813.34万元,不涉及或有事项(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向龙源都匀提供1,750万元财务资助(2021/9/29-2024/8/20),
利率3.85%,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被资助对象未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持有龙源都匀50.00%的股权,按照一致行动协议安排,龙
源都匀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规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情况:国家能源集团贵州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
电力”)持有龙源罗平50.00%的股权,本次将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贵州电力与公司同属于国家能源集团控股,为公司关联方。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拟通过内部统借统还或委托贷款形式向龙源罗平、龙源都匀提供资助时间
不超过3年共计不超过2亿元财务资金借款,具体分配金额见前述明细,结合当前资
金市场环境,利率2.0%-4.0%,预计财务费用不超0.5亿元,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主要
用于风电场项目建设。

   被资助对象应遵守条件:

   被资助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财务资助款,所借款项不得用于相关法律
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被资助方应按经龙源电力认可的借款计划申请借款,
并接受龙源电力的监督;被资助方应按照《财务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支付本
息的义务;被资助方其他股东无法对财务资助提供同比例借款的,应向龙源电力提
供担保,并配合龙源电力尽快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协议。

   违约责任:

   (1)被资助方未按期偿还财务资助款本息的,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金额的5%
每日计收逾期罚息;若逾期超过约定时间30天以上的,资助方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协
议,要求被资助方偿还全部财务资助款,如被资助方不能偿还,资助方有权行使担
保合同权利(如有);

   (2)被资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财务资助款的,资助方有权自财务资
助款被挪用之日起,对挪用部分按财务资助款总额的5%每日计收挪用罚息。同时
资助方有权通知被资助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被资助方未按时整改的,资助方有权
收回被挪用的财务资助款;

   (3)本协议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资助方债权的变化,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
同约定的,资助方有权通知被资助方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新的担保;被资助方未按时
另行提供资助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应赔偿资助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资助
方有权收回财务资助款;

   (4)被资助方按本协议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资助方造成的损失的,应
就差额部分向资助方进行赔偿。资助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资助方为处理纠纷所发
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向龙源罗平、龙源都匀2家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风电场项目建设
等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被资助单位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需严格按照龙源电力内
部控制制度使用财务资助资金。公司将及时对财务资助款项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动态掌握资金用途,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将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
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并在前述财务资助事项实际发生时,根据相关规则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资助的2家公司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少数股东均提供了同比例资
助,被资助控股子公司或第三方未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 。董事会认为,本
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旨在解决被资助风电场项目建设等正常生产经
营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被资助公司的项目建设进度,从而促进龙源电力的整
体发展、提升整体运营效率。公司对被资助公司有管理控制权,借款安排公允,
出借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
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形。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
部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2023年3月29日,除本次向龙源罗平、龙源都匀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余额为152,150万元,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
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总余额为172,1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比例为2.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
总余额为0元。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

   本次龙源电力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龙源电力第五届董事会2023
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于龙源电力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